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规划局建筑面积计算暂行规定
海口规划局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市规函[2010] 906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的通知(暂行)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规划建筑设计和开发建设行为,明确建设项目设计、审批阶段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现印发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海口市规划局2010年7月22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为规范规划建筑设计和开发建设行为,明确建设项目设计、审批阶段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以下简称《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则如下:一、关于建筑物阳台、露台建筑物阳台、露台(带雨棚或景观亭)进深不大于2.4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超出2.4米的,按其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二、关于入户花园、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进深和面宽均不大于2.4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超出2.4米的,按其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三、关于凸窗当突出外墙的凸窗窗台高度大于0.4米,窗高小于2.2米,且突出外墙面尺寸不大于0.6米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超出上述尺寸任何一项的,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四、关于居住类建筑(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层高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应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1999)规定要求执行。
考虑到气候等条件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得大于3.3米。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大于3.3米时,按《规范》计算建筑面积。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的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五、关于办公类建筑(含写字楼)层高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应按《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规定要求执行。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海南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
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2.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米,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0.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其层高超过2.2米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的雨蓬、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橱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城市规划)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第八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核心滨海区(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海口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 ),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六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 )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 第九条 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外滩(含 海甸岛、新埠岛) 、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入户花园计算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入户花园计算规范篇一:20xx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xx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xx新版《建筑面积规范》的实施,不仅将直接影响容积率的计算和工程造价的计算,更将大大影响开发商以往对户型设计的思路和工程造价预算,所谓“偷面积”的方式将很难行得通了。
建筑面积计算新规明确阳台飘窗恕不赠送(新算法)送飘窗、送露台、送地下室等以往开发商在房源销售环节管用的推销手段,随着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于20xx 年7月1日的正式实施,或许将成为历史。
一、新规范大量修订“免费”面积计算规定随着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xx(以下简称新《规范》)的实施,旧的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xx也随之废止。
新《规范》主要修订的技术内容包括: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开发商以往最常赠送、旧版《规范》中不算面积的飘窗,在新《规范》中有了明确要求: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另外,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完整版)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海口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六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第九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外滩(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完整版)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海口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六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第九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外滩(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 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第八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核心滨海区(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海口市规划局建筑面积计算暂时规定2014
浅谈《海口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及《房产测量规范》的差异
浅谈《海口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及《房产测量规范》的差异发布时间:2022-11-21T03:16:03.522Z 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2022年14期作者:黄晓明林志君[导读] 本文通过对《海口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黄晓明林志君海口市规划勘察测绘服务中心,海口市,570133摘要:本文通过对《海口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房产测量规范》三者之间的对比分析,简要指出三者在实际工作测量及计算中存在的差异,以便于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应用。
关键词:建筑面积;对比分析;差异中图分类号:P21 文献标识码:A1 引言随着建筑设计上的日新月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以下简称13版规范)与《房产测量规范》(以下简称房测规范)已不能涵盖许多新的建筑形式。
为了规范和统一海口市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满足多方需要而制定出了《海口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以下简称海口市规范)。
本文通过对三者进行对比分析,简要指出三者在计算中存在的差异,以便于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应用。
2 《海口市规范》、《13版规范》、《房测规范》三者之间的对比分析3结束语海口市规范与13版规范及房测规范相比,极大的细化了13版规范和房测规范原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使得建筑面积的计算更加合理、完善,弥补了13版规范和房测规范中的一些不足之处,更加符合实际。
使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正确理解三者之间的共性与差异,并结合工程中的实际情况作出正确的计算应用。
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T 50353-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S].[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GB/T 17986. 1—2000 房产测量规范[S].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0..[3]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口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S].[4]王建文. 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应用探讨[J].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2016,(5):197-199.[5]贾淑玲,檀丽丽,冯婧.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应用研究[N]. 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2015,( 2)[6]李普,李晓菊.浅谈房测测绘面积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区别[J].科技信息, 2012( 25) : 314 - 315.。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海府办[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2]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主城区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设住宅行为,改善居住环境和城市面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主城区的具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另行公布。
