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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 重磅推荐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 重磅推荐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 重磅推荐作者注:此文为个人学习笔记,仅供参考。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文/斌哥【背景解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国务院2003年1月制定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颁布施行,为工商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整顿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相关条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等。

2015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要求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观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

有必要通过调整相关规定,落实国发〔2015〕62号文精神,充分巩固改革成果,优化现行市场监管体制,解决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职责交叉重叠的问题,统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

2014年12月19日,工商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征求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

2015年6月,工商总局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2016年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年8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旧文对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解读释义】由于商事制度改革已将大部分前置许可改为后置,无证必无照的情形已经发生了改变,具备了无证和无照分别处理的制度条件,为适应这一变化,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名称修改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X 府办〔xx〕10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打造“平安x”、“和谐x”为目标,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理念,按照“行政主导、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明确有关行政审批权限与市场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效落实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清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查处内容(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工作重点(一)重点领域: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生产、储存、经营领域。

(二)重点区域:城镇社区及乡镇所在地、车站码头等交通要道、各类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工矿、校园周边等人口密集场所,城乡结合部等其他无证无照经营易发的地区。

(三)重点行业:以食品、医药、煤矿、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品、冶金有色、成品油、燃气(含液化气站和存储点)、餐饮、文化娱乐、网吧等为重点,特别是对当前涉及安全生产问题较多的行业、人员相对密集的公共娱乐服务行业、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网吧行业、房地产行业、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物业管理、食品生产经营和农贸、农资市场等要加大清理查处力度,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最新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管理方案-精品

最新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管理方案-精品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管理方案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指导思想;查处取缔范围;职责分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工作要求;施行日期;进行讲述。

其中包括: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合作”的原则、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务实、高效地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信息通报制度、建立行业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第一责任人制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宽严相济,分类整治、严肃法纪,追究责任等,具体材料详见:为进一步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有效遏制和打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和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37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合作”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查处取缔范围(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最新解读_规章制度_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最新解读_规章制度_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最新解读对于无照经营的行为,应该严格处罚。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最新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重要性无照经营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人民群众的生活、生命财产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从危害上看,一是安全隐患大,如近年来发生火灾事故、煤矿安全事故;二是消费安全隐患大,不符合标准的无证无照经营的食品、饮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在身体一体检就是这高那高,都是吃的);三是国家税费流失大。

从职责上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国家赋予了工商部门主要职责之一,如果不取缔,放任自流,听之任之,坐视不理,那就是失职,有些人可能认为,不管、不办照责任相对小一点,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准入了不加强管理有责任,不准入长期不作为失职渎职更大。

从科学的发展观看,科学的发展观不但要追求经济发民的速度,更要追求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无归经营虽然为老百姓产生过一时的经济效益,但负面影响远远超出了经济市场的范畴,已经成为对人口、资源、环境、安全、治安、城市管理等各个方面造成严重影响的社会问题,所以,查处取缔无照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经济问题,对我们执政能力、工作作风重大考验,对社会来讲民心所向,民意所盼,对工商部门责无旁贷,势在必行。

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注意事项1、一个法律责任。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这一规定,一方面要求我们要对无照经营行为的举报作出快速反应,另一方面还要切实有所作为,从而增强履行职责的约束力。

《办法》第十九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登记发放开始到日常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以及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都设定了严格的法律监督及法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营业执照、不履行市场主体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不作为,不仅是追究行政责任,而且还要依法追究收受他人贿赂、滥用权利、玩忽职守等刑事责任。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现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6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

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2023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2023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2023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2023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一、背景和目标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大顽疾,严重侵害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也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以及消费者权益,制定本方案。

目标:在2023年内,彻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济发展的健康有序。

二、主要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引导他们理性消费和选择合法经营者。

2.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建立举报机制设立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举报涉嫌无证无照经营的线索,对于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并对涉嫌无证无照经营的商家进行调查和处罚。

4.加强监督执法加大对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提升执法水平,建立健全执法机制,对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展开全面排查,严肃处理违法经营者。

