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的若干理论争点与实务难点
相邻关系诉讼实务问题新探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相邻关系诉讼实务问题新探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邻关系诉讼面临着诸多实务问题。
不动产相邻的范围已拓展到因土地、水、空气等介质相连接的且一方不动产空间的不当利用能够对他方不动产空间产生不利影响的相关不动产空间。
而相邻关系权利人则应当是享有正当利用利益之人。
笔者从缺乏完备的行政许可要素的不动产和具有完备的行政许可要素的不动产两个角度对相邻关系诉讼涉及的一些行政法问题进行分析。
作为缺乏完备的行政许可要素的不动产利用人,当其补全必须的行政许可要素后,是可以成为相邻关系权利人的。
而若具有完备的行政许可要素的不动产的行政许可是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兼顾了第三人的利益并在保证第三人充分行使参与权、听证权等公法性权利的基础上准予的,则可以限制或排除民法上的相邻权。
最后部分是对相邻关系侵权责任问题的探讨。
关键词:不动产相邻相邻关系一、前言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各方面的相邻关系。
新出台的《物权法》第二编第七章中,从第八十四条到第九十二条都是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简称,早在罗马法时代就被规定在法典中,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现已成为民法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
相邻关系因不动产相邻各方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应相互间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产生,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德国学者鲍尔施蒂尔纳曾生动地形容相邻关系的法律作用为在邻人利用其所有权而对外产生影响时,法律随时对所有物保全请求权的一扬一抑,也就间接划定了邻人的自由利用空间”。
一扬”就是使得相邻一方享受便利,一抑”则是使得相邻一方接受他方享受便利所带来的限制。
相邻关系制度正是通过这种一扬一抑”的方式来调节相邻各方的利益冲突,以维持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
而相邻关系制度能够从罗马法时代发展至今正说明社会生活中不动产相邻各方之间利益冲突问题的历史延续性、复杂性以及发展性。
相邻关系案件的审理难点及对策
相邻关系案件的审理难点及对策一、审理难点1.法律规范的过于原则、滞后与审判实践的操作、发展之间的冲突。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只规定了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而审判实践中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寻求衡平,如何把握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予“限制”和“扩张”的度,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
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时缺乏相应的参照标准,容易造成尺度不一,裁判结果难以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另外,当当事人以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物业管理合同等基础法律关系提起相邻关系的诉请时,是适用侵权、违约的法律规定,还是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当某种行为构成侵权或违约,但属于相邻方“容忍义务”之范围时,应如何适用法律?2.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从行政法律关系角度讲,建设方进行建设施工经过行政主管机关的规划许可,其所实施的行为具备合法手续,属于依法成立的范畴;而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看,建设方的建设施工行为,确实在不同程度上给相邻方造成了采光妨害、不可量物侵害、财产损害等,有的妨碍(如采光妨害)如果不对建筑物进行改造或拆除,就不会消除,相邻方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有其合理性和法律依据;但从社会价值和法律效果的角度看,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物所带来的后果不仅是巨大的经济代价和众多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损失,而且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相矛盾,导致行政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经行政诉讼而提起民事诉讼时,法官应如何适用法律?3.诉讼程序要求与实体审理要求之间的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但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时,二者往往难以做到有机统一。
如有些案件当事人争议标的只有数百元,而鉴定费用则需花费几千元,且有的鉴定结论只能证明损害原因,不能证明该原因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所出的鉴定结论也没有多大意义,不仅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同时还增加了诉讼成本;有些鉴定还需要向委托机构提供相关的材料、进行现场勘察,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或予以拒绝,给法院顺利审结案件带来了障碍。
北京高院关于相邻权审判业务中若干疑难问题的意见
北京高院关于相邻权审判业务中若干疑难问题的意见相邻关系纠纷可能发生在不动产利用的各个方面,因而其表现形式具有无穷的多样性。
我们虽然可以将其划分为几个主要的类型,但各类纠纷中包含的问题同样难以穷尽。
从长远来看,对此种纠纷进行类型化研究可能更具有实践意义;但是囿于此次调研的深度和广度,目前我们只能就其中的一些共性问题加以探讨。
(一)诉讼主体问题在不动产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发生分离的情况下,诉讼主体的确定自然不成问题。
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因不动产的出租、出借及设定他物权等事由而导致不动产的实际使用人与所有人相分离的现象。
因此,不动产的使用人能否成为相邻关系纠纷的诉讼主体就成为一个问题。
近代各国民法奉行所有权绝对原则,其相邻关系制度也以不动产所有权为模型来设计,故对所有权以外的不动产使用权是否适用相邻关系普遍持否定态度。
至19世纪末叶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的勃兴,物权理论逐渐由以所有为中心转变为以利用为中心。
