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刑事热点案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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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全球2016年已发生12起重大恐怖袭击事件

盘点:全球2016年已发生12起重大恐怖袭击事件

盘点:全球2016年已发生12起重大恐怖袭击事件【摘要】截至今日,今年来,全球各地连续遭遇恐怖袭击12起,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其中,爆炸袭击9起,枪击1起,劫持1起,车辆碾压1起。

中国小康网7月15日讯截至今日,今年来,全球各地连续遭遇恐怖袭击12起,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其中,爆炸袭击9起,枪击1起,劫持1起,车辆碾压1起。

爆炸袭击9起1月7日,一名袭击者驾驶一辆油罐车闯入利比亚西部城市兹利坦海岸警卫队一处训练营地并引爆炸弹,导致至少70人死亡、100多人受伤。

极端组织“伊斯兰国”在利比亚的分支承认制造了这次袭击。

2月9日,两名女性自杀式袭击者潜入距尼日利亚博尔诺州首府迈杜古里约90公里处的一个难民营,引爆爆炸装置,造成近60人死亡。

2月17日,与土耳其库尔德工人党有联系的“库尔德自由之鹰”组织在安卡拉军事核心区制造汽车炸弹袭击事件,造成28人死亡、61人受伤。

3月13日,土耳其首都安卡拉发生汽车炸弹袭击事件,导致37人死亡、120多人受伤。

3月22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市郊的扎芬特姆机场和市内欧盟总部附近地铁站接连发生爆炸袭击,造成至少30多人死亡、300人受伤。

3月27日,巴基斯坦东部旁遮普省首府拉合尔一公园发生自杀式炸弹袭击。

袭击事件造成至少74人死亡,其中包括29名儿童,另有300多人受伤。

5月23日,叙利亚西北部沿海城市杰卜莱和塔尔图斯遭遇多起自杀式袭击,造成至少148人死亡。

6月28日,土耳其伊斯坦布尔阿塔图尔克国际机场发生连环自杀式爆炸袭击,造成至少43人死亡,另有约240人受伤。

7月3日,伊拉克首都巴格达南部卡拉达区发生自杀式爆炸袭击,造成292人死亡、200人受伤。

枪击1起6月12日,美国佛罗里达州奥兰多市一家夜总会发生枪击案,造成包括一名枪手在内的至少50人丧生、53人受伤。

这是“9·11”以来,美国本土遭遇的最为严重的恐怖袭击事件。

劫持1起7月1日,位于孟加拉国首都达卡外交区的一家西班牙餐厅发生劫持人质事件。

关于江歌法律案件评析(3篇)

关于江歌法律案件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11月3日,在日本东京,中国留学生江歌被害,凶手为江歌的前男友陈世峰。

江歌的好友刘鑫曾与陈世峰有过纠纷,江歌为保护刘鑫而遇害。

此案件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公众对案件的法律评析和道德评价各执一词。

二、案件焦点1. 陈世峰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 刘鑫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3. 案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和解释。

三、案件评析1. 陈世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陈世峰持刀杀害江歌,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陈世峰具有故意。

根据案件事实,陈世峰与江歌并无深仇大恨,杀害江歌的原因是为了报复刘鑫。

这表明陈世峰在杀害江歌时,主观上具有故意。

其次,陈世峰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陈世峰持刀刺杀江歌,导致江歌死亡,这一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2. 刘鑫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刘鑫与陈世峰的纠纷是导致江歌遇害的直接原因,但刘鑫并未直接参与江歌的死亡。

首先,刘鑫在案发前已与陈世峰和解,双方达成谅解。

在此过程中,刘鑫并未对陈世峰施加暴力或进行报复。

其次,刘鑫在案发时尽力保护江歌。

江歌在遇害前,曾试图与陈世峰和解,但陈世峰拒绝。

在此过程中,刘鑫尽力保护江歌,避免其受到伤害。

综上所述,刘鑫在案件中的过错不足以构成侵权责任,因此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3. 案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和解释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以下是部分涉及的法律条款及解释:(1)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陈世峰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

辱母案怎么回事_于欢案的原因是什么

辱母案怎么回事_于欢案的原因是什么

辱母案怎么回事_于欢案的原因是什么山东聊城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2016年4月,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为无法还清高利贷,被十一名催账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极端侮辱。

于欢刺伤四人,其中一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于欢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那么,于欢辱母案是怎么回事?下面小编整理的苏银霞于欢案事件经过始末细节,一起来围观吧。

苏银霞的老公呢山东辱母杀人案详情细节盘点(↓通道入口点击进入↓)辱母案怎么回事于欢案是怎么回事苏银霞于欢案事件经过始末细节辱母案事件回顾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徒刑据《南方周末》报道,案情大概是这样的。

