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相关法律条款2019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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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完整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

(完整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

《条例》还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准备、应急救援方面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以下是《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应急管理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预防和减轻应急事故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保护和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应急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应急知识和能力。

第三条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范,分类管理,多元化综合施策,形成综合应对和互为补充的应急管理体系。

第四条国家应急管理部门是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国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设立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应急管理工作应当与国家安全、社会治安、消防、南天地震和灾害防止等工作相互协调,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国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演练第八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实施应急演练。

第九条应急演练应当根据灾害事故的特点和应急任务的需要,分为计划演练、不定期演练、突发演练等不同形式。

第十条应急演练应当模拟真实的应急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手段,全面检验应急预案、装备设施和人员技能。

第十一条应急演练的结果应当及时总结,查找不足,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演练经验交流,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章应急救援第十三条应急救援是指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针对受灾群众、财产和环境进行的紧急救助和灾后恢复工作。

第十四条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形成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同作战、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国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器材。

第四章危险源环境应急管理第十七条危险源环境应急管理是指对危险源环境进行事前预防、监测预警、应急调控和事后救援恢复等措施的管理。

(201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01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而制定的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应急救援法律法规

应急救援法律法规

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应急救援工作必须遵循党的领导、全民参与、科学救援、依法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救援机构第五条国家应急管理部门是应急救援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省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设立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向国家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接受监督。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应当设立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接受监督。

第八条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准备、应急救援行动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并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章应急救援预案第九条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组织协调职责、工作流程、处置措施、应急队伍等内容,并报告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公共场所、特种设备等单位和部门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疏散方法、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资源等内容,并报告所在地应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定期修订和演练,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并报告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备案。

附件:1.应急救援法3.应急救援机构设置方案4.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南5.应急救援资源调配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应急救援:指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为了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采取的紧急行动和组织措施。

2.突发事件:指在一定时空范围内,由自然、人为等因素引发的、具有突发性、危险性和不可预见性的事件。

3.应急救援预案: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类型和等级制定的组织协调、资源调配、处置措施等内容的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应急救援法律法规

应急救援法律法规

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和领海、领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救援活动。

第三条应急救援活动应当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组织领导、依法行使职责,实行有序救援、快速反应、多元化合力,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应急救援活动应当遵循救援自愿、优先救援、全程负责、优先保护被救助对象、尊重被救助对象意愿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对应急救援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信息化和联动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培养,推动应急救援科技创新和装备保障。

第六条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工作指挥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厘清职责边界,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决策和有效命令。

第二章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第七条国家和地方应当在应急救援机构中设立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和本地区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应当组织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明确各级应急救援组织的职责、权限和人员编制。

第九条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应当按照专业化、属地化、快速反应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类专业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应当开展常态化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应急救援预查和指导第十一条应急救援预查是指应急救援机构为了了解和熟悉辖区内的地质、气象、水文、交通、通信等情况,预先掌握事故灾难可能发生的地点、程度和影响,并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的潜在灾害和事故进行分类标准化,确定防灾减灾目标,制定应急预案,制定预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库。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应急救援法律法规

应急救援法律法规

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应急救援是指为了应对突发事件,减轻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组织、协调和开展的活动。

第三条应急救援工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履行救援职责,服务社会大局。

第四条应急救援工作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类负责、分级管理、综合施策、公众参与。

第二章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是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应急救援职责。

第七条建立统一、高效的指挥调度系统,形成应急救援工作指挥一盘棋、调度一张网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其作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应急救援预案第九条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条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应急处置预案,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确定预案的编写内容。

第十一条应急救援预案要针对不同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救援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协作机制。

第四章应急救援资源保障第十二条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统筹规划应急救援资源,保障救援工作的需要。

第十三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建设和储备工作。

第十四条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应急救援指挥调度信息平台,提高救援工作效率。

第五章应急救援人员队伍建设第十五条加强应急救援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六条应急救援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必要的应急救援技能和知识。

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应急救援人员参与社会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水平。

第六章应急救援信息共享与发布第十八条鼓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传递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应急救援预案方面的法规

应急救援预案方面的法规

应急救援预案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预防和控制事故,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预案,是指为应对突发事件或者事故,采取预先制定的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应急资源等,以迅速有效地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计划。

第三条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快速反应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应急救援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有效的编制。

第六条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二)应急救援措施和应急处理程序;(三)应急救援资源和应急物资的配备;(四)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五)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和更新。

第七条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根据事故风险的特点和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三章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第八条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明确应急救援职责,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第九条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应当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反应速度。

