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审理中的犯罪引诱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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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的特情引诱与法律规制

毒品犯罪中的特情引诱与法律规制

毒品犯罪中的特情引诱与法律规制作者:郑帆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1期摘要随着国家对毒品犯罪惩罚力度加大,贩毒人员采取的作案手段也更加高端隐蔽,这就增加了侦查机关侦办案件的难度。

特情引诱对侦查机关侦办案件有特殊的意义。

由于我国在法律上没有对特情引诱加以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也日渐暴露出来。

因此,采用法律手段对毒品犯罪中的特情引诱加以规范成为现实需要。

关键词毒品犯罪特情引诱侦查法律规制作者简介:郑帆,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283-02近年来,我国的毒品犯罪屡禁不止,毒品犯罪侦破难度大,毒品交易的隐蔽性使得毒品在社会中流通。

而特情引诱的使用使公安机关在侦破毒品案件时更加容易。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规定,特情引诱指侦查人员为侦破一些毒品案件,向具有某种犯罪倾向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犯罪的机会,或者对其进行某种程度的引诱,从而使其实施犯罪行为,侦查机关则在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将其抓获的一种特殊的案件侦查方法。

特情引诱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犯意引诱、数量引诱、间接引诱。

但迄今我国尚无关于特情引诱的专门性法律规定,立法上的漏洞使得毒品犯罪中的特情引诱的使用存在问题,因此,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毒品犯罪中特情引诱的相关规定及适用条件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 151 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从此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对特情引诱的使用有了一个初步的规定,但是具体的适用条件,以及特情人员违法后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还无相关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特情引诱早已被侦查机关大量使用,在毒品犯罪中使用的较多,据广西桂林某城区检察院统计,该院在1998年至1999年6月受理这两类案件94件,其中就有80.85%的案件运用诱惑侦查手段。

贩卖毒品罪之“特情引诱”附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之“特情引诱”附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之“特情引诱”附辩护词贩卖毒品属于严重刑事犯罪,当前⼀些涉案毒品数量⼤,被告⼈基本是重罪,乃⾄死刑。

本案特殊性在于不排除特情引诱的情节,最终法院判处死缓,被告⼈得以“保命”。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接受被告⼈梁x的委托,作为其辩护⼈,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本案中被告⼈犯意的形成是基于警⽅的侦查诱惑,也即‘特情引诱犯罪’。

起诉书指控:2013年1⽉30⽇,被告⼈与阿龙(特情)商议贩卖毒品。

阿龙打电话叫被告⼈找毒品,称有⽼板来龙x 县城要5块海洛因,每块8000元。

被告⼈便联系之前认识的毒贩阿成。

2⽉某⽇,被告⼈从阿成处要了5块海洛因,从防x开车携带毒品前往龙x县。

当⽇15时,被告⼈抵达约定的宾馆,当被告⼈与阿龙及两个便⾐民警化装的“⽼板”谈及交易时,被当场捉获,查获5块海洛因(净重1700克)。

案情简单,却包含了太多致命的因素:1)联系被告⼈,提出有⽼板来找毒品的是阿龙;2)和被告⼈交易的是阿龙和便⾐警察装扮的⽼板;3)交易前,阿龙及便⾐民警并没有说明⾃⼰的⾝份,待到被告⼈与阿龙谈及钱货两清时,“⽼板”才亮明⾝份,捉捕被告⼈。

4)公诉书仅指控被告⼈贩买毒品罪,关键的阿龙却另案处理。

从案情分析,本案不排除有“特情”引诱买卖的因素,关键⼈物阿龙被另案处理,恰恰间接证明推理的可靠性。

由于“特情”有组织、有计划、有准备的“引诱买卖” ⾏为,才促使本案犯意能够最终完成。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规定警⽅的职责之⼀是打击犯罪,但是,打击犯罪,是指已然犯罪,⽽不是未然的犯罪。

⼈性都是有弱点的(如贪财、好⾊等等),警⽅当然有权⼒,有义务去发现因⼈性的弱点可能产⽣的⾮法⾏为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但是,警⽅的“特情”或线⼈不应当利⽤⼈性的弱点去诱惑他⼈实施法律禁⽌的⾏为,⽽诱使他⼈成为罪犯,这在法治国家是不被允许的。

要知道,相对于警⽅拥有强⼤强制⼒的“国家执法者”⽽⾔,本案中的被告⼈显得⾮常的弱⼩,⾮常的⽆奈。

毒品犯罪案件中特隋引诱的法律规制

毒品犯罪案件中特隋引诱的法律规制

了平静 , 个 老 乡说 能 联 系到 吸毒 人 员 。 有 力劝 两人 带 毒 品 到 天 津 卖毒 品 挣 大钱 , 两人 几 经 犹 豫 , 不住 诱 惑 , 禁
被 这位 老 乡特 情 “ ” , 人 赃俱 获 . 刑 多年 。 钓 上 后 获
品 的危 害面 。这种 侦查 方式 在 打击假 币 、 品 、 毒 走私 等无
以认 可 。 者认 为虽 然 有 一定 的法 律 依据 , 这 种 法律 笔 但 依 据仍 不 够 具 体 和权 威 , 尚需 进一 步 明确 。 ( ) 自扩 大特 情 引诱 的适 用案 件 范 围 二 擅 由于 目前 在我 国对 于特情 侦查 可适用 于 哪些案 件法
合法权 益 , 有法律工作 者都应 当高度重 视的 问题 。 是所


