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终结相关问题辨析
侦查终结相关问题辨析
侦
我 国 的 刑 事诉 讼 体 制 含 侦 查
立 互 不 隶 属 的诉讼 阶段
。
、
起诉 和 审判 三 个 完 全 独
,
查 终结 是 指公 安 机 关
经过
一
.
根据 已 查 明
.
侦查 程 序 是 独 立 的诉 讼 阶段
一
而
的 事实 和 证 据
。
对刑 事案 件 作 出 起 诉 或撤 消案 件 的 结 论
侦查终 结
侦 查 终结 既 是 公 安 机 关 侦 查 的终 点
起 诉 的 起点
,
又 是 人 民 检 察 院审 查
因 而 立 法 模 式 上 与法
在 整 个刑 事诉 讼 中起 着 把 关 和 承 上 启 下 的关
。
德 国 等大 陆 法 系国 家类 似
。
我 国 刑事诉 讼 法 第 1 2 4 条 至
,
入 的 广度 和 深 度 越 来 越 大
,
直 接 导 致 侦 查 终 结 对 案件 处 理
、
刑事诉 讼 法 关 于 侦 查 终 结 的 立 法 缺 陷
查 终 结程 序具 有举 足轻 重 的作用
。
对 于 完 善我 国 的 侦
侦 查 终 结 在 节 制 侦查 权 系列 侦 查 活 动
保 障人
。
分 流 案件 及 侦 查 监 督 等方 面 的 功 能 作 用 越 发 突 出
,
时
随 着 国 家 权 力 在 审 判前 程 序 中介
,
,
侦查 终 结 的 结 论 也 是 检 察 院 和 法 院制 约 公 安 机 关 的 依
深 入 研 究 侦 查 终 结 的有 关 理 论 和 实 践 问 题
侦查终结相关问题辨析——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订版)为视角
实 的证据,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足 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
罪、 所犯何罪 , 不需要继续侦查时 , 侦查工作即告终结。 ” 一
容相统一的结果。但 是, 相关概念的表述存在不统一的现
象, 需要 进 一步 厘 清 和 探 讨 。
一
般认为 , 侦查终结的概 念蕴含 了两层意 思, 其一是侦查终结 的条件 , 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达到何种 条件才 能宣告侦 查活动 的结束 ; 其二是侦查终结 的结果 , 即侦 查终结后 , 对 刑事案件要作何处理 。原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 定》 并无有关侦查终结条件和结果的规范化表述 。 《 公安机
上 的差异 。 因为“ 案件事实” 与“ 犯罪事实” 在我 国法律及 司法解释中多处可以找到其文本 , 所以, 将其作为法律上 的
概念是应当 的。 0 但是, “ 案件 事 实” 与“ 犯罪事实” 两 者 是 否 为 同一 概 念 , 抑 或 是 包 含 与 被 包 含 的 关 系应 该加 以厘 清 。
四个条件 , 即案件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案件 定性准确, 法律手续完备 。同时, 在《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 2 0 1 1 年版) 侦查 终结一章 中也对侦查终结 的结果进行 了列举: 或移送
审查 起 诉 , 或撤销案件 。
律师 。 ” 据此 ,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修订版) 第2 7 4条中对于侦查终结条件之一的表述“ 案件事实清 楚” 与《 刑事诉讼法》 第1 6 0条中对于侦查终结条件之 一的表述 “ 犯罪事实清楚” 有异 。 就“ 案件事实” 与“ 犯罪事实” 概念的
以《 公安机 关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 定》 ( 修订版 ) 为视 角
李 涛
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侦查工作中的经验。
我觉得侦查工作里存在的好多问题都让人头疼。
就说证据收集这块,有时候特别难拿到关键证据。
我之前办一个案子,找一个物证,觉得就应该在嫌疑人家里某个角落,但是就是忽略了那一点点缝隙,结果还真就在那,就因为这个小小的失误,差点对整个案件都造成很大影响。
我感觉这就是缺乏细心和耐心。
而且很多时候我们都急于求成,我也不例外,就想着赶快找到直接证据定罪。
这可不行呀,欲速则不达。
哦对了还有,现场勘查也容易出问题。
我有次现场勘查的时候,设备没带齐,那才叫一个尴尬。
这就跟出去旅游没带充电宝一样着急上火啊,想再回去拿又耽误时间。
所以去之前一定要检查设备。
在人员协作上也有问题。
侦查的时候有时候各部门之间信息分享不及时,你干你的我干我的。
我觉得这就跟接力赛跑一样,你跑的时候不告诉我你啥情况,我怎么接好下一棒啊。
这时候就需要建立一个更好的信息共享机制。
可是这机制也不是说建就能建好的,它会涉及到不同部门的权限、工作流程等等复杂的东西。
所以我觉得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定期开会,大家都说说自己做了什么、有什么发现,这样总比各自埋头苦干好。
情报分析不准也是个事。
现在信息太多太杂了。
打个比方就像去超市买东西,东西太多了你都不知道挑啥好了。
我感觉这时候就需要一些专门的软件或者有经验的人来筛选有用信息。
我之前试过一些免费的情报分析软件,但是不太精准,有时候还一些付费的软件虽然贵,但是真的好用很多。
我觉得侦查工作一直在发展,我们也一直在摸索学习。
这里面每一个小点都可能藏着大学问,我们只能慢慢改进,在每个案子里汲取经验,说不定哪天就能把这些问题给全部解决。
还有证人调查这块,证人可能出于各种原因不说实话。
我碰到过一个证人,他特别害怕报复,就支支吾吾不敢说真话。
我们不能像有些电视剧里那样去吓唬证人,这是违法的,得和证人好好沟通。
我一般会跟证人说,如果不把实情说出来,可能正义感得不到伸张,整个事件的真相会被掩埋。
浅析侦查终结的条件
浅析侦查终结的条件【摘要】侦查终结是侦查阶段对已经开展的各种侦查活动和侦查工作进行审核和总结的最后一道程序,是侦查任务已经完成的标志。
侦查作为侦查主体的一种自向证明活动,侦查终结理应有自己的证明标准。
【关键词】侦查终结;案件事实;证明标准1.侦查终结的发展与条件侦查终结简单的说就是主要侦查行为的结束,就好像一栋建筑的主体完工一样。
侦查的目的是侦查行为存在与实施的动因和指针。
以侦查目的为灵魂,侦查行为的设计与运作应遵守具体的准则。
侦查终结程序既然是侦查活动的终结程序,那么侦查终结必须以是否实现了侦查的目的为前提。
在国外,通常认为侦查程序是为公判作准备的,关于侦查目的就有了公判准备说。
后来,由于起诉状一本主义的推行,侦查的目的又进一步发展为公诉准备说。
随着世界范围内刑事诉讼的目的定格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上,刑事诉讼的职权主义色彩开始淡化,而当事人主义色彩越加浓厚,国外学者关于侦查目的的界定也出现了适应这一变化的趋势。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德国刑事诉讼法学家汉克鲁和凯伦提出“侦查独立说”,认为侦查的目的即明确嫌疑的有无,进而决定起诉与不起诉。
这一学说遵循无罪推定主义和罪刑法定主义,在侦查终结阶段及时将不必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从诉累中解放出来(就侦诉合一而言),从而实现了侦查的独立法律价值。
侦查独立说不仅符合现代刑事法学精神,而且还解决了公诉准备说无法解释的矛盾,因而具有进步性和生命力,现已在欧美国家和日本被多数学者所接受,成为新的通说。
正确及时的侦查终结,可以为人民检察院准确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正确进行审判奠定基础。
