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侦查监督——重点知识点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 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勘验、检查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五种。
1.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 是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的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和检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犯罪现场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地点和其他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证的场所。
(1)保护好现场。
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 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接案后, 侦查人员应当迅速赶到案发现场, 并保护好现场。
(2)侦查人员勘验现场, 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3)勘验现场在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为了保护勘验的客观性, 还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4)在勘验现场时, 侦查人员还应当及时向被害人、目睹人、报案人和其他群众调查访问, 以便了解发案前和发案当时的状况, 发现和收集同案件有关的各种情况, 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收集证据。
(5)勘验现场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 由侦查人员、其他参加勘验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 应当录像。
2.物证检验。
物证检验是指对在侦查活动中收集到的物品或者痕迹进行检查、验证, 以确定该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的一种侦查活动。
检验物证, 必须认真、细致。
需要经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 应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
检验物证, 应制作检验笔录, 参加检验的人员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
3.尸体检验。
尸体检验是指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的法医或医师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进行尸表检验或者尸体解剖的一种侦查活动。
尸体检验的目的在于确定死亡的时间和原因, 致死的工具和手段、方法, 为查明案情和犯罪人提供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以及公安部《规定》,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 为了确定死因,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 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司法考试课件:第十一章 侦查
• 3、勘验、检查
• (1)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 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查、 检验或检查,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 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活动。
• (2)勘验、检查的性质是一样的,只是对 象不同,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 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
• (6)讯问聋哑等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要求
•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 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 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 备翻译人员
• (7)讯问笔录的制作
•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笔录。
•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 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录 有遗漏或者差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 补充或者改正。
•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 行为作斗争
第二节 侦查行为
• 1、讯问犯罪嫌疑人 • (1)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
疑人进行提问并要求回答的一种侦查活动 • (2)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
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人数不得少于2人 • (3)讯问的地点: •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的,侦查人员对其
• (2)我国的侦查组织体系
• 双重性:一方面实行侦诉分离,侦查机关和起诉 机关分立;另一方面又具有一定的侦诉一体的特 征。例如自侦案件。
• 3、侦查的任务
• (1)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 嫌疑人
• (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 保障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 与人的诉讼权利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基础:侦查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基础:侦查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基础:侦查。
侦查行为:分类:任意侦查行为与强制侦查行为,公开侦查行为秘密侦查行为,技术侦查行为与非技术侦查行为。
包括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察,侦查实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辨认,通缉。
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不同阶段的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选择重点了解)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但六机关《规定》第27条对《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解释为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这一规定,实际上已取消了审查批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
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法:侦查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法:侦查侦查1.讯问犯罪嫌疑人:a. 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b. 地点: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与询问证人比较)c. 时间: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d. 原则: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e. 聘请律师:(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二)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2.询问证人、被害人:a.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与讯问犯罪嫌疑人比较)b.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c.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d. 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e. 询问被害人,适用以上规定。
3.勘验、检查:a. 勘验和检查的区别: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人身。
b.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八章-侦查监督
2.审查的具体方法: 审阅案卷材料;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
④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⑤调取录音录像资料
(三)作出决定
承 办 人 制 作 审 查 批 捕 意 见 书
提出批准或 决定逮捕
不批准或 不予逮捕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后
报 请 检 察 长 决 定 或 重 大 案 件 检 委 会 决 定
(2)决定不予逮捕 侦查监督部门制作《不予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移交侦查 部门。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侦查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3、逮捕后侦查部门的活动: 立即送看守所羁押;通知家属;24h内进行讯问
六、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P246
《刑事诉讼法》93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 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 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 知人民检察院。 (一)审查机关 侦查阶段:侦查监督部门 审判阶段:公诉部门 服刑阶段:监所检察部门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而下级检对报批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通 知下级检报批。下级检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审查理由不 成立的,上一级检可以依法作出逮捕决定。
决定不予逮捕
决定不予逮捕 上级检制作《不予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下级检, 书面说明理由。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级检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并报上 一级检; 案件需要继续侦查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由下级检依法决定; 上一级检作出不予逮捕决定,认为需要补侦的,应当制作补侦提 纲,送达下级检侦查部门。
