一事不再罚
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
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摘要“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法上所遵循的重要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为了限制行政机关的处罚权,更好地保障了行政机关的合理执法。
然而,理论学界对于“一事不再罚”的具体规定持有不同的看法。
同时,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上存在差异,导致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所依据的标准不一,使的行政相对人受到重复处罚的侵害。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有效确立,可以更好地防止行政机关对同一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次处罚,规范行政违法行为。
关键词: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为行政处罚过程中普遍接受的一项原则。
行政处罚是由国家特定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依照有关法律进行惩戒的行政行为。
对于行政处罚过程中适用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中有规定,即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概述“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当事人的同一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相应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行政相对人给予重复处罚。
按照罗马法的理论,“罗马法上的肯定既判力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同一个案件。
二是必须是同一个诉讼标的。
三是必须是同一个当事人。
”【2】这一原则普遍适用于民事与刑事审判过程中,后来逐步发展到行政法领域。
例如奥地利也在其《行政处罚法》中进行了有关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所依据的更多是由多个由各行政机关分别处罚的制度。
因此,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对同一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由不同的有权机关进行处罚。
【3】(一)“一事不再罚”的具体含义当前,对于该原则的具体含义进行怎样的理解判断,学界上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一事不再罚是指针对某一违法行为,只能按照相关法律处罚一次。
但是该违法行为侵害的权益过重,已经达到刑事犯罪的,此时就需要相应的司法机关介入处理。
第二种观点:对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机关,是由该行政违法行为所依据的不同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该行为所触犯的行政管理规范的数量所决定的。
一事不能二罚的理解
一事不能二罚的理解摘要:1.一事不能二罚的理解概述2.一事不能二罚的法律原则3.一事不能二罚的具体应用4.一事不能二罚的意义和作用5.结论正文:【一事不能二罚的理解概述】一事不能二罚,是指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这一原则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重复处罚,确保公正公平。
【一事不能二罚的法律原则】一事不能二罚的法律原则,源于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避免当事人因同一行为而承担过多的经济负担,保障其合法权益。
【一事不能二罚的具体应用】一事不能二罚原则在实际应用中,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已经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折抵相应的刑罚。
3.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已经依法给予罚款的,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再次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能二罚的意义和作用】一事不能二罚原则的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事不能二罚原则可以避免当事人因同一行为而承担过多的经济负担,确保其权益不受侵害。
2.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
一事不能二罚原则确保了同一违法行为不会受到重复处罚,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提高行政效率。
一事不能二罚原则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避免因重复处罚而产生的行政资源浪费。
【结论】总之,一事不能二罚原则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1. 引言1.1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是指一旦一个行政主体对某一违法行为做出了处罚决定后,就不再对同一行为做出重复处罚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确立旨在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部门滥用处罚权力,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合法和有效。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同一违法行为中,行政主体只能对其进行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如果行政主体已经对某一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其他行政主体也不得再对同一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对于同一行为所涉及的不同违法责任,也应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原则,避免重复追究责任。
这一原则的确立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应当得到充分重视和落实,以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效率化。
2. 正文2.1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的概念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一方已经因某一违法行为被处罚过后,不得再就同一行为对其进行二次处罚的法律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处罚所导致的不公平和混乱。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相关行政机关就不能再就同一行为对其进行处罚,这是一种法律上的保护措施。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体现了法治的基本理念,即法律的平等和公正。
如果没有这一原则的保障,行政机关可能会随意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导致执法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一事不再罚”不仅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保障,也是行政执法的一种规范和限制。
在实践中,有效遵守和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减少行政执法的滥用和错误,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公正执法,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行政执法中,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切实遵守和贯彻这一原则,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公正和有序进行。
论一事不再罚课件资料
论“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运用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含义与适用,一直存在颇多争论,在具体的行政执法操作时也遇到了诸多困难,集中表现为行政机关在具体操作上不统一,同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得到的“待遇”却经常不一样,有的被处一罚,有的被处二罚甚至多罚。