为公安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和依法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可靠的根据和保障。
对各种侦查活动进行审核和总结就必须确定相应的侦查终结条件。
关于侦查终结的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浅析侦查终结的条件
在 侦查的 目的为前提。 在国外 , 通常认为侦查程 序是为公判作准备的 , 关 况和犯罪后 的表现 侦查机关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确有犯罪行为 , 地点、 动机、 目的、 情节、 手 于侦查 目的就有了公判准备说 后来 . 由于起诉 状一本 主义 的推行 . 侦 侦查终结时对 于犯罪嫌疑人 的犯罪 时间、 段和危害结果等情况应当全部予 以查清 . 并且没有遗漏任何罪行 。共 查 的目的又进一步发展为公诉准备说 随着世界 范围内刑事诉讼的 目
犯罪的客 观方面和犯罪的主观方 面等 四个方 面的事实 。这是 在 有无 , 进而决定起诉 与不起诉 。这一学说遵循无罪推定主义和罪刑法 主体 、 主要 的证明对象 。具体是指: ( 1 ) 犯罪事实是 否 定 主义 . 在侦查终结阶段及 时将不必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从诉累中 侦查过程 中最基本 的、 发生 ; ( 2 ) 犯罪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 ; ( 3 ) 犯罪行为 的实施过程, 包 括 解放 出来 ( 就侦诉合一而言) . 从而实现了侦查的独立法律价值。侦查 地点 、 手段 、 方法等 ; ( 4 )  ̄ 2 i 罪造成 的危害后果 , 包括危 害 独立说不仅符合现代刑事法学精神 . 而且还解决 了公诉准备说无法解 犯罪 的时间 、 ( 5 ) 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 释的矛盾 . 因而具有进步性 和生命 力 . 现已在欧美 国家 和 日 本 被多数 后果与犯罪行为之 间有无 因果关系 : 年龄 、 有无刑事责任 能力 ; ( 6 ) 犯罪嫌疑人犯罪 的主观罪过 , 包括故 意 学者所接受 . 成为新 的通说 以及犯罪 的动机和 目的 ; ( 7 ) 应 否追究刑事责任 。在英美法 系 正确及 时的侦查终结 . 可 以为人 民检察院准确提起公诉 、 人 民法 和过失 , 有 的将证明对象概括 为“ 七何 ” . 在我 国刑事 司法 院正确进行审判奠定基础 。为公安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惩罚犯罪 、 保障 国家 的证据理论 中. 也有类 似的概括 。 在刑事诉讼中 , 准确查 明关于“ 七何” 方面的 无罪 的人和依法不应当受 到刑事追究的人免受刑事追究 . 保护公 民合 实践 中, 对于正确认定罪 与非罪 , 此罪与彼罪 , 重罪与轻罪 , 有着 十 法权益提供可靠的根据和保 障 对各种侦查活动进行 审核和总结就必 案件事实 . 还要注意那些 排除 须确定相应 的侦查终结条件 。关 于侦查终结的条件 , 我 国《 刑 事诉讼 分重要的意义 在查 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同时 . 可罚性和刑事责任的事实。刑 事诉讼 的任务不仅要 准确 法》 第 1 2 9 条 规定 : “ 公安机关侦查 终结的案件 , 应 当做 到犯 罪事实清 行为违法性 、 还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 究。这些事实包括 : 楚, 证据确实 、 充分 : 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 , 连 同案卷材料 、 证据一并移 及时地惩罚犯罪 . 1 ) 排除行为违法性 的事实 , 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 险行为 。 它们虽然造 送 同级人 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 ( 但其性质是为 了保 护国家 、 集体和公 民个 人的 2 6 4 条规定 : “ 对 于犯罪 事实清楚 , 证 据确 实 、 充分 , 犯罪性质和罪名认 成 了一定 的危害后果 , 故从根本上排 除了行 为的违法性 ;( 2 ) 排 除行为可罚 性的 定正确 , 法律手续完备 . 依法应 当追究 刑事责任 的案件 , 应 当制作《 起 合法利益 , 事实 . 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第 1 5 条规定的几种情况。 ( 3 ) 排除刑事责 诉 意见 书》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 , 连 同案卷材料 、 证据 , 并移送 同级人 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规则》 第 任 的事实 。 2 . 1 . 2 作为从 重、 从轻 、 减轻 、 免除刑事处罚理 由的事实 。 除构成必 2 3 4条规定 : “ 经过 侦查 . 认为犯罪事实 清楚 , 证据确 实 、 充分 . 依法应 刑事诉讼 中还要查 明对 正确量刑 、 罚 当其 罪具 当追究刑事 责任 的案件 . 侦查人员应 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 . 并 且制作 备要件方 面的事实外 。 即查 明有无 从重 、 加重或者从 轻 、 减轻 、 免 除处罚的情 起诉意见书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 有意义 的事实 。
侦查活动中存在的程序与实体问题分析
侦查活动中存在的程序与实体问题分析侦查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重要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在行使起诉权参与诉讼活动时,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法律监督职责,侦查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行使诉讼活动监督的职能之一,正确履行侦查活动监督职责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在实务工作中,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诸多顽症和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一、当前侦查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近年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公诉工作中围绕证据审查积极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对保障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由于人员素质和执法理念等方面的原因,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仍然存在许多程序和实体方面的突出问题,影响和制约着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
