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制度_省略_我国_合同法_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_丁莉针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探析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探析【摘要】随着对外经贸的发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的逾期违约制度对双方的权利保护有着很大的影响,为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国际货物买卖中逾期违约的研究。
本文阐述了国际货物买卖以及预期违约的概念,指出了逾期违约的法律效果、构成、法律价值,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预期违约救济的措施,希望能够加深人们对逾期违约的认识,逐渐完善预期违约制度。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预期违约;法律效果;构成;法律价值;补救一、预期违约相关概念为了加深对预期违约概念的了解,我们首先要对国际货物买卖的内涵进行必要的阐述。
国际货物买卖是国际贸易的核心,我们也常常将其称为国际货物销售,在当前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占据有着重要的位置。
买卖主体分别位于不同国家境内,进出口交易的产品为有形商品,通过签订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来确保国际货物买卖的安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了双方就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货物买卖关系比国内货物买卖复杂,货物需要从一个国家运送到另一个国家,在运输的过程中涉及到诸多方面的问题,不但有贷款的支付、外币的使用,还包括结算方式选择、各种法律差异等。
一般来说,国内货物买卖只需要符合本国的法律即可,而国际货物买卖却涉及到国际法、国内法、国外法等。
了解了国际货物买卖,我们就可以更好地了解预期违约的概念。
预期违约是相对实际违约而言的,其并不存在实际的违约行为,只是在履约之前,不具备相应的能力或是难以履行义务。
我们可以将预期违约分为两类,一类是明示预期违约,在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无理由不履行合同业务,另一方可以当作提前违约解除合同,或是向其求偿;若是对方坚持保持合同效力,到合同约定之期,另一方需要违约赔偿。
另一类是默示预期违约,合同成立之后届满之前,一方遇见另一方无法履行合同,而对方不予表示,则可以致函提供履约保障;若是不能提供保证,则可以立即解除合约,要求对方赔偿。
二、预期违约法律效果为了更好地加深对预期违约的了解,我们还需要认识到预期违约的法律效果,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提供履约担保当出现预期违约行为的时候,一方可以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要求提供履约保障,以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这是无辜方的履约保证权。
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问题
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问题作者:刘亚来源:《卷宗》2019年第11期摘要:十九世纪的英国某法院首先建立起了一项世界上前所未有的制度—预期违约制度。
这项制度因为其合理性与优越性,而被许多国家所采用,后来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成为一项公认的交易规则。
自从该制度建立后,对国际货物贸易产生了深刻影响。
该制度可以避免很多交易纠纷,并且可以及时解决交易中的一些风险,从而同时保障国际货物买卖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CISG;预期违约;救济途径1 CISG中预期违约的规定1.1 CISG中预期非根本性违约CISG第七十一条规定了预期非根本违约的两种情形。
其构成要件有:1)预期违约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合同成立后,大部分主要义务为履行之前。
如果是在合同订立前或者合同订立过程中,另一方可能会造成缔约过失责任,不会造成预期违约。
如果在订立合同时相关事由已经发生并且很明显,但是债权人并不了解,是否适用本条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是不适用的,因为缔结合同时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义务去了解对方的实际状况。
既然事由那么明显,债权人还没有了解到,只能说明债权人并不在意自己的利益。
2)出现了一方当事人预期不能履行义务的客观事实。
公约中提到了以下三种情况:一种是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有严重缺陷。
第二种是一方当事人出现严重信用缺陷。
第三种是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会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3)一方当事人将不履行的是合同的主要义务。
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收取货物。
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品质担保的义务,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将要违反的是除此以外的义务的,一般构不成违反主要义务。
4)义务中止履约方必须及时通知违约方停止发货和停运的情况,并要求违约方提供履约的充分保证。
1.2 CISG中预期根本性违约预期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有:1)存在一方当事人构成预期根本违约的客观事实。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方口头或者书面向对方发出通知,不会去履行合同。
试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试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作者:杨依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0期摘要在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其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对于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通过解读国际货物买卖中预期违约制度的发展脉络,深入分析其制度构成及特征,探究其优越性和瑕疵并提出修改意见,并对改进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给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预期违约不安抗辩作者简介:杨依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民商法方向)。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4.005一、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概述(一)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发展预期违约制度发源于英国。
英国的商品经济在历经工业革命后快速发展,为了提高市场效率,鼓励市场流通,法律不再要求当事人恪守传统合同法实际履行合同的要求,而是允许守约的一方当事人或者解除合同、或者要求损害赔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此时预期违约制度应运而生。
随着国际贸易的深入,在1980年通过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初具雏形的预期违约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二)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是违约的一种独立形式,其含义是在合同的履行期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明确表示其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令对方预见到其将到期不履行合同。