特 情 引诱 的概 念 、 类及 正 当性 论证 分
从 我 国 司法 实 践 来 看 ,特情 引 诱 一 般 是 指 特 情 在 介 入 侦破 案 件 中对 他 人 进行 实施 毒 品犯 罪 的犯 意 和 数 量 引诱 的情 况 。许 多 学 者根 据 最 高 人 民法 院印 发 的 法
柄双 刃剑 , 之不 当 , 用 会对公 民 的合 法权 益造成 伤害 , 甚
至会将无 辜 的公 民卷入刑 事案件 。 何既能充分 运用特 情 如
引诱 打击犯 罪 , 范潜在 的社 会危 害 , 防 又依 法保 护公 民的
国人 民警 察 法》 1 和 公 安部 18 年 制 定 的 《 事 第 6条 94 刑 特 情 工作 细则 》 特 情 引诱 中特 情 的设 置 、 用及 证 据 对 使 采 纳 等作 出 了规 定 。最 高人 民法 院在 《 要 》 纪 中对 此 予
以上是一起 典型 的特情引诱 毒品犯罪 案件 。 在我 国每

当前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特点难点及侦查对策初探

当前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特点难点及侦查对策初探

众所周知,毒品是人类的公敌。

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近年来更是不断受到国际和国内毒潮的冲击,毒品犯罪形势较为严峻。

虽然经过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加强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亦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但是由于毒品犯罪手法的不断翻新,案情复杂多变,以及有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难点、疑点,给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毒品犯罪工作带来了一些消极的影响。

笔者尝试从缉私警察侦办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角度,对当前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特点,以及预审工作的相关对策作一个粗浅的探讨。

一、近期广东毒品案件概况及特点分析(一)广东毒品走私形势依然严峻。

据统计,2004年,广东海关共立案侦办走私毒品案件45起,抓获涉案人员75人,查获毒品约577千克。

其中走私进境案件24起,走私出境案件21起。

案发地相对集中,主要是广州、深圳和拱北关区。

今年以来在广东海关继续保持反走私高压态势下,查获的毒品走私案件数量增长较快,1-7月共立案侦办走私毒品犯罪案件45起,抓获涉案人员67人,查获各类毒品合计万公斤,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4%和%,走私毒品情况依然严峻。

(二)广东毒品走私主要特点分析。

1. 涉案毒品品种齐全,案发地相对集中且以进境为主。

在今年以来查获的涉案毒品中,海洛因、大麻、MDMA、可卡因、美沙酮、氯氨酮、咪达唑仑、咖啡因、吗啡、蓝精灵等均有查获,走私品种齐全,且案发地较为集中,主要是广州关区的新白云机场、深圳关区的罗湖口岸和拱北关区的行监处旅检现场。

其中广州关区6起,查获走私毒品约千克;深圳关区19起,约千克;拱北关区5起,约千克。

在1-4月查获的30起案件中,走私进境案件20起,查获毒品约千克,分别占立案数和查获数的%和%。

2. 走私渠道主要发生在海关旅检行邮渠道,走私方式主要是行李和人身藏匿。

今年1-5月,广东海关旅检行邮移送案件27起,占立案数的90%,显示海关行邮渠道依然是走私毒品的高发区。

走私方式主要是通过行李夹层藏匿、咖啡袋藏匿、茶叶袋藏匿、在挖空的书籍内藏匿、人身藏匿以及人体藏匿等方式实施。

工作心得: 毒品犯罪案件疑难问题研究

工作心得: 毒品犯罪案件疑难问题研究

工作心得:毒品犯罪案件疑难问题研究201X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XX省XX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在201X年“XX会议”、201X年“XX会议”和201X 年“XX会议”精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毒品犯罪法律适用出现的新情况,适应审理毒品案件尤其是毒品死刑案件新形势的需要,对有关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相关领导讲话进行了系统整理和修改完善,同时认真总结了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经验,全面研究了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问题。

毋庸讳言,该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法院审理毒品犯罪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对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理毒品案件无疑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作用。

为此,以《XX会议纪要》为中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XX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同时旁涉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梳理出当前实践中参照《XX会议纪要》办理毒品案件需注意的若干问题,并初步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以期抛砖引玉之效。

一、《XX会议纪要》与其他解释、文件之间的关系问题目前,毒品犯罪案件应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并参照《XX会议纪要》的规定办理。

对此要注意两点:1、《XX会议纪要》与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应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如201X年“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毒品意见》”)中规定,毒品案件“犯罪地”包括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而《XX会议纪要》所列举的“犯罪地”的具体情形中并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

由于《毒品意见》是有效的司法解释,且系专门针对毒品案件的特别规定,而《XX会议纪要》只是法院系统的内部指导规范性文件,因此实际办案中应按照《毒品意见》将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确定为管辖地。

当然,对于《毒品意见》中未列举而《XX会议纪要》中列举的“运输途径地”,可以视为《XX会议纪要》对司法解释的具体阐释和补充。

诱惑侦查问题研究

诱惑侦查问题研究
( ) 三 分类
借鉴 国外 有关诱 惑侦 查有 关立 法情 况 , 合我 国刑事 司法 实 结 践经 验 , 国诱惑 侦 查制度 的构建 应包 括 以下 几方 面 : 我
( ) 惑侦 查 的适用 范 围 一 诱 首 先 , 查机 关诱 惑 侦 查行 为只 能对 公诉 案件 。 侦 不能 对 自诉 诉 案件 ” 行 诱惑 侦 查 。 查机 关只 能在 不伤 及 、 害任何 公 民、 进 侦 损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合法 权益 的前 提 下 实施“ 诱惑 侦查 ” 再 次, 。
法律 的范 围内实行 , 不利于 对实 践中 的违 法诱惑侦 查进行规 制 。 也 目前 能够看到 的关于诱 惑侦 查的具有 一定规 范效力 的文 件是最 高 座谈会 纪要》 中专 门谈 到 的“ 关于毒 品案件 中特 情 引诱犯罪 问题 ” ,
出的, 中我 们可 以洞 悉最高 法院对 诱惑 侦查 的态度 。 从 三 、 惑 侦查 制度 在我 国的构 建 诱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 se An 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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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 月中 口D 5 ( )
诱惑侦查问题研究
李 思睿
摘 要

