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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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汇总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汇总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汇总解读
一、企业所得税法
1.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企业的营业收入分为三类:25%、20%和17%。

对于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的企业,税率为25%;营业收入超过300万
元至1亿元的企业,税率为20%;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税率为17%。

2.税务义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有以下税务义务:
(1)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登记,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2)企业必须按期申报所得税,并支付相应的税款。

(3)当企业发生变更,如经营范围、负责人、登记地址、企业名称、企业性质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4)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完备会计凭证,保存会计账簿,定期报送会计报告等。

3.免税额度
免税额度是企业所得税中税收减免的措施,有助于企业的发展。

免税
额度一般分为农村小微企业免税额度和经营一定期限内的企业免税额度。

农村小微企业免税额度指由农民经营的企业,按征收期内营业收入的
比例。

【企业规章制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doc 150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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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doc 150页)(1)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一 (7)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 (1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 (1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四 (19)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五 (2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六 (28)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以后小于零的数额。

(28)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30)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扣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3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七 (32)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32)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3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八 (3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九 (37)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 (4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一 (4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二 (47)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三 (5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四 (5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五 (57)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六 (6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七 (6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八 (69)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九 (7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 (7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一 (7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二 (8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三 (86)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四 (9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五 (9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六 (9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七 (10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八 (10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九 (10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十 (11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十一 (11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十三 (1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十四 (12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十五 (127)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十六 (13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十七 (132)解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17日【大字体】【中字体】【小字体】日前,国务院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企业支出扣除的原则、范围和标准,税收优惠等作出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编者按: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使各类纳税人能够更好地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直接参与起草和修改工作的有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详细介绍,对条文逐条进行了详细、权威、深入、精确地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保证这部重要法律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能够顺利实施,使这部重要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国务院及时发布了本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本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本实施条例就属于这一类行政法规,通常冠以“XXX法实施条例”等名称。

本实施条例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下位法,目的是将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企业所得税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执行。

因此,本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抵触,也不得违背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doc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doc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中规定的“企业”(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具体细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明确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改变了过去以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划分纳税人的办法。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和“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到底包括哪些主体?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到底包括哪些主体?这就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列举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企业类型,包括:(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对上述企业进行了具体明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

”“……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股息所得:企业从被清算方分得的剩余资产, 与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相当的 部分
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剩余资产扣除股息所 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所有者投资成本的部分
第二节 收入
新税法对收入的框架体系: 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应税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实际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免税收入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注:与取得收入是否合法没有关系,非 法上的有可税性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内容概要:
主要明确应纳税所得税一般规定,以及收入、扣 除、资产税务处理等
税法从第5条至第21条,共17条 条例从第9条至第75条,共67条 具体包括: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第5条、第9-11条) 二:收入(法第6条、条第12-25条) 三:不征税收入(法第7条、条第26条) 四:扣除(法第8-18条、条第27-75条) 五:非居民企业收入、扣除(法19条、条103条) 六:税基的管理及授权(法20条) 七:税收与会计的关系(法21条)
二、收入
二、收入总额的定义 (一)国际惯例
各种来源、取得各种方式、一切导致净资产 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任何收入不作为应税收 入或不申报纳税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税法定义
税法的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 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货币形式: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 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 豁免等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 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收入
6、租金收入: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 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提供专利权、非专利 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 权取得的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 用费的日期确认 8、接受捐赠收入: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 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 资产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解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日前,国务院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企业支出扣除的原则、范围和标准,税收优惠等作出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企业所得税法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施行,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细化。

实施条例将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步施行。

细化纳税人范围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作了细化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即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同时,为了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

为此,实施条例对“实际管理机构”的政策含义作了明确,即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对非居民企业所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政策含义也作了明确,即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工程作业的场所等,并明确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工资支出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此,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支出实行税前扣除。

税务总局有关专家指出,现行税则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九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释义」本条是关于收入总额中“销售货物收入”的具体内容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中“销售货物收入”的细化。

企业所得税法只是将销售货物收入作为收入的一种形式,而未具体说明“销售货物收入”的含义,也没有列举“货物”包括哪几种类型。

因此,在本条例中有必要回答这些问题。

原内资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本条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修改,将销售货物收入单独规定,将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另外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销售货物收入”主要是企业销售以下几类货物而取得的收入:(一)商品。

