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管理体制调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管理体制调整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11.03•【文号】国税发[1994]238号•【施行日期】1994.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管理体制调整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3日国税发(1994)238号)天津市、上海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深圳征收处,加发广州、深圳、湛江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系统是适应改革开放,吸引外资,合作开发我国海上石油资源的需要而建立的一个专业税收机构。
成立十多年来,在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宣传、执行税法,完善海洋石油税收政策,以及征收管理和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做出了显著的成绩。
为了进一步适应当前财税体制改革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新情况,经国家税务总局党组研究,决定1995年1月1日起调整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管理体制。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的原则(一)这次对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的调整只是管理体制和机构规格的调整。
调整后的海洋石油税务系统对外仍保留原有的框架,对内统一纳入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垂直管理序列,划归所在市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调整后的海洋石油税务系统保持四个不变,即对外名称不变、机构不变、办公地点不变和国务院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变。
根据国务院国函字(82)159号文件和财政部财税字(83)129号文件规定,调整后的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的征管范围仍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和专业公司;与我国海洋石油公司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专为开采海洋石油承包海上生产、生活服务项目的外国公司或企业;专为海洋石油开采工程作业的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和外商合资经营的公司或企业。
这些公司或企业,机构不设在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所在地的,其有关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就近的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负责办理。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16号
类别细类综合发布时间2003.01.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6号令正文《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财政部部长:项怀诚二OO三年一月三十日附件: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我部在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1993年、1997年和1999年七次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1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并逐一做出了鉴定。
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共904件,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今废止的财政规章265件;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639件。
现将这904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综合类1、关于印发199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2000]13号)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6]28号)3、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单收取工本费的复函(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5]144号)4、关于对渔民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通知[财政部(94)财综字132号]5、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92)财综字第114号]6、边防检查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公安部(90)财文字第103号](二)法制类1、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9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1号]2、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复议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财政部(93)财法字第32号]3、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财政部(91)财法字第10号](三)税收类1、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等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9号)2、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财税字[1999]287号)3、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3号)4、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3号)5、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104号]6、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89号]7、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77号]8、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52号]9、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41号]10、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18号]11、关于广东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问题的函[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11号]12、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评价性试生产收入征税问题的规定[财政部(86)财税字第311号]13、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利润率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6)财税字第290号]14、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财政部(85)财税字第246号](四)预算类1、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9]513号)2、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9]393号)3、关于印发《专用车辆审批配备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8]10号)3、关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和处罚依据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447号)5、关于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变相销售购买小汽车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378号)6、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324号)7、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108号)8、关于中央在京单位社会集团购买力按财务管理渠道归口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92号)9、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7]5号)1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6]200号)11、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6]25号)12、关于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加强控购管理的意见(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财控字[1996]2号)13、关于中央企业在地方兴办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有关问题的批复(财政部财预字[1995]50号)14、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4)财预字347号]15、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4)财预字9号]16、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预明电字[1994]3号)17、关于中央四个行业商品零售营业税预算级次及缴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3)财预字第91号]18、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93)财预明电字第2号]19、关于制发《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93)财地字第189号]20、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93)控购字第6号]21、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京所属单位办理机动车辆地方牌照的暂行规定[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总后勤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93)控购字第2号]22、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2)财预字第102号]23,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地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缴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2)财预字第96号]24、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的通知[财政部(92)财地字第63号]25、关于各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业务经费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92)控购字第7号]26、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问题的补充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2)控购字第5号]27、关于严格执行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财政部(91)财预字第136号]28、关于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1)财预字第135号]29、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1)财预字第28号]30、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1)财预字第23号]31、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1)控购字第25号]32、对经济效益下降、亏损增加、拖欠税利的企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财政部、国家税务局(91)控购字第6号]33、关于小汽车、大轿车和摩托车的过户应经过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批的复函[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1)控函字第5号]34、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0)财预字第87号]35、对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规费收入结余是否上缴的请示》的复函[财政部(90)财预字第2号]36、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违纪资金分成审批办法的通知[财政部(90)财地字第112号]37、关于专用囚车免办控购手续范围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32号]38、关于对天津大发等微型厢式货车放开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17号]39、关于审批专项控制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16号]40、关于审批生产、更新和新建单位用小轿车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6号]41、关于不得以租赁方式变相购买销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2号]42、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9)财预字第84号]43、关于颁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89)财地字第73号]44、关于下放港口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财政部(89)财地字第3号]45、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几个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89)控购字第1号]46、关于审批生产、更新和新建单位用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9)控购字第21号]47、关于集团购买小卡车有关社控审批