杀人者于欢,22岁,他母亲苏银霞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

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元,以及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屋抵债,还剩大约17万元余款实在没有资金归还。

因此,苏银霞遭受到暴力催债。

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

2016年4月14日案发当天,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着他们三人。

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

更令人发指的是,催债人员杜志浩脱下裤子,掏出生殖器,当着她儿子的面往苏银霞脸上蹭。

这令于欢濒临崩溃。

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才让报警人于秀荣报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于欢看到警察要走,已经情绪崩溃,他试图往外冲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

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

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激怒民情的就是这个判决。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没有认定“正当防卫”。

法律热点案件分析文章(3篇)

法律热点案件分析文章(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涌现出许多法律热点案件,这些案件不仅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成为了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的重要课题。

本文以“张三偷鸡案”为例,从刑法适用与司法公正的角度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地发生了一起“张三偷鸡案”。

张三因生活所迫,偷取了邻居李某家的三只鸡。

案发后,李某报警,张三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审理过程中,张三承认了偷鸡的事实,并表示愿意赔偿李某损失。

然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三因家境贫困,无力赔偿李某损失,李某也坚决要求张三承担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三、案件分析1. 刑法适用问题(1)定罪问题在“张三偷鸡案”中,法院认定张三犯盗窃罪,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该条款,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等。

在本案中,张三偷取了李某家的三只鸡,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考虑到其主观恶性、盗窃手段等因素,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

(2)量刑问题在本案中,法院判处张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从刑法规定来看,盗窃罪的量刑幅度较大,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从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等多种刑罚中选择。

然而,在本案中,法院的量刑似乎过于严厉。

首先,张三偷鸡的动机是为了解决生活困难,主观恶性较小;其次,其盗窃手段较为简单,未造成严重后果;最后,考虑到张三家境贫困,无力赔偿李某损失,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对其从轻处罚更为适宜。

近十年大学生犯罪典型案例

近十年大学生犯罪典型案例

近十年大学生犯罪典型案例1、北大学生吴谢x弑母案吴谢x在父亲去世后性情大变,开始悲观厌世,逐渐产生了通过杀死母亲让其从痛苦中解脱的念头,并打算在杀死母亲后自杀。

2015年,经过一系列精心准备,吴谢x在母亲进屋换鞋之时趁其不备,使用哑铃猛击其母亲头部致人死亡。

后通过事先准备的活性炭等物品将母亲的尸体层层包裹后放入冷柜中。

但杀人后吴谢x开始感到死亡的恐惧,并未自杀。

反而骗取亲戚的钱财开始了逃亡之路,后被抓获归案。

2021年,吴谢x被判处死刑,目前案件还在上诉期间。

2、复旦学生林xx投毒案林xx和被害人黄洋是同宿舍的室友。

在日常的相处中,林xx因琐事对黄洋怀恨在心。

2013年愚人节,林xx将做实验后剩余的剧毒化学物质带回宿舍并注入饮水机,黄洋饮用后身体出现不适被送医救治。

救治期间,林xx仍强装镇定,最终被害人身亡。

2014年,林xx被判处死刑。

尽管复旦大学学生联名请求留林xx一命,但是法律岂是儿戏,最终法院仍维持原判。

3、马xx连杀多人案云南大学学生马xx因为平日在宿舍内饱受室友的歧视、欺负,自尊心受到严重伤害。

久而久之,心理产生变化,想要报复室友。

2004年,马xx在三天里先后杀死四个室友,将尸体藏匿与宿舍柜子中之后,乘火车逃匿。

当年,马xx被判处死刑。

该案在当年引起巨大的舆论反响,其中不乏对马xx悲惨经历深表同情者。

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处置他人的生死。

此案也引起了教育界的重视,更加关爱贫困学生,尤其是加强对大学生的心理干预、疏导。

4、药xx撞人后杀人案2010年,西安音乐学院的学生药xx开车撞到被害人张妙后,害怕张妙记住车牌号后自己会陷入无穷的麻烦之中,于是一不做二不休,持尖刀连续捅刺被害人数刀,导致被害人死亡,影响及其恶劣。

虽然时候药xx的父母带其投案,但是因为其行为恶性极大,影响极坏,不足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其死刑。

5、川xx世杰杀人案四川大学曾xx曾是当地的高考状元、天之骄子。

2016年刑事热点案事件

2016年刑事热点案事件

2016年刑事热点案事件为提高报考高级执法资格考试民警的应试能力,法制支队搜集了今年以来社会公众关注的刑事热点案事件,并进行了知识点的梳理,敬请参考。

一、徐钰钰被骗死亡案件—从涉嫌罪名及罪名间的竞合分析简要案情:2016年山东临沂徐钰钰高考后,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