是指进入流通领域,专门用来交换的产品,是企业销售货物的最重要的类型。

(二)产品。

是指企业生产的有形成果。

产品可以作为广义的概念,进入流通领域的则成为商品,而没有进入流通领域但是也发生交换的,则是狭义概念的产品。

因此,这里将产品和商品并列作为货物的类型。

(三)原材料。

是指原料和材料的合称。

原料主要是指来自采掘业和农业的未经加工的物品,如矿石、木材等;材料则是原料经过加工后可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的物品,如从矿石提炼出的生铁或炼成的钢,还有木材经过初步加工后形成的用于建造房屋的木构件。

(四)包装物。

是指为包装商品、产品而提供的各种容器。

如桶、箱、瓶、坛、袋等,可随同商品、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以及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都是本条所称企业销售的包装物。

(五)低值易耗品。

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生产经营用的劳动资料、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下的非生产经营用的劳动资料以及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非生产经营用的劳动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五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明确所得与机构、场所之间有无“实际联系”的具体标准的规定。

本条是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中“实际联系”概念的具体明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见,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有无实际联系,直接关系到该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的大小:有实际联系的,那么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实际联系的,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并没有明确到底什么是“实际联系”?这就是本条规定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按照本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如果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以下两种关系的,就属于有“实际联系”:(一)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拥有的股权、债权而取得的。

例如,非居民企业通过该机构、场所对其他企业进行股权、债权等权益性投资或者债权性投资而获得股息、红利或折利息收入,就可以认定为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二)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拥有、管理和控制的财产取得的。

例如,非居民企业将境内或者境外的房产对外出租收取的租金,如果该房产是由该机构、场所拥有、管理或者控制的,那么就可以认定这笔租金收入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本章内容提要」本章分四节,共六十六条,主要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的细化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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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一 (6)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 (9)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 (1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四 (1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五 (2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六 (27)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以后小于零的数额。

(27)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28)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扣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2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七 (30)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30)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3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八 (3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九 (3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 (3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一 (4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二 (4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三 (4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四 (5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五 (5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六 (59)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七 (6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八 (66)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九 (69)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 (7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一 (76)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二 (79)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三 (8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四 (87)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五 (9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六 (9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七 (9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八 (10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九 (10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十 (107)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十一 (11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十三 (116)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十四 (119)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十五 (12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十六 (126)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十七 (128)解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17日【大字体】【中字体】【小字体】日前,国务院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企业支出扣除的原则、范围和标准,税收优惠等作出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新旧条文变化与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新旧条文变化与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原则
简税制
宽税基
低税率
严征管
统一适用范围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将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全部纳入征收范围。 规范和压缩减免税项目,直接优惠改为间接优惠。
法定税率25% 小型微利企业税率20%
建立起体系化和规范化的反避税制度: ①关联方转让定价(41-44条) ③避税地(45条) ②资本弱化(46条) ④一般反避税条款(47条)
统一税前扣除额 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率15% 建立以产业为导向的普适性税收优惠制度
税法优先原则: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二十一条) 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同企业执行不同会计制度,遵从其执行的会计制度) 新旧所得税简明对照.doc 企业所得税条文变化对照表.doc
免税收入(税法第26条)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扣除最高限额
实际发生额×60%;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
实际扣除数额
扣除最高限额与实际发生数额的60%孰低原则。 例如:纳税人销售收入2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扣除最高限额2000×5‰=10万元。分两种情况:
(1)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发生40万元:40×60%=24万元;税前可扣除10万元,调整额30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一 (6)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 (9)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 (1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四 (1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五 (2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六 (27)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以后小于零的数额。

(27)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28)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扣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2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七 (30)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30)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3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八 (3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九 (3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 (3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一 (4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二 (4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三 (4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四 (5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五 (5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六 (59)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七 (6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八 (66)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九 (69)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 (7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一 (76)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二 (79)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三 (8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四 (87)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五 (9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六 (9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七 (9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八 (10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九 (10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十 (107)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十一 (11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十三 (116)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十四 (119)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十五 (12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十六 (126)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十七 (128)解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17日【大字体】【中字体】【小字体】日前,国务院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企业支出扣除的原则、范围和标准,税收优惠等作出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七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释义」本条是关于税前扣除中的收入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细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发生的支出种类很多,形式各异,与企业取得的收入的关系也呈多样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收入与支出的关联、配比等原则要求,并非所有的企业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否则将严重侵蚀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损害国家税收利益。