与此相适应,相邻关系制度也转变为以调和不动产利用人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物的利用价值为中心。
于是,不仅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之间,而且不动产使用人之间、不动产使用人和所有人之间关于不动产的利用关系都被纳入了相邻关系的调整范围,相邻关系的主体便由所有人扩张至使用人。
既然所有人、使用人都可以作为实体相邻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当然都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不动产使用人作为原告的问题比较简单,只要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其构成妨碍或者拒绝提供必要的便利,其就可提起诉讼。
但在不动产使用人作为被告的情况下,该不动产的所有人是否必须参加诉讼则应区别对待:如果原告仅针对不动产使用人的某种不当行为(如夜间装修、饲养动物等)起诉,不动产所有人无需参加诉讼;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对不动产及其附着物的处理(如使用人拆除承重墙、破坏防水层、私搭乱建等,原告要求恢复原状),因事关所有人的利益,应以使用人和所有人为共同被告,如所有人对其不动产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应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邻关系纠纷的实践特点与法律难点
相邻关系纠纷的实践特点与法律难点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人口的不断膨胀、住房制度的不断改进以及群众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相邻关系越来越成为影响城市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环节。
仅以青岛市市南法院为例,2008年以相邻关系和排除妨害纠纷两个案由立案案件总数就达到47起,而2009年,案件总数也达到了38起,如此多发的相邻纠纷问题使得我们不得不关注这个影响城市发展和社会和谐并日趋复杂的问题。
一、相邻关系概述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对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该法条可视为对相邻关系的原则性规定。
虽然之后的司法解释及《物权法》对该条内容有所扩充,但并未突破第八十三条的基本精神。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相邻关系的纠纷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案由,即相邻关系纠纷与排除妨害纠纷。
另外还有一小部分以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立案审理。
但不管何种案由立案,相邻关系纠纷都呈现了一系列的其他案件所不具有的独特特征和难点。
而这些特征和难点也使得法院的审判的艰难得以凸显。
二、案件特点1、争议类型集中在与建筑物内部相关联的相邻关系纠纷。
按照我国现有的相邻权的法律规定,相邻关系一般可分为:1、相邻截水、排水、流水、用水关系;2、相邻通风、采光关系;3、相邻通行关系;4、相邻损害赔偿关系。
而作为青岛市的中心城区,市南区部分老城区存在住房密度相对较大、居住空间相对有限的状况,因同一建筑物内的居民也发生纠纷和摩擦而导致的相邻关系纠纷,在市南法院所有相邻关系案件的类型中所占比例最大,占两年案件总数的76.47%。
相邻权本身就是对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一种限制或扩张,必然涉及对建筑物内部的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的权利之争。
相邻权的若干理论争点与实务难点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相邻权的若干理论争点与实务难点相邻权关系是日常生活中普通存在的民事关系,如不正确处理,必将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甚至引发冲突和伤害,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
但《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相邻权规定又过于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相邻权的诉讼时效问题也未作出明确规定,给相邻权纠纷的审理带来法律适用的困难,本文试图通过对漳浦法院2005年以来审结的25件相邻案件的调研,对相邻权纠纷在理论和实务中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粗浅的思考,以期对相邻权纠纷的审判有所裨益。
一、相邻权理论争点及界定相邻权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因对各自所有的或占有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时,相邻各方相互间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本质上说,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
1、相邻”范围的理解与界定。
一种观点认为,相邻”是指两个以上不动产直接相邻”或直接相连”;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相邻”应理解为相邻接”、近邻”、附近”的意思,而且不仅指不动产相互邻接,同时也指不动产权利的行使涉及到相互邻接的范围。
笔者持第二种观点。
笔者认为,应对相邻”作广义理解,所谓相邻”,是指土地位置的相邻,既包括相连接的房屋、土地及其他不动产,也包括相近的房屋、土地及其他不动产。
即相邻”意味着只要他人的不动产为本人不动产合理使用之必须,或者说本人不动产的使用影响到他人不动产使用的整个辐射面积和空间,都可以认为是相邻”的。
凡是在不动产利用过程中,或因毗连,或因邻近,或因媒介,而产生的一不动产与另一不动产之间有相互利用之必要,均可视为是相邻,但也不能无限制的任意扩大相邻”范围。
2、相邻权调整的主体范围的确定。
对于相邻权调整的主体范围,亦即何种不动产权利人享有相邻权的问题,《民法通则》未作明确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相邻权调整的主体范围主要是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即适用物权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但对非物权的不动产使用人间不能适用;另一种观点认为,相邻权调整范围不仅包括物权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也包括非物权的不动产使用人之间。
论相邻环境纠纷法律规制之完善
论相邻环境纠纷法律规制之完善 朱晓勤 (厦门大学法学院 厦门市361005) 相邻环境纠纷是指因不动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相邻关系而引发的关于公民环境权益的纠纷。
在这类纠纷中,受害者往往是处于相对弱者地位的公民一方。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这类环境纠纷发生越来越频繁,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亟待立法和司法加以解决。