形成“一事多罚”的原因有多方面,为此,本人结合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行政执法工作,来谈谈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认识和如何正确运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执行过程的障碍性因素1、认识因素对于“一事不再罚”的认识,通常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认为“个人或组织的某一违法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处罚”;二是认为“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实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三是认为“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事实只能用一次行政处罚”;四是认为“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做出一次处罚”;五是认为“不同行政机关可以各自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包括重复使用同一种处罚方式,但罚款只能进行一次”;六是认为“不同行政机关可按不同法律规范分别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但处罚方式均不得重复使用。
”;七是认为“行政处罚只能进行一次,既可按管辖原则适用,也可按重罚吸收轻罚原则适用”,等等,认识没有统一。
2、法律因素由于行政主体间有不同的工作职责和行政任务,同时,各法律和法规之间也存在竞合关系,往往会出现“多顶大盖帽,管个破草帽”的现象,如关于公路查超载货车违法行为,公安交警、交通运管、交通路政等执法人员都有管辖权,是选择“最先查处机关处罚,其他机关不得再予处罚”,还是“择一从重处罚,其他机关不得再予处罚”方案,或选择各罚各的,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法律可循。
3、依法行政因素产生一事再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大量的一事再罚都由各行政主体自身违法引起。
如,某一行政主体在已经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可能出于某种原因和目的,再次为同一违法行为作出第二次处罚。
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
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得被重复处罚。
这一原则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益和避免重复处罚的情况出现。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范围、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范围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于所有违法行为。
无论是刑事犯罪还是行政违法,只要涉及到同一违法行为,就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原则只适用于已经受过处罚的情况下,不能干扰未进行处罚的情况。
二、实施方式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实施方式主要有三种:1、是否属于同一违法行为:一事不再罚原则只适用于同一违法行为,因此需要进行严格的区分。
只有确保属于同一违法行为,才能进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2、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适用不同,但是在同一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先实施的处罚对后实施的处罚有约束力。
因此,在需要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情况下,应当把先实施的处罚当作基准进行判定。
3、处罚形式:对于某些行为,可能会受到多种不同的处罚形式,例如罚款、拘留、吊销证照等等。
这些不同的处罚形式不能视为不同的处罚。
三、存在问题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处罚标准难以界定:同一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不明确,有可能会出现不同意见。
如果不同机构对同一违法行为判定结果不一致,就会影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
2、处罚方式的差异: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而言,不同的处罚方式对于被处罚人的影响也不同。
在进行一事不再罚原则判定时,应当考虑到处罚方式的差异,避免出现以一种方式已经受到处罚为由,而不适用另一种处罚方式的情况。
3、履行情况的差异:有些违法行为在受到处罚之后,需要进行履行情况的监督。
如果监督情况不明确或者压力不够大,可能会出现一些履行不力的情况,这就要求对于受到处罚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更好的监督。
四、结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出现,避免了对于同一违法行为的多次处罚,这对于维护公民权益有着积极的作用。
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需要解决一些问题,以避免对于合法权益的侵犯和对于法治体系的扰乱。
一事不再罚
论文摘要:“一事不再罚”原则,又称“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原则,是指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受双重刑罚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根源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思想、根源于一罪一罚的古朴正义观念及有利于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等。
而且“一事不再罚”原则既是司法原则,又是立法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一事” 是指一个而且是完全相同的一个犯罪事实,而不是指同一罪名的犯罪。
区分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构成数罪,一般以犯罪构成为标准。
“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不再罚”,是指再度受刑罚处罚,即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受两次以上的刑罚处罚。
虽然对同一犯罪不得重复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同一犯罪可以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总之“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一方面,可以从实质上理解,即经过审判对同一犯罪定罪量刑后,不得再次通过审判定罪量刑;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形式上理解为,对同一犯罪已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后,不得再进行审判。
后一方面的理解,目前我们不能接受。
在我国,对发生法律效力的量刑畸轻的判决,仍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有罪或者科处适当刑罚。
但这都没有以同一犯罪事实为根据科处双重刑罚处罚。
所以,在目前的我国对“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只能从实质上理解。
关键词:一事、双重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又称“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原则,是指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受双重刑罚处罚,即对被告人的某一犯罪事实科处刑罚以后,不能重新以该犯罪事实为根据再度科处刑罚。
换言之,对同一犯罪不能重复追究刑事责任。
英语法律格言一罪不可两治表达的也是同一思想。
适用于一切法领域的任何人不因同一事件再度承受痛苦的法律格言,适用于刑事法领域里时,也是指“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根据(一)“一事不再罚”原则,根源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思想。
