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无照经营查处风险防范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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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 重磅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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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 重磅推荐作者注:此文为个人学习笔记,仅供参考。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文/斌哥【背景解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国务院2003年1月制定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颁布施行,为工商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整顿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相关条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等。

2015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要求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观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

有必要通过调整相关规定,落实国发〔2015〕62号文精神,充分巩固改革成果,优化现行市场监管体制,解决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职责交叉重叠的问题,统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

2014年12月19日,工商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征求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

2015年6月,工商总局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2016年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年8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旧文对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解读释义】由于商事制度改革已将大部分前置许可改为后置,无证必无照的情形已经发生了改变,具备了无证和无照分别处理的制度条件,为适应这一变化,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名称修改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行政处罚适用的理解分析

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行政处罚适用的理解分析

法理明辩]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行政处罚适用的理解分析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行政处罚适用的理解分析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归集了无照经营行为的五种表现形式。

“无照经营”与“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虽然文字表述不同,但其表达的意思是基本一致的,即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严重违背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市场经营主体为什么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以及《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各类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立法背景和目的《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以前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应当作出适当的调整。

除《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三款对个体工商户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有相应的规定外,《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对公司及各类企业涉及前置许可的违法违章行为有相应的处罚规定;虽然《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都作了“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散见于以上的法律法规中,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涉及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都达不到取缔的效果。

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归集了有关的规定,并且把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也认定为无照经营行为,使无照经营行为的认定更明确、具体。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为更好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做好无证无照监管工作,现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监管职责划分的重点变化解读: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出台的背景原《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解决了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

但是,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如: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不够清晰等。

在新形式下,国务院对原《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上作了较大修改,新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改后的《办法》突出体现了两大特点:一是放管结合。

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限定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做到“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二是厘清监管职责。

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件精神,调整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构建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

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明确部门权限,厘清监管职责作了规定,科学地界分了行政机关的职责(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合理区分了“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及“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

一是无证经营,是指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包括两种:第一种是无证有照;第二种是无证无需办照,如:律师事务所,只需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二是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法只需取得营业执照无需其他部门许可即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三是无证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既未取得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背景解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国务院2003年1月制定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颁布施行,为工商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整顿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相关条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等。

2015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要求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观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

有必要通过调整相关规定,落实国发〔2015〕62号文精神,充分巩固改革成果,优化现行市场监管体制,解决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职责交叉重叠的问题,统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

2014年12月19日,工商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征求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

2015年6月,工商总局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2016年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年8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旧文对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解读释义】由于商事制度改革已将大部分前置许可改为后置,无证必无照的情形已经发生了改变,具备了无证和无照分别处理的制度条件,为适应这一变化,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名称修改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案件重点难点问题集中解析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案件重点难点问题集中解析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案件重点难点问题集中解析一、关于无证经营案件重点把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无证经营的查处部门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一般是指许可部门或主管部门,但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如《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烟草管理部门是烟草专卖零售的许可部门,但法律规定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查处部门是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

另外,需要注意既无证又无照案件的查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可见,对既无证又无照的非法经营活动,查处部门也应当是许可部门或主管部门,而非市场监管部门。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除外。

二、关于无照经营案件重点把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因此,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应当首先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只有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才能适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国务院发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明确各部门权责

国务院发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明确各部门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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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明确各部门权责
作者:
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34期
本报讯(记者唐碧)日前,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据悉,《办法》在总结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经验基础上,明确了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权限、厘清职责,有利于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

同时,《办法》放宽了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并为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灵活创新管理预留制度空间。

此外,《办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适当减轻法律责任,不再予以没收工具,并降低罚款数额。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执行中的几个问题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查处办法》)将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

众所周知,《查处办法》是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大幅度修改基础上形成的,明显比《取缔办法》进步,也进一步理清了工商和许可审批部门的各自职责。

但毋庸讳言,随着这部《查处办法》实施和贯彻执行,仍然会有诸多问题困扰我们的基层执法,需要我们执法人员认真探索研究。

本文对下列问题进行了研究探索,供基层执法人员参考。

一、“无证无照经营”的范畴《查处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从正反两个方面大致确定了“无证无照经营”的范畴。

为什么说“大致确定”呢?因为在执法实践中仍然不那么清晰。

《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换言之,只要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者仅需取得营业执照,而违反规定未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即为“无证无照经营”。

需要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一般来说规定还是比较清晰的,但什么条件下需要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未必都界定清楚了。

对什么条件下必须办理营业执照,从工商登记法规而言并非都清晰。

如《个体工商户条例》并未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甚至在罚则中,也无不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给予行政处罚的条款。

该《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似乎除了有“固定经营场所摊贩”另行规定外,其他个人或者家庭经营都要办理营业执照,但实际并不尽然。

