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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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聘用调转晋升及离职管理办法

员工聘用调转晋升及离职管理办法

员工聘用、调转、晋升及离职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规范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员工聘用、调转、晋升及离职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员工聘用1. 招聘流程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岗位需求,制定招聘计划。

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包括招聘网站、校园招聘、内部推荐等。

对收到的简历进行筛选,确定面试候选人。

组织面试,包括初试、复试等环节,评估候选人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对于通过面试的候选人,进行背景调查和体检。

发放录用通知,签订劳动合同。

2. 入职手续新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司报到,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

人力资源部为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包括发放工作用品、介绍公司规章制度等。

新员工参加入职培训,了解公司文化、业务和工作流程。

三、员工调转1. 内部调转申请员工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发展需求,可向所在部门提出内部调转申请。

填写《内部调转申请表》,说明调转原因和意向岗位。

2. 审批流程所在部门负责人对申请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提交至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对申请进行评估,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涉及跨部门调转的,需经调入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

最终审批结果由公司领导决定。

3. 调转手续办理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办理调转手续。

员工交接工作,填写《工作交接清单》。

到新部门报到,熟悉新的工作环境和职责。

四、员工晋升1. 晋升条件具备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

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符合公司的价值观和企业文化。

在现岗位工作一定时间以上,且表现优秀。

2. 晋升流程员工本人提出晋升申请,或由部门负责人推荐。

填写《晋升申请表》,提交相关工作业绩和能力证明材料。

部门负责人对申请进行审核,给出评价和推荐意见。

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估。

组织晋升评审会,由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评审。

评审通过后,进行公示。

发布晋升通知,调整薪酬和福利待遇。

五、员工离职1. 离职申请员工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决定离职,应提前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离职申请。

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时间:2009-01-01 00:00:00 来源:廊坊市体育局作者:市体育局点击数:90 为保证国家机关的干部素质和干部队伍的合理结构,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对干部调配工作暂做如下规定:一、调配原则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同级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调配国家干部。

调配原则是:1、根据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调整干部结构的要求,首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部门、重点建设项目和经济监督、调节部门对各类干部的需求。

在保证重点的同时,对其它需要调整补充干部的部门和单位,统筹安排解决。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干部,必须严格控制在单位人员编制数和计划指标之内。

凡实有人数满编和无计划指标的单位,不得调入干部。

调入领导干部,还必须控制在领导职数之内,领导职数满额的单位,一般不得调入同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3、县及县以上国家机关因缺编需补充干部,原则上要在同级机关现有干部中调剂。

同级机关内调剂有困难的,按吉人计字[1989]2号文件规定执行。

补充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以上人事部门组织公开考试、考核,在合格人员中择优选调。

4、调配干部要注意合理流向,调剂余缺。

鼓励支持干部从人才富余的部门和单位向人才力量薄弱的单位和部门流动;鼓励和支持干部从城市到农村,从大城市到中小城市,从内地到边远地区工作。

为了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凡从农村乡镇调入县城,从外县调入市区,特别是调入长、吉两市的,要从严控制。

同时要关心干部疾苦,注意解决干部的实际困难。

5、调配工作要贯彻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做到量才使用,用其所长,专业对口,调配得当。

同时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将有血亲、姻亲关系的干部调配到同一单位、部门工作。

6、调配工作要实行调配原则、调配条件和调配程序三个公开,破除神秘化,切实加强干部调配工作的群众监督。

二、调配条件1、省、市、地、州直属的企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调入干部,应首先在当地公开招聘。

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1. 确定干部职位的条件和要求: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干部职位的条件和要求中明确要求的技能、经验、素质等。

同时,要根据不同职位的特点,确定相应的职位资格和能力要求。

2. 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要确立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选拔任用程序。

具体包括招聘公告、个人申请、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政审、体检、背景调查等环节。

3. 干部培训和考核:为新任干部提供必要的培训,以提高其岗位能力和管理水平。

同时,定期进行干部考核,评估其工作绩效和能力发展情况。

4. 干部晋升和选拔:根据干部岗位的需要和个人能力表现,进行干部晋升和选拔。

选拔干部应注重综合素质、业绩表现和潜力,避免任人唯论学历和资历。

5. 干部奖惩制度:建立健全的干部奖惩制度,对于工作出色的干部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对于工作不力或违反规章制度的干部进行相应的惩处和处理。