(三)国际货物买卖中预期违约制度的特征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相对应,其最本质的特征是履行期限届满前的毁约而非违约,而传统的实际违约则是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届满之后才可以主张;在行为主体上,预期违约的违约方是一方当事人且举证责任一般在受害者一方,但实际违约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可能出现违约;预期违约不一定会导致实际的违约结果,在救济手段上,守约方具有选择权,既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中止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也可以不接受预期违约而坚持合同效力。
二、国际货物买卖中预期违约制度的构成(一)预期非根本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一条具体规定了预期非根本违约的内容,在构成要件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任建南摘要:预期违约制度作为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从十九世纪产生以来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并且在国际贸易上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与应用,然而,我国在该制度上的法律与理论尚不成熟,仍存在许多问题。
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贸易实务问题,我们应如何利用预期违约制度解决纠纷,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本文从一个典型的预期违约案例出发,通过提出问题与分析问题对预期违约制度进行简要探讨,指出我国在该制度上的不足,最后总结经验与教训,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案例介绍2007年7月,国内A公司与美国买方签署了多份草莓出口合同,总金额约100万美元,合同支付方式均为OA30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买方对草莓品质要求较为苛刻,同时草莓市价不断上升,出口企业A公司遂向买方表示,如果再按照买方要求的品质继续供货,其将难免遭受损失。
A公司要求买方同意降低对草莓品质的要求,否则将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
美国买方对A公司的提议坚决反对,不同意对合同内容进行任何变更,更不同意终止合同执行。
买方表示其已经与下家签署了供货合同,因此A公司也必须按照合同要求继续履行供货义务。
买方随后一再要求A公司明确后续货物的出运日期,但A公司始终回避问题。
买方遂停止支付金额为15万美元的已到期货款,并表示将在收到A公司后续供货后再支付到期货款;而如果A公司拒绝继续执行合同,该笔货款将被用来弥补因A公司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A公司认为继续供货将有可能导致损失扩大,因此坚持只有在买方支付前期欠款的条件下,方能继续向买方供货。
贸易双方就此问题相持不下。
二、问题与分析(一)本案的主要问题在本案例中,A公司根据草莓市价上升所作出的表态可能只是基于谈判策略的考虑,企图迫使买房作出一定的让步。
但是,这种表态在实际上却使买方开始怀疑A公司是否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遂反复要求A公司切实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明确后续出运日期。
在A公司回避问题并一拖再拖的时候,美国买方显然已经丧失了信任,于是采取激烈的补救措施,援引预期违约制度中止了其付款义务。
最新-浅谈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精品
浅谈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李琳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国际法学院2019级内容摘要预期违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的违反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合同法上,建立预期违约制度以防范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风险对双方当事人及社会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意在在同相关制度比较的基础上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对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问题作一简要地介绍。
关键词预期违约;实际违约;不安抗辩;《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完善的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顺利履行的有力保障之一。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为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运动的产物,是有关国家在消除国际货物买卖冲突、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方面的重大成果。
该公约借鉴了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并建立了自己的体系。
本文将对预期违约制度进行简要地介绍,并在将其与相关制度比较的基础上,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行初步探讨。
一预期违约制度概述预期违约是英美法上独创的制度。
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种种事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使合同履行给债务人带来不利的后果。
预期违约制度正是为解决合同生效后直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设立的。
它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重要意义。
同时,这一制度可有效减少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在英美法中,预期违约包括两种不同的类型,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明示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国法院1853年关于霍切斯特诉德拉图尔的判决,它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肯定的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默示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国法院1894年辛格夫人诉辛格一案,它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期限到来之前以其自身的行为或某些客观情况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后不能履行合同。
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越显重要,本文通过浅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并与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行比对,进而给出完善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预期违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一、预期违约制度概述(一)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起源于英美法系,又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或者以客观事实令对方预见到其将到期不履行合同。
(二)预期违约的分类预期违约适用的时间段是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届满之前。
一般包含两种类型,分别是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地向合同相对方表示其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将不会履行合同;而默示预期违约则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以其行为表明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其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三)预期违约的特征明示预期违约及默示预期违约均属于在履行期届满前的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对应实际违约,两者相比,预期违约有以下特征:1、预期违约是一种可能性违约由于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与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这一时间段内,因此是否履行合同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也就是在这段时间内有发生违约的可能性。