第十条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应当加强应急救援资源的配置和管理,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应急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应急救援预案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监督管理办法,对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实施和修订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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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演练。
演练。
人员公布。
并体现自救互救和
危险化学品单
先期处置等特点。
位应当将其危
险化学品事故
应急预案报所
在地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安
一.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规定
对象 项目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
企业 应急预案
第七条易燃易爆物 品、危险化学品等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 单位,矿山、金属 冶炼、城市轨道交 通运营、建筑施工 单位,以及宾馆、 商场、娱乐场所、 旅游景区等人员密 集场所经营单位, 应当将其制定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报送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备案,并 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
从业 人员
第二十五条 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 对从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保证从业 人员具备必要的 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 全操作技能,了 解事故应急处理 措施,知悉自身 在安全生产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对 从业人员进行应 急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 备必要的应急知 识,掌握风险防 范技能和事故应 急措施。
对象 项目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
主要 负责 人
第十八条 生产 第七十一条 经营单位的主要 发生危险化学 负责人对本单位 品事故,事故 安全生产工作负 单位主要负责 有下列职责: 人应当立即按 (六)组织制定 照本单位危险 并实施本单位的 化学品应急预 生产安全事故应 案组织救援, 急救援预案; 并向当地安监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 第三十八条 生产 品险、物品危的险生化产学、品经等营危、经营单位应当按照 储存、运输单位,矿 应急预案的规定,
山、金属冶炼、城市 落实应急指挥体系
轨道交通运营、建筑 、应急救援队伍、 施商工场单、位娱,乐以场及所宾、馆旅、应急物资及装备, 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 建立应急物资、装
所经营单位,应当建 备配备及其使用档
应急救援措施, 应启动情况报告安
并按照国家有关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规定报告事故情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
况: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迅速控制 的部门。
危险源,组织抢
救遇险人员;
一.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规定
对象 项目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
企业 应急启动
第十七条 发生 第三十九条 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后,经营单位发生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应 时,应当第一时间
当立即启动生产 启动应急响应,组
安全事故应急救 织有关力量进行救
援预案,采取下 援,并按照规定将
列一项或者多项 事故信息及应急响
第三十一条 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组织 开展本单位的应急 预案、应急知识、 自救互救和避险逃 生技能的培训活动 ,使有关人员了解 应急预案内容,熟 悉应急职责、应急 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 地点、内容、师资 、参加人员和考核 结果等情况应当如 实记入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档案。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
企业 应急启动
(五)根据需要 请求邻近的应急 救援队伍参加救 援,并向参加救 援的应急救援队 伍提供相关技术 资料、信息和处 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 现场秩序,保护 事故现场和相关 证据; (七)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应 急救援措施。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规定
一.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规定
对象 项目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
企业 应急队伍 第七十九条 危 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 以及矿山、金属 冶炼、城市轨道 交通运营、建筑 施工单位应当建 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规模 较小的,可以不 建立应急救援组 织,但应当指定 兼职的应急救援 人员。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 第三十八条 生产
物危营品险、、物储危品存、险的运化生输学产单品、位等经,经 应营 急单 预位 案应 的当 规按 定照 , 矿山、金属冶炼、城 落实应急指挥体系
市轨道交通运营、建 、应急救援队伍、 筑馆旅施、游工商景单场区、位等娱,人乐以员场及密所宾集、应 建立急应物急资物及资装、备装, 场所经营单位,应当 备配备及其使用档
队伍。
对象 项目 企业 应急队伍
一.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 生产安全事 全管理条例 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生产 第三十八条 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及 经营单位应当按照
时将本单位应急 应急预案的规定,
救援队伍建立情 落实应急指挥体系
况按照国家有关 、应急救援队伍、
企业 应急预案 第七十八条 生 第七十条 危 第五条 生产经 第十二条 生产经
产经营单位应当 险化学品单位 营单位应当针对 营单位应当根据有
制定本单位生产 应当制定本单 本单位可能发生 关法律、法规、规
安全事故应急救 位危险化学品 的生产安全事故 章和相关标准,结
援预案,与所在 事故应急预案,的特点和危害, 合本单位组织管理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停业整顿;构成 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犯罪的,依法追 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
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 究刑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危险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一.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规定
对象 项目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
企业 应急演练
第八条 易燃易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 物品、危险化学品 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 等危险物品的生产、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 经营、储存、运输 划,根据本单位的事 单位,矿山、金属 故风险特点,每年至 冶炼、城市轨道交 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 通运营、建筑施工 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 单位,以及宾馆、 急预案演练,每半年 商场、娱乐场所、 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 旅游景区等人员密 置方案演练。 集场所经营单位,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 应当至少每半年组 演练结束后,应急预 织1 次生产安全事 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 故应急救援预案演 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 练,并将演练情况 进行评估,撰写应急 报送所在地县级以 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分析存在的问题,并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 理职责的部门。 意见。
规定报送县级以 应急物资及装备,
上人民政府负有 建立应急物资、装
安全生产监督管 备配备及其使用档
理职责的部门, 案,并对应急物资
并依法向社会公 、装备进行定期检
布。
测和维护,使其处
于适用状态。
一.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规定
对象 项目
安全生产法
企业 应急物资 第七十九条 危 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运 输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城 市轨道交通运营 、建筑施工单位 应当配备必要的 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和物资,并 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保证正 常运转。
地县级以上地方 配备应急救援 进行风险辨识和 体系、生产规模和
人民政府组织制 人员和必要的 评估,制定相应 可能发生的事故特
定的生产安全事 应急救援器材、的生产安全事故 点,确立本单位的
故应急救援预案 设备,并定期 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预案体系,编
相衔接,并定期 组织应急救援 并向本单位从业 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

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运 输危险化学品, 应当根据危险化 学品的危险特性 采取相应的安全 防护措施,并配 备必要的防护用 品和应急救援器 材。 运输危险化学品 的驾驶人员、船 员、装卸管理人 员、押运人员、 申报人员、集装 箱装箱现场检查 员,应当了解所 运输的危险化学 品的危险特性及 其包装物、容器 的使用要求和出 现危险情况时的 应急处置方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
企业 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 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 制过程中,应当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或者实际需要, 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 伍、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 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 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 接,并与相关人民政 府及其部门、应急救 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 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 接。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 改正,处5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五万元以上
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正的,责令停产
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 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 预案演练;未对从业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 》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培训;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 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
应急相关法律条款介绍
一.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规定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规定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规定 四.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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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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