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
媒体法与新闻报道版权与知识产权问题
![媒体法与新闻报道版权与知识产权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abce8345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a168719.png)
02
媒体法与新闻报道概述
媒体法定义及作用
01
媒体法定义
02
媒体法作用
媒体法是指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媒体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调整 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
媒体法的主要作用是保障新闻自由、维护新闻真实、保护新闻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新闻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新闻报道定义及特点
高效的解决方案。
03
行业自律的加强
媒体行业将不断加强自律,通 过建立行业规范、加强内部管 理等方式,提高新闻报道版权 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管理
水平。
04
国际合作的加强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 在新闻报道版权和知识产权保 护方面的合作将不断加强,共 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维护良
好的国际传播秩序。
THANKS
传播。
提高公众意识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提 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 意识,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
氛围。
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机制建设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新闻报道行业应建立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约束从业 者的行为,促进新闻报道行业的健康发展。
加强监管力度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新闻报道行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 机制,对侵权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和惩罚。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报社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 赔偿原作者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二
某电视台盗播他人视频引发纠纷
案件背景
某电视台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盗播了一段他人的视频, 并在节目中进行了播放。视频原作者发现后,以侵犯著作 权为由将电视台告上法庭。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电视台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 并赔偿原作者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
新闻传播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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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法资料第一章宪法规范“两为”方向: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言论自由:通过语言形式表达,是指公民有发表意见、交流思想、抒发感情、传播信息、传授知识等而不受干涉的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以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
新闻自由:是公民进行新闻活动的自由,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介获取、表达、传播各种信息和意见,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项政治权利。
表达权:公民表达意愿,参加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的基本手段和途径,总称表达权。
知情权:(广义)指公民获得、知悉信息的自由和权力。
(狭义)仅指公民获得、知悉国家和社会公共事物信息的自由和权力。
预防制:出版物内容的事先检查制,即在出版物出版之前,由政府的专门机构对出版物内容进行检查,以决定出版还是不出版或删改后出版。
追惩制:政府对出版物内容事先不做检查,出版后如发现违法内容依法惩处。
1、为什么说我国新闻传播法蕴涵了新闻自由的原则?其实,新闻自由已经逻辑地蕴涵于我国新闻传播法的现有概念之中。
首先,新闻活动作为表达活动的一种方式,通过报刊进行的表达受到出版自由的涵盖,通过广播、电视以及其他媒介进行的表达受到言论自由的涵盖。
其次,新闻活动公认属于文化活动,《宪法》规定的公民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应该涵盖所有种类的大众传播媒介的活动。
2、为什么说言论自由包含了表达和知情两方面的权利?表达自由包含了寻求、接受以及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就是说,表达自由的内容不仅包括表达的权利,而且包括知悉的权利。
这是因为:(1)了解情况是表达意见的前提(2)表达必须以他人为接受对象,自言自语不是表达,面对旷野的呼唤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这样保障表达自由又必须保障他人接受表达内容的权利。
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获得、知悉信息的自由和权力。
狭义的仅指公民获得、知悉国家和社会公共事物信息的自由和权力。
在新闻活动中,明显体现了表达权和知情权的这种统一。
第二章_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内容概要讲述
![第二章_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内容概要讲述](https://img.taocdn.com/s3/m/aa6c2129bb68a98271fefab1.png)
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内容概要
第一节 新闻传播法制概述
一、基本概念
新闻传播法制,是指掌握着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将本集团 的意志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调节 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与制度的总和。 (P15) 法制——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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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特点
1、新闻法规具有极强的意识形态的色彩。 2、新闻法规渗透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中,表现为法律、法规、司法 解释等文件,已经基本形 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3、新闻法规对滥用新闻自由的法规比较详尽, 但对保障新 闻自由的法规 制定相对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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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闻传播与司法独立
新闻传播与司法之间是报道与被报道、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媒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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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无锡日报》2010年12月16 日一张头版的雪景图片,意 外让一段婚外情曝光。 该报记者为配合寒潮来临, 在街上拍了一张一名男子与 一女子挽手在寒风中依偎的 温馨图片。结果,相片中男 子昨致电该报投诉,指报社 将他和情人私会的照片登上 头版新闻法制的基本原则
1、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 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言论出版自由不可滥用。
2、“两个服务”方向的原则
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3、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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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新闻法制内容概要
一、新闻传播与行政管理
1、报刊和电台、电视台的创办实行审批制
