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新闻有没有版权
版权合法使用规定
版权合法使用规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我们获取信息、分享内容的主要平台之一。
然而,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和乐趣的同时,我们也需要遵守版权合法使用的规定,以保护版权持有人的权益。
版权是指对创作出来的作品享有的法律保护。
在互联网上,各种文学作品、音乐、电影、图片、软件等都属于版权作品。
这些作品的创作者或版权持有人享有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展示、表演、传播等权利。
合法使用版权作品需要遵守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征得版权人同意:在使用版权作品前,必须获得创作者或版权持有人的明确同意。
可以是书面许可或者明示的口头许可,也可以是通过特定网站或平台上的“授权”功能获得的许可。
未经版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将涉嫌侵权,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2. 注明出处:在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时,应注明出处和署名。
这是对创作者劳动成果的尊重,也是一种道德和法律的要求。
注明出处不仅可以显示你对知识产权的尊重,还可以防止他人误以为这些作品是你自己的创作而引发争议。
3. 合理使用原则:在版权法中,存在一个合理使用的原则。
该原则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未经版权人同意,他人也可以以非商业性目的或符合公共利益的方式使用他人的作品。
例如,学术研究、评论、新闻报道等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使用是被允许的。
但是,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仍需尽量避免侵权行为,尽量不影响版权人的利益。
4. 公共领域的作品:版权有时限,过了一定的时限后,作品会进入公共领域,也就是没有版权保护的状态。
公共领域的作品可以自由使用,不需要征得版权人的同意。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改编、翻译或再创作等有创造性的使用需要符合版权法的规定,以免侵权。
5. 特殊许可协议:在某些情况下,版权持有人可能会使用特殊的许可协议来规定作品的使用方式。
例如,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就是一种常见的特殊许可协议,它规定了作品的使用条件和限制。
在使用这类作品时,需要仔细阅读并遵守对应的许可协议。
浅谈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
浅谈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摘要:本文针对近年来有关时事新闻作品侵权的纠纷大量涌现的现状,分析了时事新闻作品缺乏著作权保护的主要原因,建议其应当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性,并从保障权利人的角度出发提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意见。
关键词:原因;正当性;制度构建随着我国传媒业发展的大众化、市场化,信息以有史以来最快的速度传播着,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报道每天所发生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广大受众所关注。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无论是传统的平面媒体,还是新兴的网络媒体,都非常重视时事新闻;另一方面,新闻业界之间的侵权问题却频频发生。
其原因虽然不一而足,但有一个因素是不容忽视的,那就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这不仅纵容了实践中的侵权,更为严重的是使司法审判遭遇尴尬。
一、时事新闻缺乏著作权保护的原因我国2001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5条第二项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
将时事新闻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时事新闻的本质是反映事实。
时事新闻的根本属性是真实性,构成新闻作品最重要的因素是客观事实,而事实是不能创造的,因此时事新闻只是忠实地反映了客观情况,不具有创造性,因此,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即作品。
其次,时事新闻的表达性形式是唯一的。
有学者认为时事新闻使用简单的文字将某一事实作为信息反映出来,符合“唯一表达”标准,其他媒体表达同一新闻事实时,也只能以同样方式表达。
[1]再次,时事新闻的功能在于传播。
因为时事新闻的内容涉及公民的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生活,与人民的日常活动息息相关,其功能要求广泛且迅速的传播,不应当予以控制,所以法律不给予其著作权保护。
[2]二、设立时事新闻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在现实中,对时事新闻给予著作权保护是必要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时事新闻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不能够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助长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消极作用,有损新闻职业道德。
试论新闻作品著作权主体的权利
试论新闻作品著作权主体的权利一新闻作品著作权主体的确定著作权主体即著作权人。
著作权主体的确定必须遵循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两类。
第一,作者,即自然人。
作者是指创作了作品的公民,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
作者是著作权的主体,对此一般不会存在理解上的困难。
第二,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也即非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本身不具备创造思维能力,也就不可能自己创作作品,所以也就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作者。
但是,作品的创作本身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有些作品的产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就使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品的产生成为可能。
例如《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品的产生需要满足若干个条件(由其主持、代表其意志创作、由其承担责任等),即便满足了这些条件,也只能“视为作者”,而非“是作者”。
