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境外仲裁指南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条款 示范条款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条款示范条款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海仲裁中心”)是中国领先的国际商业争议解决机构之一,也是国际商业仲裁领域中备受推崇的机构之一。
上海仲裁中心的仲裁条款以其权威性和专业性等方面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信赖。
本文将介绍上海仲裁中心的仲裁条款以及其示范条款的一些内容。
一、上海仲裁中心的仲裁条款上海仲裁中心的仲裁条款主要包括争议解决协议和仲裁程序。
争议解决协议通常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达成争议解决协议,规定以仲裁方式解决未来发生的争议。
仲裁程序则是指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仲裁程序的过程。
1.争议解决协议的内容上海仲裁中心的争议解决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仲裁协议的建立当事人应该就该协议中约定的任何争议,就进行仲裁解决。
当事人必须在仲裁协议中明确选择上海仲裁中心为仲裁机构。
(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意见而成立,一般分为单数或三人。
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仲裁庭的成员人数。
(3)仲裁语言仲裁语言是当事人确定本案中使用的语言。
根据当事人的选择,上海仲裁中心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在该语种下的仲裁程序。
(4)仲裁地点仲裁地点是仲裁庭实际行使仲裁活动的场所,同时亦是执行仲裁裁决的地点。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指定仲裁地点。
(5)仲裁规则仲裁规则是上海仲裁中心的组织仲裁并裁决案件的法律行为准则。
当事人应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上海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
2.仲裁程序内容上海仲裁中心的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仲裁申请仲裁程序的开始是仲裁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支付仲裁费用。
(2)答辩被申请人在接到仲裁通知后向仲裁庭递交答辩书并支付保证金。
(3)听证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和当事人要求,组织或不组织公开或闭门的听证。
(4)调解调解是指由仲裁庭经过调查、听取当事人意见并经多次商议达成的和解协议。
(5)仲裁裁决经过法律程序,仲裁庭最后会作出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
二、上海仲裁中心的示范条款除了上述的仲裁条款外,上海仲裁中心还制定出了示范条款,供当事人参考。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
申 请 人:新加坡木艺国际有限公司 代 理 人:金玉来、饶毅 被申请人:中国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 专题评述 2010年12月 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 处理过程 2律师建议 2案情简介 1办案体会 6本期内容: 新加坡木艺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艺公司”)与中国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于2005年8月19日签署了航次租船合同,其中约定:船名为“QIANG RONG 1”号轮,货物为来自印度赫尔迪亚的铁矿石20000吨,数量可以上下浮动5%,装货港为印度HALDIA ,卸货港为日照,运费标准为每吨18.75美元,船方不负责装卸、理舱和平舱费用,运费应当在装货完毕之后7个银行工作日内全额支付,任何纠纷应在新加坡仲裁并适用新加坡法律。
合同签署后,“QIONG RONG 1”号轮按照约定时间抵达装货港准备运货,但由于有关货方未能备妥铁矿石货物,致使船舶滞港20多天,实际装船货物也大大低于合同约定数量。
船方木艺公司为此签发了完全并入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提单,明确载明运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支付(即在装货完毕后7个银行工作日内全额支付)。
但是货物启运后,中联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将有关运费及滞期费支付给木艺公司。
为解决双方运费纠纷,木艺公司依照租船合同约定,向新加坡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并按照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委托本所律师向 案情简介 青岛海事法院申请对中联公司所属的9200吨铁矿石货物予以扣押。
该批货物于2006年2月23日被拍卖完毕,拍卖总价为4,700,000元人民币。
2008年12月17日,新加坡仲裁庭作出了终审裁决,裁定中联公司向木艺公司支付运费254,925.00美元及相关利息,从2006年5月24日至2007年3月31日按年利率6%计算,之后按年利率5.33%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并且,中联公司还应向木艺公司支付青岛海事法院扣押和拍卖货物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盈科律师事务所境外服务典型案例
盈科律师事务所境外服务典型案例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球化、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境外法律服务。
以下为盈科律师事务所境外服务的典型案例,括示了他们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的法律服务。
1.跨国并购案件:盈科律师事务所在境外服务中积累了丰富的跨国并购案件经验。
例如,他们曾代表一家中国企业在美国进行了一笔重要的收购交易。
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团队为客户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服务,包括尽职调查、合同谈判、反垄断审查等,确保交易的顺利完成。
2.跨境投资案件:盈科律师事务所助力中国企业在国外进行跨境投资。
他们曾代表一家中国能源公司与一家国外投资方达成合作,并成功获得了对方的投资。
盈科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服务,协助客户完成了收购交易。
他们负责起草并审核了合同文件,制定了并购计划,并协助客户处理相关的法律风险。
3.海外上市案件:盈科律师事务所在境外服务中经常参与海外上市项目。
例如,在一起中国企业进行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案件中,盈科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他们协助客户处理了上市的各项事务,包括证券法律文件的起草和审核、内部合规程序的建立、排除潜在的法律障碍等。
4.跨国诉讼仲裁:盈科律师事务所在跨国诉讼和仲裁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例如,他们代表一家中国企业在国外进行了一起重要的仲裁案件。
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团队为客户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服务,包括起草仲裁文件、参与庭审、制定诉讼策略等。
最终,客户成功赢得了仲裁案件。
5.跨国知识产权保护:盈科律师事务所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
例如,他们代表一家中国高科技公司在美国进行了一起专利纠纷案件。
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团队为客户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包括专利侵权分析、起诉策略的制定、庭审准备等。
最终,客户赢得了专利纠纷案件。
以上只是盈科律师事务所境外服务的一些典型案例。
通过这些案例,可以发现盈科律师事务所在境外服务中始终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高品质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scc仲裁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scc仲裁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SCC仲裁规则是瑞典仲裁院(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SCC)颁布的一套专门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
作为国际商事领域内备受尊重的仲裁规则之一,SCC仲裁规则具有较为完善的程序安排和适用范围,为当事人提供了公平、高效、灵活的仲裁解决方案。
本文旨在对SCC仲裁规则进行全面的介绍与分析,探讨其适用范围、特点以及优势,并对其应用价值和未来发展进行展望。
