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终结的条件
10.3侦查终结
10.3.4 侦查羁押期限
二、各种侦查羁押期限 (一)一般羁押期限 条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 逮捕后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 刑事诉讼法》 条规定 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两个月。 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 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 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
10.3.4 侦查羁押期限
63.甲因抢劫被某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 .甲因抢劫被某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 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 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公安机关 应当如何处理? 应当如何处理?2004 A. 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甲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 . B.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 .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 律帮助 C.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中止侦查活动 .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 D. 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甲自报姓 . 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0.3.4 侦查羁押期限
二、各种侦查羁押期限 (二)特殊羁押期限 二 特殊羁押期限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 .根据《刑事诉讼法》 条的规定, 条的规定 因为特殊原因, 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 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
第十章 侦查与强制措施 侦查终结 10.3
10.3.1侦查终结的概念和意义 10.3.1侦查终结的概念和意义
刑诉法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什么?
刑诉法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什么?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而侦查终结的条件就是犯罪事实和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各种法律手续完备等。
▲一、刑诉法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什么?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侦查终结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的处理有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和撤销案件三种情形,并有不同的终结条件:1、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是:(1)犯罪事实和情节清楚;(2)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4)各种法律手续完备。
2、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条件是:(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3、撤销案件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侦查终结,撤销案件:(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侦查终结的程序:1、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
检察机关经过侦查,对案件的事实和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经审查认为符合侦查终结的全部要件和要求的,提出侦查终结的意见。
2、制作侦查终结报告。
侦查人员侦查终结时,应当制作侦查终结报告。
侦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1)案由,案件来源以及立案时间;(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3)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及羁押场所;(4)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及犯罪嫌疑人态度和表现等;(5)结论和处理意见。
3、作出侦查终结决定。
侦查人员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后,。
公诉案件的法律程序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案件。
在我国,公诉案件的法律程序规定严格,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将从公诉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对公诉案件的法律程序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诉案件的立案1. 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下列案件应当立案:(1)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2)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
2. 立案程序(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侦查机关应当将发现的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3)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4)人民检察院对立案、不立案的决定,应当告知控告人、举报人、报案人。
三、公诉案件的侦查1. 侦查主体人民检察院是公诉案件的侦查主体,负责对公诉案件进行侦查。
2. 侦查程序(1)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2)侦查过程中,可以依法进行讯问、询问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收集、调取证据;(3)对于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逮捕申请;(4)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一并侦查。
四、公诉案件的起诉1. 起诉条件(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3)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 起诉程序(1)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3)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4)人民检察院对起诉决定,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终止案件调查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调查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活动,它关系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可能会出现一些情况,使得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法律对于终止案件调查的相关规定,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我国法律对终止案件调查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终止案件调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侦查终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3)终止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终止侦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终止案件调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案件终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案件审理终结后,应当制作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2)诉讼终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终止:①原告撤诉或者被告放弃诉讼请求的;②被告承认诉讼请求,原告同意的;③诉讼请求已经实现或者达到调解协议的;④其他应当终止诉讼的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终止案件调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案件终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案件审理终结后,应当制作行政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第十三章 侦查终结
