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专题论文重点讲义资料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
随着近年来加大了对理论知识点的考查力度,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需要考生掌握。
1)在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上,实体优越于程序。
2)在人权保障与实体真实的关系上,重实体真实。
3)违反程序,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1)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
(2)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一般认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
【例题单选题】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观点。
如果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该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学说?()(2013-2-22)A.正当程序主义B.形式真实发现主义C.积极实体真实主义D.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为不使一个犯罪人逃脱,刑事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将发现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者的意思,而不单纯是无遗漏地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题干中提到的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的观点属于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学说。
点击听课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刑事案件法律毕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案件的处理日益规范。
证据作为刑事案件的核心,其收集与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本文从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现状入手,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证据是刑事案件的核心,其收集与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收集与运用问题日益凸显,导致部分案件出现冤假错案。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有必要对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问题进行研究。
二、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现状1. 证据收集方面(1)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如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
(2)部分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等问题,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侦查机关对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工作不够重视,导致证据出现灭失、损毁等情况。
2. 证据运用方面(1)审判机关在证据运用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不够严格,导致部分案件出现误判。
(2)辩护人在证据运用方面,存在证据不足、证据效力不足等问题,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导致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存在的问题1. 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的问题(1)侦查机关证据收集不规范,存在侵犯人权现象。
(2)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等问题,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证据收集工作不够重视,导致证据灭失、损毁等情况。
2. 证据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1)审判机关对证据审查判断不够严格,导致误判现象。
(2)辩护人证据运用不足,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证人证言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四、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对策建议1. 证据收集方面(1)加强侦查机关的法制教育,提高侦查人员依法取证意识。
(2)建立健全证据收集规范,加强对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行为的查处。
(3)提高证据收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加强对证据的固定和保护。
综合法律知识讲义刑事诉讼法
综合法律知识讲义刑事诉讼法综合法律知识讲义——刑事诉讼法第一章:引言刑事诉讼法是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程序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条款,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事诉讼法。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法律工具,遵循几个基本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待遇。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无论其身份地位、社会地位或财富状况,都应受到同等对待。
2.合法性原则刑事诉讼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起诉必须基于法律依据,证据必须合法获得,并遵守法定程序的规定。
3.罪刑法定原则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任何刑事犯罪的责任和刑罚都必须依据法律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对犯罪行为和刑罚作出明确规定,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刑事案件经历的一系列法律程序和环节。
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如下:1.立案阶段刑事案件的立案是刑事诉讼的第一步。
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2.侦查阶段侦查是指警察和其他执法机关对犯罪案件进行实质性的调查。
在侦查阶段,执法机关将收集证据、询问证人和嫌疑人,并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
3.起诉阶段一旦侦查结束,检察机关将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一旦起诉,法庭将组织开庭审理,并依法判断嫌疑人的罪责。
4.审判阶段审判是指法庭根据公诉机关的起诉,对被告人进行审理的阶段。
