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复习知识点:合同履行中条款空缺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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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考试相关合同制度考点分析

二建考试相关合同制度考点分析

二建考试相关合同制度考点分析合同制度是企业生产经营中一个重要的管理制度,也是国家法律规范的一个重要领域。

在二建考试中,合同制度是一个必考点,也是难度较高的考点之一。

下面我们从法律法规、合同要素、合同类型等方面来分析合同制度在二建考试中的相关考点。

一、法律法规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在二建考试中,合同法是最基本的法律法规。

学生应掌握有关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合法原则、有偿原则和约定自主原则等。

同时还应了解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在我国领土上订立的合同以及涉及我国利益的跨境合同等。

2.建筑工程合同制度的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合同制度是二建考试中的重点考点之一,学生应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篇》等。

同时还要了解施工合同的特点和要求,比如合同中的合同价款、工程期限、工程质量标准等。

二、合同要素1.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在考试中,学生需要掌握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等方面的知识点。

例如,了解合同成立的必备要素,比如合同当事人、合同目的、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等。

同时还需要了解合同的效力条件,比如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权利、合同形式等。

2.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

在二建考试中,学生需要掌握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定义和内容。

比如,在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和业主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和责任,施工安全责任等。

三、合同类型1.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二建考试中的重点考点,主要考察学生了解它的定义、合同期限、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学生要注意区分不同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如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国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

2.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考生必须掌握的重点考点之一,其考察点主要包括合同的定义、类型、形式、内容、效力、履行等方面。

同时,还要了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结构、风险和保证等。

二建法律法规知识点

二建法律法规知识点

二建法律法规知识点
一、行政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原则,履行证明、回避、请求行政赔偿等相关内容。

二、经济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的规定,合同违约责任和解除等内容。

三、民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和民事权利等内容。

四、刑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责任的规定,刑法犯罪和故意犯罪等内容。

五、宪法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的组织和权力机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以上是二建考试中重要的法律法规知识点,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原则,对于考生在二建考试中取得较好的成绩有着重要的帮助。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合同法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合同法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合同法二级建造师是指在中国具有一定资格,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担任专业技术管理职责的人员。

建设工程合同法是二级建造师必须掌握的法律知识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法主要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合同的订立是建设工程合同法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订立合同,并明确约定工程的内容、质量标准、工期、价款支付等主要条款。

同时,合同的订立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其次,合同的履行是建设工程合同法的核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及时验收工程,支付工程价款等。

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工程,保证工程质量,接受发包人的检查,交付竣工验收等。

同时,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如保密、协助等。

第三,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是建设工程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合同的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依法进行,并办理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手续。

此外,建设工程合同法还规定了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同时,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总之,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合同法是二级建造师必须掌握的法律知识之一。

了解和掌握建设工程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二级建造师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的专业技术管理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 合同效力和履行

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 合同效力和履行

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合同效力
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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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2)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3)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4)转包、违法分包。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则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应支付工程款,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可拒绝支付工程款。

(1)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 ___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承揽合同
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借款合同
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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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合同履行

二级建造师——法规——合同履行

2Z202040合同履行(7分;4分;3分;2分)2Z202041合同履行的规定1.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2.合同履行的主体完成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债务人,也包括债务人的代理人。

但是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亲自履行者除外。

另外,当事人约定的债务人之外第三人也可为履行人。

但是,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的不履行责任却要由原债务人承担。

★★3.合同条款空缺(1)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二)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处理1.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①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③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④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建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考点

二建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考点

二建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考点我们来看建设工程合同。

这类合同是指建设单位(甲方)与承包单位(乙方)之间,就某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事项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在考试中,考生需要重点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合同主体资格:包括甲方是否具有发包条件,乙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2. 合同内容:明确工程项目的范围、质量要求、工期安排、价款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

3. 合同履行:理解并掌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索赔、违约责任等法律问题。

4. 合同解除和终止:掌握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以及终止后的处理原则。

我们再来看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甲方)与劳动者(乙方)之间,就劳动条件和权利义务等内容订立的书面协议。