(一)诉讼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强调实体真实,要求诉讼活动必须建立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证实体真实的实现。
但有相当一部分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缺乏程序法和实体法并重的观念,重实体轻程序,注重犯罪控制,忽视人权保障,没有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去调查取证,有的办案人员习惯于惯性思维,根据自己的习惯好恶来办理案件,先实体后程序,常常出现补办法律手续的情况,造成许多案件存在证据瑕疵,人为地造成案件疑难,甚至出现冤假错案。
1.讯问取证不合法。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讯问嫌疑人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为保证依法办案,侦查机关将侦查人员分成办案小组,每组两人,这种分组办案的方式一方面有利于警力的分配,另一方面也是依法取证的需要。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单独讯问的现象相当普遍,甚至在看守所的提审室也经常是一人讯问。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不重视讯问程序;二是嫌麻烦,认为一个人讯问就行了,不必两名侦查人员共同讯问;三是案件多,两个侦查人员分头行动,单独办案,单独讯问。
对于一案有多名嫌疑人的案件,也常常出现两个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分别讯问的情况,只是在询问笔录中写上两个侦查人员的名字,制造两个人讯问的假相。
侦查终结相关问题辨析
确侦 查终结条件 、 立案卷 材料 全部 移送制度 及 完善 监督制 约和救 济机 制 , 解 决 目前存 在 问题 的有效 建 是
途径 。
关键 词 : 查终 结 ; 则 ; 查期 间 ; 查终结条件 侦 原 侦 侦 中图分类 号 : 9 5 3 D 1 .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号 :0 8—5 5 (0 9 0 10 7 0 2 0 )6—0 3 一( 5 02 0 ) 起诉和 审判共 同构 成 刑 事诉 讼 流 程 , 者无所 谓 孰轻 三 孰重 , 侦查卷 宗经检 察 机 关 审查 后 直 接构 成法 庭 审判 在现代刑 事诉 讼 中 , 国家 权 力 在 审 判前 程序 中介
处 理结果 的影响力 日益增 强 , 侦查终 结在 节制侦查 权 、
保 障人权 、 分流案件 及 侦 查监 督 等 方 面 的功 能作 用越 发突出 。侦查 终结 是指 公 安 机 关对 刑 事 案 件 , 过一 经 系列侦查 活动 , 据 已查 明 的事实 和证据 , 根 对案件 作 出 起诉 或撤 消案件 的结论 , 从而决 定结 束侦查 , 并作 出处 理 决定 的一种诉 讼 活动 o1侦查 终 结 既 是公 安 机关 侦 [ 1 查 的终点 , 又是人 民检察 院审查 起诉 的起 点 , 在整 个刑 事诉讼 中起 着把关 和承 上启下 的关 键作用 。侦查 终结
的结论 是起诉 和 审判 的前 提 和基 础 。 同时 , 查 终结 侦 的结论 也是人 民检察 院和人 民法 院制约公 安机关 的依
序、 方式 、 上诉 、 力 等 内容 作 出 比较详 细 的规 定 。德 效 国刑事 诉讼法 从 第 1 9条 到 第 1 1条 , 6 7 意大 利刑 事 诉 讼法从 第 4 5条 到第 4 5条 都对 侦查终结 的有关 问题 0 1 作 了详 细 的规定 , 相对 于英 美法 系 国家 , 陆法 系各 国 大
侦查终结程序之立法缺陷及完善研究
( 完善侦 查终 结的监督机 制与救 济机制 三)
完善 我国侦 查终结的监督机 制与救济机制 的具体做法 如下:
由检察机关行 使撤销案 件的最终决 定权 , 公安机 关认为应撤 消的
案件 , 必须把 案卷 和证据移交 人 民检 察院审批 , 审批 期间 由检 察 院通 知嫌 疑人 、 害人及其 律师 向起 诉部 门提 出意见, 被 检察 院根
L g ly tmA dS c  ̄ e a s se n o i e
21 0 D年 5月 ( )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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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终结程序之立法缺陷及 完善研 究
学 1 1 1
摘 要 侦 查终结 在刑 事诉讼 中起 着承上 启 下的关键作 用。 本文分析 了我 国侦 查终结程序 在立 法上 存在的缺 陷 , 并提 出了
我 国立法上 没有明确规 定侦查期间 , 很多 国家是 对侦 查期 而
查终结 的程 序 。通 过对 该法 的分析 和比较 国外与 我 国刑事诉讼 间出 明确的规 定的 。 们认为 , 定侦 查期间是 非常必要 的。因 我 规 法关 于侦查终 结程序 的立法规 定, 我们 认为 , 国侦 查终结程序 为侦查权 属于行 政权 的范畴 , 我 而行 政权的 行使应该 有期 限的, 侦 在立 法上主要 存在着 以下几 点的不足 : 查期 间届满 , 查行 为应该就终止 。要知 道在侦 查期问 , 民的 侦 公 人 身 自由、 财产 自由往往 受到较大 限制 , 有期限 的侦 查让 公民 没 的各项权 利始终 处于不 安定状态 , 不利于 公民的权益 保障 。 定 规
查机关经过证据 审查后而确 立, 容易 导致侦查人 员主观判 断错 误 备侦 查的各种 法律手 续 。 第五 , 用各种手 段都无 法查清 又缺乏 利 而错 判案件 。第二 , 送起诉 的条件 同法律规 定 、 移 职权 范 围相 互 继续侦 查取证 的实 际条件 的案件 。 对于 具备上这 些条件 的案件 , 矛 盾。 由于立法 上没有 给出侦 查终结 条件 的科 学标准 , 对一些 使 就可 以宣告侦 查终结 。 用 各种 侦查手 段进行 侦查后还 是无法 查清事 实真相 的疑难案件 , 侦 查机 关要么是继续 侦查, 要么进 行审 查起 诉, 前一做法 导致超期 办案 , 一做法 由起诉部 门酌情 作存疑不 起诉处 理 , 后 无论选 择哪 种 做法来 达成侦 查终结都 于法不 合。 ( 对侦 查终结缺 乏立 法制约 三)
浅析刑事侦查辨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84浅析刑事侦查辨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黎白兰(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1)摘 要:刑事侦查辨认是指办案人员为了查明案情,让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等对相关客体特征熟悉或了解的人,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人身、尸体进行辨别的活动。
实务工作中,由于主客观多方面原因,存在辨认程序不规范、辨认对象不清晰、辨认笔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等多种问题,笔者试图分析以上原因,寻求解决办法。
关键词:侦查辨认;问题;解决办法一、辨认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从文意上解释,辨认是为查明案情而存在的,且只在必要的时候进行,这段赋予了它的时空范围,侦查辨认不能随意开展,亦不能任意取消。