1、补充侦查的形式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自行 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 →不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 侦查 2、补充侦查的期限 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自行补充侦查: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限制 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注意:此处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包括 人检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程序中涉及的知识点:
1、共同犯罪案件的起诉意见书,应当写明每个犯 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具体 罪责和认罪态度,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2、被害人提出附带民诉,应当记录在案,在移送 审查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 3、刑诉158.2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 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 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姓名起 诉、审判。
3.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刑诉第156条规定: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 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 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补充侦查的后果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 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的处理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经过一次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退回第二次补充侦 查。 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证据不足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 诉的决定。
案件侦查终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侦查终结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标志着侦查阶段的结束,为审判阶段做好准备。
侦查终结的法律规定对于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将详细阐述案件侦查终结的法律规定,包括侦查终结的条件、程序、法律文书以及法律后果等内容。
二、侦查终结的条件1. 事实条件(1)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侦查机关通过侦查活动,收集到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
(2)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2. 法律条件(1)案件已经依法进入侦查阶段。
(2)侦查期限已经届满,或者根据案件情况,侦查机关认为需要延长侦查期限。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
三、侦查终结的程序1. 制作侦查终结报告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应当制作侦查终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侦查过程、证据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侦查终结意见等。
2. 侦查终结审批侦查终结报告经侦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报上一级侦查机关批准。
3. 制作侦查终结法律文书侦查机关根据审批意见,制作侦查终结法律文书,包括:(1)起诉意见书:对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不起诉决定书:对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证据不足的,制作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3)撤销案件决定书:对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4. 送达法律文书侦查机关将侦查终结法律文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四、侦查终结的法律文书1. 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意见,内容包括:(1)案件基本情况;(2)侦查过程;(3)证据情况;(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5)侦查终结意见。
2. 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证据不足的决定,内容包括:(1)案件基本情况;(2)侦查过程;(3)证据情况;(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5)不起诉决定理由。
浅析侦查终结的条件
浅析侦查终结的条件【摘要】侦查终结是侦查阶段对已经开展的各种侦查活动和侦查工作进行审核和总结的最后一道程序,是侦查任务已经完成的标志。
侦查作为侦查主体的一种自向证明活动,侦查终结理应有自己的证明标准。
【关键词】侦查终结;案件事实;证明标准1.侦查终结的发展与条件侦查终结简单的说就是主要侦查行为的结束,就好像一栋建筑的主体完工一样。
侦查的目的是侦查行为存在与实施的动因和指针。
以侦查目的为灵魂,侦查行为的设计与运作应遵守具体的准则。
侦查终结程序既然是侦查活动的终结程序,那么侦查终结必须以是否实现了侦查的目的为前提。
在国外,通常认为侦查程序是为公判作准备的,关于侦查目的就有了公判准备说。
后来,由于起诉状一本主义的推行,侦查的目的又进一步发展为公诉准备说。
随着世界范围内刑事诉讼的目的定格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上,刑事诉讼的职权主义色彩开始淡化,而当事人主义色彩越加浓厚,国外学者关于侦查目的的界定也出现了适应这一变化的趋势。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德国刑事诉讼法学家汉克鲁和凯伦提出“侦查独立说”,认为侦查的目的即明确嫌疑的有无,进而决定起诉与不起诉。
这一学说遵循无罪推定主义和罪刑法定主义,在侦查终结阶段及时将不必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从诉累中解放出来(就侦诉合一而言),从而实现了侦查的独立法律价值。
侦查独立说不仅符合现代刑事法学精神,而且还解决了公诉准备说无法解释的矛盾,因而具有进步性和生命力,现已在欧美国家和日本被多数学者所接受,成为新的通说。
正确及时的侦查终结,可以为人民检察院准确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正确进行审判奠定基础。
为公安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和依法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可靠的根据和保障。
对各种侦查活动进行审核和总结就必须确定相应的侦查终结条件。
关于侦查终结的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案件侦查终结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侦查终结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标志着侦查阶段的结束,为后续的审判阶段奠定了基础。
侦查终结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出发,对案件侦查终结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1.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是侦查终结的法律基础。
2. 侦查终结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侦查终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案件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或者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 侦查终结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侦查终结的程序如下:(1)侦查机关应当制作侦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案件事实、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2)侦查机关应当将侦查终结报告提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3)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或者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批准逮捕;(4)侦查机关应当将批准逮捕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4. 侦查终结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检察机关侦查终结的条件和程序
检察机关侦查终结的条件和程序检察机关的侦查终结,是指检察机关对于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通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不需要继续侦查时,决定结束侦查,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一、侦查终结的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的处理有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和撤销案件三种情形,并有不同的终结条件:1.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是:(1)犯罪事实和情节清楚;(2)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4)各种法律手续完备。
