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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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责任范围:-• 1、 责任限制(limits of liability) :
• 集装箱海运中发生货损货差,承运人应承担的 最高赔偿额。 • 整箱货的赔偿的国际惯例:如果提单上没有列 明箱内的件数,以箱作为一个理赔单位;如提 单上列明箱内载货件数,按件数计算;拼箱货 的责任限制与传统运输相同。 具体有以下几种:
零担
公路
国际市场
铁路
零担
港口 CFS/CY
海港
集装箱
中转站
零担
生产设施
集装箱 集装箱
运输种类 •零担 •未清关的拼装集装箱运输 •受海关监控的整装集装箱运
输
国际多式联运实践
多样性
☻海铁联运 ☻陆空联运 ☻铁卡联运 ☻海铁卡联运 ☻内河与海洋联运 ☻国际铁路联运
将铁路长途运输稳定性
铁卡联运
与公路运输灵活性结合起来
•
网状责任制(分段责任制):(network liability system)货损货 差根据各区段适用的法规赔偿,如海上区段按《海牙规则》进行 赔偿,铁路区段按《国际铁路运输公约》赔偿,公路区段按《国 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赔偿,航空区段按《华沙公约》赔偿。在 不适用上述国际法时,则按相应的国内法规定进行赔偿。 修正统一责任制:(混合责任制) 是介于两种责任制之间,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受联 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约束。而在赔偿限额方面与分段责任制相同, 受实际运输区段的国际公约的规定 。这导致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分 包人之间责任承担可能不一致,很容易产生纠纷,所以实践中适 用该责任制的情况也较少
立多式联运合同,签发多式联运单(分运单、也是托运人
结汇单据) ,承担全程运输法律责任,并负责全程运输。 另一方面作为托运人把货物交给实际承运人承运,由实际 承运人签发总运单。 我国的资格要求:具有独立的法律实体的国际货代企业或 承运人型多式联运企业,通常被视为无船公共承运人 (NVOCC)。
第 九 章 国 际 多 式 联 运
第 九 章 国 际 多 式 联 运
• 2. 特点:--3个(四个一、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负 责、) • 1)托运人与MTO订立多式联运合同: • (1)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 与托运人签订使 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工具,负责组织货物全程运输 的合同。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 :海-铁、海--公、海--空 (海 双 --海,不是多式联运) • 重 身 • 2 )五个一:1份合同、1次托运、 1次计费(全程单一运 份 价)、 1张单证、1次保险 、全程责任,我国使用的是 C.T.B/L, UCP500: L/C若无特殊规定,银行可接受MTO提 单. • CTO--Combined[kəm‘bain联合] Trasport Operator • MTO –multimodal(多方面)Trasport Operator
三、国际多式联运的优越性
国际多式联运
•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流程:
第三节 单据 第四节 具体形式 第五节 我国路线
• 第一节 概 述
• 一、概念和特征
•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性质
• 三、国际多式联运的优越性
第一节 概 述
• 一、概念和特征 • 1、《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 国际多式联运下的定义是:“按照多式联 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 多式联运经营人把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 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 地点。”
公铁拖车就像一个标准拖车
公铁拖车与一部铁路拖轮相连接
铁卡联运
当同气压系统连接时,将车轮提起
然后再将拖车同列车连接
将空运的快速
陆空联运
与公路运输灵活性结合起来
将海运的经济,载量大
海卡联运
与公路运输灵活性结合起来
•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性质MTO/CTO包括缔约承运人型
(NVOCC)—2方面(双重身份、责任范围) • (一)性质: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总承运人与托运人订
• 3)对全程运输负责 • MTO从接货地到交货地的全程运输负责。 托运人只与MTO有业务和法律上的关系。 不管距离多远,几种运输方式,CTO 全 程负责。 (托运人而与各区段实际承运 人不发生任何业务和法律上的关系)
总结:国际多式联运特点
• 只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 • 使用一份多式联运单据 • 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连贯运输 • 国际间的货物联运 • 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负责 • 按全程单一运费率,以包干形式一 次收取
2、责任范围: 3种责任 (1)统一责任制见下页 经营人不分区段,按统一费率赔。 (2)分段责任制(网状责任制 )见下页 以各区段运输的原有责任为限 (3)修正统一责任制(混合责任制)见下页 是介于两种责任制之间,责任统一,赔偿 分段
• 统一责任制: (Uniform Liabibility System) 即货损货差不论发生在哪个运输阶段,统一按约定的限 额赔偿。如果能查清发生损害的运输区段,联运承运人 在赔偿以后,再向该段运输的实际承运人追偿。 《联合 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第18条第1款规定,如果多式 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按每包货计算,不得超过920SDR,按毛重计,每公斤不 得超过2.75SDR,以较高者为准。同条第4款规定,联运 经营人对迟延交货造成的损失应付的赔偿责任限额,相 当于对迟延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得超过多式 联运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的总额。
思考: 一份合同 一份单据 统一费率 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负责 实施中有哪些问题?
中间环节如何衔接? 各程风险责任如何划分? 货物监管如何完成?
多式联运系统组成I
中转后集装 箱回空代理 中转卸货 地代理 目的港卸 货地代理
预装运 准备
多式联运 经营人装 运发货 装港海 运单据 陆运 单据 发货人 取得多 式联运 提单
凭单 提货 交拨
多式联运经营 人对全程负责
多式联运系统组成 II
中转后集装 箱回空代理 中转卸货 地代理
预装运 准备
目的港卸 货地代理
多式联运 经营人装 运发货 海运 单据 陆运 单据 发货来自百度文库 取得多 式联运 提单
凭单 提货 交拨
分段经营人分段 负责,相互衔接
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局部构造
港口铁路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