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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22•【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目录1.向某贤诉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2.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3.彭某等人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行政审批案4.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没收违法所得一案5.丰都县江池镇人民政府诉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6.崇某公司诉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罚款及行政复议案7.重庆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开州区文化和旅游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8.四川某教学设备公司诉丰都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案9.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诉云阳县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10.张某会诉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01.向某贤诉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而获得利益的正当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关键词信赖利益保护审慎审查告知义务权益告知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基本案情向某贤(1967年11月出生)系大足区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2012年6月,根据《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在其安置时已由相关部门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月数180个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为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享受退休待遇,向某贤向大足区社保中心申请办理补缴养老保险业务,并根据大足区社保中心指引填写《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载明其申请补缴起止时间为2018年1月至2023年1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担保类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及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担保类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及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担保类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及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0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担保类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及十大典型案例担保制度是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

近年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担保的案件数量愈来愈大,司法实践中担保存在的问题也愈发突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是在民法典颁布实施的大背景下开展和进行的,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保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通过对担保类案件的审理,从司法的角度积极规范和引导债权人和担保人的行为,努力构建安全稳定和可预期的交易秩序。

现就市五中法院及辖区法院审理担保类纠纷的相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市五中法院及辖区法院审理担保类案件呈现的主要特征一是金融机构在担保类案件中作为债权人的案件数量占据相当比重。

案件为非自然人的当事人中,金融机构占比最高,其次是中小微民营企业。

二是相较传统商事案件,担保类案件涉案标的额更高、案情更复杂,案情审理难度也更大。

从案件当事人涉及的行业分布来看,在金融、制造、医疗、房地产、餐饮等行业均有涉及。

三是从担保的具体类型来看,保证、抵押、质押等传统的典型担保仍为主要担保方式。

但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如让与担保、融资租赁、保理等),近年来也在不断出现,且有上升趋势。

二、担保类纠纷司法实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合同签订不规范,导致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大量出现在司法实践中,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是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最主要的争议焦点。

由于合同签订不规范或债权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大量出现。

常见情形如下: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合同的成立存在争议且未书面约定保证条款的;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不构成新的保证;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非善意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借新还旧,新贷担保人与旧贷担保人不同且不知借新还旧的,新贷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等。

【最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勇犯抢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优秀word范文 (3页)

【最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勇犯抢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优秀word范文 (3页)

【最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勇犯抢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勇犯抢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勇犯抢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渝五中刑终字第123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勇,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5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X年5月16日刑满释放。

201X年5月15日因本案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勇犯抢劫罪一案,于201X年10月24日作出(201X)中区刑初字第734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邓勇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2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邓勇伙同李勇(已判刑)在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附近,故意用身体撞击行人张某某,后称同伙李勇因撞击被其手中的烟头烫伤,被告人邓勇的同伙李勇强令张某某陪同李勇去治疗并负责费用,而后二人将张某某强行带入附近较铺巷内,采用持刀威胁、强行搜身等方法,抢走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9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210元的斯达康小灵通1部。

同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邓勇再次伙同李勇在本区解放西路67号旁一巷内,采取前述相同方法,持刀威胁、强行搜身,抢走被害人谢某、严某某人民币2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430元的爱国者MP3播放器1部。

201X年5月15日,公安人员根据他人检举与其他线索,将被告人邓勇捉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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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201X)石刑初字第1号-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石刑初字第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石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建民,男,1965年9月8日出生于平罗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职业,住(略)。

201X年6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邹淑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字(201X)第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民犯故意杀人罪,于201X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郗景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民及其辩护人邹淑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6月9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建民到汪尚文(本案被害人,男,时年60岁)家,找汪尚文协商先前租用房屋的退租问题,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张建民从汪尚文家院子里拾起一根钢管(长117厘米,直径3.3厘米),朝汪尚文头部猛击一下,汪尚文当即倒地,又用钢管朝正在院中玩耍的汪涛(本案被害人,男,2岁10个月,系汪尚文的孙子)头部猛击一下,汪涛当即倒地。

