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_国际商事合同通则_的适用_从_国际商事_省略_与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析CISG第一条第一款b项
中 图分类 号 : 9 D 9
一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 0 00 —8 ・2 l 0 -5 22 1)90 70 根 据第 一 条( ) b 的字面 意思 , 以有两 种 不 同的理解 。 1() 可 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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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一条 ( )b 产生 的原 因 1 ()
第一 条 ( ) b 提 出保 留。 1( ) 二 、联 合国 国际货 物销 售合 同公 约》 《 第一 条 ( ) b 在 适用 过 1( )
《 公约 》 所 以引进 了扩大 其适用 范围 的条款 , 因主 要有 两 之 原 点。 先 , 首 由于各 国众 多 的保 留使得 U I L S和 U 缔 约 国在 处理 国际货物 买卖 纠纷 时 , 用该条 款, 运 通过
本 国的 国际私 法规 则指 向某缔 约 国法律 , 而适 用公 约 。 二种 从 第
应对 国际货 物贸 易纠纷解 决起指 导作 用 , 因此 第一 条( ) b 也 就 法 院 的情形 。 于上 述分析 , 1() 基 虽然两 种理 解都 存 在或 多或少 的 问
应运 而 生 了。
题 , 第一种理 解 更符合逻 辑 , 于其 存在 的瑕疵 , 但 至 需要 《 公约》 条
到 目前 为止 , 共有 7 6个国 家成 为了 C S IG的缔 约国 , 而且公 约缔 约 国所 占的 贸易份额也 已经超 过 了世 界 贸 易总量 的三分之
二 。 虽然 约》 公 在世 界 范 围内受 到广 泛推 崇 , 《 约 适 用 中也 存 在着 不可避 免 的局 限性 。《 约》 为 国际条 约 , 管 但 公 在 公 作 其 辖 的是 国际经 济法领 域 内的国 际货物销 售 , 而在 该领 域 内各 缔约 国都 有其 各 自的 国内法规 定 ,公 约 的适 用在 一 定程度 上 《 会 对各 缔 约 国的 国内法产 生一 定的 冲击 , 得 原先 由国 内法规 定 的事项 划 归公 约 管辖 。 因此 , 司法 实践 中, 使 在 不少缔 约 国 的法 院会 直接 适用 国内法对 国际货物 贸易纠纷 作 出裁判 , 不考 虑 《 约》 而 公 的适 用 此 外 《 约》 公 第一 条( )b 本 身的模 糊 1( ) 性 和 不确 定性 以及 第一条( )b 与地 九十五 条 之 间的 关 系等 , 些 问题都 给Ⅸ 约》 1( ) 这 公 的适 用造成 了较 大障碍 。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贸易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国际商事合同作为贸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和约束作用不可忽视。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指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国际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首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强调合同自由原则。
在国际贸易中,各方当事人有权自主约定合同内容和条款,包括商品的价格、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等。
同时,合同自由原则也要求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误导等不正当手段。
其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强调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在国际贸易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自己的责任。
同时,合同的履行也应当符合商业惯例和公平原则,避免恶意拖欠货款、拒绝交付货物等不当行为。
此外,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还强调了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各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同的履行方式,如货物的交付方式、付款方式等。
同时,合同通则也规定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如仲裁、诉讼等。
总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为国际贸易活动提供了一套基本的规范和原则,旨在促进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和交流,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
因此,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加强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王永新摘要:《公约》与《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
因此,《公约》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
但是,《公约》与《通则》还是有不同之处。
关键词:公约;通则;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Sales ofGoods,以下简称“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目前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70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
《公约》是20世纪以来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Commercial Contracts,以下简称“通则”)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编撰的,2004年做了大的修订。
它是一部具有现代性、广泛代表性、实用性的商事合同统一规则。
《通则》“是迄今为止最为系统的对国际性契约的实体内容进行统一整理的一个法律文件”[1]。
这两个文件是国际商事合同领域最为重要的规则。
《公约》与《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
因此,《公约》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
但是,《公约》与《通则》还是有不同之处。
这些不同之处主要有:一、适用范围不同《通则》的适用范围比《公约》广泛。
《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3].而《通则》对“商事”合同并没有给予任何明确的定义,只是在尽可能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一概念,以使它不仅包括提供或交换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贸易交易,还可包括其他各种类型的经济交易,如投资或特许协议、专业服务合同等,即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全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中的问题及在我国的实践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中的问题及在我国的实践关键词: CISG公约法律适用任意性司法实践内容提要: 《联合国国际物资销售合同公约》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由于其是和谐、平稳两大法系在国际买卖合同制度方面冲突的妥协产物,因此各缔约国在适用时难免会有自己的价值判定和适用理念,再加上公约条文本身存在的咨询题,也造成了各国法院对公约明白得上的偏差。
这些都需要我们去正视和面对,并在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妥善处理。
中国法院也在持续地努力探究一条既符合公约原则精神,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约适用之路。
《联合国国际物资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公约)自1988年生效以来,已走过了19年的历程,参加和同意的国家已由2005年1月的65个国家增至目前的70个国家,[1]其阻碍力也越来越大。
近年来CIS G公约在缔约国国内的实施和采纳中显现了一些新情形和新趋势,值得引起各国国际法学界的关注。
一、CISG公约适用中存在的咨询题1988年1月1日生效的CISG公约是在国际物资买卖领域中达成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通过长期不懈努力取得的丰硕成果。