一、案件和问题 《中国环境报》2001年3月的一篇题为《简单污染案为何变复杂》的报道颇能引人深思。
1988年,北京市某煤炭公司在甲村设运销站,进行出口煤炭筛选加工及运输业务。
1991年运销站扩建,其扩建的站区离旁边的居民住宅只有五六米的距离。
该站在无任何防治污染设备及措施的情况下,筛选设备经常昼夜工作,每日早、中、晚3次运煤。
常年如此,对周围的住户造成噪声、粉尘污染。
当地空气中煤尘污染严重,居民平日不能开窗,衣服无法外晾,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
近年来,当地居民的身体免疫力下降,呼吸道疾病增加,癌症患者发病率远高于其他地方。
几年来,甲村居民多次找环保部门要求解决,均无结果。
2000年初,甲村27户居民愤而将煤炭公司告上法庭。
但诉讼过程却一波三折。
先是一审法院在立案时不允许原告以集团名义提起诉讼,最终作为27个案件受理。
后一审法院又以本案未经环境主管机关处理就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裁定驳回这27个起诉。
原告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撤消一审法院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2001年3月,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了此案。
但对原告很不利的是环保部门对被告的煤尘监测结果显示不超标(原告对此结果表示异议)。
原告方律师所持的理由之一是原告的住房与被告的作业场所系相邻的两个不动产,双方作为各自不动产的使用者,有权使用自己的不动产,但不能影响他方对其不动产的正常使用。
被告在使用不动产时,完全不顾原告方的权利,其生产场地产生大量的煤尘和噪声,导致原告根本无法在其住房进行正常的居住。
该案结果尚不得而知。
中国地权与相邻关系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中国地权与相邻关系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前言物权法出台前,理论与司法实务界对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制度往往盲目尊崇“登记”规则的“硬性”效力而忽视合同在物权设立中的作用,甚至用是否经过登记作为确认物权合同效力的基本规则。
但物权法打破了这一“铁律”,在诸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初设立制度中即采取了“合同”主义方式而抛弃了“登记”主义。
这一变动完全是为适应中国大陆地区农村的实际状况而作出的特殊立法安排。
物权法对地役权的原初设立亦采取了合同主义而不是登记主义。
可见,将“合同”作为取得某些特殊不动产物权的标志性规则是物权法对我国地权制度的一次重大价值重构。
物权法施行前,司法实践中对物权登记与物权原因行为之间的效力牵制关系亦存在严重的认识误区。
一般认为,未进行物权登记则物权合同本身的效力也将受到局限甚至应被确认为无效。
有关司法解释将预售登记的完成与否作为确认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性的前置性条件即是认识误区方面的一个显著性例证。
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标志的不动产是公民财产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其基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用益权利的存在而存在,是土地权利在财产法领域的一种转化形态。
根据地权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引发的相邻关系则既是民法调整的任务,又属物权法调整的范畴。
其中关于业主权利的确立和保护又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物权法制度。
本文拟通过对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业主权利制度及相邻关系规则和地役权制度的解析来研判中国地权制度的法律价值。
一、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流转规则——合同主义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包产到户”为标志的中国大陆地区第三次土地改革的产物。
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继续给予了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立足于中国国情的特殊用益物权,其设立和流转制度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初设立采取“合同”主义方式,继受设立取“登记对抗”主义的设立方式。
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这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初设立,即用益物权人直接从所有权人处获取一级用益物权的法律形式。
审理相邻关系案件的难点及对策
审理相邻关系案件的难点及对策一、案情甲、乙是邻居。
1995年甲、乙双方在某农贸市场各购买宅基地一块。
1996年双方均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上载明宅基地宽为4.5米。
甲1996年建第一层楼房,1997年建第二层楼房。
乙在甲建楼房不久亦开始建房。
期间,双方没有发生任何异议。
2002年乙建第三层楼房时,甲认为乙楼房南面向南凸过其屋顶,妨碍其楼房的加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拆除其楼房第三层凸过甲家部分墙体。
案在一审诉讼期间,经一审法院委托有关建筑部门对双方争议之墙体进行检测,鉴定部门检测报告:甲的房屋宽度是4.525米,乙的房屋宽度是4.495米,乙房屋第三层与甲房屋接触面墙体平整度实测最大偏差为35mm,最小偏差是2mm.建筑规范允许砖砌体表面平整度偏差8mm.二、审判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建筑允许偏差,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甲合法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乙第三层楼房南面墙体中间部分向南不规则凸出2—35mm不等,乙楼房南面墙凸出部分确实过多,甲诉请拆除理由正当。
乙反诉要求甲赔偿停工的经济损失,因未能举证,不予支持。
故判决:一、乙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其第三层楼房南面墙外皮向南凸出部分墙体拆除10—30mm;二、驳回乙的反诉请求。
宣判后,甲、乙双方均不服,均以一审法院依据判决的检测报告未经庭审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甲请求判令乙所建楼房第三层墙体凸出部分全部拆除;乙请求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并判令甲赔偿其因此停工的经济损失。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原审法院委托有关建筑部门对双方争议的房屋进行检测,并依该检测报告进行判决,但该检测报告原审法院在一审开庭时未经庭审质证,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农村相邻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化解对策
