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孤儿作品”利用问题研究
“孤儿作品”利用问题研究“孤儿作品”是指没有知识产权所有人或权利代表的作品,通常是因为权利所有人死亡或未知造成。
这也是一个问题研究的领域,因为这些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模糊,使得它们无法有效地利用和传播。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研究,并列举几个相关案例。
首先,对于“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研究,需要从法律层面加以解决。
一些国家已经出台相关法规来解决“孤儿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如美国的“孤儿作品法案”和欧盟的“孤儿作品指令”,这些法规都为“孤儿作品”提供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方案。
其次,针对“孤儿作品”如何利用这一问题,目前已经有一些尝试。
例如,2008年,哈佛大学图书馆开始将图书通过数字化技术数字化并在线发布。
这些数字化作品中有很多来自于“孤儿作品”,哈佛图书馆在发布之前通过尽可能多的确认,以确保作品不会侵犯到任何未知的知识产权。
2009年,美国国会图书馆也开始了数字化计划,向公众提供出版于1923年以前的“孤儿作品”数字化文档。
再次,美国的一项研究显示,目前美国有大约400万“孤儿作品”未被发掘和利用。
因此,加强利用这些“孤儿作品”对于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此外,对于那些无法确认版权归属的作品,可以通过设立相关基金,资助版权归属确认和数字化、出版工作,促进“孤儿作品”的利用和保护。
最后,针对“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研究还需要加强全球合作和交流。
加强国际间的协调,推动知识产权问题的全球化解决,将有助于全球范围内“孤儿作品”的更有效利用和保护。
总之,“孤儿作品”利用问题研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领域,需要政府、图书馆、出版社等多方面积极参与。
只有加强对“孤儿作品”的认识和研究,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这些有价值的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
三个案例:1.哈佛大学图书馆数字化计划:哈佛大学图书馆开始将图书通过数字化技术数字化并在线发布。
这些数字化作品中有很多来自于“孤儿作品”,哈佛图书馆在发布之前通过尽可能多的确认,以确保作品不会侵犯到任何未知的知识产权。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范文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篇一一、引言孤儿作品,指的是因著作权信息缺失或无法追溯而难以确定著作权归属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孤儿作品日益成为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其著作权保护问题也愈发突出。
本篇论文旨在研究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探讨如何合理、有效地保障这类作品的权益,为文化多样性和创新性发展提供支撑。
二、孤儿作品的特点与影响孤儿作品由于缺少著作权归属的明确信息,通常具有极高的文化和历史价值,广泛分布于出版物、网络资源等各个领域。
其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保护,这些作品容易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另一方面,也使得大量潜在的创作者和机构在利用这些资源时面临法律风险。
因此,对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国内外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现状(一)国外保护现状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于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已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例如,美国通过《孤儿作品法案》等法律,为孤儿作品的合理利用提供了法律框架。
同时,一些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来处理孤儿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二)国内保护现状我国在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
虽然《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对作品保护做出了规定,但在孤儿作品的认定、使用以及侵权救济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四、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的探索与构建(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制定专门针对孤儿作品的相关法律或法规,明确孤儿作品的定义、范围、使用规则及侵权责任等。
同时,完善现有《著作权法》中关于孤儿作品的相关条款,为孤儿作品的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设立专门机构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处理孤儿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如孤儿作品数据库管理机构、争议解决机构等。
这些机构可以负责收集和整理孤儿作品的信息,并处理相关争议和侵权问题。
(三)促进信息共享与公开透明加强著作权信息的共享和公开透明度,鼓励著作权人主动将作品信息提交至相关机构或数据库,以便于公众了解和利用这些作品。
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
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孤儿的数量逐渐增多。
孤儿的生活中充满着各种困难和挑战,其中,孤儿创作的作品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我国建立了孤儿作品保护制度,为孤儿提供了良好的创作环境和便利的保护措施。
一、制度介绍孤儿作品保护制度主要涉及法律和政策层面。
我国民事法律保护孤儿作品的权益,其中《著作权法》《民法总则》等法规明确规定孤儿享有著作权和财产权。
政策方面,国家出台了《关于加强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若干措施》,对孤儿作品保护也有明确规定。
二、案例分析1. 张雷(化名)是一位爱好写作的孤儿。
他在一个志愿组织的活动中展示了自己的作品。
但是,不久后,他发现自己的作品被别人抄袭后发表在某杂志上。
张雷发起了维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作品的版权。
2. 李明(化名)是一名失去父母的孤儿。
他在一家出版社的征文活动中获得了一等奖。
出版社在付费给李明一定稿费的同时,还帮他办理了著作权登记手续,保障了李明作品的权益。