审判程序包括开庭审理、庭前准备、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环节。
5.判决阶段在审判阶段,法庭将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并依法做出判决。
判决可能是有罪判决或无罪判决,并确定相应的刑罚。
第四章:刑事诉讼法的保障措施刑事诉讼法为保障诉讼过程中的公正公平提供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1.辩护权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或者由国家指定辩护人。
刑事法律制度之刑法讲义.doc
一、本章大纲一、刑法概述(一)了解刑法的概念和范围(二)熟悉刑法基本原则(三)熟悉追诉时效二、犯罪及其构成(一)熟悉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二)掌握犯罪构成三、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形态(一)掌握犯罪既遂(二)掌握犯罪预备(三)掌握犯罪未遂(四)掌握犯罪中止四、共同犯罪(一)掌握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二)熟悉共同犯罪的形式(三)掌握共同犯罪人的种类五、罪数(一)了解罪数概述(二)掌握实质的一罪(三)掌握法定的一罪(四)掌握处断的一罪六、刑罚概述(一)了解刑罚的概念和特征(二)掌握刑罚的种类七、刑罚的适用(一)了解量刑的概念、原则和情节(二)掌握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和缓刑(三)掌握减刑和假释八、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一)了解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二)熟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范围(三)了解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四)熟悉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范围九、偷税罪(一)了解偷税罪的概念(二)掌握偷税罪的构成(三)熟悉偷税罪的量刑十、抗税罪(一)了解抗税罪的概念(二)掌握抗税罪的构成(三)熟悉抗税罪的量刑十一、逃避追缴欠税罪(一)了解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概念(二)掌握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构成(三)熟悉逃避追缴欠税罪的量刑十二、骗取出口退税罪(一)了解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概念(二)掌握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三)熟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十三、其他涉税犯罪(一)掌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掌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掌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四)掌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五)掌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六)掌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七)掌握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123456公司经理助理(客户关系)岗位竞聘报告大家好!首先感谢公司和部给了我这次竞聘的机会!其实,我没有想到这次竞聘还会有面对面和各位领导交流的机会,我是昨天下班前才得到这个消息的,所以,准备上还不够充分,希望大家可以理解。
刑事诉讼法讲义完整版
刑事诉讼法讲义完整版刑事诉讼法讲义(2006)卫跃宁著第一编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特征:(1)刑事诉讼是公、检、法(含国家安全机关等)的一种专门活动;(2)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一种活动;(3)刑事诉讼是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有以下几种:(1)宪法。
(2)刑事诉讼法典。
(3)有关的法律。
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
(4)有关的法律解释。
(5)有关的行政法规、规定。
(6)有关的国际条约。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
2.程序法为实现实体法而存在,程序法本身又具有独立的品格。
3.刑法与刑诉法都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
刑法是从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刑诉法是从动态上对国家刑罚权进行程序上的限制。
4.刑法与刑诉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刑事法的整体内容。
四、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1.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可以作以下理解:(1)保证刑法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4)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是宪法。
2.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以作以下理解:(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首要任务或曰具体任务、直接任务);(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重要任务);(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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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2、公正和效率的关系 (1)矛盾:实体公正与效益;程序公正 与效益 (2)依存:实体公正与效益;程序公正 与效益
三、意义
决定刑事诉讼目的及程序设计。
第二节 刑事诉讼目的
一、概念 二、内容 三、意义
一、概念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建立刑事诉讼 制度、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预期 的理想结果。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刑事诉讼程 序的所有参与者,即在刑事诉讼中参与一定 诉讼活动,依法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 定诉讼义务的机关和个人。它包括刑事诉讼 主体,具体有:
(一)国家专门机关:指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一 定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
第二章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构造(结构) 刑事诉讼阶段 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刑事诉讼客体 刑事诉讼行为
第一节 刑事诉讼价值
一、概念 二、内容 三、意义
从日本、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 诉讼法和理论研究,刑事诉讼目的的认识 或者争论有客观真实说、客观真实与程序 正当并重说、程序正当说三种观点。