5.加强合作与联动加强多部门之间的协作与联动,包括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实现信息共享,共同推动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查处。

6.提高执法效能进一步推进科技应用,建立现代化的执法手段和技术手段,提高执法的效能和准确性,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监测和监管。

7.加大处罚力度对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者,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关停违法经营场所等,对严重的违法行为,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8.加强整治力度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建筑工程等领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加大整治力度,一旦发现严重违法行为,要迅速关停违法经营场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无照经营处罚办法

无照经营处罚办法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2023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2023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2023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根据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形势和社会管理变化,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不仅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也给社会治理带来了诸多问题。

为了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查处和取缔,进一步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特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加强执法力量建设1. 增加执法人员数量,加强执法培训和提升执法水平;2. 完善执法力量配置,增加专门从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人员。

二、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1. 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包括公安、工商、税务、食药监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2.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数据交互,实现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

三、完善法律法规及执法程序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2. 简化执法程序,提高查处效率,确保执法流程合法、公正、透明。

四、加大宣传力度1. 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危害性宣传,引起群众对该问题的重视和参与;2. 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辨识能力。

五、创新执法手段和方式1. 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快速准确查找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线索;2. 利用科技手段,实现对涉案场所的实时监控、远程取证等操作;3. 运用随机抽查、检查站点、突击检查等方式,增加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难度和风险。

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控制1. 制定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规范,强化从业人员的道德伦理教育和法律法规意识;2. 加大对从业人员公益宣教力度,引导他们主动规范经营行为,改正违法行为;3. 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对多次违法者进行联合惩戒。

七、强化监督和评估机制1. 建立定期检查和不定时巡查机制,确保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机制;2. 开展对执法行为的评估和监督,及时纠正工作中的不足。

八、加大处罚力度1. 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2. 对涉嫌违反刑法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2003年版本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2003年版本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023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无证无照经营是指无有效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相关资质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的经营活动。

这种经营行为不仅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损害了正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甚至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以及保障公众消费者的权益,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刻不容缓。

二、整治目标1. 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经济环境;2. 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3. 加强市场监管,提升公众消费者的权益保护;4. 提升政府管理水平,完善市场监管制度。

三、整治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监管力度(1)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订,确保其与时俱进;(2)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3)加强行政处罚力度,建立健全违法惩戒机制,对无证无照经营者进行重罚,确保高压震慑。

(4)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无证无照经营的认知度和警惕性。

2. 强化监管执法队伍建设(1)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执法的专业性和素质水平;(2)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提高整治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效率;(3)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3. 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1)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分析,提高监管效能;(2)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3)优化市场准入机制,加强对经营者的资质审核和监管;(4)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参与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

四、实施步骤1. 制定整治方案(1)按照市场现状和监管需求,制定2023年无证无照经营整治方案;(2)明确整治目标、重点领域、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

2. 加强宣传和教育(1)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无证无照经营的警惕性;(2)开展无证无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度。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为进一步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有效遏制文化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发生,维护文化市场良好秩序,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县文化市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党的和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统一领导、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要求,充分发挥综合执法整体效能,努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通过开展整治行动,力促文化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最大限度地消除危害人身健康、威胁公共安全、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文化市场的安全稳定和科学发展。

二、查处取缔范围(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文化类经营活动的行为,重点是未办理经营许可和未经审批的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无证照网吧、娱乐场所等;(二)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撤销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三)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整治时间和步骤2022年4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在全县开展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行动。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2年4月至6月)。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各乡镇综合文化站要认真开展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排查摸底工作,准确把握本地本辖区无证无照经营分布和数量情况。

对在排查中发现无证照经营行为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查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查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并将调查摸底情况于6月26日前汇总报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二)分类整治阶段(2022年7月至9月)。

开展查处取缔工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

一是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利益和安全的无证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取缔,绝不姑息,对涉及刑事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严肃处理;二是对社会弱势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无严重社会危害的无证经营行为,要加强教育,积极引导其办证办照;三是依法引导符合产业政策,具备经营条件的无证经营户走上合法经营轨道。

