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标 签】占用税纳税义务人

【颁布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06-01-01

【实施时间】2006-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耕地占用税

成华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成华地税发〔2006〕30号)收悉。经请示省地税局,现批复如下:

一、以乡镇、村组名义将集体所有的耕地直接出租给单位(企业)或个人后,由单位(企业)或个人将耕地转变为非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由用地单位(企业)或个人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以乡镇、村组名义将集体所有的耕地转变为非耕地后(从事非农业建设,且不能复耕)出租的,应按规定由乡镇、村组缴纳耕地占用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