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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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解读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解读
目的地企业
有持股境外企业在 10%及以上的主体填 报,境外企业为首个
投资目的地企业
2017年暂不报
有持股境外企业在 10%及以上的主体填 报,境外企业为首个
投资目的地企业
有通过境外企业再投 资活动的主体填报, 表中左列境外企业或 项目指投资最终目的 地相应的企业和项目 有通过首个投资目的 地企业再投资回中国 内地并持股在10%以
三、统计制度解读
(一)总则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四)主要指标解释及概念界定 (五)附录
第一部分:总说明
包括调查目的、统计调查范围、主要调查 内容、统计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及调查时 间、组织方式和渠道、填报要求、统计资 料的公布八项内容。
重点掌握
1、统计调查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发生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境内
商务部涉及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首例行政处罚
商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合函[2016]822 号)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 法》,我部对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铁三局)违规参与尼日利亚沿海 铁路(以下简称尼铁)项目进行了立案调 查。
处罚结果:对中铁三局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 元人民币罚款。
上的企业主体填报
FDIN8表
FDIN9表
FDIN10表 FDIY1表 FDIY2表 FDIY3表 FDIY4表 FDIY5表
文化及相关产业对外投资基本 情况
境外主要矿产资源情况
主要国际产能合作领域情况 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按出 资方式分组) 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按投 资构成分组) 对外投资并购基本事项
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口总值:指通 过境外企业在报告年度内进口的各种货物 价值的总和。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12.20•【文号】商合发[2008]51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08]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随着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快速发展,其在我国涉外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为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经2008年5月7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温家宝总理签发,《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条例》诠释了对外承包工程的内涵,为有关部门制定管理措施提供了法律保证。

与此同时,根据2008年国务院“三定”方案,境外就业管理正式纳入商务部职能。

该项业务形态与劳务合作业务相近,有必要将境外就业的统计数据纳入统一的制度化管理。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批准件附后),我部将原《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拆分为《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两个部门统计制度。

拆分后的制度与原制度相关内容相比,主要进行了以下修订和补充:一、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一)根据《条例》对承包工程的概念进行规范。

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活动。

(二)对外承包工程包括的内容中取消“承包外籍船舶的修理并以外汇结算的项目”。

(三)取消了原制度中涉及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转包”的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4.25•【文号】国办发[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组建商务部。

商务部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职责。

2.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责。

3.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等职责。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责,调整为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及援外等政府项目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取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5.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规章;研究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多边、双边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15修订)
【法规类别】外商直接投资外汇
【发文字号】商合函[2015]6号
【失效依据】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16修订)[失效]
【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1.08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合函〔2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统计局、外汇局,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部门统计调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1999年第4号)的规定,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合近两年我国对外投资的实际及特点,并按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外国直接投资基准定义》(第四版,以下简称定义)的相关要求,对2012年12月印发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主要调整
内容如下:
一、对统计指标名称进行了规范。

按照定义要求,将对外直接投资构成中的“股本”调整为“股权”,“利润再投资”调整为“收益再投资”,“其他投资”调整为“债务工具”。

二、将“境内投资者与境外企业间投资、收益分配情况”表拆分为“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情况”表(FDIN3表)和“对外直接投资收入情况” 表(FDIN5表),并将“对外直接投资收入情况”中相关指标及内容根据定义进行了调整。

三、增加反映境内投资者与境。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表彰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及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表彰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及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表彰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及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9.29•【文号】•【施行日期】2004.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表彰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及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为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我国境外投资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宏观监管,促进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原外经贸部分别与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外经贸合发正(2002)549号)及《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2002年第32号令)。

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在2002、2003年度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及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各有关企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工作高度重视、充分准备、深入宣传、积极组织落实,使得这两项工作得以顺利完成。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及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制定相关经济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对完善境外投资的宏观动态管理手段,研究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决定对在2002、2003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及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见附件l、附件2)。

