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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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的原创性及其审查标准

著作权法中的原创性及其审查标准

著作权法中的原创性及其审查标准著作权法是保护作品权益的法律法规,在保护作品的过程中,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作品需要具备原创性。

原创性是指作品具备独创性,不直接抄袭或模仿他人作品。

本文将探讨著作权法中的原创性及其审查标准。

一、原创性的定义及要求著作权法对原创性并未给出具体的定义,但可以通过相关案例和法律解释来理解其含义。

原创性要求作品应该是作者自主创造,并且达到一定的独创性水平。

这意味着作品必须展现出作者自己的思想和表达方式,不能简单地模仿或抄袭他人的作品。

在确定作品是否具备原创性时,有几个方面的因素需要考虑。

首先,作品应该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即与已有的作品有一定的差异。

其次,作品应该有一定的创造性和创新性,与常规的表达方式有所区别。

最后,作品应该是作者以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出来,并且没有直接模仿他人的作品。

二、原创性的审查标准原创性的审查是著作权登记和侵权纠纷中重要的步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登记机关对作品的原创性进行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1. 独创性审查作品的独创性审查是著作权登记的核心内容。

登记机关会对申请的作品进行比较分析,判断该作品是否与已有的作品存在相似之处。

在进行独创性审查时,登记机关会考虑作品的创造性、创新性、风格以及与已有作品的差异性等方面因素。

2. 学术性审查对于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作品,著作权登记机关还会进行学术性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登记机关会考虑作品是否具有学术价值、是否对学术领域有所贡献等因素。

3. 描述性审查对于一些描述性作品,如说明书、地图、图表等,著作权登记机关还会进行描述性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登记机关会考虑作品的准确性、全面性以及对特定对象的描述是否具备独创性等要素。

三、证明原创性的方式在著作权登记过程中,作者需要提供一些证据来证明其作品的原创性。

一般来说,以下几种方式可以用于证明作品的原创性。

1. 创作记录作者可以提供一些创作记录,如创作过程的草稿、修改记录等。

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

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

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违禁作品、已过保护期的作品(其上的人格权仍受保护)。

注意:具有独创性的创作才称为作品,本人是基于这一认识进行的回答。

为什么著作权法不保护作者的思想?作者:陈家金时间:2012-08-16 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不保护作品的思想、思路、观念、创意等。

例如,某甲是著名的历史学家,通过大量研究,得出一个结论:杨贵妃辗转东渡日本最终病死在日本,于是将该结论写成一篇学术论文,该文引用详细的历史资料佐证,文章还附录了杨贵妃东渡日本的线路图、杨在日本的起居生活等情况。

该论文五千余字。

某乙受到启发,借用甲的观点并展开,写了一本20万字的小说。

因甲的思想不受保护,乙当然可以借用,所以乙不侵权。

再举一个相似的案例,1989年,红学家霍国玲姐弟合作学术论文《红楼梦中隐去了何人何事》,文章提出新的观点:曹雪芹被雍正抄家,其相好竺香玉被选入宫中,最后成为了皇后,雍正13年,曹玉竺二人设法用丹砂将雍正毒死,事后竺香玉自杀,曹雪芹则写下《红楼梦》。

该论文2万余字。

另一个红学爱好者富振华受其启发,围绕前述论文的观点,写下了25万字的《红楼春秋》。

因为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所以富振华借用前者的观点,并不侵犯前者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之所以不保护思想,原因在于,当今社会是民主社会,在民主社会里,思想是自由的,思想不能为任何人垄断;再者,著作权法赋予作者一定限度的垄断权,是为了鼓励创作,产生更多更好的作品,如果禁锢人们的思想,将限制创作,这显然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当然,有时候,作品的思想与作品的表达不容易区分,因为思想总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

例如,甲写一本小说A,乙用同义词替换的方式将A小说重新撰写形成B。

严格意义上讲,B的表达形式肯定不同于A,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得出B是新作品、乙不侵权。

一般来说,任何小说都有一个主题,为了表达该主题,作者会构建一系列人物、主要事件、人物出场顺序、人物性格、场景、情节、故事结构等具体细节要点,将这些细节要点通过文字具体表达出来的时候,就形成该小说的具体表达。

