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规划局、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海秀东路、海

合集下载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0429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0429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13 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1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 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23 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2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 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3 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3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43 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4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 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 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 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店、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 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 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 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 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 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 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等用地C33 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管、展览管和纪念管等用地C35 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 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 体育场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 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C52 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 休疗养用地修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 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 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5 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化和法制化,根据《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规划区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市规划区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围必须与用地计算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注: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第八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核心滨海区(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违法建筑查处和问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违法建筑查处和问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违法建筑查处和问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0•【字号】海府办[2008]167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违法建筑查处和问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8年6月2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办〔2008〕167号文件发布)第一条为确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发现、查处各类违法建筑,有效遏制新建违法建筑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员对违法建筑查处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职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等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违法建筑的决定》、《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与《海口市查处违法建筑行为行政问责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负责对本辖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或不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执法支队)负责指导、监督各区执法大队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并具体查处重大违法建筑案件。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日常巡查、接受举报等方式发现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的发现、查处和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实施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筑日常巡查、举报处理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对违法建筑查处的能力和效率,将违法建筑查处责任落实到路段的每一名执法人员。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清理临时建筑的通告-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清理临时建筑的通告-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清理临时建筑的通告
正文:
----------------------------------------------------------------------------------------------------------------------------------------------------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清理临时建筑的通告
(2000年3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省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34号令》的规定,我局将对海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建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海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申报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如须延长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含现使用者),必须提前二个月持原审批资料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经批准延期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凡使用期限已超过二年的临时建筑,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又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含使用者),一律按违法建筑论处,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没有经过申请规划报建批准,擅自建设的临时建筑,自通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单位或个人,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予罚款并强制拆除。

四、此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结束——。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海府办[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2]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主城区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设住宅行为,改善居住环境和城市面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主城区的具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另行公布。

本规定所称个人建设住宅,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已村改居的原有宅基地或者所属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用于本户家庭自己居住的个人住宅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各区规划分局负责其辖区内个人住宅的规划报建和批后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区内个人住宅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工商、公安消防机构及派出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设住宅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改善环境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编制村庄或成片居民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五条个人在本市主城区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可申请个人建房。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25日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景观管理,保持城市优良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设置物包括:电子显示牌(屏)、标志牌(含路牌、街巷牌、楼门牌等)、招牌、牌匾、灯箱、霓虹灯、投射灯、装饰灯、条幅、充气物、遮阳蓬、雕塑、报刊亭、电话亭、岗亭、邮箱、果皮箱、画廊、绿篱、花坛、栅栏、围墙、临时摊点、洗车站等构筑物及其他户外悬挂、堆放、张贴的物品。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城市户外设置物的设置、维护、清除等行为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的管理工作。

城建、工商、公安、环卫、园林、交通、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范围内城市户外设置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城市市容的规定,不得影响城市市容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带有不文明、不健康的内容。

第六条在本市范围内设置电子显示牌(屏)、标志牌、招牌、牌匾、灯箱、霓虹灯、条幅、充气物等广告性城市户外设置物,应符合设置规划和标准,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其场地涉及交通、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的,或在机场净空控制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设置。

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综合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和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和特定地区管理机构统一领导本辖区内的综合执法工作。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考核全市综合执法工作。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综合执法工作,并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辖区工作需要在镇、街道派驻综合执法机构,履行综合执法的具体职责。

第五条规划、土地、住建、公安、市政、园林、环卫、工商、生态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执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综合执法人员和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并将综合执法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改善综合执法条件,保障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八条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综合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及时发现和报告各类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十条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25日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开发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海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市政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是指海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铁路、桥梁涵洞、广场停车场、港口码头、机场机坪、供水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专业管线、抗震、防洪防汛、人防、消防等工程。

第五条市政建设和规划,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的开发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做到超前规划,量力建设。

第六条市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其位置、线型一经确定,不得改动。

确需改动的,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

重要市政建设的变动,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进行市政建设的单位,必须在每年四月份以前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本年度建设计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安排建设顺序。

第二章城市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第八条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与需要敷设、架设或进行加固的地下、地上管线相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组织施工。

第九条进行城市道路、桥涵建设的单位,必须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平、纵、横断面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2012年修正)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2012年修正)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海府[2012]27号•【施行日期】200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6月19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2009〕51号文件发布根据2012年4月1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2012]27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通告>等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城市形象,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把海口建设成最精最美省会城市,决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城市管理工作。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一)成立海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性规划、计划和有关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审查本级城市管理综合性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提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等。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各区政府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各区常务副区长、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合署办公。

办公室主要负责汇总、编制全市城市管理的综合性规划、年度计划,协调城市管理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组织开展全市性城市管理综合整治活动,监督检查城市管理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考核城市管理责任制、目标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落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有关事项。