但是,在法律地位上,它们同《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地位相同。
依据上述法律精神,新闻作品的第一类主体是新闻记者,即新闻作品的作者。
新闻记者是新闻作品的主体,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但是,新闻作品作者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通讯员、特约记者、自由撰稿人等都可能成为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主体,他们和新闻记者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是否相同?我们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这是因为,法律对新闻作品的作者的认定是“创作了新闻作品的公民”,而对该公民的身份未作出限制,所以,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主体既包括新闻记者,也包括任何创作了新闻作品的公民。
为了论述的方便,我们在讨论这些作者的权利时将之归入记者之列。
新闻作品的第二类主体是新闻媒体。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精神,新闻媒体同样可以成为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并且在法律上和新闻作品作者的地位是相同的。
新闻无价与版权“无价”——新闻资讯类数字版权的现实困境与治理思考
近些年,媒体融合、转型升级以及移动数字化的迅猛发展带来了新闻资讯的繁荣,移动传播发展势头强劲,随之而来的侵权现象也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新闻资讯类数字版权侵权问题日益繁杂。
无论学界还是业界都纷纷聚焦新闻数字版权侵权困扰以及维权保护问题,较少有基于新闻版权维权、版权交易实践探究新闻版权“价值”本身。
本文则从新闻资讯类数字版权现状,探究新闻资讯类数字版权有价值无价格的原因。
一、新闻资讯类数字版权现状:有价值无价格(一)法律体系完整,但维权动力不足对已有的关于“新闻版权”“新闻数字版权”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进行回顾,在筛选梳理中发现,我国已有具体而详实的关于新闻版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等,立法保护强度逐年增强,新闻版权的法律保护环境持续向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版权局也高度重视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工作,一系列利好政策纷纷出台,也趋于更加完善。
在2023年第七届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上,也再次提到中国特色版权治理体系日益完备,治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版权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
[1]虽然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对新闻版权进行保护,对侵权行为进行约束,但当新闻资讯被侵权时,媒体维权的积极性并不高。
数字信息技术的普及,让侵权成本变低,网站、“两微一端”等各种形态的媒体之间相互违规转载,侵权行为频发,再加上网络电子数据的虚拟性与“一键删除”,导致在维权中的取证举证变得较为繁琐且不确定。
从《南方周末》《新京报》《广州日报》等多家媒体过往的维权起诉案件中了解到,整个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来处理高强度的维权活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差旅费等,相较于每一篇新闻作品只有几十元的赔偿数额而言,维权成本高,有可能还需要承担败诉风险。
维权起诉本身的成本再加上维权行动中程序性事项投入的大量人力、时间、精力等都难以用一个具体的数字估量,而著作权法规定赔偿最高为50万元,这与高昂的诉讼成本不对等,维权价值不高,导致媒体维权动力不足,媒体多数情况下会选择撤诉,最后双方协议和解。
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与侵权规避
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与侵权规避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新媒体已经成为人们获取新闻信息的主要渠道。
在这个过程中,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与侵权规避问题也日益凸显。
新媒体的特点包括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互动性强等,给新闻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也为侵权行为提供了更多的便利性。
本文将从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现状、侵权行为特点、规避侵权的策略等方面进行探讨。
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
新闻信息的传播速度快,使得信息无法完全控制。
新闻内容一经发布,就可能被大量的用户转发、分享,很容易造成版权的泛滥。
新媒体的传播范围广,用户可以随时随地获取新闻信息,这也增加了版权保护的困难。
新媒体的互动性强,用户可以通过评论、转发等方式对新闻内容进行再加工,这也会使得版权保护更加困难。
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形势严峻,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规范。
二、侵权行为的特点在新媒体环境下,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强。
新媒体环境下,侵权行为往往是发生在网络空间中,侵权者可以通过复制、传播、篡改等手段对新闻内容进行侵权,很难被及时发现。
侵权行为的多样性。
新媒体环境下,侵权手段多样,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的侵权手段,使得版权保护工作更加困难。
侵权行为的快速传播。
新媒体的特点是信息传播速度快,侵权行为也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对版权所有人造成较大的损失。
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工作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侵权行为的规范和打击。
三、规避侵权的策略针对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和侵权规避问题,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加强立法和监管。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完善版权保护体系,加大对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
新媒体平台应当加强技术手段的研发和应用,采取有效的措施,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和传播。
