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新旧逐条对比 新法删除了污染防治设施须验收后才能投产的规定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有什么不同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有什么不同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之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有什么不同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有什么不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大气污染防治法》新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设八章129条,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等内容作了规定,那么,经过此次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究竟有哪些不同?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新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大气污染防治法》自1987年制定以来,分别于1995年、2019年进行过两次修订,而此次则为第三次修订。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设八章129条,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等内容作了规定,相较于修订前的七章66条,修订内容几乎扩充了近一倍之多。
那么,经过此次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究竟有哪些不同?理顺大气污染防治思路在8月2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指出,《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新环保法通过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主要体现了四个方面的进步。
第一是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省级政府进行考核,省级政府可以制定办法对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同时,未达标的城市要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向同级人大报告,加强了对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
第二是坚持源头治理,从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完善相关的制度。
2023年新颁布的环保法规与处罚规定
2023年新颁布的环保法规与处罚规定一、前言为了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我国不断出台新的环保法规,并严格实施。
本文档旨在梳理2023年新颁布的环保法规与处罚规定,以帮助各企业和个人更好地遵守环保法规,降低环境污染风险。
二、新颁布的环保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2023年):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增了环境保护税等条款。
2. 《大气污染防治法》(2023年修订版):对原有法规进行了全面修订,提出了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增加了对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罚措施。
3. 《水污染防治法》(2023年修订版):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强化了对水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新增了地下水污染防治等条款。
4.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3年修订版):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并提出了严格的处罚措施。
5. 《环境影响评价法》(2023年修订版):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程序,强化了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的处罚力度。
三、处罚规定1. 行政罚款:对于违反环保法规的企业和个人,环保部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确定。
2. 责令改正:对于存在环保问题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其立即改正,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3.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于严重违反环保法规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4. 吊销许可证:对于多次违法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相关的环保许可证。
5.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结语新颁布的环保法规与处罚规定体现了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
各企业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切实履行环保责任,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同时,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加大环保投入,推动绿色发展,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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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学习内容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学习内容《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制定,1995年、2000年经历过两次修改,本次修改在2006年已经启动,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修订工作一拖再拖,直到2015年12月,大气污染问题已威胁到公民的日常生活和生命健康安全之时,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八个月的三次审议,这部被称为“雾霾法”的修订案终获通过。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八章129条,从内容上看,不仅实现了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衔接,也将“大气十条”中的有效政策转化为法律制度,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内容作了规定,并于2016年1月1日实施。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区别于旧法,主要有以下亮点:1、实现了向环境质量为核心的大气治理新思路的重大转变。
新法突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主线,抓主要矛盾和源头治理,对燃煤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污染、扬尘、农业等,都提出了明确的防治对策。
明确提及“大气环境质量”达36次之多,接近全部条文的1/3,这是该法最大的亮点,体现了环境质量要与老百姓切身感受相符的立法思路,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转向以质量改善为核心提供了法律保障。
2、强化政府责任。
新法规定了地方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部对省级政府实行考核、未达标城市政府应当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上级环保部门对未完成任务的下级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和区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
对于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保、住建、经济综合、公安、交通运输、海事、渔政等部门的职责和处罚权都予以明确,做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3、加强标准控制。
新增“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章节并前置,要求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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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环保法对比
新《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一项基本法,并没有对具体的治污板块做出细化的说明,但是通过其中更加健全的监管机制、严格的惩罚手段和多样的激励政策来加强管理,与旧版环保法相比,新环保法的亮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总量控制。
排污总量控制,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对超过国家排污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 加罚。
新《环保法》中,通过“按日连续计罚”政策大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通过对企业、政府与第三方机构相关责任人施加行政和刑事处罚降低企业与企业负责人的违法动力。
a 按日连续计罚:惩罚力度按日放大。
b 连带法律责任:借助行政和刑事处罚,对于监管方、排污企业、第三方的责任到人
(3) 加权:赋予环保部门更多权力。
(4) 激励:环保目标完成情况与政府负责人考核挂钩。
(5) 信息公开:撬动全民力量。
对污染企业施加舆情压力:要求排污企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公开污染与环境状况: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6) 补缺。
除了以上几点之外,新《环保法》中补足了部分原有环保法中的部分监管漏洞。
2023年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版
2023年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版(2023年2月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大气污染防治第五节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五章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六章预警和应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保障资金投入,采取防治措施,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使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使大气污染防治与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
第四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法律法规解读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法律法规解读随着全球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各国纷纷出台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规定。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重要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针对不同行业和设备所制定的,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的限值和要求。
