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牡丹市司法考试《刑事诉讼》考点预习三
(完整word版)2017司考刑诉81个核心知识点
2017年司考刑诉81个知识点1.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庭前审查处理结果:管辖错、人不在,无新证,再起诉,15条2到61)属于亲告罪,应退回检院并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诉;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检院;3)需要补充材料的,通知检院3日内补送;4)符合15条法定不诉条件的(时特告死),裁定终止审理或退回检院;5)裁定准许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检院。
2.公诉一审期限:2+1+3+X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民的案件以及交集流广的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特殊情况,报最高院批准。
3.A.自诉案件审限:1)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一审期限;2)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B.侦查羁押仅2月,上一级批准延1月。
交流广集,重大复杂,省检决定,再延2月。
2+1+2+2(10年以上,省检决定)C.二审期限:2+2+X (2个月审结,死附交集流广重大复杂省级法院批延长2月。
)4.决定延期审理的情形:新证补侦和回避,跑了病了要中止,时特告死要终止(结束)。
5.中止审理情形:疾病脱逃不可抗拒例外:鉴定人不能抗拒原因未到,延期6.公诉和解:民间纠纷四五3,7年以下过失犯,5年故意渎职难。
刑法分则四五章,3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内故意犯罪的,渎职犯罪不适用。
犯罪记录封存:不满18就犯罪,5年以下给机会。
对不起诉决定,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
对附条件不起诉,需要等起诉期满后如果不起诉,再封存记录。
7.审判期间现新罪,建议补充或变更。
简易程序可简化,讯问发问可简省。
8.管缓假外(监外执行),社区矫正。
3月以下,看守代执。
9.管3拘1有35,数罪最高25年。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超1年,有期总和刑期超过35年的,数罪并罚不能超25年)10.违法侦查的救济(二级申控):不放人,不退钱,乱扣乱用不解除11.拘传:公检法都能定,且都能执行取保和监居:公检法都能定,只能公安执行(刑事)拘留:公检可决定,法不行,公安执行逮捕:检法可决定,公不行,公安执行12.指定居所监居条件:没有家,国恐特,碍侦查,经批准。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专题1---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专题一专题一:刑事诉讼基本概念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一)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本部分应重点掌握:1、刑事诉讼的定义: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制定修改的时间:(1)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7月1日;(2)于1996年3月17日修改,1997年1月1日生效。
3、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是:宪法4、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打击犯罪、保障无辜、教育公民(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1、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要素,可以用下表来表示:刑事国家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诉讼法律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关系诉讼帮助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2、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3、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自侦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拘留、审查起诉、提起公诉4、在我国,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5、掌握被害人、自诉人的刑事诉讼权利。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专题二专题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课本上列举了刑事诉讼的14项机关原则,对此不需不分轻重地全部记忆,只需重点掌握其中较为重要的几项基本原则即可:(一)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1、掌握“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各自含义;2、分析这几项要素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具体体现;3、“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之间的关系。
(二)检察法律监督原则:重点掌握该原则包含的内容。
具体说来,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主要包括:1、立案监督。
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或者认为理由不成立通知其立案;2、侦查监督。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进行监督;3、审判监督。
2017司考刑诉法总结
考点一、形式诉讼发与刑法的关系1、刑诉法三个独立的价值:1、刑诉所规定的结构、制度原则程序,能够体现法制民主人权的精神。
2、可以阻却影响刑事试题法的实现,3、创制弥补实体法2、影响实体法的实现:1、不告不理2、刑诉中间如果出现法定情行,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3、选择不同的程序也会影响刑法实体法的实现。
考点二、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与范畴1、刑事诉讼价值观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构造(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当事人主义(实体真实)、职权主义诉讼(人权保障)、混合诉讼(职权和当事人相互吸收))2、刑诉目的学说:犯罪控制模式、正当程序模式(重在维护正当程序)、家庭模式、实体真实主义(积极、消极之分)、正当程序主义(正当程序内保障人权)3、刑诉价值(具有工具价值,也有独立价值):公正第一、秩序(两层含义:通知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追究犯罪也要有序)、兼顾效益。
比例原则(相当性原则)公正价值应用的体现。
4、实体公正:认证事实准确,法律适用的当。
第二专题:基本原则1、具有法定情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轻告时赦他死,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审理中应当应当宣布无罪。
审理过程中侵占罪,裁定终止审理。
庭前审查发现侵占罪,退回检院。
3、亲告:侮辱诽谤+虐待暴力干涉加侵占。
撤诉、庭前审查死亡的终止审理。
4、法律程序原则:立法有法可依,司法有法必依。
刑法罪刑法定、刑诉程序法定,英美国家是正当程序和程序法定要求一致。
5、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之间,6、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上级检院认为下级二审抗诉不当的,可以直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
7、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上可以审下,下不可以审上。
8、漏罪,监狱可以侦查。
减刑由监狱提出建议书,报法院审核裁定。
9、申诉,抗诉(被害人向检院申请提出抗诉),上诉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无理由;口头或书面。
10、被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附条件不起诉亦)。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刑事诉讼(三)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02年) (三) 犯罪嫌疑⼈王诚,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枪劫罪、⾛私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案侦查。
公安机关于1999年11⽉1⽇构留犯罪嫌疑⼈王诚,王诚提出聘请律师,公安机关以涉嫌⿊社会犯罪为由拒绝了主诚的要求?1999年12⽉6⽇⼈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诚,由于案情重⼤,经上级⼈民检察的批准,延长侦查员押期限。
公安机关于2000年5⽉1⽇侦查终结,向⼈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捶察机关认为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退回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完毕后,⼈民检察院仍认为王诚涉嫌⾛私罪证据不⾜,迟迟不提起公诉,在公安机关的催促下,于2000年11⽉1⽇向⼈民法院提起公诉。
请根据案情回答89—91题。
89.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王诚可以⾏使哪些诉讼权利? A.聘请律师 B.会见聘请的律师 C.委托聘请的律师电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和调查取证 D.王诚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王诚,公安机关应该在48⼩时内安排具体会见的时间 答案及解析:AB 《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在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向犯罪嫌疑⼈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据此,AB⼊选。