通过对SCC仲裁规则的深入了解,有助于当事人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选择最适合自身利益的仲裁机构和规则,提高仲裁效率和裁决质量,促进国际商事交流与合作的顺利进行。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如下所示:文章结构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组织框架和主要内容安排。
本文将首先对SCC仲裁规则进行简要概述,包括其起源和发展历程;接着将详细探讨SCC仲裁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在国际商事领域的具体应用情况;最后将分析SCC仲裁规则的特点,包括其在仲裁程序中的独特之处和优势。
通过对SCC仲裁规则的全面剖析,读者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其在当今国际仲裁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未来的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1.3 目的SCC仲裁规则作为一套专门制定的仲裁程序,其目的在于为当事人提供一个高效、透明、公正的仲裁机制,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通过规范化的程序和规则,可以有效降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提高仲裁效率,减少成本和时间消耗。
此外,SCC仲裁规则还致力于促进国际商事合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发展和繁荣。
总的来说,SCC仲裁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国际商事交流,加强国际商事合作,推动全球经济发展。
2.正文2.1 SCC仲裁规则简介SCC仲裁规则是瑞典仲裁院(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制定并实施的一套仲裁规则,旨在为当事人提供高效、透明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仲裁服务。
该规则是根据国际仲裁实践和标准制定的,符合国际仲裁准则,被广泛认可和应用。
2024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一、总则第一条:本规则所称仲裁,系指将纠纷提交至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仲裁中心”),由仲裁中心按照其所属的仲裁规则或其他适用的规则,通过独立的仲裁程序,对纠纷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第二条:仲裁中心可根据本规则制定补充规则,以适应特定情况或特殊需要。
二、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第三条:申请人应为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人,而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所寻求仲裁的人。
第四条: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应按仲裁中心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提交申请及应提交的文件。
三、仲裁庭第五条: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其人数和组成应由仲裁规则或其他适用的规则确定。
第六条: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过程中自行决定所需的任何事项。
四、审理第七条:审理方式应根据仲裁规则或其他适用的规则进行。
仲裁庭有权决定采用何种审理方式,并有权在审理过程中作出任何必要的决定。
第八条:仲裁庭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
如出现无法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的情况,仲裁庭应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五、裁决第九条:裁决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说明理由。
裁决应包括对纠纷的事实认定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处理,以及解决纠纷的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条:裁决应在当事人申请仲裁庭作出裁决后的合理期限内作出。
如出现无法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的情况,仲裁庭应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六、费用与期限第十一条: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应按照仲裁中心规定的费用标准缴纳费用。
费用明细应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告知各方当事人。
第十二条:仲裁程序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
如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仲裁程序,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向仲裁庭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
七、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任何一方当事人如违反仲裁规则或其他适用的规则,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给予警告或给予其他适当的制裁。
第十四条: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应适用相关法律和规定。
八、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通过仲裁中心进行的仲裁活动。
如有其他适用规则,应以相关规定为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贸仲委受案范围是:(一)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三)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四)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六)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它国内争议。
上述仲裁规则将原来只受理涉外经贸争议调整为国内外经贸争议,扩大了贸仲在国内的服务领域,得到了国内企业界的广泛欢迎。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贸仲委受理金融争议的范围是: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均可以提交贸仲委仲裁。
规则所指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1、贷款;2、存单;3、担保;4、信用证;5、票据;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7、债券;8、托收和外汇汇款;9、保理;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授权,解决中文域名争议、通用网址争议、.CN域名争议。
此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还作为国际通用顶级域名(gTLDs)管理机构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 ICANN)授权的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之北京秘书处,负责解决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贸仲委实行仲裁员名册制度,当事人应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仲裁员。
仲裁员均是从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的。
涉外合同的争议条款内容
涉外合同的争议条款内容
甲方:(甲方名称)
地址:(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乙方名称)
地址:(乙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法定代表人职务)
一、争议解决方式
1.1 任何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在(协商期限)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提交至(仲裁机构名称)进行仲裁。
1.2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3 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二、仲裁程序
2.1 仲裁地点:(仲裁地点)
2.2 仲裁语言:(仲裁语言)
2.3 仲裁庭由(仲裁机构)指定(或根据(仲裁规则)组成)。
三、法律适用
3.1 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适用的国家法律)。
3.2 如果法律适用的国家法律与国际公认的贸易法律有不一致之处,则以国际公认的贸易法律为准。
四、其他条款
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取代双方先前就本协议所涉事项的一切口头或书面约定。