2、广电实行地方和中央双重管理 3、互联网站的创办实行许可制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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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该报道是 否构成新 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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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博客短文侵权事件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https://img.taocdn.com/s3/m/2a67314a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80.png)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新闻传播活动一直以来都是人们获取信息和知识的重要渠道。
然而,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发展,新闻传播活动的方式和方式也在不断变化。
这引发了一系列与著作权法相关的争议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当前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一、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的基本概念新闻传播活动主要指的是信息的生产、整理、处理和传播过程。
它包括新闻报道、评论、编辑、翻译、摄影和摄像等各种形式的表达和传播方式。
新闻传播活动的特点是及时性、公益性和行政性。
它对于社会的正常运行和民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著作权是法律保护创作内容的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对作品享有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摄制、改编、翻译和编纂等权利的权利人。
作品可以是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建筑、摄影、电影、电视、录音等各种创作形式。
二、新闻传播活动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1. 新闻报道的著作权新闻报道是新闻传播活动的核心内容,涉及文字、图片、音频和视频等多种形式。
根据《著作权法》,新闻报道可以被视为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然而,由于新闻报道往往是实时、即时的,所以对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和期限提出了挑战。
2. 采访和引用的著作权问题新闻报道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采访和引用信息来源。
采访涉及对被采访者的提问和回答的录音、录像等形式的记录和保留。
引用是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已创作的作品、观点或言论。
采访和引用都涉及著作权的问题。
3. 网络传播的著作权问题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普及和发展使新闻传播活动的方式和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然而,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包括原创文章被转载、盗版、链接等在内的问题,都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挑战。
三、新闻传播活动的合法性与著作权的平衡在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之间存在着权衡与平衡的关系。
一方面,新闻传播活动作为信息的传递和社会舆论的塑造,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促进。
《宪法》《民法》《刑法》中与新闻传播有关的法律条款
![《宪法》《民法》《刑法》中与新闻传播有关的法律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048a34cdd15abe23482f4d25.png)
2、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 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 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 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 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 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 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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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 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 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 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 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 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 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Company 单 Logo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4年著作权法中传播权的体系》范文
![《2024年著作权法中传播权的体系》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933eed17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9f52e66.png)
《著作权法中传播权的体系》篇一一、引言在当今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时代背景下,著作权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著作权中的传播权作为著作权利的核心部分,在著作权法律体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本文将全面介绍著作权法中传播权的体系,包括其定义、范围、限制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等。
二、传播权的定义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这包括但不限于出版、表演、广播、网络传播等形式。
传播权是著作权人实现其作品价值的重要途径,也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三、传播权的范围(一)传统媒体传播权传统媒体传播权主要包括出版、表演、广播等形式的传播权。
其中,出版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出版物的出版;表演包括舞台表演、影视表演等;广播则包括电视广播、电台广播等。
(二)新媒体传播权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媒体传播成为著作权传播的主要形式之一。
新媒体传播权主要包括网络传播、数字媒体传播等。
这些形式不仅包括网络文章的发表、网络视频的播放等,还包括通过社交媒体平台、短视频平台等进行的传播。
四、传播权的限制(一)合理使用制度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在特定情况下,如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目的的复制行为,或者在特定公共利益活动中对作品的引用等行为,均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权。
(二)著作权例外情形除合理使用制度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其他例外情形。
如时事新闻报道的公开报道,以及在法定条件下政府机构的公务活动等行为,均不受著作权的限制。
五、传播权在实践中的应用(一)版权侵权行为及维权途径当作品被他人未经授权地传播时,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这包括起诉侵权行为人、请求行政机关查处侵权行为等。
同时,著作权人还可以通过与侵权行为人协商解决纠纷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著作权许可与转让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许可或转让的方式,将其作品的传播权授权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
这不仅可以为著作权人带来经济收益,还可以扩大作品的影响力和传播范围。
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包括新闻报道吗
![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包括新闻报道吗](https://img.taocdn.com/s3/m/1366afc9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8f.png)
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包括新闻报道吗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包括新闻报道吗?哪类新闻构成作品究竟什么是新闻作品?目前尚无一个被广泛接受的说法。