本规定所称个人建设住宅,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已村改居的原有宅基地或者所属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用于本户家庭自己居住的个人住宅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各区规划分局负责其辖区内个人住宅的规划报建和批后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区内个人住宅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工商、公安消防机构及派出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设住宅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改善环境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编制村庄或成片居民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五条个人在本市主城区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可申请个人建房。
静态交通研究(改)
(四)主城区静态交通组织和管理的措施及对策研究(阳牧然)海口市作为海南省的省会城市,机动车数量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这给城市的交通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尤其是由于历史和观念的原因,我国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落后于车辆增长态势,给城市停车带来了很多问题。
如果不能及时的解决这一问题,无疑将会极大的影响海口未来的发展。
为此,本文以海口市主城区静态交通设施作为研究对象,经过对国内外相关理论的研究,对静态交通设施现状进行了调研,从静态交通设施的供给和需求方面做出分析,认为目前海口市主城区的静态交通问题主要是由于城市规划和用地缺乏严格控制、私人小汽车的发展缺乏正确引导、公共交通系统竞争力不足、停车位供给严重不足、路网结构不完善、交通管理体制不健全等诸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提出了解决静态交通现状问题的思路、目标及实施原则。
最后从国外相关经验得到启示,提出了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合理利用停车设施、鼓励规范化管理、采用科技手段诱导停车、推进静态交通设施的产业化建设、建立规范合理的收费体系等一系列措施,期望能为海口市主城区静态交通优化提供有益的参考。
可以预计,随着海口在公共交通发展和产业化发展中的步伐越走越大,海口的停车难问题在未来将会得到有效的解决。
4.1静态交通现状特征分析4.1.1现状停车供需情况a汽车保有量情况b主城区道路交通情况c主城区交通静态交通设施状况附上:海口市停车泊位表(现状资料来源:1、交警的统计报告2、设计资料3、调查数据)4.1.2现状停车管理情况a停车供给管理b停车需求管理c停车行为管理(现状资料来源:1、交警的统计报告2、设计资料3、调查数据)4.1.3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a停车设施总量不足总的来看,停车设施的攻击跟不上需求发展是造成海口市主城区停车难的主要原因。
首先,按照国际公认的每辆机动车应配备1.15—1.3个车位的标准计算(海口的计算),可见相当大一部分不得不停放在非停车泊位的地区,如城市道路两侧、小区公共空间、绿化带等。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完整版)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四条本规定由海口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第六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
2)的规定执行.第八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第九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外滩(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海南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
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2.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米,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0.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其层高超过2.2米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的雨蓬、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橱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海口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016年)
海口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发布日期:2016年4月20日来源:海口市规划局[大]中[小]共有406位读者阅读过此文1.1目的及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使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更加科学合理,根据2013年住建部发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和2014年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规范我省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琼建规函[2014]523号),结合海口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1.2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海口市主城区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等活动中各类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指标的计算和统计。
1.3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住建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1.4计容面积计算规则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计算规则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规范我省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琼建规函[2014]523号)执行。
该《通知》未规定计算方法的,计容面积按以下规则计算:(1)停车楼、停车楼层、加装电梯单幢建筑整体作为停车楼的,整幢建筑面积不计容。
建筑中利用局部开敞楼层专门用于停放机动车公共服务的,该楼层停车位、行车道及专用于停车服务的附属区域建筑面积不计容;其他区域建筑面积计容。
老旧住宅建筑加装电梯的,加装的电梯及电梯厅建筑面积不计容。
(2)避难层、避难空间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容,避难层中的非避难空间建筑面积计容。
(3)设备层本条款提及的设备层定义为建筑物中专用于布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专业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整层作为设备层的,整层建筑面积不计容;设备层中仅有局部区域布置设备,布置设备的区域面积不计容;其他区域建筑面积计容。
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避难空间与布置设备的区域面积不计容;其他区域建筑面积计容。
(4)屋顶层、裙楼屋面层突出建筑屋顶层、裙楼屋面层的电梯前室、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管道井、通风井、烟道等建筑面积不计容。
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列入海口市年度改造计划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的,禁止审批和建设个人住宅●土地不符合报建要求,经海口市政府批准可以依法征收或收购并给予补偿■本报记者纪燕玲通讯员林明盛南国都市报记者24日获悉,《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出炉,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该《规定》将加强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规范个人建设住宅行为,改善居住环境和城乡面貌,同时也意味着海口自2004年暂停一些重要路段建设、私房报建后,重启主城区私宅报建。
鼓励整合用地联合建设无法报建土地政府可收购补偿《规定》在规范海口市个人住宅报建的同时,从规划、土地、环境、城市景观等方面依法明确了一些限制性要求,并明确了禁止审批和建设个人住宅的规划控制区域。
《规定》的出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依法取得土地的报建需求,也综合考虑了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主城区个人住宅建设行为,防止违法建设个人住宅的行为。
《规定》对私宅报建进行科学引导。
明确依法取得的土地符合规划等要求可以申请个人建房;鼓励采取“用地整合,统一规划,联合建设”的模式建设个人住宅,引导不符合条件的建房用地进行整合后依法报建住宅;依法取得的土地不符合报建要求,经海口市政府批准可以依法征收或收购并给予补偿,逐步从根本上解决原取得用地无法报建个人住宅的问题。
