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沪府规〔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4〕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国家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改革工作部署,更好协调推进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现就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上海“五个中心”建设重要使命,以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为导向,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坚持系统观念。
系统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排污许可全链条改革,建立准入制度与执法监督制度的闭环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环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
——强化创新引领。
服务国家和本市重大发展战略,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发展需求,助力本市“(2+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改革制度。
——提升服务效能。
构建便利集约、高效智能的线上线下服务体系,拓宽审批“绿色通道”服务范围,依托数字赋能提升审批效能,提升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
——守牢预防底线。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严格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管理,加强源头预防,严控“两高一低”项目准入,为高质量发展把好关、守底线、防风险。
二、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一)建立生态环境分区协同管控机制。
积极服务国家和本市重大发展战略,推进规划编制、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等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
完善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协同管控机制,推动成果数据共享共用。
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为加强本市危险废物收集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收集系统,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危险废物收集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收集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收集,是指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专门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单位,将其他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在其所设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贮存场所,并适时转移至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一切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危险废物收集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具体负责危险废物收集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收集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收集系统)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本市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制定危险废物收集系统规划,并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方式对申请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单位择优认定。
第六条(设置规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必须设置在郊区(县)或工业集中区。
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离居民区最近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内环线内和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不得设置危险废物收集单位。
第七条(收集原则)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必须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相关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应当按自愿自主的原则,收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也可直接交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
第八条(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单位,必须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
污水排放标准 上海
污水排放标准上海
污水排放标准是指对污水排放的数量、质量、浓度等方面所规定的标准,其目
的在于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
上海作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污水排放标准更是严格,下面将对上海的污水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上海市对污水排放的标准主要包括废水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
据《上海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规定了不同行业的废水排放标准,包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各类废水。
同时,上海市也对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重金属、有机物、氮、磷等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其次,上海市对污水排放的监测和治理也非常重视。
上海市建立了严格的污水
排放监测体系,对各类排放口进行定期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开,以便社会公众监督。
同时,上海市也加大了对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力度,确保污水得到有效处理。
此外,上海市对违反污水排放标准的行为也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根据《上海市
水污染防治条例》,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和个人将进行严格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措施,以确保污水排放标准得到严格执行。
最后,上海市还加强了对污水排放标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举办各类宣传
活动、开展环保教育等方式,提高市民对污水排放标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污水排放标准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上海市对污水排放标准的要求严格,监测治理到处罚宣传教育一应
俱全,为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遵守污水排放标准,共同建设美丽的上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定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6.05.23•【字号】沪环保总〔2016〕200号•【施行日期】201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定规则(试行)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200号各区县环保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申请及核定工作,经研究,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申请及核定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申请及核定规则(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5月23日附件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申请及核定规则(试行)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申请及核定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一般规定现有固定污染源以达标前提下的上年度实际排放量为基础,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年度减排目标,核定首年度和分年度许可排放量。
废水重点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及一类污染物)和大气重点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按照环境统计的方法执行,挥发性有机物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化等5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36号)执行。
排放量核算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62号)执行。
固定污染源原则上应当核定每个废水和废气排放口的年度许可排放量;如无实测数据,同一生产线的多个排口可以合并核定。
对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一般不予许可,但应通过物料衡算等方法核算其排放量,申请排污许可证时一同报告;因不具备收集或者消除、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件的无组织排放(造船等),在采取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后按上年度实际排放量予以许可。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环境保护部于2018年1月10日正式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该办法编制的总体原则为:第一,依法依规制定。
《办法》在《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的框架下,依法规定排污许可的管理对象,对排污单位承诺制、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等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二,落实改革要求。
《办法》全面落实《实施方案》提出的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各项要求,体现在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落实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并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度等方面。
第三,政策平稳延续。
该《办法》对已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内容进一步细化和强化,同时根据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执行、监管全过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并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
第四,突出各方责任。