律师在侦查阶段不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据此,C不选。
《六部委规定》第1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不需要经过批准。
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批准。
2017司法考试刑诉笔记口诀
刑诉导学应背记的内容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1.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地方性法规,国际公约条约。
2.刑诉法的工具价值:为刑法的实现提供组织、程序和证据上的保障。
同时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3.刑诉法的独立价值: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力,保证民主法治,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不告不理、中止程序、不同的程序可能导致不一样的结果,比如有的案件和解则从宽处理)的功能。
4.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
5.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核心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保障公正,确保案件事实要真实,同时保证诉讼效率。
6.刑事诉讼其它学说中把它比喻成家庭模式:把国家与被告的关系比喻成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是为了打击谁是为维护和谐关系,解决问题。
7.积极实体真实主义:不惜一切目的发现实体真实,不以保障无辜者不受追究为前提;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以保障无辜都不受追究为前提。
8.刑事诉讼职能: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
控诉(公诉人、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代人,诉代人),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法代人、辩护人)9.刑事诉讼构造:弹劾式诉讼(奴隶社会时期)、纠问式诉讼(封建社会时期)、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特征:法官居中、双方受抑、法官掌权。
当事人主义诉讼(英美法系):法官消极、双方主动、双方控程。
混合式诉讼(意大利、日本):混合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特征。
10.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专门机关为主要诉讼主体,另一部分是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以外的人和专家辅助人、见证人、保证人、近亲属不是诉参人)11.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
其中当事人为主要诉讼主体,主要包括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附带民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编者前话:刑事诉讼法相对于司法考试的其它科目来说是比较好得分的,因为它的知识点没有那么复杂,也很好记忆。
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点,大家要把这些牢牢记住。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和刑事司法协助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重点掌握该原则的含义,以及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范围。
(2)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熟记六种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能正确的掌握在各个阶段出现六种情形之一的处理方法。
(3)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掌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及其差别。
(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重点掌握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犯罪的解决方法。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重点掌握各个机关的职权,以及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2、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在我国主要分为两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他们各自包括的人员以及各自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结合《刑诉解释》第207~216条,重点掌握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重点掌握证人的条件。
三、管辖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即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其中前者是处理公检法等机关之间在立案方面的分工,后者确定法院上下级之间和不同法院之间地域的管辖。
理解掌握立案管辖的依据及其范围,审判管辖的分类,特殊管辖的内容。
1、立案管辖。
掌握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的范围以及交叉管辖的处理。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在杨某被控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死者女儿高某(小学生,9岁)的证言。
高某证言称,杨某系其表哥,案发当晚,她看到杨某举刀杀害其父。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高某年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B.因高某对所证事实具有辨别能力,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出示C.高某必须到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D.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正确答案:B解题思路:本题考查证人证言《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应当注意的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并不必然导致证人的不适格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只要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的表达,仍然可以作证所以B正确,A错误根据上述法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入,都有作证的义务",这就表明,即使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也可以成为证人,其证言也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选项D 过于绝对,应当排除《刑诉解释》第141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高某作为未成年人,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可以不出庭作证,故C错误2.某国有电缆厂在春节期间被盗,丢失一大批电缆,数额巨大。
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应属内部人员所为,故认为应由该厂保卫科自行查处,故不予受理。
该厂不服,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检察院接到请求后,在自行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可以直接要求公安机关受理此案B.如该案进入到诉讼阶段,则该电缆厂的厂长即为该厂在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C.如该案进入到诉讼阶段,则该厂和检察院均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D.如对该案的判决结果不服,该厂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正确答案:C解题思路:本题主要考查单位作为被害人的相关特点单位作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大体相同主要表现在:(1)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故A项说法错误(2)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而不能直接向上级法院上诉,故D项错误(3)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诉讼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C项正确注意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其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而B项中"法定代理人"适用情形是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故B错误3.法医刘某是某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他对一起伤害案件的伤情作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那么他处于何种诉讼地位?( )A.侦查人员B.诉讼参与人C.既是侦查人员又是诉讼参与人D.不是侦查人员也不是诉讼参与人正确答案:B解题思路:刘某是运用自己的法医知识对伤情这样一个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因此是诉讼参与人,面非侦查人员4.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下列哪项是错误的?