另外,程序中规定,参与辨认的主体是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从中我们可以简单地归类为两种主体:事实主体和参与主体,事实主体,即参与案件事实的人,即规定中提到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作为概念中隐藏存在的参与主体,通常由侦查人员、支持人、见证人构成。
由此,我们得出,辨认:是在参与主体的主持和监督之下的由事实主体对于犯罪行为相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辨认的在特定时空范围进行的必要活动。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一)程序不规范1.程序违规。
实务工作中,辨认前期准备多集中在辨认参照物的筹备中,在正式辨认过程中往往忽略了某些程序,如向事实主体宣读权利义务告知、确保辨认时时空条件与案发时空条件一致等。
2.辨认对象不清晰。
实务工作的需要,辨认活动与其他侦查工作区分界限不清晰,某些案件的辨认过程在讯问和询问过程中实际已经开展,因此,出现辨认笔录合并在讯问或询问笔录的情况;同时,受限于辨认参照物的来源范围,辨认参照对象不能与辨认对象形成相似性,例如:在对照片辨认时,侦办人员通常从全国常住人口管理系统中提取参照照片,而参照照片通常为身份证照片,身份证照片有着特定的拍摄要求并且更新缓慢,通常选取的照片与事实主体在现场看到的辨认对象有较大差别,由此形成,辨认对象不象本人,以及辨认对象与参照对象差异明显,从而形成明显的暗示。
侦查终结若干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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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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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公 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2 0 0 2年 第 2期 意 大 利 刑 事 诉 讼 法 都 对 侦 查 终 结 的 有 关 问 题 做 r详 细 的 规 定 。 德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1 0条 7 规 定 , 据 侦 查 的 结 果 , 察 官 可 作 出 提 起 公 根 检 诉 或 中 止 诉 讼 的 决 定 , 止 诉 讼 的 原 因 可 包 中 括 如 下 方 面 : 程 序 上 , 诉 讼 已 过 追 诉 时 在 如 效 , 据 刑 法 规 定 其 行 为 不 构 成 犯 罪 或 情 节 根 显 著轻 微 ; 事 实方 面 , 查 明被 告人 无 罪 , 在 已
或 出于其他便宜 原则的考虑 。
俄 罗 斯 、 古 等 国 家 刑 事 诉 讼 法 明 确 将 蒙 侦 查 终 结 规 定 为 侦 查 阶 段 的 一 个 独 立 诉 讼 环 节 , 立 了 侦 查 终结 必 须 遵 守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 确 在 俄 罗 斯 , 事 诉 讼 法 法 对 侦 查 终 结 做 了 比 刑 较 详 细 的 规 定 。 照 法 律 的 规 定 , 查 人 员 对 依 侦 刑 事 被 告 人 能 够 作 出 提 起 公 诉 的 决 定 ; 者 或 作 出 将 案 件 移 送 法 院 考 虑 采 用 强 制 方 法 的 决
、
各 国 刑 事 诉 讼 侦 查 终 结 立 法 模 式 比
较 分 析
从 侦 查 机 关 对 刑 事 案 件 侦 查 终 结 应 当 遵
收 稿 日 期 : 0 2 0 —3 2 0 —2 2 作 者 简 介 : 惜 茜 , ,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侦 查 系 毕 女 中 预 审 教 研 室 主 任 、副 教 授 , 京 , 北
什么是侦查终结,侦查终结的条件是什么
什么是侦查终结,侦查终结的条件是什么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般都会通过较长时间的取证,来判断案件的真实性等,最后将所有证据交于法院判决。
那么什么是侦查终结,侦查终结的条件是什么?今天,华侓⽹济南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侦查终结,侦查终结的条件是什么
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系列的侦查活动以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以做出犯罪嫌疑⼈是否犯罪、犯什么罪、犯罪情节轻重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时,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
侦查终结的条件是什么
(1)犯罪事实、情节清楚
(2)证明案情的各种证据充分确实
(3)法律⼿续完备
侦查终结的案件,负责侦查的⼈员应写出侦查终结报告。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对于依法需要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应写出“起诉意见书”;对于依法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应写出“免予起诉意见书”;对于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撤销案件,如果被告⼈在羁押中,应⽴即予以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民检察院。
由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时,亦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作出提起公诉、免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会有多种不同的情况,中间也会有补充侦查,从原来侦查的基础上,再作进⼀步调查,所以要相信我们的公安机关,最后给我们公正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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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终结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终结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终结的相关规定:第⼀百五⼗六条对犯罪嫌疑⼈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个⽉。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级⼈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个⽉。