4.2 本合同的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并应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甲方(公司盖章):__________ 乙方(公司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亚洲国际仲裁中心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亚洲国际仲裁中心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如下所示:在全球范围内,解决国际争端的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满足这一需求,许多仲裁中心应运而生,其中亚洲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亚中心)作为一个拥有广泛认可和声誉的机构,成为了争端解决的首选之一。
亚洲国际仲裁中心规则是亚中心作为争端解决机构所依据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公正、高效和可靠的仲裁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允的争端解决平台。
亚洲国际仲裁中心规则的制定过程经过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充分考虑了国际仲裁的最佳实践和各方的意见。
这些规则涵盖了仲裁程序的各个方面,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的时间限制、证据的提交和保密性等。
通过规则的制定和遵守,亚洲国际仲裁中心致力于建立一个公正、透明和可持续发展的争端解决机制。
亚洲国际仲裁中心规则的重要性不仅在于提供了一个便捷和高效的解决争端的机制,更在于其促进了亚洲的仲裁文化和仲裁专业人才的培养。
这些规则吸引了来自不同背景和领域的专业人士参与其中,为亚洲地区的仲裁事业贡献了智慧和力量。
展望未来,亚洲国际仲裁中心规则将继续与时俱进,适应快速变化的国际商业环境和不断更新的法律要求。
通过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亚洲国际仲裁中心将继续在解决争端、促进亚洲仲裁事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亚洲国际仲裁中心规则的进一步发展和推广,亚洲地区将成为全球仲裁领域的一个重要中心,为全球商业争端解决提供更多选择和更好的机会。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撰写: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论述:1. 引言:首先对亚洲国际仲裁中心规则的背景和重要性进行概述,为读者提供对本文内容的整体把握。
2. 正文:主要分为两个方面进行叙述。
2.1 亚洲国际仲裁中心简介:介绍亚洲国际仲裁中心的成立背景、宗旨和作用,阐明其在亚洲国际仲裁领域的重要地位。
2.2 亚洲国际仲裁中心规则概述:详细介绍亚洲国际仲裁中心的规则体系,包括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的效力等方面。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修订)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4.28•【文号】•【施行日期】1998.04.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发布日期:2000年10月1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4月28日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1998年5月10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管辖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的《通知》及《批复》,制定本仲裁规则。
第二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前款所述争议包括:(一)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三)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四)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如果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则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中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案例及问题研究-论文中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案例及问题研究黄亚英【内容摘要】仲裁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裁决公正和有效的执行。
近年我国有关仲裁的论述不少,但涉及中国仲裁裁决在外国承认和执行的研究不多。
本文通过对外国法院典型案例分析,揭示了我国仲裁裁决在外国执行时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重点分析了外国法院对《纽约公约》的解释和适用。
【关键词】仲裁裁决国际仲裁纽约公约互惠原则保全措施外国法院案例分析(本文已发表于《中国仲裁》杂志2002年第6期)众所周知,仲裁裁决得到司法承认和执行是仲裁制度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价值所在。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和中国的快速发展及更加积极地走向世界,中国不仅面临着对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而且越来越多在中国境内作出的裁决需要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为了促进和保障各国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联合国于1958年制定通过了著名的《纽约公约》(以下也简称“公约”)。
截止2001年统计,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146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纽约公约》。
另外,我国还在与一些国家的双边经贸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中规定了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
这些公约和条约成为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仲裁裁决的重要法律依据。
从《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来看,凡在中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无论是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出,还是由依据我国《仲裁法》设立的其它仲裁委员会作出,也无论仲裁案件是否具有所谓的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一旦当事人向中国以外的其它缔约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项裁决时,被请求国均应适用和依据《纽约公约》作出决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除了我国仲裁机构对大量的涉外案件作出的裁决需要到国外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随着我国企业和公民境外资产的增加,对一些非涉外案件作出的裁决也需要到外国法院申请执行。
例如,1999年国内一家外贸公司向某地的工厂收购出口商品,双方购销合同的仲裁条款约定由国内某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9年1月8日通过,2009年5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以在线方式独立公正、高效经济地仲裁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解决电子商务争议,也可适用于解决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其他经济贸易争议。
第二条本规则下列术语的含义是:1、仲裁委员会: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2、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指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于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其以后的修订本;3、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仲裁员名册》及其以后的修订本;4、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设的、专门以网上争议解决方式解决网络域名、电子商务等争议的机构。
5、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网站:指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建立的、主要从事网上争议解决的专门网站。
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目前的网址是。