加强版权意识的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版权意识的宣传,倡导用户尊重知识产权,抵制侵权行为。
新闻素材法律知识点总结
新闻素材法律知识点总结新闻素材的法律知识点总结随着信息时代的进步,新闻作为反映社会现象和事件的重要媒介,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新闻报道往往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包括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等等。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以各种不同的新闻素材为基础,总结一些法律知识点。
1.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自身私密信息的保护和控制权利。
在新闻报道中,媒体应当尊重被报道对象的隐私权。
例如,未经事先获得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媒体不得擅自公开一个人的家庭状况、个人健康信息、家庭财产等私人信息。
此外,媒体在报道中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以防止个人隐私遭到泄露。
2. 名誉权:名誉权是个人对于个人名誉的保护权利。
报道中,媒体应当对所报道的人物进行客观、真实的描述,并避免使用任何侮辱、诽谤等可能损害其名誉的言辞。
如果有人对于被报道的内容表示异议,他们可以行使名誉权,要求媒体进行修正或道歉。
3. 著作权:著作权是指个人对于自己的原创作品享有的法律权利。
在新闻报道中,媒体应当尊重他人的著作权。
例如,未经原作者许可,媒体不得擅自使用、转载、修改他人的文字、照片、音视频等作品。
如果媒体需要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与原作者达成许可协议,并支付相关的使用费用。
4. 报道真实性:在新闻报道中,媒体应当确保所报道的内容真实可靠。
虚假报道会损害被报道对象的名誉,甚至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媒体在发布新闻前,应当进行严格的事实核实,并确保报道的准确性。
如果因为媒体的虚假报道造成了损害,被报道的人物有权提起法律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5. 版权保护:除了对著作权的尊重,媒体还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作品版权。
报道中所使用的文字、照片、音视频等作品均属于媒体的创作成果,拥有相关的版权权益。
其他媒体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媒体的作品,构成侵权行为。
因此,媒体在报道中应当在适当位置标注自己的署名,以便于他人知悉该作品的版权信息。
6. 涉及未成年人的报道:在新闻报道中,媒体应当特别关注涉及未成年人的报道。
新闻媒体版权管理制度
新闻媒体版权管理制度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新闻媒体行业正面临着版权保护的重大挑战。
为了维护新闻媒体的合法权益,提升版权保护水平,建立健全的版权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深入探讨新闻媒体版权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地实施。
一、新闻媒体版权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维护创作者权益:新闻作为精神财产,应当受到合法的保护。
建立版权管理制度可以保护新闻媒体创作者的知识产权,鼓励其进行更多的创作。
2.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合理的版权管理可以防范盗版和侵权行为,为新闻媒体行业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3. 提升行业形象:新闻媒体行业在版权保护方面的举措将直接影响公众对行业的认可和信任。
建立有效的版权管理制度将提升行业形象,增强社会对新闻媒体的尊重和信赖。
二、新闻媒体版权管理的核心内容1. 法律法规建设:建立与新闻媒体版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权益保护的边界和责任。
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提高侵权行为的法律意识。
2. 审查审核机制:建立严格的内容审查和版权审核机制,确保新闻报道与原创作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同时,加强对内容的质量监管,提升新闻媒体的整体水平。
3. 内容分发管控:新闻媒体应建立完善的内容管理系统,确保新闻信息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遵循合理的授权规则,实现对新闻内容的精确投放和权限管理。
4. 对外合作与交流:新闻媒体应积极推动版权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其他行业、组织的合作,共同打造良好的版权生态环境。
加强国际间的版权保护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化时代版权问题带来的挑战。
5. 维权机制建设:设立版权保护的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监督、维护和执行版权保护工作。
建立快速高效的维权途径,提供多样化的维权手段,确保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与处理。
三、有效实施新闻媒体版权管理制度的挑战与对策1. 加强法律意识:提高行业从业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版权意识,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依法办事,不侵犯他人版权。
2. 技术支持与创新: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改进版权监测及侵权行为的判定,提高管理效率。
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应对策略
第13卷第16期 Vol.13 No.16 2022年8月 August 2022近年来,由于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侵权案件、侵权案件类型越来越多样,各种侵权案例层出不穷,维权力度逐步加大。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媒体作品成为侵权泛滥的重点领域,在新闻报道不受保护、可以合理转载、可以运用避风港原则等作用之下,新闻作品侵权行为越来越常见,甚至被合理化、正当化。
在媒体著作权遭到侵犯已经成为常态的大语境下,媒体维权并没有紧随其后,取而代之的是媒体侵权问题越来越广泛。
自2013年“今日头条”侵权案件发生以来,大量维权活动同时开展,“今日头条”也多次因侵权被告上法院,而侵权活动却愈演愈烈。
一、新闻作品的侵权方式新媒体时代,新闻版权的保护遭遇到了更严峻的挑战。
一方面,新媒体让每个人都能时刻知道国内外发生的大事,每个人都可以通过一台手机接收信息。