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定义

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定义

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定义
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定义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品是指以文字、音乐、戏剧、艺术、建筑、摄影、电影、
电视制品等表现形式创作的作品。

这些作品必须是以独创性为基础,表现为具有个性和反映作者思想感情的作品。

此外,作品还必须是
以一定的形式固定在某种介质上,如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才
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定义是非常广泛的,几乎涵盖了各种人
类创造的表现形式。

这包括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建筑
设计、电影、电视节目、计算机软件等。

作品的定义也包括了个人
和团体的创作,无论是公开发表还是未公开发表的作品都受到著作
权法的保护。

作品的定义在著作权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只有符合作品定
义的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包括著作权人的权利和法律保护。

这一定义也为著作权法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范围,保护了作者
的创作成果,促进了文化艺术的繁荣和发展。

因此,作品的定义在
著作权法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
1. 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得是原创的呀!就像你自己画的一幅独特的画,别人可不能随随便便拿去说是他们的,这多不公平呀!
2. 作品还得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呢!比如说写一首超级有创意的诗歌,那可不能是随大流的东西呀,得有自己独特的闪光点,不然怎么能脱颖而出呢?
3. 著作权法还强调作品得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吧!这就好比如一首歌,它得通过声音等具体形式表现出来,才能受到保护呀,对不对?
4. 作品得是能被感知的哦!好比一个雕塑,得实实在在让人能看到、摸到呀,不能只是在想象中吧,那怎么保护呀?
5.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作品得独立完成呀!就好像你自己努力搭建的积木城堡,可不能是大家一起七手八脚弄出来的,那能算你的成果吗?
6. 而且作品得具有可复制性呢!就像一本精彩的小说,可以印刷好多好多本,让更多人欣赏,要是不能复制,那传播范围多有限呀!
我的观点结论: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这些要求真的很重要呀,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创作者的权益,推动文化艺术的不断发展呢!。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包括哪些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包括哪些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包括哪些一、什么是著作权法法律常识:著作权法是指以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创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字作品、口述作品、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图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的部门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二、著作权法司法解释著作权法司法解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4年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范文

《2024年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范文

《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视听作品逐渐成为现代社会文化传播的主要形式之一。

在数字技术的推动下,视听作品的定义和分类日益受到法律界的关注。

本文旨在研究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并针对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价。

二、视听作品的定义1. 概念解析视听作品是指以视频和音频为表现形式,结合文字、图像、音乐等元素所构成的作品。

其表现形式可以是电影、电视剧、动画、综艺节目等。

它既是一种传播信息的媒介,也是创作者表达思想、情感和艺术审美的载体。

2. 法律定义在著作权法领域,视听作品被视为一种特殊的作品类型,其保护范围和方式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对视听作品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了电影、电视剧等具有连续画面的影像作品。

三、视听作品的分类1. 电影类视听作品电影类视听作品包括故事片、纪录片等,主要通过电影院、电视、网络等媒介进行传播。

2. 电视剧类视听作品电视剧类视听作品主要通过网络或电视等媒介播放,由多个单集组成的系列性视听作品。

3. 网络原创视听作品网络原创视听作品指通过网络平台创作的原创性或二次创作的视频内容,包括微电影、短视频等。

四、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评价在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中,对“视听作品”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加强。

这一修改反映了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决心和力度,对于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扩大了视听作品的保护范围,将更多类型的影像作品纳入保护范围之内,如网络原创视听作品等。

这一修改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创作者的权益,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

其次,修订后的法律还加强了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力度,加大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这一修改将有助于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为视听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提供更加良好的法律环境。

雕塑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

雕塑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

雕塑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它保护了作家、艺术家、音乐家和雕塑家等创作者的权利。

在文化艺术领域中,著作权的保护至关重要,对于雕塑作品来说也不例外。

本文将探讨雕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办法。

一、著作权对雕塑作品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雕塑作品是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艺术作品。

雕塑作品的保护范围包括其整体构思、表达方式以及具体形象的创作。

无论是雕塑作品的外观还是内涵,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此外,著作权还保护了雕塑作品的复制、发行和展示权等。

二、雕塑作品著作权的获得与保护雕塑作品的著作权并不需要注册或申请,只要作品符合著作权法的要求,即可自动获得著作权。

作为创作者,可以通过签署创作文书或保存证据等方式来确保自己对作品的权益。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雕塑家可以选择将自己的作品进行登记,以便在侵权纠纷发生时提供证据。