8月19日,陈文辉等6名嫌疑人非法获取徐的信息后,知道其需要助学金,于是冒充教育局干部,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骗取徐9900元钱。

徐在报警回家路上心脏骤停,经医院全力抢救,仍不幸离世。

经审查,2016年7月初,犯罪嫌疑人陈文辉租住房屋,购买手机、手机卡、无线网卡等工具,从犯罪嫌疑人杜天禹手中购买五万余条山东省2016年高考考生信息,雇佣郑贤聪、黄进春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员以发放助学金名义对高考录取生实施电话诈骗。

其中杜天禹掌握黑客技能,通过技术手段侵入“山东省2016年高考网上报名信息系统”,下载了60多万条山东省高考考生信息,并非法出售。

其间,郑金锋又与陈文辉商议,由郑金锋负责提取诈骗所得赃款。

在得到“得逞后抽成10%好处费”的约定后,郑金锋联系陈福地,由陈福地向郑金锋提供多张用于实施诈骗的银行卡。

分析:该案涉嫌的罪名有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九新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所涉四个罪名中出现两组竞合。

(一)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竞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两罪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

前者仅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分或者职称进行诈骗;后者的手段无此限制。

(3)犯罪主观目的有所不同。

前者的目的是追求各种物质的或者非物质的非法利益;后者的目的仅限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2016年9月13日国内时事政治热点

2016年9月13日国内时事政治热点

2016年9月13日国内时事政治热点2016年9月13日国内发生了时事政治?本文“2016年9月13日国内时事政治热点”,跟着公务员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

欢迎您阅读。

1.里约残奥会赛程至半,中国队选手继续保持着多路开花的态势。

9月11日,中国队运动员在田径、游泳、举重、乒乓球、射箭、射击等赛场共拿下13枚金牌,首次参加残奥会的赛艇选手也拿到两枚宝贵的银牌。

2.2016年5月以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网安部门集中开展涉网络诈骗等多发性犯罪网络服务平台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涉网违法犯罪活动,截至目前已清理相关违法信息12.2万余条,关停违法账号2.3万个,查处违法违规网站4207家,打掉违法犯罪团伙300余个,查获犯罪嫌疑人3400余名,一批网上“治安乱点”得到有效治理。

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部署以先进标准引领消费品质量提升,倒逼消费品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

《规划》指出,到2020年,实现消费品标准体系基本完善,重点领域消费品质量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企业质量发展内生动力持续增强,知名消费品品牌价值大幅提升。

4.支付宝对外发布公告表示,自2016年10月12日起,支付宝将对个人用户超出免费额度的提现收取0.1%的服务费,单笔服务费不到0.1元的则按照0.1元收取。

个人用户每人累计享有2万元基础免费提现额度。

在用完基础免费额度后,用户可以使用蚂蚁积分兑换更多免费提现额度。

5.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和华东师范大学9月12日联合公布自2017年起4校对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使用办法,“综评”信息将作为4校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自主招生等资格初审和校测以及普通高考录取专业调剂的重要参考依据。

此举被认为是将破除“唯分数论”从理念变为实践、从“招分”向“招人”迈出的关键性一步。

6.为让贫困家庭学生能够通过技能就业,广西人社厅会同相关部门实施技工院校结对帮扶贫困家庭学生职业培训专项计划,通过广西全区48所技工学校与54个贫困县结对帮扶的方式,精准培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学生。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2015—06—01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五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经最高法院核准,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原教师李吉顺因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已于5月28日执行死刑。

这五起案例分别是: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董琦潜入中学宿舍强奸多名女生案,魏连志采取哄骗等手段猥亵多名男童案,李沛新猥亵继女案和刘箴芳等介绍多名未成年在校女生卖淫案。

最高法院刑一庭相关负责人强调,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坚持依法从重惩处的原则,对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比如在李吉顺案中,罪犯李吉顺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对20余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这位负责人指出,当前,受诸多消极因素影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

以猥亵儿童罪为例,2012至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此类犯罪案件共计7145件,其中,20 12年2017件,2013年2300件,2014年2828件,呈逐年上升趋势.预防、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重视、参与和支持。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提醒全社会要不断改进、加强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相关场所的安全设施、规章制度建设,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预防性侵害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一、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6月4日,被告人李吉顺在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任教期间,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先后将被害人王某甲、潘某甲、康甲、康某乙、康丙、杨甲、杨某乙、王某乙、康某丁、刘某甲、杨丙、康某戊、杨丁、李某甲、康某己、刘某乙、杨戊、康某庚、魏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骗至宿舍、教室、村外树林等处奸淫、猥亵,将被害人杨己、潘某乙、杨庚、杨某辛、杨某壬骗至宿舍、教室等处猥亵。