希望全国开展对外直接投资业务的单位和负责具体工作的人员向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学习,继续努力,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把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及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特此通知附件:l、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2、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商务部办公厅2004年9月29日附件1:附件2:。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6.05•【文号】商合发[2013]21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13]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创新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模式,做好建设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商务部、财政部制定了《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5日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改进和完善对合作区的管理工作,促进合作区健康有序发展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称实施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的中资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以下称建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完备、主导产业明确、具有集聚和辐射效应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确认考核是指根据规定要求对合作区建设和运营成效是否符合确认条件进行的认定;年度考核是指根据规定要求对合作区年度建设和运营效果进行的评审。

具体要求见附件1。

第四条商务部、财政部负责组织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每年对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做出部署,明确工作要求。

第五条商务部、财政部将向通过确认考核的合作区的实施企业下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函》(见附件3),合作区通过确认考核以后,可申请年度考核。

通过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合作区,可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第六条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中央企业(含中央管理企业及中央部门所属企业,下同)可利用自身优势和资源支持所属企业进行合作区建设,为合作区发展创造条件。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04.12.17•【文号】商合发[2004]645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04〕6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统计局,各有关企业:为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全貌,为国家分析境外投资发展趋势,检测宏观运行,制定促进导向政策和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2002年,原外经贸部、国家统计局共同印发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外经贸合发〔2002〕549号)。

该制度实施两年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进展顺利,2004年,中国对外贸易投资洽谈会期间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共同发布了《2003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非金融部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第4号令)的规定,在借鉴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理论、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企业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我们对原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外经贸合发〔2002〕54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务部、国家统计局二○○四年十二月)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08年修订)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08年修订)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09.23•【文号】商资发[2008]377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1年)的通知(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0日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资发[2008]3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适应外资统计和管理工作的形势发展,进一步提高外资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和借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吸收外资统计原则的基础上,综合相关部门意见,我们对原《外商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

原《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05年12月修订版)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08年修订)商务部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08年8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一、总说明(一)总则(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三)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和发布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表(二)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四)外商投资分方式表(五)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情况表(六)吸收外商投资评价表四、附录(一)国家(地区)统计代码(二)省、市、自治区代码表(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四)附则一、总说明(一)总则1、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2021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2021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2021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1.0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2021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11月7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2021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以下简称《公报》)。

公报显示,2021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对外投资大国地位稳固。

2021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1788.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6.3%,连续十年位列全球前三。

2021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2.79万亿美元,连续五年排名全球前三。

2021年中国双向投资规模基本相当。

二是投资结构不断优化。

2021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涵盖国民经济的18个行业大类,其中,八成投资流向租赁和商务服务、批发零售、制造、金融、交通运输领域,流量均超过百亿美元。

2021年末,租赁和商务服务、批发和零售、金融、制造等行业投资存量均超千亿美元。

三是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持续增长。

截至2021年底,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企业超过1.1万家,约占中国境外企业总量的1/4。

2021年,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241.5亿美元,创历史新高,占中国全年对外投资流量总额的13.5%;年末存量2138.4亿美元,占存量总额的7.7%。

四是地方企业对外投资活跃。

2021年,地方企业对外非金融类投资877.3亿美元,占57.7%。

2021年末,地方企业在境外设立非金融类企业数量占比达86.3%,广东、上海、浙江列前三。

五是互利共赢效果显著。

2021年,对外投资带动货物出口214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3%;带动货物进口1280亿美元,增长44%。

当年境外企业向投资所在地纳税55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4.7%;为当地提供约395万个就业岗位。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国别(地区)数据核查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国别(地区)数据核查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国别(地区)数据核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6.04.30•【文号】商合字[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国别(地区)数据核查制度的通知(商合字〔2006〕26号)各驻外经商机构、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贸易处、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经济部:随着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步伐的加快,国内外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专家、学者普遍关注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状况。

2002年底,商务部、国家统计局适时制定并开始执行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2004年98’中国对外贸易投资洽谈会期间,商务部、国家统计局第一次对外发布了《200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非金融部分,下同),2005年,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又以中英文双语形式发布了《2004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欢迎和肯定。

