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侦查监督——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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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对案件的处理」

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的处理(两种)

(1)提起公诉: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对于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即应制作《起诉意见书》,然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2)撤销案件:对于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

2.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1)提起公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院应当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2)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3)撤销案件: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具有刑诉法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撤销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立案。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撤销案件意见书连同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在法定期限届满7日前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重大的10日前)。上级同意,下级检察院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上级不同意,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上一级检察院的决定。

|「侦查的羁押期限」

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内。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三种。

1.一般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特殊羁押期限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间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3.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检察院批准。但须报检察院备案,并受检察院监督。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3)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精神病鉴定的时间除外)

【肆】补充侦查

是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补充侦查

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补充侦查

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对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负责侦查的部门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可以要求负责侦查的部门予以协助。

3.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补充侦查

(1)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2)检察院决定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退回补充调查情况书面通知强制措施执行机关。监察机关需要讯问的,检察院应当予以配合。

(3)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一)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的;(二)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需要补充鉴定的;(三)其他由人民检察院查证更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

自行补充侦查完毕后,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入卷,同时抄送监察机关。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提供协助。

4.补充侦查后的处理

(1)检察院对于经过1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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