新闻热点事件——徐玉玉案件

新闻热点事件——徐玉玉案件

热点事件:徐玉玉案件近日,山东临沂准大学生徐玉玉遭受电信诈骗后死亡一事受到广泛关注。

据警方介绍,2016年8月23日徐玉玉报案当天,临沂公安部门已成立专案组,全力侦破此案。

8月26日下午,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此案3名在逃犯罪嫌疑人。

公安部刑侦局官微显示,8月19日,犯罪嫌疑人陈文辉等人冒充教育局干部,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骗取山东省临沂市群众徐玉玉9900元。

现犯罪嫌疑人陈福地、郑金锋、黄进春已被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文辉、熊超、郑贤聪三人在逃。

现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缉拿此三人。

我们现在来回忆一下徐玉玉案件的始末:徐玉玉,女,山东临沂罗庄区高都街道中坦社区人。

徐玉玉生前身体健康,并无重大疾病,其家庭贫困,全家人只靠父亲在外打工挣钱。

交学费的这9900元,也是一家人省吃俭用大半年才凑出来的。

2016年高考,徐玉玉以568分的成绩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

19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徐玉玉接到了一通陌生电话,对方声称有一笔2600元助学金要发放给她。

在这通陌生电话之前的前一天,也就是18号,徐玉玉确实接到了教育部门的电话,让她办理助学金的相关手续,说钱过几天就能发下来。

由于前一天接到过的教育部门电话是真的,所以当时他们并没有怀疑这个电话的真伪,就按照对方要求,徐玉玉将准备交学费的9900元打入了骗子提供的账号……发现被骗后,徐玉玉万分难过,当晚就和家人去派出所报了案。

在回家的路上,徐玉玉突然晕厥,不省人事,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仍没能挽回她18岁的生命。

2016年8月21日,徐玉玉因被诈骗电话骗走上大学的费用9900元,伤心欲绝,郁结于心,最终导致心脏骤停,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仍不幸离世。

截至8月26日晚,主要犯罪嫌疑人熊超(男,19岁,重庆丰都人)、郑金锋(男,29岁,福建永春人)、陈福地(男,29岁,福建安溪人)、黄进春(男,35岁,福建安溪人)4人已被抓获。

人民日报评徐玉玉事件:相关部门是否已丧失最基本的监管职责与职业道德?近日,电信诈骗引起了一连串悲剧成为了外界关注的焦点,人民日报政治文化部微信公号在一篇评论中写道,对于徐玉玉被骗事件,人们不禁要问:主管部门及基础运营商是否承担起了应有的责任?如果仅为谋利而对骗子“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相关部门是否已丧失了最基本的监管职责与职业道德?评论称,“徐玉玉事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工信部、公安机关、虚拟运营商等多方需要“刮骨疗毒”的决心与力度,大力打击电信诈骗,有效落实电话实名制,对相关虚拟运营商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肃清违规行为,打击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的犯罪分子,增强对公民防范电信诈骗的教育和宣传力度。

未成年犯罪的著名案例

未成年犯罪的著名案例

未成年犯罪的著名案例未成年犯罪是指未满18岁的青少年犯下的违法犯罪行为。

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尚未成熟,他们容易受到环境、教育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出现犯罪行为。

以下是一些著名的未成年犯罪案例。

1. 饶晓志杀人案:1996年,中国重庆市发生了震惊全国的未成年犯罪案件。

当时只有13岁的饶晓志为了钱财,在校园内残忍杀害了4名同龄的学生。

这个案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人们对于未成年犯罪如何进行预防和惩治提出了更多的思考。

2. 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2013年,美国波士顿市发生了一起重大的恐怖袭击事件。

爆炸案被发现由两名兄弟策划和实施,其中包括未成年犯罪分子乔卡尔·辛纳耶夫。

辛纳耶夫当时只有19岁,他在马拉松比赛终点处引爆自制炸弹,导致3人死亡,264人受伤。

3. 英国杀人犯玛丽·贝尔案:1895年,英国发生了一起备受争议的未成年犯罪案件。

11岁的玛丽·贝尔被指控杀害了年幼的前邻居,她的案件经历了一场引人注目的审判。

贝尔最终被判有罪,但她的案件引发了对未成年犯罪行为与责任能力的深入讨论。

4. 新加坡强奸案:2016年,新加坡发生了一起令人发指的未成年犯罪案例。

一个16岁的男孩约了两名13岁的女孩一起见面,然后带她们到一间公寓内进行强奸罪行。

这个案件引发了新加坡社会对于青少年性犯罪的关注,以及未成年人如何还社会应找出一种平衡点的争论。

这些著名的未成年犯罪案例都对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引发了人们对于青少年犯罪原因和预防措施的思考。