第⼀百五⼗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复杂的案件,由最⾼⼈民检察院报请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百五⼗⼋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百五⼗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个⽉:(⼀)交通⼗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复杂案件;(⼆)重⼤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取证困难的重⼤复杂案件。
第⼀百五⼗九条对犯罪嫌疑⼈可能判处⼗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百五⼗⼋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个⽉。
第⼀百六⼗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另有重要罪⾏的,⾃发现之⽇起依照本法第⼀百五⼗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份不明的,应当对其⾝份进⾏调查,侦查羁押期限⾃查清其⾝份之⽇起计算,但是不得停⽌对其犯罪⾏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法查明其⾝份的,也可以按其⾃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百六⼗⼀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律师提出书⾯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百六⼗⼆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并移送同级⼈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百六⼗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已被逮捕的,应当⽴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民检察院。
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第一篇: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在具体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督措施不到位,所开展的监督工作不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实践表明,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好坏直接体现着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关系到检察机关在党和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和形象,更关系到国家法制建设和法制文明的形象。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的侦查监督机制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当前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没有得到完全发挥一是对社会治安工作的调查研究不够,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存在不足。
主要体现在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警力配制不足,只能应付审查批捕案件的消化处理工作,每天都疲惫于应付日常的案件消化,根本没有时间对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进行过多的思考;对社会治安形势定期分析和研究打击刑事犯罪政策,参加各项专项斗争方面,大多是走一走过场,应付上级院。
二是适时介入侦查、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工作开展不够。
在现实工作中,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由于警力不足和其它的一些原因,适时介入侦查,参加重大案件讨论开展得不够,由于没有及时引导侦查,导致了一些案件由于错过了侦查的有利时机,使案件在公诉阶段难以消化,不利于打击犯罪。
(二)立案监督工作艰难,工作方法和措施不够全面刑事立案监督是指对于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活动不仅包括公安机关,还包括了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
从近年来侦查监督部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情况看主要存在这样一些问题:一是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时,对采取立案监督的案件是以批捕或公诉的标准来要求,从而导致立案监督案件少,导致一些应当进行立案监督案件没有进行监督,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侦查终结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体系中,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在完成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工作后,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
侦查终结的法律后果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侦查终结的法律后果。
一、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后果1. 提起公诉: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且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不起诉: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中止、自首等情形,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分为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中止、自首等情形,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以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依法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3. 无罪释放: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罪,应当作出无罪释放决定的,可以作出无罪释放决定。
二、对被害人的法律后果1. 案件移送起诉:侦查终结后,被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有必要提起的,可以将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一并提起公诉。