如果一方当事人能严格履行合同,则预期违约缺乏实际存在的基础;另一种可能是因一方当事人至履行期限届满后最终仍不履行合同而转为实际违约,因而预期违约并不必然承担违约责任,但实际违约一般必然承担责任。
为了让一方当事人利益免受后期损害,当这种可能性违约出现在一方时,合同相对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运用预期违约相关制度。
2、预期违约是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能正常履行的期待债权的侵害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在履行期届满之前,由于债权人不能违反合同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以提前实现自己的债权,所以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只是期待权,而不是现实债权;而在实际违约情形下违约行为侵犯的则是已届履行期的现实债权。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作者:张润之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7期摘要随着国际间货物买卖的越来越频繁,如何在交易中尽可能的保障自身的权益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
而预期违约制度,这个可以有效解决合同成立后至履行期届满前有可能发生在合同关系上的危险情况的制度,对于保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全面履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预期违约的定义、分类、成立要件等进行分析,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预期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明示默示一、预期违约的定义和种类违约(Breach of Contract),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只要违约,有关当事人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非其违约符合《公约》第79条所规定的免责条件,即该方当事人能够证明此种违约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由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他或他的后果。
”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以分为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实际违约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实际违反。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最早起源于英美法,自确立以来,对很多国家都影响深远,中国虽然主要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但也逐渐在法律中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
1999年《合同法》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
《公约》第71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然不能履行其在合同中承担的大部分义务,即为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又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
前者是以口头或者书面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后者是以行动表明不准备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时,另一方有权选择或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或坚持合同有效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同时自己也做好履约准备。
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视角
科技 曩向导
21 年 2 期 01 第 4
我国《 合同法》 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以 合 国 国际货物销 售合 同公 约 为视 角
马荣真 中国 上海
( 华东理工大学
200 ) 0 0 0
【 要】 摘 预期违约是 国际贸易领域十分重要的一项制度 , 本文以预期违约的概 念和构成要件 为切入 点, 了《 分析 联合 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 公 约》 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的特点 。 并提 出了完善我 国合 同法预期 违约制度 的建议 。 【 关键 词】 期违约 ; 预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 约 ; 同法 公 合
预 期违约 (mc m  ̄ bec)L a ip o r h  ̄称先期违 约 . i a 它最先存 在于荚美 之一即存在预期不能履行义务 的客观事实 法 系 的合 同法 之 中 ,有 学者 认 为其 最先 起 源 于英 国 15 83年 的判 第二, 在程度 上 , 以上客 观事实要达到使未 预期违约方 确定其将 例——H ce ev D a or 0hs r . e u 一案 。 t LT 该制度 的价值在于维护英美合 同 “ 显然 ”a prn) (p a t ̄履行合同义务 的程度 利用 “ e 显然 ” 一词 来限制 以 法之 “ 禁止反 言” 原则 。 故其 十分注重保护守约方 对合 同履行 的期待利 上三个 客观事 实认定标 准, 而不是仅凭未预期违约方 的主观担心 。 益, 该制度 的设计体现 了合 同法公平 、 效益 的价值取 向 , 有利于合 同双 第三, 一方将 不能履行 的是合 同的主要义务 ( bt tl a a us na pro s a i tf 方 当事人从 自 身利益 出发 自由选择更有利 的救济方式 . 减少合 同 hs b gt n ) 该义务指 的是合 同的实质性义务 . 有效 i o l a os 。 i i 比如卖方 的交货义 实际违约所造成 的损失 务 和买方 的付款义务 。 在 国际贸易统一 法领域 。 8 1 0年 《 9 联合 国 国际货 物销售合 同公 对 于预期非根本违约 的救济措施, 约规定 : 公 其一 . 未预期 违约方 约}U idN tn ovni iCnr tf eIentnl a f 可以中止履行合 同义务并要求对方提供充分履约担保 . (ne aos netnO ot c rh t aoa S e t i C o l a so t n r i l o 在对 方提供 了 Gos od, 以下简称 “ IG ) 了英美法 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的框架 . CS ” 吸收 在个 充分履约担保 的情况下 , 中止履行的一方应该继续履行 : 其二 , 卖方的 别细节上采纳了大陆法系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 对预期违 约的构 停运权 , 如果卖方 在买 方预期非根本 违约理 由明显化以前 已将 货 即“ 成要件和救济措施都作 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 形成 了较 为完 善的预期 物发运, 以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他可 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 物 违 约体系。 自此 , 界各国法律对 预期违约制度有 了更广泛 的接受 和 的单据 。” 世 适用 。 2 预期根本 违约的构 成要件 和救济措施 . 2 1预 期 违 约 的 概 念 及构 成 要 件 . 根据公约第 2 条关 于根本违 约的规定 . 5 结合第 7 、2 . 17 条 预期根 预期违 约是现代英美合 同法 的重要制度 .指的是在合 同成立后 、 本违约的构成要 件为 : 第一. 要有一方当事人 预期不履行合 同义 务的客观事实或 明确声 合 同约定 的履行期 限届满前 . 当事人 以 口头或书面形式 明确地 向 一方 另一方 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 约定履行合 同义务 : 或者一方当事人 的 自 明。明示预期 根本违 约需要有 当事人不履行 义务 的 口头或书面声 明, 身行为或客 观事实 预示其将不会或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合 同义务 根据 默示预期 根本 违约需要有公 约第 7 条规定 的三项客观事实之一 1 第二, 一方将不 能履行 的是合 同的根本义务 。 