3. 王小琴(化名)是一名缺乏监护的孤儿,但她具备写作天赋。
她在高中时期就获得了省级文学奖项。
后来,她进入了大学,在得到校园文学社团的一系列帮助下,继续发扬光大自己的写作才能,并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关注。
以上案例体现了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的诸多方面,包括民事法律保障和出版社、志愿组织等公益机构的支持和保护。
在实际保护中,我们需要深入挖掘孤儿的创作才能,为他们提供更多创作机会和广阔发展空间,并加强对孤儿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抄袭等侵权现象的发生。
总之,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的建立,旨在推动孤儿的文学艺术创作,帮助他们融入社会,走向成功。
同时,我们也应当进一步强化制度的实施和监督,为孤儿提供更加完善有效的保护体系。
三、面临的挑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孤儿作品保护制度,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我们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首先,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的推广和执行还需要加强。
在实际生活中,一些机构或个人可能并不了解或者不愿意遵守有关规定,未能保护孤儿作品的知识产权。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范文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篇一一、引言孤儿作品,顾名思义,是指那些由于版权记录缺失或所有权归属不明而难以追溯著作权的作品。
这些作品常常散布在公共领域,因缺乏明确的权利归属,而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与公众使用权利之间的微妙平衡。
本文旨在探讨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以期为著作权法的完善和实际操作的规范化提供参考。
二、孤儿作品现状及挑战孤儿作品现象的普遍存在,反映了著作权管理体系的漏洞。
由于作品创作时间跨度大、作者信息丢失或版权登记不健全等原因,大量孤儿作品的存在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这些挑战包括:1. 著作权难以追溯:孤儿作品由于缺乏明确的版权记录,使得其著作权归属难以确定。
2. 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冲突:在公共领域使用孤儿作品时,如何平衡公众利益与著作权人权益是一个难题。
3. 法律适用模糊:现有著作权法对孤儿作品的保护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困难。
三、国内外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分析(一)国外保护模式1. 美国的“孤儿作品法案”:美国通过立法程序,尝试为孤儿作品的使用提供明确的法律框架,如“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等。
2. 欧洲的“再利用政策”:欧洲一些国家采取政府与图书馆合作的方式,通过调查和认证,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孤儿作品归入公共领域。
(二)国内保护模式1. 强化版权登记管理:中国政府通过加强版权登记管理,提高版权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 著作权集体管理: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代表著作权人维护其权益。
四、建议与措施针对当前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1. 完善立法:明确规定孤儿作品的定义、使用规则和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强化版权登记管理:建立完善的版权登记制度,鼓励作者及时进行版权登记,确保作品的版权记录清晰可查。
3. 设立孤儿作品基金:由政府、图书馆、出版社等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孤儿作品基金,用于购买孤儿作品的著作权或进行再利用。
论孤儿作品的利用与保护
论孤儿作品的利用与保护作者:李梦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1期摘要孤儿作品问题几乎在每个国家都大量存在,为解决“孤儿作品”的问题,美国曾两度向国会提出过孤儿作品相关议案,欧盟也曾有关于孤儿作品的《绿皮书》。
相对而言,我国针对孤儿作品立法仍不够完善。
因孤儿作品的大量存在,我国立法有必要借鉴他国经验,完善著作权法,解决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
关键词孤儿作品著作权权利救济限制集体管理组织作者简介:李梦婷,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37-02一、孤儿作品问题概述(一)内涵孤儿作品是指还在版权法保护期限之内,但“权利人不明或权利人确定却无法联系以获取其许可”的作品。
首先,孤儿作品得是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即必须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和构成表达,单纯事实描述和思想都不能被归入作品。
其次,“还在保护期限内”让孤儿作品与落入公共领域而可随意使用的作品相区别。
再次,孤儿作品的权利人必须是难以明确或无法联系,也正因为孤儿作品的此项属性,使现实中很大一部分虽然已经失去商业价值但饱含学术或文化价值的作品难以利用。
(二)外延孤儿作品的外延,即其适用范围,落入适用范围内是利用孤儿作品的前提。
学术界争议较大的主要有两方面:1.是否适用未发表作品在这一问题上,美国学者提出:版权法的目的是鼓励创作和传播,隐私权应由其他法律进行调整,因此美国学术界主流观点肯定未发表作品应当包含在孤儿作品适用范围中。
然欧洲学者认为著作权的对象是智力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外露,作品的发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精神权利必须由作者直接控制。
考虑到我国著作权立法沿革和国情,针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孤儿作品”制度的适用范围应限定为已发表的作品。
我国明确将发表权纳入作者的五项精神权利之一,若将孤儿作品设定为发表权的行使例外将有违孤儿作品制度设计初衷。
孤儿作品的利用实质上已属著作权法一般规则的限制与例外,需要牺牲掉很大一部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而发表权作为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无须再让渡于社会公共利益。
孤儿作品利用的著作权制度研究
版权费用支付
使用孤儿作品应当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 以补偿著作权所有人的损失。
版权期限限制
孤儿作品的利用应当在版权期限内进行, 超出期限的作品可以自由使用。
04
孤儿作品著作权制度的完 善与改进建议
完善孤儿作品的登记与公示制度
建立统一的孤儿作品登记平台
为方便孤儿作品的认定、查询和公示,应建立全国性的孤儿作品登记平台,并制定统一的登记和公示规则。