中国著作权保护中心是一个负责著作权登记的机构,雕塑家可以向该中心提出著作权登记申请,以确保自己对作品的权益得到更全面的保护。

三、雕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中国法律规定,雕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上50年。

在作者去世后的50年内,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可以继续享有著作权。

保护期限届满后,作品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大众共享的文化遗产。

四、雕塑作品著作权的维权途径当发生侵权行为时,雕塑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著作权。

首先,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与侵权方进行沟通,商讨合理的解决方案。

若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维权过程中,雕塑家需准备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作品的创作者,并拥有相应的著作权。

证据包括创作文书、原始设计稿、登记证书以及与作品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除了法律手段外,雕塑家还可以借助媒体的曝光力量,通过网络宣传、展览和论坛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些行动有助于引起公众关注,并施加压力给侵权方。

总结:雕塑作品作为一种艺术创作,著作权对其保护十分重要。

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定义

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定义

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定义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定义1. 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涵盖范围•根据《著作权法》,美术作品被视为一种艺术创作,受到法律保护;•美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绘画作品、雕塑作品、版画作品等多种形式;•美术作品不仅涵盖传统媒介,也包括数字艺术作品、装置艺术作品等新兴形式。

2. 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定义•著作权法明确了美术作品的定义,将其视为个人在创作上的独创表达,体现其智力成果;•美术作品必须具备原创性、独创性和具体表现形式才能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美术作品既可以是可视的二维作品,也可以是有体积和空间感的三维作品。

3. 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生效,无需进行任何登记或申请;•任何未经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包括复制、发行、展览、演出等均属于侵权行为;•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70年,期满后作品进入公共领域。

4. 书籍推荐:《著作权法解读》•作者:张寒•出版日期:2020年•简介:这本书是一本权威的著作权法解读书籍,内容涵盖各个领域的著作权保护方面。

其中也详细解析了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相关定义和保护措施。

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和相关规定,以及如何在创作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无论是艺术家、律师、学者还是对著作权法感兴趣的读者,都能从这本书中获得有益的指导和知识。

注: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5. 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保护措施•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保护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著作权保护:美术作品在创作完成后即享有著作权保护,无需进行专门申请。

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作品。

2.署名权保护:著作权法赋予美术作品作者署名权,他人在使用作品时必须标明作者姓名并保护作者的名誉权。

3.修改权保护:著作权法保障美术作品作者对其作品的修改权,他人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才能对作品进行修改或二次创作。

著作权法上作品属性之研究

著作权法上作品属性之研究

著作权法上作品属性之研究著作权法是指国家依法规定,对作家、科学家、艺术家等创作者的著作成果,认定其为个人财产而保护的法律体系,以维护创作者权利和社会创新发展。

作品属性是指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具体作品所具备的法律属性和权利责任,对作品的创作、利用、使用、保护、传播等方面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作品属性的概念作品属性是指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所具有的法律属性和权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作品在创作中必须具备独创性,即从现有的文化、艺术和科学成果中获得创新,体现出创作者的独特思想和个性,不是简单的模仿、抄袭或转述。

作品的独创性是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

(二)创作成果创作成果是指作品具有实体性,作者将其表现在某种载体上,以供人们感受、欣赏或使用的结果。

作品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文字、音乐、美术、影视、软件、设计等,但必须是通过某种物质载体表达出来的。

(三)原创性原创性是指作品在创作中来源于作者自身的思想、灵感、创意、表达等,表现出作者个人独特的风格和风貌。

作品的原创性是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

(四)权利属性作品的权利属性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播放权、改编权、翻译权和衍生权等。

作者拥有作品的著作权,可以行使其所享有的各项著作权利,也可以将权利转让或授权给他人使用。

二、作品属性的成立条件作品属性的成立条件包括:独创性、实体形式、可感知性和创作意图等因素。

(一)独创性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即与前人创作成果有所区别、不是抄袭或模仿,而是体现出作者的创新和原创性。