刑法的机能一方面是针对犯罪人的恣意保护国家、社会与他人的法益,另一方面是针对国家的恣意保障犯罪人的权利。
在没有刑法的时代,也可以给犯罪人以刑罚处罚,可以迅速地惩罚犯罪、保护法益,但却不能有效地防止司法机关的恣意,不能有效地保障犯罪人的权利。
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
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在一件事情的违法行为被确认后,不能再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处罚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当代法律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反映出了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是构建法治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单一:只对同一行为进行一次处罚,不得重复追究。
2. 罚则单一:对同一行为只采取一种适当的法律制裁措施,不得多重追究。
3. 法定性:处罚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符合法律的规定。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作用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规范司法行为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对于当事人而言,这一原则有如下几个重要意义:1. 避免受到重复处罚: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对于同一行为被重复处罚,保护个人的权益。
2. 推动法治进程:在法律执行中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推动法的原则和制度的实现,使司法更加公正公平。
3. 增加司法效率: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4. 提高公正性: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减少不公正的判决和裁定,保护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然而,事实上由于各种原因,法律执行中不能够完全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
现实中,有些案件会因为难辨的情况无法确认单一的罪责,或者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对同一行为的多重罚款。
同时,有些司法权力部门的操作也会违反这一原则,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司法部门被进行了重复罚款和审判。
总体来看,“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治社会中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
它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权益、推动法治进程和增强司法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也需要在相关机构的联合配合下,不断完善法律和法律规范,建立健全的法律权利保护机制,确保司法实践中能够更好地贯彻和落实这一原则。
在实际的法律执行过程中,“一事不再罚”原则存在很多实际操作上的困难和挑战。
例如,同一行为可能对不同的对象产生不同的影响,那么进行不同的处罚就具有合法性。
行政处罚法二十四条解释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大师app整理释义】:本条是对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规定。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之—。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共同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同一事实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即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
同一理由是指同一法律依据。
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应当把握两个要点:第一是,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不应根据同一法律依据再受处罚;第二是,不同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再给予同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为此,要明确一个问题,一事不再罚与并处和不同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不同的处罚是几个不同的概念。
并处是同一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这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允许的。
同一法律规范规定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处罚权,亦是合法的。
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既要防止重复处罚、多头处罚,又要防止对这一原则作扩大解释,使违法者逃脱应受的处罚。
罚款是行政机关强制违法当事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钱款的处罚形式。
本条规定的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限制行政机关的随意性,限制和杜绝乱罚款、滥罚款现象,做到公正处罚,使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相适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很大作用。
不同法律规范对同一领域的社会关系进行交叉调整,造成同一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情形。
这种现象在理论上称为规范竞合。
对于规范竞合,刑法中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从规范竞合这一法律现象出现的原因看,刑法和行政处罚法领域的规范竞合具有共同性,在处罚的适用上,也应该具有相通之处。
但是,与刑法不同的是,行政处罚法所设定的罚种之间不像刑法罚种那样具有明显轻重不同的等级顺序。
本条的具体规定,采取了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将罚款这一处罚形式确立在一事不再罚的“罚”范围内。
一事不再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一事”有同一行政违法行为的涵义,但又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一事不再罚就是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
正确理解这一原则,要从同一违法行为侵犯行政管理秩序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同一违法行为侵犯行政管理秩序的情况大致有这样几种:第一,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行政法律规范,侵害了一个行政管理客体,如:纳税人以暴力拒不缴纳应缴税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没有构成抗税罪的,但侵犯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构成了抗税的行政违法行为,在实践中,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
类似这种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行政法律规范,只需要依照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处罚就可以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比较普遍的。
第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或者数个行政法律规范,是由不同的行政机关分别处罚还是由一个行政机关处罚。
这就需要作具体分析:1、同一违法行为违反的是同一个法律或者法规的规定,而法律或者法规规定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处罚,但行政处罚的种类相同。
如:发行了水污染事故,侵犯了环境管理秩序和航运管理秩序,《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违法者,环境保护部门和航政都有权给其罚款处罚。
