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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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新闻著作权遭受侵犯的原因及建议

新媒体时代新闻著作权遭受侵犯的原因及建议
二 、新媒体时代新闻著作权遭受侵犯的原因
( 一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不 健 全 《著 作 权 法 》中 明 确 规 定 :权 利 人 对 享 有 著 作 权 的 作 用 具 备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详 细 而 言 即 可 以 采 取 无 线 或 者 有 线 的 方 式 为 公 众 提 供 作 品 ,从 而 便 于 公 众 根 据 自 身 的 时 间 与 地 点 获 得 新 闻 的 权 利 。 由 此 可 以 看 出 :在 什 么 地 方 、什 么 时 间 公 开 新 闻 作 品 主 要 由 作 者 决 定 。2 0 0 0 年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颁 布 了 《关 于 审 理 涉 及 计 算 机 网 络 著 作 权 利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其 中 有 如 下 规 定 :关 于 已 经 在 网 络
上 传 播 或 者 刊 登 在 报 刊 上 面 的 作 品 ,除 了 著 作 权 人 发 布 声 明 或 者 委 托 期 刊 社 、报 刊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等 发 布 声 明 的 不 可 摘 编 或 者 转 载 的 情 况 除 外 ,通 过 网 络 进 行 摘 编 或 者 转 载 同 时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支 付 报 酬 ,并 且 明 确 标 注 出 处 的 ,不 属 于 侵 权 行 为 。但 是 2 0 0 6 年 国 务 院 颁 布 了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保 护 条 例 》,其 中 明 确 提 出 :除 法 律 或 者 行 政 法 规 进 行 明 确 规 定 的 情 况 外 ,任 何 人 或 者 组 织 通 过 信 息 网 络 向 公 众 提 供 他 人 的 表 演 、作 品 、录 音 录 像 等 等 ,均 需 要 获 得 权 利 人 的 许 可 , 同时支付一定的报酬。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有两大 要 求 ,即 要 想 通 过 网 络 传 播 作 品 ,那 么 必 须 要 获 得 许 可 同 时 支 付 一 定 的 报 酬 。《著 作 权 》中 第 3 2 条 第 二 款 提 出 :作 品 一 经 刊 登 后 ,除 著 作 权 人 发 布 声 明 不 能 摘 编 、转 载 的 情 况 下 , 其他报刊均可以进行转载或者当作资料或者义摘进行刊 登 ,但 是 需 要 根 据 规 定 支 付 给 著 作 权 人 一 定 报 酬 。由此可以 看 出 ,上 述 两 条 规 定 彼 此 存 在 冲 突 ,而 且 与 《著 作 权 法 》中规 定 的 公 开 作 品 的 时 间 与 地 点 由 作 者 决 定 是 相 冲 突 的 。因此 是 否 需 要 获 得 权 利 人 同 意 缺 乏 明 确 的 规 定 ,以 助 于 一 些 新 闻 传 播 者 为 了 缩 减 流 程 ,常 常 直 接 转 载 他 人 作 品 。而 权 利 人 自 身 也 可 能 为 了 扩 大 新 闻 传 播 的 范 围 ,也 采 取 接 受 事 后 报 酬的形式不追究侵权行为。

媒体法与新闻报道版权与知识产权问题

媒体法与新闻报道版权与知识产权问题

02
媒体法与新闻报道概述
媒体法定义及作用
01
媒体法定义
02
媒体法作用
媒体法是指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媒体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调整 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
媒体法的主要作用是保障新闻自由、维护新闻真实、保护新闻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新闻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新闻报道定义及特点
高效的解决方案。
03
行业自律的加强
媒体行业将不断加强自律,通 过建立行业规范、加强内部管 理等方式,提高新闻报道版权 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管理
水平。
04
国际合作的加强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 在新闻报道版权和知识产权保 护方面的合作将不断加强,共 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维护良
好的国际传播秩序。
THANKS
传播。
提高公众意识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提 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 意识,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
氛围。
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机制建设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新闻报道行业应建立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约束从业 者的行为,促进新闻报道行业的健康发展。
加强监管力度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新闻报道行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 机制,对侵权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和惩罚。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报社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 赔偿原作者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二
某电视台盗播他人视频引发纠纷
案件背景
某电视台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盗播了一段他人的视频, 并在节目中进行了播放。视频原作者发现后,以侵犯著作 权为由将电视台告上法庭。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电视台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 并赔偿原作者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

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情况

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情况

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情况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表权、修改权、发行权以及表演权等。

然而,在著作权的保护之下,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即使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也可以合法使用他人的作品。

本文将探讨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情况。

一、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保护的一个重要例外情况。

根据著作权相关法律,他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著作,而不必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

合理使用的标准通常包括使用目的、性质、使用的数量和效果等因素。

例如,为了学术研究或评论目的,其他学者可以引用他人的作品,在满足合理范围的前提下,不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

二、信息时代的例外情况在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中,著作权保护也出现了新的例外情况。

以互联网为例,用户在网上上传影片、音乐或其他作品,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往往属于他人。

然而,著作权人很难控制这些作品的流传和使用,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利益,一些国家在法律中规定了信息时代的例外情况,如网络共享、信息搜索等。

三、教育和科研领域的例外情况在教育和科研领域,著作权保护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为了促进教育和科研的发展,一些国家对教育和科研机构在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方面使用他人的作品给予了一定的例外权利。