强化公示制度
为使公众及时了解孤儿作品的权利状态,应缩短公示期限,并建立公示的更新和维护机制。
强化孤儿作品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
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
在合理使用制度中,应明确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商业机构对孤儿作品进行合理使用,以促进作品的流通与 传播。
引入法定许可制度
为简化孤儿作品使用的许可程序,降低使用成本,应引入法定许可制度,允许在支付合理使用费的情况下使用 孤儿作品。
孤儿作品著作权制度的国内保护
孤儿作品国内保护的立法现状
梳理各国国内法对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主要规定。
孤儿作品国内保护的主要问题
分析国内法在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如权利主体、授权规则、合理使用等方面的问题 。
孤儿作品著作权制度的问题与挑战
01
孤儿作品著作权制度的法律冲突
分析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冲突,以及不同法
向。
03
孤儿作品利用的合法性与 合理性分析
孤儿作品利用的合法性条件
著作权法规定
孤儿作品必须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条件,如作者已 去世或作品未发表等,才能被认定为合法利用。
使用许可
使用孤儿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所有人的许可,这是 合法利用的必要条件。
孤儿作品保护研究
孤儿作品保护研究姜狗逼(傻逼大学,狗日的26523)摘要:孤儿作品是指享有版权,但版权人身份不明或无法联系的保护期尚未届满的作品。
本文从孤儿作品的概念及成因、保护的必要性、典型保护模式评析等方面研究孤儿作品保护问题,并就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能为著作权法修改和实践中孤儿作品的保护提供一些必要参考。
关键词:孤儿作品;尽力查找;勤勉查找;合理补偿一、孤儿作品的概念及成因(一)孤儿作品的概念“孤儿作品”首次被提及是在1999年美国版权局的报告中。
纵观我国大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并无“孤儿作品”这一概念,但有类似规定。
比较法上,美国《2008年孤儿作品法案》和《日本著作权法》等分别对孤儿作品进行了规定。
而学理上,国内学者对孤儿作品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孤儿作品是指难以确定权利人或者权利人确定却难以取得联系的作品”①、“无法确认权利人的作品被称为孤儿作品”②等。
在笔者看来,定义孤儿作品离不开三个要素:第一,作品仍受版权法保护;第二,作品已经发表;第三,作品的版权人身份不明或无法联系。
因此,孤儿作品是指享有版权,但版权人身份不明或无法联系的保护期尚未届满的作品。
③虽然有关“使用人应当承担勤勉、努力寻找版权人的义务”也是孤儿作品认定中的重要程序性内容,但其与孤儿作品内涵无关,不应涵盖在孤儿作品的定义之中。
(二)孤儿作品的成因正如1999年美国版权局报告指出的那样,孤儿作品之所以变得更加尖锐,主要原因是较长的著作权保护期以及数字技术扩大了已有作品的受众范围;加上版权无需强制登记或公①参见张艳冰:《“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视角》,载《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第44页。
②参见黄旭春:《浅析美国2008年孤儿作品议案》,载《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7期,第30页。
③孤儿作品不等于匿名作品,也不等于绝对无人认领的作品。
匿名作品和绝对无人认领的作品,权利归属较为明确,只有孤儿作品才是因版权人不确定而引发的权利不稳定的情况,需要在此探讨。
《2024年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范文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篇一一、引言孤儿作品,顾名思义,指的是因历史原因、版权信息缺失或版权归属不明确而难以确定著作权人或无法联系到著作权人的作品。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孤儿作品数量日益增多,其著作权保护问题愈发突出。
本文旨在研究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以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
二、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背景与现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作品被数字化并传播至全球。
然而,许多作品因版权信息不完整或遗失,导致其成为孤儿作品。
这些作品在传播过程中可能被非法复制、传播或用于商业用途,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各国对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存在差异,缺乏统一的国际标准,导致保护效果不尽如人意。
三、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模式研究(一)建立孤儿作品数据库建立孤儿作品数据库是保护孤儿作品的有效途径之一。
通过收集和整理孤儿作品的版权信息,建立一个公共可查的数据库,以便权利人和社会公众查询。
数据库应包括作品的名称、创作时间、作者等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这样,在利用孤儿作品时,使用者可以查询数据库确认作品的版权状态,避免侵权行为。
(二)制定明确的著作权法规制定明确的著作权法规是保护孤儿作品的关键。
法规应明确规定孤儿作品的定义、范围、保护期限及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著作权登记制度,以便在作品成为孤儿作品时,权利人能够及时进行登记和维权。
(三)建立合理使用制度在保护孤儿作品的同时,应考虑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他人对孤儿作品进行合理使用,如学术研究、公共利益等。
通过平衡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推动孤儿作品的传播和利用。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是解决孤儿作品著作权问题的有效途径。
各国应加强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制定国际标准,推动孤儿作品的跨国保护。
同时,应加强跨国数据库的建设和共享,方便各国权利人和社会公众查询和利用孤儿作品。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范文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信息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著作权的保护,对于文化的发展和传承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孤儿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中的一个特殊领域,指的是因时间久远、权利人身份不明或权利线索缺失而难以确定著作权归属的作品。