由于各国间统计制度的建设、统计指标的设置、统计口径和统计数据收集的方法存在不同,我统计公报中显示的我对部分国家(地区)的直接投资数据与相关国政府发布的数据出现差异。

为了确保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的准确、完整,及时分析差异的原因,经研究,商务部决定在各驻外经商机构、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贸易处和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经济部(以下简称驻外经商机构)建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国别(地区)数据核查制度”。

核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驻在国(地区)负责外来直接投资统计政府主管(或授权)部门英文名称和中文译名,是否建立了外来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见附件1)。

二、截至报告期末驻在国(地区)公布的来自中国的直接投资统计数据,包括政府核准投资额或协议投资额、实际投资额、中资企业的数量等(见附件1)。

三、驻外商务机构实际了解的正在经营的中资企业数量及其实际投资额(见附件1)。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1.08•【文号】商合函〔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统计局、外汇局,有关企业、单位:根据《部门统计调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1999年第4号)的规定,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合近两年我国对外投资的实际及特点,并按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外国直接投资基准定义》(第四版,以下简称定义)的相关要求,对2012年12月印发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主要调整内容如下:一、对统计指标名称进行了规范。

按照定义要求,将对外直接投资构成中的“股本”调整为“股权”,“利润再投资”调整为“收益再投资”,“其他投资”调整为“债务工具”。

二、将“境内投资者与境外企业间投资、收益分配情况”表拆分为“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情况”表(FDIN3表)和“对外直接投资收入情况” 表(FDIN5表),并将“对外直接投资收入情况”中相关指标及内容根据定义进行了调整。

三、增加反映境内投资者与境外成员企业间债务工具情况的“成员企业间债务工具情况”年报表(FDIN4表)。

四、增加反映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最终返程投资到中国内地企业的“境外企业返程投资情况”年报表(FDIN7表)。

五、增加反映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对外投资情况的年报表(FDIN10表)和月报表(FDIY6表)。

六、增加按投资方式分组的对外直接投资月报表(FDIY2表)。

七、将“境外企业基本情况”表(FDIN2表)的统计对象由全部境外企业调整为中方控股50%以上的境外企业。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7)二、报表目录 (9)三、调查表式(一)综合报表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按国别地区分组FDI金融N1表) (11)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FDI金融N2表) (12)金融业境内投资者拥有的境外企业基本情况(FDI金融N3表) (13)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按国别地区分组FDI金融Y1表) (14)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FDI金融Y2表) (15)(二)基层报表境内投资者基本情况(FDIN1表) (16)境外企业基本情况(FDIN2表) (17)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情况(FDIN3表) (18)成员企业间债务工具情况(FDIN4表) (19)对外直接投资收入情况(FDIN5表) (20)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FDIN6表) (21)境外企业返程投资情况(FDIN7表) (22)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情况(FDIN8表) (23)境外主要作物种植情况(FDIN9表) (24)文化及相关产业对外投资基本情况(FDIN10表) (25)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按出资方式分组FDIY1表) (27)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按投资构成分组FDIY2表) (28)对外投资并购基本事项(FDIY3表) (29)农业对外投资合作情况(FDIY4表) (30)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情况(FDIY5表) (31)文化及相关产业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FDIY6表) (32)四、附录(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 (33)(二)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35)(三)国别(地区)统计代码表 (38)(四)数据来源参考表式:境外企业基本信息采集表 (45)(五)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47)五、主要概念及指标解释 (50)一、总说明(一)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本制度。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等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等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2.04.23•【文号】商办合函〔2022〕109号•【施行日期】2022.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等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22〕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为做好2021年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等工作,准确、完整反映我国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2021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填报工作(一)请各单位根据《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22〕16号)的要求,做好辖区或下属企业2021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的组织填报、数据审核工作。