6. 干部能力培养和交流:为干部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晋升渠道,鼓励干部通过培训、学习和交流提升自己的能力水平。

同时,加强不同部门干部的交流,促进知识和经验的共享。

7. 干部管理监督:建立健全的干部管理监督机制,通过定期考核、个人评价、群众意见反馈等方式,对干部进行监督和评价,保证干部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以上是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实施时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干部管理工作,提高干部队伍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制度,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组织对干部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干部管理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强化廉洁作风建设,严守纪律规定,提高干部担当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四条干部管理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注重选拔培养有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道德品质的干部。

第五条干部管理工作要注重发挥干部在实施国家方针政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激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干部任职条件和选拔任用第六条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正确。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专业知识水平,具备扎实的业务能力。

(三)廉洁奉公,作风正派,遵守纪律规定,无严重失职失责行为记录。

(四)服从组织决策,具备较强的执行力和协调能力。

(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六)年龄、学历、工作年限等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竞聘、考察考核、任期制等多种方式。

第八条干部选拔任用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干部竞争,注重干部绩效考核,倾斜优秀人才。

第九条干部选拔任用应注重分类管理,根据不同岗位要求和干部特点,采取相应的选拔任用办法。

第三章干部培训和教育第十条干部培训和教育是提高干部职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必须加强干部培训和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干部培训和教育应贯彻党的工作理念和要求,强化党性教育和纪律规矩教育,加强业务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

第十二条干部培训和教育要广泛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集中培训、岗位培训、轮训、网络培训等,满足干部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学习需求。

第十三条干部培训和教育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干部的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聘用制干部调动管理规定

聘用制干部调动管理规定

聘用制干部调动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1992年10月8日人事部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完善聘用制干部管理制度,保证聘用制干部的合理调动,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按《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人法发<1991>5号)聘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以及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乡(镇)聘用制干部。

第三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调动,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进行。

因工作需要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乡(镇)聘用制干部调动,应在乡(镇)之间进行。

担任三年以上乡(镇)领导职务的聘用制干部,确因工作需要须选调到县级以上军家机关工作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聘用制干部聘用时间已满三年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调动:(一)工作需要;(二)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照顾家庭困难、(三)政策规定需要随调随迁的;(四)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调动的。

第六条聘用制干部应严格履行聘用合同,在聘期内个人要求并确需调动的,应由本人提前二个月向聘用单位提出调动申请。

第七条调出单位审核同意聘用制干部的调动申请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商调手续,并注明是聘用制干部。

第八条调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出具中组部、人事部制发的《聘用制干部审批表》;接收单位应根据聘用制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拟调动的聘用制干部的各项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核,办理调动及有关手续。

第九条批准调动的聘用制干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时,原聘用合同即行终止,新的聘用合同由当事人与接收单位协商订立,其聘用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条跨地区调动的聘用制干部是城镇户口的,应持审批部门开具的调动通知书到有关部门办理户口、粮油关系迁移手续。

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人法发【1991】5号)

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人法发【1991】5号)

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中央组织部、人事部1991年10月12日发布,人法发<199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巩固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加强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的管理,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任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企业聘用制干部实行计划管理。

企业必须在定员、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聘用干部。

第四条聘用制干部与所在企业录用制干部在工作、学习、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以及晋职升级、评定职称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第五条企业实行聘用制,必须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聘用制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三)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拟聘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能力;(四)有三年以上工龄;(五)首次聘用的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

特殊需要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六)身体健康。

第七条聘用程序:(一)公布聘用岗位、条件、聘期和聘用方法;(二)领导提名、民主推荐或公开招聘;(三)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确定聘用人选,并公布结果;(四)首次被聘用的应有半年以上的试用期,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确定;(五)聘用制干部必须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核定后,提请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授权单位)批准,并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六)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八条聘用制干部聘期一般为3-5年(包括试用期)。

聘用期满如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九条首次聘用和续聘,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法发〔1991〕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现将《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企业内部实行干部聘用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优秀工人中选拔干部的一种重要方式。

实行干部聘用制度,对于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打破干部职务终身制,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都具有重要作用。

