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布有关缴纳关税之各种银元折合率与闽海关税务司往来函件并指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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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即予电告已归由总税务司统辖之税款收入事

为即予电告已归由总税务司统辖之税款收入事

18旧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选编
海关总税务司署机要通令
第1号
1911年11月19日于北京
令各关税务司
事由:为即予电告已归由总税务司统辖之税款收入事
为饬令各关税务司应于11月30日电告其11月之税款总收入,并分别列出洋关、常关及船钞收入之数字。

由于本总税务司需及时了解所统辖之税款之收入,身处已不再效忠北京之各口岸税务司,除告知上述总数外,还应将其在外国银行中以总税务司名义存于税款账中之金额上报。

对于在10月已经脱离北京之口岸,其在外囯银行所存之10月份税 款收入皆应单独列出。

至于无外国银行之口岸,税务司应报告其汇入上海或广州汇丰银行总税务司税款账户之10月或11月税款收入,或仍留存手中之税款收入。

由于总税务司必须尽力统辖关税收入,以满足清偿债务之需。

凡本地无外国银行之口岸,各关税务司应尽可能在11月末前将结余之全部税款汇出。

通常在存入或汇入总税务司税款账户之前,可将海关监督之经费从税款中扣除,但在电报中应表明该款乃何时扣除及其数目。

各关税务司应将该项经费计入A 账户通常项下,并附说明该款已从相关月份之税款收入中扣除,其收据应向本总税务司专项呈报。

随令附去电报格式。

此令。

总税务司
安格联
附件
用于报告1911年11月税收之电报格式
11月总计洋关_______两常关_______两船钞_______两。

存_______银行总计洋关_______两常关_______两船钞_______两其中属十月者洋关_______两常关两船钞。

有关银元折合率及总税务司对征税与汇解原则之评述与指令

有关银元折合率及总税务司对征税与汇解原则之评述与指令

旧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选编165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第2550号(第二辑)1916年8月4日于北京令各关税务司事由:有关银元折合率及总税务司对征税与汇解原则之评述与指令1.兹附去有关纳税银元折合率一事与潮海关之来往公文①抄件供参阅。

各口 岸商业交易中实际已停止使用纹银作为支付手段,因而一再出现此类问题。

处理此事之难点在于海关与商人出发点不同,以致思想混乱结论不清。

在海关 最初着手征税时,有众多重要事项影响管理工作,银元折合率问题未受到应有重视。

所行折合率多定得过低,某些口岸虽曾有改定,但仍有理由认为普遍过低,海 关未能得到按条约有权得到之收入。

某些口岸受当前交易混乱之制约,不得不将银元税款运沪,于是问题得以暴露,方可进行彻底研究,而指导行动之原则亦愈加清晰矣。

2.总税务司忖度所谓思想混乱,源于习惯上只将中国银元视为按数计数之通货,而海关则视为应当视为按重量纳税之银块。

海关观点当然来自迄今尚未废除之条约规定。

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第33条十分明确,内容如下:“税款应根据1843年7月13日广州化验报告以纹银或洋钱向中国政府授权之代收银行缴纳②。

”如无广州化验报告副本,则该条约规定不易理解。

今随本通令附抄件一份,从 中可查知所指洋钱均分列于各项下,并有与关平两换算之折合率。

必须注意1843 年中国尚未铸造银元,亦无外汇银行结算外国金币与中国银两间逐日之汇价。

当时 在华惟一兑换外币为卢比及与中国沿海有贸易关系国家所铸之银元。

因此,统治英 国在华贸易之东印度公司自然希望以权威性之折合率,用卢比支付关税,而沿岸普 遍流通之鹰洋及其他银元,在“化验报告”中亦均包括在内并有所说明。

化验报告中特别提到各面值之“新”元,总税务司推测,中国政府因必须将银元折合成纹银,故为安全起见,只拟按所定折合率收取新铸银元。

条约中所谓“洋钱”必 然指化验报告中所列之银币,而不包括未列入之其他银币。

因此可作为原则规定:海关可要求以纹银缴纳税款,且只需按纹银含量接受广州化验报告中未列名之银。

为传达1935年11月政府颁布之白银国有命令以及总税务司对有关此事之批示与指令事

为传达1935年11月政府颁布之白银国有命令以及总税务司对有关此事之批示与指令事

旧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选编351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第5170号(第二辑)1935年11月19日于上海令各关税务司事由:为传达1935年11月政府颁布之白银国有命令以及总税务司对有关此事之批示与指令事1.兹通令第4025号内通告,所有进口税采用以海关金单位征收,并停止用关平银计税。