C ISG公约尽管不能解决与国际物资买卖合同有关的所有咨询题,却较好地和谐了两大法系在合同制度方面的差异,克服了《国际物资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物资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本身存在的缺陷(专门是对进展中国家考虑缺欠的咨询题),符合国际贸易对买卖合同制度的差不多要求和当代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进程进展的趋势,成为国际物资买卖法的重要代表,因而具有里程碑意义。
由于CISG公约的适用具有任意性,因此当事人对其的适用能够通过约定的方式予以排除。
GISG公约第6条规定,当事人能够约定全部排除公约的适用,也能够删减或改变公约的任何规定。
也确实是讲,公约的适用并不是强制性的,即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本应适用公约),但如果他们在合同中约定不适用公约,而选择公约以外的其他法律(例如某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作为该合同的准据法,就能够完全排除公约的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由联合国通过的一项国际法律文书,旨在统一和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的各种法律规则。
自1988年1月1日生效以来,《公约》已被广泛应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际贸易活动中。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对于《公约》的适用及其在我国境内的具体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公约》在我国的适用,并对其实施进行详细分析。
二、《公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我国及其与其它缔约国之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根据我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实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国于1988年10月以此形式正式加入《公约》。
《公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合同适用在《公约》的规范范围之内,我国商人与来自其他缔约国的商人签订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公约》的规定。
2. 《公约》适用的条件我国签署《公约》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
根据《办法》规定,《公约》适用的条件主要包括:合同交易双方至少有一方是缔约国的居民、合同的适用法律选择的是缔约国的3. 《公约》的排除性条款由于《公约》是一项国际条约,它的规定对于各成员国来说具有排除性。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这一点。
如果在《公约》中没有明确规定,我国法院不得再据此法规管合同。
4. 通知存储条款的适用《公约》第十一条规定,在使用电报等通讯进行国际商务时,接受通知的时间应当将该电报等存储下来,并按照《公约》规定的方法发送。
我国适用电子通讯的时间计算方法,又符合《公约》的规定。
三、《公约》在我国境内的实施《公约》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境内的实施效果如何?实际上,《公约》在我国境内的实施所面临的问题是相当复杂的。
主要包括法律、实际操作、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等方面。
1. 与我国国内法的衔接《公约》作为一项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如何衔接是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国际条约的适用有其特殊程序和程序。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析CISG第一条第一款b项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垒!查垒垒一一竺!堡!望型一;置翟翟翟譬联合国国际货牛勿销售合同公约》的运用——析C I SG第一条第一款b项潘寅颖摘要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目前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领域一部最重要的国际统一实体法.到目前为止,共有76个国家成为了C I SG的缔约国,而且公约缔约国所占的贸易份额也已经超过了世界贸易总量的三分之二。
虽然《公约》在世界范围内受到广泛推崇,但《公约》在适用申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联公约》作为国际条约,其管辖的是国际经济法领域内的国际货物销售,而在该领域内各缔约国都有其各自的国内法规定,㈣》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各缔约国的国内法产生一定的冲击,使得原先由国内法规定的事项划归公约管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少缔约国的法院会直接适用国内法对国际货物贸易纠纷作出裁判,而不考虑Ⅸ公约》的适用。
此外《(公约》第一条(1)(b)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以及第一条(1)(b)与地九十五条之间的关系等,这些问题都给《公约》的适用造成了较大障碍.关键词国际货物销售合同cI sG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87-02一、镯}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1)(b)产生的原因《公约》之所以引进了扩大其适用范围的条款,原因主要有两点。
首先,由于各国众多的保留使得U LIS和U LF未能真正在国际上得到广泛适用,因此《公约》的起草者迫切地想要找到一种扩大《公约》适用范围的新方法。
所以第一条(1)(b)的诞生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此外,一旦双方的营业地超出了缔约国的范围。
无法根据《公约》第一条(1)(a)的规定适用《公约》时,国际私法规则在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时常常会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熟悉的法律为准据法,这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不合理的。
而《公约》作为国际货物销售领域的统一实体法,应对国际货物贸易纠纷解决起指导作用,因此第一条(1)(b)也就应运而生了。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一、引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社会通过集体努力在《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的基础上达成的。
⑶我国于1980年在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签署了公约,并于1986年递交了核准书。
公约于1988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从此成为我国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处理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关纠纷时的重要法律依据。
但是,由于其是协调、平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国际买卖合同制度方面冲突而妥协的产物,因此各缔约国在适用时难免会有自己的价值判断和适用理念,这造成了各国对公约理解上的偏差。
⑷而公约的适用问题是解决合同争议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正确理解和认识公约适用的有关问题对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践和司法实践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⑸但我国法律界和实务部门在公约的适用问题上存在不同的看法和分歧,尤其是在如何处理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上,即公约在国内法的适用效力上是否优先。
本文将从国际法⑹与国内法关系这一全新视角出发,论述公约与我国国内法适用中的优先性问题。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基本理论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学界主要存在三种主张。