二、内容
(一)直接目的,分为两个层次
1、惩罚犯罪
2、保障人权
两者并重,实现司法公正。我国不同时期 有侧重;各国根据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 也会有侧重。
(二)根本目的,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
第六节 刑事诉讼主体
一、概念 二、内容 三、意义
一、概念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 独立地位,并承担相应控、辩、审三种基 本诉讼职能,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发 展和结局起决定性作用和影响的专门机关 和诉讼参与人。
刑事案件法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律师辩护权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从律师辩护权的基本内涵入手,分析了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引言律师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律师辩护权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
然而,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保障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因此,探讨如何保障和完善律师辩护权,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律师辩护权的基本内涵1. 辩护权的概念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
它包括自行辩护权和委托辩护权。
自行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委托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2. 辩护权的性质辩护权具有以下性质:(1)法定性: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
(2)平等性: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具有同等地位。
(3)独立性:辩护权不受他人意志的左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辩护权。
(4)不可转让性:辩护权不能转让给他人,只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
三、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保障的现状及问题1. 现状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不断完善。
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律师辩护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2)律师辩护制度逐步健全。
我国律师制度逐步完善,律师队伍不断扩大,律师辩护能力不断提高。
(3)律师辩护权得到司法实践的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对律师辩护权给予了重视,为律师辩护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2. 问题尽管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律师辩护权受限。
法律刑事案件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案件审理中的证据认定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从法律视角出发,对刑事案件审理中的证据认定问题进行探讨,分析证据认定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要素,证据认定是刑事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
证据认定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出一些因证据认定问题导致案件错判、误判的案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因此,加强对刑事案件审理中证据认定问题的研究,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证据认定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1. 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只有通过合法、有效的证据认定,才能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如果证据认定存在瑕疵,可能导致案件错判、误判,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证据认定是刑事案件审理的基础,对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合法的证据认定,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也有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 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证据认定是刑事司法公信力的基石。
只有通过严格、规范的证据认定程序,才能让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充满信心。
反之,如果证据认定存在问题,将严重影响刑事司法公信力。
三、刑事案件审理中证据认定存在的问题1. 证据收集不规范在刑事案件中,部分侦查人员收集证据不规范,存在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受损,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2. 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同一证据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
这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结果的不公正。
3. 证人证言不稳定证人证言是刑事案件审理中的重要证据之一。
然而,部分证人证言存在不稳定、前后矛盾等问题,给证据认定带来困难。
4. 技术鉴定结论存在争议在刑事案件中,技术鉴定结论对于证据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讲义完整版
刑事诉讼法讲义(2006)卫跃宁著第一编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特征:(1)刑事诉讼是公、检、法(含国家安全机关等)的一种专门活动;(2)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一种活动;(3)刑事诉讼是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有以下几种:(1)宪法。
(2)刑事诉讼法典。
(3)有关的法律。
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
(4)有关的法律解释。
(5)有关的行政法规、规定。
(6)有关的国际条约。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
2.程序法为实现实体法而存在,程序法本身又具有独立的品格。
3.刑法与刑诉法都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
刑法是从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刑诉法是从动态上对国家刑罚权进行程序上的限制。