对于未成年犯罪,社会应该关注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心理健康,提供更好的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预防犯罪的发生。

同时,应该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犯罪行为给予合理的惩罚。

毒疫苗事件

毒疫苗事件

近来,引起全社会普遍关注,同时也引发了人民的深思。

这也应该引起各位2017考研的学子们的关注。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事件的始末吧。

2016年3月11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查获了一起毒疫苗案件,在社会上引起悍然大波。

2010年以来,庞某卫与其医科学校毕业的女儿孙某,从上线疫苗批发企业人员及其他非法经营者处非法购进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全国18个省市,涉案金额达5.7亿元。

舆情发酵速度极快,在曝光当日就被新华网、中央电视台、人民网等重要新闻媒体报道,多家地方媒体发布评论文章。

“问题疫苗”事件在舆论场中引发较大的恐慌情绪。

事件惊动了中央领导人。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作出重要批示。

批示指出:此次疫苗安全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暴露出监管方面存在诸多漏洞。

食药监总局、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要切实加强协同配合,彻查“问题疫苗”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绝不姑息。

同时,抓紧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疫苗生产、流通、接种等各环节监管责任,堵塞漏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从毒疫苗事件的不良负面影响,到李克强总理的批示,作为对时事具有敏锐的洞察力的各位2017考研考生们,应该能从中嗅到考研政治的时事热点。

下面,文都考研政治老师李颖老师就来给大家分析一下其中的考点,提醒大家要学会理论联系实际。

考点链接1: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普遍联系的原理。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一切都处于普遍联系中,没有孤立存在的事物。

联系具有普遍性,整个世界就是一个普遍联系的整体。

人们从毒疫苗事件中想到庞某及其女儿与不法商人之间的联系,进而想到国家监管部门的职责、法治问题,体现了联系的普遍性原理。

考点链接2:毛中特“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

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近年来法律热点案例分析(3篇)

近年来法律热点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类法律热点案件层出不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选取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热点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分析1.案例分析一:张某非法集资案张某,原为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4年至2016年,张某虚构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5亿元。

在案发前,张某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和偿还债务,剩余部分被公安机关查封。

分析:本案涉及非法集资罪,张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

启示:本案警示我们,要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公众风险意识,防范金融风险。

2.案例分析二:杨某、李某环境污染案杨某、李某为某化工企业股东,2015年至2017年,二人指使企业员工在未采取有效环保措施的情况下,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放至附近河流。

经检测,该河流水质严重超标,严重污染了环境。

分析:本案涉及环境污染罪,杨某、李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李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启示:本案提醒我们,要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强化企业环保意识,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3.案例分析三:陈某网络诈骗案陈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被害人,以“投资理财”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信任。

随后,陈某以各种理由要求被害人投资,并承诺高额回报。

被害人投入资金后,陈某将资金挥霍一空,携款潜逃。

分析:本案涉及网络诈骗罪,陈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启示:本案提示我们,要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加强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4.案例分析四:刘某、王某故意伤害案刘某、王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青少年犯罪案例

青少年犯罪案例

青少年犯罪案例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22, 20122016青少年犯罪案例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暴力文化影响等原因,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逐渐增多。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手段残暴程度,影响之恶劣对社会仍产生着较大影响。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青少年犯罪案例,希望对你有帮助。

【案例一】13岁少年犯罪缺乏关爱造两家庭悲剧为抢劫手机,四川一名13岁少年小武将汽油泼向素不相识的女教师,纵火将对方烧成特重度烧伤。

这一低龄重罪案件,再次掀起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热议。

只为抢一部手机,竟然向素不相识的女青年泼汽油并点燃,造成其全身大面积烧伤,其手段之残忍,性格之冷酷,让人瞠目。

更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是,这个孩子母亲离异,父亲外出打工,无人看护,经常在外面惹是生非,在泼汽油烧人到被警方控制这几天内,又接连犯下了盗窃和抢夺路人两起案件。

如此恶性案件,只因小武还未满14周岁,按照刑法规定,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当地警方对其作出了由监护人看管的决定。

如果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话,小武就不会如此一而再再而三地犯案;而小武父亲所谓的“看管”,就是用一根铁链,将肇事的儿子锁在家里。