这些例外权利的范围和条件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创新的发展。

四、新闻报道和评论新闻报道和评论也是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情况之一。

为了保障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的权益,新闻媒体可以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以报道新闻事件或撰写评论文章。

然而,新闻报道和评论的使用范围必须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并确保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利益。

总结: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情况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的同时,也平衡了公众的利益及其他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合理使用、信息时代的例外情况、教育和科研领域的例外情况以及新闻报道和评论等是著作权保护的一些例外情况。

这些例外情况在法律中被明确规定,以确保著作权的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新闻传播活动一直以来都是人们获取信息和知识的重要渠道。

然而,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发展,新闻传播活动的方式和方式也在不断变化。

这引发了一系列与著作权法相关的争议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当前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一、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的基本概念新闻传播活动主要指的是信息的生产、整理、处理和传播过程。

它包括新闻报道、评论、编辑、翻译、摄影和摄像等各种形式的表达和传播方式。

新闻传播活动的特点是及时性、公益性和行政性。

它对于社会的正常运行和民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著作权是法律保护创作内容的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对作品享有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摄制、改编、翻译和编纂等权利的权利人。

作品可以是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建筑、摄影、电影、电视、录音等各种创作形式。

二、新闻传播活动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1. 新闻报道的著作权新闻报道是新闻传播活动的核心内容,涉及文字、图片、音频和视频等多种形式。

根据《著作权法》,新闻报道可以被视为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然而,由于新闻报道往往是实时、即时的,所以对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和期限提出了挑战。

2. 采访和引用的著作权问题新闻报道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采访和引用信息来源。

采访涉及对被采访者的提问和回答的录音、录像等形式的记录和保留。

引用是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已创作的作品、观点或言论。

采访和引用都涉及著作权的问题。

3. 网络传播的著作权问题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普及和发展使新闻传播活动的方式和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然而,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包括原创文章被转载、盗版、链接等在内的问题,都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挑战。

三、新闻传播活动的合法性与著作权的平衡在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之间存在着权衡与平衡的关系。

一方面,新闻传播活动作为信息的传递和社会舆论的塑造,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促进。

传媒行业中的内容版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传媒行业中的内容版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传媒行业中的内容版权与知识产权保护传媒行业作为信息传递和传播的重要领域,涵盖了影视、音乐、新闻、出版、广告等各个方面。

在这个以信息为核心的时代,内容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着重讨论传媒行业中的内容版权问题以及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一、内容版权内容版权是指创作者或发行商对其所创作的内容所享有的法律保护权利。

传媒行业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各种形式。

因此,制定和执行版权法律法规对于传媒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保护内容版权的法律措施主要包括著作权法、版权登记制度和侵权追诉机制。

著作权法规定了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

版权登记制度则是将原创作品登记入册,以便侵权行为发生时能够提供证据保护权益。

而侵权追诉机制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或者发明中所获得的权益,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在传媒行业中,创新和创意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行业发展和创作者创新的关键。

对于内容创作者,专利保护和商标注册是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专利保护主要适用于一些技术方面的创新,如影视行业中的特效技术、音乐行业中的乐器创新等。

而商标注册则可以保护品牌标识,使得消费者能够辨识出属于某一特定传媒产品或服务的商标。

另外,与内容版权同样重要的是培养良好的版权观念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传媒从业人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知识产权的范畴和保护方式,从而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应对挑战的措施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内容版权和知识产权面临着新的挑战。

网络盗版、侵权行为的增加是当前传媒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

针对新媒体和网络环境下的版权问题,需要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内容保护需求。

2. 提高版权保护意识。

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版权保护的重要性,让大众意识到侵权行为会对创作者和行业产生负面影响。

浅谈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

浅谈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

浅谈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摘要:本文针对近年来有关时事新闻作品侵权的纠纷大量涌现的现状,分析了时事新闻作品缺乏著作权保护的主要原因,建议其应当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性,并从保障权利人的角度出发提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意见。

关键词:原因;正当性;制度构建随着我国传媒业发展的大众化、市场化,信息以有史以来最快的速度传播着,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报道每天所发生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广大受众所关注。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无论是传统的平面媒体,还是新兴的网络媒体,都非常重视时事新闻;另一方面,新闻业界之间的侵权问题却频频发生。

其原因虽然不一而足,但有一个因素是不容忽视的,那就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这不仅纵容了实践中的侵权,更为严重的是使司法审判遭遇尴尬。

一、时事新闻缺乏著作权保护的原因我国2001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5条第二项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

将时事新闻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时事新闻的本质是反映事实。

时事新闻的根本属性是真实性,构成新闻作品最重要的因素是客观事实,而事实是不能创造的,因此时事新闻只是忠实地反映了客观情况,不具有创造性,因此,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即作品。

其次,时事新闻的表达性形式是唯一的。

有学者认为时事新闻使用简单的文字将某一事实作为信息反映出来,符合“唯一表达”标准,其他媒体表达同一新闻事实时,也只能以同样方式表达。

[1]再次,时事新闻的功能在于传播。

因为时事新闻的内容涉及公民的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生活,与人民的日常活动息息相关,其功能要求广泛且迅速的传播,不应当予以控制,所以法律不给予其著作权保护。

[2]二、设立时事新闻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在现实中,对时事新闻给予著作权保护是必要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时事新闻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不能够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助长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消极作用,有损新闻职业道德。