汪尚文及汪涛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汪尚文于当日下午18时,经抢救无效死亡。

汪涛于201X年7月23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汪尚文因钝器打击头部致颅内血肿,小脑扁桃体疝形成,中枢衰竭死亡;汪涛为钝器作用重度损伤、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张建民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建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重庆法院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05•【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1.擅自更改奖金账户,隐瞒、转移个人收入——傅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2.上诉期间故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3.非法处置司法查封财产并转移公司资产——吴某、骆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4.拒不腾退房屋、隐瞒收入且不如实申报财产——陈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5.不如实申报财产并将收入用于偿还其他债务——陶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6.利用其他家庭成员收取并恶意转移拆迁补偿款——叶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7.授意妻子恶意转移拆迁补偿款,导致裁定无法执行——姚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8.恶意转移业务结算款,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倪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9.提取公积金后拒不偿还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楼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10.故意藏匿女儿,导致涉抚养权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黄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案例一擅自更改奖金账户,隐瞒、转移个人收入——傅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要点提示被执行人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更改其单位向其发放奖金的银行账户,隐瞒、转移个人收入,并将相关款项作为他用,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2016年3月17日,法院判决傅某及其妻子黄某共同归还原告孙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82万元及相应利息。

同年4月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傅某刻意向法院隐瞒其单位向其发放奖金的银行账户。

2018年2月,法院发现该账户后将其冻结。

傅某又利用其作为某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职务便利,擅自更改其单位向其发放奖金的银行账户,以逃避法院执行。

截止案发,被告人傅某隐瞒收入合计9.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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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201X)奉刑初字第435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奉刑初字第435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奉刑初字第435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X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p;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X] 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X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X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11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梁某某、梁某某谎称可将本区凯宝药业工地和本市闵行区绿洲长岛三期工程介绍给二人承包,并以此为由,先后从被害人梁某某、梁某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1 800元以及合计价值人民币5 500元的明基Benq Joybook R43笔记本电脑一台、网讯NETQ168手机一部和中华硬盒香烟二条。

p;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某、梁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张某、朱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条一张,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被害人的损失已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p;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精编范文】王锡贵、邹连海诉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不履行监管职责一案判决书-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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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范文】王锡贵、邹连海诉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不履行监管职责一案判决书-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王锡贵、邹连海诉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不履行监管职责一案判决书王锡贵、邹连海诉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不履行监管职责一案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渝五中法行终字第6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锡贵,女,194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上诉人(一审原告)邹连海,男,194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有亭,四川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飞,男,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住(略)。

法定代表人钱永培,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岩,该分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涂登辉,该分局民警。

上诉人王锡贵、邹连海因诉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不履行监管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X)中区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王锡贵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有亭、王飞,被上诉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委托代理人陈岩、涂登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经庭审质证认定如下事实:201X年10月8日13时许,王锡贵、邹连海的儿子邹刚在本市渝中区下南区路公共厕所砍死1名老年妇女、砍伤2名妇女后逃窜。

石板坡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当即对其实施抓捕。

邹刚逃至长江大桥北桥头立交桥处翻上护栏后摔在桥下草坪被抓获。

201X年10月9日,邹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渝中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渝中区看守所在对邹刚进行身体检查时发现其双下肢有轻微擦伤,在羁押期间多次使用药物对其进行治疗。

因邹刚在羁押期间精神异常,看守所值班民警医生除加强对其注意、观察以外,还督促同监舍人员对其进行看护,防止其自伤、自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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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201X)云高刑终字第276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云高刑终字第276号原公诉机关文山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朋峰,又名李一峰,男,1962年11月2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因本案于201X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文山州看守所。

辩护人刘兵、刘飞,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忠贵,男,1987年2月6日生于云南省马关县,汉族,文盲,农民。

因本案于201X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文山州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廖乾富,男,1966年8月2日生于云南省马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因本案于201X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文山州看守所。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文山州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朋峰犯贩卖毒品罪,李忠贵、廖乾富犯诈骗罪一案,于二OO七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X)文中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李朋峰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6月,李朋峰电话与李忠贵联系买海洛因,后李忠贵找到廖乾富,二人商定用假毒品骗李朋峰,并用一块砖块包装好后在表面放上少许海洛因。

201X年7月24日,双方在文山县星恒宾馆703号房商定好价格及数量。

次日11时许,李忠贵带假毒品到星恒宾馆703号房间与李朋峰进行交易,交易后李忠贵行至旺角宾馆大厅正上楼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从李忠贵身上查获卖假毒品所得的35000元人民币。