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9)控购字第12号]48、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政部(88)财预字第60号]49、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8)财预字第26号]50、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财政部(88)财预明电字第4号]51、关于所有小汽车、大轿车均属专项控制商品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8)控购字第20号]52、关于中央驻外地单位的集团购买力仍应由地方控办审批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8)控购字第18号]53、关于商检部门罚没收入如何上交和违反财政法规罚款列何科目的函[财政部(87)财预字第191号]54、关于国家物价局直接查处违纪案件的罚没收入和办案费用补助处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87)财预字第63号]55、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上缴中央财政收入给予地方财政分成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审计署(87)财预字第39号]56、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全国控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公安部(87)控购字第10号]57、关于武警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7)控购字第8号]58、关于中央单位现汇临时出国人员用汇审批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6)财外字第982号]59、关于临时出国人员用汇问题的补充说明[财政部(86)财外字第695号]60、关于办理临时出国人员核批现汇手续的通知[财政部(86)财外字第149号]61、关于双排座小卡车不作为专项控制商品管理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6)控购字第5号]62、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有关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85)财预字第23号]63、关于计算民族自治地方5%机动资金的具体规定[财政部(64)财预吴75号](五)国库类1、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库[2000]6号)2、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财政部财库[2000]5号)3、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391号)4、关于乡[镇]级国库工作试点的意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0)财预字第20号]5、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的科研事业费开立“机关团体预算存款”账户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科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86)财预字第58号](六)行政政法类1、关于旅游发展基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外字[1997]12号)2、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财文字[1996]4号)3、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国家旅游局财外字[1996)396号)4、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财外字[1995]333号)5、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外交部财外字[1995]250号)6、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94)财外字412号)7、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93)财文字第740号]8、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278号]9、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外交部(91)财外字第78号]10、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车辆配备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90)财外字第798号]11、关于外事服务收入问题的规定[财政部(89)财外字第572号]12、关于接待外宾宴请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9)财外字第214号]13、关于中央部门接待外宾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88)财外字第207号](七)教科文类1、关于印发《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维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公字[1999]361号)2、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财文字[1998]11号)3、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财工字[1997]324号)4、关于印发《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93)财文字第822号]5、社会文教行政单位预算支出定额制定规则(试行)[财政部(92)财文字第4号]6、关于文教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所办公司财务脱钩、挂钩及验资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90)财文字第794号]7、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90)财文字第101号]8、关于中央级党政干部教育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财政部(83)财事字第134号](八)经济建设类1、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财政部财建[2000]43号)2、关于水利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试行“专户管理、柜台监督”的通知(财政部、水利部、中国建设银行财基字[2000]15号)3、关于出口和以出顶进国产棉有关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发展银行、海关总署财经字[2000]181号)4、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9]37号)5、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9]30号)6、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9]1号)7、关于印发《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工字[1997]365号)8、关于中央商贸周转金呆账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商字[1997]731号)9、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6]637号)10、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财基字[1996]1076号)11、关于由中央财政垫付国家储备棉保管费用的通知(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商字[1996]78号)12、关于下发《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商字[1996]50号)13、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5]60号)14、关于中央补助地方有偿使用资金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4)财基字141号]15、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对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支出实施监督的通知[财政部、国内贸易部(94)财商字220号]16、关于印发《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3)财预字第104号]17、关于建立地质行业多种经营周转金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0)财预字第115号]18、关于烟台、青岛、连云港、黄埔、南通港下放地方后有关预算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7)财工字第210号]19、关于国家储备棉花保管费用补贴款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87)财商字第1号]20、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审查工程预结算工作的通知[财政部(87)财预字第158号]21、关于将海关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有关问题的函[财政部(86)财工字第380号]22、关于对铁路系统职工统一制装问题的意见[财政部(85)财工字第138号]2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财政部、国家建委(78)财基字第35号](九)农业类1、扶贫贷款财政贴息办法(暂行)(财政部财农字[2000]1号)2、关于印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农字[1999]83号)3、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财农字[1998]350号)4、关于下发《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农字[1997]261号)5、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试点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政部财农字[1997]199号)6、关于颁布《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地字[1997]21号)7、以工代赈资金拨付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财地字[1996]214号)8、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财农字[1995]10号)9、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水利部(94)财农字345号]10、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91)财农字第224号]11、关于请加强对中央级农口事业费使用管理的通知[财政部(89)财农字第42号]12、关于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部(86)财农字第002号]13、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财政部(80)财农字第204号]14、农业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和财务管理的试行规定[财政部、农业部(64)财农申字第64号、(64)农财震字第255号]15、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水利电力部(63)财农申字第91号、(63)水利财事字第980号](十)社会保障类1、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财社字[1998]6号)2、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拨付(全国计划)内中直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操作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8]113号)3、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社字[1996]175号)4、关于发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政部财社字[1996]172号)5、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1996]112号)(十一)企业类1、关于调整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事权的通知(财政部财企[2000]256号)2、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财政部财企[2000]75号)3、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经字[1999]143号)4、关于印发《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评字[1999]90号)5、关于印发《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专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8]1号)6、关于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财经字[1998]355号)7、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财评字[1998]136号)8、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455号)9,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120号)10、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119号)11、关于印发《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7]118号)12、关于印发《国家碘盐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7]33号)13、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14、关于印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6)890号)15、关于编报《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快报》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6]92号)1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财政部财工字[1995]59号)17、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18、关于印发《旅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外字[1995]237号)19、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外字[1995]5号)20、关于加强国有资源性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