其后又发布多项通令,其中第4239号,第4242号及第4530号通令尤为重要,内中详细规定,金单位税款可用金单位兑换券,金单位支票征收,亦可按每日兑换率以白银征收。

第4583号通令继而又宣布,采用国币废除关平银,并指令迄今以关平银征收之出口税转口税附加税及捐税等今后应按国币估价并征收。

并 指出,出口税及转口税应以铸造之硬币为准,而不以历来之纯银重量为准,所有税款应以合法货币作为之硬币交纳。

如此即彻底脱离以前之条约规定原则,改变为海关税款必须以纯银重量,以纹银或等值之银币征收之原则。

考虑到当时国币流通量不足,于是规定国币普遍流通以前仍可接受当地流通之其他银市,但其他货币则须按市场兑换率收受。

2.由此可知,过去除进口税以金单位交纳外,其他税项可用银币交纳之原则始终坚持,近年来政府曾实行各种货币改革,该原则不变。

3.目前,鉴于政府1935年11月3日之白银国有命令,形势所然,海关必须打破过去传统,废弃海关关税可用银两银币交纳之原则。

4.简言之,政府命令已于报纸公布,自1935年11月4日起,以中央、中国、交通三家政府银行所发行之钞票定为法币,其他银行发行之钞票仍准流通,但将逐渐以中央银行钞票换回;所有完粮纳税及一切公私款项之收付,概以法币为限;禁 止使用银元及银锭;并自上述日期开始,凡银钱行号、商店、及其公私机关或个人持有银本位市,或其他银币、银锭者应交由新成立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之银行兑换法币,除国币按面额兑换外,其余银类各依其实含纯银量兑换。

5.政府目前采用之措施实为银根紧缩之经济形势下所迫而为,1934年10月施行征收银出口税兼课平衡税(参阅通令第4971号),为政府保护国家之通货之。

为告诫各税务司审慎对待与各地方事实上及法律上政府之关系事

为告诫各税务司审慎对待与各地方事实上及法律上政府之关系事

旧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选编29海关总税务司署机要通令第4号1912年3月14日于北京令各关税务司事由:为告诫各税务司审慎对待与各地方事实上及法律上政府之关系事第1881号通令已通知中华民国宣布成立,袁世凯3月10日在北京宣誓就任临时大总统。