李朋峰在星恒宾馆门口花台边被抓获,从李朋峰身上查获890克的假毒品一块。

后公安机关又在旺角宾馆301号房间抓获廖乾富。

原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朋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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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军,外号“小奔”,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于宁夏贺兰县,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1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X年8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蔡树志,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全,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8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涛,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涛,外号“大傻”、“傻李涛”,男,1987年5月2日出生于大武口区,汉族,初中文化,系大武口“天幕台球俱乐部”工作人员,住(略)。

201X年8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浩然,外号“大蒜”,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于大武口区,回族,高中文化,系宁夏第一工业职业学校学生,住(略)。

201X年8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军、周全、李涛、陈浩然犯抢劫罪一案,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X年3月24日作出(201X)石大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01•【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市五中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新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19215件、审结19574件,案件结收比101.87%。

从三年半整体收案情况来看,该类案件每年新收数量呈先升后降趋势。

具体为:2020年新收5179件,2021年新收7349件,2022年新收4878件;2023年上半年新收1809件。

一定程度上客观反映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活跃趋势以及辖区诉源治理工作成效。

从受理情况看,此类案件呈现出数量多、地域性、新类型突出的特点。

除常见的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销售合同纠纷外,因人民群众对于高品质生活的追求和向往,精装修商品房质量瑕疵纠纷、“江景房”园林景观房纠纷成为了新的纠纷类型,又因购房者和开发商企业在购房合同中对于相关条款未作细化约定或约定不明,造成双方对合同理解不一致而引发诉讼等。

从审结情况来看,此类案件虽然体量较大,但诉源治理、多元解纷效果突出,各项审判质效指标均处于较好水平。

案例一蒋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开发商交付房屋户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基本案情】2018年5月,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户型为三室两厅,房屋总价款128万元,首付款39万元,剩余89万元由蒋某申请抵押贷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2019年5月8日前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蒋某。

合同签订后,蒋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契税以及大修基金等费用。

嗣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蒋某于2019年9月4日接房。

蒋某在接房时认为涉案房屋原约定为三室两厅,现交房现状为两室两厅,以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退房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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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川燕,女,1976年9月29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重庆市荣昌县安富中学教师,户籍地(略),现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X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X年3月2日被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荣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长林、谢小琳,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荣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荣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川燕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X年2月22日作出(201X)荣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田川燕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X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田川燕在荣昌县昌元镇东城花园小区其家的床上给出生两个月的儿子马圣鑫哺乳时,不慎将马圣鑫压在身下,被告人田川燕在明知马圣鑫未死亡的情况下,未采取救护措施,并将马圣鑫抱到卫生间的婴儿浴盆中放水溺死,抛尸于荣昌县昌州街道宝城寺社区距南北干道高速路口约200米处的河中。

经尸体检验鉴定,马圣鑫系被他人生前投入水中窒息死亡。

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被告人田川燕属精神应激相关障碍,系限定责任能力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川燕无异议,且有证人马伟、于绍香、钟立、周平芳、田南鹰、段炼的证言,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照片,DNA鉴定结论书,尸检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田川燕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被告人田川燕属精神应激相关障碍,系限定责任能力人,可对其减轻处罚。

最新-(2019)渝五中法刑终字第241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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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五中法刑终字第241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渝五中法刑终字第241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文强,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

2019年2月13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陶文强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9中区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陶文强不服提出上诉。

2019年7月30日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张红专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陶文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巳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依据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当庭举示的公安机关《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警察证复印件及病历、证人证言、被告人陶文强供述及驾驶证复印件、陶文强被二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认定2019年2月13日11时10分许,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渝中区支队在本市渝中区朝天门基良广场附近执行9101一级警卫任务。

按上级指示,由交警胡某、谭某、严某某、魏某依次在陕西路口的公路上共设置四道警戒线,禁止所有车辆驶入朝天门。

11时20分许,被告人陶文强驾驶渝83542两轮摩托车从渝中区新华路向朝天门广场方向行驶,交警胡某见状即上前制止并告诉其有警卫任务禁止通行,陶文强假装右转绕过胡某后,在新华路陕西路交汇口处,突然加速向朝天门方向冲去,在冲过二、三道警戒后被执行第四道警戒任务的交警魏某拦下。

