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管理办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11
•【字号】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施行日期】2018.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委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委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关于开展2018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我委对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9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拟保留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7件,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因职能调整不再继续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24件,暂时保留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附件:1.拟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省相关
单位作出修改完善,省经信厅不再执行)
4.拟暂时保留(需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8年12月11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4
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经贸技术[2001]271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经委(计经委)、省级厅(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重新修订的《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1996年印发的《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同时予以废除。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一年三月五日主题词:工业新产品鉴定办法通知
抄送:国家经贸委技装司、省府办公厅、省计委、省科技厅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2001年3月7日印发
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省委、省政府科教兴省战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关法律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罹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或较原产品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工业产品。
用进口元器件组装的产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作为新产品。
第三条列入省级计划的工业新产品,在完成试制试产后,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对于涉及人身、社会安全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其鉴定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归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工业新产品的鉴定验收工业。
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备案申报网上申报
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备案申报网上申报
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备案申报
事项名称
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备案申报
办事程序
1.工业企业通过工业新产品网上在线备案系统填写《浙江省工业新产品备案项目申请表》,经经信局审核后网上发送给省经信委;
2.省经信委对申报项目经征求委行业办、专家及有关部门意见后,通过网上下达浙江省工业新产品备案确认书。
申报材料
《浙江省工业新产品备案项目申请表》
/zwgk/bgxz/sjgyxcp.doc(表格下载)
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或较原产品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
法律依据
《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
承诺时限
收费说明
不收费
收费依据
表格下载
暂无
产品主要技术指标:
产品性能、特点、应用及市场前景: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浙江制造精品”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浙江制造
精品”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4.05.09
•【字号】浙经信技术〔2024〕90号
•【施行日期】2024.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
正文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浙江制造精品”
名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根据《关于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强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开展2023年度“浙江制造精品”和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申报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技术〔2024〕2号)要求,经企业申报、各地推荐、专家评审和公示,确定302项产品为2023年度“浙江制造精品”,现予以公布。
请各地加大“浙江制造精品”政策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产品,推动落实“互联网政府采购”政策。同时积极组织“浙江制造精品”参与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十链百场万企”等专题活动,助力产品供需匹配和产业链上下游对接,提升浙江制造产品美誉度和品牌知名度。
附件:2023年度“浙江制造精品”名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5月9日
印发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办法的通知精编版
印发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办法的
通知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员会文件浙江省财政厅
浙经信技术〔2010〕213号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
新技术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各市、县(市)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有效引导和鼓励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优秀工业新产品的产业化,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推进我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及转型升级,现将《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省工业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按照《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26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制度,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定范围、条件
第三条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品结构调整方向,取得有关部门新产品鉴定3年以内,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1年以上,已形成一定批量,技术水平先进、性能可靠,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均可申报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
杭州市优秀新产品认定办法
杭州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技术创新和表彰水平高、效益好、实现产业化的优秀新产品、新技术,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增强杭州经济的竞争力,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发[1988]90号《批转市经委关于设立杭州市级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报告的通知》和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办发[200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检查评比达标庆典活动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特修定《杭州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二条杭州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凡是本市企事业单位开发或在杭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与本市企事业单位共同开发的,并通过杭州市级以上鉴定(验收)或评审且投产销售的新产品、新技术成果3年内均可参加评选。奖励等级分为一、二、三等奖。第三条已评上历年度杭州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的项目,不再参加评选。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四条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达到省内空白水平以上的新产品、新技术项目。
第五条新产品已投入批量生产,投放市场,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新技术已实施应用,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七条申报。
由申报单位向市级主管部门或县(市)、区经委(计经委、经发局、经贸局)填报《杭州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申报表》一式10份,并附项目鉴定(验收)证书3份及项目鉴定(验收)资料一套。
第八条预评。
由受理申报部门组织行业专家,根据评选条件,并按照《杭州市优秀新产品评分表》、《杭州市优秀新技术评分表》预评打分,并确定预评等级。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