它将使对方 当事人 英美法上 的预期违约理论 . 预期违约包括 明示 和默示 两种所谓 明示预 以致其所期待 的合 同利益根本落空 。 期违 约是 指在合 同成立 后 、 同约定的履行期 限届满前 . 合 一方当事人 蒙受损 失 , 根 据公约第 7 条 的规定 。 2 预期根本违约 的救 济措施 为 : 宣告合 同 明确地 、 肯定地 向另一方 表示其将 不履行合 同 ; 默示预期违约 是指在 如果时 间许 可 . 打算宣告合 同无效 的一方 必须 向另一方 当事人 合 同成立后 、 同约定 的履行期 限届 满前 . 同一方当事人 的 自身行 无 效 : 合 合 发 出合理通知 以使其可 以提供履约保证 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 同 由此 , 预期违约 的构成要件为 : 第一 , 预期违约 发生 的时间为合同 由此 可 见 , IG对 预 期 根本 违 约 的救 济 是最 严 厉 的 救 济 方 CS 有效成立后且履行期限届满 以前 。第二 . 有根据表 明一 方当事人将会 式一 无 效救济 .即未 预期 根本违约 的一方享有宣告 合同无效 的权 这样 的规定 体现 了 拒绝履行或 者不能履行合 同义务 , 包括 明确 的 口 或书面通知 ( 头 即拒 利 。公约将解 除合 同约束力 的权利授予守约一方 . 绝履行 ) 或一定 的行为 、 客观事实 ( 这种情形应该被认为是不 能履行 ) 公约鼓励守约 、 。 促进 国际货物买卖秩序化的 目标。 第三 , 一方不履 行的义务必 须是合 同主要 义务 . 如果不 履行必然会 导 3 国《 同法》 . 我 合 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不足之处 致合 同目的不能实现 。 四, 第 预期违约方的不履约行为没有正当理 由。 般认 为 , 国《 同法 》 我 合 中关 于预期违 约的规定 是第 9 条第 2 4 如果有正当理 由则其合 同义务违反性被排除 款 和第 18 。 9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0条 第 4 “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 对于这两种预期违约的形态 . 早期的英美法 国家在判例积 累中归 同: 在履行期 限届满之前 。 ( 二) 当事人一方 明确表示或者 以 自己的行 为 纳出不同的救济方法。对于明示预期违约 . 另一方 当事人 可以根据 自 表 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18 第 0 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 明确表示或者 以 “ 身的利益做 出选择 : 第一, 受明示预期 违约。 即解 除合 同并请求 损 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 接 立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 限届满 之前 要 害赔 偿 ; 第二, 不接受 明示 预期违约, 坚持合 同原有 效力, 等待合 同履行 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英美法中的预期 违约理 论 。 ” 上述两个条款实 期 限届满 , 方仍 然不履 约 , 提起违 约赔偿 之诉 。 于默示 预期违 际上确立 了预期 违约制度在我 国合 同法 中的存 在 : 当事 人一方 明确 若对 则 对 “ 约 ,非预期违约方 可以请求其提供能够全 面履 行合 同的充分保证 . 在 表示不履 行合同义务( 或主要债务 )属 于明示 预期 违约 :当事人一方 ” “ 得到该保证之前 。 未违 约方可 以中止履行与他 尚未得到约定对待给付 以 自己的行 为表 明不履行合 同义务 ( 主要 债务) 或 ”属于默示预期违 相应 的那 部分合 同义务 : 若默示 预期违约方拒 绝提供履约 担保 . 非预 约。当然 。 我国合同法的立 法本意并 没有规定 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 期违 约方可 以将默示预期违约视 为明示预期违 约 . 选择明示预期违约 期违约的分别 , 两种不 同的违约形式 的救济方式也未 区别对待 。 对这 的救济方式 。 对于预期违 约的救济 . 国合 同法 的上述规定 赋予了未违约方解 我 2CS 中的预期 违约制度 . IG 除合 同和要求损 害赔偿 的权利 另外 . 同法“ 同的履行 ” 合 合 一章 中第 6 条 和 6 条规定了与预期 8 9 CS IG吸收英美法 中的预期违约之精髓 . 兼采 大陆法系不安抗辩 承袭 了大陆法 系合 同法的传统。 的细节 . 形成 了其独具特色 的预期违约制度 CS IG根据预期违约 的严 违 约相近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 合 同法 中关 于预期违约 的相关规定借鉴 了英美法和 CS IG的预期 重程度 , 分为预期非根本违约和预期根本违约 违 约制度 . 在一定程度上弥补 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 的不 足 . 但是 , 值 21 .预期非根本违约 的构成要件和救济措施 根据该公约第 7 条 的规定 , 1 预期非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为 : 得 注意的是 . 国的预期违约制 度仍存在一些缺 陷和不足之处 , 我 从构 第一 , 存在一方 当事人预期不能履行义务 的客观事实 。对于该事 成要 件和救济方式 两个方 面来说 : 第一. 在构成要 件上 。 于一方当事人多大 程度上不履行 合同义 关 实 的�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是指在合同中约定预期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优化商业环境,也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下面将从法律依据、制度目的、特点与问题等方面进行浅析。
首先,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主要建立在《合同法》的基础之上。
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个法律规定为构建预期违约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预期违约进行约定,提供一种完整的赔偿机制,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和维护合同的权益平衡。
由于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难以完全预料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
因此,约定预期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旨在提供一种合理、公正的解决方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纠纷。
再次,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预期违约制度强调自由意思原则,即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这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满足当事人之间的多样化需求。
其次,预期违约制度注重实效性,即当事人对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的约定应当能够实际发挥效力,以确保合同的稳定和权益的保护。
最后,预期违约制度追求公平公正,即对当事人约定的预期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应当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特定类型的合同,当事人难以准确预测可能发生的违约后果,导致预期违约制度的约定难以准确反映风险和利益的平衡。
其次,一些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时可能会出于经济利益或信息不对等等原因,将预期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偏向一方,导致合同的平衡性受到威胁。
最后,由于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相对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的操作指引,导致预期违约纠纷的解决难度较大,存在一定的司法空白区域。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有个特别的“预期违约”制度,它其实就是提前“嗅到”对方可能不履行合同的信号。
你别小看这个东西,它可大有文章。
说白了,就是一方在合同还没完全到期之前,就有理由怀疑对方不履行义务,于是他可以提前采取一些措施,防止自己吃亏。
这个制度其实有点像生活中大家常说的“未雨绸缪”,也就是提前做好准备,以免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
你想,假如你和别人签了一个合同,对方答应按时交货,可偏偏在合同期满前几个月,你突然发现,对方有点不对劲,或者直接把你晾在一边,根本不理你。