新闻传播中的伦理与法律

新闻传播中的伦理与法律

新闻传播中的伦理与法律伴随着新闻媒体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新闻传播的伦理与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作为一种传递信息和影响社会的重要手段,新闻传播不仅需要尊重法律法规的约束,还应具备一定的伦理底线。

本文将探讨新闻传播中的伦理与法律问题,并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新闻传播中的伦理问题1. 真实性与客观性新闻传播的首要原则是真实性与客观性。

新闻工作必须基于真实事实,严禁捏造、歪曲事实或夸大报道的效果。

新闻媒体应坚守客观中立的立场,避免对报道对象产生偏见或利用报道影响公众的判断。

2. 隐私权与名誉权保护在新闻报道中,应尊重个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不得擅自公开他人私密的信息,以免侵犯其隐私权。

同时,应对报道对象进行事实核实,避免对其声誉造成未经证实的负面影响。

3. 正确处理公众利益与私人权益的关系新闻传播需要平衡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

在报道中,应当优先考虑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但也要确保不损害到个人的正当权益。

对于敏感的信息,应审慎权衡其披露与保留的利弊,避免给相关方造成过大的伤害。

二、新闻传播中的法律问题1. 著作权与版权保护新闻传播中的信息涉及到著作权与版权保护的问题。

在引用他人作品时,应遵守相关的版权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引用,并标明出处,避免侵权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注重原创作品的保护,鼓励创新,同时严禁盗版行为。

2. 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新闻报道中应当尊重个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报道中涉及到他人隐私的内容,应当获得其合法授权或事前通知,并尊重其选择是否愿意接受报道。

对于涉及到名誉侵权的报道,应当确保事实真实,避免不实报道给相关人员带来不当损害。

3. 法律法规的遵守新闻传播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宪法、刑法、行政法等。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不实报道、编造虚假信息或进行诽谤、攻击他人等行为。

必要时,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伦理与法律的关系新闻传播的伦理规范是对从业人员的道德约束,而法律则是对其行为的法律约束。

简述我国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简述我国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简述我国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我国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我国著作权法是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基础的,但是为了更好地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的利益,法律还设置了合理使用制度。

所谓合理使用,就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他人可以以合理的方式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下面从几个方面进行简述:一、学术研究和教学在学术研究和教学方面,著作权法规定了一系列合理使用的情形,比如可以引用别人的作品,或者进行短篇的复制和传播等。

在这些情形下,只要遵守了法律规定,就不必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也不需要支付报酬。

二、新闻报道在新闻报道中,有时需要引用他人的作品来支持自己的报道,这也属于一种合理使用。

不过,这种情形下的合理使用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引用的篇幅不能超过一定比例,且必须注明出处等。

三、残障人士为了方便残障人士的阅读和学习,著作权法对残障人士进行了特别的保护。

残障人士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使用被保护的作品,如盲人可以使用盲文书籍或者学习资料,无障碍电子书等,而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这种使用被称为“特定慈善目的使用”。

四、艺术创作和表演在一些艺术创作和表演方面,著作权法也设置了合理使用的规定。

如在戏剧表演中演员可能要使用诗歌、歌曲等作品,演员可以在法律范围内使用并演出,这是一种合理使用。

五、网络传播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传播也成为了一种重要的传播方式。

著作权法规定,在网络传播中,只有在符合一定限制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他人的作品。

特别是在一些自媒体平台上,如微信公众号、快手、抖音等,需要遵守更为严格的合理使用规定。

总之,我国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为著作权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提供了更好的平衡。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合理使用的规定都有明确的限制条件,如篇幅、使用方式等,未经许可而越过这些限制条件的,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与侵权规避

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与侵权规避

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与侵权规避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创新,新闻传播的形式和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而在这一变化中,新闻版权问题成为日益突出的一个问题。

新闻版权保护的意义在于保护新闻出版商、作者和所有相关媒体机构的知识产权、劳动成果和经济利益,促进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对于新闻传播平台来说,通过规避侵权行为,以维护自身形象和财产价值。

因此,本文将探讨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与侵权规避。

一、新闻版权保护1.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根据中国道德法律中的版权法,新闻作品通常被定义为一种可以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文学作品。

因此,新闻作品不仅享有著作权保护,而且还享有相应权利的保护,包括出版权、翻译权、广播权和表演权等。

出版、传播新闻作品的机构和个人须先获得新闻作品的版权方授权,否则就构成对方的版权侵犯。

针对此问题,在互联网传媒环境下,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来自于互联网的国际规则,例如网络版权管理法的保护。

2.与侵权行为的斗争通过采用各种新技术和措施,新闻出版商和媒体机构可以辨认和封杀侵权行为,这是对新闻版权保护的优秀措施。

例如,网络版权管理技术的使用,不仅可以追溯盗版链接并删除其链接,还可以保护新闻内容的传输和使用。

同时,运用互联网安全技术来保护新闻内容,在避免非法下载和非法传播的同时,确保了新闻作品的保护。

3.社会意识的提高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实践中,必须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和培养社会意识,才能从思想上赢得大众的支持。

媒体机构可以积极推行各类宣传活动,包括新闻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正面案例和宣传人员的培训等等。

同样,必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强力打击和制裁,这需要相关媒体、版权管理部门和法律机构共同承担。

二、侵权行为规避1.严格管理、审查在新媒体环境下,为了规避版权侵权行为,媒体机构应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