Hale Waihona Puke 娜 诱 惑侦 查, 一种 特殊 的侦 查 手段 。 虽然 国外 学术 界对 此早有 研 究 , 我 国在 理论 研 究上 则是 一 个新 的领域 。 由 是 但
罪 时将 其拘 捕 。因此 , 惑侦 查是 在犯 罪 尚未 发生 的情 况下 , 诱 侦 查 人员 主动 开展 的 一种 主动 型 的侦 查 方法 。 2 诱惑 侦查 具有 诱惑 性 。这是 该侦 查手 段 区别 于其 它 侦查 .
方 式 的关键 所 在 。其所 采取 的基 本方 法 , 是 “ 就 诱之 以利” “ 或 示 情境, 也可 能是 提供 犯罪 的机 会 。

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几个疑难问题探讨

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几个疑难问题探讨

摘 要: 尽管刑法及相关 司法解释对毒 品犯 罪作 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 但审判 实践 中不断遇到新情况、 新 问题 , 且犯 罪的手段 具有 多样性、 隐蔽性和智能化的特 点, 团化 、 集 职业化和武装制毒 、 贩毒也呈现猖獗 势
头, 这既增加 了 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 毒 也增加 了审理毒 品犯罪的难度 。其中, 审理毒品案件 时对行为人主 观上 “ 明知” 的认定问题 , 毒品再犯 问题 , 间介 绍毒品犯 罪问题 , 居 毒品犯罪案件 中特情 引诱犯 罪的认定问

毒 品犯罪 案件 中对 行为 人主 观上 “ 知”的 明
认定 问题
从实践 中遇到 的情况看 , 品犯罪 的行为人 往往 对象系毒品是否明知 , 毒 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 , 要加上
对于从其 住处 、 行李 中查 获 的毒品辩 称 “ 知道是 毒 刑法 意义 的 明知两 种情 形 : 不 一是 确定 是 明知 , 二是 概 品”,但 又不能对该毒 品的来 源 和去 向进行合理 的说 然性 明知 。还应 当依据 被告人 实施毒 品犯罪行为 的过
认 识水平 能够认识到 是毒 品犯罪事 实 的 , 应推 定行 用高度 隐蔽 的方式 交接毒 品 , 则 明显 违背合 法物 品惯 常
为人 主观上 具有 “ 明知 ”。上述刑 法理论 界与 实务部 交接方式 的 ; 8 用特制 设备运输 毒 品或者在 运输工 ()
收 稿 日期 :0 9 0 — 0 20 — 1 1
行推定 , 以认定其明知是否存在① 。实务部门则认为 , 关 、 防等 单位 检查 , 其携 带 、 边 在 运输 、 邮寄 的物 品 中 ( 执法人 员检查 时 , 逃跑 、 有 丢弃携 带 办理毒 品犯罪案 件应 当允许推 定 “ 明知 ”。这 种推定 查获毒 品 的 ; 3) 抗 在其 携 带 或丢弃 的物 是一 种 事实推 定 ,即指对 于法 律 尚未 明确规 定 的事 物 品或逃 避 、 拒检 查等 行为 ,

毒品案件侦查中的问题探析

毒品案件侦查中的问题探析

毒品案件侦查中的问题探析摘要:随着毒品犯罪形势的日益严竣,我国缉毒部门在侦查毒品案件时存在线索来源少、证据收集难、办案经费不足等问题。

可通过广碎情报线索来源,物建尖子信息人员,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增加对缉毒部门的投入等措施加强对毒品案件的侦查。

关键词:刑事犯罪;毒品案件;侦查毒品的泛滥不仅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损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破坏社会安定大局,同时也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

面对当前毒品多头人侵、全面渗透的严峻形势,我国缉毒部门不断总结毒品案件侦查的经验,在打击毒品犯罪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保障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但在毒品案件侦查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就毒品案件的特点、侦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毒品案件的特点毒品案件,概括地说就是指需要依法立案查处的涉毒案件,主要包括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治安行政案件和毒品一般行政案件。

本文主要阐述的是毒品犯罪案件。

我国现阶段毒品犯罪的主要形式是过境贩毒和国内生产消费并存。

一方面,境外毒源地的毒品一部分假道我国运往国外,另一部分人境后流人国内消费场所;另一方面,国内易制毒化学品非法买卖、走私出境情况严重。

总体说来,毒品案件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隐蔽性强1.运输过程中的隐蔽性。

贩毒分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有的人货分离,通过铁路或空中特快专递伪装邮寄,有的雇人运毒,自己随车押运。

2.藏毒手段的隐蔽性。

为了伪装逃脱检查,有的通过随身、随车携带物品藏毒,有的利用人体藏毒,有的在汽车等物品中设计夹层藏毒,还有的利用类似物伪装藏毒。

如,一起走私安眠酮案件,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顺利通过海关检查,专门购买薄荷糖,用桶混装后,以薄荷糖名义报关出口走私。

3.交易过程的隐蔽性。

表现在交易时利用先进的交通、通讯工具,不断变换时间、地点,待双方谈妥价格、验过毒资后,才将毒品从另一地点取出交易。

有的毒犯甚至先将毒品藏到大型商场存包柜,待买方将毒资存到其指定帐户上,再告知其存货柜密码取货。

特情引诱情节在毒品犯罪死刑辩护中的运用

特情引诱情节在毒品犯罪死刑辩护中的运用

"特情引诱"情节在毒品犯罪死刑辩护中的运用摘要:毒品是十分危险的东西,毒品犯罪有隐蔽性、流动性等特征,对于毒品一类犯罪的死刑存废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一个重要的话题,但是毒品犯罪的性质本身就十分复杂,存在情节难以查清,法律上的正当性等,律师进行辩护的时候需要借助诱导来进行辩护。

具体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展开分析。

毒品案件是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判处则需要事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文章对这一方面进行深入讨论,以确保法律的公正。