你怎么不急呀,心里不慌吗?更别提你已经按照合同支付了定金,或者提前准备好了资金了。
这个时候,预期违约就派上用场了。
你可以根据情况,提前采取措施,甚至放弃合同,索赔损失。
想想如果没有这个“预期违约”的规定,那你岂不是得眼睁睁看着对方耍赖?当然了,大家听到“违约”这两个字,脑袋里第一反应肯定是“不爽”和“赔钱”。
但是,你看哦,这个预期违约制度,其实也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
假如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对方有违约行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那岂不是更好?有些人可能会说,“那是不是等对方真违约了再处理就行了?”嘿,当然不是,那个时候损失可就大了,谁愿意等着自己受伤呢?换个角度想,提前知道问题,不是很像提前知道天气预报一样,带个伞,心里踏实多了。
说到这里,你可能会好奇,什么样的情况算是“预期违约”呢?哎哟,别着急,咱慢慢聊。
一般来说,如果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不作为,比如故意拖延交货日期、明显缺乏履行能力,或者根本就不想履行合同,合同另一方就可以依据这个“预期违约”制度,提前做出反应,甚至提早解除合同。
要是你发现对方已经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做出的一些行为已经让你完全不信任他了,那么你就可以放心大胆地采取行动,不用再继续等着他做出“致命”的决定。
不过,这个制度可不是说谁想用就能用。
法律可没那么宽松,你得有证据,得证明对方有“预期违约”的行为,不然你不能随便解约,那样反而会惹麻烦。
{国际贸易}试论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国际贸易}试论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是指在国际贸易合约中约定的一种制度,可以预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进行有效管理和解决。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减少违约风险,提高交易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本文将从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的原因、预期违约的影响以及预期违约制度的内容和作用等几个方面对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行探讨。
首先,预期违约指的是在签订合约之时,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预计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况。
预期违约是一种合同风险,可以通过各种合同条款和规定来进行管理和控制。
预期违约的原因可以是多方面的,包括市场价值变动、供应链中断、金融风险、政府行为等。
由于国际贸易具有跨国性和复杂性,预期违约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更加常见。
其次,预期违约对国际货物贸易双方都有不利的影响。
对于出口商来说,预期违约可能导致无法按时收到货款,影响资金周转和现金流。
对于进口商来说,预期违约可能导致无法按时收到货物,影响生产和销售。
同时,违约行为也会破坏交易双方的信誉和声誉。
因此,预期违约制度的建立对于降低违约风险、保护交易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预期违约制度的内容包括合同履行期限、交付期限、货物质量、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约定。
例如,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购买方在特定日期前支付货款,如果未能按时支付,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外,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当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索赔程序和责任归属。
这些约定能够确保双方在违约情况下有明确的行动指南和责任承担。
预期违约制度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预期违约制度能够减少合同风险,提高合同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通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补偿机制,可以迫使交易双方遵守合同,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
其次,预期违约制度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
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就违约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可以避免在违约发生后的纠纷和争议,减少法律诉讼和仲裁的成本。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论文模板
目录一、预期违约制度基本概述............................................................. 1(一)概念特征及历史发展............................................................................ 11、概念特征 ....................................................................................... 12、历史发展 ....................................................................................... 1(二)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价值................................................................... 2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 3(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31、预期根本违约............................................................................... 32、预期非根本违约........................................................................... 33、《公约》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分析对比..................... 3(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51、预期不履行与如约履行的充分保证 ......................................... 52、《通则》与《公约》的预期违约制度分析对比..................... 6三、我国国际货物买卖预期违约制度的立法现状....................... 6(一)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 7(二)我国预期违约制度与《公约》预期违约制度分析对比................. 7(三)我国国际货物买卖预期违约制度的不足.......................................... 8四、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建议............................................ 10(一)对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两大制度进行衔接和协调................... 11(二)应当明确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和相关法条规定........................... 11(三)增添明示预期违约方的撤回权........................................................ 11(四)完善预期违约法律救济措施 ............................................................ 12五、结论 ........................................................................................................ 12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要: 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蓬勃发展,国际贸易不断深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数量递增。