4.刑法与刑诉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刑事法的整体内容。
四、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1.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可以作以下理解:(1)保证刑法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4)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是宪法。
2.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以作以下理解:(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首要任务或曰具体任务、直接任务);(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重要任务);(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本任务)。
法学专业优秀毕业论文范本刑事证据保护与利用的法律研究
法学专业优秀毕业论文范本刑事证据保护与利用的法律研究尊敬的读者:首先,感谢您选择了本文,今天我将为您提供一份法学专业优秀毕业论文范本,内容涉及刑事证据保护与利用的法律研究。
请您放心,本文不会出现任何不适宜展示的敏感词或其他不良信息。
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刑事证据保护与利用的法律研究。
【引言】刑事证据保护与利用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研究刑事证据的保护与利用,探讨法律如何在确保证据真实性的前提下有效应用,以提升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第一章刑事证据的分类及特点】1. 刑事证据的定义和意义2. 刑事证据的分类2.1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2.2 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3. 刑事证据的特点3.1 公正性与合法性3.2 法定性与排他性3.3 客观性与主观性【第二章刑事证据的保护机制】1. 刑事证据的保全措施1.1 现场勘查与勘验1.2 侦查取证1.3 搜查和扣押2. 刑事证据的审查与排除2.1 违法证据的排除2.2 聆听方式的选择2.3 鉴定意见的审查3. 刑事证据的封存与保管3.1 证据封存的程序和规定3.2 证据保管的要求和责任【第三章刑事证据的利用原则与技巧】1. 刑事证据的自由裁量权1.1 法官的自由裁量与合理性要求1.2 正当的证据推论与合理解释2. 刑事证据的有效论证与驳斥2.1 证据链的构建与论证2.2 证据的对比与鉴定2.3 证明事实与反驳辩护3. 刑事证据的权衡与协调3.1 证据的数量与质量的平衡3.2 置疑证据的考量与利用3.3 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的阐释【第四章刑事证据保护与利用的问题与对策】1. 刑事证据收集中的瑕疵与漏洞1.1 证据收集过程中的问题1.2 证据保全与保管中的困扰2. 刑事证据的提取与分析技术2.1 科技手段在证据提取中的应用2.2 证据数据分析与挖掘的方法2.3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管3. 刑事证据保护与利用的创新机制3.1 法律改革与制度完善3.2 法官与律师的专业培训与规范3.3 法学研究与实践经验的交流与共享【结论】本论文从刑事证据的分类及特点开始,系统地论述了刑事证据的保护机制和利用原则与技巧,并分析了刑事证据保护与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刑事诉讼法精选讲义 侦查
刑事诉讼法精选讲义:侦查(1)侦查第一节概述一、侦查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一)项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这一法律定义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侦查的概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2、侦查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进行3、侦查的内容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而进行的调查工作。
所谓“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和查获犯罪人而采用的限制、剥夺人身自由或对人身、财物进行强制的措施。
4、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二、侦查的任务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关于刑事诉讼任务的规定和第89条、第90条关于侦查的一般规定,侦查的任务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抓获犯罪嫌疑人。
这是侦查的首要任务。
第二,及时制止某些持续进行的犯罪并且预防该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第三,为提起公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提供可靠的、充分的证据。
三、侦查的意义1、侦查是查明刑事案件事实的必要手段2、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前提第二节侦查行为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的一种侦查活动。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项重要的侦查活动,在侦查程序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下列程序:1、讯问的人员及人数。
《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讯问的时间、地点。
《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本科的讲义一、二讲-文档资料
怀化地区(今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开庭审理。法庭上公诉人认为: “1987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 滕兴善与与其有暧昧关系的贵州籍女青 年石小荣在其家奸宿后,发现丢失现金, 怀疑系石盗走,便追赶石至马兰洲上, 将石抓住,石呼救挣扎,被告人将石活 活捂死。尔后用刀和小斧头等工具将石 的尸体肢解成6块,分别抛入锦江河中 灭迹……” 辩护人滕野认为案件有疑不 能定案,理由是:
1989年1月28日,滕兴善被押赴刑场 执行枪决。临刑前,执行人员问他还有 什么遗言,滕兴善大声说:“我没有杀 人!我是冤枉的!”他想挣扎着起来, 但很快被强按住跪在地上。他无限留恋 地看着面前的青山绿水,然后绝望地闭 上了眼睛。“砰”的一声枪响,滕兴善 倒在了草丛中。 当天下午,滕野匆匆忙忙从长沙 回到麻阳,得知滕兴善在上午已被枪决。 他无语哽咽…… 还有下一步吗?
同年12月13日,滕兴善一审被判处死刑。 下一步?
滕兴善不服,依法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判决认定 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 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滕兴 善对杀人、碎尸的犯罪事实是其主动交代的, 并能与科学检验、鉴定结论相符,且提取了 部分物证证实,其上诉提出‘没有杀人,以 前的交代是乱讲的’的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 滕兴善杀人、碎尸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 后果极为严重,罪该处死……裁定如下: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下一步?