另一方面,侵权现象导致知识产权没办法受到保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有一些媒体轻视他人的劳动成果,肆意转载或者用于营利,造成他人的著作权遭到严重损害。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要想新闻作品版权获得有效的保护,十分重要的措施是法律的完善和执行。
新媒体时代,要保护新闻作品版权,需要行业自觉履行对社会和他人的责任。
新闻工作者必须牢记自身的社会责任,践行社会主流价值观,遵守行业道德,不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一)直接转发直接转发是最直接、最明显的侵权行为。
很多人利用复制粘贴的方式,直接盗取他人的原创劳动成果。
这种直接转发通常以网络媒体直接转载原网页的形式展现。
通常来说,盗取他人劳动成果的人,在转载时不会注明新闻来源,不会为作品署名。
2015年,新浪公司因未经许可转发了北京青年报上《挖掘机冠军称蓝翔不如母校强》的九条报道内容,而被告上法庭。
但在这些侵权事件中,侵权行为易于识别,因此维权难度相对较小。
(二)深度链接深度链接也是一种很普遍的侵权方式,作者通常把原文链接直接放置在自己文章的内页中,并以原文的方式展示,但这样的侵权形式也在一定意义上给自己的侵权行为披上了一件不安全的外衣,使侵权行为不能被人直接看到[1]。
浅谈融媒体时代下新闻媒体的版权问题
浅谈融媒体时代下新闻媒体的版权问题随着融媒体时代的到来,新闻媒体的报道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传统的纸媒时代已经过去,数字化和互联网时代已经呼之欲出。
当今的新闻媒体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文字和图片的呈现了,它还包含了音频、视频等多媒体元素,而在这些元素的产生和交流过程中出现的版权问题也日益引起广泛的关注。
新闻媒体的版权问题是指指导信息和内容所有权和掌控权的法律权利。
在数字化融媒体时代,版权问题尤为突出,因为互联网的这种全球无缝连接方式,让信息轻而易举地得到了广泛的传播,被许多人所利用。
而传统新闻媒体的版权管理方式也需要重新审视和调整。
首先,新闻媒体自身需要对版权问题有充分的认识。
在这个数字化的时代里,创造和传播信息变得更容易了,但是保护自己的权益就更加困难了。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媒体需要加强版权意识培养,提高自身版权保护意识,必要的时候还需要自行采取适当的措施,采取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
其次,新闻媒体需要与读者进行版权知识的普及和宣传。
在数字化融媒体时代中,一些人可能涉嫌侵犯版权意识淡薄,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版权的范畴。
新闻媒体应该在自己的网站或应用程序中加强版权保护警示和知识普及,告诉用户哪些行为违反版权法规定,从而减少侵权行为,防止版权纠纷的发生。
再次,新闻媒体需要采取合适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自身内容的版权。
数字化融媒体时代的新闻媒体,为了保护自身的信息内容版权,必须每个层面进行控制。
在技术上,包括加密技术等手段,比如像数字水印等技术可以保障新闻媒体文本及其所附带的多媒体元素不会被未经批准的借用和盈利所使用。
同时,实行个别授权、限期授权等方式,有效地控制了内容的版权使用。
最后,新闻媒体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版权保护不只是新闻媒体在期间进行的一个过程,还需要我们长期的跟踪。
如果发现媒体作品侵犯自己的版权利益,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在新闻媒体中,版权问题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因此必须得到媒体本身,以及整个社会的高度重视。
新闻作品的版权和知识产权相关法规
新闻作品的版权和知识产权相关法规新闻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传播方式,在现代社会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新闻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难免会涉及到版权和知识产权的问题。
因此,了解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对于新闻从业者和新闻机构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新闻作品的版权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法规和规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相关知识。
一、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保护新闻作品版权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著作权法,新闻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拥有作者的著作权。
其他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复制、传播、展览、表演、制作衍生作品等。
这意味着,对于未经许可,媒体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载、编辑或修改他人的新闻作品。
著作权法的实施对于维护新闻作品的创作积极性和保护作者的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网络传播相关法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新闻作品的传播方式日益多样化。
因此,相关的法规也不断完善。
例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传播者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未经许可不得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这意味着,在网络传播新闻作品时,必须遵守相关法规,不能侵犯他人的版权。
三、引用和转载的规定为了保护新闻作品的版权和知识产权,法律对于引用和转载也做出了一些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引用他人的新闻作品时,必须注明出处,并且不得超过合理使用的范围。
同时,对于转载他人的新闻作品,需要获得原作者的许可,并支付相关的报酬。
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保护新闻作品的原创性和作者的合法权益。
四、知识产权的保护除了著作权法之外,还有一些知识产权相关的法规对于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例如,《商标法》和《专利法》等法律对于新闻机构和新闻从业者所拥有的商标和专利进行了保护。
这些法规的实施,不仅保护了新闻机构的知识产权,也促进了新闻作品的创新和发展。
五、维权机制和救济措施在侵犯新闻作品版权和知识产权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例如,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内容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内容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一、我国的著作权法列出了以下不受法律保护的对象:一、禁止依法出版、传播作品;二、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正式译文;三、时事新闻;四,日历,通用数字表,通用表和公式。