关键词:特情引诱;毒品;犯罪;辩护;定位对于涉嫌毒品犯罪的被告而言,做好辩护十分重要,特情引诱是辩护中常用的形式,在这一个环节中,特情引诱出现严重问题就会导致侦查措施出现问题。

对于案件本身,毒品犯罪有一定的特殊性,不能按照普通刑事案件的方式来思考。

从辩护的角度来看,选择特情引诱的思路也是矛盾的,在没有办法发现疑点的时候组织疑点,也没有任何立法阐明特情引诱地位在案情调查中的地位,导致现实生活中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1.对特情引诱的定位与认识现阶段的立法并没有明确定义特情引诱,而是在不同的语义的不同含义,毒品犯罪案件频发,在司法实践中则是常用的一种方式,不是非特情侦查手段。

为满足审理案件的需求,通常会通过特情侦查来展开审查,但是这一个手段是存在侵害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所以被禁止使用。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即“南宁会议纪要”)的会议中,第一次直观提出对应的背景。

“特殊诱因”是办案审理人员在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不标准侦查举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时候,立足现状,同时又借鉴南宁会议的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明确犯意引诱与数量引诱的含义,区分特情侦查手段介入与特情引诱之间的区别,对原本就有犯罪的意愿的行为进行从重处罚,而对没有犯意的引诱情形可以较前者更轻,后对于双套引诱与警方的数量引诱情况进行区分。

我国的刑法对于特殊案件的引导并没有规定,在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当中仅仅是解释了“技巧破解手段”,这对警察采取的相关措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毒品犯罪调研报告

毒品犯罪调研报告

毒品犯罪调研报告毒品犯罪调研报告当前,毒品犯罪已经成为我国刑事犯罪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更好地了解毒品犯罪的现状和问题,本次调研主要对毒品犯罪的成因、特点及治理措施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

一、毒品犯罪的成因1.社会经济因素:毒品犯罪与人们的经济生活密切相关,一些经济困难的人在追求高额利润的驱使下,选择成为毒品犯罪的从业者,以此来改善生活。

2.传统文化因素:部分地区存在传统的封建文化和习俗,对毒品犯罪的发生形成了一定的容忍态度,以及与毒品相关的谚语和歌曲,间接影响着人们对毒品的认知和态度。

3.国际因素:我国正处于全球毒品贸易的交汇地带,国际贸易的发展与犯罪因素相互交织,使得毒品走私交易更加普遍和便捷。

二、毒品犯罪的特点1.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毒品的流动和滥用导致犯罪率上升,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威胁,尤其是在一些薄弱环节和边疆地区,毒品犯罪问题更加突出。

2.年龄低龄化:毒品犯罪的滋生和发展呈现出低龄化趋势,很多涉毒犯罪分子已经蔓延至中小学生群体,给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

3.跨境走私问题:毒品犯罪不受地域限制,各地区流动着大量的毒品,涉及范围广泛,尤其是跨境走私,增加了打击犯罪的难度。

三、治理措施建议1.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更严厉地处罚毒品犯罪分子,提高违法成本,加强对毒品的监管和管制。

2.宣传教育防控:加强对毒品危害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毒品防范意识,通过教育引导,使广大群众自觉远离毒品。

3.加强国际协作:加强国际合作,加大对毒品走私的打击力度,加强与周边国家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构建起多边、全方位的毒品犯罪打击体系。

4.综合治理:建立一个多部门协作、多措并举的工作机制,加强社区、家庭、学校等基层组织的管理和防控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合力。

结语:毒品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

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宣传教育防控、加强国际合作以及综合治理等措施的有效实施,我们有望在不久的将来实现全面有效地治理毒品犯罪问题,建设一个更加安定和谐的社会。

浅谈毒品犯罪的惩治对策与措施

浅谈毒品犯罪的惩治对策与措施

浅谈毒品犯罪的惩治对策与措施毒品是人人憎恶的东西,对于吸毒者我们会逮捕、让他们禁毒,但是我们更要惩治贩毒者,杜绝根源,你有哪些措施?下面小编带来的是浅谈毒品犯罪的惩治对策与措施。

摘要:当前我国毒品犯罪形势仍很严峻,禁毒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刑事司法工作中要继续坚持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预防、遏制毒品犯罪的作用;也要从毒品危害社会的规律出发,理性看待刑罚作用的有限性,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以宽济严、罚当其罪;在死刑适用方面,既要考虑惩治毒品犯罪的现实需要,也要继续完善适用规则,更加严格地限制适用范围。

就下一步禁毒司法工作而言,要继续加强刑事司法规范化建设,完善禁毒司法工作机制,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助力禁毒,并充分利用司法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推动禁毒司法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关键词:毒品犯罪;惩治对策;政策分析;综合治理。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

刑事司法是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环节,能够以案件数、判刑人数、重刑率等指标直观反映打击毒品犯罪的效能,故而在禁毒工作作用突出、责任重大。

司法机关参与禁毒工作的主要方式是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执行刑事政策,依法运用刑罚惩处犯罪分子。

但司法机关参与禁毒工作的方式又不限于办理案件、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利用司法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综合治理也十分重要。

在“6·3”虎门销烟纪念日、“6·26”国际禁毒日之际,笔者首先从审判工作角度研判毒品犯罪的形势、特点,在此基础上,着力分析司法实践中禁毒刑事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而结合司法机关的工作特点提出加强禁毒司法工作的几项措施。

一、当前毒品犯罪的形势与特点受境外毒品渗透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当前我国仍处于毒品问题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期和毒品治理攻坚期,禁毒斗争形势严峻复杂,禁毒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从审判工作情况看,当前的毒品犯罪呈现如下几个主要特点。