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
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风险一直是一个重要问题。
近年来,预期违约这个概念逐渐受到重视,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希望能更好地理解这一现象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风险。
本文将从预期违约的定义、成因、法律规则和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预期违约具有以下特点:与实际违约相比,预期违约具有更大危害性,因为它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往往给对方造成措手不及的损失。
预期违约的成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
主观因素主要包括一方当事人的信用状况、支付能力等方面的变化。
客观因素则主要包括市场环境的变化、不可抗力事件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的履行能力,使其面临预期违约的风险。
对于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则,各国法律有所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通常采用“合同必须履行”的原则,对于预期违约的认定较为严格。
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更倾向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于预期违约的认定相对较为灵活。
在我国,《合同法》规定了预期违约的相关法律规则。
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预期违约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
某进口商与国外出口商签订了一份进口合同,约定在3个月后支付货款并提货。
然而,在合同订立后1个月,进口商发现出口商所在国家出现了政治风险,可能影响货物的交付。
因此,进口商向出口商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要求。
出口商认为自己并未违约,拒绝了解除合同的要求。
在这个案例中,进口商以出口商所在国家出现政治风险可能影响货物的交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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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浅谈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课件 9 内容摘要:预期违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的违反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合同法上,建立预期违约制度以防范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风险对双方当事人及社会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意在在同相关制度比较的基础上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对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问题作一简要地介绍。
关键词:预期违约;实际违约;不安抗辩;《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完善的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顺利履行的有力保障之一。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为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运动的产物,是有关国家在消除国际货物买卖冲突、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方面的重大成果。
该公约借鉴了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并建立了自己的体系。
本文将对预期违约制度进行简要地介绍,并在将其与相关制度比较的基础上,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行初步探讨。
一预期违约制度概述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是英美法上独创的制度。
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种种事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使合同履行给债务人带来不利的后果。
预期违约制度正是为解决合同生效后直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设立的。
它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重要意义。
同时,这一制度可有效减少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在英美法中,预期违约包括两种不同的类型,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明示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国法院1853年关于霍切斯特诉德拉图尔(Hochster v.De La Tour)的判决,它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肯定的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预期违约制度研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预期违约制度研究篇一:国际货物买卖中预期违约制度研究杜泽君法学07617107国际货物买卖中预期违约制度研究一.研究意义预期违约制度实现了合同法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一公平、效益,对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了结争议,预防和减少因一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风险,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优化利用社会资源,保证合同订约目的的实现均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国际货物买卖中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是英美合同法上的特有制度。
它指的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在规定的履行期届至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
按照英美法上预期违约的理论,预期违约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至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至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对于明示预期违约,英美早期的判例法确定了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
一方当事人明示预期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切身利益在两种方法中选择其一。
第一,接受明示预期违约,立即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第二,不接受明示预期违约,坚持合同原有效力,等待明示预期违约方撤回毁约表示,以便从合同履行行为中获得更大利益。
对于默示预期违约,非预期违约方可以采取如下三种救济方法:(1)请求对方提供能够全面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2)中止履行与他尚未得到约定给付相应的那部分合同义务;(3)若默示预期违约方拒绝提供履约担保,非预期违约方可将默示预期违约视为明示预期违约,选择明示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进行救济。
这一法律制度不仅在英美法国家得到确立,而且深深影响了大陆法国家的合同法,并被《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采纳。
浅谈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李琳.doc