五、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活动监督 P277
适用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规定,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有 不同之处: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 侦查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六)第十二章侦查1.侦查行为(1)讯问犯罪嫌疑人: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可传唤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所① 7 种侦查行为只有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的必经程序;②讯问时,侦查员 2 人以上;③应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根据其回答进行提问;④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与本案无关的可以拒绝;⑤讯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讯问未成年人,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不通当地言语,应当聘请翻译;⑥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刑诉法》96 条)⑦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⑧共同犯罪人的讯问,分开进行(2)询问证人、被害人①地点:单位、住处或检察院、公安机关②分别询问③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④未成年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3)勘验、检查①勘验人是回避对象②勘验对象:场所、物品和尸体;家属不同意,可以强制尸体检验。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为了保证勘验的客观公正,还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人在场③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④检查妇女的身体只能是女工作人员或医师(男医师也可以)(4)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①需要搜查证②法院不能搜查,不能冻结③搜查妇女的身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5)扣押物证、书证:与本案无关的3日内返还;决定扣押的,7日内通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复议不服的,向上级申诉。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重点: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重点: 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司法考试刑诉重点: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一般而言, 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和采取以下途径和措施, 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1.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来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发现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2.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需要, 通过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 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人民检察院发现后, 情节较轻的可以口头纠正, 情节较重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 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3.人民检察院通过接受诉讼参与人对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的控告, 行使侦查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对于诉讼参与人的这种控告, 应当受理, 并及时审查, 依法处理。
4.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情况的通知、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通知, 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履行侦查监督职能。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 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 由部门负责人提出。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 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 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 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 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回复。
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 公安机关要求复查的, 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的书面意见后7日以内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 认为纠正违法意见正确的, 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认为纠正违法意见错误的, 应当及时撤销。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 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正确的, 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纠正;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不正确的, 应当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有关侦查人员说明情况。
司法考试之侦查措施(下)——重点知识点
【贰】侦查行为|「查封、扣押物证、书证」1.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财产及通信自由等权利,因此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1)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通常是在勘验、搜查时进行的。
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2)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3)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4)检察院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者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财物和文件,应当查封或者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或者扣押。
查封或者扣押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2.经侦查机关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立即通知邮电机关。
侦查人员个人无权决定。
3.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1)侦查机关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注意不能扣划。
(2)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
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
继续冻结的,应当重新办理冻结手续。
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3)检察院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制作查询、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政部门执行。
冻结财产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4)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违法所得与合法收入共同购置的不可分割的财产,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
对无法分割退还的财产,应当在结案后予以拍卖、变卖,对不属于违法所得的部分予以退还。
4.电子数据的提取和收集、冻结(1)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以直接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以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为补充。
简述侦查监督的内容__概述说明
简述侦查监督的内容概述说明1. 引言1.1 概述侦查监督是指对执法机构或相关部门进行监督,以确保他们在进行侦查活动时合法、规范、公正和有效。
侦查监督的核心是保护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通过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运作,可以限制滥用职权、打击腐败现象,提高侦查质量和效率。
1.2 文章结构本文旨在对侦查监督的内容进行简要概述,并进一步探讨其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文章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在这一部分中我们将介绍文章的背景和目的,并简要说明侦查监督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第二部分将重点论述侦查监督的内容。
我们将介绍侦查监督的定义与背景,深入探讨侦查活动合规性监督要点以及侦查活动数据采集与分析监督要点。
第三部分将探讨实施侦查监督的方式。
我们将介绍内部监督机制与组织结构,外部独立监督机构的作用与职责,以及公众参与和举报渠道的建立与运作。
第四部分将分析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我们将讨论隐私权保护与信息安全风险、执法人员的素质、专业化和廉洁性问题,以及跨国调查和国际合作难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
最后一部分为结论,总结侦查监督的重要意义和现状评价,并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改进方向。
1.3 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侦查监督内容、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进行概述,提高公众对侦查监督的认知水平,促进各相关方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与规范,推动司法体系更加公正透明、有效高效的发展。