在二级建造师考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考点主要包括:1. 合同订立:了解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形式要求以及必备条款。

2. 合同类型:区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 工资待遇:掌握工资支付的标准、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计算方法。

4. 社会保险和福利:熟悉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规定以及员工的福利待遇。

5. 劳动争议处理:了解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在实际工作中,二级建造师经常需要处理与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相关的问题。

因此,对于这两类合同的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流程,考生不仅要有理论上的了解,更要能够灵活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这些考点,建议在复习时结合案例分析,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具体化、实践化。

同时,注意总结归纳,将相似或有关联的知识点进行对比记忆,以便在考试中迅速准确地作出判断。

无论是建设工程合同还是劳动合同,都是二级建造师考试中的重点内容。

通过对这些考点的深入理解和应用,考生不仅能够顺利通过考试,还能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得心应手,为建筑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简述合同空缺条款的法定补正规则

简述合同空缺条款的法定补正规则

简述合同空缺条款的法定补正规则一、引言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形式之一,合同的履行需要各方严格遵守合同条款。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会出现合同中缺失某些条款的情况。

针对这种情况,法律规定了空缺条款的补正规则,以保证合同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二、什么是空缺条款空缺条款指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完整的条款。

这些条款可能是因为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未予约定,也可能是因为当事人忘记或遗漏了某些内容。

三、法定补正规则1. 法律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对合同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和习惯。

”这就意味着,在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法律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习惯进行补充。

2. 习惯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适用习惯时,应当以当事人约定为限。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与合同有关的行业惯例。

”这就意味着,在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行业惯例进行补充。

3. 诚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

”这就意味着,在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诚信原则进行补充。

4. 合理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并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和商品性质等因素确定合同内容。

”这就意味着,在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和商品性质等因素进行合理补充。

四、空缺条款补正规则的适用范围空缺条款补正规则适用于以下情况:1. 当事人未对某一具体问题作出明确约定;2. 当事人虽然已经达成协议,但在协议中遗漏了某些内容;3. 当事人虽然已经达成协议,但是在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不完整或者不明确。

五、空缺条款补正规则的限制空缺条款补正规则也有其适用的限制。

例如:1. 当事人已经就某一问题达成了默示约定或者实际行为已经形成了约定,此时不得再依据空缺条款补正规则进行补充。

二建施工合同管理考点汇总

二建施工合同管理考点汇总

二建施工合同管理考点汇总一、施工合同概述1. 施工合同的定义: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甲方)与施工单位(乙方)为完成一定工程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协议。

2. 施工合同的分类:根据工程特点和建设项目的需求,施工合同可分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

3. 施工合同的作用:施工合同是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件,具有明确双方权益、调整经济利益、保障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等作用。

二、施工合同的订立与履行1. 订立施工合同的原则: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合法合规。

2. 订立施工合同的主体:建设单位(甲方)、施工单位(乙方)。

3.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当事人、合同价款、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

4. 施工合同的履行:包括合同的履行期限、质量标准、安全措施、工程量计量、支付方式、验收交付等。

三、施工合同的管理与监督1. 施工合同管理的原则:全面、全过程、全方位、依法依规。

2. 施工合同管理的任务:合同签订管理、合同履行管理、合同变更管理、合同解除管理、违约管理、合同档案管理。

3. 施工合同监督的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等。

4. 施工合同监督的内容:合同合法性、合规性、履行情况、变更情况、违约情况等。

四、施工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施工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订立后,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工程变更等原因,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调整。

2. 施工合同变更的程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施工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协商一致、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等。

4. 施工合同解除的程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解除协议,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1. 违约责任的种类:迟延履行、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违反附随义务等。

二建施工合同管理第42讲

二建施工合同管理第42讲

二建施工合同管理第42讲:施工合同的履行与管理一、施工合同履行的原则1. 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交易,相互信任,共同维护合同的履行。