这些作品在文化传承和艺术创新中占据重要地位,但它们的著作权保护却常常面临诸多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可能的解决模式。
二、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目前,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在国内外都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尽管各国在著作权法中都有关于孤儿作品使用的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权利人身份的模糊性、作品流通的复杂性以及权利管理信息的不完整等因素,使得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实施困难重重。
在法律层面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尚未形成完善、系统的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机制。
三、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面临的问题首先,孤儿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是一个核心问题。
由于时间久远或权利人身份不明,导致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变得模糊。
这不仅给作品的使用带来了困难,也不利于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市场环境的复杂化也是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一个难点。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作品传播的速度和范围都大大增加,这给孤儿作品的版权管理和维权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再次,法律制度的缺失或不完善也是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一大障碍。
尽管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
四、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针对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和完善:1. 明确著作权归属的判定标准。
通过建立完善的著作权登记制度,对作品进行实时登记和跟踪,以明确著作权的归属。
同时,对于长期未进行权利登记的作品,可以设定一个默认的著作权归属制度。
2. 强化市场监管和法律制度建设。
政府应加强对市场环境的监管,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为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论孤儿作品的法律保护
能作 出全 面 、准确的定位 ,使得我 国在应对谷歌案 这样 的情 况 时, 处于被动局面 , 不利于保护我 国的孤儿作品。因此 , 加强我 国 对孤儿作 品的法律保护具有可行性 , 也具有必要性 。 二、 中国对孤儿作品的保护现状 目前 , 我国法律上并没有专门针对孤儿作 品的法律法规 , 也 未 明确提 出孤儿作 品的概 念 , 仅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著作权法 》 第1 9 条、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1 3条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继承 法》 第3 2 条有所涉及 。我国孤儿作品主要有两大类 : ( I ) 作者 身 份不 明; ( 2 ) 作者身份明确 , 但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 一) “ 作者身份 不明” 我国《 著作 权法 实施 条例 》 第1 3条规定作 者身份 不 明的作 品, 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 以外的著作权。 作 者身份 确定后 , 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 著作权 。这是一条推定条款 , 在一定程度上有利 于解决 因作者不 明的孤儿作 品的相关 问题 , 但依然存 在一 定的局限性 。在 网络环境 中, 复制 、 粘 贴等行为使 得作 品原件辨认度下降 , 难 以保 障著作权人 的合法权益 。 ( 二) “ 无人继承著作财产权” 我 国《 著作权法 》 第l 9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 民的 , 公民死亡 后, 依 照继 承法 的规 定转 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 、 终止后 , 由承受其 权利 义务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享有;没有 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 , 由 国家享有 。《 继承法》第 3 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 的遗 产, 归 国家所有 ; 死者 生前是集体 所有制 组织成员 的 , 归所在集
孤儿作 品具有较高 的利用价值 ,但 因著作 权人不明或找不 到著作权人 ,使得使用人得 不到著作权人许可而致使其放弃使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049文化纵横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要想更好的实现孤儿作品著作的保护,需要全面分析我国孤儿作品立法现状和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
并且,引入性的借鉴国外相关的孤儿作品立法成熟经验,可以确立我国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立法内容选择的准则和底线。
[1]“孤儿作品”著作保护任务任重而道远,我们要力求寻找符合国际知识产权公约、著作权法基本法则以及我国司法实践的孤儿作品保护制度,文中提出的是本人对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相关构建及其他措施的浅显见解。
孤儿作品的概念以及产生的原因查阅相关文献,我们发现,孤儿作品是指享有版权但很难、甚至不能找到其版权主体的作品,这就给孤儿作品的著作保护工作带去了更多的难题和困扰。
传统意义下,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有多种,目前,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版权相关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在不同的版权法律规定下,孤儿作品的界定也不尽一致。
在很多版权意识不是很强烈的国家,法律甚至并无明确规定什么是孤儿作品,再加上孤儿作品的多样性等原因,这就会让孤儿作品的认定有一定更多的难度和界定上的分歧。
总的来看,传统意义上孤儿作品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界定方式过于简单粗暴。
