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任务再明确 工作再部署 措施再落实
林权制度改革 下一步工作计划
林权制度改革下一步工作计划
1. 研究和制定林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
通过调研和分析,确定应该进行的改革措施和重点领域。
考虑到各地的不同情况和特点,制定出适用于各地的改革方案。
2. 宣传和推广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和目标。
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公众普及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目标和预期效果,增强公众的参与度和支持度。
3. 加强对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宣导和推动力度。
通过改革政策的制定和发布,明确政府对林权制度改革的支持和推动力度,并为改革工作提供政策保障和支持。
4. 加强林权制度改革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监督和评估机制,对各地的林权制度改革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5. 健全林权管理体系和法律法规。
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的林权管理体系,为林权制度改革提供法治保障和支持。
6. 加强林权制度改革的培训和人才引进。
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培养,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为林权制度改革提供人才支持。
7. 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合作。
加强与土地、农村发展、
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共同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现协同效应。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09•【文号】林资发[2007]252号•【施行日期】2007.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林资发[2007]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通过改革,极大地解放了林业生产力,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得到了林农群众的真心拥护。
但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森林资源管理的任务也越来越繁重,必须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
为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康有序发展,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通知如下:一、要改革森林经营管理制度,落实经营主体林木的处置权(一)认真落实森林采伐有关管理政策。
近年来,我局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经营单位单独编制限额、木材生产计划单列、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确定、采伐指标结余结转使用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初步体现了森林经营分类管理、分区施策和依法保障森林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每一位经营者身上。
(二)切实抓好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
为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森林资源采伐管理的新模式、新举措,2007年初,我局批复同意福建省开展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我局将跟踪加强试点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研究提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采伐的具体意见,重点在进一步简化采伐审批程序,方便林农群众。
要实行采伐公示制度,依法保障中小经营者和林农平等获得采伐的权利,要优先考虑森林抚育间伐和工业原料林采伐的需求。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汇报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汇报前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实施新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发展,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一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文件,提出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强统筹协调,深化改革创新,确保改革工作务实有效,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
本文旨在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汇报,谋求更好的改革举措,以period。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框架基本确立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各市县和相关部门积极响应,全省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框架基本确立。
政策内容主要包括:集体林权确权登记、资产清产核算、权属划转明确、资源经营权有偿使用、资产收益共享、政策支持保障六大方面。
2.集体林权证书颁发宣传工作有序进行全省林业局、各市县林业局、镇村各级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积极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加强群众宣传,已有大量集体林权证书颁发。
林权证书有序发放对分类认识资源,维护林区生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广大农民和党员干部的高度认可。
3.尚存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1)认识不到位,有群众对林权制度的不了解和不信任情况。
(2)部分地区工作人员资金管理不够规范,导致行政不公和权益受损。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群众宣传,深入解释林权制度的意义和重要性。
(2)更加明确和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和权益受损。
二、下一步工作展望1.加强法规体系建设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法规体系建设,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相关法律、政策。
为了更好地保障林权制度改革政策的实施,加强法律条文追责,加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2.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资金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增加林权改革项目资金配套。
同时,我们将鼓励社会资本进驻林权改革项目,争取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生态建设中。
任务再明确 责任再落实 措施再到位
任务再明确责任再落实措施再到位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深入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赖军主持会议并讲话4月3日,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深入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市委副书记赖军主持会议并讲话,副市长张丽冰、市老领导、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副组长甘玉连等出席会议。
会上,各县区委(工委)汇报今年第一季度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进展情况,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领导汇报了2012年以来部门联动打击‚两非‛工作情况。
赖军副书记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三点意见:一、任务再明确。
赖副书记指出,打击‚两非‛的根本任务是‚管住机器、管住药品、管住手术台‛。
一是对正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必须监管到位,对涉案的医务人员严惩不怠;二是对地下黑B超,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对于确凿的案源线索,公安部门务必要严查到具体的涉案人员,涉及刑事犯罪的,公安部门应责无旁贷一查到底。
二、责任再落实。
打击‚两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县区分管领导,分管领导要协调本辖区方方面面工作,切实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要深入重点区域、场所等一线去亲自督导。