68号)21、关于发布《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27号)22、关于土地使用权评估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函发[1995]21号)23、关于对1990年底以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35号)24、关于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时维护国家股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12号)25、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9号)26、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3)国资办发第66号]27、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2)国资法规发第87号]28、关于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财政部、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92)国资办发第88号]29、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1)财工字第519号]3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政部(91)财工字第374号]31、关于在股份制试点中加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91)国资综发第21号]32、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财务体制应由财政部门核定的复函[财政部(90)财工字第532号]33、关于对中外合营(合作)企业中方董事领取补贴问题的复函[财政部(90)财工字第410号]34、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工作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0)国资商字第21号]35、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0)国资工字第17号]36、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财政部(89)财工字第453号]37、关于华能发电公司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财政部(86)财工字第327号](十二)金融类1、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财政部财债字[2000]37号)2、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金[2000]159号)3、关于下达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公司名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财债字[1999]43号)4、关于解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以下机构营业办公用房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债函字[1999]446号)5、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商字[1998]302号)6、关于商业银行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商字[1998]130号)7、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商字[1997]51号)8、关于修订《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2)财商字第232号]。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适用税种问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标 签】适用税种问题【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油发﹝1994﹞10号【发文日期】1994-04-26【实施时间】1994-04-26【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暂行条例的决文件的通知精神,现将实施新税制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定》和国务院国发〔1994〕10号司(含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明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8.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2月19日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 9.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10.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9月13日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
关联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1998年1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部署,1996年和1997年在全国分别进行了小范围试点和扩大试点,对摸清集体企业“家底”,反映问题暴露矛盾,加强基础管理,以及促进集体企业走出困境,为进一步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了条件。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适应新形势下集体企业改革的进程,经“全国联席会议”同意,1998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指导下,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重大事项由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联席会议议定,日常工作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
各地区在本级人民政府或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本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负责。
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都应由财政(国资)、经贸、税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根据本地区全面铺开工作任务的要求,完善组织体系,加强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业务经费,保证全面铺开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包括所有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而在1996年和1997年末进行清产核资试点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7.31•【文号】财税[2003]172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财税[2003]172号2003年7月31日)海关总署: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03年度组织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1-5),进口符合财税字[2001]186号文件《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免税物资清单》规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1:2003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自营勘探石油(天然气)项目序号项目名称主管地区公司备注1渤海海域勘探项目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2南海西部海域勘探项目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3南海东部海域勘探项目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4东海、南黄海海域勘探项目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附件2:2003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自营开发海洋石油(天然气)项目序号地区油气田主管地区公司1东方1-1油田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2绥中36-1油田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二期开发工程3锦州9-3油田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4渤南油气田群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5埕北油田改造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6歧口18-2油田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7涠12-1北油田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8番禺油田FPSO项目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9曹妃店11-1/11-2油田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FPSO项目10平湖气田二期工程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1南堡35-2油田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12渤海BZ25-1和BZ25-1S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油田FPSO项目13旅大4-2/5-1/10-1油田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14春晓气田群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惠州21-115天然气利用项目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16陆丰13-2油田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附件3:1994年12月31日前批准2003年尚在执行的中外合作开采海上石油(天然气)项目序号区块批准日期合作方主管公司106/171991.12.27雪佛龙海外石油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德士古玛茨沙皮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马来西亚海外石油勘探有限公司211/191992.5.13德士古中国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304/361994.9.14科麦奇中国石油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能源资源海外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411/051994.12.13菲利普斯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菲利普斯石油渤海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532/321994.12.27超准石油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超准能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615/111983.12.12菲利普斯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壳牌勘探中国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715/221985.12.30菲利普斯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壳牌勘探中国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816/081984.1.3意大利阿吉普(海外)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美国雪佛龙海外石油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美国德士古东方石油有限公司929/041985.12.30 BP中国勘探及生产公司流花油田分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科麦奇中国石油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10 16/061985.12.24石油能源开发株式会社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华南石油开发株式会社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日本矿业株式会社11 17/221992.5.13挪威国家石油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12莺歌海1982.10.11 BP中国勘探及生产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科佩克(中国)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13 WAB-211992.5.22克里斯通能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附件4:1994年12月31日后批准2003年尚在执行的中外合作开采海上石油(天然气)项目序号区块签订日期批准日期外方合作者主管公司1 05/36 1996.1.231996.2.26科麦奇中国石油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新田中国石油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能源资源海外公司2 02/31 1996.8.31 1996.9.23雪佛龙海外石油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马来西亚海外石油勘探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3 QHD1998.9.18 1998.9.29BP中国勘探及生产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32/6德士古中国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阿吉普中国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4 16/19 1998.4.31998.5.20雪佛龙海外石油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德士古中国公司5 15/35 1996.12.2 1996.12.31丹文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柏灵顿资源中国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6 