首先,媒体机构要对于注册用户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注册用户是真实的并且有合法使用新闻作品的权利。

新闻无价与版权“无价”——新闻资讯类数字版权的现实困境与治理思考

新闻无价与版权“无价”——新闻资讯类数字版权的现实困境与治理思考

近些年,媒体融合、转型升级以及移动数字化的迅猛发展带来了新闻资讯的繁荣,移动传播发展势头强劲,随之而来的侵权现象也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新闻资讯类数字版权侵权问题日益繁杂。

无论学界还是业界都纷纷聚焦新闻数字版权侵权困扰以及维权保护问题,较少有基于新闻版权维权、版权交易实践探究新闻版权“价值”本身。

本文则从新闻资讯类数字版权现状,探究新闻资讯类数字版权有价值无价格的原因。

一、新闻资讯类数字版权现状:有价值无价格(一)法律体系完整,但维权动力不足对已有的关于“新闻版权”“新闻数字版权”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进行回顾,在筛选梳理中发现,我国已有具体而详实的关于新闻版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等,立法保护强度逐年增强,新闻版权的法律保护环境持续向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版权局也高度重视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工作,一系列利好政策纷纷出台,也趋于更加完善。

在2023年第七届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上,也再次提到中国特色版权治理体系日益完备,治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版权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

[1]虽然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对新闻版权进行保护,对侵权行为进行约束,但当新闻资讯被侵权时,媒体维权的积极性并不高。

数字信息技术的普及,让侵权成本变低,网站、“两微一端”等各种形态的媒体之间相互违规转载,侵权行为频发,再加上网络电子数据的虚拟性与“一键删除”,导致在维权中的取证举证变得较为繁琐且不确定。

从《南方周末》《新京报》《广州日报》等多家媒体过往的维权起诉案件中了解到,整个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来处理高强度的维权活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差旅费等,相较于每一篇新闻作品只有几十元的赔偿数额而言,维权成本高,有可能还需要承担败诉风险。

维权起诉本身的成本再加上维权行动中程序性事项投入的大量人力、时间、精力等都难以用一个具体的数字估量,而著作权法规定赔偿最高为50万元,这与高昂的诉讼成本不对等,维权价值不高,导致媒体维权动力不足,媒体多数情况下会选择撤诉,最后双方协议和解。

小议网络新闻对著作权的侵犯

小议网络新闻对著作权的侵犯
业务 市场 , 纷 加入 了网络新 闻竞争 的行列 , 网络 纷 因 的不 完 善 性 导 致 的 网 络 新 闻 侵 权 现 象 就 变 得 层 出不 断 , 成 为 社 会 关 注 的 一 个 问 题 。 网 络 新 闻 侵 权 有 已
以下几个 特 点 : 1 .网 络 新 闻 侵 权 必 须 以 网 络 为 媒 介 , 是 与 网 或

要: 网络媒体 已成 为继传统媒体 之后 的第 四媒体 , 成为融通讯 技术和 计算机 技术于 一体 的全球性传播 媒
体, 网络 以全新的传播方式冲击着传统媒体 , 随着 网络的发展 , 它带给人们 享受信息 时代 海量 信息的 同时, 也出现 了 新闻侵权 等新的问题 , 字信息化的特征使 得在网络环境下 网络新闻对著作 权的侵犯变得易如反 掌。 数 关键词 : 网络新闻; 网络新 闻侵权 ; 著作权 文章编号 :7 —7 O l —42 (O 9 O —0 8 2 9 8 —8 72 O —3 2O ) 5 3 一O
者 通 过 Itre n e n t视 听 、 载 、 互 或 传 播 的 新 闻 信 下 交 息 。 “ 是 借 由 网 际 网 路 传 播 及 发 行 的 新 闻 及 新 闻 ” 就
报 道 。[具 体 而 言 , 络 新 闻 又 有 广 义 和 狭 义 之 分 。 ”1 ] 网
广 义 的 网 络 新 闻 指 的 是 互 联 网 上 的 综 合 性 门户 网 站 和各类 专业性 网站所 发布 的各种 有传播 价值 的新信 息 , 狭 义 的 网 络 新 闻 则 专 指 互 联 网 上 的 新 闻 类 的 而 信 息 , 括 传 统 媒 体 所 设 网 站 发 布 的新 闻 信 息 、 他 包 其
们 的 新 闻 来 源 是 直 接 转 载 传 统 媒 体 的新 闻 。这 就 造 成 了 越 来 越 多 的 网 络 侵 权 和 网 络 新 闻 侵 犯 著 作 权 事 件 , 为人们 关 注的焦 点 。 成

新闻作品的版权和知识产权相关法规

新闻作品的版权和知识产权相关法规

新闻作品的版权和知识产权相关法规新闻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传播方式,在现代社会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新闻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难免会涉及到版权和知识产权的问题。

因此,了解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对于新闻从业者和新闻机构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新闻作品的版权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法规和规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相关知识。

一、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保护新闻作品版权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著作权法,新闻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拥有作者的著作权。

其他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复制、传播、展览、表演、制作衍生作品等。

这意味着,对于未经许可,媒体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载、编辑或修改他人的新闻作品。

著作权法的实施对于维护新闻作品的创作积极性和保护作者的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网络传播相关法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新闻作品的传播方式日益多样化。

因此,相关的法规也不断完善。

例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传播者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未经许可不得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这意味着,在网络传播新闻作品时,必须遵守相关法规,不能侵犯他人的版权。