随后交警严某某追到让陶文强熄火下车,陶文强不从,严伸手扭钥匙熄火,陶文强当场采用抓扯、踢打等暴力手段阻碍交警执法,并将交警严某某左手腕抓伤、交警胡某拉住车尾时被陶文强将其帽子打掉,制式领带被扯断,后被交警制服并扭送公安机关。

另查明,被告人陶文强2019年7月和2019年12月二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处罚。

【参考文档】庭审通知书-word范文模板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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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庭审通知书篇一:法院通知书格式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及附件送交执行单位执行通知书(存根)(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入卷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罪犯xxx:你犯故意xxx罪,经依法判处xxx徒刑。

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刑起算日期:201x年x月x日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xx、罚金xxx元)201x年x月xx日此联发给罪犯本人收执执行通知书(回执)(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xx人民法院:你院201x年x月xx日(201x)x刑初字第xxx号执行通知书及附件刑事判决书x份,刑事裁定书x份,罪犯结案登记表1份,均已收到。

罪犯xxx已于年月日送往执行。

201x年x月x日此联由羁押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篇二: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报纸刊登人民法院公告的严肃性,提高人民法院公告刊登速度,最新修订的《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定,现予公布;请各地人民法院在制作公告文稿时使用。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本院受理()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或涉外均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就()字第()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2018最新】(201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228号word版本 (4页)

【2018最新】(201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228号word版本 (4页)

【2018最新】(201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228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228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228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卿兰,女,1963年5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户籍所在地:(略))。

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X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永清,女,1955年10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系本案被害伤者。

诉讼代理人杨宇平,重庆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卿兰犯过失致人重伤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永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X年6月15日作出(201X)中区刑初字第2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黄卿兰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X年7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陈杨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卿兰、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永清及其诉讼代理人杨宇平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认定:201X年7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黄卿兰在重庆市渝中区临华路3号其经营的小面店内,因小事与被害人张永清的父亲有争执。

被害人张永清与其丈夫马继模知道后到该店内找黄卿兰理论。

马继模与黄卿兰的帮工邓清春语言不和发生抓扯,继而被告人黄卿兰与被害人张永清亦相互抓扯。

被告人黄卿兰与被害人张永清在争夺电热水壶的过程中,因黄卿兰不慎将壶内开水泼出洒在张永清的面部、胸部,致张永清严重烫伤。

【优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肖云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范文word版 (5页)

【优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肖云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范文word版 (5页)

【优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肖云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肖云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肖云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X)渝五中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奎,男,1945年5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系本案被害死者李永杰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淑会,女,1946年2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系本案被害死者李永杰之母。

诉讼代理人李学问,男,31岁,汉族,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奎、吴淑会之子。

被告人肖云,男,1976年9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1X年6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在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服刑。

指定辩护人薛嘉莲,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1X)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审查后,于201X年10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顾政、代理检察员李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李学问、被告人肖云及其辩护人薛嘉莲等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201X年11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肖云受杨小林(已判刑)之约,与张清明(已判刑)、张胜(另案处理)至杨小林与他人合租的本市南岸区南坪玛瑙溪38号4单元4-2号房屋内,找到暂住于该处的被害人李永杰、胡孝军,以怀疑偷了其影碟机为由,要求归还影碟机,李、胡二人否认,肖云、杨小林、张胜遂持猎刀,张清明持菜刀,对李永杰、胡孝军进行砍刺,又用啤酒瓶击打李、胡二人,致李永杰死亡,胡孝军轻伤。

【最新】陆伟绑架罪、抢劫罪一案-推荐word版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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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陆伟绑架罪、抢劫罪一案陆伟绑架罪、抢劫罪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渝五中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被告人陆伟,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重检五分院刑诉(201X)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伟犯绑架罪、抢劫罪,于201X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X年3月1日受理该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罗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人陆伟于201X年12月至201X年3月期间,先后9次在本市渝中区、巴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等美容美发厅以嫖娼为名,将被害人骗至其租住的暂住房内,采用尼龙绳捆绑、封口胶封嘴、持刀威胁等手段,将被害人张某、李某、娄某某、刘某某、向某某、曾某某、陈某、陈某、岳某、李某某绑架,向其家人及朋友索得赎金共计人民币23400元。