政策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1.28
•【字号】金政发〔2018〕47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
见
金政发〔2018〕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民营企业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推进“实业兴市”战略实施,打好实体经济翻身战,推动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大力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一)严格落实国家降低企业税费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从5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下调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
工业企业为70%,商业企业为40%,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30%,其他企业为80%。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落实全省工商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工作要求,完善工商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负面清单”制度,支持更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享受电价优惠政策;利用增值税税率调整等空间,采取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等措施,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
(三)严控企业用气成本。2019年3月31日前,管输天然气终端销售最高价格控制在3.75元/立方米以内,2019年3月31日以后根据省级门站价格调整情况顺价调整。煤改气用户销售价格控制在省级门站每立方米加0.6元以内。供气企业要努力确保天然气供应,对市区供气企业因弥补管输天然气供应缺口而高价采购的LNG气源,市级财政给予供气企业差额补助。
关于加强浙江省工业新产品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4.doc
关于加强浙江省工业新产品管理工作的实
施方案4
关于加强浙江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
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7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文件精神,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提升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质量与效益,规范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管理,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制定了《关于加强浙江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工业产品和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根本性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扩大使用功能的产品;在国内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市场前景的产品;能替代进口,对促进国产化有重要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推进节能降耗等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的技术。
新产品(新技术)登记备案和鉴定(验收)工作是技术创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审查,保证产品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开展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选的基础性工作。《实施方案》对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登记备案和鉴定(验收)工作的内容、程序等工作加强管理和规范。
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登记备案是对我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进行管理,促进开发单位制订科学合理的开发计划,并按照计划完成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任务。鉴定(验收)是指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
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经贸技术[2001]271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经委(计经委)、省级厅(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重新修订的《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1996年印发的《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同时予以废除。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一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工业新产品鉴定办法通知
抄送:国家经贸委技装司、省府办公厅、省计委、省科技厅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2001年3月7日印发
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省委、省政府科教兴省战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关法律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罹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或较原产品明显改进,
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工业产品。
用进口元器件组装的产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作为新产品。
第三条列入省级计划的工业新产品,在完成试制试产后,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对于涉及人身、社会安全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其鉴定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归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工业新产品的鉴定验收工业。
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ZJJX-06-03-201003-00007
发布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号:浙经信技术〔2010〕26 号
发布日期:2010-03-11
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工业新产品研究开发,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及转型升级,现将《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企业技术创新,推进工业新产品开发,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含新技术)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有显著作用的工业新产品、新材料、新装备等。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三条省级工业新产品开发项目计划和鉴定管理采取
备案制。
第二章计划备案
第四条申报项目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省产业、技术和相关行业政策,重点支持符合产业规划确定的关键技术产品;(二)在我省范围内首次开发或比老产品有重大改进创新,产品技术水平和性能较高,知识产权明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
基地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8.30
•【字号】浙政发〔2022〕23号
•【施行日期】2022.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的
指导意见
浙政发〔2022〕2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的重要论述精神,加快建设制造强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数字化改革,积极推动产业格局、发展动能、企业主体、发展模式、空间布局重塑,着力构建数字经济引领的现代产业体系,为“两个先行”夯实物质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制造
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比重稳定在1/3左右,规上制造业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35万元/人以上;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2.5%以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力争达到15%,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19%;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较2020年下降16%以上;山区26县每年共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500家以上;浙江制造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国际化水平持续领跑全国,在全球价值链创新链产业链的位势明显提升。到2035年,成为全球数字变革创新地、全球智能制造领跑者、全国绿色制造先行区,基本建成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新产品开发综合评价结果的通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
新产品开发综合评价结果的通报
浙政办发〔2014〕5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新产品开发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腾笼换鸟、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竞争力的有效载体,也是我省“稳增长、调结构、促升级、增效益”的重要抓手。为全面评价各县(市、区)推动新产品开发工作,进一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统计局对2012、2013年度各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产品开发情况进行了评价。具体办法是参照《浙江省工业强县(市、区)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将各县(市、区)按2011年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总量划分为三类(一类为1000亿元以上、二类为500亿元至1000亿元、三类为500亿元以下),按规模以上工业新产品产值增速、工业新产品产值率、新产品产值贡献率三项指标权重各占三分之一,计算2012、