6、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1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信息记载形式;7、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数据电文;8、电子签名: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9、网上开庭:指利用互联网以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所进行的庭审活动;10、网上调解:指利用互联网以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所进行的调解活动。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规则。
境外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在中国的可执行性
外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在中国的可执行性境外仲裁(1)的仲裁庭下令采取的,或者境外法院为支持仲裁而下令采取的临时措施,能否在中国内地的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一直是大家关心的问题。
一、临时措施的含义和作用国际仲裁中的临时措施,是指仲裁庭或有管辖权的法院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进行过程中,根据仲裁程序所适用的法律和规则,应一方当事人申请,为保全证据或财产等目的而采取的临时性的保全或保护措施。
由于各国仲裁法和仲裁实践的多样性,“临时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s)亦被称作“中间措施”、“保全措施”或“临时保护措施”等。
本文以“临时措施”统称仲裁中的这一类措施。
仲裁庭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所采取的及时、适当、有强制力的临时措施,能够起到维持现状、保全证据及防止恶意转移财产的作用,在国际仲裁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一般情况下,临时措施针对的当事人倾向于执行这些措施,维护仲裁庭或法庭的权威,避免在仲裁程序、裁决结果、费用承担等方面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面承担不利后果。
但是,某些当事人为隐藏证据、转移财产,宁可承担上述不利后果,亦不愿配合执行临时措施。
此时,临时措施能否强制执行,就殊为关键。
二、中国仲裁法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中国法律关于仲裁中的临时措施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国仲裁法下的临时措施具有以下特点:(2)第一,从临时措施的种类上说,中国仲裁法规定的临时措施种类较少,仅限于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财产保全适用于“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仲裁法》(3)第二十八条),其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4)第九十四条);证据保全适用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针对的是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在中国仲裁法中不存在禁令等旨在限制某种行为或要求不作为的临时措施(5)(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6),下文称“《示范法》”,第17条第2款a项和b项),也不存在强制证人出庭提供证言的措施(如英格兰Arbitration Act 1996(7)第44条第2款a项)。
中国企业走出去仲裁调研报告
中国企业走出去仲裁调研报告-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中国企业走出去是指中国企业在国内市场饱和或发展受限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市场的发展机遇。
这一趋势得到了中国政府的支持和鼓励,并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
在这个背景下,仲裁作为一种争端解决方式,在保护中国企业权益、解决海外商事纠纷、提升企业国际声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面临了众多的挑战和风险,例如文化差异、法律环境不同、政治风险等。
而仲裁作为一种独立、公正、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为中国企业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和纠纷解决机会。
通过仲裁,中国企业可以依据国际争端解决准则处理纠纷,同时获得相对于传统法院诉讼程序更为高效和专业的解决方案。
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仲裁案例分析表明,仲裁已经成为中国企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重要手段。
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将争议提交至仲裁机构,以寻求国际上公正、可靠的裁决结果。
这些案例涵盖了各个行业,如能源、建筑、金融等,证明了仲裁在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重要性和广泛应用性。
然而,中国企业走出去仲裁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对策。
首先,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知识和经验相对欠缺,对于仲裁流程和国际商事规则的了解还需要提升。
其次,多元化的国际仲裁机构选择和仲裁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是中国企业需要面对的问题。
因此,中国企业应加强对仲裁制度的理解和研究,积极构建和使用仲裁法律团队,以应对全球商事争端。
总的来说,中国企业走出去仲裁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课题。
通过仲裁,中国企业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解决海外商事纠纷,提高国际声誉。
然而,仲裁过程中仍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难题,需要不断加强研究和实践。
只有充分理解并善用仲裁机制,中国企业才能更好地走向国际舞台,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1.2文章结构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引言,在此部分中,将会对整篇文章做一个概述,介绍文章的结构和目的,并在最后进行总结。
第二部分为正文,在此部分中,将介绍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背景,探讨仲裁在中国企业走出去中的作用,展示几个实际案例以进行分析,并阐述中国企业走出去仲裁所面临的挑战以及相应对策。
国际仲裁机构案件收费标准
部分国际仲裁机构国际仲裁案件收费标准【注】:本文主要就相关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收费标准进行介绍。
除此之外,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对于仲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差旅费、当地的律师费和相关税赋等其他支出项目亦应予以考虑。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网址)(依据该仲裁委员会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涉外案件仲裁费用表》)(一)立案费每件10000元人民币。
(二)按争议金额收取的仲裁费用(三)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包括仲裁员办理案件的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以及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等的费用。
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SIAC”,网址.sg)(依据2005年3月22日该中心网上信息)主要费用包括:(一)管理费(适用于依据该中心仲裁规则进行的国际仲裁案件)管理费不包括中心为案件开庭提供的设备、设施以及服务的费用(如开庭室租金、设备使用费、誊写费、翻译费等),也不包括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
(二)仲裁员酬金仲裁员的酬金标准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金额以及仲裁员的资历。
一般为300-800新加坡元/小时。
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案件中,仲裁中心会对仲裁员费用的上限作出规定。
(三)仲裁员的旅费和其他费用、仲裁庭要求的专家咨询费和其他协助的费用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HKIAC”,网址)(依据2005年3月29日该中心有关人员的介绍)主要费用包括(适用于机构仲裁案件):(一)关于仲裁庭人数确定及仲裁员指定的费用1.仲裁庭人数确定费如果当事人就仲裁庭组成人数未达成一致并申请仲裁中心就此事项作出决定的话,仲裁中心将收取一次性费用4000港币。
境外仲裁——是境外客户最好的选择吗?
