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新闻有没有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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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有无版权?有的说有版权,也有的说没有,还有的说要区分不同情况而定。其实新闻是没有版权的,下面来具体分析。

通过仔细检索,得知当前国内规定新闻版权问题的法规政策主要包括《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和《著作权纠纷问题解释》。

按照法律位阶顺序,首先来看看《著作权法》关于新闻版权问题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3条[1]将受该法保护的“作品”的范围限定于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并详细列举了8种具体形式,还设置一个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虽从该条规定中没有发现新闻的身影,但新闻仍有可能隐藏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之中。故而据此尚不能得出结论。

著作权法》第5条[2]规定了多种不适用《著作权法》的情况,其中就包括“时事新闻”。据此似乎可以得出新闻没有版权的结论。但仔细推敲,仍旧存在两点疑问。第一,《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的“时事新闻”的概念如何理解?其涵盖的范围是否等同于我们日常所说的新闻?第二,该条的表述是“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这样的表述确实有些微妙,可以做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解释是《著作权法》作为调整版权法律关系,构建版权保护体系的效

力位阶最高的专门性法律,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即将时事新闻排除在版权保护体系之外,否定时事新闻拥有版权。另一种解释是尽管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调整,不能因此取得版权并受其保护,但仍有可能因其他法规政策的规定而取得版权保护。如此,则刚好可将时事新闻归入第3条所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之中。这似乎就在为这种可能性创造条件。第一种解释可能更为合理,但也不能忽略第二种解释。

在《著作权法》第22条[3]发现有这样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该条规定对解决前述两点疑问没有任何帮助,但似乎与“新闻有无版权”这个根本问题有些关联。关联确实是有的,但就是不能解决问题,而且疑问从此翻倍产生。

第一,“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的具体涵盖范围是什么?除了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四者之外还有其他媒体吗?微信公众号作为自媒体是否包括在内?关于“媒体”的定义是这么解释的:“媒体是指传播信息的媒介。它是指人借助用来传递信息与获取信息的工具、渠道、载体、中介物或技术手段。”[4] 对照这一解释,自媒体毫无疑问包括在内。此解释可谓深得朕心。

第二,何为“作品”?这似乎又要回到同法第3条,但该条只对作品的具体形式做了列举,并未对作品进行明确解释。况且疑问起初便是由此开端,若要从此寻找问题的答案,必将陷入一个问题循环。

第三,“时事性文章”是什么?其与“时事新闻”、“新闻”的关系怎么样?为何把可以转载的范围仅限于政治、经济和宗教问题的?

再看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5]对“何为作品”的问题做了明确回答——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对此作品的定义进行解剖,可知要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必须满足四项条件:第一,范围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第二,具有独创性;第三,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第四,性质上是智力成果。

将新闻对比这些条件进行逐项分析。对于第一项,符合文学、艺术和科学特性的新闻比比皆是,毫无疑问是满足的。对于第三项,新闻当然可以通过有形形式复制,故而也满足可以有形复制的条件。对于第四项,记者、编辑等新闻工作人员,通过调查现场、采访人物、撰写文案等相关体力和脑力劳动,而后形成可以阅读视听的新闻。由此可见,新闻应当是相关工作人员的智力成果。至于第二项独创性的要求,其实新闻不具有独创性,原因在于新闻仅仅是在叙述报道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而事实则是一种客观现象,并非由某人独立创作产生。

举例而言:某地发生A事件,甲记者随即报道了A事件的新闻。A事件属于客观事实,甲记者报道的新闻是对A事件的叙述,并非由甲记者创作而成。在此期间,与甲记者毫无关联的乙记者也报道了A事件。两名记者报道的新闻内容是完全一样的,这显然是与独创性的内涵相矛盾的。如此,即可断定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而可知新闻没有版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换言之,版权的基础是作品,新闻不是作品,当然就没有版权。

根本问题就此解决,前述的许多疑问也因此迎刃而解。尤其因《著作权法》规定的“本法不适用于”所引发的不同解释问题,现因新闻不是作品,便无法将新闻归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之中,继而否定了第二种解释的可能性,确认了第一种解释的正当性。

同时,该条例第5条[6]第1项对“时事新闻”的概念做了解释,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此项规定不仅肯定了前述的关于新闻性质的理解,而且与《著作权法》第5条相呼应,得以将新闻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此处极为关键的一点是要明确新闻的本质——单纯事实消息,切不可与概念相近的新闻评论、新闻解读、时事性文章等“作品”相混淆。新闻评论等因为加入了作者的主观意见,不再是单纯的事实消息,若内容具有一定独创性,则可认定为作品,并因此取得版权。联系实际情况,日常生活中所谓的新闻,有可能是没有版权的新闻,也有可能是有版权的新闻评论、新闻解读等,需要视具体内容而定。

而国家版权局2015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国版办发【2015】3号)第四条则明确规定:“《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既点明新闻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没有版权,还划清了新闻与作品的界限。

总结

一、新闻,即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是单纯事实消息,没有版权。

二、新闻评论、新闻解读、时事性文章等,是作品,有版权。

三、日常所谓新闻,老百姓口中的新闻,是否有版权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相关问题答疑

1、问: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报道他人采编的新闻,需要采取什么措施?是否需要取得他人同意,并支付报酬?

答:注明出处即可,不需要取得他人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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