这是本体层面的基础条件。

(二)实体形式作品必须拥有实体形式,即是通过某种物质载体表现出来的。

例如,文字通过书籍、报刊、网站等载体呈现;音乐通过唱片、广播、网络等载体表现;美术通过绘画、雕塑、展览等载体展示。

这是物质层面的基础条件。

(三)可感知性作品必须具备可感知性,即能够被感知到和识别出来。

例如,小说被人们阅读后可以理解其中的情节和人物形象;音乐被人们听后可以感受到其中的旋律和节奏;美术作品被人们观赏后可以感受到其中的构图和色彩。

浅析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之界定及其价值

浅析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之界定及其价值

试论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之界定及其价值内容提要: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重要条件,也是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反映了著作权制度的本质属性,是著作权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立足于作品创作在著作权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及其与独创性的关系,通过考察世界两大著作权保护体系对作品独创性界定的特点,提出了我国著作权理论对作品独创性应取的态度。

文章着重论述了科学地界定独创性的方法,指出独创性首先意味着“独立创作”,同时还意味着具有某种“创造性”,并体现了作者的个性特征。

认为作品创造性的构成源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及作品创作的个性化,并探讨了作品创造性的具体构成要件。

此外,文章还对独创性在著作权实践中的评判进行了研究,指出独创性标准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的运作方式。

文章最后指出,作品独创性是著作权制度中一个永恒的话题,它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而被注入新的活力。

作品作为著作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独创性,否则它就不受著作权保护。

这是各国著作权立法的通例。

例如,英国1988年《著作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第1条(1)款规定,“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利,该种财产权依本编存在于下列各种作品—(a)具有独创性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

”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第102条(a)款规定,“对于固定于任何有形的表现媒介中的作者的独创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通过这种媒介,作品可以被感知、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不论是直接的或者借助于机器或装置。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的首要条件和法律保护作品表现形式的客观依据,也是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

各国著作权法之所以都要强调作品的独创性,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他人剽窃、假冒。

从根本上说,确立作品独创性标准,是由著作权法鼓励创作和传播的立法宗旨所决定的。

较为经典的著作权案例

较为经典的著作权案例

较为经典的著作权案例在著作权法领域,著作权案例的判决经常被引用为参考依据,以明确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原则。

本文将讨论几个经典的著作权案例,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著作权法的实际应用。

1. 倩女幽魂案倩女幽魂案是中国著作权保护领域的经典案例之一。

该案涉及到电影《倩女幽魂》的著作权纠纷。

原告是一名作家,声称这部电影是基于他所创作的小说改编而成,因此他应该享有该电影的著作权。

然而,被告则主张这部电影的情节和角色是独立创作的,并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强调,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方式,而不是创作理念。

虽然原告的小说和电影有相似的情节和角色,但电影创作者在表达这些元素时采用了独特的艺术手法和表达方式。

因此,法院认定电影《倩女幽魂》的创作者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这个案例突出了著作权保护法律的核心原则,即保护表达方式而不是创作理念。

即使作品的情节和角色有相似之处,只要表达方式独特,著作权法仍旧可以予以保护。

2. 被窃的“蒙娜丽莎”蒙娜丽莎案是国际著作权领域另一个经典案例。

这个案件涉及到法国著名画家达·芬奇的《蒙娜丽莎》油画。

一名艺术家在没有取得版权许可的情况下,复制了这幅画作,并以此在艺术展览和商业场合展示。

原告起诉侵权者,指控其侵犯了达·芬奇作品的著作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了多个因素,包括原创性、原作知名度以及侵权者的用途等。

最终,法院判决侵权者必须停止使用并销毁未经许可的复制画作,同时支付赔偿金额。

这个案例强调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原创作品不仅仅是指创作者的独创性,也包括作品的独特、个性化的表达方式。

即使是复制品,只要涉及到原创作品的重要元素,并在商业上使用,也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3. Apple vs. SamsungApple vs. Samsung是一系列全球性的著作权纠纷案。

苹果公司指控三星公司侵犯了其在手机设计和用户界面方面的专利权和商标权,进而涉及到了著作权问题。

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的定义

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的定义

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的定义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的定义主要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该条款明确将建筑作品纳入受保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范畴。