整治‚两非‛卫生行政部门要担当起第一主力责任,管好管住全市公立、民营卫生医疗机构,从源头上堵住漏洞。
公安部门作为第二主力,各县区要指定专人负责严厉打击社会上的‚黑B超‛窝点,只要一有案源就要一查到底,发现一件查处一件。
监察部门作为第三主力对涉案的公职人员,发现一例,严肃查处一例。
计生、药监、妇联等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形成高压态势。
三、措施再到位。
4月底,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将约谈各县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打击‚两非‛工作的公安干警,汇报各地打击‚两非‛工作进展情况,并进行再部署。
4-6月份,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全市开展相关业务的民营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治,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从源头上切断‚两非‛违法行为的利益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质量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新林改字[2012]36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质量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质量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新林改字〔2012〕369号)各地州市林业局:当前,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
今年自治区林业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进一步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保证上半年全面完成以确权发证为主要内容的主体改革任务,已经完成主体改革任务的,要继续加强领导,及时开展检查验收和‘回头看’,做好查漏补缺工作,确保改革质量。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确保中央和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的落实,保证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实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0〕118号)文件精神,自治区林业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检查验收办法》(新林改字〔2012〕113号),现就做好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质量检查验收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对质量检查验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明晰集体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任务,也是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一些地方认识不到位,进展缓慢;一些地方以特殊性为借口,压缩应改面积;一些地方简化工作程序,留下许多隐患,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纠正,必然偏离改革方向,影响改革目标的实现。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的林改精神上来,进一步提高对林改质量检查验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扎实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改革目标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通过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优化服务、加强监管,建立起符合国情、适应市场、科学有效的集体林业经营体制,实现以下目标:1. 落实集体林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确保处置权、保障收益权;2. 建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业经营体制;3. 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4. 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提高林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改革任务为实现上述目标,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落实集体林地所有权。
通过明晰集体林地所有权,建立和完善集体林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确保集体林地的所有权得到有效落实。
2. 放活经营权。
在保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经营权交给农民或其他经营主体,鼓励其依法进行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
3. 确保处置权。
允许农民或其他经营主体在合法前提下对集体林地依法进行流转,并确保其处置权的实现。
4. 保障收益权。
通过建立科学的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或其他经营主体在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收益得到合理分配和保障。
5. 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林业服务体系建设,包括技术推广、森林资源调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权流转交易等服务,为林业经营者提供便利和保障。
6. 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
加强林业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建设,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体系,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7. 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
通过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推广现代林业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措施,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提高林业综合效益。
8.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
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同时,要重视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林权流转进行违法活动,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社会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做好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统计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做好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新林传发[2014]76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发布日期】2014.06.24【实施日期】2014.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做好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新林传发〔2014〕76号)各地州市林业局:自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统计工作开展以来,我区每年都向国家林业局报送半年和年度统计报表,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决策参考。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国家林业局林改司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各项统计指标重点是反映全国深化改革的进展情况。
为认真做好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统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林权改革部门和林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各个统计指标的日常监测,掌握其发展动态,并形成长效机制,认真填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统计报表》,于每年6月5日前和12月5日前分别以电子版和书面加盖公章形式报林业厅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
二、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每半年的统计工作,确保其连续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和研究报表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并做好与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核实工作,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