像小武这样监护人无看管条件的,依照法规需要收容教养。

不过,该地区工读学校尚在筹建,开学时间暂时无法确定。

换言之,这个为所欲为、无知无畏的孩子还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依然处于逍遥法外的阶段。

【案例二】少年21天撬车130辆混江湖2年被捅3刀不愿回家他叫易明,一个年仅13岁的懵懂少年,稚气未脱却身材高大;原本应该在学校读书的他,无意之中卷入“江湖”。

在行走“江湖”的两年间,易明先后被警察抓过10余次;短短21天,他和同伙们疯狂撬车130余辆。

也是这两年,易明曾被人连捅3刀;他身上还有没有痊愈的烟头烫伤,这是团伙成员为了逼迫他参与盗窃施下的“黑手”。

“警察抓不得,家长管不了,社会容不下。

经济犯罪案件十大案例

经济犯罪案件十大案例

经济犯罪案件十大案例经济犯罪是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通过非法手段,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益的行为。

经济犯罪危害巨大,不仅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给个人和企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下面我们将介绍十起有代表性的经济犯罪案例,以警示人们警惕经济犯罪的危害。

1.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大量次级抵押贷款违约,导致金融市场动荡,银行倒闭,投资者损失惨重。

次贷危机的爆发,揭露了金融机构的不良信贷管理和风险控制问题,成为近年来最大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

2. 2009年卢森堡银行洗钱案。

2009年,卢森堡银行因涉嫌洗钱被美国政府起诉,最终被判处巨额罚款。

这一案件揭露了银行在反洗钱方面的监管漏洞,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3. 2015年中国“套路贷”案。

2015年,中国曝光了一批“套路贷”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

这些“套路贷”公司以高利息、暴力催收等手段,对借款人进行敲诈勒索,给借款人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4. 2016年南非国家电力公司腐败案。

2016年,南非国家电力公司因腐败问题被曝光,公司高层涉嫌收受贿赂,导致国家电力公司的经营陷入困境,给南非能源行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5. 2017年日本“凌虐老人”保险诈骗案。

2017年,日本曝光了一起“凌虐老人”保险诈骗案,犯罪分子利用虐待老人的视频来敲诈保险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愤慨。

6. 2018年英国巴克莱银行欺诈案。

2018年,英国巴克莱银行因操纵外汇市场和欺诈客户被处以重罚,该案件揭露了金融机构在交易中存在的不当行为,引起了金融行业的广泛反思。

7. 2019年澳大利亚银行洗钱案。

2019年,澳大利亚四大银行因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被曝光,引起了澳大利亚政府和社会的强烈关注,成为国际金融犯罪的典型案例之一。

8. 2020年印度“珠宝大亨”逃税案。

2020年,印度一位知名的珠宝大亨因逃税被印度政府起诉,该案件揭露了印度珠宝行业存在的逃税和偷漏税等问题,引起了印度社会的广泛关注。

洪道德,这堂法律课上得有些沉重

洪道德,这堂法律课上得有些沉重

洪道德,这堂法律课上得有些沉重-法律洪道德,这堂法律课上得有些沉重作为聂树斌案的“案外案”当事人,陈光武和洪道德在2016年3月下旬这段时间成了“法治新闻人物”。

洪道德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法律专家。

陈光武是山东一名律师,近年来因参与一些热点案件的法律事务被称为“死磕派律师”代表性人物。

作为法律人,两人都是公众人物。

他们产生交集,皆因聂树斌案。

2015年4月28日这天,聂树斌案听证会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

身为法律专家代表的洪道德和作为聂树斌案代理人之一的陈光武同时出现在听证会现场。

由于不满洪道德在听证会后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观点,陈光武于2015年5月2日发布了题为《洪道德教授,无道无德》的博文。

博文中,不乏“道德,道德!一个把道德镶嵌进名字里的洪道德,竟然完完全全丧失了道德”等情绪化的表达。

由此,洪道德被推到了聂树斌案的舆论风口浪尖。

在饱受“风吹雨打”之后,洪道德决定给陈光武上一堂法律课。

这堂“法律课”是一场刑事自诉官司。

2015年6月6日,这起洪道德作为自诉人的诽谤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

消息一出,舆论再度哗然。

一个有代表性的观点是,诽谤罪已行走在废除的边缘,作为刑法专家的洪道德以此为武器是倒行逆施。

事实上,作为刑法专家的洪道德和以代理刑事案件为主的资深律师陈光武,远比一般人更懂刑事法律规则。

他们不可能不明白,这起案件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诽谤案,而是一起“网络诽谤案”——相关法律依据是《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和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规定的诽谤罪。

由于涉案文章无论是点击量还是转发次数,都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诽谤罪的条件,案件的走向对作者陈光武极为不利。