三、引用和转载的规定为了保护新闻作品的版权和知识产权,法律对于引用和转载也做出了一些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引用他人的新闻作品时,必须注明出处,并且不得超过合理使用的范围。

同时,对于转载他人的新闻作品,需要获得原作者的许可,并支付相关的报酬。

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保护新闻作品的原创性和作者的合法权益。

四、知识产权的保护除了著作权法之外,还有一些知识产权相关的法规对于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例如,《商标法》和《专利法》等法律对于新闻机构和新闻从业者所拥有的商标和专利进行了保护。

这些法规的实施,不仅保护了新闻机构的知识产权,也促进了新闻作品的创新和发展。

五、维权机制和救济措施在侵犯新闻作品版权和知识产权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例如,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新媒体时代的新闻伦理问题

新媒体时代的新闻伦理问题

新媒体时代的新闻伦理问题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新闻报道的方式和传播方式也在发生革命性的变化。

然而,新媒体时代的新闻伦理问题也随之而来。

本文将就新媒体时代的新闻伦理问题展开讨论,探讨其中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引言】新媒体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得到了大幅提升,人们的获取渠道也更加多样化。

这为新闻行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然而,在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面临一系列伦理问题。

本文将重点讨论几个典型的新闻伦理问题,并探讨应对之策。

【一、隐私保护问题】在新媒体时代,新闻报道对个人隐私的侵害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虽然新闻媒体有权追求真相和揭露问题,但过度侵犯他人隐私无疑是不道德的。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闻从业者应当遵循道德准则,尊重被报道对象的隐私权,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尽量将报道聚焦在公共利益范围内。

【二、虚假报道问题】由于新媒体的高频发布和即时传播特性,虚假报道问题在新媒体时代变得更为突出。

不少媒体为了吸引读者眼球,不惜编造事实或夸大报道。

这不仅是对新闻伦理的严重违背,也会破坏公众对新闻的信任。

为解决虚假报道问题,新闻从业者应当更加注重事实核实,确保报道内容真实可靠,并采用严格的编辑流程和制度化管理,避免虚假新闻的传播。

【三、职业道德问题】在新媒体时代,一些新闻从业者对于个人利益的追求,往往会导致职业道德的缺失。

例如,一些记者会收受利益输送,曲解事实以满足自身利益等行为。

这些不道德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其他从业者的权益,也损害了新闻媒体整体形象。

因此,新闻从业者应当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操守,注重个人修养和职业规范,坚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版权和原创问题】新媒体时代的信息爆炸给版权和原创权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互联网环境下,大量的内容被盗用或篡改,给原作者和著作权人带来了困扰。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加强版权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执法机构;另一方面,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道德约束,尊重他人的原创权。

新闻著作权的侵害与保护

新闻著作权的侵害与保护

排序一定要核对。 领导人名要注意同音 字的误用 ,还要注意形似字的错用 ; 职
务要 注意正 副职 的区别及职 位的最新 调 整 ; 序 要 注 意 级 别 的 大 小 、 位 的 排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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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著作权的侵害与保护
柯 冬林 谢 波 莫俊 秀 ( 中师范大学 民商法硕士生 4 0 7 ) 华 309
著作权让新 闻媒体 又爱又恨 。一方 面 , 大众 传媒大量地 侵犯他人 的著作权 , 把别人 的东西 “ 来就用 ”; 拿 另一 方面 , 现行 著作 权对大众传媒 的著作权益 未给予应有 的保护 , 新 “ 闻无 版权 ” 为许 多媒体 对他人 的新 闻作 品免费采用的 “ 成 护
日益激 烈 的 今 天 , 家 媒 体 有 独 家 新 闻 , 就 能 获得 眼 球权是指著作人对作 品所享有 的权利 。著作权 和专利 权、 商标权构成了知识产权 。现代社会 , 知识产权保护对一 个 国家越发重要 。保护知识产权 旨在保护创造者的成果继而保
才 能 少一 道 差 错 。
直以来 ,国际上持新闻不纳入著作权保护之说 。19 90 计算机故障原因所致。人为的与版面编
辑 、 对 、 有 关 。应 建 立 科学 的 出版 校 检查
要的是保证标题表述的准确到位。 注 要
意 标 题 中 出 现 的数 字 、 名 、 键 词 是 地 关
否与 内文相符 , 避免文不对题 。出版环 节要 认真校对 , 清样 时要特 别注意最后 的改 动 大样 , 改 、 漏 错改 之 处 , 旦 放 一 过, 就成 了见报差错。 事实性 差错在 出版 的最后 环节 往
20 0 4年 , 北 京 青 年 报 》 为 扩 大 该 报 在 社 会 公 众 中 的 影 《

论时事新闻著作权保护措施

论时事新闻著作权保护措施

论时事新闻著作权保护措施随着时代的发展,属于时事新闻的报道逐渐增多,然而对于相关的著作权保护法却并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导致产生了诸多关于时事新闻著作权的诉讼案件。

基于对时事新闻著作权保护,第一点必须要准确地界定时事新闻所包括的范围,第二点论述当前著作权法保护的纰漏,最后提出了相关措施加以完善,希望结论可以对著作权保护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定的帮助。

标签:时事新闻;概念界定;著作权保护doi:10.19311/ki.1672-3198.2017.20.0531 引言随着当代社会科技的快速发展和飞速进步,移动互联网技术越来越流行。