2. 起诉与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被害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支持被害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 无罪释放:侦查终结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侦查终结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侦查终结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标志着侦查阶段的结束,为后续的审判阶段奠定了基础。
侦查终结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出发,对案件侦查终结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1.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是侦查终结的法律基础。
2. 侦查终结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侦查终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案件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或者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 侦查终结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侦查终结的程序如下:(1)侦查机关应当制作侦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案件事实、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2)侦查机关应当将侦查终结报告提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3)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或者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批准逮捕;(4)侦查机关应当将批准逮捕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4. 侦查终结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侦查工作难题分析总结汇报
侦查工作难题分析总结汇报目前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主要包括信息获取的困难、科技手段的不断更新和适应变化以及个人素质的要求提高等方面。
下面是对这些难题的详细分析总结汇报:一、信息获取的困难信息获取一直是侦查工作的基础和关键,但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困难。
首先,犯罪分子越来越擅长使用科技手段进行隐秘作案。
他们通过加密通信、使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等方式,使得他们的犯罪行为几乎无法被察觉和追踪。
其次,大数据时代使得信息的处理和筛选变得更加困难,侦查员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找到有用的线索。
此外,社交媒体的兴起也增加了信息的噪音,使得侦查员更难以确定线索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二、科技手段的不断更新和适应变化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也在不断升级,侦查工作需要与时俱进。
然而,不少侦查机构无法及时获取最新的科技设备和知识,导致他们的侦查方法滞后于犯罪手段的发展,大大降低了侦查工作的效果。
此外,科技手段的更新也给追踪和取证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例如加密通信、虚拟现实技术的出现使得信息获取更加困难,需要侦查人员具备更高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
三、个人素质的要求提高侦查工作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不仅需要他们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还需要具备出色的沟通能力、分析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然而,实际情况是,一些从业人员在素质上存在欠缺。
他们缺乏扎实的专业知识,无法对案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判;他们的口才和沟通能力较差,无法进行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团队合作;他们缺乏创新精神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无法应对复杂的侦查工作。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应采取以下对策:一、加强情报信息的搜集和分析能力加强情报信息的搜集和分析是解决信息获取困难的关键。
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搜集渠道和机制,提高情报信息的获取效率和质量。
同时,应加强对侦查员的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信息分析和筛选能力,使他们能够从大数据中快速准确地找到关键线索。
二、加强科技手段的应用和更新加强科技手段的应用和更新是适应科技发展的必然要求。
案件侦查终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侦查终结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标志着侦查阶段的结束,为审判阶段做好准备。
侦查终结的法律规定对于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将详细阐述案件侦查终结的法律规定,包括侦查终结的条件、程序、法律文书以及法律后果等内容。
二、侦查终结的条件1. 事实条件(1)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侦查机关通过侦查活动,收集到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
(2)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2. 法律条件(1)案件已经依法进入侦查阶段。
(2)侦查期限已经届满,或者根据案件情况,侦查机关认为需要延长侦查期限。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
三、侦查终结的程序1. 制作侦查终结报告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应当制作侦查终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侦查过程、证据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侦查终结意见等。