我国《著作权法》也未将“新闻作品”作为一类“作品”而加以规定。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及年6月国务院向社会发布的关于《著作权法》修改的征求意见稿,笔者试将新闻分为时事新闻、时事性*及其他新闻作品三类。
时事新闻。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的事实消息。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可见,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连“作品”都算不上,更不用说对它的著作权保护了。
时事性*。
对此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进行特别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修改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除作者声明以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
”该条尽管尚未生效,但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时事性*”间接地被划入了可以“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
其他新闻作品。
其他新闻作品可以认为是除“时事新闻”和“时事性*”之外的所有新闻作品,例如在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播的新闻调查、新闻评论、社论、新闻图表、图片新闻等。
时事新闻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时事新闻不受保护,但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出台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由此也可以认为,时事新闻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如此一来,《著作权法》本身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就出现了不和谐的状况,这也导致了法学界目前的分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b9441dcd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fe.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新闻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探讨
![新闻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b493e5210b4c2e3f572763a6.png)
由于现行法律在关于新闻作品著作权方面的一概而论的规定,使得我们在界定新闻作品著作权方面出现很大的冲突与困难。
加之公众的认知不明确,导致在新闻传播中本应得到保护的权利往往被忽视,许多的新闻剽窃现象极大的破坏了著作权制度的权威性,给新闻传播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障碍。
我国的新闻传播事业刚刚迈入场竞争化的道路,只有对新闻作品正当的著作权加以有力有效的保护才能促进新闻传播事业发展壮大,才能提高新闻产品的质量,也只有这样,电视、电台、报社的运作才能真正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我国的新闻事业才真正具有法律的保障。
新闻作品的定性与区别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从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认定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新闻作品”一项,而在不适用的规定中却包含了“时事新闻”。
那么是否可以推断所有的新闻作品都不具有著作权呢。
我们且作如此分析。
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本法,是基于一种社会利益的特殊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对时事新闻进行了界定,“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可见,在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就只是那些单纯的事实信息,也就是那种由简单的叙事结构构成的报道,全部的信息由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组成。
例如:“2001年9月11日,两架由恐怖分子劫持的飞机在相隔不到10分钟内依次撞击了位于美国纽约市曼哈顿区的世贸大厦。
媒体融合时代下的新闻传播法律法规与规范
![媒体融合时代下的新闻传播法律法规与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50b6299e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8c.png)
媒体融合时代下的新闻传播法律法规与规范在媒体融合的时代,新闻传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革新。
与此同时,新的技术和平台的出现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范问题。
本文将探讨在媒体融合时代下,新闻传播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以及它们的应用。
一、新闻传播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媒体融合时代的新闻传播,不仅仅是传统的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还涵盖了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新兴媒介。
这种多元化、广泛性的传播方式,使得新闻传播的影响力和传播能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大。
因此,确立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对于维护新闻传播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新闻传播法律法规的种类针对媒体融合时代下的新闻传播,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以中国为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媒体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条例》等,这些法规主要涉及到新闻传媒的组织、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
2. 著作权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这些法规主要保护新闻作品的知识产权,规范新闻媒体对作品的使用和报酬问题。
3.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这些法规主要是针对互联网新闻传播中的信息安全问题,保护个人隐私和网络信息的安全。
4. 广告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这些法规主要规范新闻媒体对广告的发布、内容和真实性进行监管,维护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新闻传播法律法规与规范的应用媒体融合时代下,新闻传播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不仅仅是停留在纸面上,更需要得到有效的应用和执行,才能真正起到规范和保护的作用。
1.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针对新媒体的迅猛发展,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媒体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规行为,保护公众利益。
2. 完善媒体内容审核机制:新闻传播涉及到大量信息的传递,对内容的审核成为重中之重。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审核机制,确保新闻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媒体行业的法律法规了解媒体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
![媒体行业的法律法规了解媒体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fe87622c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ce.png)
媒体行业的法律法规了解媒体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媒体行业的法律法规是指对于在媒体领域从事相关工作的机构和个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
了解和遵守这些法规是媒体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职责,也是维护行业秩序、保障媒体信息发布质量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