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请及时更新登录系统的电子钥匙。

(二)中央企业和单位请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2021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的网上填报工作(https://),并于8月25日前将年度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商务部。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请于2022年7月10日前完成辖区企业年报的组织填报和网上审核工作,并于8月31日前将年度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商务部。

(三)为配合对外投资台账工作的开展,请各单位认真梳理对外投资活动,准确填报"返程投资情况"(FDIN5表)、"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FDIN6表)和"境外主要矿产资源情况"(FDIN7表)。

(四)为做好境外电力领域投资和重点农产品产出情况专项统计调查,请各单位及时督促有关企业填报新调整的"境外电力生产领域投资情况"(FDIN8表)和新增的"境外重点农产品产出情况"(FDIN9表)。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9.03.25•【字号】鄂商务发〔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辖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委)、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近年来,在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的努力下,我省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统计(以下简称统计)工作取得较好成绩,多次得到商务部的通报表扬。

但目前来看,出现了部分市州及企业对统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内部管理松懈、填报意识淡薄等,少报、漏报、迟报甚至不报现象时有发生。

为客观及时全面反映我省对外投资合作的发展态势,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函〔2019〕3号)、《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商合函〔2019〕1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管理科学的统计数据为我省对外投资合作管理及决策提供重要支撑。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统计工作作为一项日常重要工作,加强统计的日常管理、数据汇总等工作;要加大统计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指导,督促辖区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及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健全内部统计制度,确保按时准确的上报数据。

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及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作为统计填报的第一责任人,要强化各项基础工作和制度建设,为统计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并提供必需的经费和办公设备。

二、填报要求和质量控制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和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要认真履行统计填报义务,要加强基础数据的采集,不得虚报、瞒报、漏报、重报,不得帮他人填报数据;要坚持依法、依规统计,强化过程控制,源头上保证统计数据的可靠性。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附件:《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务部国家统计局二○○六年十二月《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国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购买国(境)外企业,拥有该企业10% 或以上的股权,并以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全貌,为国家分析境外投资发展趋势,监测宏观运行,制定促进导向政策和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发生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企业、团体等(以下简称境内投资主体)。

第五条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报送。

一、商务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要求,负责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境内投资主体 (不包括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下同) 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三、境内投资主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表式搜集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统计资料,综合编制、汇总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或金融监管部门报送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第二章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第六条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境内投资主体通过直接投资方式在境外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投票权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各类公司型企业和非公司型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2021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2021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2021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1.0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2021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11月7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2021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以下简称《公报》)。

公报显示,2021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对外投资大国地位稳固。

2021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1788.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6.3%,连续十年位列全球前三。

2021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2.79万亿美元,连续五年排名全球前三。

2021年中国双向投资规模基本相当。

二是投资结构不断优化。

2021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涵盖国民经济的18个行业大类,其中,八成投资流向租赁和商务服务、批发零售、制造、金融、交通运输领域,流量均超过百亿美元。

2021年末,租赁和商务服务、批发和零售、金融、制造等行业投资存量均超千亿美元。

三是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持续增长。

截至2021年底,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企业超过1.1万家,约占中国境外企业总量的1/4。

2021年,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241.5亿美元,创历史新高,占中国全年对外投资流量总额的13.5%;年末存量2138.4亿美元,占存量总额的7.7%。

四是地方企业对外投资活跃。

2021年,地方企业对外非金融类投资877.3亿美元,占57.7%。

2021年末,地方企业在境外设立非金融类企业数量占比达86.3%,广东、上海、浙江列前三。

五是互利共赢效果显著。

2021年,对外投资带动货物出口214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3%;带动货物进口1280亿美元,增长44%。

当年境外企业向投资所在地纳税55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4.7%;为当地提供约395万个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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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办合函[2016]889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6.12.01
【实施日期】2016.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商办合函〔2016〕8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
为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管理,准确、全面、及时地反映我国各类企业对外投资的实际情况,保证对外投资台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投资台账制度》,特制定《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日
附件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管理,不断提升统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统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保证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台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投资台账制度》,为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以下简称“统计工作”)考核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以考核统计报表的及时、准确、全面性为重点,同时将统计辅助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坚持既注重统计工作过程,又注重统计工作成效。

