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厂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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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书
合同编号:经字(2015)01号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工业园区标准工业厂房签订本租赁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厂房名称、面积及租金
双方经协商甲方同意,将工业园区标准厂房1号楼四楼租赁给乙方使用,其约定条款双方商定如下:
第二条租赁厂房用途
甲方提供给乙方所租赁使用厂房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乙方若需改变所租用厂房的用途,乙方需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并按本合同相应条款规定签定相应补充条款。
第三条厂房的租赁期限(本合同以月为基本租赁时间单位)
1.厂房租赁期共贰拾肆个月,甲方从2015年6月22日起将出租厂房交付乙方,租赁使用至2017年6月21日止。
2. 标准厂房1号楼四楼租赁单价6.50元/㎡,物管费单价6.00
元/㎡。(此价格为开票含税价格)。
3.乙方在租赁合同执行期间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请求,并应按实际交还厂房的时间支付房租及物业费。此情况不算违约。
4.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
4.1 擅自将厂房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4.2 利用承租厂房进行非法生产、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和甲方利益的。
4.3 拖欠租金、费用壹个月以上的。
5. 租赁合同期满,乙方如需延长租赁期限,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应续签合同手续。
6. 租赁合同期满,乙方应拆除租赁期间因生产需要的装修、装饰,恢复厂房租赁前的原状。租赁合同终止后乙方才进行施建拆除,其占用厂房时间按租赁使用期计算,其费用按本合同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执行。
第四条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纳时间
1.乙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向甲方交纳房产保证金,工业园区标准厂房1号楼四楼房屋保证金金额为捌仟捌佰元整(不计息),因是续签合同,将原合同(物经字(2014)07号)保证金转入本次合同中。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办理移交手续完毕,经甲方对厂房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无条件给予退还房屋保证金。
2.双方商定乙方厂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按年交纳给甲方,先付款,后使用,甲方收到乙方租金后开具正规发票,乙方交纳房租及物管费具体时间如下:
第一次交纳时间:2015年06月22日,金额60000元。
第二次交纳时间:2016年06月22日,金额60000元。
3.乙方生产、生活用水用电产生的费用,当月费用在当月收费通
知单下达一周内向甲方交纳,由甲方统一并缴。水表按分户表实际用量加总表差额数分摊量计收,电表按分户表实际度量加供配电系统费用分摊计收。甲方按乙方实际交付的水电费用开具甲方公司的正规发票。
第五条租赁期间厂房的修缮
1.甲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甲方将厂房及附属设施移交给乙方,并保证乙方生产用水、消防用水以及照明用电正常使用(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双方按移交清单核对完毕后,乙方对移交清单所列的财产及所租赁厂房承担修缮、管理责任。
2.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厂房主体(房面)及公共设施、设备的修缮,乙方在使用租赁厂房时发现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修缮。甲方对房屋及时进行修缮,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3.乙方因生产所需改变厂房内部结构或装修时,在不影响厂房结构及楼板负荷承载要求的前提下,需向甲方提供改装设计方案,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内部改装施建装修物及水电铺设造成甲方和他方的所有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入驻生产,应向甲方提供所需水、电容量要求。甲方核定后,乙方不得超负荷使用,分户计量电度表由乙方购置,并承担电度表计量检测费用。供电系统以电表为界出线之后的修缮由乙方负责。供水系统分户水表之后的修缮由乙方负责。
5.乙方在承租厂房过程中因装修或管理不善造成甲方相应企业财物、损坏或损失的,乙方应主动妥善进行修缮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租赁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带领外来人员参观,除得到乙方负责人员书面同意,甲方人员安全工作检查及政府相关部门检查除外。
7.租赁期间,甲方有责任积极配合乙方做好地区政府的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工作。
第六条租赁合同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厂房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提前叁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甲方未能按约定通知乙方,除退还剩余时间的房屋租赁费用外,并无条件全额退还房屋租赁保证金,同时还要负责乙方库房搬迁费用。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厂房,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要与第三方互换租赁房屋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甲方应支持乙方的合同要求。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厂房,甲方应负责赔偿该租赁厂房月租金20%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月收取(拖延时间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超过一个月不满两个月按两个月计算)。
2.乙方逾期壹个月交付租金的,除应如数补交合同约定的租金外,甲方还将按每月拖欠租金的20%加收违约金。违约金按月收取(拖延时间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超过一个月不满两个月按两个月计算)。乙方拖欠租金壹个月以上的,除按第四条第三款处罚外还将按每月拖欠租金的20%加收违约金。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期交纳水、电等费用,不按期交纳,甲方对所欠费用按每月20%加收违约金。
4.对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纳房租、水、电等费用超过一个月的,甲方有权断电、断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擅自将承担厂房转让他方使用,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乙方按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按每月租金的三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按合同约定条款,甲、乙双方解除合同后,乙方逾期壹个月不搬迁,除按合同约定计收每月租金外,乙方还应按约定每月房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