2013年两年的平均得分进行排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每类前10名的排序结果予以通报。
请各地结合自身实际,重点围绕开发“百套成台套智能化新装备、千台智能化新机器、万种智能化新产品”,认真组织实施“百千万”新产品与装备开发计划,进一步动员和引导企业加强新产品开发,抢抓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红利,促进工业提质、增效、升级,加快工业强省建设。
附件:2012、2013年各县(市、区)新产品综合评价排序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9日
—3—
附件
2012、2013年各县(市、区)新产品综合评价排序表(一类:2011年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1000亿元以上)
县(市、区)
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工业新产品研究开发,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及转型升级,现将《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企业技术创新,推进工业新产品开发,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含新技术)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有显著作用的工业新产品、新材料、新装备等。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三条省级工业新产品开发项目计划和鉴定管理采取
备案制。
第二章计划备案
第四条申报项目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省产业、技术和相关行业政策,重点支持符合产业规划确定的关键技术产品;
(二)在我省范围内首次开发或比老产品有重大改进创新,产品技术水平和性能较高,知识产权明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三)对本地区主导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和带动作用,有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市场发展前景。
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2009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其产业化和与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高新技术,是指科技含量高,应用性强,具有创新性、先导性等特征,能促进现有产业改造提升或者转化为新兴产业的技术。
本条例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国家规定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的高新技术产业,是指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高成长性等特征,能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重要作用的产业。
第四条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作为重要战略任务,制定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规划,确定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布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
媒体发布与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相关的科技信息、政务信息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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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省工业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按照《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26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制度,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定范围、条件
第三条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品结构调整方向,取得有关部门新产品鉴定3年以内,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1年以上,已形成一定批量,技术水平先进、性能可靠,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均可申报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
第四条属于下列产品(含技术)之一的,不予评定:
(一)不符合国家、省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
(二)以进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组装(或分装)的省内尚未生产的产品(参与联合设计、合作研发的除外);
(三)传统手工艺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规格、外观、包装的产品;
(四)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五)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影响较大的产
品;
(六)已获得浙江省装备制造业财政专项资金奖励的首台(套)产品。
第三章申报和评定程序
第五条申报单位向各市、县(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申报表》,并附项目鉴定(验收)证书、项目鉴定(验收)资料及当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单位年报各一份,由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推荐上报。
第六条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及当年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申报通知要求,对上报的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申报材料及其推荐评定意见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完整、规范,符合评定基本条件的,提交专家组评审。
第七条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推荐评定等级组织项目答辩和评审,评审专家组由申报新产品、新技术所属行业或领域的相关专家组成。
第八条省经信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共同审议确定当年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名单。
第九条省经信委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 0个工作日,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异议或投诉。
第十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当年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名单。
第四章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列入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名单的由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联合向研发单位和主要研发人员(每项5位以内)颁发奖牌、证书。
第十二条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年评定若干项,按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综合情况分设一、二、三等奖,由省财政相关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的奖励,同时可作为各地财政扶持的依据。
第十三条列入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名单的单位,应将获奖情况作为主要研发人员考核、晋升、提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如发现研发单位或主要研发人员有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经调查属实的,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撤销其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名单、证书和财政奖励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
第十五条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有效期为3年,逾期自行失效。失效后,研发单位不得再以此荣誉作产品广告宣传。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浙江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浙江省
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申报表新产品、新技术名称:
单位名称:(公章)填报日期: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
一、研发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编
职工总数工程技
术人员
数
企业所有
制类型
企业主要产品名称及用途:
企业经济效益
年份
销售收入
(万元)
税利(万元)
税收利润前三年度
前二年度
前一年度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财务专用章:
二、新产品、新技术情况
新产品、新技
术型号及名
称
鉴定组织单
位投产时间
鉴定技术水
平()1、国内先进2、国内领先3、国际先进4、国际领先
技术来源()1、企业自主研发2、产学研联合研发3、科技成果转化4、消化吸收再创新5、引进国外设备、技术生产
产品简介:
(1、用途、性能、特点;2、技术创新性、知识产权及专利情况;3、与国内外先进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对比情况;4、省内外、国内外市场占有率等情况。)
技术关键及创新点(200字以内):
产品经济效益
年度
销售量
(件)
销售收入
(万元)
税利(万元)创汇
(万美元)
税收利润
上一年
度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财务专用章:三、新产品、新技术主要研发人员简历及主要事迹(可填报五人)
姓名出生
年月
性别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学历职称职务承担项目主要任务及技术贡献
四、推荐单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