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规定的职务作品类型
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异同
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异同一、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含义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它具有以下几项法律特征:1职务作品的作者与所在单位应具有劳动关系。
2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
3 职务作品是体现坐着个人一直的智力创作结果。
法人作品没有明确的定义,在《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中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即法人作为“作者”,对作品享有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在内的完整的著作权。
二、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相同点1.二者都一定程度上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作品的创作离不开物质技术条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使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就一定构成了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
比如,在工作闲暇时间,创作了一部与工作无关的小说,这部小说应该是作者的个人作品,而不应该认为是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
2.二者都与工作有关。
二者都是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都是作者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创作,创作过程就是工作本身。
创作的作品既可能完全是工作目标和任务,也可能是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工作辅助性成果或工作富余成果。
但是,并非为完成工作任务,只是一定程度上借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出来的作品,则不应该被认为是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
3.二者都体现了作者和单位的共同利益。
二者都是单位为了实现利益目标而组织作者进行创作的结果,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作者投入智力和精力,最终创作出来的作品在价值上反映了作者和单位的诉求,单位和作者都对其享有一定的利益回报。
三、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区别1. 作品反映的意志不同职务作品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意志的体现,是职务作品的作者个人思想或情感的反映。
虽然作品创作是属于作者与所在单位约定的或者规章规定的“责范围”,但是对作品的结构安排、情节处理、材料取舍思想表达等创作活动都是由作者自己意志所决定的,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在作品中任意加进集体的意志或者导者个人的意志。
自考知识产权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全国 2011年 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知识产权法试题课程代码: 00226、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3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 选均无分。
1.甲、乙、丙组成课题组,创作了一个剧本。
其中甲负责筹集经费,乙设计了人物特点、人物之间的关系、主要情 节,丙具体撰写了剧本 ( ) A.剧本的作者是甲、乙、丙B.剧本的著作权人是甲、乙、丙C.剧本的作者是丙D.剧本的作者是乙、丙 2.美国人在美国创作了一篇散文 ()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 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A. 必须在我国境内首先出版,才予以保护B. 必须在我国境内首先发表,才予以保护D.必须在我国办理登记手续,才予以保护 3.甲公司委托丁晓开发了一个软件,该软件的著作权 ( ) A. 依法由甲公司享有B.依法由丁晓享有C.依法由甲公司和丁晓共有 D .依法由甲公司和丁晓协议约定 4.下列作品的著作权人不享有出租权的是 ( ) A. 小说B.电影C. 电视剧D.软件5. 甲创作了一部日文小说,乙经甲许可后,将该小说翻译成中文,丙希望把该小说改编成剧本C. 出版社的邻接权保护期截止于该书出版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D. 出版社依法享有十年的专有出版权7. 在著作权人 没有声明不许使用的前提下 ,下列情形中 不.属.于.法定许可的是 ( )A. 甲杂志转载乙杂志刊登的作品B ,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像制品 P87 应为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C.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D. 广播电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8. 下列情形中,构成侵权的是 ( )A. 丙应该取得甲的许可C. 丙应该取得甲和乙的许可6. 李琳撰写了专著《知识产权实务问题研究》A. 出版社对该书的装帧设计享有邻接权B. 丙应该取得乙的许可 D. 丙应该取得甲或乙的许可 ,并与某出版社签订了专有出版合同 (B. 未经许可,电视台在报道事实新闻中,不可避免地再现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C. 未经许可,免费表演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D. 未经许可,将外国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9. 某广播电台制作了广播节目《人生感悟》 ,于 2010年 8月 23日播放,其保护期截止于 ( )A.2020 年 12 月 31 日 B.2020 年 8 月 23 日 C ,2060年 12月31日D.2060年 8月 23日 10.依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判断现有技术的时间标准为 ( ) A. 发明创造完成日B.申请日C.专利申请时D.完成日或申请日11. 研究中心接受某公司委托开发一种药物。
著作权法作品的定义
著作权法作品的定义
著作权法作品的定义
著作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法律,它规定了哪些作品可以受到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下内容被认为是著作权法作品:
1.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造性表达。
这包括小说、散文、诗歌、
戏剧、音乐、绘画、雕塑等各种形式的艺术创作,以及科学研究成果。
2. 个人独创的软件程序。
软件程序是计算机语言编写的代码,它们可
以运行在计算机上,并执行特定任务。
只有当软件程序符合原创性要
求时才能受到保护。
3. 演出和录音制品。
演出包括音乐会、戏剧表演等各种形式的现场表演;录音制品则是将演出或其他声音记录下来并复制成唱片或数字媒体。
4. 摄影和电影作品。
摄影可以是静态图像或动态视频,而电影则是由
多个镜头组合而成的长篇影片。
5. 广播和电视节目。
广播和电视节目包括新闻报道、电视剧、综艺节
目等各种形式的广播和电视节目。
总之,著作权法作品是指个人或团体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创造的原创性作品,这些作品在著作权法的保护下,可以享有一定的专有权利。
名词解释简答
知识产权期末复习名词解释、1、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2、出租权:是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必要标的的除外。
3、汇编组品:是指将已有的文学艺术作品、科学作品或者其他材料等作为素材汇集起来,经过选择、取舍、设计、组合编排形成的作品。
4、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权,指作品的传播者享有的专有权利。
5、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公开表演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整理权和注释权等,其中的任何一项或几项权能或全部著作财产权,从一个民事主体合法地转移到另一个民事主体支配下的行为。