建筑作品并不仅限于建筑设计图,还包括建筑物本身。

首先,我们来深入了解建筑作品的定义。

建筑作品不仅仅局限于设计图纸,它还涵盖了实际建造的建筑物。

这是因为建筑作品不仅仅是视觉上的艺术,更是实际的空间构造和功能实现。

每一座建筑物都是设计师独特思想和创意的结晶,它们通过结构、材料、色彩、比例等多个方面展现出独特的审美和艺术价值。

其次,建筑作品不仅仅包括外观设计,还涉及到内部空间的设计。

一座建筑不仅仅是外观的美观,更重要的是内部空间的功能划分、流线设计等。

这些内部设计同样体现了设计师的独特创意和思考。

因此,无论是外观还是内部,都属于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

此外,我们还要注意著作权法对于建筑作品的规定并不仅限于住宅或商业建筑。

无论是公共建筑、纪念碑、雕塑还是桥梁等,只要是具有审美意义的建筑作品,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这确保了设计师和建筑师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鼓励他们在创作过程中发挥更大的创新和想象力。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建筑作品,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

例如,一些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修改或使用,以及一些基于历史、文化或科学目的的使用等,这些情况下对建筑作品的修改和使用并不构成侵权。

但这些例外情况都有严格的限制和规定,以确保不会对设计师和建筑师的权益造成不当侵害。

综上所述,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的定义为:实际建造的建筑物以及相关的建筑设计图和模型。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设计师和建筑师在建筑领域的创新和创造力,确保他们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同时,通过明确建筑作品的定义和保护范围,也有助于鼓励更多的设计师和建筑师投身于建筑创作中,推动建筑艺术的繁荣和发展。

著作权法文字作品指的是什么

著作权法文字作品指的是什么

著作权法文字作品指的是什么著作权法中文字作品有特殊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公民合法的著作权。

那么,著作权法文字作品指的是什么?现在就跟着我来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权法文字作品指的是什么著作权文字作品是指以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文字作品除了这几种类型外,还包括专著、商品说明书、专利说明书等作品。

这些文章无论以手写、打字、印刷、计算机终端屏幕显示或其他形式存在,都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作品著作权变更的证明材料申请著作权变更登记材料1、变更申请表申请人应当提交在线填写并打印的申请表,申请表中的事项应当按要求填写完整;申请人签章应当是原件,并且应当与申请人名称一致2、变更证明文件(1)自然人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2)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注册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或复印件(3)身份证明文件(4)登记证书申请人应当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5)查询结果办理此类登记需对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查询结果是办理此类登记的申请文件之一(6)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及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著作权人的概念著作权人又称“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著作权人可分为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

原始著作权人指创作作品的公民和依照法律规定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继受著作权指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法律许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权财产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以上就是我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著作权法文字作品指的是什么的相关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著作权文字作品是指以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文字作品除了这几种类型外,还包括专著、商品说明书、专利说明书等作品。

若您还有什么法律问题,请您学习专业法律。

《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

《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

《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一、引言在当今社会,文学作品、影视作品等各种创意作品层出不穷,其中的情节设定是作品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然而,由于情节设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作为创作者,我们对于《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常常存在疑问。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出发,对这一主题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有价值的文章,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

二、什么是《著作权法》?在深入探讨《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之前,我们有必要对《著作权法》本身有一定的了解。

《著作权法》是维护文学艺术家和科学家的创作成果、保护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的一部法律。

三、情节设定在作品中的重要性1. 情节设定的定义情节设定是指一部作品中所呈现的情节内容,包括故事情节的设置、发展和转折等方面。

2. 情节设定的重要性在文学作品中,情节设定是推动故事发展的核心,是塑造人物性格、展现主题思想的关键。

在影视作品中,情节设定更是直接影响作品的叙事效果和影响力。

四、《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1. 对情节设定的独创性要求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情节设定的保护是有一定要求的,其必须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不能简单地模仿他人的作品。

2. 对情节设定的使用限制《著作权法》限制他人对于已有作品中情节设定的抄袭和篡改,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但在一定条件下,对于情节设定的转化和改编是允许的。

3. 对情节设定的保护时限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情节设定的保护时限是有限的,通常是作者一生及50年。

五、个人观点与理解在我看来,《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和独创性。

但同时也需要兼顾到对文化遗产的尊重和保护,鼓励对经典作品的转化和再创作。

在现实中,我们需要更加审慎地对待情节设定的使用,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要保护创作者不因为《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而受到不必要的束缚。