境外仲裁——是境外客户最好的选择吗?PDF 下载作者:张守志徐晓丹胡科*在很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及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签订的国际贸易合同或国际融资合同中,合同的争端解决条款往往选择由境外的仲裁机构(比如HKIAC、SIAC、ICC或SCC)进行仲裁。
通常,这种安排都是在交易外方的提议及坚持下做出的。
这主要是因为境外企业往往对中国的法院和仲裁机构缺乏了解和信任,担心自己不能有效地利用中国的司法或仲裁制度。
但是,境外仲裁真的是保护境外投资人及客户的最好的方式吗?根据我们在办理境外仲裁以及境外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案件中所积累的经验,与境内仲裁相比,境外仲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在境外仲裁过程中,仲裁庭无法对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和证据进行保全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赋予仲裁庭以采取保全措施或临时措施的权力。
但一般而言,鉴于《纽约公约》(1)成员国之间能够相互承认和执行的仲裁文书仅限于仲裁裁决,而不包括仲裁庭作出的各种程序令,因此,除非另有条约约定,这些保全措施或临时措施仅能在仲裁地的司法管辖范围内得到执行,无法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执行。
而且,中国迄今没有加入任何相互协助执行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临时措施的多边或双边条约(2),中国的诉讼法及仲裁法也没有规定在境外仲裁中仲裁庭或当事人有权向中国法院申请任何强制措施。
因此,在境外仲裁中,仲裁庭关于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决定无法在中国境内得到法院的承认及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在仲裁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将有机会隐匿、销毁对其不利的证据,或者隐藏、转移其在中国境内的财产。
在多起境外仲裁中,不少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尤其是仲裁后期,通过对仲裁庭态度的揣摩以及对双方开庭及提交证据情况的评估,认为其败诉的风险很高,便着手将其在中国境内的主要资产抵押或质押,或者将该等资产转移至关联公司,甚至对涉裁公司实施重组或破产。
一旦这种资产转移完成,即使另一方当事人获得了胜诉裁决,其也很难通过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程序就上述资产受偿。
7057747_境外投诉达人速成指南_
封面COVER STORY Mar1 -Mar15,2013 WORLD VISION 2013.NO.05新世纪之初,算上港澳,中国公民的出境游目的地只有18个。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截至去年,中国已批准146个国家和地区为公民组团出境旅游目的地。
出境游人数也大幅增加,已接近每年8000万人次,中国也因此成为亚洲最大的出境游客源国。
伴随着出游人次的增加,对旅游服务不满意的投诉数量也大量增加。
过去三年,针对旅游的投诉数量已排在所有行业的第三位,仅次于对电信服务和网络的投诉。
据北京和深圳市旅游局的统计,针对出境游的投诉比例已经超过一半。
2002年以前,新马泰游是投诉的重点,目前,港台游占比升至最高。
在境外旅游时,因为语言不通和通讯不便,消费者只能在回国后再向消协等部门投诉。
其实,旅行途中遇到各种问题,有很多投诉的方式和途径,只要善加利用,就不会留下遗憾。
对航班不满意:过去几年,对廉价航空公司的投诉数量最多。
去年,曾发生过一次旅行团对廉价航空公司不满,险些酿成群体性纠纷的事件。
国内某旅行团从泰国返程的航班预定在凌晨1点,团员们看到飞机准时出现在停机坪上。
然而工作人员却通知该航班乘客前往其他登机口,并说因为技术原因,航班要延迟到第二天中午起飞。
不到一小时后,这架班机载着另一批旅客离港,这让游客们感到很愤怒,一些人情绪开始激动起来。
游客向机场方面问询,工作人员称旅行团购买的是廉价航空公司的机票,已接受飞机延误免责的条款,不予赔偿。
一位姓王的游客向当地中国使馆投诉,使馆人员经过多方协调和安抚,才让游客们的情绪渐渐平息。
●民航总局建议游客在海外可以向航空公司或民航总局消费者事务中心投诉。
各大国际航空公司的网站首页都有投诉电话和信箱等信息,但一般只接受英文投诉,而且据尝试过的人说,写邮件投诉的话,航空公司的回复很快,但解决问题的效率就没这么高了。
对旅行项目安排不满意: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统计,游客对旅游项目的不满主要集中在强迫购物、擅自修改行程安排、强迫游览高收费景点、减少自由活动时间等几项。
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文章属性•【案由】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执行裁判规则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将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的,不应仅以其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认定相关仲裁协议无效;一方或者双方均为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约定将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域外仲裁,在相关裁决做出后又主张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在相关裁决做出后又以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文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基本案情】2005年9月23日,黄金置地公司与西门子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西门子公司应于2006年2月15日之前将设备运至工地,如发生争议须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解决。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