6、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
7、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依法申请而原始取得或通过依法受让、继承等方式而继受取得的在一定期限内垄断实施一项发明创造的权利。
8、职务发明: 是指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所完成的新发明、新设计,或者是在执行所在单位的指令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9、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10、抵触申请:是指在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技术已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布的专利文件中。
11、地理标志:是指标明货物来源的成员的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区域或一个地方的标志。
12、联合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标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与主商标相近似的一系列商标。
13、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商标权是商标法的核心。
14、反向假冒:行为人在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的前提下,实施了更换其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然后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15、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假冒、虚伪表示、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
单位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三者的区别
单位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三者的区别是什么?下面通过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的区别以及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别进行分析三者的著作权权属的区别。
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的区别在于: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由于作品的创作者不同,著作权归属当然也不相同。
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单位作为作品创作者享有原始的、完整的著作权,包括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公民,因此,一般的与职务有关的作品,著作权归作者(公民)享有,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和两年的专用权,而与科学技术有关的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保留了最主要的人身权利——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责任,归单位享有和承担。
可见,职务作品中单位虽然也享有或多或少的权利,但都不是原始的、完整的著作权。
所以,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的第二点区别在于著作权归属的原则不同。
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不同的。
委托作品是指接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委托创作关系通常通过合同确定。
委托作品根据作者与某一个人或法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所创作的作品。
委托一方按双方同意的标准支付作者一定的报酬,作者则为此创作某一具体作品。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其特征是: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
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别在于:(1)委托作品的创作往往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体现的是委托人的意愿;职务作品则主要体现作者所在单位的意志,也有的作品体现作者本人的意志。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纯粹因为创作作品而成立,通过委托合同联结;职务作品的作者与所在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
(3)委托作品一般由单位以外的人完成;职务作品则由单位的工作人员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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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
一、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
(一)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一般职务作品,是单位职工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创作的文学、艺术类作品。
“工作任务”,是指单位职工在单位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这类作品,著作权由作者(单位职工)享有。
但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二)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特殊职务作品,是职工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科学技术类作品。
科学技术类作品,包括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也可归入特殊职务作品。
对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二、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一)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 署名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三) 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 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五)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六)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复制件的权利,但是,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对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八) 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的权利;(九) 依法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受的其他权利。
三、软件著作权著作权人是个人还是单位软件著作权的开发类型1、合作开发2、委托开发3、职务开发4、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归属一般来讲,合作开发的话,在开发软件之前会根据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软著作权归属。
委托开发软件著作权归属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一般也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如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则著作权人由受托人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实施办法最新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实施办法最新版全文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版权的实施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职务作品的法律属性(一)