二、考核内容及考核周期
统计工作考核内容包括统计基础、统计调查、统计服务等三个方面,统计工作考核应纳入被考核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范畴。

为增强统计工作考核的时效性,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为当年考核周期。

三、考核计分及考核方法
统计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将单项工作得分乘以相应权重相加后得出总分,其中统计基础权重15%,统计调查75%,统计服务10%。

若有扣分项则按各单项分值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统计工作考核根据考核内容分为自我考核和商务部考核。

(一)统计基础(100分,权重15%,各单位自我考核)
1、明确统计工作负责处室(或部门),统计人员相对稳定(10分)。

2、保证统计工作开展的必要办公设备和经费等(15分)。

3、建立统计管理、数据质量控制等规章制度(15分)。

4、对辖区(或本集团)所属企业进行统计培训(50分)。

5、参加商务部举办的年度统计工作会(10分)。

(二)统计调查(100分,权重75%,商务部考核)
包括《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涉及的所有统计调查。

1、统计月报(48分)
(1)及时性(12分):每月1分。

未按商务部规定时间完成月报填报、审核工作的不得分。

月报完成时间按考核对象在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点击“确认完成”的时间进行统计。

(2)准确性(18分):每月1.5分。

数据填报有错(包括数据错误、漏填、计量单位错误等),差错一项指标扣0.5分。

在报表上报后,若能及时发现差错并主动更正,在不影响报表汇总的情况下,可酌情少扣或不扣分。

(3)全面性(18分):每月1.5分。

涉及对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外投资并购情况、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情况等月度报表要完整,如有未报,则少一项扣1分。

2、统计年报(52分)
(1)及时性、全面性(32分):按照商务部要求时间完成年报且报送率为A:95%及以上得32分;B:80%(含80%)至95%得25分;C:70%(含70%)至80%得20分;D:60%(含60%)至70%得10分;E:报送率60%以下的不得分。

未按商务部要求时间完成年报,则在上述报送率得分基础上扣10分。

(2)准确性(20分):数据填报有错(包括数据错误、漏填、计量单位错误),错一项指标扣2分。

在报表上报后,若能及时发现差错并主动更正,在不影响报表汇总的情况
下,可酌情少扣或不扣分。

年报报送率=本年度上报境外企业报表数量/(上年年报境外企业数量+本年净增月度境外企业数量)X100%。

当年没有发生对外直接投资行为的中央企业,商务部仅对其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进行考核(分值100分,其中及时性和全面性50分,准确性50分)。

(三)统计服务(100分,权重10%)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1)年度分析报告(50分,商务部考核):根据商务部工作要求,按时报送年度统计分析报告,其中及时性20分,按规定时间完成报送即得20分,超时间不得分;报告质量30分。

(2)月度统计分析(20分,自我考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全年月度统计分析材料不少于2篇。

(3)向社会或其他部门提供统计信息服务(30分,自我考核)。

包括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网站等方式对外发布本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及相关咨询服务。

年度累计发布或提供信息在3条以上得30分,以下为10分,没有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则不得分。

2、中央企业(商务部考核)
(1)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分析报告,分值为50分。

(2)对外投资台账复核配合工作50分。

四、组织实施
每年12月5日前,各单位将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自我考核表”(见附表)及相关材料提供商务部(合作司)。

每年12月10日前,商务部对自我考核和商务部考核分数进行加权平均,生成各单位总分。

五、考核结果
商务部根据考核计分情况,将考核各单位年度统计工作确定为优秀(85分及以上)、良好(75分-85分,含75分)、合格(60分-75分,含60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

考核结果将以发文方式进行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行政区划排序。

连续获得优秀等次两年的单位,商务部将予以通报表扬。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本办法由商务部合作司负责解释,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二年。

附表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自我考核表
填报单位:(公章)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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