希望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坚持改革的方向,认真总结经验,健全干部聘用制度的配套措施,不断发展和完善干部聘用制度,巩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

最近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确定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逐步实行聘任制。

坚持并完善企业干部聘用制是搞活企业,促进生产发展,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组织、人事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干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切实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把执行的情况、经验以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二日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巩固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加强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的管理,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任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企业聘用制干部实行计划管理。

企业必须在定员、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聘用干部。

第四条聘用制干部与所在企业录用制干部在工作、学习、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以及晋职升级、评定职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第五条企业实行聘用制,必须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聘用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三)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拟聘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能力;(四)有三年以上工龄;(五)首次聘用的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

聘用干部管理规定

聘用干部管理规定

聘用干部管理规定聘用干部管理规定为加强对聘用制干部的管理,调动局属事业单位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管理暂行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聘用干部管理规定一、本办法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局属事业单位在省人事厅下达的年度聘干计划内从本单位在职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局属各单位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确定结构比例,制订岗位规范,在定编、定岗、定员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人员的聘用。

三、聘用干部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贯彻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标准。

四、聘用制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人诚实,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勇于奉献;3、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4、具有三年以上工龄;5、具有胜任聘用岗位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6、初聘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7、身体健康。

五、聘用程序1、上年末用人单位应提出聘干申请,局人事处汇总平衡拟定聘干计划,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同意,上报省人事厅;2、用人单位公布聘用岗位、职务、条件和聘用方法;3、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选,公布结果;4、聘用制干部必须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一式四份),由聘用单位填写考核意见并签章后,连同学历证明、定职定岗证明等一并报局人事处,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批准,上报组织部审批;5、首次聘用的,其试用期为半年,期满后签订《聘用制干部合同书》(一式四份),批准机关、聘用单位、局人事处及受聘人员各执一份。

六、聘用制干部的'聘期一般为三年(包括试用期),聘用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如工作需要,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本人申请续聘,履行有关聘用程序,并经组织部批准,方可继续聘用。

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保障公司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聘用的各级干部管理。

第三条干部聘用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选拔人才的原则,确保干部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条干部管理工作应当与公司战略目标和业务发展紧密相连,坚持能力和业绩导向,激励干部团队持续创新和进步。

第五条干部管理工作应当注重培养和提高干部的领导才能,积极推进干部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

第六条干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培训、调配、奖惩等相应的制度。

第二章干部选拔第七条干部选拔应当坚持能力第一的原则,注重选拔真正具备领导才能和业务能力的人才,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选拔方式进行。

第八条干部选拔工作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全面了解人选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创新能力和组织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干部选拔应当注重综合素质评估,采用多种方式和方法,如组织考试、面试、笔试、案例分析、群体讨论等,全面评估人选的能力和潜力。

第十条干部选拔应当实行薪酬与能力挂钩的激励机制,通过合理的薪酬管理,激发干部积极性和工作动力。

第十一条干部选拔工作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干部选拔程序的公正、公正和公正。

第十二条干部选拔工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选拔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第三章干部任用第十三条干部任用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能力和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

第十四条干部任用应当以能力和业绩为重点,同时注重人材的成长潜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干部任用应当聚焦公司战略发展需求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干部任用与公司发展紧密相连。

第十六条干部任用应当注重充分调研,观察人选的工作表现、道德风险、团队合作和领导能力。

第十七条干部任用应当以程序化和制度化为基础,确保干部任用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对聘用制干部的管理,调动局属事业单位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管理暂行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聘用干部管理规定如下一、本办法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局属事业单位在省人事厅下达的年度聘干计划内从本单位在职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局属各单位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确定结构比例,制订岗位规范,在定编、定岗、定员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人员的聘用。

三、聘用干部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贯彻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标准。

四、聘用制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人诚实,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勇于奉献;3、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4、具有三年以上工龄;5、具有胜任聘用岗位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6、初聘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7、身体健康。

五、聘用程序1、上年末用人单位应提出聘干申请,局人事处汇总平衡拟定聘干计划,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同意,上报省人事厅;2、用人单位公布聘用岗位、职务、条件和聘用方法;3、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选,公布结果;4、聘用制干部必须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一式四份),由聘用单位填写考核意见并签章后,连同学历证明、定职定岗证明等一并报局人事处,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批准,上报省委组织部审批;5、首次聘用的,其试用期为半年,期满后签订《聘用制干部合同书》(一式四份),批准机关、聘用单位、局人事处及受聘人员各执一份。