2. 侦查终结审批侦查终结报告经侦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报上一级侦查机关批准。
3. 制作侦查终结法律文书侦查机关根据审批意见,制作侦查终结法律文书,包括:(1)起诉意见书:对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不起诉决定书:对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证据不足的,制作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3)撤销案件决定书:对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4. 送达法律文书侦查机关将侦查终结法律文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四、侦查终结的法律文书1. 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意见,内容包括:(1)案件基本情况;(2)侦查过程;(3)证据情况;(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5)侦查终结意见。
2. 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证据不足的决定,内容包括:(1)案件基本情况;(2)侦查过程;(3)证据情况;(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5)不起诉决定理由。
试述侦查终结的概念条件和程序
试述侦查终结的概念条件和程序
侦查终结是指在刑事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经过必要的调查、取证、审查和核实等工作后,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不再需要继续开展侦查活动的决定,并向批准侦查措施的机关报告,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审查起诉机关的一个程序。
以下是侦查终结的概念条件和程序:
概念条件:
1.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侦查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审查核实等工作,已经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可以确认犯罪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没有足够的追踪、发掘犯罪线索的必要:侦查机关确认已经全面地开展了侦查活动,并没有新的犯罪线索需要进一步调查。
3. 没有其他必要的侦查措施需要采取:除了已经采取的侦查措施外,没有其他必要的调查手段需要继续开展。
程序:
1. 侦查机关报告批准侦查措施的机关: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的决定后,向批准侦查措施的机关书面报告侦查终结的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
2. 批准侦查措施的机关审核:批准侦查措施的机关对侦查机关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核,并根据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判定和评估。
3. 批准侦查措施的机关做出决定:批准侦查措施的机关根据对侦查机关报告内容的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同意侦查终结,并通知侦查机关。
4. 移送审查起诉机关:一旦侦查机关收到批准侦查措施的机关的决定且同意侦查终结,将移送相关材料和证据给审查起诉机
关,由审查起诉机关决定是否起诉。
侦查终结的概念条件和程序是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重要环节,通过相关程序的实施,可以保障对犯罪行为的全面调查和定罪的准确。
关于侦查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的思考
关于侦查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的思考侦查的法律问题,其根本内容表达在宪法和法律上关于侦查的制度和规X中。
通过讨论,求得对侦查的法律问题的正确认识和掌握,无论对于侦查的理论研究,还是对于侦查实践,都是极为重要的和非常紧迫的。
侦查的法律问题很多,现仅将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论述如下:一、关于侦查主体的资格与权限问题侦查主体的资格与权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侦查合法与否的根本标志。
我国法律规定,侦查是专门机关的专有职权,侦查权属于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只有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才有权依法对犯罪案件进展侦查。
任何其他机关、团体或者公民个人都无权实施侦查〔刑诉法第3条、第4条〕。
侦查权由国家通过法律授予特定的国家机关行使,能有效地保证这一权力对外的尊严、独立和对内的完整、统一;能确保侦查应有的法律上的严肃性;有利于总结斗争经历,不断完善侦查策略,改良和提高侦查技术;有利于有效地对侦查进展监视,包括权力机关的监视、行政机关的监视、司法机关的监视、社会监视和党的监视。
当前,我国侦查权的行使还不够统一,非侦查机关、非侦查人员行使、干预侦查权的现象还存在。
为了保证侦查权按法律规定正确、统一实施,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侦查机关不能放弃侦查权。
侦查权既是职权,又是职责。
国家授予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权,同时也就意味着这些机关负有对管辖X围内犯罪案件进展侦查的职责。
因此,当发生了犯罪案件,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进展侦查时,各该专门机关必须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准绳,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侦查机关不能滥用侦查权。
专门机关的侦查权依法由侦查人员具体实施。
侦查人员实施侦查是履行职务的活动,是代表国家而非代表个人行使权力,表达的是国家的意志而非个人的意志。
因此,这种活动应当在专门机关的领导下,有组织、有方案地依法进展。
不得背着组织、背着领导搞所谓的“个人侦查〞;不得以合法的身份掩盖非法行为,这样,才能切实表达侦查权作为国家权力应有的严肃性,也才能保证侦查作为刑事诉讼活动应有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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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7卷 第4
山西警官 高等专科 学校学报
J u a f h nX oi e d n o r l a i leA a e n oS P c
Oc . 2 0 t.0 9 V I1 N 4 0.7 o.