这样的情况如何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同一违法行为,同一依据,只能处罚一次,尽管两个行政机关依法都有处罚权,也不能分别作出罚款决定,只能由先查处的机关作出处罚。
2、同一违法行为违反的是同一个法律或者法规的规定,法律或者法规规定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处罚,但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同。
如:某单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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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延长行政处罚追责期限、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这是行政处罚法1996年施行以来的第三次修订,在立法部门对新法作出的权威解读中,记者通过四个角度带您了解新行政处罚法的民生亮点。
一、“一事不再罚”只针对罚款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在1996年制定行政处罚法时就已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介绍,本次修法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了进一步完善,针对实践中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在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张桂龙强调,“一事不再罚”指的是不能给予两次及以上的罚款处罚,对于其他种类的处罚,还要看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根据疫苗管理法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其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相关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注册证书、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罚款等,对于上述罚款之外的处罚种类,可以并罚。
二、“两人执法”,全过程记录在现行法律“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规定的基础上,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原来规定于“一般程序”一节的“两人执法”,调整到“一般规定”一节中,修改为“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人执法’的好处是,执法人员之间有合作、有配合、有制约、有监督,特别是在面对当事人执法时,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张桂龙介绍。
此外,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据了解,司法部正在积极推进全国行政执法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用信息化助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深入落实。
行政处罚六个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六个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六个原则如下:
1、处罚法定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不应当是一个简单的开罚单的过程。
处罚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当在说明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处罚,让被处罚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和承担责任的必然性。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这些实体权益,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赋予当事人一系列程序性权利。
5、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设定和适用行政处罚,必须使处罚后果与违法结果相适应,不能重过轻罚或轻过重罚。
6、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一形式的行政处罚,不能重复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举例
一事不再罚原则举例【篇一:一事不再罚原则举例】简要案情:被告接到举报,称原告在城市晚报所作医疗广告系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被告据此立案调查,查明原告以某城市医院呼吸内科的名义在城市晚报连续4天刊登广告,称“三个疗程(三个月)彻底治愈哮喘”。
被告在对原告进行调查时,发现原告发布广告未经卫生管理部门审查,同时原告承认该宣传为虚假宣传...原告:某城市医院。
被告: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行政处罚纠纷简要案情:被告接到举报,称原告在城市晚报所作医疗广告系,损害的权益。
被告据此调查,查明原告以某城市医院呼吸内科的名义在城市晚报连续4天刊登广告,称三个疗程(三个月)彻底治愈哮喘。
被告在对原告进行调查时,发现原告发布广告未经卫生管理部门审查,同时原告承认该宣传为虚假宣传。
被告认为该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原告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
同时,被告认为申请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该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原告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
被告又以原告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以内部科室的名义发布广告为由,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原告处以10000元罚款。
根据以上几项内容,被告对原告下达了处罚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明显不当,判决撤销了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分析:一、原告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并非多个违法行为。
本案被告的行为实际上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首先是对一事即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理解和认识。
所谓违法行为指当事人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或者说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对一事不再罚中“一事”与“再罚”的理解
DOI:10.19551/ki.issn1672-9129.2021.04.092对一事不再罚中 一事 与 再罚 的理解霍志康㊀张晓瑞㊀余冰倩(华北理工大学冀唐学院㊀河北㊀唐山㊀063210)摘要: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为‘行政处罚法“的一项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和理论上存在着争议,主要争议点在于对 一事 的判断和 再罚 的界限㊂判断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一事或数事,实质是找寻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㊂符合一个行政法律规范的则是一事,适用一事不再罚㊂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非典型的一事的解决不能拘泥于构成要件符合说,需要实际判断,做到过罚相当㊂一个行为同时违反行政与刑法的规范,进行并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㊂正确认识一事不再罚原则中的 一事 和 再罚 ,有助于行政效率的高效发挥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㊂关键词:一事不再罚;一事;再罚中图分类号:D922.11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672-9129(2021)04-0091-01㊀㊀1㊀ 一事不再罚 的理解及范围‘行政处罚法“第24条之规定: 