农村相邻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化解对策作者:周航来源:《乡村科技》2016年第36期[摘要] 农村相邻关系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从古至今很多农村相邻产生纠纷时,多采用感性的方式来处理。
通过对多处农村相邻关系方面的调查,本文分析相邻关系间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一定的解决方案,以期对维护友好的农村相邻关系有所帮助。
[关键词] 农村相邻关系;问题;化解对策[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7909(2016)36-66-2相邻关系是我国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的一种关系,客观上说,相邻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于相互毗邻的2个或2个以上的不动产拥有者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予以相邻他人的便利及接受相关的限制的过程中。
一直以来相邻关系的处理都是依靠人们的经验及伦理道德进行判断与调节,而我国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将相邻关系的处理提升到了法律的层面,这项法律结合国家其他法律要求以及各种原则问题,对合理处理农村相邻关系给出了强制性的规定。
本文通过对相关调查数据分析,讨论新农村相邻关系出现的问题,以及结合相邻关系现状给予了相应的对策。
1 农村相邻关系存在的问题1.1 村民缺乏法律意识调查发现,绝大多数村民对于国家出台的《物权法》毫无知晓,他们相邻之间遇到纠纷时,多采用比较感性的处理方式,如找村干部调节,吵架后互相不沟通、隐忍等,这些处理方式很难起到公平的效果,也无法帮助村民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甚至会导致矛盾更大程度的积压。
而村民绝大多数不会采取法律手段来进行维权,这一现象使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无从或很少有发挥其作用的机会,更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村民法律意识淡薄。
1.2 相邻关系复杂,调节困难农村相邻关系是普遍存在的一种关系,大家生活在一个地方,相邻自然成为大家沟通频率最高的人。
而一旦关系走近了,在长期的沟通交往中难免出现各种不平与抱怨。
对于小的纠纷,一般村民为了维持交往关系会选择忍耐,但忍耐也只是一时的,一旦达到一定程度,即使很小一件事也会使邻里之间瞬间产生极大的冲突。
相邻关系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条 的规 定 ,相邻 关 系 的 主体 对其 不 动 产 的所 有权 并 不 能完 全 排 他 ,其 不 得 不 限制 所 有权 的权 能 ,因 此相 邻 关 系 的主 体所 需 具 备 的条 件 必 须是 已对其 物 设 定 了定 限 物权 ,否则 就 无 法成 为 相 邻 关 系 的主 体 ,这 也进 一 步 解释 了为 什么 相 邻关 系不 以所 有 权 为 中心 ,因定 限物 权 的设 定 ,原 来 的 所有 权 已 被 “ 挖 空 ” ,而 其权 能没 有实 质 的变化 。 相 邻关 系的 内 容则 是 一 方 的权 利 主体 要 求相 邻 关 系 另一 方 的 权利 主体 为或 不 为一 定 行 为 ,其 中包 括 权 利 主体 对 另一 方 的 合 理合法 行 为具有 一定 的容 忍度 。 从 以上 的 内容看 来 ,相 邻关 系 的 主体 在 行 使其 权 利方 面还 是 较 自由的 ,因为 立 法上 并 没有 强 制 地规 范 ,而是 一 种任 意 性 的 规 范 ,权 利 主体 可 以选 择 使 用法 律 也可 以选 择 意思 自治 ,彼 此 约定 权 利 义务 的内 容 。但 是这 也 造 成 了一 个 问题 ,权利 主体 为 维 护 自己的利 益 而 无 限制 的行 使 自己的所 有 权 ,同时所 侵 害 的客体又在法律规定之外时 ,该如何处理 呢?下文将会进行探 讨。
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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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刘彦 呈
( 6 6 5 0 0 0 云南省普 洱市普洱 学院社会科学 系 云南 普 洱 )
摘 要 :随 着社 会 的发 展和 人 民生 活水 平 的 提 高 ,人 口剧 物 区分所 有 权 人 的利 益 ,所 以也应 将 无权 占有 人推 定 为 相邻 关 增 导致 对居 住 面 积 的 需求 扩 大 ,随之 而 来 的关 于 相邻 关 系 的 纠 系 的主 体 。另 外就 建 筑 物 与过 去 的土 地 相邻 关 系相 比 ,多 出 了 纷 也 不 断上 升 ,过 去 的 平面 相 邻 关 系渐 渐 演变 成 了立 体 的相 邻 防空 洞 、车 位 、车 库 以 及 阳 台的 晾衣 问题 。现 代 的相 邻 关 系多 关 系, 这 也让 我 国的相邻 关 系制度愈 加 复杂 。 从 我 国的立法 来看 , 数 已演 变 为立 体 的关 系 ,比起 单 纯 的平 面关 系 复 杂得 多 ,立 法 在 相邻 关 系这 一 方 面虽有 规定 , 但 是还 处于 美德 规范这 一层 次 , 上 也 缺乏 规 定 立体 相 邻关 系的 法律 规 范 。虽 然 立法 上 对 一些 住 规定 的 也 不够 具 体 细致 ,缺 乏 深 入 的研 究 和规 定 。本 文 就 扩大 改商 明确 的做 了规定 ,但是 现实 生活 中又 出现 了不少 问题 。 相 邻 关系主 体 以及 如何 惩处 屡教 不 改的权 利主体 进行 探讨 。 比较 常见 的就 是 车位 的划 分 ,在 现 实生 活 中 常有 业 主 乱停 关键 词 :相邻 关 系 ;问题 ;完善 车 的现 象 ,虽 然有 些 业 主 已经 购买 了一 个 固定 的 车位 ,但是 有 时为 了省 时方 便不 愿 意 停 到 自己的 车位 上而 是 占据 了他 人 的 车 我国 《 民法 通则 》第 8 3 条规 定 : “ 不 动 产 的相 邻 各方 ,应 位 ,给他 人 造 成 了不 便 。 另外 亲朋 好 友来 访 ,其 车辆 在 小 区里 当按 照有 利 生产 、方便 生活 、团结 互 助 、公 平合 理 的精神 ,正 就更 难 以 找到 位 置 ,我 们 不难 发 现小 区的通 行 道 上 占据 了一 辆 确 处理 截 水 、排 水 、通 行 、通风 、采 光等 方 面 的相 邻 关 系 。给 辆 车 ,这 也 给 业 主 的通行 造 成 了不 变 。那 么 对 于这 些 不 符合 上 相 邻方 造 成 妨碍 或 者 损失 的 ,应 当停 止侵 害 、排 除妨 碍 、排 除 述相 邻关 系主 体 的人 来 说 ,我 们 又该 如 何规 范 其行 为 ,使其 不 损 失 。 ”可 见 我 国法 律虽 然 对相 邻 关 系做 了规定 ,但 是仅 仅 处 侵害 到 他人 的 利益 呢? 基 于这 两个 问题 ,笔 者 总 结 了一 下几 种 于 美德 的水 平 ,没 有 规定 具 体 的原 则 ,这 在 实务 的解 决上 造 成 解 决方 法 ,供 同仁参 考 :
关于相邻关系的法考主观题_理论说明
关于相邻关系的法考主观题理论说明1. 引言1.1 概述相邻关系是指在自然和社会环境中,存在于两个或多个相互接触的单位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