职务作品的法律属性(一)2001著作权法最新修改,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一款是对一般职务作品的规定,第二款是对特殊职务作品的规定。
i为了研究的需要,我们会根据法律,对职务作品下定义。
在早期的西方国家称职务作品为“workforsalary”,是指为了薪金而创作的作品,但是这种定义过于宽泛。
后来为进一步明确职务作品的范围,其名称改为“workforhire”,也就是今天所说的“雇佣作品”,即雇主与雇佣人存在雇佣关系,雇佣人所创的作品属于雇佣作品。
他们的雇用作品的这个概念远远大于我们这里所讲的职务作品,他至少包括我们这里的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在内ii。
我国不同的学者对于职务作品的定义有不同的看法,例如有学者认为,职务作品是国家公职人员或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雇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创作的作品。
iii有学者认为,所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还有学者认为,职务作品,通常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这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本职工作或单位交给的临时工作任务,在工作时间内或加班时间内所创作的作品;最后,职务作品为,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创作的作品,或,为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创作的作品。
iv我们知道,给某事物下定义或者概念,应该是能如实地反映这个事物的本质含义特征,能够使他不仅能明白自己是什么,还能知道自己和其他事物的界限是什么,这也就是哲学中通常说的内涵和外延问题。
知识产权-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和单位作品。
这三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规定有所不同,因此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也有差别。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三类职务作品,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吧!情形解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确定:1.一般职务作品为了完成单位工作任务,但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而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
单位同意的,作者许可第三人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做获得的报酬,由作者和单位按约定比例分配。
2.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在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类型。
上述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3.单位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致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由单位行使完整的著作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参考案例案例简介甲是设计院的设计员,该设计院受某大学的委托,设计一副图书馆前厅的壁画,设计院将此任务交给了甲进行设计。
荣华说版权12——职务作品
荣华说版权12——职务作品荣华说版权12——职务作品身边很多朋友都是多才多艺的,自己利用业余时间创作了很多作品,也受单位指派创作了一些作品,对于这些作品的权利归属来问我,在这里,我向大家做一介绍。
先来区分两个概念:一个是个人作品,一个是职务作品。
上边提到了自己利用业余时间创作的作品属于个人作品,作者享有完全的著作权。
而职务作品就相对复杂一些,所谓的职务作品是指作者为完成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譬如:张三是某美术学校的国画教师,美术学校新建了一个会议室,要在会议室里挂一副山水画,校长安排张三老师画一幅崂山山海一色的画挂在会议室,然后张三构思之后完成画作并交付给学校,这就属于职务作品,属于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
接下来,我们看一看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
职务作品主要分为两种,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
下面我们分别来说明。
一、一般职务作品。
所谓一般职务作品,就是作者主要由自己独立创作完成,没有借助单位的相关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
此类作品的权利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也就是由创作的自然人享有)。
譬如:青岛琴岛电影公司安排公司内某剧本创作人阿华创作一部电影剧本《月子》,阿华经过努力完成了剧本并交付给公司。
此剧本《月子》就是一般职务作品,如果没有具体的合同约定的话,著作权就属于阿华所有。
好了,朋友们会说,我是电影公司的老总,我给阿华开着工资,我让他创作的作品著作权还不属于我公司?对,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但是单位也不是没有任何权利,法律规定,单位对于一般职务作品享有以下权利:一是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
还是说《月子》,琴岛公司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用此剧本拍电影)具有优先权,而且此优先权具有排他性。
排他性怎么体现呢?就是未经过琴岛公司的同意,阿华不得授权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将《月子》剧本拍摄成电影。
同时注意,此优先权和排他权仅限于在公司业务范围内,也就是说阿华有权将《月子》剧本许可某歌舞团排成舞剧,也可以授权出版社出版,只要是不私自授权他人拍摄电影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著作权法》中作品类型兜底条款的适用机理
《著作权法》中作品类型兜底条款的适用机理孙山内容提要:在具备独创性的前提下,以体育赛事节目、游戏直播画面等为代表的新类型表达以何种作品类型之名获得保护,是目前困扰我国著作权保护司法实践的难题之一。
在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前,法院可将现行《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视为整体,依据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方式,以《著作权法》第3条第9项"其他作品”之名,保护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所列构成要件的各种新类型表达,克服立法者与司法者有限理性之不足。
在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后,法院可将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3条中的作品定义条款与该条第9项结合使用,为新类型表达提供兜底保护。
《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著作权归属"中出现的汇编作品、演绎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都只能用于解决权利归属及其行使问题,并非《著作权法》第3条意义上的作品类型,无法以此类作品之名获得救济。