( )A.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B.有权申请回避C.无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护,只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活动D.对刑事判决不能提起上诉正确答案:C5.下列有关审判委员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某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该法院院长刘某任命法官张某担任审委会委员B.某市人民法院审委会就一起疑难复杂案件召开审委会会议,同级检察机关决定列席,派公诉处处长赵某前来C.某人民法院合议庭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中,审委会成员杨某,认为合议庭的审判是错误的,于是要求合议庭的三位组成人员更改判决D.某审委会召开会议,就审判工作中的问题以及疑难案件进行讨论正确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6.某市肉制品厂因涉嫌偷税漏税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时指控作为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该厂厂长刘某犯偷税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代表被告某市肉制品厂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刘某一B.代表被告某市肉制品厂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可以是该厂剐厂长黄某C.代表被告某市肉制品厂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由检察院依法确定D.如果代表被告某市肉制品厂出庭的诉讼代表人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传措施正确答案:BCD解题思路:根据《刑诉解释》第208条和第210条的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确定;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如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侯,可以拘传到庭7.张某和郭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大打出手,其中造成张某多处骨折,伤情严重。
《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
【刑事诉讼法】考点一、基本原则《新刑诉》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考点二、管辖《新刑诉》明确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考点三、辩护制度1.《新刑诉》新增辩护人的限制范围: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2.《新刑诉》修改会见许可的范围。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改变了原来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会见许可的规定。
考点四、强制措施1.《新刑诉》修改指定监视居住住所的犯罪范围。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改变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指定监视居住场所的规定。
2.《新刑诉》新增逮捕的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司 法考试刑事诉讼程序考点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程序考点刑事诉讼程序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对于考生理解和掌握刑事司法的运作机制至关重要。
以下将对一些关键的刑事诉讼程序考点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立案程序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环节。
立案的条件包括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属于该司法机关管辖范围。
在实际情况中,要准确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并非易事。
比如,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查才能确定是否应立案。
同时,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等不同的案件来源,司法机关的处理方式也有所区别。
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阶段。
侦查措施多种多样,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讯问的时间、地点、方式都有严格规定,严禁刑讯逼供。
而搜查作为一种强制性侦查措施,必须持有合法的搜查证,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审查起诉程序是连接侦查与审判的桥梁。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要对案件的证据、犯罪事实、法律适用等进行全面审查。
对于证据不足或者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里的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情况。
法定不起诉是指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如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等;酌定不起诉则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后作出的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则是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达到定罪的标准。
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
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程序中,又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公诉案件的审理通常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等阶段。
在法庭调查中,要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法庭辩论阶段则是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展开辩论。
二审程序是对一审判决的审查和纠正。
对于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重新审查,以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
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精华考点
2017考试《刑事诉讼》精华考点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机关含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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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之中。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一方面体现为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以至于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的规定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另一方面体现为其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方面,是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在宪法条文中的重要地位。
这些体现法治主义的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保障条款的核心。
以至于有这种说法: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
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因为预先存在的程序设计了权力与权利行使的依据和框架,通过预先规定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法律实施官员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为秩序、公正、自由等价值理念的实现提供了基本前提和条件。
从这个意义上说,程序意味着法治主义。
另一方面,是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为维护宪法确认的制度和原则,国家制定实体刑法并通过刑事程序对破坏宪法制度而构成犯罪的人予以制裁。
同时,国家要确保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侵犯。
刑事诉讼直接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所以,必须对国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予以限制。
刑事诉讼法就是调整和平衡国家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相互关系的法律,从而承担防止权滥用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任务。
