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查处执法主体一览表
查处无证无照清源行动通知
查处无证无照清源行动通知查处规范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成员单位、责任单位:今年以来,我县各职能部门加大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仍未得到根本遏制。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制止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台政办发〔〕7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当前文明城市复评中心工作,县证照办决定组织开展代号为“清源行动”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合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通过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维护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行动时间和重点区域1、行动时间:6月10日至6月11日2、重点区域:三街道城区范围为查处重点。
三、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省级文明城市复评工作顺利通过,保证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整合执法力量,推进联合执法,本着“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监管机制;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沟通,积极处理,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行动小组要主动和媒体联系,及时报道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动态和成效,让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理念深入人心,增强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提高全社会对无证无照经营危害性的认识,努力营造公平、安全、秩序良好的交易和竞争环境。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川工商办[2011]165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工商办〔2011〕165号)各市、州工商局:为深入推进全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开展,建立规范有序、职责明晰的工作机制,省局制定了《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已于2011年8月11日经省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为深入推进全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建立规范有序、职责明晰的工作机制,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川府发〔2008〕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工商个字〔2009〕241号)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现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各层级和各业务机构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以下简称“查无”)工作的职责分工等,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树立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深刻认识“查无”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层级和各业务机构“查无”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层级和各业务机构“查无”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查无”工作的执法力度,着力形成“查无”工作常态化、系统化、规范化的长效监管体系,有效预防监管风险,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到位。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原则。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我们的目标是:通过加大查处力度,到2024年底,使全市无证无照经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明显改善。
二、工作措施1.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性,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同时,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依法经营。
2.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成立专门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加强对市场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3.加大执法力度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对屡查屡犯的经营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纳入诚信体系黑名单,限制其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4.强化部门协作加强与公安、税务、卫生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无证无照经营。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案件,采取联合执法,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5.创新监管方式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率。
通过建立市场主体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监管精准度。
6.加强投诉举报处理设立投诉举报,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工作。
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件件有着落。
三、工作重点1.重点区域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校园周边等无证无照经营现象较为集中的区域,加大巡查力度,确保不留死角。
2.重点行业针对食品、药品、餐饮、住宿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行业,加大监管力度,严防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3.重点时段在节假日、重大活动等时段,加强市场监管,确保市场秩序稳定。
四、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形成强大的组织领导力量。
2.明确责任分工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得到落实。
3.强化考核评价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
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各科室职责分工
教委
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非经营性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会同相关部门查处利用学校场地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行为,做好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
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与加工、农机维修等须经专项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
依法查处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擅自开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摊点的违规行为。
文体中心
负责依法对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营业性演出、互联网文化活动、出版物出版业务、信息网络传播视频节目服务等须经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流管办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并京发现的流动人口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计划生育
对有卫生部门许可的行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取缔,对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
环境办
负责查处取缔公共场所流动商贩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建设;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或者不按燃气经营许可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
工商所
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固定场所内未经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查处取缔的无照经营行为。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据此,工商总局对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修改,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地方调研,根据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况,会同工商总局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中文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发文机关国务院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发文字号国令第684号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3日实施时间2017年10月1日起目录. 1 文件发布. 2 政策全文. 3 政策全文. 4 内容解读.▪解读1.▪解读2. 5 办法解读.▪出台目的.▪总体思路.▪规定调整.▪监管职责.▪协同监管文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现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6日政策全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据此,工商总局对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修改,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地方调研,根据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况,会同工商总局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开放程度不断加深,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也日益猖獗。
这种经营活动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市场秩序,而且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查处取缔是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一、加强机构和人员的建设1、成立专门的执法机构为有效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应当成立专门的执法机构,该机构以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为主,同时的职责也可包括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配合,形成有效的执法联动机制。
其中,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调查和取缔,并协调各执法部门的配合和支持。
2、加强培训和技能提升对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增加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执法技能方面的培训和训练。
此外,应当加强执法人员的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以实现各执法部门的联动协作,从而形成协同执法的局面。
二、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1、建立举报制度应当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同时对举报人进行保密和保护。
2、建立行业监管机制针对不同的行业,应建立行业监管机制。
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对各行业开展全面的监管和巡查。
3、强化信息化手段应当加强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完善信息管理平台。
通过建立全面的信息数据库,及时获取有关市场主体的信息,从而实现快速有效的识别和监管。
三、实施查处和取缔行动1、严格执法针对无证无照经营活动,采取严格执法措施,强化执法力度,严格查处,形成强烈法律威慑。