一、宪法法律法规作为一种公共舆论传播工具,媒体在行使职能和权利时必须遵循宪法法律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新闻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权利,并对媒体行业的法律法规提供了基本框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对媒体行业有多部分相关规定,如第35条保障公民的新闻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权利,第36条规定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以及保障国家新闻机构的合法权益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律是媒体行业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著作权法规定了媒体作品的版权保护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责任和惩罚。
二、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媒体行业的核心职能是信息的采集、加工和传播,因此与新闻出版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行业的规范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新闻出版法是我国媒体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规定了新闻出版的范围、监管机构、许可、登记和审查制度、出版物的准许和责任等重要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规定了对广告的管理,包括广告的发布、宣传和投放行为,以及禁止虚假广告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广告。
三、互联网法律法规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媒体行业也向着数字化、网络化的方向发展。
因此,互联网法律法规对媒体行业的规范也越来越重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网络运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以及网络信息的保护措施和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对互联网媒体发布信息的内容和行为作出详细规范。
四、人身权利法律法规媒体行业在报道和表达言论时必须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和个人隐私,遵循道德和伦理底线。
著作权法中传播权的体系
![著作权法中传播权的体系](https://img.taocdn.com/s3/m/eaf1c660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a6.png)
著作权法中传播权的体系《著作权法中传播权的体系》引言著作权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原创作品及其作者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其中传播权作为著作权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作品的传播和使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传播权的定义、内容、限制等方面,对著作权法中传播权的体系进行探讨。
一、传播权的定义与内涵著作权法中的传播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进行传播或者允许他人传播的权利。
传播权包括了作品的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播放、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多个方面。
1. 作品的复制作品的复制是指对作品进行复制、翻印等行为,包括印刷出版、影印、复制、扫描、拷贝等。
2. 作品的发行作品的发行是指将作品提供给公众获取的行为,包括出版发行、销售、租赁等。
3. 作品的展览与表演作品的展览与表演是指以展览或表演形式向公众展示作品,包括艺术展览、舞台剧目、音乐会等。
4. 作品的播放与放映作品的播放与放映是指作品以影像、音频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电视广播、电影院放映、网络平台播放等。
5. 作品的广播与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广播与信息网络传播是指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平台等传媒向公众传播作品,包括广播、网络传播、信息传输等。
二、传播权的限制和例外虽然传播权对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起到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和例外。
1. 合理使用原则合理使用原则认为,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公众对他人的作品有一定的合理利用权。
比如以教育、科研、新闻报道等方式使用他人作品时,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2. 著作权使用许可对于著作权,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许可方式将其传播权许可给他人使用。
通过授权许可,著作权人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并且可以更好地推广自己的作品。
3. 公共利益例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法律允许对传播权进行例外限制。
比如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紧急救灾时,可以对作品的传播权进行限制,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公众利益。
第8章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
![第8章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https://img.taocdn.com/s3/m/1087b13567ec102de2bd89d9.png)
“合理使用”的情况 (一)为学习、研究和教学科研目的而使用 (二)为新闻传播而使用 (三)其他公益使用 (四)免费表演 (五)特定群体使用
三、法定许可使用
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 (一)报刊相互转载法定许可 (二)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 (三)录音制作者法定许可 (四)教科书出版法定许可 (五)网络传播法定许可
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一)著作权的人身权 1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2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3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4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 权利。
(二)著作权的财产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 (economic rights),是指作者自己使用或 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取报酬的权利。
二、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对作品进行艺术表演而获得的 权利。 表演者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录音录像者权主要有: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广播组织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权是指对其播放享 有的专有权利。这项邻接权的主体就是广 播电台、电视台,国际上统称为广播组织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并把这项权 利称为广播组织权。
第八章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
著作权(copyright),即版权,是指公民、 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己的科学或文学、 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知识产 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著作权法是确认作者对自己作品的权利以 及规定因创作、传播和使用作品而产生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
![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https://img.taocdn.com/s3/m/e5950161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43a5657.png)
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一、本文概述著作权法,作为规范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传播和利用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活动,推动知识传播和进步。
著作权法并非对所有信息或内容都给予保护,其中“时事新闻”就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类特殊内容。
本文旨在探讨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这一概念,分析其定义、特点,以及不受保护的原因,并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进一步阐述时事新闻在著作权法中的特殊地位。