1、根据滕兴善向办案人员交代,自己是用手捂死被害 人后,再肢解分尸的。但当年怀化警方的尸检报告说: 死者颧骨骨折。显然,死者受钝器打击头部,才会使 颧骨骨折;而用手捂死,是不可能造成颧骨骨折的 2、滕兴善还交代,当时是用一把斧头碎的尸,作案后 斧头一直放在弟弟家楼上,再也没用过。而1988年5 月13日,中山医科大学法医物证第27号检验鉴定书 结论为:“从斧头上提取的可疑斑迹未见有人血。” 显然,这把斧头不能认定为滕的作案工具。 3、1988年1月23日辽宁铁岭地区公安局213研究所出 具的第97号鉴定书,对麻阳碎尸案死者颅像鉴定结 论这样写道:“把送检的颅骨与石小荣的照片比较, 颅骨有些部位与照片不太符……” 4、依水文站调查证明:1987年4月下旬,麻阳降大雨,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讲义大全 罪刑各论概说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讲义大全——罪刑各论概说本章主要有以下3点。
1.把犯罪分为10类;2.根据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结果是分为10类,即分则10章;3.根据各类犯罪的危害性程度轻重对各类犯罪排列先后顺序;4.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具体犯罪排序。
1.罪状、罪名、法定刑在刑法分则中,凡具体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条文都分为二个部分:前一部分规定犯罪的基本特征或者犯罪名称,这一部分称为罪状;后一部分规定对该种犯罪应判处的刑罚,这部分称为法定刑。
每一个罪状包含了对该种罪特有的犯罪构成,是准确定罪的法律根据,每一个罪的法定刑规定了对该罪处罚的相对确定的刑罚幅度,是量刑的法律根据。
例如,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一部分是罪状,包含罪名;后一部分是法定刑。
2.应当能识别罪状的种类罪状的种类有:(1)简单罪状;(2)叙明罪状;(3)引证罪状;(4)空白罪状。
3.一条文规定数行为的情形通常一条文规定一行为、一罪状、一个犯罪,但也有一条文规定多行为的情形。
如:(1)上述刑法第246条规定了侮辱、诽谤2种行为,其实包含了2个犯罪的基本罪状、2个罪名、2个犯罪。
(2)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个条文包含了可供选择的几个罪状,即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
行为人有其中的一个罪状,就构成一个独立、完整的罪;具有其中的数个罪状,也就成立一罪。
罪名根据行为人具备的罪状确定,也称“选择的一罪”。
4.应当能识别法定刑的种类法定刑的种类有:(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一般不采用这种规定方式。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不采用这种规定方式。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采用这种规定方式。
刑事案件法律专业知识(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侵害国家、社会、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刑事法律专业知识是研究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论和实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刑法概述、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证据法、刑事辩护法、刑罚执行法等方面对刑事法律专业知识进行阐述。
二、刑法概述1. 刑法的概念与特征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
刑法具有以下特征:(1)调整对象:刑法调整的是犯罪行为,即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调整范围:刑法调整的范围限于犯罪行为,不包括其他违法行为。
(3)法律性质:刑法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
2. 刑法的任务与目的刑法的主要任务是:(1)惩罚犯罪,保护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2)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的目的在于:(1)惩罚犯罪分子,使其受到应有的刑罚。
(2)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三、刑事诉讼法概述1.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特征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具有以下特征:(1)调整对象: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刑事诉讼程序,即国家司法机关在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分子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法律行为。
(2)调整范围: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限于刑事诉讼程序,不包括其他法律程序。
(3)法律性质:刑事诉讼法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
2.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与目的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任务是:(1)确保刑事案件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
(2)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1)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分子。
(2)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刑事证据法1. 刑事证据的概念与特征刑事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刑事证据具有以下特征:(1)客观性:刑事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凭主观臆断。
刑事案件法律专业知识(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涉及犯罪行为的案件,它关乎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法律专业知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的概念、立案程序、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方面,对刑事案件的法律法规知识进行概述。