2. 严格履行原则: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目标的实现。

3. 保密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对合同中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4. 公平竞争原则:各方当事人应遵守国家关于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二、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1.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1)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相互监督,确保合同约定的义务得到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各方当事人应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2.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与协调(1)沟通:各方当事人应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协调: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协调一致,共同应对工程实施中的各种挑战。

3.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管理(1)变更的条件: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工程变更等原因,可能导致合同内容或履行方式发生变化。

(2)变更程序:变更合同内容或履行方式,应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4.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管理(1)违约行为: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处理:对于违约行为,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合同纠纷。

三、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管理1. 风险识别:各方当事人应识别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包括工程风险、合同风险和信用风险等。

2. 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的概率和影响程度。

3. 风险应对: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包括风险规避、风险减轻、风险转移和风险自留等。

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考点预测

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考点预测

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考点预测作为二级建造师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是检验考生专业能力的有效途径。

本文将对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考点进行预测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建筑工程合同概述建筑工程合同是建筑工程项目开展的法律依据和框架,对于确保工程质量、权益保护、风险防范都具有重要意义。

考试中可能涉及的考点包括合同种类、签订合同的程序、合同的订立要素、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合同履行和责任承担等内容。

二、建筑工程合同类型1.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是指建筑工程的承包商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揽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文件。

在考试中可能会涉及到施工合同的内容、形式以及主要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2.设计合同设计合同是指委托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设计任务的法律文件。

考试可能会要求考生了解设计合同的内容、主要责任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知识点。

3.设备材料采购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的,供应设备材料的法律文件。

在考试中可能会涉及到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的内容、履行主体以及合同解除等问题。

三、建筑工程合同的要素1.合同订立要素合同订立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价格、合同履行地点和期限等。

考生需要了解合同要素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2.合同的解除和变更考生需要了解合同解除和变更的情况,包括解除和变更的条件、程序、权利义务等方面的知识点。

同时,还需要掌握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应对合同解除和变更的情况。

3.合同履行和责任承担合同履行和责任承担是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

考生需要了解合同履行的主要义务和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知识点。

同时,还需要了解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合理分摊责任和风险。

四、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实践1.合同管理流程和程序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流程和程序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合同的有效履行。

考生需要了解合同管理的整体流程和程序,以及其中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讲义(一)

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讲义(一)

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主要内容1。

合同法原则2.合同的调整范围3.合同的分类4.合同的订立5.合同的效力6。

合同的履行7.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8。

违约责任9。

合同的担保一、合同的原则(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一)平等原则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一致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二)自愿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1.订不订立合同自愿2。

与谁订立合同自愿3。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4。

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内容5。

双方可以协议解除合同6.可以约定违约责任(三)公平原则1。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四)诚实信用原则1.订立合同时2.履行合同时3.合同终止后(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合同的调整范围(一)广义合同—多种关系合同(二)狭义合同-债权合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三)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1。

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2.行政合同(行政管理)3.劳动合同4。

政府间协议(适用国际法)三、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

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法律上赋予专门名称,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2.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1)可以履行抗辩权(2)风险各方共担2。

单务合同—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1)不适用于履行抗辩权(2)风险全部由承担义务一方负担(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

有偿合同(1)一方享有权益须向另一方支付代价(2)对当事人行为能力要求高2。

二级建造师建筑法规考试重点

二级建造师建筑法规考试重点

第二部分合同法一、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考点解析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2、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1)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收养)(2)行政合同(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税款代扣合同、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3)劳动合同(4)政府间协议3、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与单务合同(如赠与)(3)有偿合同(如买卖)与无偿合同(如赠与、借用)(4)诺成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和实践合同(如民间借款、定金合同)(5)要式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由提供方预先拟定,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修改变更的合同。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7)主合同和从合同(“从随主”)二、合同的订立考点解析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2)要约内容具体确定;(3)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3、3、要约的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行为三种。

4、要约的生效:(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3)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合同空缺条款的法定补正规则