同时,也希望能够引起相关机构和个人对侦查活动合规性和权益保护等问题的重视,并促使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2. 侦查监督的内容2.1 侦查监督的定义与背景侦查监督是指对执法机关进行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数据采集与分析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管理。
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发展,侦查活动也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因此对其内容进行准确定义并加强监督变得尤为重要。
2.2 侦查活动合规性监督要点侦查活动合规性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法律基础和权限:确保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授权进行侦查活动,并明确界定其职责和权限。
2023年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侦查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行侦查。但是,不得诱使别人犯罪,不得采用也许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行控制下交付。
4.技侦证据的调查与合用
依照本节规定采用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假如使用该证据也许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也许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用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算。
3.人民检察院备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3、人民检察院备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1、询问地点: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运用职权实行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涉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导致严重后果的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等案件。
(八)通缉
1.通缉的条件:(1)应当逮捕;(2)假如在逃
2、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过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2、在检察院自侦案件中,搜查结束后,搜查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检察长报告,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五)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查封、扣押:
1、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献,不得查封、扣押。
2、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献,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2020法考背诵考点:侦查程序
2020法考背诵考点:侦查程序(一)传唤传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采用较为缓和的方式,比如通过其父母、监护人。
(二)讯问1.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1)法定代理人到场在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理应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2)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能够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注意】其他合适成年人是指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
(3)到场的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能够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行使时不得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能够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理应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并由其在笔录上签字、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
(4)未成年人拒绝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能够准许,但理应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5)讯问程序①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理应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理应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的方式,能够选择其较为熟悉的场所,耐心细致地听取其供述或者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和线索,并针对其思想顾虑、恐惧心理、抵触情绪实行疏导和教育。
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
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理应立即停止使用。
国家司法考试复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 侦查
国家司法考试复习笔记——刑事诉讼法(12)第十二章侦查概述——侦查行为——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补充侦查[考试大纲要求]侦查的概念、特征、任务、意义、工作原则,8种侦查行为的概念、意义、程序,侦查终结的概念、意义、条件、处理: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检察机关自侦的侦查权限及终结的处理,补充侦查的概念、意义、种类。
第一节概述公诉案件立案以后,就是进行侦查。
侦查是一个很重要的诉讼活动,所以法律规定的条文也相当多。
我们就《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必要的学习。
首先掌握一下侦查的概念。
因为这是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明确规定的,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从这一规定里可以看出,享有侦查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才享有刑事侦查权。
经过法律的特别授权,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对于特定的案件享有刑事侦查权,这是第一个特点。
第二千特点是侦查权只能用于查办刑事犯罪案件,不能用于其他方面。
因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不享有处理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权利。
因为它们的侦查权只能用于查办刑事案件。
第三个特点是侦查权的内容,由两个方面组成。
一个是专门调查工作,通俗地说就是侦查措施、侦查行为。
具体讲有7种,本章下一节内容主要就是对这其中的侦查行为程序规则的进行介绍。
另一个就是有关的强制措施。
有关的强制措施主要指的就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第四个特点是侦查的合法性,即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第二节侦查行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行为一共有7种。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常识,我们要注意,侦查阶段被依法追查的人不叫被告人,叫犯罪嫌疑人。
侦查阶段没有被告人,我们不能犯常识性生的错误。
对犯罪嫌疑人的问话叫“讯问”,而不是“询问”。
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哪些规则要求呢?首先,讯问人员必须是本案的侦查人员,而且每次讯问不得少于两人。
侦查监督名词解释 (2)
侦查监督名词解释1. 侦查侦查是指警察或其他执法机构为了收集证据和情报,调查案件以解决犯罪问题而进行的活动。
侦查包括收集证据、进行询问、搜查场所和人员、拘留嫌疑人等行为。
侦查是犯罪打击的重要环节,通过收集、分析犯罪证据,可以确定罪行和嫌疑人,并最终将其绳之以法。
2. 监督监督是指对行为过程和结果进行监察、评估和管理的活动。
在执法机构中,监督是为了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而进行的。
监督旨在防止滥用职权、打击贪污腐败行为,并保障公众的权益。
监督可以由内部机构或外部机构进行,可以是定期的检查、审计或特定案件的调查。
3. 侦查监督侦查监督是指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过程。
侦查监督的目的是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侦查人员滥用职权或违背规定行事。
侦查监督通过建立监督机构、规范侦查行为、设立投诉渠道等方式来实现。
侦查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法性监督: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确保侦查人员依法行事,不侵犯公民的权益。
合法性监督包括对搜查、拘留、讯问等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以及对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评估和监督。
•责任监督:对侦查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工作纪律、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监督评估。
责任监督可以通过工作记录、定期报告和内部审计等方式进行。
•公正性监督:对侦查活动的公正性进行监督,确保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公正、客观、不偏不倚。
公正性监督可以通过案件的复核、投诉的受理和侦查报告的审查来实现。
•程序监督:对侦查活动的程序合规性进行监督,确保侦查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侦查工作。
程序监督包括对侦查手续的合规性、证据收集的程序合法性和证据链的完整性进行评估和监督。
侦查监督的方式和机制多种多样,可以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独立监督和互相监督等。
侦查监督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来完善监督体系,以保障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行动的合法性。
4. 侦查监督的意义侦查监督在执法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检查侦查知识点总结
检查侦查知识点总结一、侦查基本概念侦查是指通过合法手段,充分收集和确认证据,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的活动。
侦查工作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是破案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侦查的目的1. 查清案件真相,找出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侦破案件。