二、刑事案件的概念刑事案件是指涉及犯罪行为的案件,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刑法规定,侵犯国家、社会、集体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刑事案件的特点有:1. 法律性:刑事案件必须符合国家刑法的规定,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2. 社会性:刑事案件涉及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3. 严重性:刑事案件对社会危害较大,需要国家动用刑罚手段进行处罚。
4. 公开性: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应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立案程序立案程序是刑事案件处理的第一步,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接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 审查立案: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立案。
3. 立案决定:公安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4. 立案告知:公安机关对立案决定进行告知,并通知被害人或其他有关人员。
四、侦查侦查是刑事案件处理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侦查措施:公安机关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鉴定、侦查实验、搜查、扣押、通缉等措施。
2. 侦查期限: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4个月。
3. 侦查终结: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侦查终结报告,并提出起诉意见书。
五、起诉起诉是刑事案件处理的关键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2. 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3. 公诉:人民检察院对决定起诉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六、审判审判是刑事案件处理的最后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审判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对被告人进行判决。
刑法论文提纲
刑法论文提纲刑法论文提纲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扩大对它的探究和普及对社会的和谐开展有重要的意义。
刑法论文提纲篇一选题意义:本毕业论文的选题是:《诉讼欺诈问题的探究》。
本文是针对诉讼中的一些不正常现象而提出的,如行为人出于不法目的,成心提起民事诉讼,做虚假陈述、提供伪造的证据或串通证人作伪证,意图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以借助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强迫执行力,实现其占有财物、财产性利益的目的或其它非法目的。
这种行为即诉讼欺诈,它不仅进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也严重扰乱了我国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形象,更阻碍了我国法制建立的进程,影响了社会市场经济的开展与完善。
因此,本文的研究意义主要表如今,1、理论意义:使我们明确诉讼欺诈的概念、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
此外,通过分析^p 比照国内外关于诉讼欺诈的理论,使我们可以用比拟法的视角,去审视国内外关于诉讼欺诈的理论差异;通过对诉讼欺诈的法律责任的研究,明确诉讼欺诈的法律责任承担的理论根底及其承担形式。
2、理论意义:通过对本课题的研究,特别是对司法实务部门的相关司法时间的研究和讨论,来分析^p 我国司法理论中应该如何应对诉讼欺诈这一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这一研究的目的除了完善立法外,相信还会对司法实务部门对诉讼欺诈问题的处理以及对构成犯罪者的定罪量刑能产生积极作用,使司法实务部门在理论中可以更好地保障合法公民的权利,惩罚违法。
研究内容:本课题的研究内容分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欺诈概述;在本局部中,笔者对诉讼欺诈的一些根本概念及诉讼欺诈的行为形式展开研究;2、诉讼欺诈行为定性研究;本局部是本文的重点之一,分析^p 比照了学术界的各种观点,即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问题,在此根底上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3、诉讼欺诈行为的立法和司法对策研究本局部主要阐述了应该如何通过法律来控制诉讼欺诈行为,以维护合法权利人的权利,维护司法活动的正常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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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专题论文题目论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奸淫行为的罪数形态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法学1202班学生张咪学号20120703148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目录摘要 (2)前言.......................................................................................... ... . .. ... ..3 一、挂卖妇女儿童罪适用的现状.. (4)(一) 罪名设立的必要性 (4)(二) 拐卖妇女儿童罪伴随的奸淫行为 (4)二、刑法的罪数理论和犯罪构成要件 (5)(一)刑法上的罪数理论 (5)(二) 刑法上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 (6)结论 (7)参考文献 (8)摘要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在拐卖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奸淫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性的权利,从犯罪构成理论和罪数形态理论看,这两种行为分别构成两种罪名,应实行数罪并罚,而现行刑法对于拐卖者的奸淫行为只将其规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从理论上看,法定刑处罚的力度不够,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拐卖妇女儿童罪;奸淫行为;犯罪构成;罪数形态前言受害人法益的侵害决定了被告人将要判处何种刑罚,法益侵害的数量也决定了被告人罪名的多寡。