各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有关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羁押期限,辩护,侦查、审判的原则与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扣押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讲义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讲义(三)十三、刑事附带民事的补偿范围与补偿责任人的范围补偿责任人的范围具体有:(1)刑事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一路致害人;(3)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4)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5)一路犯法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6)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时的保证人。
(7)其他另外,刑事附带民事的补偿范围只能是物质损失,且是直接损失,包括:已经蒙受的实际损失;必然蒙受的损失。
题2一、关于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7,69)A.犯法分子非法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蒙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B.因财物被犯法分子损坏而蒙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C.依法裁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D.被告人已经补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答案】BCD【解题思路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法侵犯而蒙受物质损失或财物被犯法分子损坏而蒙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裁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补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因此BCD 三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法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蒙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通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可见,犯法分子非法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蒙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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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备考资料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备考资料,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诉讼效率诉讼效率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物力等)与案件处理数量的比例。
讲求诉讼效率,要求投入一定司法资源处理尽可能多的案件。
追求诉讼效率,意味着应当降低诉讼成本,加速诉讼进程,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的内容,而且还从诉讼期限、轻罪不起诉和简易程序等多方面体现了诉讼效率的理念。
在刑事诉讼中,效率在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上才有意义。
如果公正不存在,也就无所谓效率。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当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在刑事司法中,应当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而不能草率办案,损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如果只讲“从快”而违背诉讼规律,虽然结案率很高,但错案往往也会增多,冤枉了无辜,放纵了犯罪,不仅做不到公正,也难以真正实现效率。
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诸项内容,其中每项内容又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涵。
刑事诉讼秩序价值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是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其二是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
消除犯罪引起的社会混乱,保持社会秩序稳定并使社会在有序中发展,是国家及民众所追求的刑事程序的基本价值。
对刑事诉讼秩序价值的追求,意味着对抑制犯罪行为、保持社会和平与稳定的期望。
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还表现为对社会及其成员的安全的追求。
这不仅需要控制社会暴力冲突,还需要防止政府及其官员滥用权力而使社会成员没有安全保障。
所以,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题知识点
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题知识点本文“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题知识点”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从最近几年的考试来看,案例题涉及的考点多、分布广,但是基本围绕强制措施、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及法律文书的撰写这几个重点缓解展开。
(一)强制措施强制措施中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取保候审、拘留和逮捕的有关规定。
(二)第一审程序1.自诉案件。
其中,自诉的范围、自诉案件的受理是本部分的重点。
2.法庭审理。
考生应当掌握法庭审理后的不同处理方式。
3.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对称,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其中,建议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的几种情形是重点。
4.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的适用情形。
(三)第二审程序1.上诉、抗诉的主体(1)提起上诉的主体。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意思表示为准。
(2)提起抗诉的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2.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计算。
3.审判(1)审判原则。
包括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
(2)审理方式和审理程序。
2017司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知识点
2017司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知识点《刑事诉讼法》在司法中属于一个重要考点,对于刑法知识的掌握是考生的头等任务之一。
下面是整理的2017司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知识点,欢迎学习!知识点一:回避决定的复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处理回避问题应当使用“决定”的形式。
回避的决定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或者书面方式作出,采用口头方式的,必须将决定记录在案。
对于自行回避和指令回避,回避决定的作出不需要告知当事人。
有关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一般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在复议主体作出复议决定前,不影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参与案件的处理活动。
1.对公安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等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对检察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等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另外,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知识点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自己发现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
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发生、依法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司法考试《刑法》预习知识点
司法考试《刑法》预习知识点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预习知识点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预习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累犯和特殊累犯的区别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的区别: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特别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就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
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
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不受是否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限制。
3.一般累犯的犯罪分子后一个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不论何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累犯,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