这些单位可以是地理上的邻居、不同社会群体、企业机构等。
相邻关系在人类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和各种法律事务中的权益保护、责任规定以及争议解决等方面。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阐述相邻关系的法考主观题。
首先,我们将介绍相邻关系的概念、类型以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应用领域。
接下来,文章将探讨相邻关系对法律意义,包括其在法律上的定义与界定标准、法律效力和权益保护、限制和责任规定等方面。
然后,我们将分析由相邻关系引发的争议,并介绍解决这些争议的法律途径和程序。
最后,文章将总结相邻关系的重要性,并展望未来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1.3 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相邻关系相关理论知识的详细说明,帮助读者深刻理解和掌握该知识点,并为法考备考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相邻关系是法律规范中一个重要但复杂的概念,对于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条款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将能够全面了解相邻关系的各个方面,加深对其在法律领域中的作用和影响的认识。
2. 相邻关系的概念:2.1 定义:相邻关系是指在特定空间范围内,两个或多个区域之间存在着一种密切的联系和互动关系。
这种联系可以是地理上的邻近,也可以是社会、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互动。
相邻关系不仅仅是空间上的接近,更涉及到相互影响和共同利益。
2.2 类型:相邻关系可以分为多种类型,根据不同的领域和研究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类型:- 地理上的相邻关系:指地理空间上接壤或距离很近的两个或多个地域之间的关系,例如相邻国家、城市、街区等。
- 社会上的相邻关系:指人与人之间社会接触频繁、彼此交往紧密的关系,例如家庭之间、社区居民之间。
- 经济上的相邻关系:指经济活动中相关产业或企业之间存在竞争合作等密切联系的关系,例如产业集群、供应链等。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疑难相关知识点地役权与相邻权
司法考试民法疑难有关知识点地役权与相邻权目录司法考试民法疑难有关知识点:地役权与相邻权司法考试民法疑难有关知识点——善意获得与时效获得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保证司法考试民法新增法律法规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所有权转移司法考试民商法条数字记忆司法考试民法疑难有关知识点:地役权与相邻权地役权与相邻权旳关系非常亲密, 两者很轻易相混淆, 可以通过比较分析来加以区别。
所谓地役权, 是指为使用自己土地旳以便与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旳权利, 是一种为增长自己土地旳运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旳他物权。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 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便利旳土地为需役地, 为他人土地旳便利而被使用旳土地为供役地。
老式民法上旳地役权关系发生在土地所有人之间, 由于我国旳土地所有人只有国家或农村集体组织, 因而地役权关系更多地发生在土地使用人、宅基地使用人等之间。
地役权具有附属性和不可分性等特点。
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下称相邻权), 是指互相毗邻旳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 因行使权利旳延伸或限制而发生旳权利义务关系。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相邻权, 对地役权未作规定。
虽然两者都是为了充足发挥互相毗邻或临近旳不动产之经济效益, 因不动产旳运用而有着亲密旳联络, 但两者是两种不一样旳物权制度, 不能互相替代或包括。
两者旳重要区别如下。
首先, 在产生原因方面, 也就是相邻权与地役权最本质旳区别, 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 是根据不动产权利而发生旳法定权利, 其成立即对抗第三人, 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地役权旳取得重要是依法律行为而获得, 一般是约定权利, 如可以基于当事人旳协议约定产生, 但此种行为属物权设定行为, 当事人双方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设置登记。
此外, 地役权也可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而获得。
另一方面, 在调整范围方面, 相邻权是法律对相邻关系进行旳一种最小程度旳调整, 其对不动产所作为当事人双方超越相邻权程度而约定旳权利, 地役权对土有权或使用权旳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少;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旳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大, 并且可以运用其私法自治旳特性来弥补法律规定旳相邻关系内容十分有限旳局限性, 从而可以有效地运用土地和其他不动产资源, 更好地行使自己旳权利而向对方提出更高旳提供便利旳规定。
农村相邻纠纷的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相邻纠纷的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体制的急剧转型,县域农村各种性质的矛盾、利益冲突日益加剧,特别是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相邻权概念日渐深入人心,村民之间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逐渐增多,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受相邻关系纠纷的影响越来越大,也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引起各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笔者从相邻纠纷的概念、特点入手,分析其增多的成因,并提出自己浅显的见解。
一、相邻纠纷概述(一)相邻纠纷的概念相邻纠纷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不动产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相邻纠纷的特点1、相邻纠纷发案类型不断增多,但标的额不大。
相邻纠纷除了常规的相邻用水、排水、共用通道外,还有新型采光、通风、空气污染和噪声等类型的相邻纠纷。
2、当事人关系特殊,矛盾对抗性激烈,易引发群体性诉讼,调解率低。
相邻纠纷案件当事人多是邻居或同组村民,有的甚至是亲戚,在生产生活中朝夕相处,难免会有摩擦。