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施工须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规范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应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保建房符合规划要求;个人住宅单独建设的,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底层层高不超4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超过3.3米(不包括坡屋顶的高度,坡屋顶高度不超顶层高度的2/3),规范个人住宅建设规划技术要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征求相邻权益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保障相关权益人合法权益;个人住宅的业主应当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自建3层以上的个人住宅,开工前应办理施工许可,保证施工质量;申请施工许可要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保证施工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工程竣工后业主应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确保住宅质量安全。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2.31•【字号】•【施行日期】1992.12.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颁布施行,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工作,搞好经济特区省会城市的规划、开发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复的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海口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规划局在市辖各区设置规划监督分局,负责该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提出建议,及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市规划局应每二至三年对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市人民政府每二至三年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市规划局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市规划局在具体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听取驻市单位和广大市民的意见。
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驻市任何单位无偿提供编制过程所必需的各种资料。
第七条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市规划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组织编制。
第八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
2012.8.17海口市规划局建筑面积计算暂行规定【2012】1653号
海口市规划局建筑面积计算暂行规定【2012】1653号2012.8.17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由计容建筑面积和不计容建筑面积组成。
第四条项目中不计容建筑面积包括:(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二)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仅作为配套奠能使用,且不作为经营性用房的;(三)设计作为为交通、绿化、居民休闲健身等公共用途的非沿街建筑底层的架空部分的面积(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敞开)、层高不超过4.5米的,并且不得封闭改作其他用途;(四)结构(没备)转换层,建筑层高不超过4.5米的;(五)与其他空间不连通,设计上无实际使用功能的坡屋顶;(六)无维护结构的公共建筑内高度大于两层的空中花园;.(七)突出建筑顶层的楼梯、电梯间和水箱间。
第五条建筑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一)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非避难空间(如设备间、楼梯间、其他功能用房)按国家有关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后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二)地下室及半地下室设计作为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经营性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按0.6核算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三)非沿街建筑底层的架空层中的电梯井、门厅等使用空间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四)地下室设置通风采光井以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时,通风采光井宽度(取采光井维护结构外围至地下室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超过1.8米(含1.8米)的,采光井地坪标高视作该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地下室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五)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干7.6米(2.7米×2+2.2米)时,无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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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规划局建筑面积计算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由计容建筑面积和不计容建筑面积组成。
第四条项目中不计容建筑面积包括:
(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仅作为配套奠能使用,且不作为经营性用房的;
(三)设计作为为交通、绿化、居民休闲健身等公共用途的非沿街建筑底层的架空部分的面积(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敞开)、层高不超过4.5米的,并且不得封闭改作其他用途;
(四)结构(没备)转换层,建筑层高不超过4.5米的;
(五)与其他空间不连通,设计上无实际使用功能的坡屋顶;
(六)无维护结构的公共建筑内高度大于两层的空中花园;.
(七)突出建筑顶层的楼梯、电梯间和水箱间。
第五条建筑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非避难空间(如设备间、楼梯间、其他功能用房)按国家有关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后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二)地下室及半地下室设计作为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经营性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按0.6核算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三)非沿街建筑底层的架空层中的电梯井、门厅等使用空间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四)地下室设置通风采光井以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时,通风采光井宽度(取采光井维护结构外围至地下室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超过1.8米(含1.8米)的,采光井地坪标高视作该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地下室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五)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干7.6米(2.7米×2+2.2米)时,无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六)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一算。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七)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信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 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
计算,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综合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八)住宅(含酒店式公寓)户内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花台、设备平台等永久性顶盖
的开敞空间,其进深如小于或等于2.4米视为阳台,计容面积计算如下:
l、套内面积S小于或等于120平方米,对应的“套内阳台”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比值不大于15%的,按“套内阳台”水平投影面积1/2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大于15%的,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2.建筑面积S大于120平方米、小于等于180平方米的,对应的“套内阳台”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比值不大于10%的,按“套内阳台”水平投影面积1/2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大于10%的,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3. 建筑面积S大于180平方米,对应的“套内阳台”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比值不大于8%的,按“套内阳台”水平投影面积1/2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大于8%的,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套内水平投影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内阳台所对应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
(九)建筑设计含有飘窗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明确其构造形式及窗台高度。
突出外墙的飘窗窗台高度不小于0.3米,且突出结构外围不大于0.6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窗台高度小于0.3米,或者突出结构外围尺寸大于0.6米的,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十)花池底板标高高出室内用房底板(包括阳台和入户花园)标高0.6米以及以上的,不计入建筑面积,如低于上述规定的,视同阳台,按本条第九款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第六条建筑项目设计方案中出现本规则之外或难于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以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方案审查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本暂行规定所涉及的条款内容,如国家规范标准有明文规定,参照国家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