它的制定和执行对保护大气环境至关重要。
首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
通过限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浓度,可以促使企业转型升级,加快绿色环保技术的应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其次,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保障人民的健康有着重要作用。
各类大气污染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已经无法忽视。
通过控制污染物排放,可以减少人们长期接触有害气体的风险,降低患病的可能性。
最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可以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严格遵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生态环境的破坏。
二、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依据。
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权责任,要求各地方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加强排放监管和执法。
2.《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专门法律。
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限值和控制要求,明确了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技术要求,同时规定了排放许可和监测报告的要求。
3.《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具体标准文件。
该文件包括了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限值、监测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各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这些标准进行污染物的排放监测与控制。
4.《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和单位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许可管理制度。
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它为各行各业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规程和标准,以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实施。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大气污染控制标准大气污染控制标准是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它规定了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并要求各行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遵守这些限值,以减少大气污染的产生。
例如,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汽车尾气排放标准,城市焚烧垃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等,都属于大气污染控制标准的范畴。
二、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要求是指各行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应采用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装备,以降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水平。
例如,在火力发电行业,要求采用高效、清洁的燃煤技术、燃气技术或者清洁能源技术,以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管理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管理是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关键。
管理规定具体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企业和居民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大气污染监测网络,开展大气污染源的排放监控,制定监管措施和奖惩制度,以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
四、大气污染防治机构和人员资质要求大气污染防治需要专业的机构和人员来进行监管和管理。
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要求,明确了他们的职责和权益。
例如,大气污染监测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质,以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
五、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评估和修订要求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是动态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修订。
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评估和修订的要求,以保证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例如,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大气污染控制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升级。
六、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公开要求大气污染防治的信息公开是保证公众参与和监督的重要途径。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渔业、铁路等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计划、经济贸易、建设、市容环卫、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规划等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 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本辖区的主要来自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实施方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要求,可以对国家和本省尚未实施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根据有关排污单位现有排放量、产业发展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及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拟定有关 排污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 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定期 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实行大气环境质量日报制度,逐步开展预报工作。
第四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重大、特大大气污染事故或者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并对事故进行调查 处理。第四十二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采取必要 的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封闭部分道路和区域,疏散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人员。
新旧大气法“找不同”
核 对 象 、办法 及考 核 结 果 公 开的 要 求 。 许 多 相 关专
家表示 , 强 调 考 核是 一大 进 步 , 质 量 考 核 不合格 则
应 坚 决 问责 。
排污 许 可证 制度 将 全面 落地 。 旧大 气 法规 定 : 在两控 区, 省 级 人 民政 府 可 以 对二 氧化 硫 发 排 污
民用 散煤 的管 理 ,“ 禁止 销 售不 符 合 民用 散 煤 质 量
条 文增 加 近 一 倍
从 整 体 情 况 来 说 ,旧 大 气 法 共 7 章 66条 , 8 485 个 字 。新 修 订 的 大 气 法 增 加 为8章 1 2 9 条, 1 7 7 8 8 个字, 增加 了近 1 0 0 0 0 字。 新 大 气 法主 要 增 加 的 内容 可 以 分为 以下几大 类 。 明确考核 , 强 化 责 任 。新 大 气 法 新 增 了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3 4 E NE R GY CON S E R V A T I ON & E N V I R ON ME N T AL P R OT E CT I ON
型 的 一个 重 要 契机 。 新 大 气法 也 明文 规 定 , 国家 逐 步 推 行重 点 大气 污 染物 排 污权 交 易 。 产 品质 量 标 准 将 同 步 衔接 。 新 “ 大 气 法 ”明 文
新 旧大 气 法 “ 找 不 同’ ’
文, , 本刊记 者 戴丽
规定 : 制定燃煤 、 石油焦 、 生 物 质 燃 料 、涂料 等 含 挥发性有机 物的产品 、 烟 花 爆 竹 以 及锅 炉 等 产 品
环保政策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法新修订解析
环保政策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法新修订解析环保政策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法新修订解析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我国加大了环保治理的力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我国最新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该修订法对于环保政策的推进和大气污染的治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和理解这一环保政策。
一、背景介绍大气污染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严峻环境问题之一,不仅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还对生态系统和经济发展造成巨大影响。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我国在2000年颁布了第一部《大气污染防治法》,并于2015年修订后实施。
然而,在实践中发现,该法律在某些方面尚存在不足之处,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大气污染问题,最新的修订工作于2020年启动并于2021年正式实施。
二、主要内容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1.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制度新修订的法律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责任制度,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监管责任,鼓励企业、机构和个人参与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
此外,法律还进一步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的划定和考核,将各级政府的环保工作与绩效挂钩,以提高环境治理的效果。
2. 强化大气污染源的管理为了降低大气污染的排放量,新修订的法律对大气污染源的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例如,规定了各类污染源的排放标准和限值要求,并明确了相关行业的减排义务。