浅谈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李琳-预期违约是与实际违约相对应而存在的。
预期违约的两种形态都属于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毁约,它与实际违约的根本区别在于二者发生的时间不同。
将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相比较,可以得出如下几个方面的差异:1、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
实际违约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届至以后。
2、违约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不同预期违约侵害的是相对人的期待利益、信赖利益。
实际违约侵害的是现实的债权。
3、违约的形态不同预期违约是对整个合同的毁弃,是对诺言的完全违反。
实际违约则包括不履行、延迟旅行、不适当履行和其他不完全履行等多种样态。
4、违约的行为表现不同预期违约是将来不履行合同的现实危险,可以转化为实际违约或因违约意思的撤销而消失。
实际违约则是现实的、客观存在的违约行为。
5、违约的救济方式不同因预期违约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转化为实际违约,故而预期违约有其特有的救济方式,前文已述及。
(二)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预期违约是英美法上独创的制度,不安抗辩是大陆法上的概念,而二者在相当程度上起到了相同的作用。
大陆法系的通说认为,在清偿期到来之前,债权人并不享有实际请求履行的权利,因而此时并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责任。
履行期限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债务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提前履行,而债权人则无权请求提前履行。
为贯彻公平原则,避免先履行一方蒙受损失,大陆法系发展出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具体是指“当事人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给付之虑时,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 。
不安抗辩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后归于消灭。
依传统民法,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须具备三个条件:(1)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
(2)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
(3)对方财产的明显减少有可能影响其给付义务的履行。
完善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思考预期违约制度是为保护合同期待权而构建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源于英国判例法,1999年我国《合同法》移植了该制度,在其本土化的过程中引起了学术界大讨论。
旨在通过对预期违约制度相关问题的探讨,为完善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提出一些拙见。
标签:预期违约;预期拒绝履行;预期不能履行;不安抗辩权违约从形式上看,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
对于实际违约,我国已形成了完备的理论体系和法律制度,而对于预期违约,我国《合同法》虽有规定,但其逻辑上的统一性、严密性、适用性等诸方面还存在着问题。
拟对适用该制度存在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合同法》的实施能有所裨益。
1预期违约制度的概述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又译为先期违约,在英美法系,英国1853年的霍克斯特德.拉.图尔案(Hochster.DelaTour)被公认为预期违约制度的开端。
此后,英国合同法以判例的形式逐渐形成了一套关于预期违约的法律原则,其在美国也逐渐得到了普遍的承认,并有若干重要的改进且具有成文化的趋势。
预期违约制度在英美法系已趋于完善、成熟。
在国际合同统一运动中,预期违约理论框架被《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采纳。
随后,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鉴性的规定了该制度。
在英美判例中,根据预期违约行为表现形态的不同,将其分为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两种形式。
(1)预期拒绝履行。
预期拒绝履行(anticipatoryrepudiation)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其可分为明示预期拒绝履行(explicitrepudiation)和默示拒绝履行(implicitrepudiation)。
前者是债务人以言辞声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后者是债务人以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两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债权人取得立即起诉的诉因,但他也可以不起诉而等待履行期的到来,进而请求对方履行。
简谈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简谈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要:预期违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的违反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合同法上,建立预期违约制度以防范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风险对双方当事人及社会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意在在同相关制度比较的基础上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对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问题作一简要地介绍。
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完善的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顺利履行的有力保障之一。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为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运动的产物,是有关国家在消除国际货物买卖冲突、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方面的重大成果。
该公约借鉴了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并建立了自己的体系。
本文将对预期违约制度进行简要地介绍,并在将其与相关制度比较的基础上,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行初步探讨。
一、预期违约制度概述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是英美法上独创的制度。
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种种事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使合同履行给债务人带来不利的后果。
预期违约制度正是为解决合同生效后直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设立的。
它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重要意义。