201X年2月7日、23日先后2次在南岸区的美容美发厅以嫖娼为名,将被害人骗至其租住的暂住房内,采用尼龙绳捆绑、封口胶封嘴、持刀威胁等手段,抢得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人民币1150元。

201X年3月7日,陆伟在其租赁房内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举示了相关证据。

指控认为,被告人陆伟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10人,勒索财物共计人民币23400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2次,抢得财物共计人民币11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有绑架罪、抢劫罪,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最新-(2019)渝五中法刑初字第31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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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五中法刑初字第31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渝五中法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被告人刘德俊,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辩护人冉缤,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19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德俊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9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德俊及其辩护人冉缤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人刘德俊在重庆市渝中区拘留所221室被行政拘留期间,与同室关押的胡元世产生矛盾,对其不满。

2019年7月25日11时许,刘德俊趁胡元世睡觉之机,用脚猛踩胡元世的腹部,随后又猛踢胡面部,致胡元世因外伤性脾、肾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德俊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刘德俊的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德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辩称,其不是故意伤害,而是有精神病。

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先殴打被告人有过错,刘德俊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刘。

2018-2019-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喻纯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一案-推荐word版 (7页)

2018-2019-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喻纯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一案-推荐word版 (7页)

2018-2019-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喻纯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一案-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喻纯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喻纯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X)渝五中刑终字第55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游勇,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家英,女,1937年6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文盲,农民,住(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贵忠,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岸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廷伟,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永瑜,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贵兰,女,1965年4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祖宽,男,1967年1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岸区。

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喻纯忠,男,1953年8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喻纯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一案于201X年12月20日作出(201X)巴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最新文档】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良洪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实用word文档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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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良洪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良洪犯玩忽职守罪一案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良洪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刑事裁定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渝五中刑终字第78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良洪,男,1949年9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万盛区,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重庆市万盛区青年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安监员,住(略)。

201X年11月5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201X年11月4日经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蓝世其,重庆市万盛区青年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良洪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X年11月24日作出(201X)万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渝、张毅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良洪及其辩护人蓝世其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认定:201X年2月18日,竹林湾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人死亡。

次日,綦江办事处对该矿作出停产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同年3月11日,綦江办事处对该矿进行现场复查验收后,作出书面复查意见:1、同意该矿从即日起恢复试生产;2、K3煤层工作面不得再掘进;3、K3煤层监控系统突出损坏限一周内整改完毕(全面复产前矿井监控系统必须正常使用,否则不得复产)。

3月22日,被告人王良洪参加重庆市万盛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区安监站)与重庆市万盛区青年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安监办)共同对该矿进行的安全检查,被告人王良洪和刘明勇(镇安监办安监员)被安排在地面检查,周乐江(区安监站副站长)、曹向东(青年镇分管安全副镇长)、陈兵(区安监站安监员)、敖世全(镇安监办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特派员)到井下检查,并发现该矿仍在从井下K3煤层15号眼向上山方向三至六楼掘进以及清理“2.18”事故突出孔洞,但没有编制相关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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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8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被告人刘少龙,曾用名刘旭,男,1973年1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1999年11月15日因犯故
意伤害罪被原合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X年10月14
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九
龙坡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险峰,重庆市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1X)20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刘少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于201X年2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贺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少龙及其辩护人王
险峰等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201X年11月5日晚9时许,被告人刘
少龙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桥镇袁家岗狗湾社其租赁屋内与妻子彭容
因琐事发生口角,彭容的三爸彭克华闻讯前来劝架,并抓住刘少龙头发往屋外拖,被群众劝阻,后彭克华又用铁锅打击刘少龙头部,被告人刘少龙即拿其租
赁屋内的菜刀砍杀彭克华,将其大腿划伤,随后,刘少龙与群众将彭克华送至
医院抢救,彭克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彭克华系右大腿股动脉破裂
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刘少龙潜逃至新疆伊犁州藏匿。

201X年10月14日,刘少龙到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
认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鉴定书、户口材料、前科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
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少龙仅因纠纷,竟
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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