合同空缺条款的法定补正规则

合同空缺条款的法定补正规则一、引言合同是法律上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但在实际操作中难免会出现合同空缺条款的情况。

合同空缺条款指的是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条款,这就需要依据法定补正规则来填补空缺。

本文将详细探讨合同空缺条款的法定补正规则,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问题。

二、合同空缺条款的法定补正规则的基本原则在填补合同空缺条款时,法律上有一些基本原则需要遵循:1.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填补合同空缺条款的首要原则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要求在填补空缺时,要尽量维持合同双方原有意思的一致性,以免对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

2.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填补合同空缺条款时,应当考虑到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原则,以维护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信关系。

3. 补充优先原则在填补合同空缺条款时,应优先考虑合同双方的实际意图和合同的目的,以此为依据来补充合同空缺条款。

三、合同空缺条款的法定补正规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空缺条款的法定补正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当合同中的空缺条款可以参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来确定时,应当依法参照进行补正。

例如,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方式,可以参照《支付结算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2. 习惯类法定补正当合同中的空缺条款可以参照当事人的交易习惯来确定时,应当依照交易习惯进行补正。

例如,合同中没有约定货物的质量标准,可以参照当事人以往的交易习惯来确定。

3. 类推类法定补正当合同中的空缺条款无法参照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时,可以参照合同中已有的条款进行类推补充。

例如,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货物的交付时间和地点,但没有约定交付方式,可以类推约定交付方式为当事人以往的交易方式。

4. 合理类法定补正当合同中的空缺条款无法参照上述规则进行补正时,可以根据合理性原则进行补充。

合理性原则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公平原则等因素来确定合同空缺条款的内容。

王欣二建法规精讲建设工程合同

王欣二建法规精讲建设工程合同

王欣二建法规精讲: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领域中最为重要的合同之一,它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约定工程建设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在王欣的二建法规精讲中,他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使学习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重要知识点。

首先,王欣介绍了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为了完成一定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约定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合同的主体特定,二是合同的内容特定,三是合同的目的特定,四是合同的风险较大。

其次,王欣讲解了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

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建设的范围、质量、工期、价款等方面的条款。

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合同法定的生效要件,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标的明确、合同形式合法等。

然后,王欣深入解析了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

包括工程建设的范围、质量、工期、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他强调,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建设的范围和质量标准,以免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同时,合同中还应当约定合理的工期和价款,以及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保障合同的履行和双方的权益。

最后,王欣给出了实际案例分析,以帮助学习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他通过分析案例中的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使学习者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建设工程合同在实际操作中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总之,在王欣的二建法规精讲中,他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使学习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重要知识点。

通过他的讲解,学习者能够了解到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特点、订立、生效以及主要条款等内容,从而更好地应对考试和实际工作中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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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复习知识点:合同履行中条款空缺的法律适用
二级建造师,是建筑类的一种执业资格,是担任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考试和专业考试,综合考试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这两个科目为各专业考生统考科目,专业考试为《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一个科目。

二级建造师报名时间一般在12月至2月,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一般在5月,二级建造师成绩查询时间一般在7月至12月陆续公布,具体考试信息可随时关注建设工程教育网。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建造师行业中来,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建设工程教育网特别整理了二级建造师考试相关知识点,供考生朋友们学习!
1)合同条款空缺的概念
合同条款空缺,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约定有缺陷,依法采取完善或妥善处理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合同条款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以便于合同履行。

然而,由于某些当事人因合同法律知识的欠缺,对事物认识上的错误以及疏忽大意等原因,而出现欠缺某些条款或者条款约定不明确,致使合同难以履行,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法律规定允许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采取措施,补救合同条款空缺的问题。

2)协议补充、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协议补充,是指合同当事人对没能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通过协商的办法订立补充协议,该协议是对原合同内容的补充,因而成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合同的其他方面的内容确定;或者按照人们在同样的合同交易中通常或者采用的合同内容(即交易习惯)予以补充或者加以确定。

3)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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