15/34 1997.1.16 1999.2.26丹文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柏灵顿资源中国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7 16/02 1999.3.25 1999.4.13丹文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能源开发公司(中国)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8潮-台2002.5.16 2002.12.20中油海外投资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9 15/12 2000.4.26 2000.4.30英国壳牌勘探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菲利普斯中国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1009/18 2000.9.15 2000.10.20美国科麦中国石油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11wc13-2000.10.132000.10.31加拿大哈斯基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1/13-2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1227/10 2001.5.10 2000.7.19丹文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1322/12 1999.12.212000.2.29澳大利亚布莱石油矿业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洛克石油(中国)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帕特赛石油公司澳大利亚石油有限公司1439/05 2001.7.26 2001.9.6加拿大哈斯基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1511/26 2001.12.112002.4.4英国壳牌勘探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16BZ25-1和 2002.10.112003.5.13德士古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BZ25-1S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1723/15 2002.09.232002.11.12加拿大哈斯基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1823/20 2002.09.232002.11.12加拿大哈斯基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1940/30 2002.12.062003.1.13加拿大哈斯基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附件5:2003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作业队伍(增添、更改、维修)项目序号项目内容项目单位1用于地球物理勘探设备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属单位及中外合资合营公司更新、改造、维修和国内承包海洋石油作业的单位2用于海上石油钻井、固井、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属单位及中外合资合营公司试油、测井设备的更新、和国内承包海洋石油作业的单位改造、维修3用于海洋石油安全救生装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属单位及中外合资合营公司置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国内承包海洋石油作业的单位4用于海上生产动力设备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属单位及中外合资合营公司更新、改造、维修和国内承包海洋石油作业的单位5用于采油设施的更新、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属单位及中外合资合营公司造、维修和国内承包海洋石油作业的单位6用于海洋工程作业设备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属单位及中外合资合营公司新、改造、维修和国内承包海洋石油作业的单位7用于海洋石油储运设备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属单位及中外合资合营公司更新、改造、维修和国内承包海洋石油作业的单位8用于海洋石油通讯设备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属单位及中外合资合营公司更新、改造、维修和国内承包海洋石油作业的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8.19•【文号】财税字[1997]106号•【施行日期】1997.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增值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1997年8月19日财税字[1997]106号)海关总署: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现将1997年度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符合“海洋”条件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表)通知你署。
对这些项目进口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中《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符合《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有关规定的物资,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特此通知附件:1997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抄送: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附件1997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表一1997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自营开发海洋石油(天然气)项目┌───┬───┬────────────────┬─────────┐│ 序号│ 区块│油田│主营地区公司│├───┼───┼────────────────┼─────────┤│ 1││ 渤西油田群│渤海石油公司││ 2││ 绥中36--1J区│渤海石油公司││ 3││ 锦州20--2中南平台│渤海石油公司││ 4││ 锦州9--3油田│渤海石油公司││ 5││ 锦州20--2黑油上岸改造与溶剂厂│渤海石油公司││ 6││ 歧口17--2油田│渤海石油公司││ 7││ 渤南油田群│渤海石油公司││ 8││ 绥中36--1整体开发│渤海石油公司││ 9││ 涠西南油田群│西部石油公司││ 10││ 东方1--1气田│西部石油公司││ 11││ 平湖油气田│东海石油公司│└───┴───┴────────────────┴─────────┘表二1997年中国海洋石油公司自营勘探石油(天然气)项目┌──┬─────────────┬────────┬────────┐│序号│区块│ 主营地区公司│作业者│├──┼─────────────┼────────┼────────┤│ 1│渤海湾/辽东湾勘探项目│渤海石油公司│渤海石油公司│├──┼─────────────┼────────┼────────┤│ 2│茑歌海/珠三北部湾勘探项目│南海西部石油公司│南海西部石油公司│├──┼─────────────┼────────┼────────┤│ 3│珠江口勘探项目│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南海东部石油公司│├──┼─────────────┼────────┼────────┤│ 4│东海/南黄海勘探项目│东海石油公司│东海石油公司│└──┴─────────────┴────────┴────────┘表三1997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油田生产维修及设备增添项目┌──┬────┬──────────────┬────────┬──┐│序号│项目名称│内容│主管地区公司│备注│├──┼────┼──────────────┼────────┼──┤│ 1││埕北油田│渤海石油公司│││ 2││渤中34--2/4油田│渤海石油公司│││ 3││锦州20--2气田│渤海石油公司│││ 4││绥中36--1A.B区│渤海石油公司│││ 5││涠州11--3油田│南海西部石油公司│││ 6││涠州11--4油田│南海西部石油公司│││ 7││自立号移动式简易生产平台改造│渤海石油公司││└──┴────┴──────────────┴────────┴──┘表四1997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外合作开发海上石油(天然气)项目┌──┬───┬─────┬─────┬────────┬────┬─┐│序号│ 区块│ 签订日期│ 批准日期│外中方合同者│地区公司│备││││││││注│├──┼───┼─────┼─────┼────────┼────┼─┤│1│05/36 │96.01.23│96.02.26│科麦奇中国有限公│渤海公司│││││││司*哈夫科中国││││││││有限公司中华能││││││││源公司│││├──┼───┼─────┼─────┼────────┼────┼─┤│2│09/18 │96.11.26│96.12.31│德士古中国公司* │渤海公司│││││││西方石油远东公司│││├──┼───┼─────┼─────┼────────┼────┼─┤│3│06/32 │96.04.30│96.07.12│阿莫科东方石油公│渤海公司│││││││司│││├──┼───┼─────┼─────┼────────┼────┼─┤│4│02/16 │96.07.30│96.08.27│埃索中国石油上游│渤海公司│││││││有限公司│││├──┼───┼─────┼─────┼────────┼────┼─┤│5│02/31 │96.08.31│96.09.23│雪佛龙海外石油有│渤海公司│││││││限公司*马来西││││││││亚海外石油勘探有││││││││限公司│││├──┼───┼─────┼─────┼────────┼────┼─┤│6│24/10 │96.11.25│96.12.30│赛敦中国有限公司│东海公司││├──┼───┼─────┼─────┼────────┼────┼─┤│7│16/22 │95.02.08│95.03.13│赛敦中国有限公司│东部公司│││││││*美孚服务(中国││││││││)有限公司│││├──┼───┼─────┼─────┼────────┼────┼─┤│8│16.03 │96.03.08│96.04.16│赛敦中国有限公司│东部公司│││││││*美孚服务(中国││││││││)有限公司│││├──┼───┼─────┼─────┼────────┼────┼─┤│9│16/19 │96.02.28│96.04.16│CACT│东部公司││├──┼───┼─────┼─────┼────────┼────┼─┤│10│15/23 │96.10.30│96.12.31│壳牌勘探(中国)有│东部公司│││││││限公司│││├──┼───┼─────┼─────┼────────┼────┼─┤│11│15/26 │96.12.02│96.12.31│凯恩能源PLC公司│东部公司││├──┼───┼─────┼─────┼────────┼────┼─┤│12│15/35 │96.12.02│96.12.31│凯恩能源PLC公司│东部公司││├──┼───┼─────┼─────┼────────┼────┼─┤│13│15/34 │97.01.16│97.02.26│圣太菲中国能源有│东部公司│││││││限公司│││├──┼───┼─────┼─────┼────────┼────┼─┤│14│27/11 │96.12.10│96.12.30│科麦奇中国石油有│东部公司│││││││限公司*圣太菲││││││││中国能源有限公司││││││││能源资源海外公司│││├──┼───┼─────┼─────┼────────┼────┼─┤│15│潮-台│96.07.11││海外投资公司CNO │东部公司│││││││OC│││├──┼───┼─────┼─────┼────────┼────┼─┤│16│28/22 │96.04.03│96.05.07│埃尔夫石油中国公│西部公司│││││││司│││├──┼───┼─────┼─────┼────────┼────┼─┤│17│24/05 │96.09.24│96.12.05│赛墩中国有限公司│西部公司││├──┼───┼─────┼─────┼────────┼────┼─┤│18│63/15 │96.05.16│96.06.13│雪佛龙海外石油有│西部公司│││││││限公司│││├──┼───┼─────┼─────┼────────┼────┼─┤│19│62/23 │95.02.24│95.04.17│雪佛龙海外石油有│西部公司│││││││限公司│││├──┼───┼─────┼─────┼────────┼────┼─┤│20│50/20 │95.07.26│95.08.23│雪佛龙海外石油有│西部公司│││││││限公司│││├──┼───┼─────┼─────┼────────┼────┼─┤│21│23/10 │95.11.28│96.01.30│凯恩能源PLC公司│西部公司││├──┼───┼─────┼─────┼────────┼────┼─┤│22│23/28 │97.01.16│97.02.26│圣太菲中国能源有│西部公司│││││││限公司│││└──┴───┴─────┴─────┴────────┴────┴─┘表五1997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作业队伍(增添、更改、维修)项目┌──┬──────────────────┬────────────┐│序号│项目内容│项目单位│├──┼──────────────────┼────────────┤│ 1│用于地球物理勘探设备的更新,改造,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属单│││修│位及中外合资,合营公司和││││国内承包海洋石油作业的单││││位││ 2│用于海上石油钻井,固井,试油,测井设│”│││备的更新,改造,维修│││ 3│用于海洋石油安全救生装置的更新,改造│”│││,维修│││ 4│用于海上生产动力设备的更新,改造,维│”│││修│││ 5│用于采油的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 6│用于海洋工程作业设备的更新,改造,维│”│││修│││ 7│用于海洋石油储运设备的更新,改造,维│”│││修│││ 8│用于海洋石油通讯设备的更新,改造,维│”│││修││└──┴──────────────────┴────────────┘。
哪些进口货物可以免税
哪些进口货物可以免税哪些进口货物可以免税1.加工出口免税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子以退税。
(条例第31条)2.特殊货物减免税下列进口货物,可酌情减免关税:(条例第28条)①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货物;③海关检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货物。
3.退回货物免税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
(条例第27条)4.外交人员免税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关税。
(国发[1995]34号)5.边境贸易免税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
(国发[1996]2号)6.生活用品免税中国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连续在境外每满180天,远洋海员每满120天者,可以免税携带一件规定的生活用品,包括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录像机、收录机、组合音响等。
7.避孕用具和药品免税携带不超过海关规定的合理数量的自用避孕用具和药品,免征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关税。
(税委会[1996]17号)8.贷款项目设备免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关税。