2024年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2024年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2024年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____年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一、背景和目标无照经营是指在没有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

无照经营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正常的经济运行,还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不利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____年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本次专项整治的目标是减少无照经营行为,恢复良好的市场秩序,打造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1.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修订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明确无照经营的认定标准、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等。

加大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加违法行为的惩戒效果。

2.加强执法力度增加无照经营的执法力度,加大执法资源投入。

建立健全无照经营查处机制,加强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巡查和发现,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各部门的协同作战,形成合力。

3.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无照经营危害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无照经营的认知和警惕性。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经营道德。

4.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建立举报无照经营行为的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整治行动中来。

对经核实的举报行为,给予一定的奖励,增加举报行为的积极性。

5.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成立无照经营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相关措施的顺利实施。

加强与企业界、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形成整治行动的合力。

6.加强风险防范和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行业监管机制,加强对经营者的事前登记和事中事后监管。

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对风险较大的行业和领域进行重点监管。

及时发现和处置无照经营行为,避免经济损失和社会不稳定。

三、时间计划本次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计划从____年1月开始,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具体时间计划如下:第一阶段(____年1月-6月):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2024年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整治方案

2024年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整治方案

2024年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整治方案____年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整治方案一、背景介绍无证无照经营是指在没有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或执照的情况下,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这些经营者往往违法违规、无法监管,给市场经济和社会秩序带来种种问题,损害了正常经营者合法权益,影响了市场竞争环境,加大了社会管理和执法部门的工作负担。

因此,____年区决定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整治力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监管执法,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整治目标1.建立完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机制,确保市场秩序的规范有序;2.减少无证无照经营的数量,提高市场主体合规经营意识;3.增强社会管理和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4.优化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整治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和后果,提高市场主体合规经营意识。

利用区报、电视、广播等媒体,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发放宣传材料,提升市民和经营者的法律风险意识,引导他们主动申请相关经营许可证和执照。

2.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提高执法力度和频次。

成立专门的无证无照经营整治专家组,负责组织实施整治行动,及时发现问题、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严密的执法网络,加强执法协作,形成执法合力。

3.依法惩处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力度,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对无证无照经营者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协同治理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同治理,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

与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效能。

同时,加强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沟通协作,共同维护社区经济秩序。

5.鼓励合规经营加强对合规经营者的支持与激励。

减免税费、提供优惠政策等措施,鼓励经营者依法申请相关经营许可证和执照,规范经营行为。

为合规经营者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支持服务,提高合规经营的机会成本。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治理措施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治理措施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治理措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及综合治理措施自《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以来,我局与政府有关部门协作,先后多次开展清理无照经营专项执法整治,止20__7年底,全局查办各类案件1231起,清理无照经营375户,占全县有照户的8.9%。

无照经营屡禁不止,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仅今年前半年全县就查处无照经营案件41起,占有照户的2.1%,现结合我县实际,就无照经营查处取缔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及治理的措施进行分析。

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1、无照经营者的法制意识养成难。

一是一些无照经营者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也认识不到无照经营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错误的认为从事经营活动“有试营业期,有效益就办照,没生意就关门……”等等;更有的还因为要其办理营业执照而感到委屈,想不通经营毛巾牙刷酱醋等日常用品的小本生意,竟然还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二是一些下岗人员,因为国家有政策优惠,减这免哪,于是自感无需办照。

三是一部分无照经营者明知法律的一些规定,出于主观恶意,或者是存有侥幸心理偷逃税费,多见的就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流动摊贩(特别是那些学校门口以手推车为工具的流动摊贩);或者是由于无法通过有关审批而干脆不办执照,比如卫生条件不具备的饮食店,无法通过交通运输许可的汽车修理业等;或者是明知自己从事的经营活动为法律严格禁止而只好暗中经营,比如无照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地下作坊。

2、乡村无照经营监督管理难。

一是季节性无照经营。

从事食品、农资、生活和文化用品的贩运商,利用春节、春播、秋收、临冬等时节,主要在农村乡镇等人口集中居住区谋取“暴利”。

这种无照经营多数以“送货下乡”、“商品展销”等名义进行,地点不固定、时间短、商品价格低廉但质量较差,农民群众上当受骗后无法得到赔偿;二是农村城镇化管理措施滞后为无照经营提供了可趁之机。