1、想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著作权中,著作权法只保护想法和感情的表达形式,并不是保护想法和感情本身。
这是各国普遍接受的基本理论。
换句话说,作品所表达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人们心目中存在的思想,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它们不是以某种形式表达的;即使是以文字、图片等某种形式表达出来的,它们也不享有著作权,因为它们属于思想内容的范畴。
当然,如果这种想法具有工业商业价值,它可以受到专利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例如:研究处方对控制禽流感非常有效,然后A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取得专利后,未经他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该处方。
如果A不申请专利,也可以将其视为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处方泄露。
2、简单的事实信息不受版权法保护简单事实新闻是指只报道事件的过程、时间、地点和性质,不表达观点的新闻。
它可以通过文本或照片的方式,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和广播等大众媒体传播。
根据上述简单事实新闻的性质,纯事实新闻应属于时事新闻报道。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决议等以及其他的具有立法,司法和行政性质的文件以及其官方的译文。
时事新闻;日历、通用表、通用表和方法。
”“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传播者应当指明来源。
因此,“简单事实信息”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使用各种形式的“单独事实信息”,如引文和重传,不构成侵犯版权。
在侵权民事纠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对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说:“通过大众传媒传播的简单事实新闻,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
在传播和报道其他人收集和编辑的时事新闻时,应注明来源。
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
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一、本文概述著作权法,作为规范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传播和利用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活动,推动知识传播和进步。
著作权法并非对所有信息或内容都给予保护,其中“时事新闻”就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类特殊内容。
本文旨在探讨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这一概念,分析其定义、特点,以及不受保护的原因,并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进一步阐述时事新闻在著作权法中的特殊地位。
同时,本文还将讨论时事新闻与类似概念如“新闻报道”、“新闻评论”等之间的区别,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本文旨在提高公众对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的认识,为创作、传播和利用相关作品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二、时事新闻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在著作权法的语境中,时事新闻一直占据着一个特殊而复杂的位置。
它既是公众获取信息、了解社会动态的重要途径,也是新闻工作者辛勤劳动的成果。
由于时事新闻本身的特殊性质,它在著作权法中的保护地位一直备受争议。
时事新闻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和公共性。
时事新闻的价值往往在于其时效性,一旦过时,其新闻价值便大打折扣。
同时,时事新闻所涉及的内容往往是公众普遍关心的社会事件,具有很强的公共性。
这些因素决定了时事新闻在著作权法中的保护应当与其他类型的作品有所区别。
著作权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鼓励创作、推动知识传播和进步。
对于时事新闻这类具有强烈公共属性的信息,如果给予过度的著作权保护,可能会限制信息的自由流通和公众的知情权。
在著作权法中,对时事新闻的保护往往采取一种相对克制的态度。
这并不意味着时事新闻完全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虽然时事新闻本身可能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新闻工作者在采集、整理、报道时事新闻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如独特的报道角度、深入的调查分析等,这些部分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在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的地位是复杂而微妙的。
它既受到著作权法的一定保护,又受到时效性和公共性的限制。
新闻工作与著作权(4)
網站 - 使用作品的版权規定
其實,网站使用不属网站的新闻报道等受到规范 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 第二條
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权利人
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受《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 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近年該社的新聞
2009年初,美聯社宣布
新闻工作与版权 - 海外新發展
2009年10月9日,在北京
美聯社老闆和傳媒大享默多克分別表示 搜索引擎
不可免費使用新聞報道 應要付費
2009年的一個熱門話題 傳媒大享默多克旗下的新聞網站
開始向讀者收費 2010年,新聞網站向讀者收費將成為主流
(見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
新闻报道享有著作权?
1) 支持的理由如下: a) 符合「作品」的要素 属智力成果,有独创性,和可复制 b)《 著作权法》亦列明了有关的合理使用和法定 许可
即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有些情況下受到限制
新闻报道享有著作权?
2) 但另方面 a) 《著作权法》第五条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机构,不能有任何营利 行为。
著作权集体管理?
• 依法开展分配工作….