此外,法律还对大气污染源的监测、监测数据的公开和共享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以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管和管理。
3. 强调科技创新和技术支持为了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化和技术化,新修订的法律强调加强科技创新和技术支持。
其中,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加大对环保科技的研发支持力度,推动环保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此外,法律还鼓励企业和机构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开展科技创新,为环保治理提供更为有效的技术手段。
4. 增加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新修订的法律进一步加强了处罚力度。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
新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为此,涉及到相关商品的进口环节中,法律赋予检验检疫部门新的职责。
相关进口企业亟需注意,新法特别作出了以下规定:1、进口、销售国家综合*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二)进口挥发*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3、违反本法规定,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进口企业要认真学习了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条款,从1月1日起,在进口成套设备、机动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和煤炭等相关商品时,应确保相关商品的排放和质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法最新版
大气污染防治法最新版引言大气污染是当前全球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地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的影响,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
而作为中国的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大气污染防治法被广泛关注并不断完善。
法律背景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中国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7年9月3日通过的一项法律。
该法律的初衷是依法有效地防治大气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
随着国内外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该法律也在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的需要。
最新修改根据2020年国家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决定,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最新一次的修订。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更新:1.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提高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进行了提高。
根据最新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针对不同行业和污染源,进一步压缩了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浓度。
这一举措将更有效地减少大气污染的程度,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2. 督察和执法力度的加强为了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效实施,修订后的法律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加强了对排污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巡查,同时加大了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将有助于推动企业加大环境治理措施的投入,提高大气环境质量。
3. 公众参与的促进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公众参与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促进。
鼓励公众参与大气污染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制定等环节,增加了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了解和参与感。
通过公众的参与,将形成共同治理大气污染的合力,提升环境治理的效果。
未来展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最新修订进一步强调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将持续受到各界的重视。
未来,我们期待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果,并为人类的美好生活做出更大的贡献。
结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最新修订标志着中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令【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5)【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1987.09.05【实施日期】1988.06.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于1987年9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198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
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
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要点解读
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要点解读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要点解读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到现在的八章129条,法律条文增加了近一倍。
该法修改按照中央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修改完善:一、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加强考核和监督。
规定了地方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部对省级政府实行考核、未达标城市政府应当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上级环保部门对未完成任务的下级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和区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
二、坚持源头治理,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提高相关产品质量标准。
一是明确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二是明确制定燃煤、石焦油、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函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及过滤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三是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三、从实际出发,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完善相关制度。
新增“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章节并前置,规范大气污染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行为,以及标准运用和落实。
四、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着力解决燃煤、机动车船等大气污染问题。
实现了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协同控制,从末端治理项全过程控制、精细化管理的转变。
在第四章“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中,对加强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作出具体规定。
例如在加强燃煤污染防治方面,一是明确要求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二是明确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量、高灰分煤炭的开采。
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是怎样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是怎样的县级以上环境主管部门在发现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时,会对涉案的个人,公司或部门进行罚款处理,罚款金额不等。
对于情节严重或拒不配合的,会处以关停整治,没收原料产品等处罚。
热点推荐:侵权行为网络侵权侵权责任法侵犯肖像权隐私权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过错责任近年来,大气污染问题是大众所关心的问题,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来整治大气污染问题和保护环境,给居民一个安全健康的生存环境。
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污染行为也做出相应的处罚规定,那么▲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将和大家一起了解下具体的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1、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2、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3、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4、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5、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新修改的法律取消了现行法律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限额,同时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
新大气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罚。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找准方向,在控车减煤,特别是提高油品和燃煤治理方面打出一记重拳。
在提高燃油质量标准方面,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同时,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为减少燃煤大气污染,法律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在百姓对蓝天白云的期待中,这部三易其稿的法律作出了哪些重要修改?能否解除人们的“心肺之患”?