第一种是”一元论”,即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同一个法律体系,持该主张的学者又分为两派,一派认为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另一派则认为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⑺回到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问题上,从”一元论”出发,则国际条约可以直接在国内适用,这被称为”并入”的适用模式。
⑻这些国家包括法国、德国、芬兰、波兰、俄罗斯和瑞士等,其中瑞士是典型的”一元论”国家。
在瑞士,条约当然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并且高于现在与将来的与之相冲突的国内法。
第二种是”二元论”,即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个体系互不隶属,地位平等,故被称为”平行说”。
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性质与功能
关 键 词 :通 则 》 律 重 述 《 ;法
中圈 分 类 号 : F 6 D 91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18 7 (0 60 —0 50 1 7—2 5 2 0 ) 20 4 4
On t t r n n to fThePrncpl f heNa u e a d Fu c in o i i o e
业 协 会或组 织制 定 了一 些格 式合 同或 标 准合 同 , 供 当 事 人 使 用 。 是 ,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 些 合 同 往 往 但 在 这 会 在 内容上 偏袒 一 方 或 不 可 避 免地 受 到 它 们 各 自 内 国 法 概 念 的影 响 。 且 , 些 文 件 “ 在 因 为 它 们 而 这 现 的 ‘ 法 性 ’ 陷 遭 到 公 开 的 指 责 , 们 可 能 会 和 大 合 缺 它
的 内 国 法 不 仅 在 内 容 上 有 较 大 的 差 异 , 且 常 常 无 而 法 满 足 国 际 贸 易 的 特 殊 需 要 。 方 当 事 人 没 有 在 合 双
同 中 指 定 所 要 适 用 法 律 , 关 合 同 纠 纷 的 解 决 不 可 有 避 免 地 会 引 起 法 律 冲 突 , 为 不 同 国 家 的 国 际 私 法 因 规则 各 不相 同 , 有 管辖 权 的法 院被 确 定 以前 。 在 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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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卷
第 2期
淮 北 职 业 技 术 学院 学报
J 0URNAI OF HUAI EIPROFE S ONAI B S I AND TEC NI H CA1 OLLE C GE
Vo | . l 5 No 2
Ap . r 200 6
存 在 着 管 辖 合 同 的 法 律 不 确 定 的 风 险 。 就 导 致 的 这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项下国际惯例的效力 (国际贸易专业)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项下国际惯例的效力【摘要】国际惯例是贸易当事人在贸易活动中的习惯做法,是在实践中经过长期发展而形成的,已为国际商业社会所接受,并且在贸易活动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其内容明确并用于规范国际贸易活动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惯例将贸易发展需要作为其中心,在跨国经济交流之中发挥着日益独特以及重要的作用。
成为了某些国际商业问题的行为准则,与此同时,在司法与仲裁领域也逐渐凸显出了它的重要性。
明确国际惯例的适用范围以及效力,有利于企业在贸易蓬勃发展的时代下,更好地规避法律冲突以及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从而保障自身的利益。
文章首先从国际惯例的基本理论入手,理清国际惯例的概念、主体和表现形式,再详细分析国际惯例的适用方式以及效力,深入探讨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项下国际惯例的效力,并结合实例分析国际惯例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以及促进国际贸易中所起的作用,同时明确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情况。
最后指出国际惯例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并对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提出改善的的建议。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惯例;效力On the effect of international usages under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of goods[Abstract]International usages are gradually formed and developed in the long-term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practice. They are generally accepted and widely appli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mmunity. Their contents are clear and used to regulat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between equal subject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ctivities. International trade usages centered on the needs of trade development play an increasingly unique and important role in cross-border economic exchanges. They provide norms of conduct for specific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subjects and play an increasingly prominent role in the field of justice and arbitration. To clarify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and effectiveness of international usages is conducive to enterprises in the era of booming trade, to better avoid legal conflicts and solve international trade disputes, so as to protect their own interests.This essay starts with the basic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usages, clarifies the concept, subject and form of expression of international usages, then analyzes the applicable mode and effect of international usages in detail, probes into the effect of international usages under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d analyzes the effect of International usages in solving international trade disputes and promoting international trade with examples. At the same time, we should make clear the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usages in China. Finally, it points out the problems that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in the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usages,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Keywords]international usages;effectiveness;CISG目录1 前言 (4)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4)1.2.1 国外现有的理论体系 (4)1.2.2 我国国内研究现状 (5)2 国际惯例的基本理论 (7)2.1 国际惯例的概念 (7)2.1.1 国际惯例的基本认识 (7)2.1.2 习惯做法、国际惯例、国际习惯的简单区分 (7)2.2 国际惯例的主体 (8)3 CISG项下对于国际惯例的规定 (9)3.1 CISG第九条的规定 (9)3.2 国际惯例的适用方式及效力来源 (9)3.2.1 依当事人的选择而直接适用 (10)3.2.2 依国内法而间接适用 (11)4 CISG项下国际惯例的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13)4.1 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 (13)4.1.1 《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13)4.1.2 CISG项下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 (13)4.2 对我国完善相关立法时的启示 (14)4.2.1 我国现有民事立法与公约内容存在的问题 (14)4.2.2 对我国法律的完善建议 (15)4.3 对贸易当事人的启示 (15)4.3.1 当事人应当了解国际惯例的相关知识 (15)4.3.2 选择适用国际惯例时的考虑要素 (16)5 结论 (17)1 前言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蓬勃发展的时代也已到来。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条件。