(国发[1997]37号)9.投资项目设备免税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关税。
(国发[1997]37号)10.科研教学用品免税科研机构和学校进口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
(国函[1997]3号)11.体育物品免税国家专业运动队进口或国际组织和国外赠送、赞助的体育器材、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关税。
财税〔2015〕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2015.6.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就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下列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2.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3.油气长输管线用地。
二、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用地,用于非税收优惠用途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
四、除上述第一条、第二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确定工矿区范围。
对在工矿区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其税额标准不得高于相邻的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额标准。
六、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税收减免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免税土地情况。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88号]、《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90)国税油发003号]同时废止。
对(89)国税地字第088号和(90)国税油发003号文件规定免税,但按本通知规定应当征税的土地,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6月29日原文地址:/shuishounews/5538.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7]44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03.27
【实施日期】1997.03.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27日国税发[1997]44号)
天津、上海、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涉外石油税制,解决当前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现将几个海洋石油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国承包商在华承包海洋石油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税收问题
外国承包商在华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在计征营业税时,应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对外国承包商承包的应税劳务,凡劳务发生地涉及境内境外的,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仅就在中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征税。
二、关于外国承包商在华销售货物的税收问题
(一)在华无机构的承包商在境外向境内石油公司供应货物或代石油公司在境外采办货物,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不征税。
(二)在华无机构的承包商除销售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5.25•【文号】财税[2012]3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消费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法规类别】关税【发文字号】财关税[2011]32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1.08.08【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支持我国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二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本通知所附管理规定的附1《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指海洋为: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免税进口的物资继续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具体管理规定见附件1)。
四、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税。
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
超出海关规定的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海关批准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通知规定免税。
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税收,并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8.04.28•【文号】[88]财税油政字第6号•【施行日期】1988.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1988年4月28日(88)财税油政字第6号)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搞好所得税管理,现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称“所属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一、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缴纳,分级管理的办法。
总公司的有关税务事项由海洋石油税务局负责管理,所属公司由所在地海洋石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
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事项。
二、根据汇总缴纳,分级管理的原则,总公司暂按季、按年填报全公司汇总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一式两份)。
所属公司暂填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应税所得申报表》及附表(一式两份)。
并分别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报表格式附后)。
三、关于所得税申报。
每季终了,所属公司应将财务报表和应税所得申报表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各主管税务机关。
总公司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财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报送海洋石油税务局。
年度终了,所属公司除按规定时间报送财务报表外,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年度应税所得申报表报送各主管税务机关。
总公司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海洋石油税务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和所得税汇总申报表以及有关资料。
财政部关于2006年度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06年度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1.24•【文号】财关税[2007]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2006年度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2007年1月24日财关税〔2007〕8号)海关总署: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6〕10号),经审核,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06年度组织的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详见附件1、2、3、4、5),按上述通知规定进口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附件1:2006年度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自营勘探海洋石油(天然气)项目-------------------------------------|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单位|主管海关||--|---------|----------------|-----||1|渤海海域勘探项目|(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2)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3)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天津||||分公司(主管地区公司)|||||(4)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5)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6) 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7)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天津||||(8)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湛江||||(9)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深圳||||(10)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上海||--|---------|----------------|-----||2|南海西部海域勘探项|(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目|(2)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3)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天津湛江||||分公司(主管地区公司)|||||(4)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5)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6) 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7)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天津||||(8)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湛江||||(9)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深圳||||(10)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上海||--|---------|----------------|-----||3|南海东部海域勘探项|(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目|(2)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3)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天津深圳||||分公司(主管地区公司)|||||(4)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5)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6) 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7)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天津||||(8)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湛江||||(9)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深圳||||(10)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上海||--|---------|----------------|-----||4|东海、黄海海域勘探|(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项目|(2)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3)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天津上海||||分公司(主管地区公司)|||||(4)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5)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6) 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7)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天津||||(8)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湛江||||(9)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深圳||||(10)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上海|-------------------------------------附件2:2006年度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自营开发海洋石油(天然气)项目-------------------------------------|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单位|主管海关||--|---------|----------------|-----||1|渤中34-1油田|(1)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天津||||分公司|||||〔主管地区公司〕|||||(2)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3)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4)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5)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6) 