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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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对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分散企业(项目)风险,促进企业(项目)安全管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综合办公室是办理员工意外伤害险的职能部门,承担项目施工人员意外险的办理工作。

第三条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

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第四条保险的保险期限为本合同段整个工程工期,因延长工期的,及时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各施工队离场后,即终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所发生的工伤事故均不属保险范围。

第五条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第六条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第七条保险费列入工程费用,不列入安全生产经费。

由财务部门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第八条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
时,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通知综合办公室,并保护好现场,再由综合办公室及时上报有关保险部门。

事故处理完后,代办人员应将保险单、单位证明、交费凭证、给付申请书及所需证明等,收齐后交项目部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第十条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致残或死亡的,不认定为意外伤害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自杀或自残的;
(三)醉酒导致伤亡的;
(四)斗殴伤亡的;
(五)保险义务人或.被保险人的其他故意行为;
(六)保险条款规定的其他无效赔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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