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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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

联合国国际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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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六、索赔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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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灭失、损坏或延 迟交货的通知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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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七、管辖权
公约第二十六条规定,原告有权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规定下列地
点所在国有管辖权: 1)被告主要营业所,或者被告的经常居所。 2)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地点,而且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 理机构订立。 3)货物接管地或交付地。 4)多式联运合同中指定并在多式联运单据中载明的任何其他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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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
四、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1.单一运输公约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对于海上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 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这一段时间,就是说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系在该期间产生的,才适用
《海牙规则》。在实际业务中,大多数船公司的提单,都以“钩到钩”作为承运人的责任期
的选择,或为可转让单据或为不可转让单据。
② 多式联运单据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他授权的人签字。 ③ 多式联运单据上的签字如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所在国的法律,可以是手 签、手签笔迹的复印、盖章、符号或用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仪器打出。 ④ 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如列 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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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国际多式联运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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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CONTENTS 1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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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第一节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目录概述第Ⅰ部分总则第Ⅱ部分单证第Ⅲ部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第Ⅳ部分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第Ⅴ部分索赔和诉讼展开全部概述第Ⅰ部分总则第Ⅱ部分单证第Ⅲ部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第Ⅳ部分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第Ⅴ部分索赔和诉讼第Ⅵ部分补充规定第Ⅶ部分海关事项附件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海关事项条款《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概述中文名《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文简称《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英文名,英文简称原文生效时间中国签署时间修改历史本协议当前有效《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 ) 于年月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全权代表会上通过,但至今未能生效。

我国参加了公约的起草。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管理、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及期间、法律管辖等的国际协议,旨在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定,解决因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而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公约由总则、单据、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及最后条款等八个部分组成,共条。

国际多式联合运输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受货物的地点运往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公约规定,国际多式联运需同时具备下列个条件:()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必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必须至少是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总负责;()必须是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

公约的主要内容是:()该公约适用于货物起运地和(或)目的地位于缔约国境内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单据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人接受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在一般情况下,它就是多式联运合同,还可以作为货物收据和提货凭证。

()该公约并不排除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管辖。

联合国货物运输公约

联合国货物运输公约

联合国货物运输公约
联合国货物运输公约是一项旨在促进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旨在为国际货物运输提供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以便在国际贸易中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

以下是该公约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一、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该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海上、陆上和空中运输。

2.运输合同:该公约规定了运输合同的基本要素,如货物的描述、运输方式、运费、保险等。

3.运输人的义务:该公约规定了运输人的义务,包括货物的安全运输、及时交付、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等。

4.货主的义务:该公约规定了货主的义务,包括提供准确的货物描述、支付运费、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等。

5.运输单证:该公约规定了运输单证的种类和要求,如提单、舱单、运
输保险单等。

6.运输损失和延误:该公约规定了运输损失和延误的赔偿责任和计算方法。

7.争议解决:该公约规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包括仲裁和诉讼等。

二、影响
1.促进国际贸易:该公约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使得国际贸易更加便利和高效。

2.降低成本:该公约规定了运输合同的基本要素和运输人的义务,使得运输成本更加透明和可控。

3.提高效率:该公约规定了运输单证的种类和要求,使得货物的运输更加规范和高效。

4.保护权益:该公约规定了货主和运输人的义务和赔偿责任,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5.国际合作:该公约是国际合作的典范,为国际贸易和运输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法律框架,促进了国际合作和发展。

总之,联合国货物运输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对于促进国际贸易和运输、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保护权益和促进国际合作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多式联运公约》