刑事特情在毒品犯罪中的诱惑侦查

刑事特情在毒品犯罪中的诱惑侦查

刑事特情在毒品犯罪中的诱惑侦查特情在毒品犯罪中的诱惑侦查在法制日益健全的当下,绝大多数壹般刑事案件的侦破,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而对于壹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特别是有壹定隐蔽性、组织性、依靠壹般侦查手段难以及时侦破,从而持续危害社会的毒品犯罪案件,司法实践中允许使用诱惑侦查这壹特殊而有效的侦查措施。

但因立法上尚无完善的规定,使得诱惑侦查之界限把握成为合法侦查的必要规制。

壹个合法、有效的侦查手段,其功能的司法实现,能保障侦查权的良性运作,如若滥用则也会成为侵犯公民权利的危险手段。

因此,对诱惑侦查这壹概念及衍生的相关问题进行法律制度体系内全方位的分析以及体系外的社会反思是必需的。

壹、“诱惑侦查”概念的提出和性质分析毒品犯罪案件具有犯罪群体关联性强、犯罪手段隐秘性强等特点,犯罪分子通常单线联系,且且交易双方往往不使用真名实姓,流动性强,犯罪的实施相对隐蔽,赃物查获困难,这些都给侦查机关发现犯罪行为、收集犯罪证据、依法指控犯罪带来极大的难度。

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大多使用诱惑侦查的手段以达到侦破案件的目的。

所谓诱惑侦查,国外又称之为特情侦查、刺激侦查或者卧底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侦破犯罪案件,使用特情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他人进行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

壹举将被诱惑者抓获的特殊侦查手段。

作为侦破特定犯罪案件的壹种特殊侦查手段,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上对此问题的规定仍然是个空白,但其早已为侦查实践所采用,广泛运用于毒品犯罪、制造假币犯罪、网络犯罪等用常规侦查方法难于侦破的案件,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每年侦破的毒品犯罪案件中,采用“诱惑侦查”手段侦破的案件已达三分之二之上。

而在毒品犯罪中诱惑侦查通常被表述为“特情引诱”,壹般指侦查人员或其授权的特情人员为了取得嫌疑人犯罪的证据,特意设计某种情景、条件和环境,主动接近正在着手实施或者有可能参和这类犯罪的人,诱使其实施贩卖毒品等犯罪行为,在交易时将其人赃俱获,从而取得控告犯罪的证据。

毒品犯罪侦查中的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

毒品犯罪侦查中的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

毒品犯罪侦查中的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摘要: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是两种常用的侦查措施,对于打击毒品贩运链条,抓获吸贩毒人员,维护社会秩序有着重大意义。

两者作为侦查机关经常采用的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但本质上却存在不同。

本文将主要以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为例,对这两种侦查措施进行分析,厘清两者的不同,准确界定、区别对待,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也使这两种侦查措施切实成为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利器。

关键词:控制下交付;诱惑侦查;毒品犯罪1.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的概念解析1.控制下交付的概念及特点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是国际社会在打击跨国境毒品犯罪斗争中创设并逐步发展起来的特殊侦查措施。

1988年联合国维也纳国际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首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规定了控制下交付这一做法。

其定义为:在禁毒侦查部门发现有毒品贩运线索或查获毒品并在保密的前提下,将毒品置于警方的严密监视、控制之下,按照毒品贩运者原定的贩运方向、路线、交易地点和交易方式,顺其自然,将毒品最终交付接货人,使侦查部门得以控制毒品贩运的的完整过程,并以此将涉及该案的全部违法犯罪人员一网打尽的侦查措施。

控制下交付具有以下的特点:1.协作性控制下交付往往涉及到多个国家或某一国家的多个行政地区。

因此,在实际案件侦查中,往往需要多个国家或一个国家的多个行政地区逬行侦查合作与联合行动,准确地掌握毒品犯罪案件的情报。

2.隐蔽性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其隐蔽性毋庸质疑,直接影响此次行动的成败、已査获毒品的稳妥与否和警方人员的人身安全。

3.灵活性毒品犯罪分子异常狡猾,反侦查意识很强,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方式、人员、路线等都可能随时变化。

这就要求侦査部门有能力随机应变,根据情势做出分析研判,及时做出调整,当出现不可控制的局面时,为了确保执行任务的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达到控制下交付侦查的目的,指挥人员必须立即终止行动。

浅析毒品犯罪中“特情引诱”的司法认定

浅析毒品犯罪中“特情引诱”的司法认定
说 。 诱 使者 本 没有 犯 罪 意 图 . 因 为受 到 特情 引诱 而 被 是
萌生 犯 意 . 施 毒 品犯 罪 ; 实 对于 数 量 引诱 型 的特 情 引诱 来 说 .特情 的 介入 加 大 了被 诱 使 者毒 品 犯罪 数 量 的 主 观故 意 ( ) 三 特情 引诱 与诱 惑侦 查 的异 同
诱 的存 在 . 后 将 认 定 重 点 放 在 引诱 的数 量 上 . 贩 毒 然 将
者原 先 意 图 贩卖 毒 品 的数 量 与特 情 引 诱 的数 量 进行 区
分。
上. 对被 告 人 从轻 处 理 的 量 刑情 节 美 国 的诱 惑 侦查 则
和 正 当 防卫 、 急避 险等 抗 辩 事 由一 样 , 于 一种 实 体 紧 属 法抗 辩 .即 一 旦法 院认 定 司法 人 员 的 行 为属 于诱 惑 侦 查 . 法 律 后果 不 仅 仅 是 要 排 除 证 据 . 其 而且 将 彻 底 阻 止
{ 在侦查毒品犯罪案件时
的手段 。