六、聘用制干部的聘期一般为三年(包括试用期),聘用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如工作需要,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本人申请续聘,履行有关聘用程序,并经省委组织部批准,方可继续聘用。

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事业单位干部的标准化管理和高效运转,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的绩效和服务质量,加强事业单位的监督和评估,促进干部队伍的素质建设和培养,实现事业单位的快速发展。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干部管理,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中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干部管理工作,包括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中层管理干部和基层工作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监督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事业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能上能下、事业为本的原则,选拔优秀、勤政、廉洁、敬业的干部,确保选人用人的科学性和公信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干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党纪国法,忠诚履行职责,关心服务职工,勇担社会责任,保持廉洁从政,努力提升工作业绩,确保事业单位的良性发展。

二、干部选拔与任用第五条事业单位干部的选拔与任用,应当按照岗位需要、干部素质和绩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确定拟任职干部人选。

第六条干部选拔应当广泛征集干部人选,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推荐、考察提拔等方式确定候选人,通过专家评审、面试考核等程序选拔优秀人才。

第七条选拔干部应当根据需要确定配备专业技能、管理能力和服务意识等方面的条件,确保干部人选具备胜任相应岗位的能力和素质。

第八条干部任用应当遵循干部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干部的不同职责和权限,确定干部的任职职务和授权范围,确保干部任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干部考核与评价第九条事业单位干部考核与评价应当建立科学、完整的评价体系,包括绩效考核、能力评估、潜质评价等多个方面,全面评价干部的工作表现和素质特点。

第十条干部考核应当注重定量指标和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考察干部的工作业绩、贡献和成绩,还要考察干部的领导能力、决策能力和服务意识等方面。

人事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

人事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

人事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2、关于计划管理的问题《规定》第三条指出:“国家对企业聘用制干部实行计划管理”,第二十四条规定:“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纳入干部统计。

”所以做这样规定,主要是加强对企业聘用制干部的宏观管理,控制企业干部队伍的盲目增长。

对企业聘用制干部实行计划管理,要在尊重和保证企业用人自主权的前提下进行。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人事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做好干部定岗、定编、定员的工作,根据企业生产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管理岗位和干部人员编制。

这是做好聘用制干部计划管理的基础工作。

二是人事部门同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对聘用制干部计划单独列出,但要同整个企业增加干部计划协调一致,逐步实现对企业干部计划的统一管理,加强宏观控制,防止企业聘用制干部队伍的膨胀。

企业可根据需要,在干部岗位缺编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有计划地聘用干部。

政府人事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聘用干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是政府人事部门对企业聘用制干部在年度统计表中,进行单独统计。

政府人事部门要与企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依靠企业主管部门做好企业聘用制干部的计划统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细则,可根据上述原则,对企业聘用制干部的计划管理工作做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3、关于审批程序问题《规定》第七条对企业聘用制干部的审批备案程序,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五)款规定,“聘用制干部必须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核定后,提请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授权单位)批准,并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所以做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强对聘用制干部的宏观管理,防止出现滥聘、乱聘和随意聘用的现象。

但同时考虑到,企业在使用干部上,享有用人自主权。

因此,我们意见,对于管理基础较好的的企业,特别是国营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在对聘用制干部管理方面,主要是进行计划管理、宏观控制、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具体审批可由企业自行决定。

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

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

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10.08•【文号】•【施行日期】1992.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1992年10月8日人事部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完善聘用制干部管理制度,保证聘用制干部的合理调动,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按《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人法发<1991>5号)聘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以及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乡(镇)聘用制干部。

第三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调动,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进行。

因工作需要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乡(镇)聘用制干部调动,应在乡(镇)之间进行。

担任三年以上乡(镇)领导职务的聘用制干部,确因工作需要须选调到县级以上军家机关工作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聘用制干部聘用时间已满三年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调动:(一)工作需要;(二)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照顾家庭困难、(三)政策规定需要随调随迁的;(四)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调动的。

第六条聘用制干部应严格履行聘用合同,在聘期内个人要求并确需调动的,应由本人提前二个月向聘用单位提出调动申请。

第七条调出单位审核同意聘用制干部的调动申请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商调手续,并注明是聘用制干部。