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7)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天津||||(8)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湛江||||(9)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深圳||||(10)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上海||--|---------|----------------|-----||2|渤中34-3/5油田|(1)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天津||||分公司|||||〔主管地区公司〕|||||(2)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3)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4)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5)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6) 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7)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天津||||(8)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湛江||||(9)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深圳||||(10)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上海||--|---------|----------------|-----||3|锦州21-1油气田|(1)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天津||||分公司|||||〔主管地区公司〕|||||(2)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3)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4)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5)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6) 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7)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天津||||(8)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湛江||||(9)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深圳||||(10)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上海||--|---------|----------------|-----||4|南堡35-2油田|(1)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天津||||分公司|||||〔主管地区公司〕|||||(2)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3)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4)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5)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6) 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7)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天津||||(8)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湛江||||(9)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深圳||||(10)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上海||--|---------|----------------|-----||5|旅大4-2/5-2/10-1|(1)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天津|||油田|分公司|||||〔主管地区公司〕|||||(2)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3)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4)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5)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6) 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7)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天津||||(8)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湛江||||(9)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深圳||||(10)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上海||--|---------|----------------|-----||6|渤南油气田群|(1)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天津||||分公司|||||〔主管地区公司〕|||||(2)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3)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4)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5)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6) 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7)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天津||||(8)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湛江||||(9)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深圳||||(10)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上海||--|---------|----------------|-----||7|歧口17-2东高点项|(1)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天津|||目|分公司|||||〔主管地区公司〕|||||(2)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3)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4)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5)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6) 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7)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天津||||(8)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湛江||||(9)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深圳||||(10)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上海||--|---------|----------------|-----||8|涠州油田群|(1)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天津湛江||||分公司|||||〔主管地区公司〕|||||(2)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3)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4)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5)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6) 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7)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天津||||(8)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湛江||||(9)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深圳||||(10)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上海||--|---------|----------------|-----||9|文昌油田群开发项目|(1)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天津湛江||||分公司|||||〔主管地区公司〕|||||(2)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3)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4)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5)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6) 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7)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天津||||(8)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湛江||||(9)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深圳||||(10)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上海||--|---------|----------------|-----||10|乐东气田工程项目|(1)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天津湛江||||分公司|||||〔主管地区公司〕|||||(2)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3)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4)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5)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6) 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7)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天津||||(8)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湛江||||(9)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深圳||||(10)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上海||--|---------|----------------|-----||11|东方 1-1气田|(1)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天津湛江||||分公司|||||〔主管地区公司〕|||||(2)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3)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4)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5)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6) 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7)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天津||||(8)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湛江||||(9)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深圳||||(10)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上海||--|---------|----------------|-----||12|陆丰13-2油田|(1)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天津深圳||||分公司|||||〔主管地区公司〕|||||(2)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3)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4)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5)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6) 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7)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天津||||(8)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湛江||||(9)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深圳||||(10)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上海||--|---------|----------------|-----||13|番禺30-1气田/惠州|(1)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天津深圳|||21-1天然气开发项目|分公司|||||〔主管地区公司〕|||||(2)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3)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4)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5)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6) 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7)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天津||||(8)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湛江||||(9)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深圳||||(10)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上海||--|---------|----------------|-----||14|西江23-1油田|(1)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天津深圳||||分公司|||||〔主管地区公司〕|||||(2)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3)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4)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5)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6) 