同时,本文还将讨论时事新闻与类似概念如“新闻报道”、“新闻评论”等之间的区别,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本文旨在提高公众对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的认识,为创作、传播和利用相关作品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二、时事新闻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在著作权法的语境中,时事新闻一直占据着一个特殊而复杂的位置。
它既是公众获取信息、了解社会动态的重要途径,也是新闻工作者辛勤劳动的成果。
由于时事新闻本身的特殊性质,它在著作权法中的保护地位一直备受争议。
时事新闻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和公共性。
时事新闻的价值往往在于其时效性,一旦过时,其新闻价值便大打折扣。
同时,时事新闻所涉及的内容往往是公众普遍关心的社会事件,具有很强的公共性。
这些因素决定了时事新闻在著作权法中的保护应当与其他类型的作品有所区别。
著作权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鼓励创作、推动知识传播和进步。
对于时事新闻这类具有强烈公共属性的信息,如果给予过度的著作权保护,可能会限制信息的自由流通和公众的知情权。
在著作权法中,对时事新闻的保护往往采取一种相对克制的态度。
这并不意味着时事新闻完全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虽然时事新闻本身可能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新闻工作者在采集、整理、报道时事新闻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如独特的报道角度、深入的调查分析等,这些部分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在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的地位是复杂而微妙的。
它既受到著作权法的一定保护,又受到时效性和公共性的限制。
著作权法22条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概述
![著作权法22条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概述](https://img.taocdn.com/s3/m/7a844642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8a.png)
著作权法22条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概述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以下将对这些情况进行概述。
1.科学研究、教学和新闻报道:这些活动可以使用著作权作品,以促进学术研究、教育普及和新闻传播的目的,但需注明作者署名。
2.为残疾人提供服务:为了使残疾人能够获取有关教育、信息和文化领域的著作权作品,可以适当使用这些作品。
3.公共利益: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组织或机构使用著作权作品,以满足公众的教育、文化和信息需求。
4.新闻评论和报道:可以适当引用新闻作品,以评论和报道相关的事实和事件,但应注明出处。
6.文化遗产和文化机构:文化遗产机构为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可以使用相关作品。
文化机构可以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使用著作权作品,以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
7.公共图书馆和教育机构:公共图书馆和教育机构可以为非盈利目的复制著作权作品,以满足读者和学生的需求,但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理权益。
8.近亲属间的使用:近亲属之间可以为个人使用目的使用著作权作品,但不得影响正常的市场交易。
9.受许可权的使用: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使用作出授权许可,他人可以根据该许可使用作品,但需遵守许可限制和付费要求。
10.不得获利的使用:以非盈利方式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可以适度使用,但不得影响著作权人的合理权益。
11.公式、计算机程序等的使用:合理使用公式、计算机程序等著作权作品,以便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和实际应用。
12.其他情况:在其他符合合理使用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适度使用著作权作品。
需要注意的是,合理使用不同于侵权行为,合理使用是在尊重著作权人的权益基础上,为公共利益和个人发展提供便利的一种权利行使方式。
合理使用不应以牺牲著作权人合理权益为代价,遵守适度、非盈利等原则。
此外,合理使用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权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21ff40e1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0f31670.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1991.05.30•【文号】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1.06.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02年9月15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ⅰ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是:(一)文学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七)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八)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九)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供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十一)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
第三章新闻传播与著作权
![第三章新闻传播与著作权](https://img.taocdn.com/s3/m/88e65dd8fad6195f312ba6d1.png)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 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如果是合作作品,以最后死亡的 作者计算。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 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 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作品的创作者或依法 传播者 取得著作权的人
原初作品
作品经过传播者再创造后 形成的传播产品
人身权、财产权
传播过程中孳生的权利
符合法定条件,一经 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
产生即可获得
的再利用
第二节:传播者的权利
二、传播者的权利分说
➢ (一)出版者权
《著作权法》把出版限定于图书、报刊的出版。 故出版者权专指报刊、图书的出版者享有的 权利。
第二节:传播者的权利
➢ 传播者在传播产品的过程中,要投入大量人力、 财力和物力,特别是投入自己的智力劳动,赋 予作品新的传播形式。这种新的传播形式是传 播者创造的,是传播者的智力成果,传播者理 应享有权利。传播者权是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 过程中,在保持作品内容不变或者基本不变的 前提下,对于自己以某种特定方式赋予作品的 独有形式所享有的权利。
?11文字作品?22口述作品?3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4美术建筑作品?55摄影作品专业文档第一节著作权法律关系的要素?6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草案视听作品包括录像制品?7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8计算机软件?9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专业文档第一节著作权法律关系的要素?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容?一人身权?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因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与人身利益紧密联系的权利
网络新闻传播法律的界定与保护
![网络新闻传播法律的界定与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6637ae1a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418ce7c.png)
网络新闻传播法律的界定与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新闻传播已成为现代社会信息交流的重要手段。
然而,与此同时,网络新闻传播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如何界定和保护网络新闻传播的合法性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网络新闻传播的法律界定网络新闻传播是指通过互联网途径传输、发布和获取新闻信息的行为。
为了界定网络新闻传播的法律范畴,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互联网的法律属性。