2.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条件是:(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3.撤销案件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侦查终结,撤销案件:第一、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包括(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三、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以上三种“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应当撤案;而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机关起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具有以上第二、第三两种情况——即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两种情况时,将案卷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案处理(对第一种情况,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检察机关起诉部门作“绝对不起诉”处理)。
二、侦查终结的程序1.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
什么是侦查终结,侦查终结的条件是什么
什么是侦查终结,侦查终结的条件是什么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般都会通过较长时间的取证,来判断案件的真实性等,最后将所有证据交于法院判决。
那么什么是侦查终结,侦查终结的条件是什么?今天,华侓⽹济南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侦查终结,侦查终结的条件是什么
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系列的侦查活动以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以做出犯罪嫌疑⼈是否犯罪、犯什么罪、犯罪情节轻重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时,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
侦查终结的条件是什么
(1)犯罪事实、情节清楚
(2)证明案情的各种证据充分确实
(3)法律⼿续完备
侦查终结的案件,负责侦查的⼈员应写出侦查终结报告。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对于依法需要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应写出“起诉意见书”;对于依法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应写出“免予起诉意见书”;对于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撤销案件,如果被告⼈在羁押中,应⽴即予以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民检察院。
由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时,亦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作出提起公诉、免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会有多种不同的情况,中间也会有补充侦查,从原来侦查的基础上,再作进⼀步调查,所以要相信我们的公安机关,最后给我们公正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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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侦查终结的概念条件和程序
试述侦查终结的概念条件和程序
侦查终结是指在刑事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经过必要的调查、取证、审查和核实等工作后,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不再需要继续开展侦查活动的决定,并向批准侦查措施的机关报告,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审查起诉机关的一个程序。
以下是侦查终结的概念条件和程序:
概念条件:
1.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侦查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审查核实等工作,已经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可以确认犯罪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没有足够的追踪、发掘犯罪线索的必要:侦查机关确认已经全面地开展了侦查活动,并没有新的犯罪线索需要进一步调查。
3. 没有其他必要的侦查措施需要采取:除了已经采取的侦查措施外,没有其他必要的调查手段需要继续开展。
程序:
1. 侦查机关报告批准侦查措施的机关: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的决定后,向批准侦查措施的机关书面报告侦查终结的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
2. 批准侦查措施的机关审核:批准侦查措施的机关对侦查机关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核,并根据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判定和评估。
3. 批准侦查措施的机关做出决定:批准侦查措施的机关根据对侦查机关报告内容的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同意侦查终结,并通知侦查机关。
4. 移送审查起诉机关:一旦侦查机关收到批准侦查措施的机关的决定且同意侦查终结,将移送相关材料和证据给审查起诉机
关,由审查起诉机关决定是否起诉。
侦查终结的概念条件和程序是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重要环节,通过相关程序的实施,可以保障对犯罪行为的全面调查和定罪的准确。
终止侦查的条件是什么?
The biggest danger is doing nothing.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终止侦查的条件是什么?导读:终止侦查的条件需要满足案件事实清楚,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后,出现终止侦查的情形时,要制作侦查结案报告,然后将案件答卷到检察机关。
侦查终结是侦查过程的最后阶段,具有比较严格的时间限制。
一、终止侦查的条件是什么?第二百七十四条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案件事实清楚;(二)证据确实、充分;(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四)法律手续完备;(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七十五条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四)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第二百七十六条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
第二百七十七条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按照要求装订立卷。
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
二、终止侦查和撤销案件有什么区别1、二者的定义存在区别。
(1)撤销案件是指侦查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或者经过侦查否定了原来的立案根据,所采取的诉讼行为。
(2)终止侦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2、二者的执行结果存在区别。
(1)终止侦查:终止侦查,说明经公安机关侦查,没有证据证明该人有犯罪事实,已排除涉案嫌疑,但有证据证明该案件有犯罪事实的存在。
终止侦查,只是侦查结束,不代表没有责任或者有罪。
(2)撤销案件:案件撤销就是不查且无罪或者无责任。
3、二者的执行流程存在区别。
(1)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
(2)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对案件的处理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 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对案件的处理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对案件的处理侦查终结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 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 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 侦查终结的条件是: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这是侦查终结的首要条件。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对犯罪人、犯罪时间和地点、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后果都已经查清, 并且没有遗漏犯罪罪行, 没有遗漏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人。
犯罪事实没有查清, 侦查不能终结。
2.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的确实、充分是侦查终结的一个重要条件。
证据确实、充分, 是指案件的证据材料来源可靠, 经核对无误,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案内各种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足以确实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3.法律手续完备。
侦查终结时, 各种法律手续必须齐全、完备。
法律手续是侦查机关办案的依据, 是对侦查丁作的一种监督, 也是侦查工作质量的保证, 所以, 只有法律手续完备, 才可侦查终结。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缺一不可。