关键词:作品类型兜底条款汇编作品职务作晶演绎作品合作作品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著作权归属Abstract:It is a thorny issue for Chinese judicial practitioners to decide under which type of works that new expressions,such as sports events and game live pictures,should be given copyright protection,even if they have originality.Before June1,2021,the court can treat the Copyright Law and th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of the Copyright Law as a whole,and give copyright protection to all kinds of new expression that meet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article2of th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in the name of n other works" in item9,article3of the Copyright Law,based on teleological interpretation and 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thus overcome the limited rationality as inherent to legislators and judicial persons.After June],2021,the court can combine the definition clause of works and the stipulations in item9of article3to give miscellaneous protection to new types of expression.The compilation works,deductive works,joint works;commissioned works,and employee works as stipulated in section 2,chapter2of the Copyright Law can only be used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ownership and exercise of rights.They are not the type of works in the sense of article3of the Copyright Law and cannot be remedied in the name of such works.Key Words:types of works;miscellaneous provisions;compilation works;employee works;deductive works;joint works;principle of numerus clausu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ownership of copyright作者简介:孙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基金项目: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应对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的中国方案研究》(18BFX219)o•53・扣识迪•2020年第12期我国《著作权法》中存在多处兜底条款。
职务作品的类型有哪些
职务作品的类型有哪些有些作品是由职务活动产⽣的,例如为完成单位的⼯作任务⽽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往往会产⽣⼀定的纠纷,那么职务作品的类型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职务作品的类型有哪些职务作品可以细分为⼀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两⼤类,分类不同,著作权归属不同。
1、⼀般职务作品符合⼀般职务作品的三个要件的作品为⼀般职务作品:(1)作者为单位的员⼯;(2)作者的创作⼯作是为了完成本单位安排的⼯作任务;(3)作品是作者本⼈意思的表达,不是单位也不是他⼈意志的体现。
2、特殊职务作品对某些职务作品,特别是⼯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如果满⾜以下要件,就是特殊职务作品。
(1)该作品的创作主要是利⽤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2)该作品由单位对外承担责任。
满⾜上述两个要件的职务作品为特殊职务作品。
《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条公民为完成法⼈或者其他组织⼯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以与单位使⽤的相同⽅式使⽤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主要是利⽤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职务作品可以分为⼀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两⼤类,特殊职务作品包括⼯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等。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在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上,存在着一系列复杂的法律与道德辩论。
在讨论该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作品著作权的定义。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那么,对于职务作品来说,其归属于谁呢?这是我们将在本文中探讨的核心问题。
职务作品是指在个人履行职务行为中创作出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软件、文章、设计图纸、制作方案等。
在许多情况下,职务作品往往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涉及到多个人员的协作与贡献。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上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也就是说,如果是在工作单位或组织范围内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单位而非个人。
这是一种以集体为主导、保护集体利益的观念。
单位作为集合了众多个体智慧的组织,对于职务作品的归属拥有更大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然而,在实践中,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并不总是那么简单而明确。
一些争议情况的产生是因为职务责任并不等同于著作权所有权。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职务作品的归属权可能会因为个人的创意、努力和贡献而发生变化。
首先,我们需要考虑到创意的独立性和创作者的个人劳动价值。
在一些职务作品创作中,员工的独立思考和个性创意发挥可能对整个作品的完成质量产生重要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就需要更加细致的审视和认定。
其次,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还与激励机制和创新环境相关。
如果员工对于自己参与创作的职务作品可以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保护,那么这将鼓励员工更加积极地参与创意和创新,为员工所在单位带来更高的价值。
作为回报,单位可以通过提供技术创新奖金、职务补贴或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来鼓励员工创意和创新。
在一些国际法律体系中,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更加注重个人创造性的表现和劳动成果。
比如在美国,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属于个人,除非有明确的合同规定或者作品创作过程中利用了单位的专门资源。
这种做法更加强调个人创造性的成果,以及对个人劳动付出的合理回报。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职务作品的归属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模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9.07【实施日期】1991.06.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演绎作品、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规则
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演绎作品、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规则在创作领域中,有许多不同类型的作品,如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演绎作品和视听作品。