– 要公开透明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版权使用费除扣除 必要的 管理成本外,必须全部分配给权利人 – 管理成本还要逐年下降
• /sipo2008/mtjj/2010/201002/t20100201_489161.h tml
新闻作品转载的版权问题研究
新闻作品转载的版权问题研究在现代信息化的背景下,自媒体行业发展迅速,但随之带来的新闻作品转载的侵权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严重侵犯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的合法权益。
如何有效打击此类侵权,成为各界人士研宄和讨论的热點。
本文通过分析今日头条侵权转载案,总结出当前新闻作品版权保护面临立法不完善、维权成本高、媒体行业自律性不强、缺乏有效的网络监管平台的困境,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与规避措施,以期大幅度减少新闻作品被侵权的情况发生。
标签:新闻作品;转载;侵权;防范与规避一、引言随着我国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日渐普及,开创了一个自媒体时代,各种自媒体软件层出不穷,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著作权侵权纠纷。
近年来,网络媒体的竞争日趋激烈,有的网络媒体为了博取高点击率,牟取商业利益,在未经授权或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使用传统媒体的新闻作品,违反了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面临严峻挑战,不利于传统媒体的健康发展。
有效打击此类侵权,加强版权保护,对维护创作者们的劳动成果和激发他们的创作热情以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新闻作品转载侵权概述——以《现代快报》诉今日头条侵权转载案为例随着网络和技术的迅速发展,新闻作品侵权转载的现象愈演愈烈,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2015年6月起,今日头条未获《现代快报》授权,就转发了有《现代快报》记者署名的文章。
同年9月,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今日头条所属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18年10月,案件终审宣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字节跳动公司因未经授权转载《现代快报》4篇文章,须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还要赔偿《现代快报》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1万元。
经过了三年时间,最终,这起互联网侵权转载传统媒体作品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也为非法转载传统媒体原创新闻稿件的互联网平台敲响了警钟。
新闻版权与内容授权:保护原创内容
02
新闻内容授权的原理及实践
什么是新闻内容授权及运作方式
新闻内容授权是指新闻机构将部分或全部新闻作品
的传播权授权给第三方使用的过程
新闻内容授权的运作方式
• 授权方(新闻机构)保留著作权,第
• 新闻机构与第三方签订授权协议
三方获得使用权
• 协议明确授权范围、期限、费用等事
• 授权方式包括独家授权、非独家授权
高授权价值
• 创新授权模式:尝试多种授权方式,拓
展合作领域
• 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授权策略,适
应市场变化
03
保护原创内容的方法与技巧
如何识别和保护原创内容
识别原创内容
保护原创内容
• 了解著作权法对原创内容的
• 对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取
规定
得法定证据
• 分析作品内容是否具有独创
• 在作品上标明著作权声明,
• 提高新闻内容授权的附加值
• 拓展新闻内容授权的市场空间
的效率与安全性
保护原创内容的创新思路与探索
创新思路
• 以用户为中心,提供有价值的原创内容
• 利用大数据,分析用户需求,提供精准
授权服务
• 跨界融合,拓展原创内容的价值
探索
• 尝试版权保险等新型保护方式
• 建立版权交易平台,提高原创内容保护
水平
• 社交媒体平台在指定区域内使用新闻内容
• 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分享广告收入
新闻内容授权的实践策略与技巧
01
实践策略
• 明确授权目标:根据自身资源、市场需
求制定授权策略
• 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选择有信誉、有
实力的第三方合作
• 制定合理的授权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新闻作品版权授权书
授权方(以下简称“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拥有其创作的新闻作品(以下简称“作品”)的著作权。
2. 乙方因业务需要,希望取得甲方作品的版权授权。
3.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授权范围1. 甲方同意将作品的全部或部分版权授权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1)复制权:乙方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复制、发行甲方作品。
(2)发行权:乙方有权在境内发行甲方作品。
(3)出租权:乙方有权在境内出租甲方作品。
(4)展览权:乙方有权在境内公开展示甲方作品。
(5)表演权:乙方有权在境内表演甲方作品。
(6)放映权:乙方有权在境内放映甲方作品。
(7)信息网络传播权:乙方有权在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甲方作品。
(8)改编权:乙方有权对甲方作品进行改编,包括但不限于翻译、缩写、增删等。
(9)汇编权:乙方有权将甲方作品与其他作品汇编在一起。
(10)其他法律规定的著作权权利。
二、授权期限1. 本授权书的授权期限为自本授权书签订之日起____年。
2. 本授权书的授权期限届满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作品,并确保不再侵犯甲方的著作权。
三、授权费用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授权费用人民币____元,作为甲方授权乙方使用作品的报酬。
2.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授权费用后,向乙方提供作品的版权授权证书。
四、权利限制1. 乙方在使用甲方作品时,应尊重甲方的署名权、修改权等权利。
多媒体资源的版权问题
多媒体资源的版权问题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多媒体资源的使用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无论是图片、音频或视频,它们都以多种形式出现在我们的电脑、手机和互联网中。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多媒体资源的版权问题也愈发复杂。
一、多媒体资源的版权概念版权是指对创作作品的独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播放和改编。
多媒体资源的版权意味着创作人对他们的作品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其他人必须获得创作者的许可才能使用这些资源。
二、多媒体资源的著作权多媒体资源可以包括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在法律上,这些资源都被认为是著作权的范畴。
著作权是指对某一作品的独立创作性表现形式所产生的权益。
因此,当我们使用他人创作的多媒体资源时,必须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除非我们获得了合法的许可。
三、合理使用原则在多媒体资源的使用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合理使用原则。
合理使用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基于某种特定目的对他人著作权作合理的使用,而不需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