三、本次报表上报时间为6月15日前。
请各地留存报表的电子版和文字材料,并随时注意收集和汇总相关数据资料。
附件: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统计报表(略)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统计指标的解释和说明自治区林业厅2014年6月24日附件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统计指标的解释和说明整体说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统计表主要是反映改革的进展情况表中所填的数据为进度数据,要求填写每期期末(累计)数和本期新增数。
其中期末(累计)数,主要是指标在统计期期末状态,有些指标需要填写林改以来发展到现在的累计数。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3•【字号】藏政办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1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曲水、谢通门、乃东、八宿、察隅县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已经2008年12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我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开展积累经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西藏农村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区农牧民就业增收的重要手段,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
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牧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我区现代林业的强大动力,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多样性的需求,促进现代林业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全面深化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累经验,并为国有林改革打基础、探路子。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为依据,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核心,在我区试点地(市)、县、乡(镇)、村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充分调动我区广大农牧民群众的积极性,实现生态良好、农牧民增收,推动我区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内林改发﹝2017﹞410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产所有权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林改发﹝2017﹞410号各盟市林业局、二连浩特市农牧林业局、满洲里市农牧林水局: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4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
制定出台《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维护森林生态安全、实施精准脱贫、推动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大局的必然要求。
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核心是建立健全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在坚持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牧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分置运行机制,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优化集体林地资源配置,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扶持政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广泛调动农牧民和社会力量发展林业,充分发挥集体林业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各地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与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结合起来,在充分理解其深刻内涵的基础上,明确发展思路,继续稳定农村牧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加大林权权益保护力度,进一步明晰产权;逐步完善分类经营管理制度,鼓励公益林科学经营,放活商品林经营权,优化林业行政管理方式,鼓励农牧民有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有序流转,培育壮大林业规模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利益共享机制,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有效推动精准扶贫;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升集体林业管理水平,强化集体林业管理和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1•【字号】内政办发[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5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内党发〔2008〕16号)要求,我区已基本完成对集体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
为进一步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加快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加快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好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实现集体林地明晰产权、落实经营主体、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规范林木采伐、林权流转、林权抵押、森林保险和维护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重要手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中已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截至2012年3月底,我区3.27亿亩集体林地已勘界确权面积3.15亿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96.33%,其中,经登记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面积1.87亿亩,仍有40%以上已确权的集体林地未能及时登记发证,严重制约了广大农牧民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影响了我区林业生态建设与保护事业的顺利推进。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09•【文号】林策发[2007]61号•【施行日期】2007.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档案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切实抓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权改革),规范林权改革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改革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林权改革档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林权改革是农村改革的继续和深化,是关系农村生产资料再分配和利益再调整的一场深刻变革,对解决“三农”问题、推进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项改革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档案管理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林权改革档案收集是否完整、整理是否规范、保管是否安全、利用是否方便,直接关系到改革工作的质量和改革的顺利推进,并对今后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加强林权改革档案管理是一项必要而紧迫的任务。
林权改革档案是指在林权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
完整、准确、系统的林权改革档案,是林权改革工作的客观反映和重要的历史见证,是巩固改革成果、维护林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林地承包关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目前,全国各地正在大力推进林权改革,并不断向纵深推进。