通过现代通信工具,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多式多样,然而法律对于时事新闻著作权的保护却从未有所加强,最终导致了现在有很多关于时事新闻的侵权诉讼。

结合上述,本文着重讨论的话题就是如何加强对时事新闻著作权的保护。

2 时事新闻概念的界定认为时事新闻是一类新闻体系,这总新闻体系可以很快简单的方式把最近发生的头等新闻传播出来。

学者顾理平认为在现在这种形式中时事新闻内容就与信息、通讯、新闻等有所分别。

由于通讯等这些具有议论性、描写性体现着写作人的自立独立的思想以及创意,就是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作者认为时事新闻是存在的客观事实,然而时事新闻最根本的就是客观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法的编写者表示时事新闻根本就是对一定的客观事实纯粹的反响,客观事实的存在可以不用他们对此实行相关的制作行活动。

只须需要按照时事讲述即可,不需要额外论述,因此,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类的作品,由于时事新闻不存在独创性,也就不符合作品主要的构成。

笔者认为时事新闻只是由新媒体报道的纯粹的事实消息。

是由人物、事物、时点、地点等主要客观因素组成的新闻,关键是对最近新发生的事情的阐述。

依照这种观点,时事新闻单单只包含纯粹的时事新闻,并把作者的制作性活动以及另外很多细节的描述内容而排除在外,目前作者权法和其他与时事新闻有关的法律法规都要赞同这种观点,尽管这一种观点上一个观点更有发展,可还是有一定的欠缺。

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

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

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一、本文概述著作权法,作为规范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传播和利用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活动,推动知识传播和进步。

著作权法并非对所有信息或内容都给予保护,其中“时事新闻”就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类特殊内容。

本文旨在探讨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这一概念,分析其定义、特点,以及不受保护的原因,并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进一步阐述时事新闻在著作权法中的特殊地位。

同时,本文还将讨论时事新闻与类似概念如“新闻报道”、“新闻评论”等之间的区别,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本文旨在提高公众对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的认识,为创作、传播和利用相关作品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二、时事新闻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在著作权法的语境中,时事新闻一直占据着一个特殊而复杂的位置。

它既是公众获取信息、了解社会动态的重要途径,也是新闻工作者辛勤劳动的成果。

由于时事新闻本身的特殊性质,它在著作权法中的保护地位一直备受争议。

时事新闻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和公共性。

时事新闻的价值往往在于其时效性,一旦过时,其新闻价值便大打折扣。

同时,时事新闻所涉及的内容往往是公众普遍关心的社会事件,具有很强的公共性。

这些因素决定了时事新闻在著作权法中的保护应当与其他类型的作品有所区别。

著作权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鼓励创作、推动知识传播和进步。

对于时事新闻这类具有强烈公共属性的信息,如果给予过度的著作权保护,可能会限制信息的自由流通和公众的知情权。

在著作权法中,对时事新闻的保护往往采取一种相对克制的态度。

这并不意味着时事新闻完全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虽然时事新闻本身可能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新闻工作者在采集、整理、报道时事新闻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如独特的报道角度、深入的调查分析等,这些部分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在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的地位是复杂而微妙的。

它既受到著作权法的一定保护,又受到时效性和公共性的限制。

探析网络新闻传播引起的著作权问题

探析网络新闻传播引起的著作权问题

探析网络新闻传播引起的著作权问题
付德申;谭雁;刘晨曦
【期刊名称】《市场论坛》
【年(卷),期】2016(000)003
【摘要】网络新闻依托互联网得以传播,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新闻媒体传播的多媒体、开放性等优势不断冲击着传统媒体,为人们提供更多的方便,人们更多地选择通过网络新闻获取所需的新闻信息.由于网络新闻传播本身的局限性,引发了一系列的网络侵权问题.文章就网络新闻在传播过程中引起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及规避措施进行探析.
【总页数】4页(P5-8)
【作者】付德申;谭雁;刘晨曦
【作者单位】桂林旅游学院广西桂林541006;广西大学广西南宁 530004;广西大学广西南宁 53000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062.5
【相关文献】
1.新技术引起的著作权问题——谈谈中国著作权法的修改(三) [J], 许超;
2.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若干问题探析——基于著作权法的立法考量 [J], 杜伟
3.网络新闻传播中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J], 李鹤阳
4.探析我国违法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以《著作权法》第四条的变迁与维持为视
角 [J], 胡莹
5.试卷中的著作权问题探析——兼谈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J], 段艳;刘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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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作品转载的版权问题研究

新闻作品转载的版权问题研究

新闻作品转载的版权问题研究在现代信息化的背景下,自媒体行业发展迅速,但随之带来的新闻作品转载的侵权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严重侵犯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的合法权益。

如何有效打击此类侵权,成为各界人士研宄和讨论的热點。

本文通过分析今日头条侵权转载案,总结出当前新闻作品版权保护面临立法不完善、维权成本高、媒体行业自律性不强、缺乏有效的网络监管平台的困境,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与规避措施,以期大幅度减少新闻作品被侵权的情况发生。

标签:新闻作品;转载;侵权;防范与规避一、引言随着我国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日渐普及,开创了一个自媒体时代,各种自媒体软件层出不穷,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著作权侵权纠纷。

近年来,网络媒体的竞争日趋激烈,有的网络媒体为了博取高点击率,牟取商业利益,在未经授权或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使用传统媒体的新闻作品,违反了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面临严峻挑战,不利于传统媒体的健康发展。