2. 为刑事诉讼提供证据,确保犯罪行为能够被有效打击。
三、侦查的原则1. 依法侦查原则2. 公正侦查原则3. 必要侦查原则4. 提供便利原则5. 保护合法权益原则6. 保密原则四、侦查的程序1. 接警和报案2. 立案侦查3. 收集初步证据4. 开展侦查活动5. 确认犯罪嫌疑人6. 收集有效证据7. 提请起诉五、侦查的方法1. 突击搜查2. 监视3. 监听4. 偷窥5. 追踪6. 比对7. 调查8. 询问六、侦查中的注意事项1. 保证侦查的合法性2. 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3. 保持侦查的保密性4. 控制侦查的程序5. 严格执行侦查的规定和程序七、侦查中的技巧1. 谨慎调查2. 有序收集证据3. 细心分析案情4. 灵活运用法律知识5. 善于沟通交流6. 精明判断情况八、侦查中的困难与挑战1. 证据不足2. 证人不愿配合3. 犯罪嫌疑人隐藏4. 侦查中的危险性5. 侦查工作的劳累性九、侦查中的常见问题1. 侦查方法不当2. 侦查程序漏洞3. 侦查机构的腐败问题4. 侦查人员素质不高5. 侦查工作缺乏协作总结:侦查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需要侦查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只有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制度建设和实践操作,才能有效提高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第十章 侦 查)【圣才出品】
第十章侦查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9分,主要考查的内容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对证人的询问,检查、搜查、扣押等程序,补充侦查,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程序以及对侦查违法行为的救济途径。
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内容:(1)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此知识点的考查主要会从讯问的地点和方式两个角度出题,此外还可能会与强制措施相结合加以考查。
(2)询问证人:对证人的询问的考查通常涉及询问的地点,此外还需要注意询问证人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的区别,二者常常会在同一题中考查。
(3)勘验、检查、搜查:对于勘验、检查与搜查,通常会结合起来考查,三者的异同往往是出题的重点。
(4)辨认:对辨认通常会从辨认的原则、程序、要求等角度考查。
(5)技术侦查:对技术侦查的考查,主要涉及技术侦查的适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措施,此考点不仅会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还常常是案例题的考查重点。
(6)补充侦查:针对补充侦查,往往会考查不同阶段的补充侦查的方式和限制。
此外还需要注意补充侦查后的处理。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一、侦查行为侦查行为,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各种专门调查活动。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行为有以下8种。
1.讯问犯罪嫌疑人(1)讯问主体和人数①讯问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②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讯问地点①未羁押的a.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b.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②已羁押的a.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b.《高检规则》第196条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检察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填写提讯、提解证,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
c.因侦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嫌疑人出所辨认或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提押,并应当由2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
侦查监督知识点总结
侦查监督知识点总结一、侦查监督的概念侦查监督是指对执法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和措施。
侦查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执法机关,在侦查活动中进行的涉及取证、审讯、羁押、搜索等行为都属于侦查监督的范畴。
侦查监督的目的是保障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防止执法机关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侦查监督的目的侦查监督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侦查活动的公正和有效,促进侦查力量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侦查活动是涉及到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行政行为,因此需要有相应的监督机制来规范和约束执法机关的行为。
侦查监督的另一重要目的是防止执法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正当权益。
三、侦查监督的原则侦查监督的原则包括依法行使、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刑事和解、利益平衡、重罪优先等多个原则。
首先,依法行使原则是指侦查监督工作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不偏不倚,公正合法。
其次,公开透明原则是指侦查监督的过程要公开透明,使社会各界都能够了解和监督执法机关的行为。
权责一致原则是指侦查监督机构的权力和责任要相一致,权力要有相应的监督责任。
刑事和解原则是指在刑事侦查和打击犯罪活动中,要尽量采取和解协商的方式,减少对公民的不良影响。
利益平衡原则是指侦查监督要综合考虑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尽量做到平衡。
重罪优先原则是指对重大犯罪和社会影响大的犯罪要优先进行侦查监督,保障社会和公民的安全。
四、侦查监督的主体侦查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社会组织和公民等不同的主体。
其中,国家机关是最重要的侦查监督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执法机关。
这些机关在侦查活动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侦查监督职责和权力。
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等政治组织也是侦查监督的主体之一,他们在国家机关的监督下,对侦查工作进行相应的监督与管理。
社会组织和公民也是侦查监督的重要主体之一,他们可以通过法定的途径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对侦查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2020法考背诵考点:技术侦查
2020法考背诵考点:技术侦查一、技术侦查技术侦查,是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2021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侦查”一章中新增一节规定“技术侦查措施”。
(一)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1.侦查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能够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危、恐、黑、毒、严)2.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能够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二)决定和执行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三)有效期限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理应即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能够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注意】3个月有效期延长的次数不受限制。
(四)保密义务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理应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即时销毁。
并且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五)必要时,能够秘密侦查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能够由相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采取该措施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六)控制下交付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能够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七)证据的使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隐匿身份侦查、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使用这些证据可能危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单项选择题]1、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A.审判机关B.公安机关C.税务机关D.工商行政机关参考答案:B[单项选择题]2、刑事侦查活动监督主要由人民检察院的()实施。
A.侦查部门B.侦查监督部门C.控申部门D.反贪局参考答案:B[多项选择题]3、胡某因受贿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被依法取保候审。
在侦查期间,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变更为逮捕,则应当()。
A.由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胡某B.由公安机关决定逮捕胡某C.由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胡某D.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胡某参考答案:A,D[多项选择题]4、人民检察院进行侦查活动监督的途径主要包括()。
A.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进行监督B.通过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C.通过受理有关的控告、申诉进行监督D.通过跟踪进行监督参考答案:A,B,C,D[填空题]5逮捕案件的备案审查参考答案:是指上级人民检察院通过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案件的备案材料的审查,及时了解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决定逮捕工作情况,发现和纠正错捕和漏捕问题,确保办案质量,进行业务指导的一项工作制度。
[填空题]6如何理解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监督。