第八条调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出具中组部、人事部制发的《聘用制干部审批表》;接收单位应根据聘用制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拟调动的聘用制干部的各项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核,办理调动及有关手续。

第九条批准调动的聘用制干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时,原聘用合同即行终止,新的聘用合同由当事人与接收单位协商订立,其聘用年限可连续计算。

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姓名,年级:时间:专题突破练9利用导数证明问题及讨论零点个数1.设函数f(x)=e2x—a ln x.(1)讨论f(x)的导函数f'(x)零点的个数;(2)证明:当a〉0时,f(x)≥2a+a ln2a。

2.(2019福建漳州质检二,理21)已知函数f(x)=x ln x.(1)若函数g(x)=f(x)x2−1x,求g(x)的极值;(2)证明:f(x)+1<e x-x2。

(参考数据:ln 2≈0。

69,ln 3≈1。

10,e32≈4.48,e2≈7。

39)3。

(2019河南洛阳三模,理21)已知函数f(x)=ln x-kx,其中k∈R为常数.(1)讨论函数f(x)的单调性;(2)若f(x)有两个相异零点x1,x2(x1〈x2),求证:ln x2〉2-ln x1.—1,a∈R。

4.(2019四川成都二模,理21)已知函数f(x)=ln x+a1x(1)若f(x)≥0,求实数a取值的集合;≥2—ln x+x2+(e-2)x。

(2)证明:e x+1x5.设函数f(x)=ln x—x+1。

(1)讨论f(x)的单调性;<x;(2)证明当x∈(1,+∞)时,1<x-1lnx(3)设c〉1,证明当x∈(0,1)时,1+(c-1)x〉c x。

6.已知函数f(x)=(x—2)e x+a(x—1)2有两个零点。

(1)求a的取值范围;(2)设x1,x2是f(x)的两个零点,证明:x1+x2〈2。

7.(2019天津卷,理20)设函数f(x)=e x cos x,g(x)为f(x)的导函数. (1)求f(x)的单调区间;(2)当x∈π4,π2时,证明f(x)+g(x)π2-x≥0;(3)设x n为函数u(x)=f(x)—1在区间2nπ+π4,2nπ+π2内的零点,其中n∈N,证明2nπ+π2-x n<e-2nπsin x0-cos x0.参考答案专题突破练9利用导数证明问题及讨论零点个数1.解 (1)f(x)的定义域为(0,+∞),f'(x)=2e2x-ax(x>0).当a≤0时,f'(x)>0,f’(x)没有零点,当a〉0时,因为e2x单调递增,-ax单调递增,所以f’(x)在(0,+∞)单调递增.又f’(a)>0,当b满足0<b〈a4且b<14时,f'(b)〈0,故当a〉0时,f’(x)存在唯一零点.(2)由(1),可设f’(x)在(0,+∞)的唯一零点为x0,当x∈(0,x0)时,f'(x)〈0;当x∈(x0,+∞)时,f'(x)〉0.故f(x)在(0,x0)单调递减,在(x0,+∞)单调递增,所以当x=x0时,f (x)取得最小值,最小值为f(x0)。

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聘用制干部的管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从原非国家录用制干部的人员中聘用到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其确立的是岗位任用关系,在聘期内待遇随岗而定,享受同职、同类人员的工资待遇,解聘下岗后不再保留聘用制干部身份和待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原则和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本单位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确定管理人员所占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制订岗位规范。

第五条聘用制干部与所在单位的录用制干部在工作、学习、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以及晋职升级、评定职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第六条干部实行聘用制,必须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聘用制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三)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拟聘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技能;(四)有三年以上工龄;(五)首次聘用的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六)身体健康。

第八条聘用程序:(一)公开竞争,择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二)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统一制发的《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三)首次聘用,应有六个月的试用期。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九条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条聘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二)聘用期限;(三)岗位待遇;(四)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五)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下达《农业银行实行干部聘用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下达《农业银行实行干部聘用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下达《农业银行实行干部聘用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2.06.19•【文号】农银发[1992]114号•【施行日期】1992.06.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下达《农业银行实行干部聘用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2]114号1992年6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实行干部聘任制是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现将总行制定的《关于农业银行实行干部聘用制的暂行办法》下达各行,希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关于农业银行实行干部聘用制的暂行办法实行干部聘用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优秀工人中选拔干部的一重要方式。