2005年2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个字(2005)第26号)明确“(十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予工商登记,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释义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释义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释义( 以下简称《办法》)涉及三个重大问题,一是无照经营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二是法律法规之间的转致问题,三是工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能分工问题。

这三个问题交织在一起,使得在实践中对无照办法的适用产生了各种观点。

笔者就以这三个问题为中心来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无照经营的概念以及外延《办法》把无照经营的概念第一次与许可证联系在一起,把无照经营行为分成五种情况:1.无证无照: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情形;2.普通的无照: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形;3.有证无照:已经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形;4.无合法有效的执照: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届满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形;5.有照但超范围经营需取得许可证的行为:超出核准登记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经营活动的情形。

对于《办法》规定的前四种无照经营行为,在《办法》实施以前一直是作为无照行为处理的,但是,对于第五种无照经营行为,由于在《办法》实施以前一直定性为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办法》的这一新规定,在实践中引起一些争议:1.《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经营行为是否可以作为无照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和前四项的规定在措辞上有所不同。

前四项的规定都是“无照经营行为”,而第五项的规定是“违法经营行为”。

为此,有人认为第五项的规定不应定性为无照经营行为,因为当事人是有营业执照的。

而对这种行为的查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超范围经营的规定进行处理。

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看这个问题。

首先,从《办法》本身的规定来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这样的“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而没有一律表述为“下列无照经营行为”,但是却明确的规定了“依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背景解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国务院2003年1月制定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颁布施行,为工商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整顿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相关条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等。

2015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要求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观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

有必要通过调整相关规定,落实国发〔2015〕62号文精神,充分巩固改革成果,优化现行市场监管体制,解决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职责交叉重叠的问题,统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

2014年12月19日,工商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征求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

2015年6月,工商总局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2016年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年8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旧文对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解读释义】由于商事制度改革已将大部分前置许可改为后置,无证必无照的情形已经发生了改变,具备了无证和无照分别处理的制度条件,为适应这一变化,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名称修改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最新解读_规章制度_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最新解读_规章制度_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最新解读对于无照经营的行为,应该严格处罚。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最新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重要性无照经营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人民群众的生活、生命财产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从危害上看,一是安全隐患大,如近年来发生火灾事故、煤矿安全事故;二是消费安全隐患大,不符合标准的无证无照经营的食品、饮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在身体一体检就是这高那高,都是吃的);三是国家税费流失大。

从职责上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国家赋予了工商部门主要职责之一,如果不取缔,放任自流,听之任之,坐视不理,那就是失职,有些人可能认为,不管、不办照责任相对小一点,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准入了不加强管理有责任,不准入长期不作为失职渎职更大。

从科学的发展观看,科学的发展观不但要追求经济发民的速度,更要追求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无归经营虽然为老百姓产生过一时的经济效益,但负面影响远远超出了经济市场的范畴,已经成为对人口、资源、环境、安全、治安、城市管理等各个方面造成严重影响的社会问题,所以,查处取缔无照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经济问题,对我们执政能力、工作作风重大考验,对社会来讲民心所向,民意所盼,对工商部门责无旁贷,势在必行。

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注意事项1、一个法律责任。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这一规定,一方面要求我们要对无照经营行为的举报作出快速反应,另一方面还要切实有所作为,从而增强履行职责的约束力。

《办法》第十九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登记发放开始到日常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以及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都设定了严格的法律监督及法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营业执照、不履行市场主体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不作为,不仅是追究行政责任,而且还要依法追究收受他人贿赂、滥用权利、玩忽职守等刑事责任。

实务??从执行角度理解全新《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实务??从执行角度理解全新《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实务从执行角度理解全新《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10月1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实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

笔者从实际执行角度思考理解新办法,抛砖引玉,以求教于方家。

一、无照经营范围不够明晰1.无照经营界定较为复杂。

新办法第二条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要求,取得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其一,经营的概念并不明确,没有法律法规对经营作出规定。

实际上,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本质上是以营利为目的,但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而不是工商登记;部分事业单位也从事经营,在反不正当竞争等执法中作为经营者对待。

其二,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要求,确认企业主体资格需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没有明确经营需要取得营业执照;设定了冒用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义的处罚,没有设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处罚。

其三,按照《民法通则》(以及替代它的《民法总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目的是确认该自然人的个体工商户身份属性,不是经营资格的确认。

对个人经营,原《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设定了无照经营的处罚,《个体工商户条例》没有设定。

其四,企业设点经营是否属于分支机构不明确,法律法规也没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4〕293号)明确“只要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依法没有地域限制,被许可人在一个地方取得了行政许可,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被许可的活动,无需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请同一行政许可或者目的相同的行政许可”。

其五,何种经营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并不明确,如“网约车”需要取得许可但无需办理工商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如《城市房地产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就业促进法》《道路运输条例》《电影管理条例》等行业性法律法规明确必须办理营业执照,但此类规定并不多,且大多涉及许可行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无照经营查处风险防范 ppt课件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无照经营查处风险防范 ppt课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 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 为举报人保密。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照经营查处风险防范
二、风险防 范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照经营查处的职责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 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 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 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一、解读
2、《办法》调整了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分工(但仍不太清晰)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 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 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 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现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6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