《多式联运公约》

6.“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7.“货物”包括由发货人提供的任何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装运 工具或包装。 8.“国际公约”是指各国之间用书面签订并受国际法制约的国际 协定。 9.“强制性国家法律”是指任何有关货物运输的成文法,其规定 不得用合同条款加以改变而不利于发货人。 10.“书面”包括电报或电传。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两国境内各地之间的所有多式联运合同, 如果; (a)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是在一 个缔约国境内;或 (b)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的地点是在一 个缔约国境内。 第三条 强制适用 1.根据第二条受本公约制约的多式联运合同一经签订,本公约各 项规定即应对这种合同强制适用。 2.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发货人选择多式联运或分段运输的 权利。 第四条 多式联运的管理 1.本公约不得影响任何有关运输业务管理的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 的适用,或与之相抵触。 2.本公约不得影响各国在国家一级管理多式联运业务和多式联运 经营人的权利,包括就下列事项采取措施的权利:多式联运经营人
、托运人、托运人组织以及各国主管当局之间就运输条件进行协商, 特别是在引用新技术,开始新的运输业务之前进行协商;颁发多式 联运经营人的许可证;参加运输;为了本国的经济和商业利益而采 取一切其他措施。 3.多式联运经营人应遵守其营业所在国所适用的法律和本公约的 规定。 第二章 单据 第五条 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 1.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应签发一项多式联运单据,该单 据应依发货人的选择,或为可转让单据或为不可转让单据。 2.多式联运单据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他授权的人签字。 3.多式联运单据上的签字,如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所在国的 法律,可以是手签、手签笔迹的复印,打透花字、盖章、符号、或 用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仪器打出。 4.经发货人同意,可以用任何机构或其他保存第八条所规定的多 式联运单据应列明的事项的方式,签发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

2024版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2024版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2024版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公约的适用范围1.2 定义和解释1.3 公约的法律地位第二章:合同当事人2.1 托运人的责任2.2 承运人的义务2.3 收货人的权利与责任第三章:货物的接收与交付3.1 货物的交付程序3.2 货物接收标准3.3 货物交付的确认第四章:运输安排4.1 运输方式与路线选择4.2 运输时间表4.3 货物的装卸与存储第五章:货物保险5.1 保险责任5.2 保险范围与条件5.3 保险索赔程序第六章:运输费用与支付6.1 费用的计算与构成6.2 支付方式与期限6.3 费用争议的处理第七章:运输风险与责任7.1 风险的承担与分配7.2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7.3 特殊风险的处理第八章:货物的跟踪与监控8.1 货物追踪系统8.2 货物状态报告8.3 货物监控的责任第九章:违约与赔偿9.1 违约责任的确定9.2 赔偿责任的范围9.3 赔偿程序与时效第十章: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的定义10.2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10.3 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第十一章: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的方式11.2 适用法律11.3 争议解决的地点第十二章: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2.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12.2 合同终止的条件12.3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三章:签字与生效13.1 签字栏13.2 签订时间13.3 签订地点第十四章:附加条款14.1 附加条款一14.2 附加条款二14.3 附加条款三第十五章:其他15.1 通知与送达15.2 法律适用的补充15.3 保密协议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公约的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所有国际货物运输活动,除非双方有其他书面约定。

1.2 定义和解释合同中涉及的专业术语和表达,其定义列明于本合同的附件中。

1.3 公约的法律地位本公约构成双方之间货物运输的法律框架,并优先于任何非书面协议。

第二章:合同当事人2.1 托运人的责任托运人应确保货物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货物。

2024版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2024版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2024版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公约的法律地位和目的1.2 适用范围和定义1.3 公约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第二章:合同的订立2.1 合同订立的条件和方式2.2 货物描述的要求2.3 运输合同的形式第三章:承运人的责任3.1 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限3.2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3.3 责任限制与免责第四章:托运人的责任4.1 托运人提供信息的义务4.2 托运人包装货物的责任4.3 托运人对承运人指示的责任第五章:货物交付5.1 货物交付的程序和条件5.2 货物交付延误的责任5.3 货物交付异常的处理第六章:运输费用和损耗赔偿6.1 运输费用的计算和支付6.2 货物损耗和损坏的赔偿6.3 赔偿程序和时效第七章:特殊条款7.1 危险货物的运输7.2 活体动物的运输7.3 甲板货物的运输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8.1 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8.2 合同解除的条件8.3 变更和解除的法律后果第九章: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的方式9.2 仲裁和诉讼的程序9.3 法律适用和管辖第十章:签字盖章10.1 签字栏10.2 签订时间10.3 签订地点第十一章:附则11.1 公约的生效条件11.2 公约的修订程序11.3 其他补充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公约的法律地位和目的本公约旨在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则,确保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1.2 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公约适用于所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体术语定义见附件一。