对于这些作品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规则,了解清楚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这些不同类型作品的权益归属及行使规则进行详细解析。
一、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是指在特定职务范围内,由雇佣关系或者职务关系创作完成的作品。
在职务作品中,著作权归属于雇主或者委托人,即创作人无权对作品主张著作权。
这是因为职务作品的创作过程和完成是处于职务关系的约束下进行的,创作者只是根据职责完成工作,并不能单独享有著作权。
然而,职务作品中创作者的姓名权、署名权等个人权利仍然存在,不能被侵犯。
同时,职务作品的使用权由雇主或委托人行使,并须保证创作者的署名权。
二、委托作品委托作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下,约定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
在委托作品中,著作权的归属遵循合同约定,通常是由委托人获得。
委托人可以是个人或者组织,而创作者则是接受委托创作的一方。
在委托作品中,委托人享有著作权,可以行使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权利。
但创作者在合同约定下仍然保留署名权,即委托人在使用委托作品时,必须保证创作者的署名权不被侵犯。
三、合作作品合作作品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创作、合作完成的作品。
在合作作品中,各个创作者对于合作作品享有共同的著作权,无需按照其创作贡献比例予以划分。
合作作品中的创作者可以共同行使著作权,无需事先征得其他合作者的同意。
但在实际行使著作权时,应相互尊重、协商一致,并有效保护各自的个人权益。
四、演绎作品演绎作品是指在现有作品基础上,进行改编、翻译、转载、注释等创作形式的作品。
在演绎作品中,演绎者在作品的演绎过程中创作出新的表达形式,享有演绎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演绎作品的演绎权归属于演绎者。
演绎者在行使演绎权时,需要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演绎作品的合法性。
五、视听作品视听作品是指以视觉和听觉为主要表达方式的作品,如电影、音乐、广播、电视等。
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的区别
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又叫雇佣作品,通常是指员工在受雇范围内所创 作的作品。对于该类作品的归属,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情形是,大陆法系国家从保护作者利益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场出发, 一般规定,雇佣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如法国)。
第二类情形是,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个别国家 规定,雇佣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雇主所有。
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报酬,由 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 品。如单位悬赏征集的厂徽、厂标、厂歌以及为 他人撰写的回忆录等。
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 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 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 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三类情形是,原东欧国家著作权法规定,职务作品的著 作权原则上归作者所有,但作者所在单位根据法律规定, 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行使作者的某些权利。
我国的法律对归属问题偏向第三类情形。 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所谓工作任务, 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我国著作权法 对职务作品之归属做了明确规定: 1.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单位和作者在如何使用作品 和酬金方面通过协商和订立合同确定,但单位掌握主动权: (1)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 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2)如果作品完成后 的两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 同意由第三人以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 不得拒绝。(3)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 内继续使用。 2.对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的其他权利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这些特殊的职 务作品主要有(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 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 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2)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 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
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一、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概念职务作品是指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可以优先使用。
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组织创作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单位作品和集体作品。
单位作品是由法人组织领导并承担责任的作品,而集体作品是指由法人组织统筹安排,由多名创作者共同完成的作品。
二、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保护意义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保护意义在于,它们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对象,可以促进文化、科技和社会的发展。
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保护可以激发创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使用。
三、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享有的权利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人身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此外,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还享有追诉权、禁止权等其他知识产权。
四、优秀的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1、优秀的职务作品:《红楼梦》。
《红楼梦》是中国四大名著之一,由清代作家曹雪芹创作。
虽然该作品的著作权存在争议,但无论如何,它都是一部经典的职务作品。
曹雪芹作为清代内务府正白旗包衣世家的人,在创作《红楼梦》时融入了大量的家族记忆和亲身经历,使作品具有深厚的生活基础和独特的艺术风格。
2、优秀的法人作品:迪士尼动画电影。
迪士尼动画电影是由美国迪士尼公司创作的集体作品,自1937年首部动画电影《白雪公主》问世以来,迪士尼公司凭借其卓越的集体创作能力和精湛的艺术设计风格,在全球范围内赢得了广泛的声誉和商业成功。
迪士尼动画电影的创作过程涉及众多创作者和技术人员,他们共同努力,使每一部作品都成为具有独特魅力的法人作品。
五、总结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重要概念,它们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作活动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和影响。