这是因为这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角度出发才做这样特殊的规定。
比如:甲犯盗窃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满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抢劫罪应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甲构成一般累犯。
如果:甲犯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此后经过10年又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那么甲构成特殊累犯。
刑事责任年龄(一)对老人犯罪从宽处罚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司法考试全科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讲解
司法考试全科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讲解刑事诉讼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环节和权利保障。
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熟悉和理解刑事诉讼法的知识点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司法考试全科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
一、起诉阶段在刑事诉讼中,起诉阶段是案件正式立案的起始环节。
起诉的基本要件包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违法事实确凿,同时要符合法定的追诉时效。
起诉权由公诉机关行使,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
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和申诉权,刑事辩护人可以全程代理辩护,法庭审判应当公开进行。
二、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机构对犯罪嫌疑人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
侦查的方式包括询问、勘验、搜查、查封、扣押等。
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
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指审查机关对侦查机关提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过程。
审查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等职能部门,他们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评估,并依法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审查,还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四、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刑事案件最终审理的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终审。
在审判中,公诉机关负责发起起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负责进行辩护。
法庭会依法采取各种证据收集方式,形成独立的证据链条,最终作出裁决。
在审判过程中,法庭应当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得到落实。
五、刑罚执行阶段刑罚执行阶段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执行的过程。
刑罚执行方式主要有监狱、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
刑罚执行期间,应当保障罪犯的人权,防止虐待和歧视现象的发生。
同时,罪犯在服刑期间也享有教育、劳动和适用科技等方面的权益。
六、申诉和复核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对判决结果进行申诉和复核。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 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新鲜出炉, 小伙伴们是否还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我们小编整理了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 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 终获成功!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人类社会最早的起诉方式是自诉。
犯罪发生后, 一般由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等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控告犯罪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国家的统治者逐步意识到, 犯罪行为并不仅仅是对被害人个人利益的侵犯, 更重要的是, 犯罪的泛滥也从根本上危害了国家和社会利益, 对整个统治秩序都构成威胁。
为了有效地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控制社会秩序, 国家开始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官员来承担起诉职能, 这就促使刑事公诉制度逐步形成。
现代各国的刑事公诉制度主要分两种类型:一种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 即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被国家垄断, 排除被害人自诉;另一种是刑事公诉兼自诉制度, 即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的起诉权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 而少数轻微的刑事案件允许公民自诉。
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公诉案件是否必须向审判机关起诉的问题, 也存在两种不同的原则:一是起诉法定主义或起诉合法主义, 即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公诉机关就必须起诉, 不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且不论具体情节;二是起诉便宜主义或起诉合理主义, 即被告人的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时, 是否起诉, 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及其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
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强调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二元并存、相互补充的起诉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 即在对刑事犯罪实行国家追诉的同时, 兼采被害人追诉主义。
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只有部分刑事案件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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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牡丹市司法考试《刑事诉讼》考点预习三
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
诉讼就是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裁判者解决双方争议的活动。
根据所解决的纠纷的性质不同,现代诉讼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下同)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迫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持进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一定的专门职权,其中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立案、预审、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
我国刑事诉讼在不同阶段分别由上述专门机关主持进行。
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国家刑罚权是国家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加以刑事处罚的权力。
刑事诉讼的具体内容就是依法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已经发生,谁实施了犯罪及其有关情节,并通过适用刑法予以处罚。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刑事诉讼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而且诉讼过程也与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密切相关。
因此,办案机关追诉犯罪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以防止权力滥用。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只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由于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迫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除少数特别程序外,刑事诉讼都必须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
为了在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有辩护人、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