1.3 公约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本公约与各国法律并行不悖,优先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2.1 合同订立的条件和方式合同应基于双方自愿,明确运输路线、货物种类等基本条件。

2.2 货物描述的要求托运人应提供准确、详细的货物描述,包括种类、重量、体积等。

2.3 运输合同的形式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形式。

第三章:承运人的责任3.1 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限承运人的责任自货物装船时起至卸船时止。

202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202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编号:__________202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202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定义与解释1.2 适用范围1.3 法律法规的适用1.4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第二章:公约的适用范围2.1 适用货物2.2 不适用货物2.3 适用主体第三章:订立合同3.1 订立方式3.2 订立过程中的义务3.3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第四章:货物的描述与质量4.1 货物的描述4.2 货物的质量4.3 样品或样本第五章:交付与运输5.1 交付时间与地点5.2 运输方式与责任5.3 风险转移的时间与条件第六章:价格与支付6.1 价格的确定6.2 支付方式与期限6.3 利息与违约金第七章:违约责任7.1 卖方违约7.2 买方违约7.3 违约的补救措施第八章: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与仲裁8.3 诉讼途径第九章:不可抗力9.1 不可抗力的认定9.2 不可抗力的后果9.3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第十章:合同的转让与分包10.1 合同的转让10.2 合同的分包第十一章:隐私与数据保护11.1 保护隐私的原则11.2 数据保护的义务11.3 跨境数据传输第十二章:税收与关税12.1 税收责任12.2 关税的支付12.3 税收与关税的抵免第十三章: Inspection and Compliance13.1 Inspection of Goods13.2 Compliance with Regulations第十四章:一般条款14.1 通知与通信14.2 完整协议14.3 适用法律与管辖权14.4 附件与附录合同编号202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一章:总则1.1 定义与解释1.1.1 本合同中的“货物”指的是卖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所供应的所有物品。

1.1.2 “卖方”是指根据本合同条款供应货物的一方。

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国际公约

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国际公约

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国际公约国际货物运输是国与国之间经济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高效与便利,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

这些公约在规范货物运输合同、责任分配、索赔机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主要介绍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国际公约,以及它们对国际货物运输的影响。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国际货物运输领域最重要的公约之一。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目的是统一各国对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定。

CISG适用范围广泛,覆盖了包括合同成立、履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其与各国单独制定的法律相比,为国际货物运输提供了更加统一和便利的规则,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公约)是规范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重要公约。

CMR公约于1956年通过,旨在解决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争议和问题。

该公约规定了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责任、赔偿限额、运输货物的苛性要求等,确保了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CMR公约已经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批准和实施,对于促进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联合国国际航空运输公约》《联合国国际航空运输公约》(MC99公约)是规范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重要公约。

MC99公约于1999年通过,取代了1955年的《华沙公约》。

该公约明确了航空公司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货物运输的赔偿限制以及对于航空公司的追责机制。

MC99公约的实施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提供了更加完善和保障的法律框架,使得航空货物运输更加安全和可靠。

四、《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Hamburg规则)是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公约。

Hamburg规则于1978年通过,主要针对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合同规定、货物损失和延误、运输人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该公约在前人公约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为海上货物运输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护。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目录1 概述2 第Ⅰ部分总则3 第Ⅱ部分单证4 第Ⅲ部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5 第Ⅳ部分发货人的赔偿责任6 第Ⅴ部分索赔和诉讼展开全部1 概述2 第Ⅰ部分总则3 第Ⅱ部分单证4 第Ⅲ部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5 第Ⅳ部分发货人的赔偿责任6 第Ⅴ部分索赔和诉讼7 第Ⅵ部分补充规定8 第Ⅶ部分海关事项9 附件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海关事项条款《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概述中文名《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文简称《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英文名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 1980英文简称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原文生效时间中国签署时间修改历史本协议当前有效《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 1980) 于1980年5月24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全权代表会上通过,但至今未能生效。

我国参加了公约的起草。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管理、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及期间、法律管辖等的国际协议,旨在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定,解决因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而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公约由总则、单据、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及最后条款等八个部分组成,共40条。