此外, 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 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 应当立即释放, 发给释放证明, 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其中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 是指查明案件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
侦查机关经过侦查, 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时, 应当及时终结侦查, 并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对案件的处理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 侦查终结后, 对于犯罪事实、情节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 即应制作《起诉意见书》, 然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案件终止侦查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其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揭露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侦查过程中,有时由于种种原因,案件可能无法继续进行下去,此时就需要终止侦查。
本文旨在探讨案件终止侦查的法律依据,分析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侦查工作提供参考。
二、案件终止侦查的概念案件终止侦查,是指在侦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案件无法继续进行,依法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终止侦查并非放弃追究犯罪,而是指在当前阶段无法继续侦查,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启动侦查程序。
三、案件终止侦查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案件终止侦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终止侦查。
”(2)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侦查机关应当在侦查终结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完毕,认为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依照本法规定办理。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仍认为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补充侦查完毕,仍认为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
”(3)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遵守本法规定,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侦查期限届满,案件尚未终结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侦查期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案件终止侦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终止侦查。
”(2)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侦查机关应当在侦查终结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完毕,认为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依照本法规定办理。
案件侦查终结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一)案件名称本案名称为“XX盗窃案”。
(二)案件来源本案来源于群众举报,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XX有重大作案嫌疑。
(三)案件时间案件发生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案发地点为XX市XX区XX街道。
(四)案件性质本案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二、侦查过程(一)立案阶段2023年3月16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于当日立案。
(二)侦查阶段1. 搜集证据:侦查人员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技术侦查等多种手段,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现场监控录像、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2. 侦查措施: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XX进行了讯问,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并对其住所进行了搜查。
3. 案件分析:通过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确定犯罪嫌疑人XX有重大作案嫌疑。
(三)侦查终结阶段1. 侦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本案侦查期限为七日,后经批准延长至十五日。
2. 侦查结果:侦查人员经过全面侦查,查明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三、侦查终结理由(一)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嫌疑人XX在侦查过程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盗窃行为进行了详细说明。
(二)证据确实、充分1. 现场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犯罪嫌疑人XX在案发时间段内进入现场,并在短时间内逃离现场,其行为符合盗窃的特征。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了被盗窃的财物种类、数量及损失情况,与现场监控录像及搜查结果相符。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证实了犯罪嫌疑人XX的犯罪行为,与现场监控录像及被害人陈述相符。
4. 其他证据:包括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等。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侦查人员依法收集的证据,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XX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符合什么条件
⼈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符合什么条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对案件可能直接侦查,收集案件的证据,那么⼈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符合怎样的条件?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符合什么条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三条⼈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或者提起公诉的案件,证据应当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公安⽴案到结案要多久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有罪或者⽆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犯或者重⼤嫌疑分⼦可以依法先⾏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应当依法逮捕。
也就是说,在犯罪嫌疑⼈没有被拘留或没被批准逮捕之前,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期限。
如果嫌疑⼈被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37天;如果被批准逮捕,侦查羁押期限⼀般为2个⽉。
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刑事拘留,三⽇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四⽇,检察院⼀般会在七⽇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嫌疑分⼦,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个⽉,也就是说刑事拘留⼀般是⼗多天,最长是三⼗七天。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般不得超过⼆个⽉,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级⼈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个⽉。
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个⽉。
对于可能判⼗年以下刑罚的嫌疑⼈,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个⽉。
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般是⼆个半⽉到三个⽉左右,最长是⼋个⽉。
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
十一、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十一、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案件事实清楚;(2)证据确实充分;(3)案件定性准确;(4)法律手续完备。
侦查终结的程序1.制作《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
侦查终结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装订立卷。