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保护意义在于促进文化、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激发创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使用。
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有什么区别
职务作品与法⼈作品有什么区别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些作品是由职务活动产⽣的,例如为完成单位的⼯作任务⽽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往往会产⽣⼀定的纠纷,那么职务作品与法⼈作品有什么区别?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职务作品与法⼈作品有什么区别由法⼈或⾮法⼈单位主持,代表法⼈或⾮法⼈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或⾮法⼈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或者⾮法⼈单位视为作者。
作者的条件是:法⼈或⾮法⼈单位主持创作,即法⼈或⾮法⼈单位负责组织该项创作,⽽不是由该单位的⼯作⼈员⾃发进⾏。
法⼈作品,也称单位作品,是指由法⼈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体现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意志,并由法⼈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构成法⼈作品的要件有三:⼀是必须由法⼈或者其他组织主持。
“主持”,即在⼈、财、物等⽅⾯,由法⼈或其他组织主持,如召集⼈员、投资、进⾏相应的管理等。
⼆是作品必须代表法⼈或其他组织的意志,也就是说,作品表达的意思是法⼈或其他组织的意思。
三是作品产⽣的责任(包括投资的风险)必须由法⼈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另外,法⼈作品必须由法⼈署名,不能由别⼈署名。
针对法⼈作品,我国向来存在较⼤的争议。
“集体创作”现象的存在是承认法⼈作者的主要理由之⼀。
“法⼈作品”的存在,是因为有些作品以作为⼯作⼈员的实际作者名义发表没有任何意义,⽽只能以法⼈(或其代表⼈)的名义发表;并认为,应严格把“以法⼈名义发表”限制为只有在必须以法⼈名义发表,⽽且双⽅当事⼈⼰事先约定如此发表的情况。
也有学者认为,法⼈作品的规定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它会引起权利归属问题上的混乱。
“法⼈作品”是计划经济年代的产物,已经⽆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的步伐。
法⼈作品与职务作品这两个制度产⽣了极⼤的混淆,在实践中引起权⼒归属上的混乱,⽽且,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能完全解决法⼈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因此,法⼈作品这个概念及相关规定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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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有关职务作品的规定
著作权法中有关职务作品的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牙病防治》
【年(卷),期】2007(15)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著作权法规定的下列情况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总页数】1页(P133-133)
【关键词】著作权;作品;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工作;法人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323
【相关文献】
1.合理使用制度中“一般条款”与“类型化规定”关系厘定——兼论我国未来《著作权法》二者定位 [J], 袁健洋
2.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职务作品归属法律制度的完善 [J], 李姝霖
3.《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追续权规定分析 [J], 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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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著作权法中权利限制规定的扩充 [J], 朱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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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是为了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根据一般的理论,认定是否构成职务作品应当符合两个基本条件:第一是作者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应具有劳动关系;第二,创作作品的行为应当属于作者的职务范围。
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了两种类型的职务作品:
1.在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著作权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
期限为两年,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算(《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2条第2项)。
在此期限内单位的使用权是专有的,即非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相同的方式使用其作品(《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
须指出的是,单位只能自己行使其优先使用权而不能将其转让给他方。
至于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使用作品是否有付酬义务,法律上无明文规定。
原则上单位没有付酬的义务,但与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
所获使用费的分配由单位和作者约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2条第1款)。
2.属于下列两种情形下的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而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1)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所谓物质技术条件是指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2款)。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这里并未规定具体哪些作品属于这种情况。
目前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职务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情况只有一种,规定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3条:“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
为了避免著作权权属纠纷,有关当事人宜事先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作明确的约定。
职务作品权属纠纷主要是在单位和员工之间发生,判断是否为职务作品的关键在于创作的目的是否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
工作任务不限于在工作时间完成,在业余时间完成的也可能是工作任务;另外,占用工作时间构思、创作的一些非工作任务的作品,不能认为是职务作品。
因此,在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中对作品权属作出明确的约定对当事人的权利维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上就是关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职务作品类型的相关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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