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年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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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年金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企业年金的宗旨是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障水平,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四条企业年金坚持公平和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企业的投入与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公司为2003年5月1日及以后实行新的用工与薪酬制度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岗员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第六条对没有参加用工制度改革的员工,公司同样为他们建立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在他们正常退休后按月发放。

第七条计划参加人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退出本计划:

1.劳动合同期满并且未续签。

2.劳动合同期未满,但是与本企业解除劳动雇佣关系。

3.劳动合同期未满但未经企业批准自动离职。

4.以前参加过本计划,后因某些原因退出,但是再次加入的职工,其在本计划中应享受的权利也履行的义务不变。

第八条当职工要求转移、出国人员要求支付、封存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其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全额支付。但因个人原因与中海油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个人缴纳部分全额转移或支付,公司缴纳部分按以下比例转移或支付:

1.在公司工作不满10年的不予转移或支付;

2.在公司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转移或支付50%;

3.在公司作满20年及以上的转移或支付100%;

4.职工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1~10级的转移或支付100%。

第三章企业年金计划缴费

第九条本计划采取缴费确定型模式(DC),所有缴费记入个人账户。企业年金缴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第十条本计划采取工资基值法,根据职工职务、工龄、突出贡献奖励、照顾老龄补偿等方面,设计企业年金的分配标准;除上述基本因素,我公司还根据自身特点,设置特色补偿因素(学历、工种、家庭状况),全方位地关注员工,为员工提供国内一流的福利水平,以期最大限度保障员工生活,充分鼓舞员工的工作热情,同时彰显我公司作为国际化的大公司应有的风范,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每月缴费额=企业缴费+个人缴费

1.企业缴费=(企业缴费基值×个人综合系数)+老龄补偿金+特色补偿金

2.个人缴费=企业缴费×1/4

3.企业缴费基值:工资总额的5%

4.个人综合系数=职务系数+工龄系数+奖励系数

第十二条关于特色补偿金的说明

1.学历.我公司的蓬勃发展离不开高素质的人才,为了鼓励高学历、高水平的人才加入我公司,鼓励在职员工进行深造学习,故特在企业年金中设置学历因素。

2.工种.由于我公司经营业务的需要,需求多种类的人才,由于不同种类的人才对公司的贡献程度,面临的危险系数存在天然的差别,故在企业年金中设置工种因素,以示公平。

3.家庭.我公司的员工数量庞大,各自面临的家庭状况也大不相同,本着关爱员工与人道救济的原则,我公司对家庭有特殊困难者予以照顾,故在企业年金中设置家庭因素。(由于家庭因素存在不稳定性,故每年进行一次统计更新)

工龄系数

特色补偿金之二工种因素

特色补偿金之三家庭因素(每年统计一次)

第四章企业年金支付

第十三条企业年金的权益归属

1.个人缴费部分100%权益归个人所有

2.公司缴费部分采用“阶梯式归属计划”,依照“公平、福利与激励原则”,以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以及获得的荣誉按下述比例执行:

(1)工作未满一年的,归属比例为0。

(2)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的,归属比例为40%。

(3)工作三年以上未满五年的,归属比例为80%。

(4)

注:员工最多可获得公司缴费的100%

由企业员工年龄结构分析知,21-30岁的员工占45%,员工队伍相对而言比较年轻,采用以上方法可以稳定计划参加人队伍。

第十四条对于未归属权益,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公司有权没收该合同期内计入该计划参加人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

1..当期劳动合同未满就与公司解除劳动雇佣关系;

2.当期劳动合同未满且未解除劳动雇佣关系就自动离职;

3.因违法违纪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4.没收转出的这部分未归属权益将归集至本年金计划的企业账户中,作为本企业年金用于奖励特定人员的津贴。

第十五条企业年金的给付条件

1.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结清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按个人账户积累额(含本息分红)计发,参加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或混合领取。

2.职工在退休前去世,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如果受益人或继承人外加入了一个企业年金计划的,可以要求将本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额划转到受益人或继承人的企业年金计划的个人账户中。

3.出国定居员工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职工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在原则上与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同步,男职工满60岁,女职工满55岁。

第十六条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共有三种支付方式,员工可根据自身需求来自由选择:1.按个人账户累积金额(含投资收益部分)一次性领取。

对于在企业年金计划建立不太长的时间内就退休的职工来说,如占8%的51-60岁之间员工,由

于个人账户积累额有限,采用一次性发放方式较好。

2.按个人账户累积金额(含投资收益部分)计发。

员工可以选择5年、10年、15年、20年期每月等额领取(领取后的剩余部分继续获取投资收益),按月付款到个人存折。降低职工退休后每月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支付;延长个人账户基金运营期限,更多地实现企业年金增值;为企业职工提供长期、稳定、可靠的的退休保障。

3.按个人账户累积金额(含投资收益部分)混合性领取,具体如下:

(1).前5年逐月按1/60支取,剩余额一次性支付;

(2).前10年逐月按1/120支取,剩余额一次性支付;

(3).前15年逐月按1/180支取,剩余额一次性支付。

第十七条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辞职离开工作所在单位时,有新就业单位而其新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个人账户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可以随同转移。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时,将转移职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累计金额将随同转移。没有就业单位的个人账户由原单位管理,待重新就业后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职工被企业按《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的人员,扣减50%划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部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仍然保留,待重新就业后办理转移手续,未就业或就业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待达到退休年龄时给予一次领取。

第五章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本计划所归集的年金基金将委托给企业年金理事会进行受托管理。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由公司经营者代表、职工代表及外聘专业人士组成。

理事会受托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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