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概念

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概念

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独创性,即作品必须由作者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可复制性,即作品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3.合法性,作品应当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分类

关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分类

关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分类
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分类,主要按照作品性质及其表现形式大致分为7类:
一、文学作品:包括小说、剧本、散文、诗歌、戏剧、童话、研究论文和其他文学作品。

二、艺术作品:包括绘画、雕刻、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戏剧、电影和其他艺术作品。

三、科学技术作品:包括科学论文、技术论文、工程图纸、计算机程序、数据库体系、网页设计和其他科技作品。

四、教育、娱乐作品:包括教育课程、演讲、教学材料、游戏设计、音乐会、电影、电视节目等。

五、新闻报道作品:包括新闻报道、评论性文章、摄影报道等。

六、广告作品:广告文字、文案、海报、宣传册等。

七、其他作品:包括各类印刷品、网页内容等。

著作权法第一讲-作品

著作权法第一讲-作品

曲艺作品: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 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作品: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 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
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各种杂耍、魔术、马戏、各种运动,不是
著作权上的作品”
——WIPO《罗马公约指南》第3条第3.2段
4.美术作品: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 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 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1990年第52条第2款: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
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 复制。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6条:对外国实用艺术作
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25年。美术作品(包括动画 形象设计)用于工业制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著作权法》第3条
1.文字作品: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 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Literary works 文学作品?文字作品?

从明天起,做一个幸福的人 喂马,劈柴,周游世界 从明天起,关心粮食和蔬菜 我有一所房子,面朝大海,春暖花开
从明天起,和每一个亲人通信 告诉他们我的幸福 那幸福的闪电告诉我的 我将告诉每一个人 给每一条河每一座山取一个温暖的名字 陌生人,我也为你祝福 愿你有一个灿烂的前程 愿你有情人终成眷属 愿你在尘世获得幸福 我也愿面朝大海,春暖花开 —— 海子· 《面朝大海,春暖花开》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口头、音乐、动作、物品; 等等)
金正VCD诉摩托罗拉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电视广告: “真金不怕火炼,金正VCD” 报纸广告:“真金不怕火炼,摩托罗拉GP88无线对讲机”

我国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形式包括哪些

我国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形式包括哪些

我国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形式包括哪些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基于对作品的利⽤给其带来的财产收益权。

理论上,所有对作品的商业性利⽤,都应当给著作权⼈带来财产收益。

我国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形式包括哪些?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我国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形式包括哪些(1)⾳乐作品⾳乐作品是指以乐谱形式或未以乐谱形式表现的能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

如歌曲、交响乐等。

应当指出的是,歌唱者、演奏者的表演不是⾳乐作品,⽽是对⾳乐作品的表达和再现,属于邻接权的客体。

(2)戏剧作品狭义的戏剧是以古希腊悲喜剧为开端,在欧洲各国发展起来继⽽在世界⼴泛流⾏的舞台演出形式。

“drama ”,中国话剧等。

⼴义的戏剧:如中国的戏曲、⽇本的歌舞剧、印度的古典戏剧等。

我国著作权法所说的戏剧作品是指将⼈的连续动作同⼈的说唱表⽩有机地编排在⼀起,在舞台上进⾏表演,并通过表演来反映某⼀事物变化过程的作品。

如话剧、歌剧、地⽅戏等。

(3)曲艺作品曲艺是我国特有的民间艺术,主要以说、弹、唱等来表现其艺术性。

主要包括相声、快板、评书、弹词、梅花⼤⿎。

(4)舞蹈作品是指对舞蹈的动作设计程序的编排,它可以⽤⽂字或其他⽅式来记载,⽽舞蹈者的表演属于邻接权保护。

(5)杂技艺术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是著作权法修订后新增的作品类型。

它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应当指出的是,⾳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作品,不包括表演者对作品的表演。

表演者的表演只能受邻接权的保护。

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怎么解决要注意什么的责任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案例分析著作权法中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

案例分析著作权法中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美术作品”定义为“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美术作品不但包括各种形式的平面绘画,如油画、水墨画、木版画、铜版画、素描等,也包括了各种立体形式的雕刻和雕塑,如石雕、木雕和以各种材料塑造出来的形象。