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红盾课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

红盾课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

红盾课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背景立法环境与目的发生了巨大变化。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国务院2003年1月制定的,当时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和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的问题。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管为主、立足取缔”的立法目的已不适应时代的发展。

因此,有必要调整和修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职责界定与“四个谁”原则不一致,不适应当前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职责界定存在问题。

一是部门职责不清。

多个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无证有照经营,存在相互推诿、扯皮现象。

二是工商部门责任过重。

如车库开店是无照经营的重灾区,涉及棋牌、副食、餐饮、理发等多种行业,但在实际中,部分地方政府认为只要从事经营活动,无论利用何种场所,都应该由工商部门监管。

三是许可审批部门重许可、轻监管,甚至只批不管。

这与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中提出的“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不一致,不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信用监管、部门协作以及社会共治的新型监管理念,要求修订与调整《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商事制度改革构建了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强调部门协作,要求信息共享、公示,同时提出社会共治的要求。

这一系列新理念、新要求,使得《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显得不相适应,必须调整与修订。

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的需要。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明确了工商部门及许可部门对无照无证经营的查处权限,厘清监管职责,有利于构建权责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巩固改革成果。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偏重“无照经营”,轻视“无证经营”,造成行政监管职责不分和相互推诿、扯皮。

读《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感

读《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感

读《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感----我所了解的《办法》修改背景恐龙王国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修改提上国家工商局日常议事日程已经快10年了,千呼万唤终于盼来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颁布。

大概在201X年,国家工商局来四川召开修改旧《办法》的调研会,我参加了这次会议。

当时工商部门是省以下垂直领导体制,也没有N 合一的事。

基层呼声最大的、要求修改的有2点,第一:基层工商部门无法包揽对无证和无照的查处,特别是在201X年昌黎红酒案爆发,工商部门办案人员、法制人员、分管领导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全国工商系统引起了巨大的反响。

要求明确许可部门的职责的言辞尤为激烈,特别是对旧《办法》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以及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的规定,混淆了查处无证,与查处无照的关系,混淆了工商部门的职权与许可部门的职权关系。

将无证与无照的监管责任全部加载在工商执法人员头上,是不公平的的,强烈建议删除或者明确许可部门职权。

之后各地省级政府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查处无证无照的分工,但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旧《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问题,一旦发生事件,司法机关就拿《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说事,认定工商部门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法律规定的职责。

大约也就在这个时候,"谁许可,谁监管"的说法形成了监管管辖的原则、也成为追责的依据。

许可部门理直气壮的说:我只对颁发许可的企业进行监管,没有经我许可的企业从事许可项目经营的,依法,依《取缔办法》由工商部门监管!这锅甩得不能说不漂亮,工商部门还不能不背。

第二个讨论的热点,是对无照经营如何取缔的问题。

各方的说法都有道理,如采用对邪教组织的取缔方法。

最后,大家比较能够接受的说法是:法律条文以文意理解为先。

"取"就是取消,"缔"是结缔、联系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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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 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 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 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一、解读
5、增加了信用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 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一、解读
6、明确了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 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 工作机制。
一、解读
3、取消了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
第十条 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 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 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 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 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 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解读
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 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 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风险防范
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查处或与其他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权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一)《邮政法》 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 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旅游法》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 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 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风险防范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
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 与无照经营查处风险防范
兰考县工商局公职律师 李朋飞 2017年9月25日
主要内容
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照经营查处风险防范
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
一、解读
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 ➢ 《办法》出台的背景 ➢ 《办法》的特点、变化与重点条文
二、风险防范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当)
2、所有无证经营行为都不归工商部门查处
二、风险防范
一、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仍由工商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一)《拍卖法》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 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 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此外,《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 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 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三)《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四)《博物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博物馆从事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博物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文 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进行查处。
一、解读
2、《办法》调整了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分工(但仍不太清晰)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 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 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 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 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 为举报人保密。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照经营查处风险防范
二、风险防范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照经营查处的职责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 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
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 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 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 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
一、解读
➢《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解读
1、规范“五小”企业(小火电厂、小玻璃厂、 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 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 2、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 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对无 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难以满足鼓励创 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 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相关条款与行政强制法 规定不一致等。
二、风险防范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当)
1、无论何种情形,一律适用《办法》; 2、所有无证经营行为都不归工商部门查处; 3、超越职权办理应由其他部门管理的案件(种子、粮食、网吧等); 4、协调处理案件,处罚标准不统一;
二、风险防范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当)
1、无论何种情形,一律适用《办法》 《办法》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 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风险防范
(五)《直销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 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 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七)《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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