第二,根据b项的规定,要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必须满足两个必要条件:第一是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国家的法律。这里所谓的国际私法规则,应当认为是指对法院有约束力的国际私法规则,它可以是法院所在地国内法中的国际私法规则,也可以是对法院所属国有拘束力的统一国际私法规则(但互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篇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法院适用范围问题研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法院适用问题研究》
文献综述
cisg生效二十五周年里,有79个国家先后加入,囊括了占世界上四分之三的国际贸易总量国家。cisg协调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国际商事法律制度的不同,统一了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有力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同时cisg创设了独特的机制,创新了许多合同领域的法律制度,值得各国借鉴研究。国外关于cisg的研究非常深入、广泛,既有从案例出发的实证研究,也有从咨询委员会意见探讨公约愿意,也有从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角度进行了分析阐述,并建立了内容全面的数据库。中国法律界对于cisg研究经过二十多年发展,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从专著到期刊论文、硕博论文都有所涉及。本文试图总结中国法律界关于cisg的研究现状,并指出存在的问题,点名本人的研究方向。
缔约国声明保留的内容对cisg公约适用的影响由于cisg公约是一项旨在调整两大法系为代表的货物买卖合同制度差异的统一实体法为了使更多的国家接受公约它必19然要作出相应的妥协而这些妥协就表现在公约规定的保留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之规定对保留国而言其与该另一当事国之关系上照保留之范围修改保留所关涉之条约规定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法律续造适用论
2023年12月Vol.39,No.4Dec.2023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Qingdao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s)第39卷第4期[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6BFX195)[收稿日期]2023-11-11《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法律续造适用论[摘 要]罗马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虽是具有法律重述性质的示范法文件,但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
因此,在当事人未明示选择的情况下,不宜直接作为准据法渊源适用。
这就在客观上要求裁判机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能够妥善处理此示范法文件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
研究认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裁判说理和法律续造的有效参考工具,不但能够强化国际商事裁判的合理性,还能实现对国际商事裁判的可预测性价值。
[关键词]《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法律重述;法律续造;准据法适用[中图分类号]D9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23)04-0050-11On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renewal of the law of the 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Commercial ContractSONG Yang(The Belt and Road Development Research Institute ,Yili Normal University ,Yining 835000,China )Abstract:Although the 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 (UPICC )formulated by the Roman Institute for the Unifi cation of Private Law features a model law document with the nature of restatement of law ,it does not have direct legal binding force. Therefore ,it is not appropriate to directly apply it as the source of applicable law in the absence of an express choice by the involved parties. This requires the referee institutions to properly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odel law document and the national law in the specifi c judicial practice. The study holds that the UPICC ,as an eff ective reference tool for judgment reasoning and legal renewal ,can not only strengthen the rationality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judgment ,but also realize the predictability value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judgment.Key words: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 ;restatement of law ;legal renewal ;applicability of applicable law○ 宋阳 (伊犁师范大学 “一带一路”研究院,新疆 伊宁 835000)一、引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Unidroit Principles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 ,以下简称UPICC )由罗马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编纂,其目的在于为国际商事合同交易提供一般规则,具有较大影响力。
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0》的适用与发展趋势
能得到法庭 ( 包括法院组成的法庭 以及仲裁法庭 ) 的认可。比如 U N I L E X收录的“ 国际商会仲裁 院第 8 3 3 1 号 裁决 ( 1 9 9 6年 ) ” 、 “ 瑞 士洛桑 工商协 会 仲裁 院 2 0 0 2年 5月 1 7 日仲裁裁 决”、 “ 2 0 0 6年 厦 门中级人 民法 院某 判决 ” 等共计 2 0余 件 , 就是 当事人 明示 选择 《 通则 》 作 为纠纷裁 决 依据 并 得 到法庭 认 可 的典 型
) , 男, 江西九江人 ,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 师, 法学博士 , 主要从事 国际私法 、 国际商法教学研究。