在农村,家庭观念性较强,发生纠纷后,各自的亲朋好友不积极劝阻,反而直接参与犯罪,突发性和激情性较强,不易控制,有可能形成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当事人维权意识较强,但法律素养不高。
社区及新闻媒体的法制宣传增强了他们的维权意识,但在诉讼中将权利片面的绝对化,没有认识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
且多数人法律程序意识差,如缺少诉讼风险意识,一味地把败诉后果归咎于法院;对诉讼规则缺乏应有的了解,如因向法院提供证据超过举证期限而败诉,不服一审判决却不提起上诉而是到原审法院纠缠不休。
4、农村基层组织不能发挥正常作用,影响对这类案件的处理。
农村基层组织本应是党维护农村稳定的一支可信赖的力量,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各种利益矛盾交加出现,一些基层组织的作用明显减弱。
主要表现在一些基层组织人员在法院审判案件调查取证、到现场调解时做“老好人”明哲保身,不敢讲公道活,或者讲了,也是模棱两可,不痛不痒,无原则性的活,使一些能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十章-----相邻关系
第三节
建筑物相邻关系
一、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
1、相邻的使用关系
2、不得违反全体区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
第一,对建筑物的不当毁损行为
第二,未依建筑物的本来用途或使用目 的使用专有部分。
案例讨论(1):甲驾驶汽车去某住宅小区看 望朋友。甲驶入小区后发现露天停车位均已 停满车辆,而将车停到地下停车场甲又觉得 麻烦,于是甲将车随意停在一幢居民楼下。1 小时后,甲下楼开车时发现该搂外墙表皮脱 落,将汽车的挡风玻璃砸碎。事后经查,外 墙脱落系小区物业公司疏于维修所致,而脱 落的墙皮又恰好位于乙家的窗户之下。
[审判]
北海海事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系虾塘 相邻权纠纷,原告张远宾与被告韩启耀、韩宇智的虾 塘基于地理位置上的毗邻而发生了法律规定的相邻关 系。原告进出其虾塘经过韩家父子的塘堤最为方便, 绕道海堤虽也可到达其虾塘,但过于迂回的路线既增 加了不必要的路程和进出虾塘的诸多不便,也无为地 提高了生产所需的成本,且海堤也不够安全,故而原 告途经被告韩启耀、韩宇智的塘堤通行最符合有利生 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另外,原告从来就是通过该塘 堤通行,即经该塘堤通行是历史上的习惯做法,对此 法律应予以尊重。被告韩启耀、韩宇智对其塘堤享有 使用权,但该使用权的行使因为相邻关系而应依法予 以必要的限制,即被告应尊重历史上形成的通行关系, 至少不应妨碍其通行。
地基动摇之防免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挖掘土地或营造 建筑物时,不得使邻地地基动摇或发生 其他危险,也不得使邻地地上工作物受 损。
典型案例:轨道交通4号线施工事故案
工作物危险之防免
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因倒塌或其他事 由,而致邻地危险者,则邻地权利人有 权予以排除。危险之发生,系出于人为 或自然原因在所不问。如经请求,对方 未采取防免措施,或无法向对方为此种 请求,则邻人有权径直为维修等防免行 为。
当前农村相邻关系呈现的问题及化解对策
当前农村相邻关系呈现的问题及化解对策摘要:新时期,农村相邻关系以及由相邻关系延伸出来的相邻权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20XX年《物权法》的颁布,为农民维护自己的相邻权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法律依据,但就整体而言,我国农村邻里关系解决机制的匮乏仍是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链条中的薄弱环节。
文章通过对农村的实地调查,分析总结了时下农村相邻关系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其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为我国农村相邻关系发展以及有关法律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相邻关系存在问题对策相邻关系是社会中客观存在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0XX年我国出台的《物权法》对处理相邻关系的内涵以及如何处理邻里纠纷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理论上这些法律规定对相邻关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可参考的依据,然而现实的情况又如何呢?20XX年4月16日、17日长江大学政法学院社会实践小组以访问形式对位于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的建设村、松柏村进行了实地调察。
通过对40户农户的调查访问,发现农村相邻关系呈现出了异于理论探讨的新问题,农村邻里纠纷呈现出复杂化的新特点。
1、农村相邻关系存在的问题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我国20XX年出台的《物权法》对相邻关系作了较大的补充,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及法律知识贫乏,使这些法律规定并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当遇到相邻关系纠纷时,大多数农民还是采取相对感性的解决方式。
受访农户中,只有5%的农户听说过《物权法》,100%的农户表示不知道《物权法》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
由于农民法律知识的贫乏,很难在相邻关系发生纠纷时采用法律手段维权,这就在很大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民处理相关系纠纷的途径。
这次受访的农户中,当问及遇到邻里纠纷时,90%的受访者选着首先找其他村民或村领导协调,10%的受访者选择忍气吞声。
协商无果后,60%的受访者选择争吵打斗,40%的受访者选择向政府上访。
相邻权纠纷总结
相邻权纠纷总结嘿,咱来说说这相邻权纠纷。
你说这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咋就会有那么多纠纷呢?就好比两家挨着住,一家要盖个房子,这一盖,可能就挡了另一家的光,这不就有矛盾啦!或者说一家喜欢在门口堆点杂物,可另一家觉得挡着路了,心里就别扭。
你说这事儿不大吧,可真闹起来也让人头疼得很呢!咱想想啊,一个村子或者一个小区,大家住得近,生活上的交集那可多了去了。
要是都只顾着自己,不考虑考虑邻居的感受,那这日子还能过得消停吗?就像你在自己家里唱歌,声音开得老大,邻居能不烦吗?这就像你正睡得香呢,旁边有人在那敲锣打鼓,你能不火大?再说那排水的问题,一家的水管子漏了,水都流到邻居家去了,那人家能乐意吗?这不就跟你好好走在路上,突然被人泼了一身水似的,谁心里能舒服呀!还有那共用的墙壁,一家要装修,动静太大,吵得邻居没法休息,这不是找不痛快嘛。
其实啊,解决这些纠纷也不难,关键就是大家都互相让一步。
你想想,要是你盖房子的时候,提前跟邻居商量商量,看看怎么盖能不影响人家,那不就啥事没有啦?你喜欢堆杂物,那就找个不碍事的地儿堆,别给邻居添堵呀。
邻里之间,多一些理解,多一些包容,那相处得多融洽呀。