2016热点高中素材:校园暴力事件案例

2016热点高中素材:校园暴力事件案例

校园教育是⼀个特殊的⾏业,因为教育的对象都是学⽣,还有很多都是未成年⼈,他们是这个社会的未来。

校园暴⼒事件的屡屡发⽣,早已向⼈们敲响了警钟,如何解决这⼀问题是⼀个重要的话题。

案例1:操场踢球⽣⼝⾓致伤 2014年2⽉10⽇,丁某在兰州市某中学操场踢球时,与被害⼈张某发⽣⼝⾓争执后继⽽相互殴打,丁某⽤脚踢打张某腹部。

后经司法鉴定,张某所受损失属重伤⼆级。

法院以被告⼈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缓刑2年。

案例2:⽆事⽣⾮随意打伤⼈ 2014年12⽉20⽇,被告⼈朱某与刘某、王某等9⼈在某招待所喝酒。

当晚,王某等⼈来到吧因看不顺眼正在上的梁某等三⼈,便纠结朱某、刘某等⼈对其实施暴⼒殴打,造成梁某等三⼈均为轻微伤。

法院⼀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众被告⼈应有的刑罚。

案例3:结伙抢劫连续作案2013年11⽉16⽇晚,被告⼈马某等三⼈ 在清⽔县西关与清⽔县某中学学⽣刘某等三⼈相遇,并将三⼈拉到⼀巷道内强⾏搜⾝,搜出现⾦12元及两张银⾏卡,并从银⾏卡中取出1300元现⾦后逃离现场。

随后,被告⼈马某某也被拉来“⼊伙”,作案数起。

因⼆被告犯罪时系未成年⼈,且具有⾃⾸情节,⼀审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了两名被告⼈缓刑,并处罚⾦。

案例4:辍学少年绑架勒索 2011年10⽉25⽇晚,被告⼈王某与李某某、李某预谋绑架其舅舅的孩⼦以勒索钱财⽤于络游戏。

李某未表⽰参与。

次⽇下午,王某将表妹邵某骗离学校,在⼀⼟坯房处,王某让李某某将邵某“做掉”,李某某持事先准备的砖块将邵某打死。

⼀审法院以故意杀⼈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2年,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以绑架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案例5:⽼师施暴获刑学⽣重伤⼆级 刘某系通渭县某学校三年级班主任。

2014年12⽉3⽇,刘某因该班学⽣张某偷拿别⼈作业本,便体罚殴打了张某,使其头部受伤。

后经司法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重伤⼆级。

⼀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刘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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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刑事热点案事件为提高报考高级执法资格考试民警的应试能力,法制支队搜集了今年以来社会公众关注的刑事热点案事件,并进行了知识点的梳理,敬请参考。

一、徐钰钰被骗死亡案件—从涉嫌罪名及罪名间的竞合分析简要案情:2016年山东临沂徐钰钰高考后,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

8月19日,陈文辉等6名嫌疑人非法获取徐的信息后,知道其需要助学金,于是冒充教育局干部,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骗取徐9900元钱。

徐在报警回家路上心脏骤停,经医院全力抢救,仍不幸离世。

经审查,2016年7月初,犯罪嫌疑人陈文辉租住房屋,购买手机、手机卡、无线网卡等工具,从犯罪嫌疑人杜天禹手中购买五万余条山东省2016年高考考生信息,雇佣郑贤聪、黄进春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员以发放助学金名义对高考录取生实施电话诈骗。

其中杜天禹掌握黑客技能,通过技术手段侵入“山东省2016年高考网上报名信息系统”,下载了60多万条山东省高考考生信息,并非法出售。

其间,郑金锋又与陈文辉商议,由郑金锋负责提取诈骗所得赃款。

在得到“得逞后抽成10%好处费”的约定后,郑金锋联系陈福地,由陈福地向郑金锋提供多张用于实施诈骗的银行卡。

分析:该案涉嫌的罪名有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九新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所涉四个罪名中出现两组竞合。

(一)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竞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两罪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

前者仅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分或者职称进行诈骗;后者的手段无此限制。

(3)犯罪主观目的有所不同。

前者的目的是追求各种物质的或者非物质的非法利益;后者的目的仅限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

前者不以占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要件;后者以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为要件。

当两者出现竞合时,从一重罪论处。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竞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案件中行为人6名嫌疑人均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此外嫌疑人杜天禹获取信息的行为还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二、福喜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从涉嫌罪名及犯罪主体分析简要案情:2014年7月20日,据上海广播电视台电视新闻中心官方微博报道,麦当劳、肯德基等洋快餐供应商上海福喜食品公司被曝使用过期劣质肉。