对于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㊂这一规定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法条体现,本质在于禁止国家公权力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行为,以相同或者类似的措施多次处罚㊂然而‘行政处罚法“第24的规定虽然为行政处罚提出了限制,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条规定并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一事不再罚,或者我们可以称之为狭义上的一事不再罚㊂‘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类型,而罚款仅为其中的一项,因而在行政处罚中拘泥于第24条的规定,易造成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适用除罚款外任一行政处罚,加重行政相对人的负担,从而否定了一事不再罚㊂因而正确公正合理的适用一事不再罚,是约束公权力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应有之价值,而一事不再罚的另一价值在于使得行政效率的提高㊂关于 一事不再罚 的适用范围,仅在行政处罚内部适用上就一直存在两种声音㊂一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的含义是一个违法行为仅可以给予一次行政处罚㊂若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行政法律规范,那么就给予这一违法行为的主体一次处罚,不可多次处罚㊂至于罚则,采用的是重罚则吸收轻罚则,择其较重的罚则来处罚㊂这一观点实际上是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出发的,使其避免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多次处罚,陷入处罚泥潭㊂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是同一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行政处罚㊂这一观点相较于前者引入了同一行政机关这一条件㊂与前者相较,这一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禁止的是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相对人两次以上的处罚㊂若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了多个行政法律规范,则多个行政机关可以对行政相对人分别给予一次行政处罚,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并行不悖㊂这一观点是从保护公共利益出发,可以使得行政相对人可预测到自身违法行为的后果,也做到了过罚相当㊂前文提到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起源和行政法律规范内部的适用范围,不可避免的会存在这一情形: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亦触犯了刑法或者民事法律规范,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可以称之为广义上的一事不再罚的范围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7条和第22条,可以得出:一个行为既应当行政处罚又应当刑罚,刑事优先于行政;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构成竞合的,理论上应当分别评价㊂2㊀ 一事 的判定在非典型数事中可分为三类:(一)纯正一事(二)法定一事(三)处断一事㊂2.1纯正一事㊂纯正一事又称为单纯一事,是指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外观上具备多个违法构成要件,但实质上只符合一个构成要件的行为㊂这种行为多表现为持续违法,主观上具备一个过错和行为具备延续性㊂2.2法定一事㊂法定一事,是指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本应符合数个违法构成要件,因为某些特殊原因,法律将这种违法行为规定为一事㊂法定一事的表现形态最具代表性的是连续违法㊂连续违法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实施了多个性质相同或相近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㊂连续违法包含以这一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为职业和不以此为业但却多次实施的㊂类似刑事上的集合犯㊂2.3处断一事㊂处断一事,是指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实际上是构成数事,但在处断上,却是以一事来处断㊂典型形态是牵连违法㊂牵连违法系指相对人以实施某一违法为目的,但在实施行为的时候因其手段或结果而又造成目的之外的违法情形㊂行政法律规范错综复杂,在规范之间存在着大量的包含与被包含㊁补充与被补充㊁原则和例外的复杂关系㊂在这些复杂关系建构下构成大量的重复规范,势必会造成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规定相似的行政法律规范㊂这便是法条竞合㊂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一事,需要判定行为触犯的行政法律规范之间是否属于包含关系㊁补充关系和特别关系㊂如果构成这三种关系,则以特殊规定优先适用一般规定㊁新规定优先适用旧规定来处断,适用一事不再罚㊂3㊀ 再罚 的界定再罚 的另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便是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是否可以并罚的问题㊂对于同一违法行为是否可以行政处罚与刑罚并存,目前理论界逐渐趋同,认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两者之间的性质㊁依据和功能都不一样,相互之间不能替代与免除,这种处罚方式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㊂一般认为,行政犯罪具有双重性质,行为的双重违法性与责任承担的双重性㊂根据这一性质亦可得出结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并存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且应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应有内涵㊂4㊀结语综上所述,一事不再罚原则必须贯穿行政处罚的全过程,既要制裁相对人的不法行为又要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侵害,达到 控权 的效果㊂同时这一原则也要求相对人要遵纪守法,在行政法律规范的秩序下合理行驶自己的权利,做到不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和受到侵害时合理维护自身权益㊂参考文献:[1]应松年.行政行为法 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马怀德.‘行政处罚法“修改中的几个争议问题[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23(04):6-16.㊃19㊃。
一事不再罚案例
一事不再罚案例
最近,一则关于“一事不再罚”的案例在社交媒体上引起了热议。
这起案例发生在某地的一家餐馆,一名顾客在用餐过程中不慎打翻了一杯饮料,导致桌面脏了一些。
餐馆服务员立刻赶来清理,并且主动道歉,表示不会再收取任何费用。
这个案例引发了人们对于“一事不再罚”理念的讨论,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商家服务态度的关注。
首先,这个案例引发了人们对于“一事不再罚”理念的讨论。
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中,一旦出现了顾客的不满意,商家往往会采取罚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措施。
然而,“一事不再罚”的理念提倡的是,在面对客户投诉时,商家应该首先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问题,主动承担责任,并且不再追究。
这种理念强调的是商家对于顾客的尊重和关爱,而不是简单地以罚款或者补偿来解决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餐馆服务员的主动道歉和不再收费的态度就体现了这种理念的具体操作。
其次,这个案例引发了人们对于商家服务态度的关注。
在现代社会,服务已经成为了商家竞争的重要方面,而良好的服务态度往往能够吸引更多的顾客。
在这个案例中,餐馆服务员的主动清理和道歉,以及不再收费的态度,无疑是一种良好的服务态度。
这种态度不仅能够让顾客感受到商家的诚意和关爱,也能够为商家赢得更多的口碑和忠实顾客。
因此,这个案例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商家服务态度的思考和关注。
总的来说,这个案例不仅引发了人们对于“一事不再罚”理念的讨论,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商家服务态度的关注。