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7)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天津||||(8)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湛江||||(9)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深圳||||(10)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上海||--|---------|----------------|-----||15|平湖油气田扩建工程|(1)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天津上海||||分公司|||||(2) 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上海||||〔主管地区公司〕|||||(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4)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5)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6)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7) 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8)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天津||||(9)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湛江||||(10)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深圳||--|---------|----------------|-----||16|春晓气田群|(1)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天津上海||||分公司|||||〔主管地区公司〕|||||(2)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3)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4)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5)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6) 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7)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天津||||(8)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湛江||||(9)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深圳||||(10)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上海||--|---------|----------------|-----||17|西江/文昌FPSO项目|(1) 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主管地区公司〕|||||(2)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3)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4)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5)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6) 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7)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天津||||(8)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湛江||||(9)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深圳||||(10)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上海|-------------------------------------附件3:1994年12月31日前批准的2006年度中外合作开采海上石油(天然气)项目------------------------------------------------------------|序号|区块|批准日期|合作方|主管海关|主管单位|主管海关||--|---|-----|---------------|-----|-----------------|-----|||||||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1|11/19 |1992.5.13 |雪佛龙德士古中国能源公司|天津|||||||||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科麦奇中国石油有限公司|天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2|04/36 |1994.9.14 |||||||||能源资源海外公司|天津|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3|11/05 |1994.12.13|||||||||康菲石油渤海有限公司|天津|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崖城作|深圳海口||||4|莺歌海|1982.10.11|业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科佩克(中国)有限公司|湛江|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天津湛江|||||BP(中国)勘探生产公司|深圳||||--|---|-----|---------------|-----|-----------------|-----|||||||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5|WAB-21|1992.5.22 |奔顿海洋中国公司|湛江|||||||||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天津湛江||--|---|-----|---------------|-----|-----------------|-----|||||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6|15/11 |1983.12.12|||||||||派克顿东方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天津深圳||--|---|-----|---------------|-----|-----------------|-----|||||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7|15/22 |1985.12.30|||||||||派克顿东方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天津深圳||--|---|-----|---------------|-----|-----------------|-----|||||埃尼中国公司|深圳|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8|16/08 |1984.1.3|||||||||雪佛龙德士古中国能源公司|深圳|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天津深圳||--|---|-----|---------------|-----|-----------------|-----|||||新南海石油开发株式会社|深圳|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9|16/06 |1985.12.24|新华南石油开发株式会社|深圳|||||||日矿珠江口石油开发株式会社|深圳|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天津深圳||--|---|-----|---------------|-----|-----------------|-----|||||||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10|17/22 |1992.5.13 |挪威国家石油(东方)有限公司|深圳|||||||||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天津深圳|------------------------------------------------------------附件4:1994年12月31日后批准的2006年度中外合作开采海上石油(天然气)项目----------------------------------------------------------------|序号|项目名称|签订日期|批准日期|合作方|主管海关|主管单位|主管海关||--|----|-----|-----|-------------|----|------------------|----||||||科麦奇中国石油有限公司|天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1|05/36|1996.1.23 |1996.2.26 |新田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能源资源海外公司|天津|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2|QHD32-6 |1998.9.18 |1998.9.29 |雪佛龙德士古中国能源公司|天津|秦皇岛32-6作业分公司|天津||||||||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3|09/18|2000.9.15 |2000.10.20|科麦奇中国石油有限公司|天津||||||||||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BZ25-1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4|BZ25-1S |2002.10.11|2003.5.13 |雪佛龙德士古中国能源公司|天津|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渤中作业公司|天津|||(11/19占|||||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45%)||||||||--|----|-----|-----|-------------|----|------------------|----||||||||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5|09/06|2003.6.17 |2003.6.26 |科麦奇中国石油有限公司|天津||||||||||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CDF11-6,|||科麦奇中国石油有限公司|天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6|12-1.12-|2005.2.27 |2005.11.15|新田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1S|||能源资源海外公司|天津|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WC13-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7||2000.10.13|2000.10.31|哈斯基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13-2|||||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湛江||--|----|-----|-----|-------------|----|------------------|----||||||豪信石油有限公司|湛江||北京||8|22/12|1999.12.21|2000.2.29 |洛克石油(中国)公司|湛江|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天津||||||帕特赛石油公司|湛江|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湛江||||||澳大利亚石油有限公司|湛江||||--|----|-----|-----|-------------|----|------------------|----||||||||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9|39/05|2001.7.26 |2001.9.6|哈斯基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天津||||||||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湛江||--|----|-----|-----|-------------|----|------------------|----||||||||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10|23/15|2002.9.23 |2002.11.12|哈斯基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天津||||||||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湛江||--|----|-----|-----|-------------|----|------------------|----||||||||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11|23/20|2002.9.23 |2002.11.12|哈斯基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天津||||||||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湛江||--|----|-----|-----|-------------|----|------------------|----||||||||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12|15/34|1997.1.16 |1999.2.26 |丹文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深圳|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番禺作业公司|深圳||||||柏灵顿资源中国有限公司|深圳|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天津|||||||||深圳||--|----|-----|-----|-------------|----|------------------|----||||||海外石油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13|潮一台|2002.5.16 |2002.12.20||||天津||||||台南-潮汕石油作业有限公司|深圳|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埃尼中国公司|深圳|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
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财税字[1997]42号