国际多式联合运输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受货物的地点运往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最新通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最新通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最新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___鉴于卖方愿意向买方出售货物,买方愿意购买卖方所出售的货物,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货物及数量1.1 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如下货物:(详细描述货物,包括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1.2 货物数量为:(具体数量)第二条价格和支付方式2.1 货物价格为:(具体价格,包括单价和总价)2.2 买方应按照如下方式支付:(支付方式,如电汇、信用证等)第三条交货3.1 卖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具体时间)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3.2 货物交付地点为:(具体地点)第四条质量保证4.1 卖方保证所售货物符合国际标准和买方的要求,且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4.2 卖方应在货物交付后(具体时间)内提供货物合格证明和相关技术资料。

第五条售后服务5.1 卖方应提供(具体期限)的售后服务,包括技术支持、维修、更换等。

5.2 售后服务电话:(具体电话号码)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卖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货物总价款的(具体比例)。

6.2 如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货物总价款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2 本合同签订地为:(具体地点)第八条其他条款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期限)。

8.2 本合同一式两份,卖方和买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签字/盖章)(买方签字/盖章)签订日期:__________多方为主导时的,附件条款及说明一、当甲方为主导时,增加的多项条款及说明1. 甲方主导条款一:特定货物的优先供应权甲方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于特定货物的优先供应权。

如乙方在供应其他客户同类货物时,应优先满足甲方的需求。

说明:甲方作为卖方,为确保其市场竞争力,要求乙方在供应其他客户同类货物时,应优先满足甲方的需求。

2024版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2024版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国际货物运输公约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解释1.1 合同1.2 双方1.3 货物1.4 运输1.5 公约2. 适用范围2.1 公约适用2.2 例外情况2.3 双方义务3. 货物描述3.1 货物详情3.2 数量3.3 质量4. 运输条款4.1 运输方式4.2 运输时间4.3 运输费用5. 保险5.1 保险责任5.2 保险范围5.3 保险费用6. 风险与责任6.1 货物风险6.2 双方责任6.3 损失赔偿7. 争议解决7.1 协商解决7.2 调解7.3 仲裁8. 法律适用8.1 适用法律8.2 法院管辖9. 合同修改与终止9.1 修改条件9.2 终止条件9.3 终止后义务10. 一般条款10.1 保密10.2 通知10.3 不可抗力11. 违约责任11.1 违约行为11.2 违约后果11.3 违约赔偿12. 独立合同12.1 独立合同性质12.2 非合并条款13. 争议解决13.1 协商解决13.2 调解13.3 仲裁14. 签署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签署人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定义与解释1.1 合同:本合同是指由双方签订的,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运输、保险、风险与责任等条款。

1.2 双方:双方指本合同的甲乙双方,甲方为货物委托人,乙方为货物运输人。

1.3 货物:指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设备、材料等。

1.4 运输:指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将货物从起点运送到终点的活动。

1.5 公约:指2024版国际货物运输公约,为本合同的主要依据。

2. 适用范围2.1 公约适用:本合同受2024版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的约束,双方应遵守公约的规定。

2.2 例外情况:如本合同条款与公约有冲突,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2.3 双方义务:双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公约和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原创版】目录1.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介2.公约的主要内容3.公约的影响和意义正文【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海运合同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统一和规范全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则,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法律纠纷,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共分五部分,分别是:总则、运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货物损失和损坏的赔偿以及争议的解决。

总则部分规定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定义和基本原则。

公约适用于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包括货物从发货地到目的地的运输以及与此相关的装卸、仓储等业务。

公约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运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部分规定了运输合同的订立方式、内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其中包括: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目的地等事项;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运输货物,并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

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部分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

这些情况包括:因不可抗力、战争、动乱等无法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等。

货物损失和损坏的赔偿部分规定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和损坏时,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标准。

公约采用了“推定责任原则”,即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损失和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战争、动乱等原因造成,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的解决部分规定了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公约鼓励双方当事人采用调解和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以节省时间和成本,减少法律纠纷。

【公约的影响和意义】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则,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减少法律纠纷,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最新----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

