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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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标 签】占用税纳税义务人
【颁布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06-01-01
【实施时间】2006-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耕地占用税
成华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成华地税发〔2006〕30号)收悉。经请示省地税局,现批复如下:
一、以乡镇、村组名义将集体所有的耕地直接出租给单位(企业)或个人后,由单位(企业)或个人将耕地转变为非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由用地单位(企业)或个人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以乡镇、村组名义将集体所有的耕地转变为非耕地后(从事非农业建设,且不能复耕)出租的,应按规定由乡镇、村组缴纳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