为了提高改革工作质量,不给今后工作留下隐患,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返工,各地必须从确保改革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林业管理和林区安定和谐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林权改革档案工作,增强工作责任感,认真分析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明确档案管理的任务和要求,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规范管理,为改革的顺利推进和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林权【发文字号】宁政发[2009]102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9.09.24【实施日期】2009.09.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09年9月24日宁政发[2009]10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解放林业生产力,增强发展活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强现代林业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创新完善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优化配置,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生态文明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改革、有序进行。
依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序进行,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根据不同地区林地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改革方式,自主确定经营管理形式。
3.坚持尊重农民、依靠群众。
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切实做到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4.坚持尊重历史、区别对待。
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并正常经营的集体林地,不重新调整,不打乱重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对林地权属不清等历史遗留问题,依法确认,妥善解决,确保社会稳定。
5.坚持综合配套、整体推进。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通知【法规类别】林权【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3]4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3.05.27【实施日期】2013.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49号2013年5月2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经过全区上下几年来的共同努力,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重大成果和明显成效。
截至2012年底,全区已确权集体林地3.26亿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99.71%,发放林权证177万本,发证面积3.25亿亩,占确权面积的99.57%,基本完成集体林明晰产权、承包到户任务,配套改革积极有序开展。
但通过检查验收发现,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地区外业勘界没有严格执行林业调查规范,存在四至表述不清、林地地类与实际不符等问题;部分地区林改档案建设不规范,不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存在收集不全、整理不规范、缺项漏项、填写错误、保存有安全隐患等问题;配套改革相对滞后,旗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步伐不够快,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缓慢,林权抵押贷款实施范围小,林权流转监管不到位;林下经济总量小,产品单一,组织化、集约化、专业化程度不高,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的能力不强。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稳定和完善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管理。
对家庭承包的,要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收回,不得干涉承包方的正当生产经营活动;对联户承包经营的,要保护好共有人权益,承包户要求分山到户的,要继续做好明晰产权、勘界发证工作;对采取股份制模式承包的,要完善合作经营方式,发放股权证,落实股份合作经营管理制度;对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要实行民主管理,不得随意流转。
党建制度改革明确4方面改革任务、26项重点举措
党建制度改革明确4方面改革任务、26项重点举措
佚名
【期刊名称】《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
【年(卷),期】2014(000)003
【总页数】2页(P62-63)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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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04•【文号】林改发[2008]142号•【施行日期】2008.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林改发〔2008〕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 号,以下简称《意见》)。
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
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意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全体务林人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
为了迅速掀起学习贯彻《意见》的热潮,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颁布的重大意义(一)《意见》的颁布,是对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的最好纪念。
30年前,实行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拉开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序幕,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征程。
30年来,我国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得到显著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得到了显著改善。
30年后的今天,中央作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战略部署,是对改革开放30周年最好的纪念,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推进改革开放最好的体现,意义十分重大,十分深远。
(二)《意见》的颁布,是科学发展观在林业上的具体体现。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逐步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是林业体制机制的重大调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桂政办发[2013]1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桂政办发〔2013〕1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号)印发以来,我区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开辟了农民就业和增收的新渠道,巩固和保障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初步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
但仍有一些地方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思想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主体改革成效的发挥。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坚实基础,是广大林农兴林致富的有效途径,是建设现代林业的强大动力,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
为深化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建设“美丽广西”的发展目标,构建完善的森林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繁荣的森林文化体系,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发展产业,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形成政策扶持有力、市场机制灵活、参与主体活跃的集体林业经营机制,做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实现生态受保护、农民获实惠、林业得发展的改革目标。