(三)各区和街道(镇)应设立相应的城市管理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

二、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四)各区是本辖区道路清扫保洁工作的管理主体。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落实三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落实三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落实三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8•【字号】海府办[2007]284号•【施行日期】2007.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落实三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07〕28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落实三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海口市落实三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今年是我市开展三年环境综合整治的最后一年。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陈辞书记关于圆满完成三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指示精神,紧紧抓住最后几个月的有利时机,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果,做好三年环境综合整治收尾工作,攻坚克难,彻底解决城市环境“脏、乱、差”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贯彻落实省第五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三年环境综合整治的中心任务,以整治违法建筑、占道经营、“三车”、“泥头车”等工作任务为重点,以营造优化、整洁、靓丽、有序的海口为目标,加大集中整治力度,努力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完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圆满完成三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二、领导机构为加强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政府决定成立环境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蒙国海(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李蔚春(市政府副秘书长)邢建良(市城管执法局局长)成员:冯勇(秀英区副区长)陈朝芳(龙华区副区长)龙舒华(琼山区副区长)周海全(美兰区副区长)王周兴(市环境卫生局局长)杜海鹰(市建设局局长)吴淑楷(市交通局局长)蔡军(市交巡警支队支队长)韩忠光(市城管执法支队)庞海滨(秀英区城管执法局)周忠海(龙华区城管执法局)钟步明(琼山区城管执法局)蒙绪柏(美兰区城管执法局)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冯所福担任,副主任由韩忠光担任。

海口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海秀东路户外设置物的通告

海口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海秀东路户外设置物的通告

海口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海秀东路户外设置物的通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海口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1.05.15
【实施日期】2001.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口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海秀东路户外设置物的通告
为配合做好中心城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进一步提高海秀东路“全国文明示范街”水平,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决定对海秀东路的户外设置物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海秀东路(三角池至南大立交桥)沿街建筑立
1 / 1。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海府[2007]59号【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7.25【实施日期】2007.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07〕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海口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4月10日市政府十四届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海口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维护城市市容整洁,提高文明施工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拆除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康安全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市城管行政执法、环保、公安交通、安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鼓励建设工程在文明施工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口、新材料、新设备,推进文明施工的科学管理。

第五条文明施工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施工方案确定前,应当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道路、地下管线损坏或者堵塞的施工场地进行勘查,并制定相应的专项防护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安全,文明进行。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和基本措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统一管理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基分包范围内组织实施文明施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规划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规划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规划管理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8.27
•【字号】海府[2009]86号
•【施行日期】2009.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规划管理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告
(海府〔2009〕86号)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2009〕36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未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的区域,除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民生工程以及企业改制项目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外,其它项目一律暂停规划审批和相关行政许可工作。

以上事项暂停时间至2010年5月31日止,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审批情况可在海口规划网(http://)查询。

特此通告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第八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核心滨海区(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0]214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0]214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2009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废止了部分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了部分法律。

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及时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既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维护法制政令的统一和权威,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10〕4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与协调成立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领导小组,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因分管领导的变动,在2009年成立的市政府规章清理领导小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对小组成员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张磊(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刘蔚(市法制局局长)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档案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信息中心等。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第八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核心滨海区(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海秀路商业广场规划建设控制的通告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海秀路商业广场规划建设控制的通告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海秀路商业广场规划建设控制的
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10.16
•【字号】
•【施行日期】2000.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海秀路商业广场规划建设控制的通告为落实我市“两地一中心”战略目标,发挥商业中心的聚集效应,被动消费,促进旅游购物,繁荣城市经济,决定将海秀东路规划为市级商业中心,冠名为海秀东路商业广场。

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海秀东路商业广场控制范围
以海秀东路、南宝路、大英路、机场东路围合,再向北扩展30米的范围,规划用地面积约20公顷。

二、海秀东路商业广场规划目标
(一)划定该区域用地范围为商业、办公、服务业用地,实施统一规划,分期建设。

(二)对人民公园及东西湖实施改造,进行开放式管理,形成市中心区休闲、娱乐、观光的开放式城市公园绿地,使其与海秀东路商业广场有机衔接,营选一个集休闲、娱乐、购物为一体的中心区域。

(三)通过对该片区部分建筑的拆迁改造,合理组织人流、车流交通,将之建成为符合现代化城市要求的商业中心。

三、加强海秀东路商业广场用地规划控制海秀东路商业中心范围内的项目需严格按规划审批。

根据该区域用地性质,不再批建新的住宅项目。

为保证海秀东路商业广场的完整性、统一性,今后该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均以“××大厦”命名,不得再以“××广场”冠名。

海口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月十六日。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注:、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自行车按㎡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自行车按㎡每车位计算。

、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º。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停用。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二十三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以及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本章以下条款。

第二十五条低层、多层和中高层住宅的建筑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除了国家标准规定的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外,通风、安全及视线干扰等问题也应作为主要因素。

(二)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小时;旧城控制区内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小时的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口市城市规划局、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海秀东路、海府路、滨海东路临街建筑主色调、建筑立面、广告
招牌规范管理的通告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布部门】海口市城市建设局海口市城市管理局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1.04.28
【实施日期】2001.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口市城市规划局、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关于加强海秀东路、海府路、滨海东路临街建筑
主色调、建筑立面、广告招牌规范管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为加强我市海秀东路、海府路、滨海东路两侧沿街建筑主色调、建筑立面、广告招牌等规范管理,现通告如下: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