最新----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

最新----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国网|时间:2006-08-08 |文章来源: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5月24日订于xx)本公约缔约国,确认:(a)国际多式联运是促进世界贸易有条不紊地扩展的途径之一;(b)有必要鼓励发展通畅、经济、高效率的多式联运,使能满足有关贸易的要求;(c)需要为所有国家的利益保证国际多式联运有条不紊地发展,并有必要考虑到过境国家的特殊问题;(d)需要决定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若干规则,包括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公正条款;(e)有必要使本公约不影响有关管理运输业务的任何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的实施;(f)每个国家有权在国家一级管理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多式联运业务;(g)有必要照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问题,例如:引进新技术,发展中国家的承运人和经营人参加多式联运,这样做的经济效果,尽量利用当地的劳动力和保险;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h)有必要保证多式联运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均衡;(i)有必要简化海关手续,同时适当考虑到过境国家的问题。

同意下列基本原则:(a)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应当保持均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活动应当得到公平分配;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b)在引进新的货物多式联运的技术之前和之后,多式联运经营人、托运人、托运人组织和各国主管当局就运输条件进行协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c)托运人有权自由选择多式联运或分段运输;(d)本公约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应根据推定过失或疏忽原则。

决定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并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本公约内:1.“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运业务,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

多式联运国际公约

多式联运国际公约

多式联运国际公约《多式联运国际公约》(简称本公约)由以下条款组成:一、定义1、“多式联运”是指运输企业集团依据一个协议或合同,在一个或多个运输届次中联合承运货物,并综合处理货物中转、专用于联运的单证、保险、安全等基本要素的技术服务的交通运输组织形式。

2、“联运运输企业”是指依据本公约进行多式联运运输的法定代表机构。

二、主要原则1、合法活动:联运运输企业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合法开展联运运输营业活动;2、遵守诚信原则:联运运输企业应依据守信理念和正当商业规则,按照诚信原则活动;3、遵守安全要求:联运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机制,务必满足使用技术装备和人员资质的安全要求;4、质量追求:联运运输企业应将质量及其追求置于首位,承担货物及时高效量完成交付的责任,确保货物及时安全到达目的地。

三、具体要求1、多式联运方案:联运运输企业应以安全、经济、快捷的方式完善多式联运的设计方案;2、技术装备:联运运输企业应视不同受联运服务的客户需求,根据货物安全需求选用合适的技术装备;3、实施过程:联运运输企业应以公开、公平、公正、公广的原则实施多式联运服务;4、量身定制:联运运输企业应依据受联运服务的客户的具体需求,按量身定制联运服务方案;5、协调维护:联运运输企业应积极协调维护联运服务活动中的各方利益,保证货物的安全及时送达。

四、检验检查1、有关当局应按照法律规定对联运运输企业的运输活动和货物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检验;2、联运运输企业应视客户合理要求,主动进行联营服务质量检查检验;3、有关当局应指导、监督、支持以售后服务为导向的检验检测活动,以确保运输活动安全及时完成。

五、遵守义务1、联运运输企业应尊重当地政府法律和行业规范,自觉办学遵守本公约的精神和原则;2、严格实施联运服务过程中的技术装备,人员资质和安全要求;3、利用各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多式联运的效率和质量;4、定期进行技术升级,以满足更高的服务标准。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简介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简介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简介
金鼎
【期刊名称】《集装箱化》
【年(卷),期】1994(000)006
【摘要】为确定国际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等而签订的公约。

发展中国家为了摆脱发达国家对国际多式联运的控制.发展自己的国际多式联运业务,从1973年开始,经过7年的谈判,在联合国贸发会的主持下,于1980年5月制订了《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

公约分序言、8个部分共40条和1个“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海关事项条款”的附件。

其主要内容如下.
【总页数】1页(P12)
【作者】金鼎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74.133
【相关文献】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探析——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视角 [J], 马兆琳
2.中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对国际货物买卖的影响——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比较 [J], 李巍
3.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根本违约制度及借鉴--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视角 [J], 郑佩雯
4.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J],
5.完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建议——以《联合国运输法公约》为视角 [J], 原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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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际物流多式联运协议