该《办法》注重强化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通过建立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制度,进一步落实持证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自我监测、自我管理、自主记录和申报,环保部门依规核发、按证监管的法律制度框架。
二、核心内容《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核心内容如下:(1)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
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撤销、注销、遗失补办等各情形的相关程序、所需资料等内容。
同时规定了分类管理的要求和分级许可的思路,明确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
(2)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
规定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以排放口为单元,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计算许可排放量,并明确许可排放量与总量控制指标和环评批复的排放总量要求之间的衔接关系。
通过排污许可证,政府可以对企业的环境监管逐步从企业细化深入到管每个具体排放口,从主要管四项污染物转向多污染物协同管控,从以污染物浓度管控为主转向污染物浓度与排污总量双管控,特别针对当前雾霾防治,在排污许可证中增设重污染天气期间等特殊时段对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管控要求,从而不仅推动了对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监管,同时将排污许可更好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密切挂钩,推动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管理。
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及《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与监管等行为。
第三条(核发范围)本市根据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
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对于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外的排污单位,本市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并发布上海市排污许可分类管理补充名录。
第四条(综合许可)本市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分类管理)本市根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排污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简化管理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许可事项、环境管理要求、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分级管理)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负责以下市级监管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一)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所属企业。
(二)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海化学工业区内排污单位。
其他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由各区环保部门及依法具有环保审批权限的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自管辖范围负责实施。
第七条(信息化管理)市环保部门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建立本市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信息系统,对固定污染源实施综合管理。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4.01•【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4年4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内容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四章排污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噪声等专项污染防治法律,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依法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
第四条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登记单位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城市之一,污水排放管理一直是一个备受
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提高水质,上海市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管理。
本文将就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上海市对污水排放的标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上海市污水综合排
放标准》,各类企事业单位在排放污水时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包括污水的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整改要求。
其次,上海市对污水排放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相关部门建立了完善的监
测系统,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污水排放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
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将会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确保污水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此外,上海市还加大了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投入。
通过加大投入,提高污
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和技术水平,确保污水能够得到有效处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同时,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污水处理效率。
最后,上海市还注重加强对污水排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开展各
类宣传活动,提高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对污水排放标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大家的环保意识,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总之,上海市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严格规定和管理,为保护环境、改善水质
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希望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都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共同建设美丽的上海。
让我们的城市更加清洁、宜居。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1.22•【字号】沪发改环资[2013]170号•【施行日期】2013.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3〕170号)各试点单位: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2013-2015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等规定,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执行,并安排本单位财务资金管理人员、能源环保管理人员等负责管理碳排放配额及账户,安全、有效地开展配额登记等管理活动。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附件: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本市碳排放配额登记行为,做好与本市碳排放交易系统的相互衔接,保障碳排放交易市场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登记簿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簿”)是记录配额持有人对其配额的权属关系及其权属变化过程的电子簿册。
本规定所称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是指登记管理机构通过登记簿对碳排放配额的取得、转让、变更、清缴、注销等行为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和统一管理。
本规定所称配额持有人,是指依照《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合法持有配额的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组织。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上海市信息中心作为本市碳排放配额的登记管理机构,负责配额登记具体事务以及登记簿的运行维护,并按规定提供与配额登记业务有关的查询、培训等服务。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相关区水务局、城投集团、各城镇污水污泥处理管理和运行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与管理,全面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提升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平,努力改善水环境,市水务局组织相关单位编制了《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经2018年11月29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9年4月22日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制度,保障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实现污水与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CJJ/T228-2014)、《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设施(不包括垃圾焚烧厂、水泥厂、电厂、砖瓦厂等协同处理设施)以及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7月20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境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和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排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不适用本办法。
放射性污染物的申报登记由上海市放射性三废实验处理站按《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和《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市、区(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并应建立市、区(县)二级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
排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单位按本办法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审核申报内容。