一个文学作品,如果它不是属于受当地版权法保护的作品,那它就是完全的公共领域作品,可以供公共领域和所有人使用,这种界定方式无疑会让更多的作品划分为“孤儿作品”;(二)该作品的版权主体不能明确确认,或者经过查找找不到版权主体,在这种情况下,该作品就被界定为孤儿作品;(三)孤儿作品的孤儿状态并不一定是绝对的孤儿,时间上也不是永久性的,版权所有人随时可能会出现,或者被通过不同的方式找到,在这种情况下,该孤儿作品的孤儿状态就会被宣布取消;(四)版权状态不统一,存在多样性、多变性的特点。
虽然部分作品的作者可以明确找到,但是仍然有很多作品属于匿名作品,无法明确版权人,而还有部分作品因权利人去世,或者法人主体解体等问题,而导致找不到版权承继者和所有者。
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
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孤儿作品是指没有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联系到的作品。
孤儿作品的保护一直是著作权法领域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国际上现行的解决方式主要是利用合理使用条款、制定复制权许可机制等手段进行维护。
而我国对于孤儿作品的保护,也开始逐步建立起了相应的制度。
一、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概述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没有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联系到的作品,应当保护其版权,但可以在尊重著作权人意愿、保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积极利用。
”这个条款为孤儿作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
为了解决我国孤儿作品保护的现实问题,多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保护孤儿作品开展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文化和版权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对可能涉及到的孤儿作品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将作为制定我国孤儿作品保护措施的依据。
此外,我国版权登记机构国家版权局也开发了孤儿作品版权登记网站,为孤儿作品的权益维护提供了落地的操作平台。
二、案例分析1.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没有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联系到的作品可以保护其版权。
例如,2019年出版的《母校风采——同济大学百年校史》中使用了多幅早期图片,并标注了出处。
据文化部版权司发布的消息,该书就是一本由他们保护孤儿作品出版的作品。
2. 我国的电视剧《三国演义》也曾是孤儿作品的代表。
因为该剧原著已经在民国时期出版,信息来源已经不明确。
但2010年,该电视剧再次改编时,东方电视台与广电总局新闻出版司签署了协议,对孤儿作品中的《三国演义》进行再加工,并且规定该电视剧的收益归属为国家。
3. 2006年,侯孝贤导演主持的电影《刺客聂隐娘》的男主角张震就说过,因为片中的一幅《清明上河图》是孤儿作品,片方需要支付版权费。
而这些版权费用是要支付给国家后,再由国家进行筹措,把收益归于孤儿作品的继承人。
三、总结我国近年来对孤儿作品保护进行了探讨和实践,实现了孤儿作品的维护和合理使用。
版权制度下的“孤儿作品”问题
的历史期 间 .如果权 利人已经去世或法人终止 .作 品版权 可
能 要 失 去 归 属 .成 为真 正 的孤 儿 作 品 :或 者 因 为权 利人 的信 息 数 据 丢 失 .加 之 作 品 可 能 长 期 未 被 使 用 ,权 利 人 也 终归 难
觅 .产 生 表 面 上 的孤 儿 作 品 。 男 一 方 面 , 19 9 0年 代 末 以 来 ,
简 单 而 言 .孤 儿作 品 (rhnwok 是 指 享 有版 权 但 很 opa r)
难 、 甚至 不 能 找 到 其 版 权 主 体 的 作 品 。 在 不 同 的版 权 法 律
框 架 下 .孤 儿 作 品 的 界定 与 调整 方 式 不 尽 一 致 ,很 多 国 家 法 律 并 无 明 确 规 定 .加 之 孤 儿 作 品 的 多 样 性 等 原 因 ,使 得 对 孤
利 人 去 世 或 法 入 主体 解 体 而 导 致 找 不 到 版 权 承 继 者 :有 的 权
利人会复出 .有的则 已不存在 。
孤 儿 作 品 的产 生 有其 客 观 的 法 律 原 因和 产 业 背 景 。 一 方
面 ,在 法 律 上 ,进 入 2 O世 纪 以 来 ,版 权 保 护 各 方 面 不 断 扩 展 . 为很 多缺 乏 商 业价 值 的 、匿 名 的 、未 发 表 的作 品 等 被打 人 “ 宫 ” 创 造 了 条件 :文 化 繁 荣 、科 技 进 步 ,作 品 数 量 剧 冷 增 .作 品形 式 多样 .也 是孤 儿 作 品 产 生 的重 要 因 素 。在 漫长
孤 儿 作 品 的版 权 清偿 与责 任 承担 .建 议 进 行 必要 的修 改。 关 键 词 :版权 孤 儿 作 品 解 决 方案 界 定
区块链技术能否解决“孤儿作品”版权难题
区块链技术能否解决“孤儿作品”版权难题1. 引言1.1 现实问题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互联网上的内容膨胀迅速,而其中不乏一些孤立无援的“孤儿作品”。
这些作品可能是因为作者无法找到或者联系到版权持有人,或者因为版权已经过期而无法得到合法的保护。
这种情况下,这些作品往往无法被合法地使用和传播,导致其被束缚在版权法律的死角。
“孤儿作品”版权难题为版权管理和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传统的版权登记和保护机制往往无法有效地解决孤儿作品的版权问题,因为作者信息不完整或者无法核实,导致版权无法被有效确认。
解决孤儿作品版权难题迫在眉睫。
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为这一难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
区块链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透明性等特点,为孤儿作品的版权管理带来了新的可能性。
是否能够借助区块链技术有效解决孤儿作品版权难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
1.2 区块链技术简介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分布式数据库技术,它借助密码学技术和网络协议,实现了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存储和传输方式。
区块链以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和透明的特点,逐渐成为各行业解决信任问题的有效工具。
区块链的核心概念包括区块、节点和共识机制。
区块是数据的集合,每个区块包含了上一个区块的哈希值,形成了一个链式结构,因此得名“区块链”;节点是参与区块链网络的设备,每个节点都可以拥有完整的区块链数据副本;共识机制是保证区块链网络安全和一致性的规则,常见的共识机制包括工作量证明(PoW)和权益证明(PoS)。
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为解决“孤儿作品”版权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通过在区块链上记录作品的版权信息和所有权归属,可以实现作品的溯源和保护。