同时,应当加快案件审理速度,实施严打有功,打破违法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2、加强协调应建立良好的工作联系机制,并加强各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对于大规模、跨部门和复杂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形成协同作战的局面,依法依规实施取缔和追究责任。
3、强化社会监督应当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媒体、社区和公众等的监督作用,增强公众的监督意识,形成社会力量的联动力量。
总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是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意见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意见昌政发…2011‟2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坚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44号)、《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28号)以及市工商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工商发…2011‟6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昌平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履责、综合治理”和“谁发证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合力,为加快建设京北创新中心、国际科教新城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一是通过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坚决取缔存在安全隐患、破坏环境、危害群众健康和生命财-1-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二是坚决取缔重点功能区、拆迁地区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利用违法建设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有效遏制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地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蔓延趋势;三是杜绝出现新生的无证无照经营聚集区域,高危行业和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得到消除;四是逐步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长效机制,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不断提升全区安全生产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水平。
三、工作重点应当予以查处取缔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依法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违法经营行为违法主体的认定
执法必知!药监办案实践中各类常见主体的认定一、主体的三种类型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药监行政处罚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依法设立的不能作为违法主体予以认定。
(一)公民严格来说,公民是宪法概念,指具有一国国籍,按照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这样就排除了外国或无国籍自然人的主体资格,但实际上他们完全能够成为私法主体,从事民事行为,因此本文所称的“公民”等同于民法上自然人的概念。
药监执法实践中常把公民狭隘的理解为“个人”,造成的结果就是“公民”作为处罚对象只适用于无证经营一种行为,主要表现为:伪造有经营资格单位的代理证明文件经营药品;暗地无证贩卖药品;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设诊所,以行医为名,行卖药之实等三种形式。
(二)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三章,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一般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各自具有相应的凭证:机关法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相比较而言,法人作为被处罚对象是最容易识别的。
(三)其他组织“其他组织”的概念并没有出现在《民法通则》上,它是通过法规规定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高法意见》)第40 条,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主要包括外资、中外合作企业,领取社团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
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其他组织和法人同等对待。
二、药监执法实践中各类常见主体的认定(一)生产、经营环节责任主体的认定在生产和经营领域,多数管理相对人都属于企业法人范畴,不存在认定上的争议。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2020年3月1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办发〔2019〕47号)、《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深编办〔2019〕63号)等文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深圳市植物和种子检疫检测中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监管局监管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各监管所,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
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执法职责和权限1.负责市场秩序监管。
依法监管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监管广告活动。
2.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3.负责协助反垄断执法。
4.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
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订修订工作。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衢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005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衢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005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衢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005号【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0000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2000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130000【处罚日期】2022.01.13【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浙江省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龙游县【处罚对象】周建军【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0:09处罚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名称行政处罚衢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005号决定书文号被处周建军罚对象处罚结果当事人:周建军。
根据案件移送,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2日对当事人周建军涉嫌无照经营成品柴油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1年11月12日9时45分,我局接到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反映当事人周建军涉嫌无证无照经营成品柴油违法行为。
现查明,从2021年3月13日开始,发现当事人周建军在未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下,利用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是浙H68G37),从龙游县模环乡坞坎村傅有红私人非法加油点(该非法加油点已被公安机关查封)购买了11车次成品柴油,共计20吨,人民币85000元整。
当事人周建军将该批成品柴油销售至龙游县詹家镇十都村的山垦田项目,用于游县詹家镇十都村的山垦田项目挖机、铲车工程车辆使用,销售总金额共计人民币89445元整。
当事人周建军无证无照经营成品柴油非法获利人民币4445元整。
2021年 11月12日,当事人周建军至龙游县检验检测研究院二楼办公室进一步协助调查,配合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提供了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
2021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勘验图。
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整治方案
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整治方案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广大市民的利益和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抓好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制定以下整治方案:一、工作目标本次整治工作的目标是,全面清理整治区内各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促进市场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具体目标如下:1. 摸清全区无证无照经营的实际情况,建立台账,彻底清理规范。
2. 严格查处各类违法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确保制度得到执法的落实。
3. 深化对消费安全等领域的监管,为市民切实保障权益。
二、整治范围本次整治工作针对区内所有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贩、小作坊、个体经营户、私人影印、私家车营运、出租房屋、无证占道经营、无照建筑施工等行为。
三、整治形式本次整治以联合行动、规范管理、严厉打击、加强监管为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建立整治联合工作机制,围绕整治工作共同做好联合备案、联合检查、联合处理。
2. 加强对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重点场所和重点部门的监管,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 对违法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严格打击,查处出具相关责令整改、罚款、拘留等措施。
4. 建设全员监管体系,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发现、举报、处理、汇总等工作。
四、整治具体措施1.建立目录,通过建立目录的方式来明确行业、经营项目的准入条件,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目录应该由相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共同制定,明确行业准入门槛、工作内容、职业技能要求等,规定所有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提前申请资质,并接受监督检查。
2.落实责任制在整治过程中,要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具体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形成有效的整治工作责任体系。
要建立完备的成熟的制度,落实好各个部门的协作机制,实现高效的、协同的、统一的查处行为。
3.开展普及教育在整治过程中,应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普及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无证无照经营带来的风险和危害。
通过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市民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识,降低人们参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风险和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8.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现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6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城管”,是中国内地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
其前身“城管办”等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业单位。
后来,城管部门逐渐纳入各地方的行政编制,成为行政机构“城管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