大量 采 用 了 特情 引诱

特 情 引诱 的 基础 问题 分 析
第一 . 主体 要 件 。特 情 必须 是 警 察 、 他 司法 人 员 其 及 其代 理 人 . 般公 民不 能作 为诱 使者 特情 引诱 的 本 一
质是 侦 查 机关 及 其代 理 人 设置 的圈 套 .如 果一 般 公 民
果 关 系 , 被 告 人 也 应 酌 情 从 轻 处 罚 对
四川 省人 民检 察 院公 诉 三 处[ 1 0 1 6 03 ]
} }四川 省 泸 州 市人 民检 察 院 公诉 处 [ 4 0 0] 6 60
不 同点 : 首先 , 用 范 围不 同 。特 情 引诱 在 我 国 只 适

犯罪引诱是什么

犯罪引诱是什么

犯罪引诱是什么
引诱是⼀种⼿段,也是犯罪嫌疑⼈为了逃脱罪名所涉及的圈套,当然为了能够破案,相关部门也可以使⽤这种⽅法来达到破案的⽬的,这是法律所允许的情况。

犯罪引诱是什么?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法律资料,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犯罪引诱是什么
犯罪引诱指侦查机关引诱犯罪嫌疑⼈实施犯罪,掌握其犯罪证据,并对其起诉的⾏为。

对于绝⼤多数⼀般刑事犯罪案件的侦破,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及其证据规则,在这些案件的侦查中是不允许使⽤“警察圈套”的。

但是针对⼀些危害严重的有组织的犯罪,毒品犯罪、⾏贿、组织卖淫、伪造货币等犯罪许多国家都允许采取不同于⼀般犯罪的侦查⽅法与⼿段,例如使⽤窃听、诱惑侦查等密侦⼿段,使⽤这种⼿段获得的证据不以⾮法证据予以排除考虑。

诱惑侦查归纳起来有两种类型。

第⼀种类型是诱惑者促使被诱惑者产⽣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学界称之为“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

这种诱惑侦查的主要特征是,被诱惑者原本是没有犯罪意图,在强烈的诱惑下实施了犯罪为。

在这类诱惑侦查中,侦查机关⽆异在诱使或者⿎励⽆罪的⼈犯罪,所以应当属于⾮法的侦查⾏为。

许多国家对“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持否定态度。

第⼆种类型是诱惑者已具备犯意,或已作⼿实施犯罪。

考虑到⽬前贩毒、⾏贿、组织卖淫、伪造货币等犯罪极为猖獗,必须严厉打击,应允许其使⽤。

实践中还有⼀种“数量引诱犯罪”。

数量引诱是指嫌疑⼈有犯罪意图,正在试图买卖毒品,特情出于某种⽬的促成犯罪嫌疑⼈加⼤毒品买卖的数量,或者使本不够判死刑的案件演变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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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办理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毒品犯罪案件办理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毒品犯罪案件办理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呈现高发势头,毒品犯罪已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要犯罪类型。

X年1月份至X 年12月份,我院共办理涉毒犯罪案件17件26人,其中X年4件6人,X年6件9人,X年7件11人。

笔者就我院近三年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进行总结分析,针对办理此类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证据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一、毒品犯罪案件特点一是犯罪主体以青、中年男性为主。

X年以来,在我院办理的17件26人涉毒案件中,犯罪主体以男性为主,男性共16人,占94.1%;其中18至35周岁为14人,占82.3%,35至50周岁为3人,占17.7%。

青年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涉毒犯罪增多,且对毒品的危害盲目无知,有的出于一时的好奇心染上毒瘾后,为获取毒资贩卖毒品或相互约请容留他人吸毒,而走上犯罪道路。

从数据中分析,青年人员涉毒案件明显增多,犯罪群体不断扩大,需引起高度重视。

二是犯罪者多是无业人员。

犯罪主体普遍文化水平低,大多是初中文化程度,有的甚至是文盲,没有正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犯罪主体本身大多参与吸毒,以贩养吸,在自己吸毒的同时约请他人,这种方式极易扩散吸毒范围,促使更多的人卷入吸毒行列,造成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三是毒品种类以冰毒为主,偶尔存在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冰毒化学名甲基苯丙胺,是一种人工合成化学制剂,容易制作,大多数是以自制冰壶进行吸食,极易成瘾,严重损害人体神经中枢和多种机能。

四是犯罪案件类型化。

罪名以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为主。

在17起案件中,其中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有2起,占11.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件14起,占82.3%,非法持有毒品罪1起,尚无其他类型的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案件类型化特点突出。

五是作案地点隐蔽、分散。

犯罪地点多以娱乐场所、旅馆、宾馆、出租屋、自己家里、轿车内等常常成为贩卖毒品场所。

通过近几年查办的涉毒案件中发现,在县城多家宾馆以及犯罪嫌疑人家里等成为涉毒犯罪常发地,因为家里更容易隐藏,不易被发现,也为公安机关侦查带来一定难度。

毒品案件侦查中的问题探析

毒品案件侦查中的问题探析

毒品案件侦查中的问题探析毒品案件侦查中的问题探析摘要:随着毒品犯罪形势的日益严竣,我国缉毒部门在侦查毒品案件时存在线索来源少、证据收集难、办案经费不足等问题。

可通过广碎情报线索来源,物建尖子信息人员,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增加对缉毒部门的投入等措施加强对毒品案件的侦查。

关键词:刑事犯罪;毒品案件;侦查毒品的泛滥不仅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损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破坏社会安定大局,同时也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

面对当前毒品多头人侵、全面渗透的严峻形势,我国缉毒部门不断总结毒品案件侦查的经验,在打击毒品犯罪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保障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但在毒品案件侦查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就毒品案件的特点、侦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毒品案件的特点毒品案件,概括地说就是指需要依法立案查处的涉毒案件,主要包括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治安行政案件和毒品一般行政案件。

本文主要阐述的是毒品犯罪案件。

我国现阶段毒品犯罪的主要形式是过境贩毒和国内生产消费并存。

一方面,境外毒源地的毒品一部分假道我国运往国外,另一部分人境后流人国内消费场所;另一方面,国内易制毒化学品非法买卖、走私出境情况严重。

总体说来,毒品案件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隐蔽性强1.运输过程中的隐蔽性。

贩毒分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有的人货分离,通过铁路或空中特快专递伪装邮寄,有的雇人运毒,自己随车押运。