在当今社会,商家应该更加重视顾客的体验和感受,树立良好的服务态度,才能够赢得更多的顾客和市场份额。
希望这个案例能够成为更多商家学习的榜样,为顾客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
浅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涵义
浅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涵义浅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涵义为了防止在行政处罚实施的过程中,因重复处罚、多头处罚,从而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我们应当对《行政处罚法》进行很好的学习研究,特别是对《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学习和讨论。
由于在现实生活中行政管理活动十分复杂,行政违法行为也是错综复杂的,如果对它认识不全面,这就导致在实际适用这一原则时发生认识上的争执,为此我们有必要对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深入研究探讨,以便逐步对这一原则的确切涵义和如何适用作出明确统一的认识,从而有利于这一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正确运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使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作出恰当的行政处罚,既能及时制裁违法行为,又不致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保持执法的统一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下面,笔者试结合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就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谈谈自己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目前,在我们工作中,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的理解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于相对方(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同)的某一违法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行政处罚,不能处罚两次或多次。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于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同一行政机关只能实施一次行政处罚,不能重复处罚,但其他的行政机关依法还可以给予处罚。
即一事不再罚原则只禁止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于相对方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类行政处罚。
上述的第一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当事人的某一违法行为,不论是什么具体情况,都只能处罚一次,不能处罚两次或多次。
在我国目前,由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常有交叉重叠,某一违法行为常常会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而不同的行政机关则可能依据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浅谈“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与适用
浅谈“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与适用摘要我国在行政处罚的实务中一直存在着重复处罚,多头处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和我国目前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尤其是一事不再罚原则没有在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有很大关系.因此,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研究以及在立法中给予详细的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列举了四个观点来详细介绍“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含义;在第二部分中,详细列举了“一事不再罚”在我国行政处罚中具体适用的情况以及在执法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我国在适用“一事不再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浅薄的对策;深化“一事不再罚”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行政监督机制。
【关键词】:一事不再罚;行政主体;行政处罚法;建议1摘要 (1)绪论 (3)(一)研究背景 (3)(二)研究意义 (3)一、“一事不再罚"的理论概述 (5)(一)“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含义 (5)(二)对“一事"的具体内涵分析 (7)(三)我国理论界对“一事”的观点 (9)二、我国“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 (11)三、我国“一事不再罚”原则在适用中的问题 (14)(一)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14)(二)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16)(三)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16)四、完善“一事不再罚”适用的对策 (18)(一)加强对“一事不再罚"的立法 (18)(二)深化“一事不再罚”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9)(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行政监督机制 (20)结语 (22)参考文献 (23)2(一)研究背景我国1996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该法中并未规定“一事不再罚"原则,而是将其规定为一种法律规则;由于在立法过程中没有明确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的概念,以及没有对“一事”“不再罚”的具体内涵做相关的规定,导致有关部门在具体操作时遇到了许多困难,比如执法混乱、重复处罚等等,这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法制社会的建设。
行政处罚论文关于行政处罚的论文-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及适用
行政处罚论文关于行政处罚的论文-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及适用行政处罚论文-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及适用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及适用情况。
首先介绍了行政处罚的基本概念和目的,然后详细阐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涵和作用。
接着,对该原则在实际情况中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分析,并对可能的例外情况进行了探讨。
最后,提出了一些建议来进一步完善该原则的应用。
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1.2 研究目的1.3 研究方法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基本概念和目的2.1 行政处罚的定义2.2 行政处罚的目的第三章:“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3.1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本内涵3.2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作用第四章:“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范围4.1 初次违法行为的处理4.2 多次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4.3 同一违法行为的多种违法行为形式4.4 不同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4.5 异地或跨地域违法行为的处理第五章:可能的例外情况5.1 严重违法行为5.2 恶意行为5.3 紧急情况5.4 其他特殊情况第六章:完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应用6.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宣传6.2 增加行政处罚的灵活性6.3 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与合作结论附件:附件一:相关法律法规的全文文本附件二:相关案例分析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决定的行为主体强制给予经济处罚或其他一定强制性措施的行为。