实行干部聘用制度,对于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实现干部能上能下,打破干部终身制,妥善解决部分优秀工人长期在干部岗位上顶岗的问题,进一步整顿各级行的干部队全,都具有的重要作用。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农业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1.实行干部聘用制,必须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公开、择优的原则。

2.实行干部聘用制的范围限于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行系统干部岗位上顶岗,现仍在干部岗位工作的,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工人,其中包括合同制工人。

3.聘用制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2)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

(3)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4)具备拟聘岗位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和工作能力,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组织管理等必要的知识和能力。

(5)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

但对在岗位工作上政绩突出的骨干;获得省级分行以上的各种荣誉称号;在突发事件中有功人员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聘用干部管理规定

聘用干部管理规定

聘用干部管理规定聘用干部管理规定为加强对聘用制干部的管理,调动局属事业单位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管理暂行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聘用干部管理规定一、本办法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局属事业单位在省人事厅下达的年度聘干计划内从本单位在职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局属各单位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确定结构比例,制订岗位规范,在定编、定岗、定员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人员的聘用。

三、聘用干部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贯彻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标准。

四、聘用制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人诚实,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勇于奉献;3、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4、具有三年以上工龄;5、具有胜任聘用岗位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6、初聘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7、身体健康。

五、聘用程序1、上年末用人单位应提出聘干申请,局人事处汇总平衡拟定聘干计划,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同意,上报省人事厅;2、用人单位公布聘用岗位、职务、条件和聘用方法;3、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选,公布结果;4、聘用制干部必须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一式四份),由聘用单位填写考核意见并签章后,连同学历证明、定职定岗证明等一并报局人事处,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批准,上报组织部审批;5、首次聘用的,其试用期为半年,期满后签订《聘用制干部合同书》(一式四份),批准机关、聘用单位、局人事处及受聘人员各执一份。

六、聘用制干部的'聘期一般为三年(包括试用期),聘用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如工作需要,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本人申请续聘,履行有关聘用程序,并经组织部批准,方可继续聘用。

江西省人事厅制定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规定

江西省人事厅制定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规定

江西省人事厅制定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2(000)003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巩固和完善聘用制干部制度,保证聘用制干部的合理调动,特制定本规定。

一、调动原则1、聘用制干部的调动,应不改变其聘用制干部身份,并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单位之间进行。

其中,农业户口的聘用制干部在乡镇之间进行。

聘用制干部可以
【总页数】3页(P27-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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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江西省劳动人事厅制定改革措施为企业“松绑”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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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人事流动手续办理流程图

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人事流动手续办理流程图

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人事流动手续办理
流程图
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人事流动手续办理
流程图事项说明
调进或调出单位提出申请:
1、领取并填写《干部流动登记表》一式两份,交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提供调进或调出单位及主管部门商调函
受理:
1、从原单位调取档案
2、所需材料:
①《干部流动登记表》
②商调函
③毕业证、身份证等各类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审查档案:
对档案审查,档案材料合格、齐全的,根据档案情况办理;档案材料不合格或不齐全的,退回,说明原因。

档案合格:
档案审查合格后,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出市的需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对研究同意的及其它情况,向调入单位征求接收意见。

对不同意的情况,退回并说明原因。

调入单位同意接收后,发函至调出单位调出行政关系:
征得调入单位同意接收后,发函至调出单位调出行政关系
开具介绍信至调入单位:
1、调出行政关系后,向调入单位开具行政关系介绍信。

2、根据淮价服证第05010005号规定,收取推荐人才服务费100—300元/人。

干部流动登记表
年月日
注:此表一式二份,项目不够填写时,可另附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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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2.10.08
【实施日期】1992.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
(1992年10月8日人事部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完善聘用制干部管理制度,保证聘用制干部的合理调动,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按《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人法发<1991>5号)聘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以及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乡(镇)聘用制干部。

第三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调动,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进行。

因工作需要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乡(镇)聘用制干部调动,应在乡(镇)之间进行。

担任三年以上乡(镇)领导职务的聘用制干部,确因工作需要须选调到县级以上军家机关工作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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