上述定义还准确地将美术作品定为具有艺术性的造型。

因此,在涉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诉讼中,首要问题是涉案作品通过线条、色彩等要素构成的造型是否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一篇司法判例,与大家共同探讨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

案情(2017)粤73民终901号原告:广东宫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普瑞华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蓝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6月5日,广东宫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宫品公司”)创作完成作品“宫品中草药杀菌原液商品包装设计”,并于2016年5月19日向国家版权局进行版权作品登记。

2016年7月8日,宫品公司发现浙江蓝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蓝米公司”)在市面上销售“蓝米系列天惊牌”消毒剂。

该商品外贴标签上有“中草药”标识,瓶底显示蓝米公司为全国总经销,北京普瑞华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普瑞华康公司”)生产。

宫品公司认为该消毒剂整体所采用的金黄色为底色,正面采用的褐红色、不规则图案加“中草药”三字,“中草药”字样下方有长方形及箭头图标,反面有四个红色长方形至上而下排列的设计与其享有版权的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的近似,构成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普瑞华康公司、蓝米公司共同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侵犯宫品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宫品中草药杀菌原液商品包装设计”;2.普瑞华康公司、蓝米公司共同赔偿宫品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3.普瑞华康公司、蓝米公司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一审判决:1.普瑞华康公司、蓝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抄袭涉案作品“宫品中草药杀菌原液商品包装设计”的产品的侵权行为;2.普瑞华康公司、蓝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赔偿宫品公司经济损失120000元(含合理开支);3.驳回宫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有哪些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有哪些

一、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有哪些1、文字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是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

2、口述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用预先创作好的作品加以口头表演,如诗歌的朗诵.则不属于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一定是即兴创作的。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新增的类型)。

(一)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二)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三)曲艺作品。

曲艺是我国独有的艺术形式,目前曲艺曲种类约有400种,其中主要的是相声,快板,数来宝评书,弹词,大鼓坠子、琴书等。

(四)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五)杂技艺术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一)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一般分为纯艺术品和实用艺术品。

(二)建筑作品(广义:包括建筑物本身,还包括建筑设计图,模型)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势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中只包括建筑物本身,设计图和模型单列出来受保护。

5、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纪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摄影本质上是一项技术, 是记录事物影像的一种手段。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新增的条款)(以前叫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7、图形作品,和模型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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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著作权法中,有关作品的概念、构成和范围,在世界范围内一直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在我国理论界一直也没有统一起来,这对著作权法的发展和完善都是不利的,也不利于对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

本文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对作品的内涵、结构和特征进行了探讨,论证出作品是由信息和表达形式构成的,信息是指作品的全部信息,表达方式是指最直接的表达方式,排除间接的表达方式,从而理清了作品的轮廓。

作为论证的依据,同时,对我国法律规定的13种作品进行了定性分析。

关键词:作品、信息、表达方式在著作权法中,作品是权利人享有权利的依据,是连接权利人和法律的桥梁,所以,对于权利人、法律制度,特别是著作权制度来说,作品都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作品到底是指什么?哪些事物可以成为作品?依据是什么?哪些事物不能成为作品,原因又是什么?这些原因和依据的合理性是否科学?等等。

这些看似简单和基本的东西其实并不好回答,在世界范围内,至今还没有相对完整的答案。

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学者,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法律和学者,对同一问题都会做出不同的回答,这足以说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

到目前为止,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带有很强的直观性和随意性,很少进行深入的研究,或者没有研究出内在的本质问题,总的来说,这些问题给学习的人留下了很多的矛盾和困惑。

这一状况在我国同样是严重的,例如,对于戏剧作品到底是指什么这一问题,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条例》中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这一规定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逻辑矛盾,根本经不起推敲,也回答不出为什么非要这样规定,所以,这种规定本身是值得怀疑的。

出现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对作品的内涵把握不准,遇到具体问题时就显出很大的盲目性。

这一局面对于理论学习和指导实践都是有害的,所以,对于作品的研究虽然是困难的,但是却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就对作品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对作品内涵的分析1、对现有作品定义的分析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即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1] 这是从权利的主体和客体的角度来描述作品的,实际上,这只是一种简单的描述,并没有说明作品的实质性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中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如果从表面上看,这一定义似乎很完整,事实上,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是不准确的。

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作品诞生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这是对外延的一个总界定。