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加以整理,按照要求装订立卷。
移送审查起诉(1)批准。
案件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起诉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文书字号、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正文,包括案件办理情况、案件事实、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案件的有关情节、犯罪性质及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依据;尾部,包括送达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时间并加盖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印章和公安局局长名章、附注事项。
共同犯罪案件的《起诉意见书》,应当写明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体罪责和认罪态度,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
(2)移送。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移送审查起诉的,办案部门将《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并与人民检察院接收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共同在移交单据上签字。
公安机关应当留存《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和移交单据。
(3)换押。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办案部门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应当填写《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撤销案件1.撤销案件的条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2.撤销案件的程序。
(1)呈批。
应当撤销案件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批准。
第五章 侦查终结与移送起诉
•
在实践中,对依法经过侦查,在法定 期限内仍未能查清案件事实,定罪证据缺 乏的案件,应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对犯罪 嫌疑人应当加以释放并解除其犯罪嫌疑人 的地位。虽然这样,并不意味着案件的撤 销,如果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案件就不应 撤销,应当继续侦查下去。
三、当前侦查终结中存在的问题及对 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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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侦查终结后的处理上存在的问题 较多。例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案件是否可以直接做出撤销案 件的处理决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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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销案
1、销案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公 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的要求,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 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侦查终结
(一)侦查终结的概念和意义 • 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 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等有法定侦查权的机关,对自 己立案并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和证据已 经查清,不需要继续进行侦查时,对侦查工作做出结论 和对案件做出进一步处理的活动。侦查终结是侦查的最 后程序。 • 侦查终结是介于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阶段和起诉阶 段的交叉点上的一道重要诉讼程序,它对于全面总结、 科学评价侦查工作和为起诉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对进 一步准确、及时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和保障无罪的 人不受刑事追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侦查终结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 无论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还是人民 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都必须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它是侦查终结的 首要条件。因此,一般指对于犯罪嫌疑人 的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 手段和危害结果以及有没有遗漏罪行或者 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等与案件 有关的事实和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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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终结的条件作者:陈在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4期摘要侦查终结的条件包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等方面,其中犯罪事实清楚不仅包括实体法事实,也包括程序法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既要考量单个证据的基本属性,也要考量证据之间形成体系具有排他性;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涉及到管辖分工以及具体的侦查措施的采用及其力度,法律手续完备是衡量侦查活动是否严格依法进行的尺度。
关键词侦查终结侦查权犯罪事实作者简介:陈在上,法学硕士,公安部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34-03刑事司法实践表明,侦查终结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检察院的起诉和法院的审判的质量。
我国现行的《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侦查终结的条件的规定均过于笼,不利于侦查人员全面掌握。
“并且将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对案件的处理方式放在一起表述,没有完全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条件的规定要求,不利于侦查人员及其负责人掌握。
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与此相一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4条规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刑事诉讼法》把侦查终结的条件规定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两个主要方面,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又增添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准确,法律手续完备等内容,进一步将侦查终结的条件具体化为四个方面。
由此,可以把侦查终结的条件归纳为四个方面,作为主要侦查机关的公安机关要予以严格把握。
其中犯罪事实清楚不仅包括实体法事实,也包括程序法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既要考量单个证据的基本属性,也要考量证据之间形成体系具有排他性;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涉及到管辖分工以及具体的侦查措施的采用及其力度,法律手续完备是衡量侦查活动是否严格依法进行的尺度。
鉴于此,本论从以上四方面对侦查终结的条件加以论述,以期对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予以有效指导,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
一、犯罪事实清楚案件事实清楚是侦查终结的首要的实体性条件。
因此最为重要的是要首先明确案件事实包括哪些以及在何处情况下方为查清。
一般认为案件事实既包括案件的实体法事实,也包括程序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应当成为证明对象主要是存在着一些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有至关重要意义的事实需要证明,其直接影响到整个案件的性质的变化以及诉讼进程的发展,也最终难以保证定罪量刑的准确性。
豎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侦查终结的条件应当从实体法事实与程序法事实两方面来论证犯罪事实是否清楚。
(一)侦查终结的实体法事实侦查终结的实体法事实具体包括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量刑情节的事实等诸多方面。
1.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现行刑法把犯罪构成要件划分为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四部分。
依次是指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及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等诸多方面的内容。