2024年国际物流多式联运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国际物流多式联运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定义1.2 术语解释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1 权利2.2 义务第三条货物运输路线与方式3.1 运输路线3.2 运输方式第四条货物交付与接收4.1 货物交付4.2 货物接收第五条运输时间与期限5.1 运输时间5.2 运输期限第六条运输费用与支付方式6.1 运输费用6.2 支付方式第七条货物保险与风险责任7.1 货物保险7.2 风险责任第八条违约责任与赔偿8.1 违约责任8.2 赔偿金额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协商解决9.2 仲裁解决9.3 法律诉讼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0.1 合同生效10.2 合同变更10.3 合同终止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11.3 泄露后果第十二条法律适用与管辖12.1 法律适用12.2 管辖法院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附件13.2 补充协议13.3 修订历史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与备案14.1 签署14.2 备案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定义1.1.1 本协议中的“货物”是指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所有运输物品。

1.1.2 本协议中的“运输路线”是指从货物起始地到目的地的完整运输路径。

1.1.3 本协议中的“运输方式”是指协议中约定的货物运输所采用的方式,如陆运、海运、空运等。

1.1.4 本协议中的“运输期限”是指货物从起始地运输到目的地所需的时间。

1.1.5 本协议中的“运输费用”是指完成货物运输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1.2 术语解释1.2.1 “多式联运”是指通过不同的运输方式(如陆运、海运、空运)将货物从起始地运输到目的地的方式。