有效打击此类侵权,加强版权保护,对维护创作者们的劳动成果和激发他们的创作热情以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新闻作品转载侵权概述——以《现代快报》诉今日头条侵权转载案为例随着网络和技术的迅速发展,新闻作品侵权转载的现象愈演愈烈,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2015年6月起,今日头条未获《现代快报》授权,就转发了有《现代快报》记者署名的文章。

同年9月,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今日头条所属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18年10月,案件终审宣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字节跳动公司因未经授权转载《现代快报》4篇文章,须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还要赔偿《现代快报》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1万元。

经过了三年时间,最终,这起互联网侵权转载传统媒体作品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也为非法转载传统媒体原创新闻稿件的互联网平台敲响了警钟。

MGC新闻的著作权争议探析

MGC新闻的著作权争议探析

MGC新闻的著作权争议探析作者:刘海明马晓晴来源:《媒体融合新观察》2020年第01期摘要:随着5G技术的快速发展,MGC新闻(即机器生成的新闻)正被广泛应用于传媒行业。

从体育简讯、财经报道到音视频内容,MGC新闻在促进媒体智能化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法律争议。

本文以近期人工智能生成新闻受著作权法保护一案为研究对象,具体分析MGC新闻在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理依据和实践困境。

关键词:人工智能 MGC新闻版权保护2019年1月10日,工信部宣布发放5G临时牌照,中国5G商用建网正式拉开帷幕。

5G 技术的高速率、高可靠、低时延、低功耗等新特点,将有效提高媒体行业内容生产的智能化水平。

机器写作、AI剪辑等“5G+AI”应用场景将推动机器创作成为媒体未来发展的一大趋势,MGC也成为继PGC、OGC和UGC之后,又一媒体内容生产方式。

但同时,这一发展趋势也带来一系列问题:MGC新闻有无版权?若有版权则应如何判定权利归属?若内容存在侵权行为,侵权问责主体是谁?由此可见,MGC新闻在带来新的行业趋势的同时,也对现有版权制度提出了挑战。

2020年初,广东省首例涉及人工智能“作品”的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定由腾讯公司研发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Dream Writer”创作的财经报道文章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这是MGC新闻首次被法律界认定为构成作品的著作权[1]。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认定标准较为模糊,对人工智能权利主体的判定也存在较多分歧。

此案在一审判决中虽没有突破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但同时体现了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领域中的一些前瞻性探索,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社会价值。

因此,本文将以这一具体案例为研究对象,具体分析MGC新闻在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理依据和实践困境,探讨MGC新闻的版权认定路径。

一、MGC新闻的内涵及特点MGC(MachineGeneratedContent)新闻,即由机器产生的新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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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探讨由于现行法律在关于新闻作品著作权方面的一概而论的规定,使得我们在界定新闻作品著作权方面出现很大的冲突与困难。

加之公众的认知不明确,导致在新闻传播中本应得到保护的权利往往被忽视,许多的新闻剽窃现象极大的破坏了著作权制度的权威性,给新闻传播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障碍。

我国的新闻传播事业刚刚迈入场竞争化的道路,只有对新闻作品正当的著作权加以有力有效的保护才能促进新闻传播事业发展壮大,才能提高新闻产品的质量,也只有这样,电视、电台、报社的运作才能真正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我国的新闻事业才真正具有法律的保障。

新闻作品的定性与区别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从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认定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新闻作品”一项,而在不适用的规定中却包含了“时事新闻”。

那么是否可以推断所有的新闻作品都不具有著作权呢。

我们且作如此分析。

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本法,是基于一种社会利益的特殊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对时事新闻进行了界定,“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可见,在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就只是那些单纯的事实信息,也就是那种由简单的叙事结构构成的报道,全部的信息由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组成。

例如:“20XX年9月11日,两架由恐怖分子劫持的飞机在相隔不到10分钟内依次撞击了位于美国纽约市曼哈顿区的世贸大厦。

”这就是一个单纯的事实消息,其中只涉及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事项,不带有任何的报道者主观的色彩,即没有评论没有修饰。

由于时事新闻属于纪实性的报道,其内容是现实客观的存在,是公众生活的体现;其价值在于让公众广泛且迅速的知释,任何进行报道的人没有权利控制此种信息的传播。

因为,时事新闻不是基于你的创作而产生的,它属于社会的共同共有,理应无条件的公诸于众。

这里我们还须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公民的知情权与版权之冲突。

一旦时事新闻受版权保护,这将妨碍新闻的自由传播,妨碍受众对国家大事的了解和对国家管理的参与;其次是时事报道相互之间区分困难。

任何报道都是依靠人来完成的,但在不同新闻作品中,人的加工、整理程度受报道形式的制约会有所不同。

时事新闻的构成方式抑制了报道者独创性的发挥。

因而将时事新闻与其他新闻报道区别对待是有必要的。

但是,现代社会中纯粹的对时事新闻进行单纯的文字报道是极为少的,除了报刊、电台在报道新闻时要采取此一种形式。

一般而言,报道新闻都涉及到调查报告、新闻评论、特写等,报刊中还有新闻图片,电视新闻中更是图文并茂,影象制作与新闻信息高度结合。

在这样诸多的表现形式中,对所谓“时事新闻”以何为界定至关重要。

本文认为,所谓的“时事新闻”应该是一种抽象的概念,是一个纯形式,也就是说无论新闻报道的形式如何,著作权法规定的适用的例外“时事新闻”指的只能是这些形式当中所可以抽象概括出来的一种对已经发生的客观世界事实的纪实性表述。