① U N I L E X是 1 9 9 9年 由总部设在德国科隆的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 中心 , 于2 0 0 2年创设 的一个关于《 联合 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 约》 和《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的案例资料 、 参考文献等信息 的数据库 。
《 国际商事合 同通则 2 0 1 0 1 ( 简称《 通则》 ) 是 国际贸易全球化的应然产 物, 其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
中的 司法功 能愈 加 凸显 。据罗 马 比较法 与外 国法 研究 中心 U N I L E X 0 ) 不完 全统计 , 截至 2 0 1 3年 3月 , 国
际、 国内法庭 ( 包括法院及仲裁庭) 涉及《 通则》 适用的案件达 3 0 8 件。依据《 通则》 发生作用的不 同, 这
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若干问题解释( 一) 》 加剧 了这种质疑 。 关键词: 《国际商事合 同通则 2 0 1 0 } ; 适 用 实践 ; 法理 分析 ; 发展趋 势
中图分 类号 : D 9 9 6 . 1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2 0 9 5— 3 2 7 5 ( 2 0 1 3 ) O 6— 0 1 1 l一 0 7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公约的关系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系(学者观点,仅供参考)摘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诞生是国际统一合同法领域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来又一重要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公约》的不足,作为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国际商事合同法律制度的统一与协调将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性质是不同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性质目前虽很难界定,但很明显的是它不是公约。
目前它的作用更主要的是为各国合同立法提供可供参考借鉴的范本,而不是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得到直接的适用。
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比,《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适用范围更广泛,适用方式更灵活,内容更完整,具体规定更科学,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发展与创新,因而可以视为是国际社会关于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
关键词:商事合同通则;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示范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下称“通则”)这两个国际文件的性质是不同的。
因为公约明显可以称之为国际公约,而通则则很难将其归为国际法律文件传统分类的任何一种。
自1988年生效以来,公约已经得到包括全部主要贸易国(但日本除外)在内的五十多个国家批准。
然而一个公约的成功不仅在于它的批准和加入国的数量还包括公约生效后在一特定缔约国的适用。
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国际贸易的双方是否确实同意公约适用于他们的交易合同中。
实践表明公约在适应社会、技术和经济变化的过程中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如何在国际领域内统一适用是公约面临的最大问题。
本文主要从这两个文件的性质特征和适用范围方面来回答以下两个问题:这两个文件是对立、并存抑或互补?商事合同通则是否对销售合同公约进行了发展与创新?其中两个文件的不同适用范围是本文关注的焦点。
一:二个文件的性质-对国际的立法的重述销售合同公约与商事合同通则究竟是什么关系?尤其在销售合同公约已经取得相当的成功时,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何以要倡导编纂商事合同通则?并且,二者的并存,难道没有造成混乱与重复的危险吗?我认为,要明确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它们形成的历程入手。
全国2020年10月自学考试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答案
全国2020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课程代码:00246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不仅应具有一般权利能力,而且还应该具有(A)2-72A.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B.进行国际经济活动所在国的国籍C.在进行国际经济活动所在国有住所D.在进行国际经济活动所在国有居所2.世界贸易组织中存在的单独关税区有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和(D)2-80A.石油输出国组织B.非洲联盟C.英联邦D.欧洲联盟3.国际贸易实务中,选用FOB贸易术语时,会在术语后注明一个名称,该名称是(B)3-92A.承运人姓名B.装运港名称C.目的港名称D.收货人姓名4.解决因提单产生争议的法院通常是(D)4-120A.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地的法院B.卸货港所在地的法院C.船旗国的法院D.承运人所在国的法院5.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的票据是(C)4-120A.记名提单B.不记名提单C.指示提单D.海运单6.规定承运人的雇员或代理人可以援引承运人的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条款是(B)4-127A.维斯比条款B.喜马拉雅条款C.汉堡条款D.鹿特丹条款7.关于“水渍险”,表述正确的是(C)4-144A.属于一般附加险B.属于特别附加险C.赔偿单独海损D.不赔单独海损8.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受让方取得的最高权限是(A)8-222A.独占许可B.排他许可C.独家许可D.普通许可9.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说法正确的是(A)9-231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B.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契约式合营企业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各方根据合营契约对企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D.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50%10.BOT合同经营和运作中会出现很多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不属于政治风险的是(D)9-246A.货币不能自由兑换和汇出B.国有化C.征收D.政府增加税收11.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约定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C)11-272A.仅限于用尽国内的ADR程序B.仅限于用尽国内的司法救济C.仅限于用尽国内行政复议程序D.仅限于用尽MIGA的争端解决程序12.世界贸易组织首次就投资方面的问题达成的协议是(A)11-277A.TRIMs协议B.GATT协议C.ICSID协议D.GATS协议13.关于跨境证券发行和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属于通行做法的是(B)14-334A.公司事项适用发行和交易地国法B.跨境证券发行和交易适用发行和交易地国法C.所有问题适用双方签署的司法协助协定D.所有问题适用《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14.国际投资中缔约一方有义务给予缔约另一方不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这一原则是(B)11-268 A.国民待遇原则B.最惠国待遇原则C.平等待遇原则D.公平与公正待遇原则15.对已归属于常设机构范围的利润核算一般采用独立企业原则和(A)15-355A.收入费用分配原则B.引力原则C.实际联系原则D.密切联系原则16.我国在加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作出两项保留声明,一是互惠保留声明,二是(C)17-398 A.申请仲裁主体保留声明B.仲裁适用实体法保留声明C.商事保留声明D.仲裁适用程序法保留声明17.法院对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国际民商事诉讼拥有管辖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般原则的确定与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般原则的确定与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是一项涉及国际贸易的重要法律文书,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规范,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CISG的一般原则的确定与适用是确保该公约有效运行的重要环节。