2023年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
2023年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一、引言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成为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
为了进一步激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活力,提高集体林业效益,我国于2023年制定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
本方案旨在明确改革目标、措施和保障,为全面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指导。
二、2023年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1.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权归属,使林权关系更加清晰稳定。
2.优化集体林权登记颁证工作,提高林权登记准确性。
3.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促进林权流转和林业资源优化配置。
4.强化集体林权保护措施,提高林业资源保护水平。
5.提升集体林业科技服务水平,推动林业产业发展。
6.增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支持,为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三、具体改革措施1.进一步明确集体林权归属根据法律规定,对集体林地进行确权登记,确保林权归属清晰、四至边界明确。
对于历史遗留的林地纠纷,要依法妥善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优化集体林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林权登记信息化建设,提高林权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简化林权登记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办理成本。
对林权登记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完善林权流转政策,鼓励林权依法有序流转。
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服务体系,为林权流转提供信息发布、合同签订、法律咨询等服务。
规范林权流转合同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4.强化集体林权保护措施加强森林资源监测和监管,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落实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防灾减灾措施,提高森林资源保护能力。
5.提升集体林业科技服务水平推动林业科技创新,推广应用林业新技术、新品种。
加强林业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林业生产经营者素质。
6.增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支持完善林业金融政策,为林业生产经营者提供贷款、保险等金融服务。
加大财政投入,支持集体林业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
四、改革实施的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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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政府 的安 排部 署 2 0 0 9 年要 全 面 完 成 商 品 林 及 其 宜 林 地 的 改 革 同时 规
,
、
范
、
完 善 过 去 已 承 包 到 户 和 流 转 的林
。
,
地 林 木承 包关 系
、
对这两 项工 作 各
,
农 牧 民满 意
的意愿
,
,
真实体现 大 多数农牧 民
地 都要按 照 要求 全 面开 展
,
。
纠纷
关系
,
、
发 展 和稳 定 的
、 、
。
纠纷调 处 要 重证 据 摆事实 互
,
.
程中
,
要 把握 好 以 下 十个流程
,
:
第
一
调换 讲感情 以 协 商 为主 少 仲裁 和
、
开 好 会 议 宣 传 发 动 ;第 二 民 主 选 举
,
,
成 立 组 织 ;第 三 培 训 骨 干 强 化 指 导 ; 第 四 调查 摸 底 全 面 普 查 ; 第 五 梳 理
, ,
三
是 阳光操作
、
一
。
要对林权现状 改
、
革方 案
示
;
程 序方 法
、
改革结 果公 开 公
,
二
要 以 稳 定 为前 提
,
妥 善处 理 各
。
方 法 和操作程 序
6
,
增 强 他们驾驭 全局
。
种 矛盾 和 各方 利益 这 里 特 别要 注 意
一
和 组 织 林 改 的能力
、
做到公平公 正 个 问题 就 是 在 林
、
村干部利用 职 权 为本
,
人 和 亲 友 谋 取 私 利 与农 牧 民 争 利
、
。
和 使命感 切 实 履 行 好 工 作 职 责
,
。
开 展 试点示范
,
。
根 据 自治 区 党
▲三
、
、
采取 有效措施 积极 稳妥 推进
,
1 走群众路线 农牧 民是 这 次 改 革 的实施 主体 改 革 的政 策 内容 方 法 要 让 农 牧 民 明 白 改革 的 结 果 要 让
,
,
加 强 林 改 办 自身 建 设
。
各级林
责任心
地 林 木 产权 初 始分 配 时
“
不 能 出现
业 部 门要 抽 调 思 想 政 治 过 硬
、
、
垒 大户
”
现象
,
不 能 让 在 村 内具 有
、
强 业 务 能 力 强 的 同志 组 成 林 改 机 构
一
,
定势力 的农牧户 多得 利
占大 头
,
建 立 相 应 的 工 作制 度 有序高效 开展
, 。
,
保 障 各项 工 作
林 改 办 工 作 人 员要 加
,
对 本 集体经 济组 织 成 员 都要 平 等对 待 ; 三 要 严 肃 纪 律 决 不 允许 党 政 干
,
强 学 习 勇 于 实 践 不 断提 高 自身 的 整 体 素 质 和 工 作 水 平 增 强 工 作责 任 感
,
部
、
林业 干部
3
,
处 前禁止 确权 发 证
,
诉讼 这 方 面 老百 姓很 有 办 法 分 发 挥 和 运 用 他 们 的 聪 明 才智
。
,
要充 通过
,
他们 自己 的
议 纠纷
。
问 题 处 理 争议 ;第 六 因 地 制 宜 制 定
,
,
自我 解 决 争 凡 有 争 议 的 林 地 在 纠纷 调
,
“
土办法
”
,
方 案 ;第 七 审 核 修 订 公 示 通 过 ;第 八
五个必
。
,
即 :政 策 必 须 到 户 参 与 必 须 到
, ,
完 善 有 关 政 策措 施
。
各级林业
、
位 决策必 须 民主 意愿 必 须尊重 结
,
部 门 特别是林 业 厅 相关处 室 单位
方 案 的要 求
主 动配 合
,
果必 须满 意
2
、
。
要 按 照 中 央 和 自治 区 林 改 意 见 及 工 作
导 林 改 的技 术 人 员
,
参 与林 改 工 作 的
,
公 开 实 施 现 地 划 分 ;第 九 公 示 结 果
,
,
农牧 民
。
除 了抓 好综 合性 培训 外 根
,
签 订 合 同 ;第 十验 收 发 证 归 档 备 案
,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据工 作需 要 还 要 抓 好 各类 专 项 培 训 确 保 参 与 改 革 的工 作人 员 能 够 正 确 运 用 相 关政策 法 规 熟 练 掌 握 方 式
先行 试 点
经 营主体
,
只 要 完 成 了勘 界
,
确定 了
一
庭 承 包 经 营 的 也 可 根 据 村 民会 议 决 议 采取 招 标 拍 卖 公 开 协 商等方式
。
、
,
签 订 了合 同
,
都要 及 时颁
的法
、
发林权证 律 凭证
4
,
、
,
这 是确认 林权 的唯
发包 须
”
。
简单讲 就是 要 做 到
, ,
“
于 我 区 集体商 品林较少
至没有
, ,
本 集 体 经 济组 织 成 员 同 意
具 体 采 取 什么 形 式 来 改 革
特别 是 改 革 方 案 必 须依 法 经 切 实维 护
, 。
同时 由 有 的旗 县 甚
。 ,
所以
,
各 地 可 根 据 当地 实 际
、
本 集 体 经 济组 织 成 员 的 民 主 决 策 权
、
破 加大支持 扶持力度 巩 固林 改 成
,
、
、
。
果 促进集体林 业 发展
,
。
实施
。
林改 大体分为 四 个阶段来开
, ,
5
、
处理 林权 争议
正 确处理 改革
。
要正 视林改 中
,
展 : 宣 传 发 动 开 展 培 训 ;调 查 摸 底
,
出现 的 各 种 矛 盾 和 纠 纷
并及 时化解
制 定 方 案 ;组 织 实 施 确 权 发 证 ;检 查 验 收 总结 完 善 在 具 体实 施 操 作 过
户承包 的
.
为 明年全 面 开 展 公益林
、
改 革 积 累经 验
奠定基 础
,
。
牧 民愿意股 份经 营的 到户
;
就将股 权 落实
,
备
、
时 机 不 成熟 的 地 区
。
农 牧 民愿 意实行 集体 经 营 的
一
以先搞 试 点
商 品林 也 可 无论是 全面推开 还 是
,
就 继 续 由集 体 统
,
经 营 ; 对于不宜家
一
严格 程 序 操 作
。
是依法依规
、
。
,
,
积 极协 调 有
,
要 严 格 执行 《 权 法 》 《 村 土 地 承 物 农 包 法 》 《 民委 员 会组 织 法 》 《 村 合
、
关部 门
,
大力开 展 调查 研究
、
力争 在
、
建 立 制度
,
完 善 政 策措 施 方 面 有 所 突
、 ,
同法 》 《 林 法 》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森 策 做到依法 规 范 有 序 二 是 分步
.
情况
,
选 择 经 济社 会条 件不 同
,
森林
由农 牧 民
,
资源 状 况 不 同 的 区 域
的改 革模 式
先 行 对公 益 林
,
说 了算
。
农 牧 民愿 意分 林 到 户 的 就
就 将 产 权 落 实 到 联 户 ;农
,
改 革 开 展 不 同类 型 的 试 点
,
探 索 出好
条件不 具
将 产权 直接落实到户 ; 农牧 民愿 意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