目录简介基本概念权利范围职责下属单位简介基本概念权利范围职责下属单位简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简称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执法依据是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以及各城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城管执法标识职责:对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例如处罚摊贩违法占路)、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城市管理的各方面进行综合行政执法,其中的城市市容市貌、占道摆摊、乱搭乱建等影响市容的现象整顿治理由于经常引发社会矛盾而引起媒体关注和热点报道。
城管有权对违规当事人进行教育或罚款,对违规物品在出具暂扣证明后进行暂扣,当事人可凭暂扣证明去前往接受教育或罚款后,保证以后不会再犯后可以领回被扣物品,理论上城管没有没收物品和毁坏他人物品的权力。
基本概念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或城管执法因经常被称为“城管”而被等同于城市管理工作而与“城市管理”的概念混淆。
而实际上,城市管理与城管执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城市管理是时间、逻辑和知识三个维度的系统管理。
城管执法车1、从知识维看,城市管理是利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等多种知识对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市容景观、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众多领域的综合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也就是将分散在这些领域的行政执法进行整合,避免出现多头执法扰民的现象并发挥综合行政执法的整体效应。
2、从时间维看,城市管理是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全过程的管理,包括规划管理、建设管理和运行管理,这三个阶段的管理都包括执法和监督的部分,也就是城管执法的工作,包括规划执法、建设执法和市容、节水、绿化等城市运行管理的执法。
2024年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整治方案
2024年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整治方案____年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整治方案一、背景介绍无证无照经营是指在没有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或执照的情况下,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这些经营者往往违法违规、无法监管,给市场经济和社会秩序带来种种问题,损害了正常经营者合法权益,影响了市场竞争环境,加大了社会管理和执法部门的工作负担。
因此,____年区决定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整治力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监管执法,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整治目标1.建立完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机制,确保市场秩序的规范有序;2.减少无证无照经营的数量,提高市场主体合规经营意识;3.增强社会管理和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4.优化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整治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和后果,提高市场主体合规经营意识。
利用区报、电视、广播等媒体,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发放宣传材料,提升市民和经营者的法律风险意识,引导他们主动申请相关经营许可证和执照。
2.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提高执法力度和频次。
成立专门的无证无照经营整治专家组,负责组织实施整治行动,及时发现问题、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严密的执法网络,加强执法协作,形成执法合力。
3.依法惩处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力度,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对无证无照经营者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协同治理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同治理,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
与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效能。
同时,加强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沟通协作,共同维护社区经济秩序。
5.鼓励合规经营加强对合规经营者的支持与激励。
减免税费、提供优惠政策等措施,鼓励经营者依法申请相关经营许可证和执照,规范经营行为。
为合规经营者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支持服务,提高合规经营的机会成本。
江苏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223项,2018年本)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食盐专营办法》 第八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保安培训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委托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实施)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公安部门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填表单位(盖章):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填表时间:2019年5月29日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1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
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一、法定的行政机关主体名称: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八条“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
前款所称审批机关批准是指:(一)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二)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当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4、《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5、《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6、《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整治行动的目标
减少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显著减少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发生,提升市场监管效果。
建立长效机制
在整治行动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防止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反弹 ,确保市场秩序的长治久安。
02
整治行动策略
策略一:全面排查与登记
总结词
全面清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建立详细档案
详细描述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 行动方案
汇报人:文小库 2023-12-27
目录
• 行动背景与目标 • 整治行动策略 • 整治行动实施步骤 • 保障措施与责任分工 • 整治行动效果评估与总结
01
行动背景与目标
当前无证无照经营的问题
问题严重性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在多地普遍存 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合 法经营者的权益,影响消费者利 益,甚至威胁公共安全。
监管难度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措施 ,部分经营者逃避监管,违法违 规经营,给市场监管工作带来很 大挑战。
整治行动的必要性
维护市场秩序
通过整治行动,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 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保障公共安全
无证无照经营可能涉及非法生产、销 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对消费者安 全构成威胁,整治行动有助于保障公 共安全。
发布通告
发布专项整治行动通告,明确整治范围、对象、时间和措施 等,提醒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
步骤二:排查登记
排查范围
对辖区内所有可能存在无证无照经营 的场所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
登记造册
对排查出的无证无照经营场所进行登 记造册,建立台账,为后续处理提供 依据。
步骤三:分类处理
1 2
依法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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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照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
商场、超市内或食品交易市场中的现场制售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法》、《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办法》
4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5
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交通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公安机关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6
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6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
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旅行社条例》
7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类 其它职能部门执法
序号
无证无照行为类别
执法主体
法律依据
1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邮政法》
序号
无证无照行为类别
执法主体
法律依据
8
对未经批准,未经登记注册,擅自设立营销服务机构,从事保险营销服务活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保监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9
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
环境保护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2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13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
按有关职责分工的主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查处执法主体
一览表
第一类 工商部门为主执法
序号
无证无照行为类别
执法主体
法律依据
1
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2
未经粮食行政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
10
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专指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二类 会同其它部门执法
序号
无证无照行为类别
执法主体
法律依据
1
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法》
3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10
未经资格认定和企业注册的机构,擅自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11
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7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文物保护法》
8
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拍卖法》
9
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
14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15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
5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
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3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