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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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1,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以主体依法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人格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和法人所固有的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具备的人身权利。

2,传媒侵权行为:是指大众传播媒介在传播信息过程中发生的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3,名誉的概念:名誉,是对特定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社会评价。名誉,即名声,社会上人们对公民的品德、情操、声望、信誉、形象、性格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具有社会性、客观性、特定性、观念性、时间性等特点。

4,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论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誉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

5,真实:所谓真实,就是新闻或其他文章的内容同实际情况相符合,且这里强调的真实是法律上的真实即有证据支持。

6,隐私的概念: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这个定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事,即所谓“私”;二是个人不愿意被他人知悉(包括被他人打听、收集、传播等)或者受他人干扰,即所谓“隐”

7,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8,肖像的概念:肖像是公民个人形象通过绘画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其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的特征有:1可辨认性2具有专有性3具有财产性

9,肖像权的概念:肖像权是公民享有的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依法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肖像权是法律规定的自然人人格权。

10,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公民、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己的科学或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11,著作权的客体:是指作者创作的以某种具体形式表现出来的文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2,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是指著作权所有者,即作品的著作权人。

13,人身权: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因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与人身利益紧密联系的权利。不能转让、继承

14,发表权:发表权是作者享有发表或者不发表自己作品、何时以何种方式发表作品的权利,也就是作者决定是否将自己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每种作品只能发表一次,发表权也只能实施一次。

15,署名权:署名权是指作者表明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16,修改权:修改权是作者对作品进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的权利。

17,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自己作品的内容、观点、形式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就是保护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不当利用,以维护作者的声誉、声望及作品的纯洁性。

18,许可使用: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情形。

19,转让: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对其著作财产权的一项、几项或全部转移给另一个民事主体支配的情形。其法律后果是著作权一经让出,便丧失了该权利。

20,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使用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

21,法定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又称“非自愿许可使用”,是使用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而使用作品,但使用人必须向作者支付报酬。

22,邻接权:有一些传播行为,其产生的传播产品的独创性还不足以形成一件新的作品,就成为邻接权保护的对象。由于这种权利是传播者在传播原有作品过程中形成的,是与原有作品相邻的,故称为邻接权。

23,言论自由:指公民有发表意见、交流思想、抒发感情、传播信息、传授知识等而不受干涉的自由。言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就是指言语,即口头表达。广义是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以及著作权进行表达24,出版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以印刷或其它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a

25,新闻自由:言论、出版自由原则贯彻于大众传播活动中称为“新闻自由”。它是公民进行新闻活动的自由,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介获取、表达、传播各种信息和意见,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项政治权利。

26,知情权:知情权在学理上是从言论自由引申而来的“潜在”的权利。它包括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两种形式。消极权利,是指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公民可以自由地寻求、获取,国家、社会、他人不非法妨碍的义务。积极权利,是指有关信息本来是应当让公众知悉的,现在它被控制在特定单位里,知情权就必须借助特定单位积极行为才能实现,特定单位或人士负有向公众公开信息的义务。

27,司法的定义:司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程序,适用法律规范处理诉讼案件的活动。在我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法院行使审判权作出判决或裁定;检察院行使检察权

28,新闻审判:意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一些国家通过法律或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来禁止和防范这类行为。

1:人格权的特点:

a、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

b、人格权是主体固有的权利。所谓“固有”,是指权利主体一经产生已取得这种权利,而无需其他条件。

c、人格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利益

d、人格权的目标是维护和实现身体完整、人格尊严、人身自由。

2:传媒侵权行为特点:从侵权内容看,对公民的人格权造成损害;从侵权的后果看,具有广泛性与迅速性3:传媒侵权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是指对他人的的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行为。

四个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是致害行为的违法性;三是致害行为和损害事实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致害人主观上有过错。

a传播活动已经发生:侵权作品没发表,不任何社会影响,不上对他人权利的侵害;社会大众受害人的贬损性议论以及周围的人们受害人疏远的损害事实2害人精神痛苦、可能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也是侵权损害事实造成的后果。

b传播活动具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按我国法律,被明文禁止的行为有诽谤、侮辱,以及宣扬隐私。c 具有特定的指向

d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有直接故意(明知-希望)和间接故意(明知-放任)之分。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4:传媒侵犯名誉权的主要方式

大众传播媒介具有授予地位的功能,被传播者的声望和地位可以通过传播得到提高;反之,也可能带来负面传媒非法贬低特定人的正常社会评价、损害其人格尊严,是常见的侵权行为。传媒侵害名誉权,最常见的方式有诽谤和侮辱。

(一)诽谤: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新闻严重失实基本内容失实。

(二)侮辱: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丑化、嘲讽、猥亵等。

(三)非贬义的语言,“不真实的好话”也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5:诽谤特点:第一,陈述虚假事实。陈述事实的主要方式是语言、文字。第二,有关的虚假事项涉及特定人的社会评价。第三,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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