别为了一点小事就争得脸红脖子粗的,有啥意思呢?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以后还得互相照应呢。
就像那老话说得好,远亲不如近邻呀!你说要是大家都这么想,那还有啥纠纷呀?都和和睦睦的,多好!这相邻权纠纷啊,说大不大,说小不小,就看大家怎么对待了。
别总觉得自己占理就不管不顾的,也得想想邻居的感受呀。
大家都在一个地方生活,都互相照应着点,日子才能过得美美的呀。
所以说呀,咱可别小瞧了这相邻权纠纷,处理好了,邻里关系和谐,生活也开心;处理不好,那可真是闹心呢!大家都多换位思考一下,别那么自私,这事儿不就好解决啦?难道非要争个你死我活的,最后谁都没落着好,那多不值得呀!咱都好好想想,是不是这个理儿呢?。
相邻关系纠纷的特征及调解技巧
相邻关系纠纷的类型及调解技巧大家好,今天我和在座的领导和人民调解员共同探讨一下关于农村相邻纠纷的类型及调解技巧。
各位人民调解员工作在基层,对日常矛盾纠纷的调解有着丰富的实践调解经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道防线”。
今天我的讲义如有不足之处,请大家指正。
今天我要和大家探讨的是农村相邻关系纠纷,各位人民调解员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相邻关系纠纷很多,但是法律上的相邻关系纠纷指的是什么呢?大家考虑一下,下面的纠纷是不是相邻关系纠纷,1、甲乙承包地相邻,甲种树遮住乙承包地的阳光产生纠纷;2、甲在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地基下沉,墙体断裂,引起纠纷;3、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相邻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4、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纠纷。
其实以上的例子都是相邻关系纠纷,从这几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相邻关系纠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纠纷双方主体一定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使用权人,比如说农村的房基地邻居,承包地邻居。
第二,一方在使用不动产的时候侵犯到了另一方正常使用其不动产。
比如,一方在自己地上种树,导致遮荫,影响邻地种植;一方在自己家挖菜窖,导致邻家房屋宅基地下沉,影响邻居对自己家房屋的使用。
第三,相邻关系是一种从属关系,纠纷当事人对不动产本身并不发生争议,而是对行使不动产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时引起的与相邻方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纠纷。
第四,相邻关系的权利内容一般情况下是法定的,当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当地的惯例。
在民法通则及解释中,相邻关系涉及到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邻地损害的内容,物权法中又增加了邻地管线铺设、相邻有害物质的排放的内容,可以说现在法律对邻里间纠纷的规定完善而准确,为我们调解此类纠纷划清了路线,指明了方向。
在把纠纷界定在相邻关系纠纷范围内后,可以看出相邻关系纠纷的表现形式有很多。
那么,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相邻纠纷都有哪些类型呢?经过总结,大概有如下五种:1、相邻土地使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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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的若干理论争点与实务难点
摘要:相邻权关系是日常生活中普通存在的民事关系,如不正确处理,必将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甚至引发冲突和伤害,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
但《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相邻权规定又过于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相邻权的诉讼时效问题也未作出明确规定,给相邻权纠纷的审理带来法律适用的困难,本文试图通过对漳浦法院2005年以来审结的25件相邻案件的调研,对相邻权纠纷在理论和实务中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粗浅的思考,以期对相邻权纠纷的审判有所裨益。
一、相邻权理论争点及界定
相邻权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因对各自所有的或占有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时,相邻各方相互间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本质上说,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
1、“相邻”范围的理解与界定。
一种观点认为,“相邻”是指两个以上不动产“直接相邻”或“直接相连”;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相邻”应理解为“相邻接”、“近邻”、“附近”的意思,而且不仅指不动产相互邻接,同时也指不动产权利的行使涉及到相互邻接的范围。
笔者持第二种观点。
笔者认为,应对“相邻”作
广义理解,所谓“相邻”,是指土地位置的相邻,既包括相连接的房屋、土地及其他不动产,也包括相近的房屋、土地及其他不动产。
即“相邻”意味着只要他人的不动产为本人不动产合理使用之必须,或者说本人不动产的使用影响到他人不动产使用的整个辐射面积和空间,都可以认为是“相邻”的。
凡是在不动产利用过程中,或因毗连,或因邻近,或因媒介,而产生的一不动产与另一不动产之间有相互利用之必要,均可视为是相邻,但也不能无限制的任意扩大“相邻”范围。
2、相邻权调整的主体范围的确定。
对于相邻权调整的主体范围,亦即何种不动产权利人享有相邻权的问题,《民法通则》未作明确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相邻权调整的主体范围主要是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即适用物权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但对非物权的不动产使用人间不能适用;另一种观点认为,相邻权调整范围不仅包括物权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也包括非物权的不动产使用人之间。
笔者持第二种观点。
3、相邻权“契约”的效力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相邻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一般不得以契约的形式加以变更或排除;另一种观点认为相邻权可以以“契约”的形式予以变更排除。
笔者持第二种观点。