第四条排污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局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并对填报的内容承担污染责任,所报数据作为市、区(县)环境保护局征收超标排污费和核定排污总量的依据之一。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区(县)环境保护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第六条对一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当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以及处理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时(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在发生变更前1个月,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局履行变更申报,填写《变更排污申报表》。
第八条排污单位应配备监测人员与监测设备,对本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按国家或上海市规定的统一方法进行监测;尚我监测手段的可委托其它单位监测。
第九条排污单位的废水、废气排放口,固体为物存贮、处置点应设立标志,并具备采样、监测的工作条件。
上海市排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上海市排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排水管理,规范排水行为,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接入市或者区、县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均应办理排水许可证。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涉及公共排水系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建设程序办理《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向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负责受理市属排水系统排水户的排水许可申请。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受理辖区内排水户的排水许可申请,业务上受市水务局的领导。
第四条(排水许可申请)接通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向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填写《排水许可证申请表》或者《(新、扩、改)建设项目排水许可管理信息登记表》,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本单位平面布置图;(二)生产产品种类和用水量;(三)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四)污水的处理工艺;(五)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排水许可初审)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征求运行单位或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意见,并在20日内给予排水户书面答复;同意的,核发初审批准文件。
第六条(办理接通手续)市或者区、县排水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排水接管许可审批表》进行接管;并在10日内将接通手续文件的副本报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接通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且在排放口设置具有格栅和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
第七条(试排水监测)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达到核定排水量70%的排水户提出排水之日起10日内委托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监测机构进行试排水水质监测。
排污许可证工作相关政策法规和改革要求解读
➢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5年9月1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要求 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 业排放许可制。
门监管靠“出现场、抓现行” • 四是缺乏统一规定,丌同地区发证对象、许可要求、有效期等丌同,难以实
现统一公平
7
1.1 排污许可制改革-改革必要性
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大仸务
➢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亍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 月12日)将“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作为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重要仸务。
原江苏环保 厅出台《江 苏省排污许 可证发放管 理办法》。
1989年
1993年
2011年
2015年
6
1.1 排污许可制改革-试点存在问题
• 一是基础核心地位丌突出,多项环境管理制度幵行、交叉、重复,未能有效 衔接,存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情况
• 二是发证范围和种类丌全,证照空乏,重证轻管,许可内容单一 • 三是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仸丌明确,污染治理要求丌落实,生态环境主管部
1.1 排污许可制改革-改革必要性
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大仸务
➢ 2019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加快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 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挄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 责仸,强化证后监管和处罚。在长江经济带率先实施入河污染源排放、排污口排放和 水体水质联劢管理。2020年,将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 实现“一证式”管理。
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本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本市地方国库,纳入本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本市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
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并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多种服务方式,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七条本市市和区(县)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第八条污水处理费由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实行分级管理。
市属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属于市级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区(县)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属于区(县)级收入,全额缴入区(县)级国库。
第九条向本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本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对单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根据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对超标排放的污水实行更高的收费标准。
2023年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最新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第四章设施维护与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和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利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收集、输送、排放产业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污水处理,是指对污水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进行净化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用于排水与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检查井、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第四条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水务部门是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区水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发展、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资源、绿化市容、财政、交通、农业农村、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本市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沪环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环规〔2022〕1号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规范本市排污许可管理,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6日起实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2月10日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内容第三章申请、核发与登记第四章排污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分类管理)本市对依法依规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体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包括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的管理类别依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确定。
普陀区排水许可制度
普陀区排水许可制度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普陀区作为上海市的一个重要区域,其排水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区域内的排水情况,普陀区政府决定引入排水许可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将对普陀区的排水管理产生积极的影响,可以提高排水效率,减少水资源的浪费,保护环境健康。
排水许可制度是指普陀区政府对区域内各类排水单位进行的一种许可管理制度。
通过这一制度,政府将对排水单位的排水行为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其在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的前提下进行排水活动。
这不仅可以保护区域内的水资源环境,还可以有效遏制污染物的扩散和传播,减少对生态系统的破坏。
在普陀区排水许可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政府将加强对排水单位的监督,推动其落实责任,提升排水管理水平。
通过制定严格的标准和程序,政府可以对排水单位的排水行为进行全面监控和评估。