总量控制强化责任
污染物总量减排,是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和重要手段。但根据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国实行总量控制的“两控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1。4%,不能适应全国总量减排的需要。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由“两控区”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大气污染防治法》新旧逐条对比 新法删除了污染防治设施须验收后才能投产的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新旧逐条对比新法删除了污染防治设施须验收后才能投产的规定点击标题下“环保之家”,就可关注我哦《大气污染防治法》新旧对比说明:因字数受限,旧《大气污染物防治法》大部分条款未放,新《大气污染物防治法》全部放了。
如欲查看旧《大气污染物防治法》,请点击阅读原文。
2000年版2015年版变化情况整体情况7章66条,8485字整体情况8章129条,17788字章节体例调整,字数增加近1000字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进一步明确制定法律的目的,增加推进生态文明的表述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新增,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和主要手段,提出了各行业的综合防治和区域联合防治、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的要求2015-08-31环保之家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二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原第2、3条合并,确定了地方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和需要达到的目标;取消了国家采取措施削减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提法第三条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精品】新版大气污防治法有关内容解读
【关键字】精品新版《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内容解读2015年8月29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发布,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7年,在1995年、2000年先后做过两次修改,距今已近15年未做修改,很多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新《环保法》通过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
主要是考虑目前大气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根据中央提出的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做了一些修改。
一、将考核写入新法、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加的最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就是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和考核。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没有环境质量管理和考核的内容,只是笼统地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但是,对如何负责,未达标如何处理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是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同时,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提出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对未达标城市,要求其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加强了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
这项改动,不仅可有效解决治理大气污染各城市各自为战,难以形成区域性治污合力的问题,而且将考核的对象从全国重点城市扩展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一级细化目标,落实责任,让地方考核办法的出台有了法律依据,将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落实到地方政府主要负责领导身上,使政府真正担起治理大气污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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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国家标准的规定
对应新法中第6条,清洁 能源提法调整到第32条 ;删除鼓励环保产业发展
的要求
取消了该条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 新增,明确了标准制订的 第十条
,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 审查、论证及公示要求
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条
总量。
新增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
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 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 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பைடு நூலகம்放实
行总量控制。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
权交易。 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 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新增,对超总量和达标任 第二十二 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 务的地区规定了环保约谈 条 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 及区域限批的要求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
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新增,明确了标准的公布
第十一条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
要求
、下载。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新增,明确了标准修订条
第十二条 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 件
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
第二十八
门,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 出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
条
度。
建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
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
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 细化了现场监测、监测的
第二十九 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 手段,增加了自动监测、
条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 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
行调查。
新增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 第二十六
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 条
放自动监测设备。
新增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
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
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
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删除了企业采用清洁生产
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
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
气环境保护要求。
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 新增,明确了相关产品的
第十三条 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 质量标准制订原则
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
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
第二十七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 工艺等要求;落后设备改
条 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 成落后设备和产品
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设
备和产品。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
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
艺。
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
他人使用。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简化相关叙述及要求,提
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
求
督管理。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
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
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 对原第2条中内容进行了
第六条
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
细化
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
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
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
2000年版
2015年版
变化情况
7章66 整体
条,84 整体情况 情况
85字
8章129条,17788字
章节体例调整,字数增加 近1000字
第一 章总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 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 进一步明确制定法律的目
第一条 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 的,增加推进生态文明的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
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
息。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
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
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
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
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
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
求
社会公开。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 新增,明确了限期达标规
第十七条 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 划修订要求
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
目投入
生产或
者使用
之前,
其大气
污染防
治设施
必须经
过环境
保护行
政主管
部门验
收,达
不到国 第十
备。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
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
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 新增,明确了大气环境质
第十四条
质量标准。
量超标区的达标规划要求
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
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
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
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新增章节,对原内容进行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了整合、调整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 取消了地方政府制定地方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 标准的备案要求,地方政
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方式
,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
保守商业秘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
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
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 第三十条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
新增
收后才能投产或使用的规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定
理规定
的要求
的建设
项目,
不得投
入生产
或者使
用。
第十 二条
第十 三条 第十 四条 第十 五条
第十 六条
第十 七条 第十 八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 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
简化相关要求,提出了排 第十九条 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
表述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
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
第二条
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
结构。
新增,明确了大气污染防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 治的目标和主要手段,提
、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 出了各行业的综合防治和
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区域联合防治、多污染物
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 府也可制订国家标准中规
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定项目的地方标准
做到科学合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 取消了地方政府制定地方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 排放标准的备案要求,取
条
第八 条
第九 条
第十 条
第九条 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 消了地方排放标准须严于
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
新增,明确了企业自行监
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
第二十四
测的要求及重点排污单位
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
条
自动监测、监测疾厄宫公
主管部门规定。
示等要求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
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
污许可证管理要求 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 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
规定。
整合到第18条
整合到第18条,取消了 征收排污费的提法
整合到第18条,删除了 两控区的提法,适用范围
扩展到全国范围 取消,部分内容在相关专 门法中有规定;排污要求
整合到第18条 取消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 市提法;限期治理相关有
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
第十 九条
第二 十条
第二 十一
条
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 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
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 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 条 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
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
制。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
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
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