可以这样理解,某电视台对“事件”中飞机撞击世贸大厦进行了直击现场报道,播放在电视台的新闻节目中,其中包括有整一过程的实况录象,有主持人的对事件的报道,有主持人的评述,有其他人的议论,还有相关的其他介绍。

构成了一辑特殊新闻直击报道。

在这里,实况录象不是“时事新闻”,主持人说的话不是“时事新闻”,其他的评述,议论同样也不是“时事新闻”,因为他们都只是一种形式,一种具体的表现,只有所有的这一切都集中体现出来的那个抽象的印在人们脑海中的认识“20XX年9月11日,两架由恐怖分子劫持的飞机在相隔不到10分钟内依次撞击了位于美国纽约市曼哈顿区的世贸大厦。

”才是“时事新闻”的对象。

其他的新闻单位对此一信息的披露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相反若是私自将整套节目剪接过来为己所用则是构成侵权。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对法律的规定就有了较深的认识了。

在这种理论的基础上,许多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

解决了“时事新闻”就是纯形式的抽象的表现,我们就可以来讨论作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像通讯、调查报告、特写、电视新闻等的新闻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了。

其实,这种理念与著作权法的基本宗旨是一致的,也就是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形式,而非作品的内容,在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中也同样体现这样的脉络,作为作品要表现的“内容”,时事新闻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相反它所赖以存在的载体形式则应该得到法律的重视与保护。

这就是本文关于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渊源的看法。

新闻报道形式,只要从内容上衡量,凡是符合著作权法作品对象特征的具有评论性、描述性内容的新闻,如通讯、调查报告、特写、电视新闻特辑等都是非时事新闻,属新闻作品,凝聚了作者对作品创作的独立构思、具有独创性,是智力创作成果,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另外,“单纯事实消息”的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不具有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权利,但报道者基于民法基本原则对公民、合法民事权益保护的规定,对时事新闻享有身份权,其他新闻单位或是新闻报道者在使用该新闻时应保护何指明最先所引用新闻报道者的身份,不得歪曲、篡改原报道内容。

报道者所从事采访、撰写消息的劳务,依法定或约定,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新闻作品著作权的内容及限制新闻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法规定保护的一切权利,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等权利。

但是基于新闻其自身的特殊性,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予以一定的限制也是合理的。

新闻的价值在于传播,只有在广泛的向外传播中,新闻作品的价值才能得到体现,否则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是空泛的。

同样,由于指定著作权法的目的,既为保护、鼓励知识创新,保护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利,又要保障和促进文化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故此,著作权法在对作者享有著作权予以保护的同时,又对著作权进行限制。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项著作权限制,“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其中,对关于新闻作品著作权的限制的规定,可作以下归纳:(三)、(四)、(五)项提及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第(四)、(五)项很明确,是“刊登或播放已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而第(三)项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以发表的作品,”。

这里规定是“引用”,而非全盘刊登或播放他人已发表的新闻作品却不支付报酬,或是擅自署自己的名。

若出现此种情况则已经构成对新闻作品的剽窃,著作权人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者责任。

著作权人对新闻剽窃的救济手段剽窃是指将他人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名字发表。

剽窃他人的作品严重损害了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它是各国版权法都产加禁止的一种违法行为。

由于新闻的特殊性,对新闻的剽窃认定较为困难,但是我们一般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1)看原作是否为独家新闻、独家采访。

(2)看是否深入采访。

如果被指控为“剽窃”的作者是在获悉其他媒体报道后才进行报道的,这就会出现前后两则报道内容相同的情况。

只要后报道者能拿出采访笔记、初稿等证明作品是自己独立完成的,就不应认定为剽窃。

(3)看作品的构思、风格。

每位报道者驾驭语言的能力不一,内容相同的新闻作品只要出自两人之手,作品的构思、文字风格一般都会有所不同。

著作权人认定了对自己新闻作品的剽窃后,可以运用法律手段对侵权行为予以救济。

由于,新闻剽窃行为不仅是对著作权的侵犯,还是一种违反公平原则、正当竞争的行为,因此,我们可以选择《著作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救济。

在法律竟合的情况下,如何选择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适用不同的法律,处罚结果就会有所不同,正确适用法律对新闻作品剽窃的规范意义重大。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对于如何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剽窃他人作品的,罚款100至5000元。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对商品主体或营业主体混同行为的处罚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七条中,对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罚款多为一万至二十万元。

相比之下,《著作权法》对剽窃的处罚要轻得多。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二至六款对非法复制出版等传播行为做了限制,但非法复制品如不发行,则不会对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构成严重损害,正因为如此《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行为的,罚款1万至10万元或者总定价的2至5倍,处罚程度较单纯剽窃重得多。

剽窃新闻作品的刊载,本身就是一种传播活动,对新闻作品剽窃的法律适用应考虑剽窃新闻作品的传播危害,看它是否对同行的市场构成损害,是否与对手进行市场争夺。

如果刊载剽窃之作的媒体与刊载原作的媒体业务上本无竞争,则应适用《著作权法》,因为两媒体之间既然没有竞争就不存在不正当竞争问题,这也符合《著作权法》对剽窃行为静态处罚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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