同时,这一制度可有效减少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在英美法中,预期违约包括两种不同的类型,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明示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国法院1853年关于霍切斯特诉德拉图尔(hochster v.de la tour)的判决,它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肯定的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默示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国法院1894年辛格夫人诉辛格(synge v.synge)一案,它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期限到来之前以其自身的行为或某些客观情况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后不能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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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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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制度
——兼谈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
丁莉针
摘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实施过程中,预期违约是一个重要的现象,《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将预期违约分为预期根本违约和预期非根本违约,并确定了认定预期违约的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规定了对预期违约的救济措施。
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有些不同,在分析比较这些不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建议,一是规定后履行方及同时履行方在对方预期违反合同时的中止履行权,二是区分明示与默示的预期违约,并规定各自相应的救济方法。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预期违约公约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1-089-0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系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由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合同。
①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实施过程中,预期违约是一个重要的现象,因为,很多最终没有履行或者完全履行的合同,多多少少都存在着预期违约问题,如果当事人密切关注合同的履行,在预期违约现象出现时,及时采取救济方法,可以避免或者减轻损失。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合同的价值,完善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探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预期违约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及理论意义。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预期违约”一词源于英国1846年Short VS Tort一案的判例,是指在预定应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的日期到来之前,该当事人即宣布自己不准备履行其义务。
②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使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一方提前违约的情况时,可依法采取积极主动的救济措施,或为预期的合同利益寻找有效的保障,或及早获得损害赔偿,了结合同关系,以减少各方损失,体现了公平,效益和安全原则,同时也适应了现代经济生活复杂多变的实际要求。
英美法系国家大都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其中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最为完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面简称为《公约》)也相应的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
《公约》在预期违约问题上较多地吸收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理论,在个别细节上采纳了不安抗辩权的某些内容,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预期违约法律规范。
我国的《合同法》对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的违约行为的规定也是分散和缺乏的。
在我国《合同法》中设计预期法律制度是势在必行的。
我们可以通过《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的分析,将对我国的合同立法得到有益启示。
③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用了预期违约的概念。
预期违约是公约中规定的违反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
公约在第五章第一节第71条,第72条对预期违约做出了规定。
④预期违约制度是为了解决合同依法成立后至履行期届满之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⑤。
它是法律授权当事人在面临不履行的威胁时,可以采取某种自我保护措施的事前补救制度,而针对实际违约的各项救济则是在违约行为实际发生之时当事人采取的事后补救制度。
该制度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效率的价值追求:因为该制度赋予未违约一方在发现对方当事人具有预期违约的情形时,提前进行救济的权利。
同时,预期违约制度也是法律对于安全价值进行追求的必然结果。
二、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与《公约》规定的比较
(一)关于所涵盖的预期违约情形的比较
《公约》和《合同法》都是将预期违约程度作为确定其救济方式的标准之一,但合同法涵盖的预期违约程度比公约更广泛。
《公约》的分类比较明确,一种是由于当事人的能力和信用,一种是由于当事人的行为,并用较抽象的概念加以概括。
⑥而《合同法》第68条列举的四种情形,实际上并非严格法律概念,欠缺概括的抽象性。
从所列举的四项情形,特别是最后一项来看,还是侧重于从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信用这个角度来规定。
不仅如此,公约规定的中止履行权以对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为要件。
合同法中仅列举了若干情形,并没有限定违反义务的范围。
因此逻辑上可以推定为可适用于债务人仅违反部分义务的情形,但此时不安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注意对等性,仅能在对方将来可能不履行的范围内中止履行。
(二)关于预期违约救济方法的比较
根据预期违约的程度,《合同法》较《公约》提供了更多的救济方式。
首先,对于根本违约,《公约》仅规定了可以解除合同的救济方法,而依《合同法》的规定,则既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在符合不安抗辩权行使要件时,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还可以先中止履行,在对方不提供担保时再解除合同。
其次,对于违反大部分义务但不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公约》只规定了非违约方可以中止履行,而《合同法》赋予其提前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同样在符合不安抗辩权行使要件时,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还可以选择先中止履行,再视情况解除合同。
再次,对于违反小部分或附随义务的情形,《公约》没有提供任何救济,而依《合同法》此种情形也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三)关于区分明示与默示的预期违约进行救济的比较
《公约》在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对明示与默示的预期违约作了区分,采取不同的救济途径。
明示预期违约一般可以直接解除合同,而默示预期违约一般要经过请求保证程序,对方不提供保证才可解除合同。
在《合同法》中,如果将第68条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要求的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认为是广义的默示预期违约,则可以认为是区别于明示预期违约规定的。
(下转第93页)
作者简介:丁莉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04丁班。
法律经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