只有获得政府的排水许可证书,排水单位才能合法进行排水活动。
此外,排水许可制度还可以促进排水过程的合理化,提高排水的效率和质量。
政府将对排水单位的设备和技术进行评估和约束,确保其排水过程符合科学和高效的要求。
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提高排水单位的运行效率,还可以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
综上所述,普陀区排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它可以保护区域内的水资源环境,减少污染物对生态系统的危害。
同时,它也可以促进排水单位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排水效率和质量。
在未来的发展中,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提高其实施的效果和水平。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点: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来探讨普陀区排水许可制度的背景、意义、现状以及其优势、作用和实施建议等相关内容。
第一部分为引言部分,在这一部分中,我们将对普陀区排水许可制度的概述进行介绍,简单阐述本文的结构,并阐明撰写本文的目的。
第二部分为正文部分,将以普陀区排水现状为切入点,介绍目前普陀区排水的整体情况,包括排水系统的规模、设施的状况以及所面临的问题等内容。
环保法律法规解读企业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环保法律法规解读企业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环保问题一直是全球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重视环境保护。
为了规范企业排污行为,保护生态环境,许多国家纷纷推出了环保法律法规,并实施了企业排污许可制度。
例如,在中国,环境保护部于2018年发布了《企业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该实施细则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企业排污许可制度的要求和意义。
一、企业排污许可制度的背景和意义企业排污许可制度是指政府依法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许可和管理的制度。
它的出现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目标,通过对企业排污行为的准入和监管,促使企业加强环境管理,降低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企业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可以强化企业环境责任意识,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企业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企业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共分为七章,分别从排污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许可证管理、监督管理、处罚与奖励、信息公开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企业排污许可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
1. 排污许可申请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前,需提供详细的企业概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等信息,并根据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并符合有关排污许可的标准。
2. 审批程序《实施细则》中明确了排污许可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审查、核准和发证等环节。
审批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向申请人发放排污许可证。
3. 许可证管理企业一旦取得排污许可证,就需要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和限值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同时,还要定期进行自查自纠,接受监督检查。
4.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是企业排污许可制度的关键环节。
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要求,减少污染物排放。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5. 处罚与奖励对于未经许可擅自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许可限值的企业,将依法给予处罚。
而对于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达到排污标准甚至超过要求的企业,可以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
上海市污水处理企业运行基本条件暂行规定-
上海市污水处理企业运行基本条件暂行规定正文:---------------------------------------------------------------------------------------------------------------------------------------------------- 上海市污水处理企业运行基本条件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行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招投标行为,推动污水处理企业运行的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管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从事污水处理企业运行基本条件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负责制定本市污水处理企业运行基本条件,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负责组织本市污水处理企业运行基本条件的评审。
第四条(污水处理企业的类别划分)污水处理企业按规模分为三类。
一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40万m3 /日;二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5万m3 /日、小于40万m3 /日;三类:设计规模小于5万m3 /日。
第五条(评审标准)污水处理企业运行基本条件的评审,按照《上海市污水处理企业运行基本条件暂行标准》进行。
第六条(招投标要求)一、二类规模的污水处理企业实行招标的,符合一、二类基本条件的污水处理企业可以投标;三类规模的污水处理企业实行招标的,符合一、二、三类基本条件的污水处理企业可以投标。
未经评审或者经评审不符合相应类别的污水污水处理企业基本条件的,不得参加污水处理企业招投标。
第七条(评审程序)污水处理企业运行基本条件的评审,由市排水处在三十日内组织完成。
经评审符合相应类别的基本条件的,由市排水处发给书面证明。
第八条(评审资料)污水处理企业申请评审,应当向市排水处提交下列资料:(一)污水处理企业运行基本条件评审申报表;(二)企业法人代表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三)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本市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本市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4.11.25•【字号】沪发改价费〔2014〕5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调整本市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4〕5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为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本市深化改革工作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污费收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公斤4元、4元、3元、3元;2017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污费收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公斤7元、8元、5元、6元;2019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污费收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公斤8元、9元。
自2015年1月1日起,将污水中的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4元。
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二、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一)污染物排放值超过排放限值的,按收费标准加1倍计收排污费。
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1倍计收排污费。
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2 倍计收排污费。
污染物排放值低于排放限值50%(含)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按以下标准征收:污染物排放值低于排放限值25%(含)的,按收费标准的30%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值在排放限值25%-50%(含)之间的,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值在排放限值50%-75%(含)之间的,按收费标准的75%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值在排放限值75%-100%(含)之间的,按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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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由上海市环保局制定,自2017年4月30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将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适用范围、核发范围、主要内容、申请与核发程序、实施与监管等作了详细规定。
主要情况如下:一、背景介绍排污许可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环境管理制度。
近期国家在新《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与规章中进一步强调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并要求“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
2016年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对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作出总体部署和系统安排,明确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
新修订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本市依法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并将排污许可制度作为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
截至目前,本市已对近500家区以上重点监管排污单位核发了排污许可证。
上海市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也将排污许可证定位为企业的环保身份证,是“企业守法的文件、环保执法的基础、综合管理的平台”。
2016年12月23日,环保部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程序。
环水体〔2016〕186号文件明确“各地可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细化管理程序与要求,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对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与环保部的总体要求还存在一些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类别不同。