智能合约的应用使得版权管理更加智能化和自动化。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更加可靠的技术手段,有望为“孤儿作品”版权难题带来新的解决方案。
1.3 孤儿作品版权难题孤儿作品版权难题指的是那些难以确定作者身份或著作权归属的作品,在当前版权保护体系下存在一系列难题。
区块链技术能否解决“孤儿作品”版权难题
区块链技术能否解决“孤儿作品”版权难题
“孤儿作品”是指版权所有者无法被确定的作品。
这些作品因为没有版权的拥有者无法获得合法的授权来使用,进而阻碍了进一步的传播和开发。
这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
1.建立去中心化版权数据库
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建立去中心化的版权数据库,通过智能合约来管理版权。
作品的作者、发表时间、所属领域、使用途径等信息都应当纳入该数据库,方便版权的查证和管理。
此外,该数据库应当具有不可篡改、公开透明、安全可靠等特性,保障作品的版权不被侵犯。
2.提高版权验证的可靠性
3.建立版权交易平台
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建立去中心化的版权交易平台,为作者、出版商、读者、用户等开展版权交易提供方便的渠道和可靠的保护。
通过智能合约的设定,版权的交易可以更加规范化,多方协议自动交易能够减少了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进而促进版权交易的顺利进行。
4.更好地保护版权许可
区块链技术可以解决版权许可纠纷问题。
通过利用区块链技术的时间戳记,可明确许可证的签署时间和授权内容,确保所有参与者的权益受到保护。
此外,区块链技术还可以提供安全的许可链追溯机制,对于不可靠的授权链,可以作为判断一个授权是否合法的标准。
尽管区块链技术在版权保护方面有着很多的优势,但是这些优势依然不足以解决“孤儿作品”版权难题。
实现改变还需要更多的社会、政策、法律等多方面的支持,但是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为破解版权难题带来了希望。
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推广,相信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作品的版权,促进文化的发展。
区块链技术能否解决“孤儿作品”版权难题
区块链技术能否解决“孤儿作品”版权难题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透明性和不可篡改等特点,因此被广泛认为可以解决“孤儿作品”版权难题。
孤儿作品是指作者或版权拥有者无法确认或联系到的作品,这种情况在数字时代尤其严重,因为作品可以轻易地在互联网上传播,而无法追溯到原创作者。
在传统版权保护方式中,作品的版权通常是由版权登记机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登记和保护。
但这种方式存在许多问题,比如效率低下、成本高昂、易于篡改等。
而区块链技术可以通过其分布式的特性和不可篡改的记账机制来解决这些问题。
区块链技术可以为作品提供一个去中心化的存储和管理平台。
作品的版权信息可以被记录在区块链上,并且不同的节点都可以访问和验证这些信息。
这样一来,即使原始版权拥有者无法确认或联系到,其他人仍然可以在区块链上找到作品的相关信息,保护作品的版权。
区块链技术可以提供一个透明的版权登记和交易系统。
每一笔版权交易都可以被写入区块链,使所有参与者都能够查看和验证交易的合法性。
这种透明性可以增加版权交易的公信力,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由于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所有的版权交易记录都无法被篡改或删除,确保版权交易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区块链技术还可以为版权拥有者提供智能合约等功能,实现自动化的版权管理和维权。
通过预先设定的智能合约,版权拥有者可以自动获得版权收益,并且在发生侵权行为时自动进行维权。
这样一来,版权拥有者无需依赖第三方机构,可以更加方便地管理和保护自己的作品。
值得注意的是,区块链技术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版权问题。
对于孤儿作品而言,最大的难题在于如何找到原始版权拥有者。
尽管区块链技术可以提供作品的相关信息,但如果没有找到原始版权拥有者,仍然无法进行版权交易和管理。
解决孤儿作品版权难题需要更加综合的方案,包括政府、版权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多方合作。
区块链技术具有很大的潜力来解决“孤儿作品”版权难题。
通过区块链的去中心化、透明性和不可篡改的特点,可以提供一个安全、高效、可追溯的版权保护系统,为原始版权拥有者和版权交易者提供更加便利和可靠的服务。
区块链技术能否解决“孤儿作品”版权难题
区块链技术能否解决“孤儿作品”版权难题随着数字内容的不断增长和分享,版权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这个数字时代,版权法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是如何防止“孤儿作品”被盗版。
所谓“孤儿作品”,是指由于不知道版权人的身份,或者版权已经过期,导致版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和管理的作品。
这些孤儿作品会被不法分子利用,随意转载和修改,造成对版权人的损失和不公平竞争,而且这种情况处于制度漏洞之中,难以得到良好的解决。
然而,这个问题在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之后,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
区块链技术提供了一种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具有可追溯性的数字记录方式,通过种种技术手段,可以显式地保护版权,并提供对拥有者、使用者以及其它相关方的更完整的信息和证据。
区块链技术具有以下几个具体应用,可以有效解决孤儿作品版权难题:1. 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版权的“智能合约”管理。
智能合约是指能够开展预设任务并依据原则自动执行的计算机程序。
在版权方面,它可以与区块链相互配合,实现版权的管理和授权。
版权人可以将自己的版权信息存储在区块链上,并通过智能合约限制和授权特定的使用场景。
这样,人们在使用孤儿作品时,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自动获得版权人的授权,避免恶意使用。
2. 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版权信息的准确定位。
在传统情况下,孤儿作品的版权信息无法准确追溯,导致版权保护难度大。
而区块链技术则可以将版权信息保存在分布式节点之中,让所有的节点都能够知道存在这些作品,并能够自动检索到版权信息。
通过区块链技术的加密技术,可以保证版权信息的隐私性,防止版权信息外泄的风险。
3. 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版权交易的透明性。
区块链技术可以将版权接收方和付款方的交易记录存储在分布式节点中,并提供透明的交易记录。
版权交易双方可以在区块链平台上进行交易,并得到系统进行的准确交易记录,从而保证版权转让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这不仅有利于版权管理,有利于产业链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防范恶意版权侵犯.总之,区块链技术在保护“孤儿作品”的版权方面具有很大的应用价值。