参考答案:(1)侦查活动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实行的专门监督,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具有这项职权。
(2)侦查活动监督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程序性。
侦查活动监督是以国家法律作后盾的,被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监督的法律程序和方式,监督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3)侦查活动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实施的侦查活动。
(4)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是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即对侦查部门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否合法所实行的监督。
[填空题]7简述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方法。
参考答案:(1)提出纠正意见,是指人民检察院为纠正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而使用的监督方法。
提出纠正意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口头形式,即口头通知纠正;一种是书面形式,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对案件的处理」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的处理(两种)(1)提起公诉: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对于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即应制作《起诉意见书》,然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2)撤销案件:对于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
2.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终结后的处理(1)提起公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院应当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2)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3)撤销案件: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具有刑诉法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撤销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立案。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撤销案件意见书连同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在法定期限届满7日前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重大的10日前)。
上级同意,下级检察院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上级不同意,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上一级检察院的决定。
|「侦查的羁押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内。
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三种。
1.一般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特殊羁押期限(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
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间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3.重新计算羁押期限(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检察院批准。
但须报检察院备案,并受检察院监督。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3)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精神病鉴定的时间除外)【肆】补充侦查是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1.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补充侦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补充侦查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对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负责侦查的部门补充侦查。
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可以要求负责侦查的部门予以协助。
3.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补充侦查(1)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2)检察院决定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退回补充调查情况书面通知强制措施执行机关。
监察机关需要讯问的,检察院应当予以配合。
(3)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一)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的;(二)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需要补充鉴定的;(三)其他由人民检察院查证更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
自行补充侦查完毕后,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入卷,同时抄送监察机关。
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提供协助。
4.补充侦查后的处理(1)检察院对于经过1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检察院对于2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3)检察院对已经退回监察机关2次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2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将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5.补充期限(1)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均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调查、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调查、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补充调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退回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同上。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1.补充侦查的形式。
(1)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
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对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而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
但以两次为限。
(2)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补充侦查。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3)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法院的,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4)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做出决定。
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的决定权仍然在检察院,法院只是建议。
2.补充侦查的期限。
延期审理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以2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第一审期限。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法院可以决定按检察院撤诉处理。
【伍】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申诉、控告的范围」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依法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申诉、控告的提起以及处理」1.提起主体包括四类,即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
2.受理主体:只能是公检法。
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于处理不服的,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诉。
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检察院对于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要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陆】侦查监督「检察院对侦查机关行使侦查监督职权。
有利于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办案质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侦查监督的范围」主要是发现和纠正违法侦查行为。
「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1.检察院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来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发现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2.检察院根据案件需要,通过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情节较轻的可以口头纠正,情节较重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3.检察院通过接受诉讼参与人对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的控告,行使侦查监督权。
4.检察院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情况的通知、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通知,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