黄金置地公司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停止支付货款。
西门子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反请求,要求支付全部货款、利息并赔偿其他损失。
2011年11月,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裁决,驳回黄金置地公司的仲裁请求,支持西门子公司的仲裁反请求。
黄金置地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仲裁裁决项下未付款及利息合计人民币5133872.3元。
西门子公司依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
黄金置地公司抗辩认为,应不予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理由为: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法人,合同履行地也在国内,故案涉民事关系不具有涉外因素,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外国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无效,若承认和执行案涉裁决将有违中国的公共政策。
【裁判结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逐级报告至最高人民法院并获答复后,认为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裁定承认和执行涉案仲裁裁决。
hkiac规则
hkiac规则摘要:一、前言二、HKIAC 规则简介1.HKIAC 简介2.HKIAC 规则的适用范围3.HKIAC 规则的基本原则三、HKIAC 仲裁程序1.仲裁申请2.仲裁庭的组成3.仲裁审理4.裁决的作出和生效四、HKIAC 规则的优势与特点1.专业性2.灵活性3.国际化五、HKIAC 规则在我国的实践与应用1.我国仲裁机构对HKIAC 规则的借鉴2.我国企业在国际仲裁中运用HKIAC 规则的案例六、结语正文:一、前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一种方式,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作为亚洲地区最具影响力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其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际仲裁的进程。
本文将对HKIAC 规则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我国企业在国际仲裁中更好地运用HKIAC 规则提供参考。
二、HKIAC 规则简介HKIAC,全称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成立于1985 年,是亚洲地区最著名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
HKIAC 规则主要适用于HKIAC 所管理的仲裁案件,同时也为其他国际仲裁机构所借鉴。
三、HKIAC 仲裁程序HKIAC 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和裁决的作出与生效四个阶段。
1.仲裁申请:一方当事人向HKIAC 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据。
2.仲裁庭的组成:HKIAC 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按照自己的规则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3.仲裁审理:仲裁庭通过听证会、书面审理等方式进行仲裁审理,并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对争议标的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取证。
4.裁决的作出和生效:仲裁庭在审理结束后,作出最终裁决,该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四、HKIAC 规则的优势与特点HKIAC 规则具有专业性、灵活性和国际化三个主要特点。
1.专业性:HKIAC 规则由具有丰富仲裁经验的专家制定,充分考虑了国际仲裁的实践需求,具有很高的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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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国际仲裁指南史密夫律师事务所中国公司国际仲裁指南目 录第一章:国际仲裁简介 1第一节: 什么是国际仲裁? 2第二节: 国际仲裁的主要特点 2第三节: 相对传统诉讼的优势和劣势 2第四节: 纽约公约 – 选择国际仲裁的主要原因 4第五节: 国际仲裁的关键要素 4第六节: 与中国有关的国际仲裁 6第七节: 起草仲裁协议 7第八节: 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8第二章:各仲裁机构规则比较 11第三章:各仲裁机构规则概要 24第一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5第二节: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31第三节: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37第四节: 伦敦国际仲裁院 43第五节: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49第六节: 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 57第七节: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63第八节: 瑞士商会仲裁院 69第一章:国际仲裁简介第一章:国际仲裁简介第一节:什么是国际仲裁?1.1. 一种替代性的争议解决机制,非公开、无需诉诸国家司法机关,当事人协议通过中立的仲裁庭解决纠纷遇到争议时,人们通常第一反应是通过法院讼诉解决纠纷。