此外,在审查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同时,注意一并审查排除行为违法性、排除可罚性以及排除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是否存在,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主要是指行为本身虽然有一定得危险性,且造成的危害后果,但其性质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的正当的合法权益,例如正当防卫以及紧急避险等刑法予以认可的行为。
排除行为可罚性的事实主要是指由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具体是指: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等。
排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主要是指行为人未达到法定承担刑事责任年龄;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在精神病发作的状态下不能辨别、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形下实施的;嫌疑人不在案发现场没有作案的可能性等事实。
2.量刑情节的事实量刑情节的事实主要是指作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个人基本情况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形。
具体是指:法定从重的事实,例如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即主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上的便利实施走私犯罪;累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犯罪未遂的;胁从犯、从犯;犯罪后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未满18岁的人犯罪的(最近刑法新的立法动向又旨在对超过75岁的人适用较轻的刑罚)等等。
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基本情况主要是指,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工作经历、政治面貌、一贯表现以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现羁押处所等,还要查清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以及被害人的是否原谅等影响量刑的诸多情节。
(二)侦查终结的程序法事实侦查终结的程序法事实关系到侦查终结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中止和终结,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查清侦查终结的程序法事实显然对保证侦查终结程序的正常进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价值。
具体包括关于案件的管辖的事实,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事实及是否超期羁押的事实,申请回避的事实,尤其重要的是查证是否有非法取证的事实,例如是否诱供、骗供,是否非法搜查、扣押,是否刑讯逼供、刑讯逼证等事实。
一旦侦查终结的程序法事实发生争议,应当按照诉讼模式、证明能力、程序利益的归属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
二、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129、137、141、162条中都规定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内容,这其中既包括了要求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是的证明要求要求,也包括了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时的证明要求,还包括了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时的证明要求。
且不说各个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是否应当一致存在较大争议,究竟何谓“证据确实充分”也一直争议不断。
此规定的抽象性导致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具体案件在证据确实、充分方面的可操作性。
结合有关的规定和相关的学术文章,我们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内涵包括一下三方面的内容:(一)单个证据符合证据基本属性单个证据是整个案件证据体系符合"确实充分"要求的基础和前提。
单个证据首先必须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1.客观性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和客观反映,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体现在:诉讼证据有自己存在的客观形式,并且这种形式可以为人们所感知。
诉讼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同样是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尤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2.关联性证据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并能直接或间接地证明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犯罪构成的事实、量刑情节的事实、排除刑事责任的事实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事实等实体事实和回避等程序事实的,即具有关联性。
关联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
关联性的实质意义在于证据的证明能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3.法律性法律性是指证据的取证主体、来源、种类、手段、形式、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体现在:一是由法定的主体提出和收集;二是符合法定程序;三是具备法定形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书证、物证等七种证据形式,除此之外,不得采纳;四是不违反有关证据规则。
虽然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至今尚未制定颁布,但在《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及规定中存在有关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但不能形成系统化的较为完善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
非法证据被排除。
即以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不能采信。
非法证据应当排除的目的是阻止非法取证行为,通过阻止把非法得来的证据用于刑事诉讼来实现实体和程序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二)证据之间形成体系证据之间必须相互印证、互相支持、互相说明,证据对各个事实及各种情节的证明不存在疏漏,环环相扣,形成证据体系。
此标准要求各种证据组合在一起,能够完整地、系统地证实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即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各事实要素之间协调一致,保证各个事实环节均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实现全案事实清楚。
证据组合而成体系是评价证据充分性的标志。
孤证不能定案。
曾经被认为是“证据之王”的口供在“罪从供定”的封建社会纠问式诉讼模式下的“真理证据”,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大都需要证据补强来予以认定其证明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得定罪量刑。
这一规定,体现了证据补强规则的相关内容,要求刑事证据之间应当相互支持,相互印证。
(三)证据指向排它性“排它性”是“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最本质的要求。
证据矛盾合理排除,证据指向唯一、排它,指通过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其结论应当是唯一的,排除了任何人为和非人为的干扰,排除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无罪辩解或其他合理怀疑;证据与需要证明的事实之间、证据与常理之间,不存在不能解释的矛盾。
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由表及里,逐步深入,最后得出唯一的结论;而且排它性的要求作为“确实充分”证明标准最基本的涵义,明确、具体,便于操作和掌握。
应当注意的是,证据指向唯一、排它,是相对而言的,类似于所谓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概念,应注意以下几点,从而杜绝刑事司法中的机械化:不是所有案件事实细节均要查清(司法实践中其实绝大多数案件是难以企及的),而是以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证据为考量;“合理怀疑”应当是有根据的、具体的怀疑,必须符合情理或者符合客观规律,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理辩解或者有一定根据的辩解,要有针对性的证据予以排除;证据采信的主体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任何带有主现因素、存在主观范畴的制度设计都可能使司法远离正义的轨道。
特别是针对死刑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准确理解就更具有重大的法治意义,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6月13日以联合名义予以发布,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对死刑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作出一致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