第二、作品要具有独创性。

就是作品必须是脑力劳动的直接结果,不能是抄袭或者复制已有的作品。

当然,一种作品本身可以存在大量的复制品,但是,所有的复制品和原作一起只能算作一种作品。

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合理的。

第三、要能够以某种有形的形式进行复制。

在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不能以有形的形式进行复制的事物就不能被称为作品?有形形式是指载体有形还是指复制过程有形?可能多数人会理解为载体有形,因为只有载体有形时才便于人们认识作品、管理作品和使用作品。

这种分析表面上看是符合逻辑的,但是,它的致命弱点就在于这是完全站在管理和使用的角度来认识世界的,这种立场本身就是不公正的,当然不科学,因而是错误的。

可以说,条例中的这种规定是与作品本身的内在特征不吻合的,存在着很大的偏差,条例并没有阐述出作品的真正内涵。

《伯尔尼公约》(1971版本)规定“文学艺术作品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

”从这里可以看出,在我国,被作为重要特征加以使用的“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限制性条件,在国际公约中并没有要求,而是以“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进行描述的。

出现这种差别,从形式上看,是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作品的范围远远地小于了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范围,从而使得许多国际公约中承认的作品在我国被排除在了作品以外;从实质上说,这反映出我国对作品的内涵在理解上出现了偏差;从结果上分析,这样做只能制约我国科学和文学艺术的发展。

因此,可以说,我国关于作品的特征的规定完全是人为的规定,是强加给作品的。

如果站在人类历史的角度来看,与1971年的《伯尔尼公约》相比,我国2002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立法上是落后的。

2、作品应该是什么首先,我们分析一下作品在知识产权法中的
位置,这有助于我们找出作品的特征和本质。

我们知道,权利是知识产权法的核心。

权利是由主体、内容和确认组成的。

在知识产权法中,规定权利的取得方式,明确权利的保护手段是知识产权法的中心任务。

在这里,我们却找不到作品的影子。

事实上,作品并不是和权利对应的,它只是和权利的内容相联系。

那么,它与权利的内容又是怎么联系的呢?下面我们就以一本书为例来解剖其中的关系。

一本书是一个文字作品。

它实际上包含着下例内容:第一、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一本书(以小说为例,下同)包含着两种独立的脑力劳动和由此产生的两种独立的信息。

两种独立的脑力劳动分别为作者创作时的脑力劳动,以及出版社设计这本书的板式时的脑力劳动;由此产生的两种信息分别是书中的故事情节传递出的信息,以及书的板式设计传递出的信息。

两种信息都是相对完整的,而又是彼此独立存在的。

在这里,每一种信息都可以独立地构成权利的内容,与相应的主体和确认一起可以构成相应的权利。

即一本书中至少包含着两种独立的权利。

第二、书是由文字和纸张组成的。

对于人来说,一本书中重要的是故事情节,而不是字和纸张本身;对于故事情节来说,字和纸张只是传递它们(故事情节)的工具,而且不是唯一的工具;对于字和纸张来说,这一故事情节只是它们接待的千万个客户之一,既不显得特别,也不显得重要。

这就是说,故事情节和字与纸张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他们都是各自独立地在为人服务。

第三、对书的认识可以概括为:从人的角度来说,一本书是由作者和出版社的脑力劳动共同完成的;从物的角度来说,书是由印刷有文字的纸张组成的;从信息的角度来说,书是由故事情节组成的,这种故事情节就是作者脑力劳动的体现。

对于社会来说,社会需要的只是故事情节本身,其它两项都是次要的。

对于一位具体的读者来说,有两样东西就够了-有文字的纸张和其中记载的故事情节,这两者缺一不可。

从这里可以揭示出书的本质特征,即书是由带文字的纸张和其中记载的信息(故事情节)共同组成的事物。

其中,光有文字和纸张,或者光有信息都不能被叫做书。

这一特征如果概括起来就是文字作品(书)是由信息以及这一信息的表达方式(手段)组成的。

在这里,作品能否被以有形的形式复制根本与作品本身没有任何关系。

通过对文字作品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作品是由信息和这一信息的表达方式共同组成的。

当然,这里的信息必须是首创的,否则,这种作品本身就成了首创作品的复制品。

当然,在这里还需要对信息和表达方式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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