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的传媒形式,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一种公共场所,因此其使用和管理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网络新闻传播的法律界定主要涉及著作权法、版权法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等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网络新闻传播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包括新闻作品本身的著作权、发表权和修改权等。
同时,网络新闻传播也需要遵守相关的版权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版权。
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网络新闻传播进行有效监管。
二、网络新闻传播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网络新闻传播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保护措施。
首先,著作权法规定了新闻作品的著作权,网络媒体有权享有其所创作的新闻作品的权益,并享有维护其权益的法律保护。
其次,版权法规定了网络新闻传播中的版权保护,任何未经授权的转载、传播行为都可能构成对版权人权益的侵犯,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另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监管。
他们应指定专门的版权监管部门负责网络新闻传播的版权管理,严格审核并确保网络新闻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对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采取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予以打击,保护网络新闻传播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网络新闻传播法律监管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已经对网络新闻传播进行了一定的法律保护,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方面,互联网信息的快速传播性使得一些不实信息、虚假新闻等能够迅速传播,这给用户带来被误导的风险。
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网络新闻的制作和传播门槛降低,使得一些不良信息和违法信息有机会出现在网络新闻中,损害公众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保护对媒体与新闻业的法律约束与规范
![著作权保护对媒体与新闻业的法律约束与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b1fed94f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13.png)
著作权保护对媒体与新闻业的法律约束与规范伴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媒体与新闻业在推动社会进步和促进民主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作为舆论监督的重要力量,媒体与新闻业的发展离不开对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保护对于媒体与新闻业来说不仅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法律约束与规范。
一、著作权保护的概念与意义著作权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益。
媒体与新闻业作为知识传播的重要渠道,其输出的内容往往涉及新闻报道、评论分析、摄影作品等各种不同形式的表达,这些内容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
保护著作权的意义在于鼓励创作和创新,提高媒体与新闻业的专业水准,维护知识产权者的利益,促进社会进步。
二、著作权的法律约束与规范著作权的法律约束与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内容创作的原创性媒体与新闻业在进行新闻报道、专题剖析等内容创作时,必须坚持原创性原则。
不得抄袭、篡改他人作品,不得恶意剽窃他人成果。
同时,对于引用他人作品的部分,必须注明出处并尊重著作权人的权益。
2. 媒体与新闻业的合理使用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但也允许他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的作品。
媒体与新闻机构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充分尊重著作权人的意愿,并尽量确保使用的合法合理。
3. 著作权法对于新闻报道的例外规定著作权法在新闻报道方面作了一定的例外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新闻报道中涉及的作品可以适当引用,但需保持合理范围,同时需注明出处。
这一规定为媒体与新闻机构提供了一定的合法使用空间。
4. 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在媒体与新闻行业中,著作权侵权的问题时有发生。
对于著作权的侵犯行为,受害人可以向有关机关举报或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对著作权侵犯行为的法律责任,违法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加强著作权保护的措施与建议为了更好地保护媒体与新闻业的创作成果,我们应加强相关措施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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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著作权的基本内容
l 一、著作权客体 l 两个条件:独创性;可复制性 怎么理解“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
想、工艺、操作方法和数学概念之类。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
l 二、著作权主体 l 1、作者 l 2、法人或其他组织 l 3、不是作者的自然人或组织 l 4、国家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
l 三、法定许可使用 l 报刊相互转载法定许可 l 电台、电视台播放许可 l 录音制作者法定许可 l 教科书出版法定许可 l 网络传播法定许可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
第三节 传播者的权利
l 一、出版者权 l 二、表演者权 l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l 四、广播组织权 l 五、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传播者权利
l 一、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l 思考:为什么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 l 二、合理使用 l 合理使用的原则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
l 合理适用的情况: l 一、为学习、研究和教学科研目的而使用 l 二、为新闻传播而使用 l 三、其他公益使用 l 四、免费表演 l 五、特定群体使用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
l 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l 一、人身权 l 发表权 l 署名权 l 修改权 l 完整权 l 二、财产权 l 复制权 l 发行权 l 出租权 l 展览权 l 表演权 l 放映权 l 广播权 l 信息网络传播权 l 摄制权 l 改编权 l 翻译权 l 汇编权 l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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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 法
2020/11/15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
l 著作权 版权,是指公民、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
己的科学或文学、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 有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著作权法是确认作者对自己作品的权利已经 规定因创作、传播和使用作品而产生的权 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新闻传播活动中遇到著作权问题的两个方面: 权利客体和作品的传播者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四节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l 一、违约责任 l 二、侵权责任 l 三、行政责任 l 四、刑事责任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
3rew
演讲完毕,谢谢听讲!
再见,see you again
202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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