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规定的职务作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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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是为了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根据一般的理论,认定是否构成职务作品应当符合两个基本条件:第一是作者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应具有劳动关系;第二,创作作品的行为应当属于作者的职务范围。

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了两种类型的职务作品:

1.在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著作权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

期限为两年,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算(《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2条第2项)。在此期限内单位的使用权是专有的,即非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相同的方式使用其作品(《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

须指出的是,单位只能自己行使其优先使用权而不能将其转让给他方。至于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使用作品是否有付酬义务,法律上无明文规定。

原则上单位没有付酬的义务,但与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使用费的分配由单位和作者约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2条第1款)。

2.属于下列两种情形下的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而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1)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所谓物质技术条件是指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2款)。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这里并未规定具体哪些作品属于这种情况。

目前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职务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情况只有一种,规定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3条:“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为了避免著作权权属纠纷,有关当事人宜事先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作明确的约定。

职务作品权属纠纷主要是在单位和员工之间发生,判断是否为职务作品的关键在于创作的目的是否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

工作任务不限于在工作时间完成,在业余时间完成的也可能是工作任务;另外,占用工作时间构思、创作的一些非工作任务的作品,不能认为是职务作品。

因此,在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中对作品权属作出明确的约定对当事人的权利维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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