2.一事不再罚:指行政机关对已经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再对同一违法行为再次处罚的原则。
注:本文档仅为范本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关于一事不再罚制度的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关于一事不再罚制度的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c)
a . 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
b . 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依据同一法律规范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
c . 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罚款
d . 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处罚
解析
考查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了表述: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很明显,只有c项的表述符合该条文的规定。
其余的abd项都与该条规定不符合。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学术上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意义有不同的理解,但我们应该知道司法考试应以法条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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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定义: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
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理性制度的要求和立法精神,中国行政处罚领域应该存在一事不再罚原则,其中,一事指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再罚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
复杂的事数形态和法条竞合领域也应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但基于行政处罚主体的多样性,现行处罚种类性质上的不纯真性、过罚相当的有效性,该原则应该存在必要的例外。
当前我国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还存在一定问题: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
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二、《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
相信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与完善,这些问题都会得到解决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行政制裁范畴。
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法律制裁,是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惩戒、教育手段。
目的是使相对人今后不再重犯同一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法律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界定按此规定,一事不再罚可界定为: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罚款)的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无论是违反一规范,还是数个规范,受一个行政主体管辖,还是数个行政主体管辖,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如果是罚款,则罚款只能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等,只是不能再罚款。
可以看出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处罚法规定一事不再罚的范围是有限的,仅仅限制的是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不限制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第二次或多次适用,在我国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繁多、职权交叉重叠的情况下,仍不足以解决多头处罚、重复处罚的问题。
可以说,这条规定反映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理论上的不成熟和迫切的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及其协调。
但我们不能据此来否认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存在,这条规定正反映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立法旨意和精神,只是由于理论上不成熟。
理解认识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首先是对“一事”即“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理解和认识。
所谓“违法行为”指当事人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或者说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非其他违法或违纪行为。
“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或者说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当事人在客观上仅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违法事实。
注意事项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
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
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
第四,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向行政处罚主体作了重大欺瞒,且该欺瞒导致处罚主体对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施罚产生重大影响,则处罚主体在第一次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遵循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样的规定,使一事不再罚成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和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笔者就一事不再罚原则以及适用的一些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什么是一事不再罚,在理论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多种观点。