区块链技术能否解决“孤儿作品”版权难题
区块链技术能否解决“孤儿作品”版权难题一、“孤儿作品”版权难题的现状“孤儿作品”指的是那些版权所有者难以确定或者已经不可考的作品。
这些作品可能是因为版权所有者已经过世,或者因为版权转让、继承等原因而导致版权归属不明确。
在数字化环境中,这些作品的数量正在迅速增加,但由于版权所有者不明确,这些作品难以合法地被利用和传播。
这不仅给版权管理带来了巨大的难度,也限制了这些作品的合法利用和传播,给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目前,解决“孤儿作品”版权问题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管理。
例如一些国家或地区采取了“最佳努力搜索”的规定,要求使用者在使用“孤儿作品”时需要尽最大的努力来找到版权所有者,如果找不到,则可以获得有限的免责使用权。
但是这种方式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搜索成本高昂,难以评估使用者是否已经尽力搜索等。
人们开始寻找更加有效的管理方式来解决“孤儿作品”版权难题。
二、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及其在版权管理中的应用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分布式数据库技术,它的特点是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
在区块链网络中,每一个交易都会被记录在区块中,并且通过密码学的方法链接在一起,形成一个不可篡改的数据库。
这种特点使得区块链技术在版权管理中具有很大的应用潜力。
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点可以确保版权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传统的版权管理方式需要通过中心化的机构来进行版权登记和管理,这容易受到人为的篡改和破坏。
而区块链技术可以将版权信息记录在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网络中,任何人都可以对这些信息进行监督和审查,从而保障版权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特点可以确保版权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区块链网络中,每一次交易都需要通过密码学的方法来链接在一起,任何人都无法单独篡改这些信息。
这意味着一旦版权信息被记录在区块链上,就无法被篡改或者删除,这可以有效地保障版权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区块链技术的可追溯特点可以确保版权信息的溯源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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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作者:虞娣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7年第06期[提要] 孤儿作品是指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需要加以使用但却无法找到著作权人的作品。
由于有些孤儿作品存在十分巨大的商业利用和教育的价值,对其加以利用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所以国外对于孤儿作品的使用问题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这方面,我国法律还稍有欠缺。
本文分别从孤儿作品的内涵、解决孤儿作品保护的核心问题,以及我国立法保护的不足与完善等三个方面,研究孤儿作品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孤儿作品;著作权;立法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17年1月25日孤儿作品,顾名思义就是一群没有“父母”的作品,也就是指一类使用人想要加以加工使用但是在积极努力地寻找下仍然没有找到原来的版权所有者或无法与版权所有者取得联系的作品。
这一类作品往往具有十分高的利用价值和教育价值,但由于想对作品进行加工使用的人没办法与作品的原始版权人取得联系,也就没有办法取得版权人的授权,在这样的两难境地中若使用人直接使用了作品,那作品家喻户晓后必定会引起版权纠纷,这就意味着原著作者与使用者可能会进入诉讼程序;可若使用人为了避免麻烦,保护既得利益而放弃了使用这类具有极高商业价值的作品,将其进行冷藏则又会造成文化资源的流失。
孤儿作品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
200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判决同意延长著作权保护期限,这项判决有利有弊,美国学界就以此案为一个契机,提出了与著作权有关的孤儿作品的概念,并相应提出了有关孤儿作品的立法问题。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科学技术与法律的发展都站前列,再加上我国有五千多年的文化积淀,在孤儿作品这个问题上表现比较突出,因此也在世界潮流中加入了这个讨论。
笔者认为,应该对孤儿作品的基本范围进行合理界定,抓住解决孤儿作品的核心问题即使用权人与版权人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立法体系与内容进行讨论和审查,找出著作权法对于孤儿作品问题规定的不足,在集思广益后加以完善,努力让我国从古至今传承下来和创作出来的作者未知的优良作品得到法律的保护,进而促进我国著作权法的发展,使其体系更加完整。
一、孤儿作品的内涵要想对孤儿作品的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审查我国立法体系与孤儿作品相关内容,就得先了解孤儿作品的相关内涵,包括孤儿作品的界定、成因以及分类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孤儿作品的界定。
什么样的作品可以称为孤儿作品,这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难以确定的事。
主要是因为各国的文化发展和立法进程的不一致所决定的。
孤儿作品最早是由美国提出的,但即使是美国,在对孤儿作品的概念进行解释时也没有一棒子打死的就说孤儿作品就是实际意义上的没有版权的“孤儿”,它与公众作品还是有区别的,但是为了便于使用,依旧使用“孤儿作品”这个称呼。
根据2006年美国对于孤儿作品的研究,“孤儿作品”这一术语用来描述仍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但使用人想要加以利用以获利,却在多方寻找后没有找到版权人的作品。
而欧盟虽然与美国的地域与发展不同,但在定义方面与美国略有相似之处,也就是孤儿作品是指仍然受版权保护,想要获得版权所有人许可的人,经过合理勤勉的努力寻找,仍然找不到版权人的身份或与之取得联系的作品。
(二)孤儿作品的成因1、孤儿作品出现的其中一个原因是著作权法对尚在保护期限内的作品的保护。
目前,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立法都认可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
因为孤儿作品的本质还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尽管其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取得方式有所不同。