然而,在许多案件中,诉讼可能不是解决纠纷的理想途径。
除诉讼之外,其实还可以通过很多其他方式解决争议,仲裁就是其中之一。
国际仲裁是处理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争议解决机制之一。
经过长期发展,这一机制使具有不同法律和文化背景的争议各方在无需诉诸各自不同的法律系统的情况下解决纠纷。
国际仲裁是基于合同产生的。
在签订商事合同时,双方协议将未来因合同产生的争议交由经他们(或他们的代表)选择的独立的非政府性的决策者,根据中立的司法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定。
该“仲裁协议”通常由各方谈判商定并作为其商事合同的一项条款(尽管各方亦可在争议产生前或产生后再达成一项单独的仲裁协议)。
1.2. 国际仲裁在中国与日俱增的重要性及其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在当今全球经济活动中,中国企业经常与海外公司或国家进行国际商业交易。
在涉外商业交易中,中国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途径解决合同纠纷。
对争议解决机制的正确选择将会有效保护中国企业的利益。
在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尽管在中国进行诉讼有时是选择之一,但外方完全可能会选择一个中国企业不熟悉的司法管辖区作为诉讼地。
中国企业若参与海外诉讼,将会不可避免的面临诸多严重障碍。
不同的语言、陌生的地域、以及寻求律师协助诉讼的困难,可能是海外诉讼中最大的实践障碍。
除此以外,迥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和文化差异也是争议各方的重大顾虑。
即便争议各方能够成功地克服这些困难,最终对判决的跨国执行可能还是会陷入困境。
司法判决不是那么“可移动的”,在判决地以外的国家执行法院判决是非常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
相比保持沉默,在签订合同之时就与另一方明确约定具有约束力的争议解决方法是明智之举。
国际仲裁因其独特的优势(我们将在本指南中详述),已被证明是最受欢迎的争议解决机制之一。
它被运用于各种各样的交易和合同中,例如:合营企业协议,收购兼并协议,股东协议,买卖合同,信息技术/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许可,工程建筑合同,能源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和投资协议。
当然,这些仅是中国企业日常缔结的诸多类型的合同中的一部分。
第二节:国际仲裁的主要特点概言之,国际仲裁是一种非公开、无需诉诸国家司法机关的争议解决机制,通过中立的仲裁庭公正解决纠纷。
各方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对如何解决争议进行自由协议。
1 这意味着仲裁通常在受法院干预最少的条件下进行。
以下特征使得国际仲裁满足了国际商事领域的需求:首先,仲裁员的管辖权仅产生于合同(例如:各方达成的仲裁协议)。
然而,仲裁员一经指定即有权就争议的解决作出对各方有约束力的最终裁决。
第二,国内诉讼中,一宗案件通常由法院指定一名法官;而国际仲裁中,各方当事人有权在考虑背景、专业知识、经验、资历和风格等因素后自行选择仲裁员。
在当今全球经济活动中,中国企业在各类专业领域参与日趋复杂的交易。
因此,仲裁员的选择非常重要。
一名适格的仲裁员应当对案件的特定司法管辖区具备充分法律知识,并能够处理复杂的国际法律问题。
第三,当事人在国际仲裁中就程序的选择拥有高度的自治权。
自治权的最直接体现,是当事人通常可以自由决定程序时间表。
当事人自治权也体现在双方可以自由决定证据方面的事务,例如证据披露的范围。
第四,诉讼程序一般对公众公开,因此往往包含损害企业声誉的风险,并且可能使企业面临额外的管理负担。
不同于诉讼,国际仲裁是非公开进行的,仲裁活动一般远离媒体和公众的视线。
第五,国际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争议各方均受其约束且上诉权受到限制。
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在公约成员国获得认可和执行(有关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和纽约公约,参见本章第四节)。
通常,跨过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比执行法院判决要容易得多。
第三节:相对传统诉讼的优势和劣势国际仲裁的上述特点绝大多数是其相较法院诉讼(特别是在外国法院进行诉讼)的优势。
在决定将仲裁作为您的首选争议解决机制之前,了解它的一些缺点是必要的。
3.1. 理论上的优势3.1.1. 速度因为各种原因国际仲裁所需的时间日趋冗长。
尽管一些国际仲裁规则为当事人寻求最终裁决提供了加速程序,大规模的商业仲裁相较在一些法院(特别是中国法院)进行的诉讼而言仍然耗时较长。
这是因为提交仲裁的纠纷日趋复杂。
即便当事人纯粹因战术上的原因(即拖延仲裁)要求延长时限,仲裁庭通常难以拒绝。
仲裁庭往往非常谨慎,以免一方当事人以未获公平对待、无法呈现其案情为由进行争辩。
另一个问题是当仲裁地位于一个国际仲裁法律发展相对不成熟的国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通过法院干涉仲裁来妨碍和拖延仲裁程序的进行。