去年10月11日开始之政治变革第一阶段已落下帷幕。

目前已有机会研究海关所处地位。

特此稍加解释,供各税务司遵循。

经过此次危机,对所有身处负责位置者均属考验。

虽然尚无彼此情况完全相同之口岸,但遍布革命地区进展迅速之局面迫使主管人员采取应急行动。

在经常无从获得总部指示情况下不得不由个人负责做出决定。

在口岸承认当地事实上之统治者方面,多少表现为权宜之计。

但各地均需讲求策略,以审慎态度结合耐性及常识,以求达到控制税收及保持税收机构完整及稳妥运行此一重要目的。

在财政系统全部瓦解时期,海关担当维护国家信用之角色,以及各税务司为公众利益所作之一切,已为人所公认,诚堪嘉许。

对过去诸位千辛万苦甚至甘愿冒险完成任务,本总税务司愿借此机会表示感谢。

即将出现之重建时期将呈现另一种困难,但依然需要耐性,容忍及策略。

中央 政府可能一时无法恢复行使统辖地方政权权力。

在此过渡时期,必须格外注意,以避免政府与各省当局,或政府与外国之间之不和谐关系。

革命进展过程中,各税务司脱离地方控制或敬而远之之情况已再难保持,因为国家在名义上已经统一。

以前 事实上之统治者随事态之发展已改变为法律上之各省当局。

海关既不能置之不理,亦不能保持一定距离。

各省省长任命相当于海关监督之人选,可能各关税务司不能引为同僚,或根本不称职。

此项任命虽属临时过渡性质,有待于中央政府批准或更换,但各税务司必须视其为正式任命,准备与如此任命之人员来往并建立关系。

在 非经总税务司专门指令尚不得轻易改变各口岸现行处理及汇解税款方式之情况下,海关监督或委员要求提供有关税收及当地海关情况时,应随时予以完全满足。

日后 地位澄清时,海关税务司与地方当局之关系可能须即发出必要指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1.12.31•【文号】海关总署令第95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已于2001年12月25日经署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对外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和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同时废止。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估价原则,依据本办法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二章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第三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使用不受限制,但国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二)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三)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因买方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除非能够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作出调整;(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

为奉部令以转奉国民政府令修订国货暨洋货战时消费税征税品目及由税率暂行表等因合行令

为奉部令以转奉国民政府令修订国货暨洋货战时消费税征税品目及由税率暂行表等因合行令




品目及
税 率表
名蓆項下之(乙)臺灣蓆兩本蓆兩目予以删去並將訂號列訂為(甲)花
印本各一份附洋貨戰時消費
表公布之此令各等因本部經向國府文官處文官局洽取上項
行表公佈之此令(二)玆制定洋貨戰時消費
政府四月十一日令(一)兹修正國貨戰時消費
二月養日先將原擬
「關於本部改訂之國貨
關務署本年四月十五日則字第一九三九號代電開:
731
旧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选编
表規定分別征收戰時消費
税 以裕
爲 「製成藥品在
内 」餘無變動海關應自本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照新
係照部擬原案將「藥材香料」項下所註「製成藥品除外」字樣改
電抄發部擬
税 表之原規定之國貨戰時消費
蓆(乙)籐蓆(丙)蒲草丁草蓆(戊)其他等五目外餘均照本署二月養代

收除由部另電飭遵外仰速電
財政部本年四月十七日關渝字第一 二六六八號代電,案同前
0
;奉 此 , 正 轉 飭 間 ,復奉
各 關 準 備 實 施 手 續 為
要」。
爲内 「製成葯品 除第九項
税税
案奉
由 事為奉
税 率暫行表等因合行令仰遵照並佈告週知由
部令以轉奉國民政府令修訂國貨暨洋貨戰時消費

令 各

表抄發該總




税 征 税

洋貨備在案現奉國民
税税
率表 内
税 品目及
征稅品目及稅率暫
表本署經於本年





5號未列9 6

品目及
税暂
表行
海 關 總
税 務 司 署 通 令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计核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适用汇率的函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计核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适用汇率的函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计核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
逃税款适用汇率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0.08.12
•【文号】税管函[2010]149号
•【施行日期】2010.08.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
正文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计核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
适用汇率的函
(2010年8月12日税管函[2010]149号)青岛海关:
你关《关于计核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适用汇率的请示》(青关税发[2010]310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征管办法规定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计征汇率适用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

由于印度尼西亚卢比不属于在中国银行开展外币兑换的币种,无法直接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需要通过美元进行套算,因此请你关按照走私行为发生日适用的美元对人民币计征汇率和走私行为发生日上一个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中印度尼西亚卢比对美元的折算率,将印度尼西亚卢比套算为人民币计核税款。

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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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
第2587号(第二辑)
1916年11月21日于北京
令各关税务司
事由:为公布有关缴纳关税之各种银元折合率与闽海关税务司往来函件并指示事
继第2550号通令有关缴纳关税之各种银元折合率一事,现抄附总税务司与福
州海关税务司往来函件,以使各关对此进一步了解,并供参考。

福州税务司本着认真与实际之态度按照第2550号通令之精神办事,本总税务司希望其他汇解与兑换状况有待改进之各关均能效仿。

此令。

总税务司
安格联
附件
闽海关税务司呈总税务司函
第5391号总税务司
1916年10月2日于福州
总税务司:
1.遵照第2550号通令有关税款之银元兑换与汇解所用折合率之指令,鉴于在 福州征收之关税金额与将此税款汇至上海后得到之金额相差甚大;职已提出对福州
海关之征税及汇解制度进行一次初步调查。

第2550号通令中曾载有汕头因此所采
取之相应措施,而福州之损失大大高于汕头,故须通告税务会计部门知晓。

此函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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