在农村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部分农民未得到统一规划自建房屋进行出租,部分处于沿街的单位纷纷破墙开店出租,加之管理不到位而出现的大量违章建筑成为农村乡镇主干道无照经营的主要特点;三是庭院商店在偏僻农村比较普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11.10•【文号】工商个字[1997]第270号•【施行日期】1997.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31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97]第2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问题日益突出,不仅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税收的严重流失,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城市的综合治理。

特别是无照经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缺斤少两、制假售假、强买强卖等问题的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决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工商、公安、税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有关部门参加的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小组。

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小组要抽调专门人员,负责对无照经营的日常综合治理工作。

二、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有关清理无照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的意义,使无照经营的综合治理工作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三、对无照经营的综合治理要突出重点。

在城镇,重点清理整顿挤街占道、在居民区随意摆摊设点的无照经营;在农村,重点清理整顿专业村中的无照经营。

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无照经营者,要严厉查处。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第一篇: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制止无证无照经营,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高市场主体行政许可效率的意见》(湖政发〔2004〕70号)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实际,制订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在全市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清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具体要达到二个目标:一是不发生大面积、区域性、行业性、群发性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二是城镇主要街道无证无照经营率低于3%,城郊结合部及全市其它地方无证无照经营率低于5%。

二、工作重点以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为重点整治对象;以城郊结合部、公路沿途、车站码头、校园周边、各类市场等为重点整治区域。

加强对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食品、医疗器械、药品、农资、美容美发、网吧、电子游戏室、餐饮、保险营销、中介服务、区域性块状经济等行业无证无照经营的整治力度,确保整治实效。

三、工作步骤本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从2007年8月1日起至2007月9月30日止,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排查摸底阶段(2007年8月1日至8月15日)各县区政府牵头制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分工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实施。

各职能部门做好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排查摸底工作,摸清当地无证无照经营户的总量,及时汇总上报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堵疏结合、分类整治阶段(2007年8月16日至9月20日)整个整治过程要做到分门别类,分清轻重缓急,有序推进。

各职能部门要从疏导登记着手,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降低准入门坎,放宽申报条件。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3(000)00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三年一月六日
【总页数】4页(P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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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无证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查处无证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查处无证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集中查处取缔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促进专项整治行动走上规范化良性发展轨道。

二、整治重点(一)小作坊、小水泥、小造纸、小冶炼、小炼油、小砖窑、液化气经营点及小加油点、加油车等涉及安全生产、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的经营行为;(二)互联网服务、文化娱乐、餐饮洗浴、旅店、商场等人群聚集场所;(三)餐饮、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美容、营利性医疗机构等涉及人体健康的场所;(四)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危及群众生命安全的场所;(五)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经营场所;(六)城镇主要街道、校园周边、车码头、城乡结合部、工业园区、物流集散地、旅游景区、集贸(专业)市场、生产经营特色村镇等无证、无照经营易发区域;(七)建材加工、建筑材料销售、典当、公章刻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为;(八)房地产中介(含电商、网络平台)、货运代理、职业介绍、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九)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重点查处取缔的其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工作步骤专项整治行动从即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分三个阶段实施:(一)宣传发动、制定方案(即日起至xx月xx日)。

各乡(镇)政府及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动员部署,制定专项行动整治方案。

同时,各成员单位要搞好排查摸底,对于无证、无照经营,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要以公函形式及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及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疏堵结合、集中整治(xx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各乡(镇)政府及成员单位要切实降低准入门槛,放宽申报条件,并通过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引导一批具备基本条件并无重大危害的无证无照经营户申领证照,转为合法经营。

对于不具备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隐患的无证无照经营户,要依照职责分工,分头开展整治,依法予以取缔。

对区域性、行业性的无证无照经营,要把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实行联合整治、攻坚克难、强力推进,务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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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

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
价款。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
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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