环保部《暂行规定》目前只把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本市除了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外,还把固定废弃物、噪声也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对排污单位实行“一证式”综合许可管理。
二是分级管理要求不同。
环保部《暂行规定》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不负责具体的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工作。
本市市环保局除了负责本市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外,还负责燃煤电厂、三大央企及上海化工区内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工作。
通过参与市级监管企业排序许可证的核发与监管,了解排污许可证实际核发与监管中的问题,更有利于本市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
三是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核定原则不同。
环保部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核定总体上是采用行业排放绩效法,相对比较宽松,核定的许可排放量比较大。
本市目前许可排放量核定采用的是历史排放法,以基于达标前提下的实际排放量为依据从严核定许可排放量。
考虑到上海目前环境质量还不达标的现状,这种核定方法更有利于本市污染减排,有利于本市环境质量的改善。
四是冬季排污管控等环境管理要求不同。
本市通过核定冬季月度许可排放量、增加冬季不利气象条件等特殊时期的环境管理要求等来实施冬季排污管控。
此外,本市把重点减排工作任务和污染防治协议确定的环境管理要求等纳入排污许可证,推动污染减排工作,改善环境质量。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固定污染源的环境管理,改善环境质量,完善上海市排污许可制度,根据国家对排污许可制度的总体安排与要求,结合上海市的实际,编制了《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拟以市环保局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从而进一步推动上海市排污许可制度的完善,推动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相关管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共设五章,三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关于《实施细则》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核发范围、综合许可、分类管理、分级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内容”主要是规定了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许可事项、环境管理要求等许可证内容。
第三章“申请与核发”主要是规定了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包括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时限、申请、受理、核发、变更、延续、有效期等方面的规定与要求。
第四章“实施与监管”主要规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及信息公开等企业主体责任方面的管理要求,以及环保部门实施证后监管的主要职责,包括对排污单位的执法监测、执法监察和年度核查、失信惩戒、社会监督等方面的规定与要求,以及第三方治理和法律责任等规定。
第五章“附则”主要是对与原排污许可证的衔接、实施日期等进行了规定。
1、关于申请单位与核发对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主体为排污单位法人,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对象为固定污染源。
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2、关于许可证核发范围本市根据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
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对于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外的排污单位,本市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并发布上海市排污许可分类管理补充名录。
3、关于分类管理本市根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排污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简化管理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许可事项、环境管理要求、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的具体要求。
4、关于分级管理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负责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所属企业、三大央企及上海化学工业区内企业等市级监管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其他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由各区环保部门及依法具有环保审批权限的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自管辖范围负责实施。
5、关于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限市环保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部确定的期限等要求,结合上海市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明确现有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时限,并通过上海环境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市环保部门申领公告确定的申请时限内向具有核发管理权限的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6、关于环保手续不齐全的排污单位对环保手续不齐全的排污单位,需要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管理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7、关于许可事项排污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
其中许可事项包括:(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可只包括(一)以及(二)中的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
8、关于许可排放污染物类别环保部《暂行规定》目前只把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本市除了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外,还把固定废弃物、噪声也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对排污单位实行“一证式”综合许可管理。
9、关于许可排放量对于新建固定污染源,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核定。
对于现有排污单位,考虑到目前上海市环境质量现状,现阶段为实现环境质量改善还必须实施污染减排和总量控制,因此原则上以达标前提下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基准核定许可排放量。
环保部门可以结合环境质量情况,对冬季不利气象条件等特殊时段和不同工段内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提出更严格的环境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申请和核定的具体办法由市环保部门另行制定。
10、关于许可证变更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以下规定时间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
(二)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二十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二十日内。
(四)因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等发生变化,需要对相应的许可内容进行调整的,环保部门应通知排污单位进行变更,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申请变更。
(五)政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
(六)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环保部门应当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同意变更的,在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发生第(一)项变更的,还需要换发排污许可证正本。
11、关于有效期排污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
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12、关于许可证监督管理与执法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相关监测规定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执法监测,严厉打击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环境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执法监察的要求,对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情况进行执法监察,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中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
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予以处理。
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和执法信息应接入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并进行公开。
13、关于信息管理与平台建设考虑到本市许可证管理内容包括固体废弃物、噪声等国家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没有的内容,因此有必要保留已经建立的本市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国家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有效衔接。
14、关于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实施细则》通过要求排污单位自主申请、编制申请材料并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签署守法承诺书,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按期报告持证排污情况,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方面的规定,突出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
15、关于第三方机构环保部门在审批排污许可证过程中的技术审核、对排污单位的台账记录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进行审核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排污单位编制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以及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等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这有利于培育服务于排污许可管理的第三方机构市场,推动排污许可制度的顺利实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