但是,以拐卖妇女罪来看,在拐卖的过程中如果发生奸淫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按拐卖妇女罪的结果加重犯定罪,而不另以强奸罪处之,是否与之相背呢?过程中侵犯了两个法益,人身自由和妇女性的自由的权利。
;单独以拐卖妇女罪定罪是不是过于轻呢?对此规定,我国是如此进行解释的:因为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容易发生强奸行为,法律将此两种行为合并在一起冠以拐卖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虽然强奸罪名并未显现出来,但处罚却未减轻,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呢?本文围绕拐卖妇女罪这一罪名探讨罪数形态的问题。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现状(一)罪名设立的必要性我国近段时间拐卖人口的恶性事件层出不穷,一些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将妇女儿童这些在当今社会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拐骗而出卖,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自由和人权。
这是一种严重违反人类最基本的伦理道德的行为,人是这个世界的主宰,任何人都应该享有自由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出生就有的,任何人也没有将他人当作商品出卖的权利。
因此,从思想启蒙运动以来,保障人权和自由的呼声越来越高涨,世界各国都将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作为重点打击的目标。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12月26日作出一项重要决定,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这意味着,我国已经彻底融入国际,与世界联手,加强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力度。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伴随的奸淫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常常伴随着发生其他犯罪行为,例如在拐卖过程中的奸淫行为。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根据1991年“两高”《解答》的规定,是指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无反抗行为,都应当按此项规定处罚。
但如果不违背妇女意志的奸淫行为,则不在此列。
当然如果被拐卖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行为人明知而与之性交的,即便幼女自愿,也具有奸淫幼女犯罪的本质。
但是我国刑法对拐卖过程中的奸淫行为的处罚规定具有一定的不合理之处,难以承担打击犯罪的重任。
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1:2007年4月,刘某请求朋友杨某帮其物色一个老婆,费用由刘某支付。
5月中旬,杨某在贵州省某县认识女青年宋某,即以带宋某到广西柳州学美发为由将宋某拐骗到大化。
26日中午,杨某与刘某连哄带骗,将宋某某带到了刘某的家中,刘某在其卧室床上将宋某强行奸淫。
“成事”后的几天内杨某先后共收取刘某人民币5000元。
6月8日凌晨2时许,宋某来到街上的一个发廊内看打牌。
6时许,刘某冲进发廊,强行拉宋某走。
宋某死活不肯走,刘某就猛打宋某,群众当即报警,刘某即被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根据刘某的供述,顺藤摸瓜将被告人杨某抓获。
2007年10月19日大化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刘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河池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2006年10月23日晚6时许,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分局盛平派出所接辖区内某电子厂员工钟某(女,17岁)报案,称其与同厂女工房某(21岁)、范某(18岁)被人拐卖到中山市,遭强奸后被强迫坐台卖淫。
办案民警连夜赶往中山市神湾镇某歌舞厅,在中山警方的协助下,于10月24日凌晨零时许,在该歌舞厅解救出被拐卖少女范某,抓获犯罪嫌疑人邓某。
经查,10月19日下午,钟某3人在工厂旁边的无名发廊内被一刚认识的男子(邓某)以去东莞游玩为名,拐骗至中山市神湾镇后,邓某在出租屋内分别将房某、范某强奸。
21日晚,3名被拐卖少女被邓某等人强迫到神湾镇某歌舞厅坐台卖淫。
23日下午,钟某借机逃走并返回深圳报警。
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12年,至于其强奸行为,法院将该情节做为邓某拐卖妇女罪的量刑情节考虑。
以上两个案例中,虽然犯罪主体都有奸淫行为,但是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
同样的犯罪行为却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其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拐卖者所实施的奸淫行为和接收被拐卖者实施的奸淫行为的处罚定的规不同。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对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奸淫行为的处罚,分两种情形:对于收买者的奸淫行为一般实行数罪并罚,即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和强奸罪并罚;对于拐卖者的奸淫行为,则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形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对前种情形,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对于后种情形,理论界却存在不同的声音。
如陈兴良教授认为,“将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行为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定罪(尽管处罚可以很重),其结果是在有意无意中贬低了数罪并罚制度的作用,不利于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规定的协调发展。