1.2.2 “起始地”是指货物开始运输的地点。

1.2.3 “目的地”是指货物运输结束的地点。

1.2.4 “货物交付”是指货物运输方向接收方完成货物交接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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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
(a)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
(b)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
(c)如列明向持票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d)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应注明正本份数;
(e)如签发任何副本,每份副本均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
2.只有交出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并在必要时经正式背书,才能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提取货物。
(g)有必要照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问题,例如:引进新技术,发展中国家的承运人和经营人参加多式联运,这样做的经济效果,尽量利用当地的劳动力和保险;
(h)有必要保证多式联运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均衡;
(i)有必要简化海关手续,同时适当考虑到过境国家的问题。
同意下列基本原则:
3.多式联运经营人应遵守其营业所在国所适用的法律和本公约的规定。
第二章 单据
第五条 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
1.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应签发一项多式联运单据,该单据应依发货人的选择,或为可转让单据或为不可转让单据。
2.多式联运单据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他授权的人签字。
3.多式联运单据上的签字,如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所在国的法律,可以是手签、手签笔迹的复印,打透花字、盖章、符号、或用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仪器打出。
4.经发货人同意,可以用任何机构或其他保存第八条所规定的多式联运单据应列明的事项的方式,签发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在这种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管货物后,应交给发货人一份可以阅读的单据,载有用此种方式记录的所有事项,就本公约而言,这份单据应视为多式联运单据。
第六条 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
2.本公约不得影响各国在国家一级管理多式联运业务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包括就下列事项采取措施的权利:多式联运经营人、托运人、托运人组织以及各国主管当局之间就运输条件进行协商,特别是在引用新技术,开始新的运输业务之前进行协商;颁发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许可证;参加运输;为了本国的经济和商业利益而采取一切其他措施。
(l)如经双方明确协议,每种运输方式的运费;或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包括用以支付的货币;或者关于运费由收货人支付的其他说明;
(m)如在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时已经确知,预期经过的路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
(n)第二十八条第3款所指的声明;
(o)如不违背签字多式联运单据所在国的法律,双方同意列入多式联运单据的任何其他事项。
(b)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的地点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
第三条 强制适用
1.根据第二条受本公约制约的多式联运合同一经签订,本公约各项规定即应对这种合同强制适用。
2.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发货人选择多式联运或分段运输的权利。
第四条 多式联运的管理
1.本公约不得影响任何有关运输业务管理的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的适用,或与之相抵触。
第十三条 其他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并不排除于必要时按照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签发同国际多式联运所涉及的运输其他服务有关的其他单据。但签发此种其他单据不得影响多式联运单据的法律性质。
第三章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责任期间
1.本公约所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的责任期间,自其接管货物之时起到交付货物时为止。
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他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赔偿责任,或对他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他人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行事时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赔偿责任,一如他本人的行为或不行为。
第十六条 赔偿责任的基础 来自1.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的灭失、损坏和延迟交付所引起的损失、如果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的事故发生于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货物由其掌管期间,应负赔偿责任,除非多式联运经营人证明其本人、受雇人或代理人或第十五条所指的任何其他人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
2.“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3.“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到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4.“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e)如经发货人指定收货人,收货人的地点和日期;
(f)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
(g)交货地点;
(h)如经双方明确协议,在交付地点交货的日期或期间;
(i)表示该多式联运单据为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
(j)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地点和日期;
(k)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其授权的人的签字;
(三)将货物交给根据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必须向其交付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
在上述期间,货物视为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掌管之下。
3.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包括他的受雇人、代理人或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他人;所指的发货人和收货人,也包括他们的受雇人或代理人。
第十五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为他的受雇人、代理人和其他人所负的赔偿责任
决定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并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义
本公约内:
1.“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运业务,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
第十八条 赔偿责任限制
1.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第十六条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的每包或其他货运单位计不得超过920记帐单位,或按毛重每公斤计不得超过2.75记帐单位,以较高者为准。
2.根据本条第1款计算较高限额时,适用下列规则:
(a)如果货物是用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集装,经多式联运单据列明装在这种装运工具中的包数或货运单位数应视为计算限额的包数或货运单位数。否则,这种装运工具中的货物应视为一个货运单位。
(b)如果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方式签发,而且转让给正当地信赖该单据所载明的货物状况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则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出的反证不予接受。
第十一条 有意谎报或漏报的赔偿责任
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意图诈骗,在多式联运单据上列有关货物的不实资料,或漏列第八条第1款(a)项或(b)项或第九条规定应载明的任何资料,则该联运人不得享有本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而须负责赔偿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因信赖该多式联运单据所载明的货物状况行事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坏或费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中国网 | 时间: 2006-08-08 | 文章来源: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0年5月24日订于日内瓦)
本公约缔约国,
确认:
(a)国际多式联运是促进世界贸易有条不紊地扩展的途径之一;
(b)有必要鼓励发展通畅、经济、高效率的多式联运,使能满足有关贸易的要求;
2.就本条而言,
(a)自多式联运经营人从下列各方接管货物之时起:
(一)发货人或其代表;或者
(二)根据接管货物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货物必须交其运输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
(b)直到他以下列方式交付货物时为止:
(一)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者
(二)如果收货人不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取货物,则按照多式联运合同或按照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特定行业惯例,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或者
2.如果货物未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交付,或者如无此种协议,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奋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交付,即为延迟交货。
3.如果货物未在按照本条第2款确定的交货日期届满后连续九十日内交付,索赔人即可认为这批货物业已灭失。
第十七条 同时发生的原因
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失或延迟交付是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或第十五条所指的任何其他人的过失或疏忽与另一原因结合而产生,多式联运经营人仅对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可以归之于此种过失或疏忽的限度内负赔偿责任,但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证明不属于此种过失或疏忽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的部分。
第八条 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
1.多式联运单据应载明下列事项:
(a)货物品类、识别货物所必需的主要标志、如属危险货物,其危险特性的明确声明、包数或件数、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等,所有这些事项均由发货人提供;
(b)货物外表状况;
(c)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
(d)发货人名称;
第十二条 发货人的保证
1、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发货人应视为已向多式联运经营人保证,他在多式联运单据中所提供的货物品类、标志、件数、重量和数量、如属危险货物,其危险特性等事项,概属准确无误。
2、发货人必须赔偿多式联运经营人因本条第1款所指各事项的不准确或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即使发货人已将多式联运单据转让,仍须负赔偿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取得这种赔偿的权利,并不限制他按照多式联运合同对发货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2.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未在多式联运单据上对货物的外表状况加以批注,则应视为他已在多式联运单据上注明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
第十条 多式联运单据的证据效力
如果已对第九条准许保留的事项作出保留,则除其保留的部分之外:
(a)多式联运单据应是该单据所载明的,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的补步证据;
3.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正本,而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已正当地按照其中一份正本交货,该多式联运经营人便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第七条 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
1.多式联运单据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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