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是相对宽泛的,如学术研究、新闻报道、批评评论等。
四、知识产权侵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多媒体资源的行为,可能会构成知识产权侵权。
知识产权侵权包括了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的非法侵害。
如果他人在没有获得版权人的许可下使用多媒体资源,则可能面临法律诉讼以及赔偿责任。
五、如何避免侵权为了避免侵犯他人的版权,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寻找合法的资源:在使用多媒体资源时,尽量选择正版授权、开放版权的资源,或者通过正规途径获得授权。
(可以合理使用引用和学术引用)2.遵循版权规定:在使用他人作品时,要遵循版权法规定,并按照创作者要求进行适当的署名。
3.购买合法授权:如果需要使用他人的多媒体资源,可以优先购买合法的授权,确保自己的使用行为合法。
4.尊重创作者权益:多媒体资源的创作者付出了辛勤努力,我们应该尊重他们的劳动成果,合法使用他们的作品。
总结:多媒体资源的版权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又敏感的话题,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版权法律,尊重他人的创作成果。
新闻受著作权保护吗
新闻受著作权保护吗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称为版权,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是有⼀定范围的,⽽著作权⽆论是否进⾏登记,作品是否发表,都依法享有著作权,那么新闻受著作权保护吗?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新闻受不受著作权保护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时速新闻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所以新闻是没有著作权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学、艺术和⾃然科学、社会科学、⼯程技术等作品:
(⼀)⽂字作品;
(⼆)⼝述作品;
(三)⾳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
(七)⼯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五条本法不适⽤于: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法、⾏政、司法性质的⽂件,及其官⽅正式译⽂;
(⼆)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数表、通⽤表格和公式。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新闻受不受著作权保护”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时速新闻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所以新闻是没有著作权的。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媒体行业版权保护规定
媒体行业版权保护规定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媒体行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都承载着巨大的信息传递和信息影响力。
然而,媒体行业的发展伴随着版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作者和媒体机构的合法权益,媒体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版权保护规定,旨在规范行业发展、促进创新。
一、目的与原则版权保护规定的出台,旨在保护作者和媒体机构的合法权益,增强创作动力和创作质量,促进媒体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平衡、保护创造性表达、鼓励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等。
二、媒体作品的版权1. 媒体作品的版权归属于作者或媒体机构,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决策权。
2. 媒体机构应当与作者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与责任。
3. 媒体机构在使用作品时,应当尊重作者的意愿,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版权保护的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版权法律法规,提高版权保护力度。
2. 建立侵权惩罚制度,加大对盗版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3. 提升公众版权意识,加强版权教育和宣传,倡导尊重知识产权。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1. 媒体机构在互联网上发布作品,应当获得作者的许可或签订相关合同。
2. 互联网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发布在其平台上的媒体作品负有审查责任,并及时处理侵权投诉。
五、培育优质原创作品1. 鼓励和支持创作,通过奖励、培训等方式提升作者的创作能力。
2. 媒体机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版权教育,加强版权意识。
六、建立行业监管机制1. 建立媒体行业版权监管机构,负责对媒体作品的版权保护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标准和规范,通过行业协会等机构对行业成员进行约束和引导。
七、合作与共享1. 媒体机构之间可以通过合作方式共同开展原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2. 建立媒体机构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以提高创作质量和效率。
结语随着媒体行业的蓬勃发展,版权保护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和困难。
只有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完善版权保护规定,才能真正实现媒体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良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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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有无版权?有的说有版权,也有的说没有,还有的说要区分不同情况而定。
其实新闻是没有版权的,下面来具体分析。
通过仔细检索,得知当前国内规定新闻版权问题的法规政策主要包括《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和《著作权纠纷问题解释》。
按照法律位阶顺序,首先来看看《著作权法》关于新闻版权问题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3条[1]将受该法保护的“作品”的范围限定于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并详细列举了8种具体形式,还设置一个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虽从该条规定中没有发现新闻的身影,但新闻仍有可能隐藏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之中。
故而据此尚不能得出结论。
著作权法》第5条[2]规定了多种不适用《著作权法》的情况,其中就包括“时事新闻”。
据此似乎可以得出新闻没有版权的结论。
但仔细推敲,仍旧存在两点疑问。