2.藏毒手段的隐蔽性。

为了伪装逃脱检查,有的通过随身、随车携带物品藏毒,有的利用人体藏毒,有的在汽车等物品中设计夹层藏毒,还有的利用类似物伪装藏毒。

如,一起走私安眠酮案件,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顺利通过海关检查,专门购买薄荷糖,用桶混装后,以薄荷糖名义报关出口走私。

3.交易过程的隐蔽性。

表现在交易时利用先进的交通、通讯工具,不断变换时间、地点,待双方谈妥价格、验过毒资后,才将毒品从另一地点取出交易。

有的毒犯甚至先将毒品藏到大型商场存包柜,待买方将毒资存到其指定帐户上,再告知其存货柜密码取货。

毒品犯罪案件中诱惑侦查措施之分析

毒品犯罪案件中诱惑侦查措施之分析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内容摘要】在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诱惑侦查是一个使用频率较高的侦查方法,对于通过诱惑侦查措施所侦破的毒品犯罪案件,如何对被引诱人的行为作出正确的定性,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一般来讲,对于通过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措施所破获的案件,对被引诱人应以犯罪未遂论处,而对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措施所破获的案件,则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关键词】诱惑侦查;机会提供;犯意诱发;犯罪未遂收稿日期:2010-02-05第一作者简介:张洪成(1978-),男,中国刑警学院刑侦三系讲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毒品犯罪案件中诱惑侦查措施之分析张洪成1陈汉宝2黄海南3在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经常运用到的一个侦查措施就是诱惑侦查。

毒品犯罪中的诱惑侦查,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方法以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对于机会提供型的诱惑侦查,我们的理论及实践上已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可以说,机会提供型的诱惑侦查,对于对行为人进行定罪是不存在疑问的,唯一可能存在的问题就是行为的完成形态属于既遂还是未遂;对于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其本身存在的合理性就一直倍受争议,至于以该方法所侦破案件的定性,就更是众说纷纭。

一、诱惑侦查概说(一)诱惑侦查的概念诱惑侦查肇始于1910年的美国。

美国于1910年FBI 成立后就开始将这种诱惑性手段用于刑事侦查中,在间谍活动频繁的二战期间尤甚。

所谓诱惑侦查,或称诱饵侦查,是指侦查人员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而又没有足够证据时,亲自或使用民间侦查合作者创造情境,诱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然后当场将其抓获的侦查手段。

这种侦查手段的优势在于,由于事先设置了诱饵,整个犯罪过程都在侦查机关的严密监控之下,犯罪嫌疑人很难毁证、匿赃、逃脱,也很难翻供、翻证。

对于侦破一些较难获取证据的案件是极其有效的。

诱惑侦查自其出现之日起就是一个倍受争议的措施,虽然经过近一个世纪的论争,但是即使是最早使用诱惑侦查的美国,其也是在争议中完成对该侦查措施的支持态度的,如1978年第三巡回法院在审判托戈(Twigg)制造毒品案时,根据合法诉讼的原则,明确指出该措施的违法性:“我们不能容忍执法机关所实施的行为及对由这一行为诱发的犯罪所作的起诉。

检察院毒品案件经验材料

检察院毒品案件经验材料

[标签:标题]篇一:毒品案件分析六个问题困扰涉毒案件的依法办理李轩甫李选婕近年来,涉毒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涉毒犯罪的蔓延不但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造成严重威胁,同时还诱发抢劫、盗窃等多种犯罪。

2008年至今年5月,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涉毒案件85件91人,分别占案件受理总数的22.42%和16.67%,由此可见,该县的毒品犯罪活动猖獗,严厉打击已刻不容缓。

笔者认为,实践中,办理涉毒案件中存在的几个难点问题须引起重视:一是重言词证据、轻其他证据,“口供情结”较重。

《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了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仅凭被告人的供述依据不能定案,只有当被告人的供述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供述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毒案件中,多数供述是在“一对一”情况下进行的,知情人少,易形成孤证,需要其他证据佐证才能认定。

但实践中,由于主、客观方面因素的影响,一些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口供情结”浓重,存在对供述以外的证据忽视的情况,尤其是对一些当场“人赃俱获”的案件,其工作重点就放在了迫使犯罪嫌疑人交代上,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对毒品包装物及上面可能存在的指纹、痕迹的提取以及对现场其他证据的固定。

这就容易在证据链条上出现缺口,客观上给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证据不足,案件事实不能认定。

二是忽视收集印证言词证据的间接证据。

在毒品犯罪中,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的处罚,经常采用“少量、多次、流动”的交易手段从事毒品犯罪活动。

有的侦查人员忽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稳定性,在发案之初,对犯罪嫌疑人供述中与涉毒案件事实相关的书证、物证,如电话通话清单、电话录音等其他客观性证据来固定言词证据,以有效对付可能出现翻供翻证的情况。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指控的犯罪在认定上就存在困难,案件就有成为疑案的危险。

三是涉毒案件侦查阶段取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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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审理中的犯罪引诱问题探究
在司法实践中,对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问题和犯罪引诱问题有较大的争议,学术界也有不同的观点。

笔者只就司法实践中贩卖毒品的既未遂问题和犯罪引诱问题谈谈自已的几点意见。

在贩卖毒品犯罪中,还存在着对犯罪引诱如何界定的问题。

犯罪引诱又称“警察圈套”,就是警察设下某种圈套,引人进行犯罪活动,从而取得证据。

在贩卖毒品的犯罪中,一般是警察或警察雇用的原犯罪集团的成员或者在押的被告人扮成“毒贩”,根据已掌握的线索接触嫌疑人,伪装要买或卖出毒品,在对方同意并开始交易时当即将嫌疑犯逮捕。