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兼犯有强奸犯罪,本来是一人犯数罪,理应实行数罪并罚,但法律却将强奸犯罪规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值得反思”。
笔者同意此观点,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在拐卖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奸淫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性权利,这两个权利分属不同的法益保护范畴,按照罪数形态理论来看,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而现行刑法对于拐卖者的奸淫行为只将其规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从刑法理论上看,降低了法律惩处犯罪的力度,不利于刑法目的的实现。
二·刑法的罪数理论和犯罪构成要件(一)刑法上的罪数理论罪数,又称一罪与数罪。
罪数理论研究的是如何依法区分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刑法理论上存在很多学说,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种:第一,犯意说,即行为基于一个犯意的就是一罪,基于数个犯意的就是数罪;第二,行为说,即行为人所实施一个行为就是一罪,实施数个行为就是数罪;第三,结果说,即造成一个犯罪的结果的是一罪,造成数个犯罪结果的是数罪。
我国刑法界认为这三种学说都存在一定缺陷,就是孤立地、片面地强调一某一点而不及其余。
因此,我国刑法界区分一罪与数罪,是以犯罪构成作为标准,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犯罪构成是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即凡是有充分满足一次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一罪,有充分满足两次构成要件的事实即为二罪,以此类推。
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在我国刑法理论中通行的观点是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的原理出发,按照主观、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犯罪构成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犯罪构成的和种组成要素形成犯罪构成。
可分为具体要件和共同要件。
具体要件是指具体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共同要件是指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研究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正是在共同要件的基础上,通过对具体要件透析,来确定其具体的区分标准。
即凡是基于一个确定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犯罪帮意(或过失),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二)刑法上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我国刑法第240条的最后一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这是立法者在本条的最后一款所做的一个立法解释。
(1)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首先要具有出卖的目的,没有这一目的,即使实行了诸如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也不构成此罪,如果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以其他罪名来处罚;(2)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具体就是指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这六种行为。
这六种行为以外的行为即使是侵犯了妇女儿童的利益,如果构成其他犯罪,也应该按照其他犯罪的规定来处罚,而不是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来处罚。
以出卖为目的,并且行为符合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的内涵的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这是第240条传达给我们的信息。
但我们审视本条规定的八种加重情节就会发现,第240条本身解释了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内涵,但加重情节中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规定又不属于这一内涵的范围之中。
因为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实施奸淫行为的,本身属于两个行为,构成两个犯罪。
犯罪构成要件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和行为人的罪过性的实质内容。
如果某种因素不具有这种实质内容,就不可能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一种法律规定,而不是具体事实。
最初的构成要件理论曾将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事实称为具体的构成要件,但当今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这种称谓混淆了法律规范与具体事实。
以下所说的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或具体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规定,而非具体事实。
犯罪构成由一系列主客观要素所组成,其中的“要素”就是构成犯罪必需具备的条件(犯罪构成要素);各个要素之中又包含若干因素(犯罪构成因素)。
简而言之,若干因素组成一个要素,若干要素形成一个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不是各个要素的简单相加,而是各个要素的有机统一;各个要素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形成为一个整体。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理论不发达,有的书上将犯罪构成和犯罪构成要素等同起来使用(即有时表述的是犯罪构成,实际上是指的犯罪构成要素,有时表述的是犯罪构成要素,实际上是指的犯罪构成),有的书上表述的犯罪构成实质上指的是犯罪成立条件。
在读书的时候要注意结合语境进行判断。
我国刑法总则仅规定了数罪并罚,对于如何区分一罪还是数罪未作规定,罪数原则体现在刑法分则具体的条文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