著作权的取得十分简单,没有商标权、专利权那样还需要注册登记之类繁琐的程序,而是自作者创作出作品时起就具有的权利。
由于著作权人在创作作品时倾注了自己的强烈感情和思想,因此著作权法就得保护好著作权人的心血,可事实上,保护一种感情寄托是很困难的,因此法律只是对作品的“表现形式”进行了保护;其次,孤儿作品与完全的公共领域作品是有区别的,它的版权主体是不明确或者是找不到而不是不存在,即其“孤儿”状态不是永久性的,“父母”可能随时会出现或被找到。
2、署名权行使的不恰当。
当作者饱含心血的创作出属于自己的一份作品的时候,为了让公众知道其来源,著作权人通常会对作品进行署名,标注自己的身份,也就相当于对作品进行了盖章,宣示了所有权。
但是,当作者不对作品署名或者匿名时,想找出作品的真正作者是一件很困难的事,由此就产生了孤儿作品。
有的作者对一些孤儿作品是匿名的,很难找到其真实身份,有些版权人已经死亡或法人实体解体导致找不到著作权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能会再次复出也可能再也不会出现,而使用人面对这种现实是继续使用孤儿作品还是放弃,这是一个很难决策的事。
3、历史原因。
由于我国奉行“窃书不为偷”,许多人不认为知识是一种财产,知识是属于全人类的,可以尽情地“拿来”或“借来”用一用甚至据为己有。
如果不巧的被发现了也就是接受众人道德的谴责和社会的唾骂对于其切身利益影响不大,因此“窃书”行为从古至今都存在。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气息开始渗透进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个方面,有形无形的东西都可以用金钱来衡量,所以不可避免的,知识也成为了一种可以用金钱衡量的物品,作品成了具有价值的商品,那么对其进行使用就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允许。
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容易出现许多被窃用了很多遍的古典文化作品找不到其最初的创作者及其版权继承人。
4、现实原因。
网络等现代数字化传播模式的迅速发展是人们接受信息的一项重要途径。
自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对科技发展的重视越来越突出,为了适应世界发展大趋势,中国也加强了网络和通讯的发展,电子化阅读变得越来越流行,我们接收信息不再需要长时间的等待,不仅可以第一时间在网站上看到甚至可以实时播报,阅读很多或有名或无名的作品,我们自己也可以通过网络发表看法和文章。
但是,在众多作者中想让自己的作品获得大众认可是十分困难的,专业水平高、作品得到高关注度的作者毕竟很少,大多作者都是兼职写手,在空余时间发一些聊表心思的文字,只求有人关注,那在众多信息中寻找不是十分出众的作者的身份就无异于大海捞针;同时,网民们早就生活在有微博、贴吧的社会里,对于他人发布出来的作品有很多种方式“盗取”,比如最普通的转载,虽然转载有出处但转发的人多了也不容易去寻找第一发消息出来的人,第一个发布者也很难拿出确切的证据证明自己的第一作者身份。
这是互联网上出现大量孤儿作品的另一个原因。
(三)孤儿作品的分类。
孤儿作品的形成原因多种多样,这也就造成孤儿作品的种类多样。
对此,比较主流的有四个看法。
第一种是较为详细的分类,学者从孤儿作品的范围划分,将孤儿作品分为三类,即真正的、表见性的以及伪称性的孤儿作品。
在这些学者看来,“真正的”孤儿作品是指版权人在使用人已经通过尽心尽力的寻找,甚至经过更长时间和财力物力的寻找,或者已经借助特定法定程序的帮助,完全无法确认版权人的身份或者联系方式的作品。
对于“表见性的”孤儿作品,通俗地讲,也就是版权人在经过想要获得授权的利用人的尽心尽力寻找之后依旧不能被确定身份和住址,看起来不存在但随时都有可能复出来宣誓版权要求利用人补偿的作品。
“伪称的”孤儿作品是指使用人对孤儿作品的利用的前提下,没有尽心尽力的寻找就很敷衍的宣布版权信息下版权人搜索不存在,从而任意利用别人的作品,对原始可能存在的版权人的权利造成了侵害。
第二、第三、第四种就是在第一种的分类上所进行的加工。
第二种观点中学者认为根据作品的真实性可以分为真假孤儿作品。
专家认为,“真正的”孤儿作品与“表见性的”孤儿作品区别不大,详细区分没有实际意义,真正的孤儿作品可以被认为是由国家掌握的文化财富,进入公共领域供人类使用,那它的概念就与公共领域的作品区分不大,也就不需要这一个分类。
而“表见性”的孤儿作品与“伪称的”孤儿作品都是正处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但是前者是使用者在打算对该作品进行利用时去尽心尽力寻找过版权人的身份信息但仍无法确定版权人身份的作品,后者就是与前者概念相悖,前者尽心尽力的寻找,后者就是使用者没有尽力的寻找,其他都一样,而这两者的区别只是使用者的寻找态度不同所形成的不同后果。
第三种就是有的学者直接把孤儿作品分为真正的和表见性的作品。
他们认为,“伪称的”孤儿作品根本不算孤儿作品。
一是利用作品的人们不具有尽心尽力寻找版权人的态度和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使用者的做法并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行径,不能算作一个分类;二是既然存在侵权行为就应该负责,法律存在的意义就是维护社会的安定。
第四种就是学者只认为存在表见性的孤儿作品这一类,因为“真正的”孤儿作品也就是确定了版权人的不存在,那这样的作品已经可以作为公共领域的作品供大家使用,而“伪称的”孤儿作品因其缺少使用人尽心尽力寻找这一要件而不能看作孤儿作品,其所宣布为“孤儿”作品的真实性值得再次去验证,如果经验证不是“孤儿”作品,那使用者的做法是侵犯版权人的著作权的,理应以侵权行为对待。
就综上的几种分类,笔者比较赞同第四种分类,认为孤儿作品只有“表见性”的,事实上笔者对于公共领域的作品和“真正的”孤儿作品的区别并不能分辨出来,既然版权人确实已经不存在,那就是应该归国家所有进入公共领域供人利用,如果说版权人可能复出,那就是“表见性”的孤儿作品的概念,至于最后一种分类“伪称的”孤儿作品,它就是一种使用者的不合理行为所带来的可能侵权行为,并不能作数。
并且研究孤儿作品的最大意义就是解决使用者与版权人之间的利益问题,如果版权人不存在或者从一开始使用者就是侵权的行为,那么研究的最大意义就不复存在,这个课题是否可以继续都是个问题。
二、解决孤儿作品核心问题的办法“孤儿作品”是一类不确定知识著作权产品的总称,虽然标题不准确,但名称可以直接反映这类作品的核心问题,即“家长”问题的作品。
孤儿作品问题的核心是使用者与版权人之间的协调,即当著作权人难以确定身份或者无法与之取得联系时,使用人应当如何处理这具有商业价值的孤儿作品以及当版权人出现并意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是否并如何对其进行公平合理的救济。
我们可以了解到,孤儿作品是具有利用价值和教育价值的,如果将之束之高阁会造成文化资源的浪费,所以国家应为了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找出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
一些国家的研究已经初具成果,在法律里加入了关于孤儿作品的简便解决方法的条文,但由于这个问题出现的时间距今甚短,就是初始提出这个问题的美国也没有明确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过去的几年里,美国的立法关注的是制定法律规则的制度,而且更关注于合理可行的法律原则。
欧洲的一些建议大体上符合这一基本原则和机制。
总的来说,孤儿作品的问题涉及权利与责任,所以与权利对应的就是版权人的利益问题,即使用人的补偿;与责任对应的就是使用人的积极寻找行为,当此行为要件有效满足而使用人依旧没有办法联系版权人时,就可以先行使用孤儿作品,以上可以概括为“合理的勤勉寻找”和“合理补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