这种做法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下,除毒品案件外,对行贿,宿娼案件为法律所允许。

在我国,司法工作者习惯将这种“警察圈套”称为“利用特情侦查手段破获贩毒案件”。

所谓“特情”就是警察雇用原犯罪集团中的成员或者成员之外的人,提供线索或佯装购卖毒品,配合警察将其抓获。

包括让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提供同案犯的地址,由公安带毒品充当“毒贩”佯装交易,在交易时将犯罪嫌疑人抓获,这些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际上充当了公安的持情(当然,被告人符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的,可从轻、减轻处罚)。

犯罪引诱又可分为“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

犯意引诱是嫌疑人本没有犯意,是特情提出和促成嫌疑人形成犯意,从而实施贩卖毒品等犯罪行为。

而数量引诱,是指嫌疑人有犯罪意图,正在试图买卖毒品,而特情不是自然地促成犯罪行为向前发展,而是出于某种目的,人为地加大毒品买卖的数量,或者使本不够判死刑的案件演变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此外,还存在“间接特情引诱”,是指受特情引诱的嫌疑人又引起没有犯意其他人实施毒品犯罪或加大数量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形。

对上述不同情形,如何对嫌疑人行为定性,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有的将其一律定为贩卖毒品罪,但在量刑上适当考虑从轻;有的则因为侦查机关取证手段不合法,而对嫌疑人的部分涉毒行为不予定罪。

对此,曾有学者认为,应当区别情况作不同认定:(1)、行为人携有毒品正在寻找买主,有贩毒意图,而运用特情侦查手段将其查获,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2)、行为人持有毒品,但未发现其有贩卖毒品的事实证据,因特情、侦查人员依靠约购毒品而卖出毒品的,不宜定贩卖毒品罪;(3)、行为人原无涉毒犯罪的行为,只因受特情侦查行为引发,出于贪利而购进毒品进行贩卖的,不宜认为是犯罪。

论者进一步论证认为,从根本上讲,这种情形是一种“制造”的虚假犯罪事实,而围绕这种“犯罪”所展开的侦查活动,也是违反侦查纪律,同侦查活动查明和打击犯罪的宗旨相背离的。

因此,对行为人的行为,既不能定贩卖毒品罪,也不能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在美国司法制度中,将与上述情节相同的“警察圈套”案件的定性,以“本来意愿”的原则来处理。

根据这个原则,如果警察仅仅是提供一种“机会”给原本不清白的人,并不算警察圈套。

例如,某人贩毒,扮成吸毒者的警察向他购买大麻毒品使他决定卖给警察,因此而将此人逮捕,因为此人“不清白”,是贩毒者,警
察扮成吸毒者向他购买毒品,是提供了一种“机会”。

反之,如果警察的做法是“创造性的”那么就属于警察圈套。

笔者认为,上述国内学者的观点和美国的“本意原则”,对利用特情手段查获毒品案件或称“警察圈套”案件的处理均有合理及可借鉴之处,但结合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对特情手段中的“犯意引诱”(包括间接引诱有),如果行为人原来清白(包括原无涉毒行为或原有涉毒行为,但此时已停止该行为),由于特情引诱使行为人产生犯意,进而实施贩卖毒品犯罪,即前面所称的“创造性”的活动,使原本清白者犯罪,笔者主张应定贩卖毒品罪,但应从轻处罚。

因为“创造性”的活动有可能激发行为人的犯罪意图,而不是必然激发其犯罪意图,而且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犯罪意图有明确的判断,即他明知贩卖毒品是犯罪行为,而他仍然去实施,这说明其主观上仍有过错,故应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同时考虑到其主观意图是在他人引诱下而产生的,故应对其从轻处罚。

第二,对特情手段中的“数量引诱”(包括间接特情引诱),如果行为人原本不清白(有涉毒行为),由于特情引诱,给行为人提供一种“机会”,以查明行为人已经具有的犯罪意图,正在试图买卖毒品,且拥有一定数量的毒品,特情的加入人为地加大了毒品数量,对此情形,应将行为人的行为定贩卖毒品罪,但特情引诱使行为人本不够判死刑的案件演变为可能判死刑的案件,对其因受引诱而实施的那一宗犯罪,应从轻处罚,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近几年公安机关为了打击贩毒,根据在押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由公安人员带毒品或由公安人员扮成在押犯罪嫌疑人的“马仔”充当毒品交易的“卖方” 或“买方”,同嫌疑人进行交易,将其抓获。

在审理中如何量刑,存在分歧,但全国大多数法院的作法都是分两类情况处理,我们认为是正确的。

第一类情况是毒贩手中已有毒品,公安使用特情或公安参与“交易”。

对这种情况,若查明存在特情引诱的情况,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若经审理查明不存在特情引诱的或者虽使用了特情,但其犯罪与引诱无关,按实际查清的毒品数量量刑。

由于毒品被犯罪嫌疑人控制,早已备好,无论是否使用了特情,均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即认定为犯罪既遂。

第二类情况是行为人欲购买毒品,公安或特情提供毒品充当“卖方”与其交易。

针对这种情况,如果确属特情引诱的,要从轻、减轻处罚。

如果在审判中能查清毒品确系公安或特情提供的,因公安机关携带毒品的目的不是将毒品真正地卖给嫌疑人,而是为了抓获嫌疑人,是一种侦查措施。

毒品由公安机关控制,其“交易”自始就不可能实现其贩卖毒品的犯罪目的,这种因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认定为犯罪未遂,由于这种犯罪特殊性,在量刑上按“必减原则”处理,有的法院作从轻处理,也有的法院作减轻处理,但无论数量多大,都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就北京、上海等法院审理的毒品案件,在死刑复核裁决时也是这样处理的。

无论哪类情况,难以查清特情引诱的,对判处死刑的,都要谨慎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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