3.1.2. 费用尽管在诸如英国、美国等司法管辖区,国际仲裁的费用可能仍然被认为比诉讼费用低,但在诉讼费用较低的大陆法系国家,比如中国,情况往往并非如此。
1. 法院干预的程度和支持的程度取决于每一特定国家的仲裁法律 (详细讨论请见本章第5.3 节)第一章:国际仲裁简介仲裁与诉讼的另一个不同点是仲裁中的当事人需要支付仲裁员的费用和花费,并且在机构仲裁的情况下,还需支付仲裁机构的行政费用。
仲裁庭的费用各不相同,但若当事人指定的国际仲裁仲裁员是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或退休的法官,其费用将非常可观。
仲裁和诉讼中最主要的费用是律师费。
费用的多寡根据程序的复杂性会有很大的差别。
绝大多数国际仲裁规则规定胜诉一方的法律费用可以或必须由败诉一方承担。
国际仲裁的某些特点可能产生某些不可避免的费用。
例如,仲裁庭审往往不在当事人所在的司法管辖区进行;证人可能不会说仲裁使用的语言;文件可能用不同的语言书写。
当事人因此往往需要承担差旅费和翻译费。
3.1.3. 保密性保密性通常被理解为仲裁相对于诉讼的优势。
商业纠纷中的当事人往往选择仲裁以保证其纠纷的细节不被公开。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此类保密义务可能并非仲裁程序本身的要求。
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对仲裁保密义务的要求程度不同。
3.2. 真正的优势3.2.1. 选择仲裁员的权利:独立性、中立性、学科专业知识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庭,使当事人可以指定自己信任的、独立的、中立的、胜任的、且有时间参与审理的仲裁员。
当事人可以指定一位在特定领域具有专业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这一优势为国际仲裁增值。
这对于涉及高度技术性的纠纷,比如医药、信息技术、知识产权或建筑纠纷是颇为重要的。
3.2.2. 灵活高效的程序即便当事人商定由某一仲裁机构规则管辖其仲裁,这类规则往往仅提供宽泛的程序性指引,而将具体的规则留待当事人决定,或在当事人无法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交由仲裁庭决定。
当仲裁不根据任何特定可适用的程序规则进行时,仲裁庭根据特定案件在其认为合适的时间和情况下决定程序、证据或证据开示问题。
因此,仲裁程序相比诉讼程序较为简便和灵活。
尽管国际仲裁在理论上具有灵活性,在实践中却渐趋统一的模式。
仲裁程序往往包括一轮仲裁申请及答复,两轮书面陈述及书面证据和书面证人证言,进行证人询问和交叉询问的庭审,以及庭审后意见书。
3.2.3. 国际可执行性(纽约公约)对国际纠纷进行仲裁而非诉讼的最主要优势,就是在一国作出的国际仲裁裁决在另一国执行相对容易。
这一优势至关重要,因为国际纠纷中的胜诉方常常需要在败诉方财产所在的另一国执行对胜诉方有利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
已经有超过140个国家成为纽约公约的成员国。
除了有限的几个例外,该公约要求成员国承认在其他成员国作出的仲裁裁决。
3.3. 缺点3.3.1. 在诸如多方当事人、多份合同等情况下的低效性对于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多份关联合同的争议,比如能源、银行和建筑行业,有时不适合仲裁。
这些互不相同的合同可能各自包含特定的争议解决机制,而这些争议解决机制可能互不相同。
因此,在因一项基础交易引发的相同或相似的争议中,合同的一方可能会成为一系列同时进行的仲裁和诉讼的当事人,从而导致更多的时间投入,更高的费用和互相冲突的裁决。
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无法达到令人满意的争议解决效果。
理想的做法是通过一次法律程序解决所有这些争议,从而确保裁决的一致性并节约时间和费用。
这一目的可以通过在缔结合同时审慎起草相关条款而实现。
典型的做法是达成一项“主仲裁协议”。
仲裁中有关多方当事人、多份合同的问题的产生,归结于仲裁员无法将仲裁程序中关联案件或关联第三方合并审理。
鉴于仲裁基于双方合意(合同),仲裁员一般不能在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合并案件。
并且,仲裁协议的直接关系原则禁止仲裁员让未签订该仲裁协议的第三方参与该仲裁。
这一领域的法律专业性很强,而且往往引起当事人(特别是那些反对被合并仲裁的第三方)的广泛争议。
3.3.2. 获得和执行临时救济的局限性有时,仲裁中的当事人可能需要寻求临时救济以协助仲裁。
这些临时救济包括财产和证据保全。
尽管绝大多数国际仲裁机构颁布的仲裁规则规定了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或在某些情况下自行给予临时救济,在部分司法管辖区却仅有法院能够行使这些权利。
例如,中国仲裁制度规定当事人须向中国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23.3.3. 无争议之诉或无实质权利之诉不适用简易程序一些国家的诉讼机制在诉讼请求无争议或被告没有成功辩护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往往有加速程序进程的安排。
在英国、澳大利亚和香港,此类程序称为缺席判决和即决判决。
若被告对起诉状未作回应,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若被告作出的答辩没有成功的现实可能性,原告可以申请即决判决。
这类程序在银行和金融业诸如债务追偿、不偿付贷款或按揭等简单直接的案件中特别适用。
然而,仲裁不提供这类快速程序,当事人往往需要完成整个仲裁程序才能解决纠纷。
3.3.4. 无上诉权与拥有内部上诉体系的诉讼不同,仲裁没有上诉体系。
国际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当事人通常不可向更高一级仲裁庭或监督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对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