经查,福喜公司将回收、过期的烟熏风味肉饼、冷冻腌制牛排等再加工对外销售。

2016年2月1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上海福喜公司、河北福喜公司以及杨立群、贺业政等12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上海福喜公司和河北福喜公司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判处杨立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驱逐出境;判处贺业政等9人二年八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8万至3万元不等罚金。

上述9人中有4人适用缓刑。

二审维持原判。

分析:1、该案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2、该案既有自然人犯罪,又有单位犯罪(以下案事件不在重复谈及该问题)。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特征: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另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该案中并无“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的证据,所以该案未涉嫌该罪。

三、山东问题疫苗案—从涉嫌罪名分析简要案情:2015年,山东济南公安机关破获一起非法经营疫苗产品案件。

经查,自2011年以来,在未获取任何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涉案人员庞红卫、孙某(母女)二人通过网上QQ交流群和物流快递,联系国内十余个省市的100余名医药公司业务员或疫苗非法经营人员,从疫苗批发企业及其他非法渠道大量购入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疫苗未经严格的冷链存储加价销往全国24个省份,涉嫌金额5.7亿元。

分析:该案涉嫌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案件中庞某等人不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疫苗的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四、E租宝案件—从涉嫌罪名及罪名间的界限分析从2014年7月“e租宝”上线至2015年12月被查封,“钰诚系”相关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

警方查明,“e租宝”实际吸收资金5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称,e租宝实际控制人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罪,董事长、董事局主席丁宁及总裁张敏等11人涉嫌集资诈骗罪,党委书记、首席运营官王之焕等15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6年8月15日依法受理。

分析:该案涉及集资诈骗罪与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信贷管理法律、法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与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首先,犯罪目的不同。

前者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在客观上,行为人将集资款完全控制自己手中,或者个人随意挥霍、使用、转移,或者逃匿隐藏等等。

后者则以非法募集公众资金为目的。

其次,客观行为不同。

前者是以集资之名行诈骗之实,即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后者则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不以使用欺诈手段为要件。

五、湄公河案例—从管辖原则、法律援助规定、涉嫌罪名分析简要案情:2011年10 月5 日,两艘中国船只“华平号”和“玉兴8号”,在湄公河水域被武装劫持,13名中国船员被残忍杀害。

案件发生后,举国悲愤。

2011年10月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泰国总理英拉通电话。

温家宝要求泰方加紧审理此案,依法严惩凶手。

2012年4 月25日,老挝波乔省敦棚县孟莫码头,糯康及两名手下被警方抓获。

中国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于今年7月访问老挝、缅甸、泰国就推动湄公河执法安全合作和三国领导人及相关部门进行了会谈。

通过200 多名参战公安民警艰苦卓绝的努力,10 个月惊心动魄的历程,中国与相关国家警方的协作配合。

真相终于浮出水面,糯康犯罪集团主要成员逐一归案。

分析:1、该案涉及刑法中的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保护管辖原则:(法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此案被劫船在中国注册、悬挂中国国旗,受害人是中国公民,根据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中国对此案有管辖权。

普遍管辖原则:(法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普遍管辖原则,亦称世界主义原则,是指对于某些危及全人类安全的国际犯罪,不论犯罪人是何国籍,在何地犯罪,也不论侵犯了何国利益,世界各国对其均具有管辖权,这是为适应同国际犯罪作斗争需要而制定的。

贩毒罪即为上述国际犯罪的一种,中国有管辖权。

2、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该案嫌疑人即符合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

3、涉嫌四个罪名。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糯康等被告人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车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既遂)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糯康等死刑。

六、周世锋颠覆国家政权案—从涉嫌罪名构成要件分析简要案情:被告人周世锋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因对国家政治制度和司法体制不满,逐渐产生对抗、颠覆国家政权思想,2011年以来多次在网上网下发表言论,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一国两制基本国策,煽动对抗国家政权;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网罗并指使一些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思想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炒作热点案事件、抹黑司法机关、攻击国家司法体制、煽动仇视国家政权;参加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聚会活动。

被告人胡石根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以非法宗教活动为平台,网罗人员散布颠覆国家政权思想;积极培养其颠覆国家政权理念的代言人和行动力量;参加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聚会活动,伙同他人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策略、方法和手段;煽动、指使他人炒作热点事件。

被告人翟岩民受胡石根影响逐渐产生颠覆国家政权思想,2012年以来多次利用信息网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组织、指挥、利用职业访民,勾结一些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思想的非法宗教活动人员、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等,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炒作热点案事件,攻击国家司法体制,利用舆论煽动仇视国家政权,参加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聚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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