首先,CISG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契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理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等。
这些原则的确定是基于国际贸易的实践和经验,旨在确保交易各方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进行合作。
契约自由原则指出合同的订立应基于各方的自愿和协商一致,没有任何强制性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保持诚实、信用的态度,遵守合同义务。
合理性原则强调合同条款和行为应合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平性原则要求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CISG的一般原则适用于合同的解释、缺陷、履行和违约等方面。
在合同解释方面,一般原则可用于解决合同条款的模糊性或不明确性,确保合同的真实意图得以实现。
在合同缺陷方面,一般原则可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缺陷,并确定相应的解决方式,例如合同的修改、补救或解除。
在合同履行和违约方面,一般原则可用于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履行期限、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此外,CISG的一般原则的确定与适用还需要考虑国际商业惯例和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
国际商业惯例是国际贸易中形成的一套共同行为准则,可以作为解释CISG一般原则的参考依据。
同时,各国的法律制度对CISG的适用也有一定的影响,因为CISG并不适用于所有国家,而是只适用于缔约国之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因此,在确定和适用CISG的一般原则时,需要综合考虑国际商业惯例和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
总而言之,CISG的一般原则的确定与适用是确保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效运行的重要环节。
这些原则的确立基于国际贸易的实践和经验,旨在保障交易各方的平等、公正,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在确定和适用这些原则时,需要考虑国际商业惯例和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以确保公约的有效实施。
论_国际商事合同通则_的适用_从_国际商事_省略_与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张弛摘要: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比,《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适用范围更广泛,适用方式更灵活,内容更完整,具体规定更科学,在诸多方面进行了发展与创新。
本文尝试分析比较二者的异同,以及通则目前存在的问题,从而在适用上提出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商事合同通则、销售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下称"通则")是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公约")以来国际统一合同法领域又一重要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公约的不足,作为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国际商事合同法律制度的统一与协调将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性质是不同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性质目前虽很难界定,但很明显的是它不同于公约。
目前它的作用更主要的是为各国合同立法提供可供参考借鉴的范本,而不是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得到直接的适用。
与公约相比,通则适用范围更广泛,方式更灵活,可以视为是国际社会关于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
一.通则与公约的相同之处1、关于缔约的一些基本原则,如:缔约自由原则;合同必须信守原则;诚信、公平交易原则等。
2、关于合同的订立,因公约在要约、承诺等方面的规定几乎是完善的,所以通则对这一部分基本完全予以了采纳。
3、关于合同的理解,通则与公约都采用了主客观并用的解释原则,通则的规定比公约更为详尽。
4、关于合同的履行,二者都列明了履行合同时间的三种情况:合同中确定了履行时间,依确定的履行时间;合同只规定了履约期,则可在此期间内选择任何时间履行;其他情况下,履行应在合理时间内完成。
关于履行的地点,二者的规定是相同的。
二.通则与公约的不同1、通则与公约的性质是不同的。
公约称之为国际公约,而通则不是公约,可以说是"示范法",也可以说"国际惯例",很难将其归为国际法律文件传统分类的任何一种。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及总则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及总则【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国际贸易法律文书之一,在国际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从适用范围、合同要素、卖方义务、买方义务以及风险转移等方面对该公约进行了探讨。
在适用范围中,我们介绍了该公约适用的条件和范围,明确了其在跨境贸易中的适用情况。
合同要素部分详细解释了合同的形成、内容和执行等内容。
接着,分析了卖方和买方在合同履行中的各项义务,以及在不可抗力情况下的责任转移。
本文总结了该公约的总则,阐述了规则的适用和国际合同的重要性。
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清晰掌握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合同要素、卖方义务、买方义务、风险转移、总则、规则适用、国际合同的重要性。
1. 引言1.1 介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一项由联合国发布的国际商法公约,也被称为《维也纳公约》。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便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并减少贸易纠纷。
该公约适用于涉及跨国货物买卖合同的各个方面,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以及解决合同纠纷等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跨国货物销售合同成为商业交易的主要形式。
由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以及文化和语言障碍,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解决变得复杂而困难。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发布填补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领域的法律空白,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促进了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保障了合同各方的权益,降低了贸易风险,有利于贸易的顺利进行。
1.2 重要性和背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联合国通过的一项重要国际贸易法律文书,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相关规定,增进国际贸易的便利性和预测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及其特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及其特点介绍如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是联合国为解决国际贸易中合同纠纷而制定的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的适用范围和特点如下:
1.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即合同双方有经营性质并涉及货物交付的合同。
2.特点
(1)建立了全球公认的货物销售合同交易规则
《公约》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缔约方提供了一份公认的合同模板,这意味着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跨文化背景、跨语言的合同审批和商业沟通问题,帮助当事人更加便捷地进行国际贸易。
(2)平衡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约》充分考虑了买卖双方的利益,防止了不公平交易的出现,平衡了买卖双方的权益。
例如,对于合同的解释,当事人的表现意图和合同条款的关系同等重要。
(3)维护了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公约》规定了货物交付、货物质量和数量、价格、付款、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内容,确保了交易的合法和公平性。
(4)适用于当事人自主选择
《公约》适用于当事人自主选择,这意味着任一缔约方都有权在合同中选择应该适用本公约或其他国家的法律,使合同灵活多样化。
(5)聚焦于国际贸易实践
《公约》适用的范围内容大大减少了纠纷产生的可能性,而且合同中的很多要素与国际商业习惯不谋而合,达到了提高合同的可实行性、合同经济效益的目的。
总体而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相对宽泛,建立了全球公认的货物销售合同交易规则,平衡了买卖双方的权利,维护了交易的法律合法性和公平性。
同时,该公约聚焦于国际贸易实践,便于海外贸易,也有助于打造国际化面向全球商业合作的合同形式。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如下: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者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
下列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则不适用公约: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电力的销售。
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
国际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特点之比较
国际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特点之比较
肖永平;王承志
【期刊名称】《法学论坛》
【年(卷),期】2000(015)004
【摘要】文章在比较研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特点之后认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起草程序更加合理,适用范围更加广泛,适
用方式更加灵活,内容更加完整,具体规定更加科学,因而是国际社会关于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
【总页数】5页(P94-98)
【作者】肖永平;王承志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湖北,武汉,4300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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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球化背景下合同法国际统一的最新发展--简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 [J], 宋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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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张弛摘要: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比,《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适用范围更广泛,适用方式更灵活,内容更完整,具体规定更科学,在诸多方面进行了发展与创新。
本文尝试分析比较二者的异同,以及通则目前存在的问题,从而在适用上提出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商事合同通则、销售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下称"通则")是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公约")以来国际统一合同法领域又一重要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公约的不足,作为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国际商事合同法律制度的统一与协调将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性质是不同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性质目前虽很难界定,但很明显的是它不同于公约。
目前它的作用更主要的是为各国合同立法提供可供参考借鉴的范本,而不是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得到直接的适用。
与公约相比,通则适用范围更广泛,方式更灵活,可以视为是国际社会关于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
一.通则与公约的相同之处1、关于缔约的一些基本原则,如:缔约自由原则;合同必须信守原则;诚信、公平交易原则等。
2、关于合同的订立,因公约在要约、承诺等方面的规定几乎是完善的,所以通则对这一部分基本完全予以了采纳。
3、关于合同的理解,通则与公约都采用了主客观并用的解释原则,通则的规定比公约更为详尽。
4、关于合同的履行,二者都列明了履行合同时间的三种情况:合同中确定了履行时间,依确定的履行时间;合同只规定了履约期,则可在此期间内选择任何时间履行;其他情况下,履行应在合理时间内完成。
关于履行的地点,二者的规定是相同的。
二.通则与公约的不同1、通则与公约的性质是不同的。
公约称之为国际公约,而通则不是公约,可以说是"示范法",也可以说"国际惯例",很难将其归为国际法律文件传统分类的任何一种。
在公约缔约国公约优先于通则;通则的作用更主要的是为各国合同立法提供可供参考借鉴的范本,而不是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得到直接的适用。
与公约相比,通则适用范围更广泛,适用方式更灵活,内容更完整,具体规定更科学,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发展与创新,因而可以视为是国际社会关于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
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一些很重要的交易类型被排除在公约之外。
公约的适用反映了国际贸易中有形贸易内容,而服务贸易被明显排除于适用范围之外,对于知识产权则更无涉及,甚至一些易于引起争议的货物也被排除于公约适用范围之外。
2、通则和公约的使用范围和对象是不同的。
通则补充了公约未涉及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它反映的国际贸易的内容不仅包括有形贸易还包括无形贸易,它所适用的国际商事合同类型,既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又有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和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即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全部。
一般认为,销售合同公约与商事合同通则之间在适用上不存在真正的竞争关系。
因为销售合同公约是仅以有形货物买卖合同为对象,而通则的适用范围则广的多,所以在有形货物买卖合同以外的合同,二者不发生适用上的重叠。
尽管公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接受,但仍有非公约缔约国当事人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情况发生的情况下,无疑为商事合同通则的作为国际统一法律原则的适用提供机会。
所以商事合同通则能起到补充销售合同公约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它使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明确化,即使在国际买卖合同以销售合同公约作为准据的场合,商事合同通则也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
