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请案件侦查终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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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请案件侦查终结报告书
一、概念
《呈请案件侦查终结报告书》又称《呈请结案报告书》,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所受理的案件,认为具备结案条件时,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时所制作的文书。
《程序规定》第261条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②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③案件的事实和证据;④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侦查终结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公安机关对已被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后,认为案件事实情节已经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手续完备,应当及时结案。侦查终结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制作《呈请案件侦查终结报告书》,连同装订的侦查卷宗报请领导审批。
二、结构内容与写法
《呈请结案报告书》依照《呈请××报告书》的格式制作,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
(一)首部
首部包括领导批示栏、审核意见栏、文书的标题等。
(二)正文
依据《程序规定》第261条的规定,结案报告正文部分一般包含如下内容:
(1)前言。按惯例一般在开头写明案件名称、立案时间、破案时间、案件侦查起止时间、讯问犯罪嫌疑人次数、获取证据份数、查实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等内容,然后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作过渡,导入正文的主体部分。
(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依次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简历、违法犯罪经历和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3)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应写明发案、侦查破案、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侦查部门介绍案件、立案的情况;破案的方式、方法和经过等。
(4)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首先,写明经侦查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案件事实。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就应写明其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工具、手段、情节、后果等关键内容;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就应说明依据和理由。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或加重、减轻处罚的,也要交代清楚。其次,着重写明已查证属实的认定和否认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
(5)需要说明的问题。在有些案件中,原拘留、逮捕文书中所认定的犯罪事实,经过讯问发生了变化,不宜认定或不构成犯罪的问题,以及其他必须向主管负责人说明的问题,均应在本文书中阐述清楚,以作为案件处理和备查的依据。
(6)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应对
案件的全部事实情况进行综合归纳,并援引相应的《刑法》和《刑诉法》的相关条款,依法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包括拟决定移送起诉、撤销案件和对扣押、调取物品、文件的处理意见。
(三)尾部
在正文后另起一行写明请领导审批的结束语,如“妥否,请批示”,然后写明办案单位、案件承办人姓名和成文日期。
三、写作要求
(1)侦破经过中牵涉到的犯罪事实一般只写明查破案件的罪名、件数和后果,而不展开犯罪情节,以避免与案件事实部分内容的重复。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证据和认罪表现,是本文书的写作重点,应紧紧围绕犯罪事实七要素和证据类别、件数等展开,做到详略得当、层次清晰、论据有力。
(3)《呈请结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是制作侦查终结决定书、起诉意见书或者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其他处理的文字依据,属于机关内部文书,存入侦察卷。
【例文】
领导
批示同意侦查终结。
李××
200×年×月×日审核
意见建议对杨××故意杀人案侦查终结,请领导批示。
王××
200×年×月×日呈请杨××故意杀人案侦查终结报告书杨××故意杀人案,××公安分局于200×年9月13日立案侦查,经200×年9月13日至200×年11月24日的讯问和调查,先后开展讯问5次,获取证据19份,查实了犯罪嫌疑人杨××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已具备结案条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杨××,男,19××年9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省××县××镇××村,暂住××市××新村5幢一单元暂住房,捕前系本市江南庭院建筑工地临时工。
杨××自幼上学,13岁至18岁在家务农,18岁开始外出打工,到过上海、福建、广东、江苏等地,今年正月初十到本市江南庭院建筑工地打工。200×年9月1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并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二、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
200×年9月13日6时许,××区××镇××村村民李××报案称:其在××镇××拦河坝往下300米处发现一具女尸。接报后,××公安分局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经调查访问,死者系本市云秀美容院小姐柳××(女,19××年4月18日出生,××省××县××镇××村)。经侦查,发现200×年9月12日晚上,杨××曾用其移动电话多次与柳××联系,接到电话后,柳××从云秀美容院外出就没有回来,遂确定杨××有重大作案嫌疑。200×年9月13日,将杨××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当日杨××供述于200×年9月12日晚,与被害人因
嫖资问题发生争执,并用绳子将柳××勒昏后将其抛入×江中的经过。
三、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
200×年9月12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杨××将××市云秀美容院服务员柳××带至×江边拦河坝上,两人因小费问题发生争吵致互相殴打,犯罪嫌疑人杨××用尼龙绳勒柳××的脖子致死,后从死者身上拿走红色手机一只,并将尸体抛入江中。
四、认定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
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市公尸检[200×]34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相等,犯罪嫌疑人杨××的供述等。
五、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杨××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拟请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妥否,请批示。
(××市公安局城西分局刑侦支队印)
承办人:王××赵××
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