第一,《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的“时事新闻”的概念如何理解?其涵盖的范围是否等同于我们日常所说的新闻?第二,该条的表述是“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这样的表述确实有些微妙,可以做两种不同的解释。
一种解释是《著作权法》作为调整版权法律关系,构建版权保护体系的效力位阶最高的专门性法律,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即将时事新闻排除在版权保护体系之外,否定时事新闻拥有版权。
另一种解释是尽管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调整,不能因此取得版权并受其保护,但仍有可能因其他法规政策的规定而取得版权保护。
如此,则刚好可将时事新闻归入第3条所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之中。
这似乎就在为这种可能性创造条件。
第一种解释可能更为合理,但也不能忽略第二种解释。
在《著作权法》第22条[3]发现有这样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该条规定对解决前述两点疑问没有任何帮助,但似乎与“新闻有无版权”这个根本问题有些关联。
关联确实是有的,但就是不能解决问题,而且疑问从此翻倍产生。
第一,“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的具体涵盖范围是什么?除了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四者之外还有其他媒体吗?微信公众号作为自媒体是否包括在内?关于“媒体”的定义是这么解释的:“媒体是指传播信息的媒介。
它是指人借助用来传递信息与获取信息的工具、渠道、载体、中介物或技术手段。
”[4] 对照这一解释,自媒体毫无疑问包括在内。
此解释可谓深得朕心。
第二,何为“作品”?这似乎又要回到同法第3条,但该条只对作品的具体形式做了列举,并未对作品进行明确解释。
况且疑问起初便是由此开端,若要从此寻找问题的答案,必将陷入一个问题循环。
第三,“时事性文章”是什么?其与“时事新闻”、“新闻”的关系怎么样?为何把可以转载的范围仅限于政治、经济和宗教问题的?再看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2条[5]对“何为作品”的问题做了明确回答——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对此作品的定义进行解剖,可知要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必须满足四项条件:第一,范围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第二,具有独创性;第三,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第四,性质上是智力成果。
将新闻对比这些条件进行逐项分析。
对于第一项,符合文学、艺术和科学特性的新闻比比皆是,毫无疑问是满足的。
对于第三项,新闻当然可以通过有形形式复制,故而也满足可以有形复制的条件。
对于第四项,记者、编辑等新闻工作人员,通过调查现场、采访人物、撰写文案等相关体力和脑力劳动,而后形成可以阅读视听的新闻。
由此可见,新闻应当是相关工作人员的智力成果。
至于第二项独创性的要求,其实新闻不具有独创性,原因在于新闻仅仅是在叙述报道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
而事实则是一种客观现象,并非由某人独立创作产生。
举例而言:某地发生A事件,甲记者随即报道了A事件的新闻。
A事件属于客观事实,甲记者报道的新闻是对A事件的叙述,并非由甲记者创作而成。
在此期间,与甲记者毫无关联的乙记者也报道了A事件。
两名记者报道的新闻内容是完全一样的,这显然是与独创性的内涵相矛盾的。
如此,即可断定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而可知新闻没有版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换言之,版权的基础是作品,新闻不是作品,当然就没有版权。
根本问题就此解决,前述的许多疑问也因此迎刃而解。
尤其因《著作权法》规定的“本法不适用于”所引发的不同解释问题,现因新闻不是作品,便无法将新闻归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之中,继而否定了第二种解释的可能性,确认了第一种解释的正当性。
同时,该条例第5条[6]第1项对“时事新闻”的概念做了解释,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此项规定不仅肯定了前述的关于新闻性质的理解,而且与《著作权法》第5条相呼应,得以将新闻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
此处极为关键的一点是要明确新闻的本质——单纯事实消息,切不可与概念相近的新闻评论、新闻解读、时事性文章等“作品”相混淆。
新闻评论等因为加入了作者的主观意见,不再是单纯的事实消息,若内容具有一定独创性,则可认定为作品,并因此取得版权。
联系实际情况,日常生活中所谓的新闻,有可能是没有版权的新闻,也有可能是有版权的新闻评论、新闻解读等,需要视具体内容而定。
而国家版权局2015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国版办发【2015】3号)第四条则明确规定:“《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既点明新闻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没有版权,还划清了新闻与作品的界限。
总结一、新闻,即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是单纯事实消息,没有版权。
二、新闻评论、新闻解读、时事性文章等,是作品,有版权。
三、日常所谓新闻,老百姓口中的新闻,是否有版权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相关问题答疑1、问: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报道他人采编的新闻,需要采取什么措施?是否需要取得他人同意,并支付报酬?答:注明出处即可,不需要取得他人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
[7]2、问: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哪些情况下可以免费并无需经版权人许可?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答:请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8]和第10条[9]。
3、问:新闻中的图片和视频有版权吗?答:有版权。
4、问:听说《著作权法》要修改了,关于新闻版权问题的规定有什么变动?答:根据《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9条[10]的规定,仍旧否定新闻有版权,但删去了“时事新闻”的表述,代之以“单纯事实消息”。
5、问:国际公约对新闻有无版权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答:同样规定新闻没有版权。
[11]6、问:版权和著作权是什么关系?答:可以参考《著作权法》第57条[12]。
7、问:新闻为什么没有版权?答:(1)最直接的原因:法律规定新闻没有版权。
(2)更深层的原因:只有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有受法律保护的必要,并因此赋予版权,新闻不具备独创性,不构成作品,没有受版权保护的可能性。
(3)最深层的原因:个人权利和社会公益的平衡,若法律规定新闻有版权,则将极大地降低信息流通效率,增加信息流通成本,限制公众对相关信息的知情权和对社会活动的参与权。
注释[1]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 《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4] 参见百度百科:可以参考百度百科“媒体”词条。
[5]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6]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四)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五)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