笔者认为,相邻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约定的排除,当事人仍可以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通过债权的安排或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相邻权利行使与否及如何行使等,但该约定不得涉及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并不得与相邻权的法定性相抵触。
二、相邻权纠纷实务难点及认定
1、相邻权与地役权的界定。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人为使用、经营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是一种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他物权。
使用他人土地而获便利的土地为需役地,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提供使用的土地为供役地。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等特点,而相邻权具有法定性。
虽然二者都是为了充分发挥相互毗邻或临近的不动产之经济效益,因不动产的利用而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是两种不同的物权制度,不能互相替代或包含。
但《民法通则》只规定了相邻权,对地役权未作规定,在审判实务中极易混淆两者的界限。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加以界定:(1)从产生原因方面加以界定。
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是依据不动产权利而发生的法定权利,其成立即对抗第三人,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而地役权主要是依法律行为而取得,一般是约定权利,当事人双方可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也可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而取得。
(2)从调整范围方面加以区分。
相邻权调整限度较小,而地役权作为双方当事人超越相邻关系限度而约定权利,其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张程度较大。
(3)从存在条件方面加以区别。
相邻权存在条件是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必须相互毗邻,既适用于土地相邻,也适用于房屋相邻;而地役权只发生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只适用于土地相邻关系,但不受土地是否毗邻的限制。
(4)从权利存续期间及是否有偿方面区别。
地役权存续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是否有偿取决于地役权的设定方式和当事人的约定;而相邻权存续期间是法定的,一般是无偿的。
(5)从是否为独立的权利类
型区别。
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类型,属于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本身的扩张与限制,而地役权是独立于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之外的一种民事权利,为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
(6)从是否需要登记区别。
作为法律的直接规定,相邻权成立及对抗第三人,均无需单独登记即可发生,而地役权由其用益物权的性质所决定,其成立及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应以登记为必要。
(7)从救济请求权方面加以界定。
相邻权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2、违法建筑物相邻权的救济与保护。
(1)逾界建筑相邻权的处理。
所谓逾界建筑是指建筑物所有人超过准建土地使用范围或者超越规划许可高、长、宽限度的建筑。
在审判实务中,对逾界建筑的逾界部分是否一律判决拆除,笔者认为,应区别不同情况而定。
对于逾界范围不大、受害人又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制止的,可以参照德国、瑞士等国家“邻居应有相应的容忍义务”原则,一般可不判决拆除,以免影响建筑物整体性和安全性,可参照《德国民法典》第917条第二款:“对于必需通道所经的邻地所有人应以金钱、定期金作为赔偿”,采用支付赔偿金的方式处理。
如案例:甲某与乙某祖遗两座房屋东西毗邻,中间有一条0.4m通风巷。
2006年5月乙某申请改建旧房,建设主管部门准许其原拆原建。
2006年7月乙某将该座旧房改建成三层楼层,二层以上楼板伸过甲某房屋西墙外沿0.3m,侵占了甲某空间利用权而引发纠纷,甲
某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最后法院通过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判决乙某支付甲某赔偿金人民币4000元,双方服判息诉。
(2)违法建筑相邻权的处理。
违法建筑是指建筑物所有人没有土地使用许可和建筑规划许可审批手续而进行的建筑。
对于违法建筑,法院受理后应中止诉讼,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除违法建筑”的司法建议,待行政机关处理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对于只是审批手续不完整的,可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如按期补办的,实体处理可参照逾界建筑相邻权的处理。
如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补办的,如属原告则裁定驳回起诉,如属被告则按违法建筑处理。
3、相邻权诉讼时效问题。
《民法通则》对相邻权的诉讼时效仅在第141条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依照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相邻权的诉讼时效问题也未作出明确规定,因而在审判实务中对相邻权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相邻权关系是一种与一定事实关系或法律关系相始终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相邻权是一种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笔者认为,相邻权关系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应区别不同请求权而定。
从相邻权行使与秩序、效率、公平、安全价值关系加以考量,对于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而对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因为侵害事实总是处于持续状态,危险的存在是一种状态,该危险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对相邻权人的人身安
全构成潜在威胁,法律对安全价值的追求明显大于对秩序、效率、公平三项价值的要求,如果适用时效规定,将不利于社会稳定和难以彰显法律对人文的关怀。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