【 刑事侦查与技术】
侦 查 终 结 相 关 问题 辨 析
美 法 系和 大 陆 法 系 在 侦 查 终 结 的 立 法 模 式 上 有 很 大 不 同 。
英美法系 国家实行庭审 中心 主义 , 为开庭前 的审查 只是为 认 庭审做准备 , 法庭审理 才是案 件处理 的关键 , 因而 法律对 庭 审程序规定得极为具体 , 而对警察机 关进行的侦查终结 的规 定很少 , 通常警察将侦查所获得的全 部案卷材料移交 给检察 官或 预审法官 , 侦查 就告结束 , 查终结 没有作 为一个 独立 侦 的子程序加 以规定 。而大陆法系 国家实行诉讼 阶段论 , 侦查 与起诉和审判 共 同构成 刑事 诉讼 流程 , 者无所 谓 孰轻 孰 三
体规 定。 国家侦查权 由追诉 机关行使 , 罪嫌 疑人没有 与 犯
之抗 衡 的权 利 , 为庭 审作 准备 的调 查 取 证 的 权 利 受 到 严 格 限
制, 侦查终结起诉权 除受法 院无罪 判决制 约外 不受任何 限制 。由于立
的规 定 , 对 于英 美 法 系 国 家 , 陆 法 系 各 国 对 刑 事 诉 讼 侦 相 大
在现代刑事诉讼 中, 随着 国家权力在 审判 前程序 中介入
的广度和深度越来越大 , 导致侦查终结对 案件 处理结果 的影 响力 日益增强 , 侦查终结在节制侦查权 、 保障人权 、 分流案件 及侦查监督等方 面 的功 能作用越 发突 出。侦 查终结 是指公
安 机 关 经 过 一 系列 侦 查 活 动 , 据 已查 明 的 事 实 和 证 据 , 根 对
查终结有关 问题 的规定可谓是周全备至。2 L
我 国 的刑 事 诉 讼 体 制 是 侦查 、 诉 和 审 判 三 个 完 全 独 立 起
案件作 出起诉 或撤 消 的结论 , 而决定 结束侦查 , 作 出处 从 并
互不隶属 的诉讼阶段 。侦查 程序就是独立 的诉讼 阶段 , 而侦 查终结就是侦查程序的最后一环节 , 观上 侦查机关对于进 客 入侦查程序 的案件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 , 查终结的结论对 侦 案件 的处理有着实体意义。我国的立法模式上 与法 国、 国 德 等大 陆法 系 国家 类 似。我 国 《 事 诉讼 法 》 刑 从第 14条 至 2 10条以及 公安 机关 办理刑事案 件的程序 规定等法 律法规 , 3 对侦查终结 的条件 、 案件处理方式等 问题都 作 了较为详 细具 体 的规定 , 同时我国法律关 于侦查终结 的规定不仅体 现在侦 查终结一章 中, 相关 的操作规定在其他 的法律条文 中也有 具
(9 3一) 男, 16 , 甘肃会宁人 , 甘肃政法学院科研 处处长, 教授 ; 李波 阳(9 8一) 男, 16 , 甘肃静 宁人 , 肃政法 学院公安 分 甘 院副院长, 教授 , 从事刑事诉讼 法学、 侦查学研 究。
法 上 对 于 侦查 终 结 的条 件 、 理方 式 和 制 约 机 制 等 问 题 的 规 处 定 存 在 缺 陷 , 可 避 免 地 造 成 了 司法 上 的混 乱 , 一 重 要 的 不 这
刑事诉讼程序在当前 的理论 界 和司法实 务界并 没有 引起 足 够的重视。 笔者认为 , 国 目前 的立法现状反映了司法理念 和刑事 我
口 郎旭 森 , 克 强 , 波 阳 魏 李
( 肃政 法学 院 。 肃 兰 州 7 0 7 甘 甘 3 0 0)
摘 要 : 查终结是公 安机 关 办理 刑事案 件 的 最后程 序 , 刑 事诉 讼 中起 着承 上启 下 的 关键作 用 。 而 侦 在
我 国的侦查终 结制度在 理论 和设计 中存在 的诸 多缺 陷和弊 端 , 成 了司法应 用的 混乱 。设 立侦 查期 间、 造 明确 侦查终 结条件 、 建立案 卷材料 全部移 送制度 及 完善 监督 制 约和救 济机制 , 是解 决 目前 存在 问题 的有 效途径 。 关键 词 :侦查 终结 ; 则 ; 查期 间 ; 原 侦 侦查 终结条件 中图分类 ̄ : 9 8 D 1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6 1 6 5 2 0 )4— 0 2— 4 1 7 — 8 X( 0 9 0 0 7 0
为侦 查 和 起 诉 之 间 的分 水 岭 , 律 理 所 当然 应 对 其 条 件 和后 法
一
、
问题 的提 出
续 的案件处理程序 、 方式 、 上诉 、 效力等 内容 作出 比较详细 的 规定 , 德国刑事诉讼 法第 19条 到第 11条 , 6 7 意大利刑 事诉 讼法从第 4 5条到 4 5条都 对侦查 终结有 关 问题作 了详细 0 1
重。侦查卷宗经检察机关 审查后直接构成 法庭审判 的基 础 ,
侦查 的进行情况直接决 定着对案件 的实体 处理 , 查终结作 侦
收稿 日期 :0 9— 6—0 20 0 7
基础 项 目 :0 8年 甘 肃 政 法 学 院 重 点科 研 资助 项 目( 0 82 8 20 20 11 )
作者简介 : 郎旭森 (9 3一) 男, 东潍 坊人 , 肃政 法 学 院 20 18 , 山 甘 0 7级 诉讼 法 学专 业 侦 查 学方 向研 究 生; 克 强 魏
理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l L 侦查终结既是公安机关侦查 的终
点, 又是人 民检察 院审查起诉 的起点 , 侦查终 结 的结 论是起 诉和审判的前提和基础 。同时 , 侦查终结 的结论也是检察 院 和法 院制约公 安机关 的依据 。深入研 究侦查 终结 的有关理 论和实践问题 , 探索我国刑 事诉讼法关 于侦查 终结 的立法 缺 陷, 对于完善我 国的侦查终结程序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 考察 国外关于刑事诉讼侦查终结立法模式 , 以发 现英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