笔者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虽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一事不再罚,但对我们理解和界定一事不再罚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根据这条规定和执法实践,笔者认为,一事不再罚应有以下3个方面的涵义:①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的处罚;②不同机关依据不同理由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如罚款)的行政处罚;③违法行为已受到刑罚后,除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外,不得再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
以上三个方面内容不能分割,互为前提,互为补充,缺一不可。
一事不再罚的界定及要求一事与不再罚内容的界定1、“一事”的理解和界定。
“一事”指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或同一违法行为。
准确地界定“一事”是正确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础和前提。
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⑴在违法构成上界定。
一事在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如果符合两个及以上违法行为的构成,则不属一事。
⑵对违法既遂、未遂的界定。
违法既遂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某种违法行为构成的全部要件。
如违法占地建房,从准备材料到施工直至建成。
对既遂行为,应将整个过程视为“一事”,不能再分预备,实施数个行政处罚;违法未遂指已着手实施违法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违法行为。
如违法建房,已着手清理现场开始施工被发现制止。
由于行为人已开始实施行为,构成违法,也应定“一事”处罚。
⑶对连续违法行为的界定。
连续违法行为指出于同一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符合数个违法构成的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触犯同一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
如出租车司机连续违章载客。
对连续行为以行政机关发现并处罚为界限来界定是否属“一事”。
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连同以前数次连续行为,界定在“一事”范围内。
如行为人受处罚后再实施连续违法行为,则按上述原则界定为新的“一事”。
⑷对继续行为的界定。
继续行为指某种违法行为从开始到终止前,在时间上一直处于继续状态。
如某饭店一年内一直无照经营。
对继续行为,不分时间长短,都界定为“一事”;⑸对牵连行为的界定。
牵连行为指出于一个违法目的,而违法方式或结果又牵连地构成其他违法,对牵连行为也宜界定为“一事”作出处罚。
2、“不再罚”的界定。
不再罚指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不得给予第二次及以上的处罚。
界定不再罚,应把握以下几点:⑴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没有法律规定,不得再对行为人作出第二次及以上的处罚;⑵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时,如没有法律规定和特殊情况,应在法律相应规定的诸处罚种类中选择一种处罚形式进行处罚,不得给两种以上的处罚;⑶不再罚指不得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的罚款,不包括在一次处罚中给予行为人两种以上的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要求基于以上论述,正确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应遵循以下要求:1、同一行政机关的不再罚。
即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时的要求。
⑴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当事人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处罚。
如给行为人两次罚款。
⑵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不同种类的处罚。
如给予罚款后,又决定吊销执照。
如需并处的,应在一次处罚中作出决定,不得两次决定。
⑶不得依据同一理由不同依据或不同理由同一依据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的处罚。
⑷对行为人同一性质的连续行为,应定一事处罚,不得作出数个处罚。
同一机关的不再罚应为绝对不再罚。
2、不同行政机关的不再罚。
即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各有权处罚机关进行处罚时的要求。
⑴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一次处罚后,其他机关不得依据同一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再给予行为人行为罚以外的行政处罚。
如《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按照上述规定,在劳动部门对违法单位责令改正或罚款后,由执照专属管辖的工商部门依据同一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再吊销其营业执照则不属再罚,但工商部门不得再作出责令改正或罚款的处罚。
⑵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后,其他机关根据不同法律依据对行为人处罚时,不得给予除行为罚以外的同种类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笔者认为,除不得重复罚款外,对其他处罚种类除行为罚外也不得重复适用。
如行为人已受到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处罚,其他机关就不得再科以该处罚。
因为从两机关各自处罚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综合分析,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固定的、有限额的,一机关已处以没收,另一机关再处没收,行为人再次上缴的钱物已不再是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等于给行为人课以了新的义务,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
再如行为人受到停产停业的处罚,其他机关再处以停产停业的处罚再则失去实际意义。
但属于行为罚则可重复适用,如某饭店违法经营又不符合卫生条件,工商部门和食品卫生部门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则不属重复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已经受到刑罚后,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
不属一事再罚的情况正确地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要研究哪些情况不能再罚,同时也要明确哪些情况允许再罚。
根据法律规定和执法实践,不列情况不属一事再罚:1、行为人数个违法行为应分别处罚。
行为人实施了不同性质的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可按前述原则分别处罚,这是原则。
2、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各有权处罚机关可同时给予行为罚或其他不同种类的处罚。
如一机关给予行为人罚款后,另一机关依据不同法律规定给予罚款以外的其他处罚。
3、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一个法律规范的两个法条,行政机关可一次作出两个处罚。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虽然分别裁决,但属于一次处罚。
4、对共同违法人,可以同时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属一次作出两个或两个受罚个体处罚。
5、行为人受处罚后,又实施同性质违法行为,可再次处罚。
主要指连续违法行为,处罚原则是追溯以前数次行为从一处罚,如处罚后行为人又实施连续行为,按上述原则再给予处罚。
6、并处。
指法律规定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适用两种及以上的行政处罚形式。
行政处罚中,在法律没有并处规定和特殊情况时,原则上只能对行为人适用一种处罚形式,法律明确规定并处时,可同时适用两种及以上的处罚形式。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7、双罚。
指法人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时,既处罚直接行为人或主管人员,也要处罚法人或组织。
8、执行罚。
指行为人不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时,对其课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
如《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