销售合同公约第7条第1款规定:"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作为国际贸易发展和合同法统一化进展的成果,商事合同通则无疑可以用于解释销售合同公约。
其次,补充销售合同公约的漏洞,除有使销售合同公约不明确的词语明确的作用之外,商事合同通则还可以用来填补销售合同公约的漏洞。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条第2款规定:"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
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由于商事合同通则包含的内容比销售合同来的广,在销售合同未涉及的领域内可以起到补充的作用。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章第2条(3)规定:"当适用法对发生的问题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有关规则时,本通则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
"3、通则比公约更具有包容性首先,从适用的范围来看,通则无疑更适应当今国际贸易的发展形势。
第一,在适用客体方面,通则更能体现新近几十年来,国际贸易发展中的新趋势--无形贸易的发展,即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知识产权转让的新发展,通则的"商事"二字正是这一扩充的体现,比公约仅对货物贸易规定的狭隘性来讲,通则更能促进国际经济的交流与发展。
第二,在对人的效力方面,公约采用的是营业地说,即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或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在国不是缔约国,而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PICC作为一项国际惯例在对人效力上并无特殊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本通则管辖,PICC均对其适用,而不管双方当事人是否位于不同国家,即使纯粹的国内合同也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PICC。
不过,任何此类协议都必须遵守管辖合同的国内法的强制性规则。
可见,通则的适用弹性是很大的,这也为更好的推广通则提供了条件。
其次,在书面合同的界定中,公约只指出书面形式包括电报和电传在内,而通则给"书面"下了明确定义,系指能记载所传递的信息并可以有形的方式复制出的任何通讯方式。
通则无疑是适应新科技发展成果的需要,将书面的范围扩大了,将科技发展带来的电子数据交换(EDI)纳入其中,是适应高科技的大胆尝试。
4、意思自治精神至高无上在通则中更加展现无余协议的效力条款。
由于各国在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上争议一直较激烈,所以公约为了被更多的国家所承认就避开了效力条款的设定,这是公约的一个遗憾,是对国家利益的妥协。
而通则知难而进,用整个第三章进行了规定。
其中,协议效力条款最能体现同通则的意思自治精神的至高无上,既没有对大陆法系约因的要求也没有像英美法系那样的对价要求,这也是更加明确和发展了公约的精神。
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条款。
对于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两大法系的态度是不一样的,大陆法系比较强调合同的实际履行,英美法系则不注重合同的实际履行,允许以损害赔偿替代实际履行。
为了协调两大法系的矛盾,CISG第48条规定将实际履行在救济手段上的地位留给法院地法判断,当事人在不同的地方起诉,同样的案情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相比之下,PICC则明确了实际履行是可取的,而且取决于当事人的要求而非法院的自由裁量。
这也是意思自治原则在通则中运用的比公约更胜一层的体现。
5、通则最大程度保证了合同的成立与有效,更有利于国际贸易流程的流畅性和可实现性合同的效力。
在公约缺失的合同效力一章处处彰显了通则尽最大努力使合同有效的精神。
国际贸易因地域时间障碍容易导致合同效力的不稳定,通则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希望尽可能多的成立合同,且使之效力不至于轻易失去,只要有可能确定合同有效,就不将其推入合同无效的死角。
通则第3.3条的自始不能条款规定表明即使是标的物在合同订立时灭失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以及第3.13条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的具体规定,都体现了这一精神。
艰难情形条款。
艰难情形类似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和大陆法系的情势变更原则,公约仅在免责方面以"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有所涉及,而通则则将其单列一节进行规定,并将其放在一般履行一章。
与不可抗力所不同,通则将不可抗力放在了不履行一章,同时,艰难情形引起的效果主要是重新谈判,而不是合同当然的无效,这都说明艰难条款的设置处处体现了通则不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的精神。
——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比较谈起2009年01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法治视野-42--43-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胡成胜12王莉1摘要:刑法上的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之一,与作为犯罪相比,不作为犯罪本身有许多特征,其以作为义务为存在之前提。
构成不作为犯罪,需具备一定的条件,特定的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一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
关键词:不作为义务来源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犯罪行为(1.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河南南阳474750;2.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另外,在承诺变更条款中关于实质性变更条款的解释以及第2.14条对特意待定的合同的规定等都体现了通则尽最大可能是合同成立和有效,以保证国际贸易的畅通的宗旨。
6、诚实信用原则的进一步完善诚实信用原则是通则和公约都确立的原则,通则在继承公约的基础上,在具体的规定中对这一原则进行了更加完善的阐释和发展。
提前履行条款。
公约也规定了提前履行条款,但是却对接受和拒绝的情形未加说明,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也未提及。
通则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确定履行时间是为了适应债权人业务活动的需要,而提前履行可能给债权人带来不便。
但是,有些时候按时履行时对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明显,并且提前履行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拒绝提前履行反而更不合理。
所以,PICC 对于提前履行的拒绝限定了条件,目的是为了督促当事人更好地履行合作义务,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个体现。
恶意谈判条款。
缔约自由对于合同法律制度和国际贸易的健康竞争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赋予当事人自由谈判的权利也便水到渠成,但是在残酷的国际竞争中,亦有人利用此项权利不正当的遏制竞争对手,在通则之前公约没有对此祥加规定,造成有时当事人的权利被损害却找不到直接适用的条款,只能诉之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通则创新性的提出了恶意谈判的条款,无疑是对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具体化,更有利于规范国际贸易竞争。
三.通则存在的问题首先,通则不可能替代公约的地位。
商事合同通则是继销售合同公约之后的一项重大成果,它继承和发展了销售合同公约在合同法统一化方面所取得的成果,拓展了适用统一法规范的空间,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但需要明确的是尽管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较之销售合同公约更广泛,适用方式更灵活,但二者并不存在互相取代的可能。
二者的性质的不同决定了这一点。
销售合同公约是国际公约,是各国意志与利益协调的结果,虽对缔约国不具有适用的强制性,但缔约国有适用它的国际义务。
但是,商事合同通则在相当大程度上是个理论研究成果,与各国的意志与利益并无直接联系,而是试图从理论上消除各国法律的分歧,达到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目的,因此在学理上获得了较高的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