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正文:---------------------------------------------------------------------------------------------------------------------------------------------------- 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1994年4月8日财税字〔1997〕42号)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34号)中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海洋为: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理海域(包括浅海滩涂)。
三、凡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具体物资清单见附件1),依照本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凡国务院规定不得减免税的进口商品,不在上述免税范围之列。
四、外国合作者为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暂予保税,复运出境时予以免税核销。
五、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所指“海洋”范围的油田和勘探开发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每年汇总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六、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所列的免税进口物资,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新星石油公司、地质矿产部分别统一开列清单送海关总署审核,海关总署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批准文件,进口单位所在地海关按批准文件办理减免税手续。
具体审核程序和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七、凡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对外合作项目合同、协议(见附件2),仍按《国务院关于〈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的批复》(〔1982〕国函字23号)中规定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口物资免税清表》执行(见附件3)。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税收协定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税收协定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7.06.08•【文号】[87]财税油政字第11号•【施行日期】1987.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税收协定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87年6月8日(87)财税油政字第11号)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关于贯彻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问题,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042号文件和(86)财税协字第015号文件已分别作出了规定和解释。
各分局在贯彻执行税收协定和有关解释规定中,又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
现根据今年4月海洋石油税务系统召开税收协定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明确如下:一、关于识别外国公司、企业是否属于对方缔约国居民的问题各分局普遍反映,承包我国海洋石油作业的外国公司多数是跨国公司,情况比较复杂,仅凭其填写的总机构或管理机构所在地和法人证书(副本),很难准确地判定其是否为对方缔约国居民。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意见,在判定外国公司是否为对方缔约国居民时,可以要求外国公司、企业提供其所在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证明。
不能提供证明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的待遇。
二、关于如何判定与我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公司是否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的问题外国公司和我国企业联合成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判定该外国公司是否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时,该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机构或固定经营场所可视为该外国公司在华的常设机构。
三、关于一个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承包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作业项目,应否合并计算作业天数并判定为常设机构的问题有的分局反映,一个外国公司同时在中国的几个招标海域或地区承包作业的为数很多,要求对这类企业在华作业的项目合并计算作业天数以确定其在华是否设有常设机构。
根据(85)财税外字第042号文件和(86)财税协字第015号文件的规定,对方一个企业在我国境内连续承包两个或两个以上作业项目的,应仅就属于一个工地或同一工程的作业项目合并计算其作业天数,以确定在华是否设有常设机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字[1998]24号
制定机关பைடு நூலக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
1998.03.06
施行日期
1998.01.01
文号
财税字[1998]24号
主题类别
资源税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石油
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税字[1998]24号)
四川省、重庆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价格和生产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其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2元调至每千立方米13元。
请遵照执行。
1998年3月6日
——结束——
财政部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评价性试生产收入征税问题
财政部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评价性试生产收入征税问题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86.10.27
•【文号】[86]财税字311号
•【施行日期】1986.10.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评价性试
生产收入征税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七日[86]财税字311号)据了解,一些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的油田,在完成初步评价作业的基础上,为了确定该油田的商业性价值,并制订总体开发方案,需要利用临时生产设施,做试验性的原油临时性生产(以下简称评价性试生产),油田转入正式开发后,这种生产即行停止。
为了正确地处理评价性试生产阶段的有关纳税问题,现作如下规定:
一、评价性试生产所产出的原油,包括可以利用的天然气,应按照《工商统一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缴纳工商统一税和矿区使用费,其中原油用实物缴纳。
二、参与合作勘探开发石油的公司,在试生产阶段每年所分得的收入,扣除本公司当年支付的试生产费用后的余额,相应增、减本公司在该合同区已发生的勘探费用。
三、前条所说“试生产费用”,包括评价性试生产所使用的临时生产设施费用。
属于自有的临时生产设施,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不少于六年;属于租用的临时生产设施,其租金支出可以列入当期的试生产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度中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度中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12.30•【文号】•【施行日期】1998.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度中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的通知(1998年12月30日)各省、自治区(不含西藏)、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总局: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中央企业增值税税收资料调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18号)下发后,对中央企业税收资料的调查已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基础管理工作,为各级税务机关提高征收管理效率和政策研究提供了很有价值的资料。
为进一步做好1998年度的调查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1998年度中度企业的调查仍维持现行方式,即不与地方企业调查工作合并进行,分别建库,单独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各地应认真查对往年税务系统的调查户数和中央部委系统调查户数的差别,增补税务系统未包括的原中央部委系统调查的户数。
增补后应对中央企业代码进行重新修订,重点是1998年度内发生行政区划、财务隶属关系、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所属行业变更,或进行合并、分设或关停的企业代码。
各地应充分认识企业代码在数据应用中的作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三、中央企业税收资料的调查,是税务系统内部为弥补原地方企业调查资料的不足而进行的补充性调查,是各地税务机关进行重大税源监控、积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料、服务于税收预算编制、加强税收征管和税收政策分析必不可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因此,各地务必加强领导,以认真的态度抓好调查工作的各个环节,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做到负责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以确保调查工作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四、中央企业税收资料调查数据属机密级,只限于税务系统内部在政策研究和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使用。
中央企业调查数据应逐级上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分别对各自的调查数据统一审核把关,然后直接通过税务系统计算机远程通讯系统上报,不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召开的全国汇审会的汇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更新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更新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3.10.07•【文号】财税〔2023〕51号•【施行日期】2023.10.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消费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更新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23〕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海洋油(气)企业经营变化情况,现就销售或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3中“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所列企业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在“(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项下企业中删除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荔湾作业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文昌13-1/2油田作业公司。
(二)在“(二)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项下企业中增加博道长和石油有限公司、哈斯基石油作业(中国)有限公司、爱思开新技术株式会社和爱思开尔世恩株式会社,并删除台南-潮汕石油作业有限公司。
(三)对“(四)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企业”项下企业名称进行变更:将“胜利石油管理局海洋钻井公司”调整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将“中国石化集团上海海洋石油局”调整为“中国石化集团上海海洋石油局有限公司”;将“上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总公司”调整为“中石化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七条“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按上述调整后的企业名单执行。
三、本通知自上述企业设立登记、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能源石油工业
【发文字号】财税[1998]74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8.04.29
【实施日期】1998.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勘探
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税[1998]74号1998年4月29日)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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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机构海洋运输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8]72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8.04.28
【实施日期】1998.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
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8]72号1998年4月28日)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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