各国企业所得税法一般都只是允许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才允许税前扣除.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也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原外资税法对此没有直接作出规定。

统一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明确了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是企业所发生的准予税前扣除的支出都必须遵循的两个指导性原则,也是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规定各项扣除项目、标准、范围、方法等的依据。

但是,企业发生的支出在何种条件下构成“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出于立法体例和整体框架的考虑,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对其进行直接界定,而这又直接影响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而影响到企业应纳税额的多少,所以实施条例有必要对此作出界定,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与取得收入有关"本身是一个弹性相对比较大的不确定概念,若将任何与企业所取得的收入有些联系的支出,都界定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那么势必无限制地扩大了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支出范围,架空了支出扣除中的相关性原则,因为企业任何形式的支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都可以与企业的收入扯上关系.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进一步落实税前扣除中的相关性原则,本条进一步将其界定为“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这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本意和税收制度的基本要求.所谓“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是指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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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五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释义」本条是关于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实现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是对原内资税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修改后形成的。

原内资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二)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三)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这次修改,主要是对上述规定作了简化,内容基本一致。

本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例外。

根据本条的规定,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实现的情形及具体方法主要有:(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其实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一个例外,接近于收付实现制原则,主要是出于纳税必要资金的考虑。

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货物(货款回收期一般超过3年),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了一笔信贷资金,因而企业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并相应冲减财务费用。

考虑到在整个回收期内企业确认的收入总额是一致的,同时考虑到与增值税政策的衔接,税法拟不采用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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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一编者按: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使各类纳税人能够更好地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邀请相关部门直接参与起草和修改工作的有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详细介绍,对条文逐条进行了详细、权威、深入、精确地解读。

从本期起,《筹划专刊》对解读的部分内容进行摘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保证这部重要法律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能够顺利实施,使这部重要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国务院及时发布了本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本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本实施条例就属于这一类行政法规,通常冠以“XXX法实施条例”等名称。

本实施条例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下位法,目的是将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企业所得税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执行。

因此,本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抵触,也不得违背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进行界定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具体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但是,到底哪些企业属于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呢?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具体明确,这正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本条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一、排除在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照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也可能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取得收入),也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但是不论其为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都必须严格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都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本实施条例之所以要把外国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排除在外,主要是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原意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财产与出资人的财产密不可分,生产经营收入也即出资人个人的收入,并由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为避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才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而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境外投资人没有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而且,如不对这些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则造成税收漏洞,影响国家税收权益。

此外,对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内的外国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也是一直延续传统的做法,不存在异议。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依照外国法律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照本条的规定,凡是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即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即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的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主要指依照我国先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据此,个人独资企业是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其生产经营所得也即出资人个人所得而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所得,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合伙企业也是以合伙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

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来说,其生产经营所得也即合伙人的所得而由合伙人依法纳税;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来说,其生产经营所得也是分别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依法纳税的,企业本身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所得,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本条则进一步明确为依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非居民企业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中规定的“企业”(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具体细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明确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改变了过去以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划分纳税人的办法。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和“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到底包括哪些主体?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到底包括哪些主体?这就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列举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企业类型,包括:(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对上述企业进行了具体明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

”“……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考虑到我国的企业形式目前已经有了很大变化,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上述分类不再完全合适。

因此,本条在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进行细化时,并没有完全照搬上述规定。

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的具体范围本条第一款对“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作了规定。

根据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成立的依据为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中的“法”是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目前我国法人实体中各种企业及其他组织类型分别由各个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等,都是有关企业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成立的法律、法规依据。

(二)在中国境内成立。

这是属地管辖原则的体现,即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其成立条件、程序以及经营活动等方面都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

属地管辖原则与一国的领土主权密切相关,是确定国家法律管辖权的基本原则之一。

(三)属于取得收入的经济组织。

企业所得税是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所以,纳税人必须是取得收入的主体,才能属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本条也采取列举的方法明确了“企业”的具体范围。

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都统称“企业”。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包括以下各类取得收入的组织:1.企业。

包括公司制企业和其他非公司制企业。

其中公司制企业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是目前和今后我国企业的主要形式。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是企业所得税法最主要的适用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本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这里的“企业”,不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但是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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