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取消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行政审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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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信部令27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信部令27号】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见附录一)。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可不再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外,还应当在“管理平台”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技术要求和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或者交货时间和地点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第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资格预审公告;(二)申请人须知;(三)资格要求;(四)业绩要求;(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格式;(四)项目的技术要求;(五)投标报价要求;(六)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七)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八)合同主要条款。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我部组织制订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信息产业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信部规〔2001〕632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7月14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及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统一组建、维护、管理评标专家库;(三)审核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四)建立评标专家的个人档案,维护、管理评标专家信息;(五)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三)维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信息;(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标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申请人须知;(三)资格要求;(四)业绩要求;(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法;(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式;(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格式;(四)项目的技术要求;(五)投标报价要求;(六)评标标准、法和条件;(七)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八)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所有评标标准、法和条件,并能够指导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改变。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显著的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规定允偏差的最大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法。

第十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本。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容:(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三)勘察设计团队人员;(四)技术案和技术创新;(五)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六)技术支持与保障;(七)投标价格;(八)组织实施案及进度安排。

第十七条监理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容:(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业绩;(三)主要监理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四)监理大纲;(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六)投标价格。

第十八条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容:(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施工设备及施工安全防护设施;(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六)投标价格;(七)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08.06.13•【文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我部制定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7号文)v1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7号文)v1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9月22日公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4年5月4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工信部27号令(7月1日施行)

工信部27号令(7月1日施行)

信部发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9月22日公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4年5月4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7号令)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7号令)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七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11年以来,按照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六轮集中清理。

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

同时,要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

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

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

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

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

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

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

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

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12.28•【文号】建办市〔2017〕77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受理和审批。

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

二、建立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基本信息。

信息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近3年代表性业绩、联系方式。

上述信息统一在我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开,供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

招标代理机构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及时核实其在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内容。

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向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对涉及非本省市工程业绩的,可商请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核查,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4.09.23•【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14.09.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现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2014年9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废止2件规章(一)《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公布)。

(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公布)。

二、修改5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一)删除《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6号)第十五条中的“格式条款应当报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第十八条中的“信息产业部”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删除《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信息产业部制定的”。

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并向电信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并报送电信主管部门”。

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断网间通信”修改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障网间通信畅通,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

将除第四十九条以外的其他条文中的“信息产业部”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将《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附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工信部发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信部发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信部发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9月22日公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4年5月4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招标和投标第二章.第六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13.07.03•【文号】发改法规[2013]1284号•【施行日期】2013.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法规[2013]1284号)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经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厅(局)、水利厅(局)、商务厅(局),各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原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并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现就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招标采购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方面的独特优势,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幅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落实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办法》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规划了电子招标投标的系统架构,确立了互联互通的技术规范,建立了信息集约的共享机制,提供了交易安全的制度保障,创新了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对促进招标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生态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证工作实施细则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证工作实施细则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证工作实施细则为做好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受理、审查、认证等工作,依据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一、受理和审批的原则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证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原则。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作为实施主体,负责全面协调工作,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为全国受理单位,负责资质认证的总体协调和管理工作,省受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省内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由通信工程建设分会统一印制、管理,并加盖“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印章。

2014年之前,已经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在证书有效期内,机构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变更的,由原发证单位负责办理变更手续;证书到期需要延续的,按续办程序向受理单位提出申请。

二、受理和审批时限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全国受理单位)负责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认证和发放。

其受理、审查时限要求每年初予以发布,详见附件1。

省受理单位负责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初审工作。

具体实施工作应按照时间表的要求,开展受理和初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报送,以便按时做好审批工作。

各省受理单位可参照制定本地时间表,向社会公布。

受理单位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资料后,向申请人出示通信建设资质资格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2。

三、编号规则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编号为“通信(招)8位数”格式,“8位数”的前2位为年份,如2014年编为14,依次类推;第3、4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详见附件3;第5位为等级(甲级为1、乙级为2);后3位为流水号(甲级、乙级均分别从001开始编号,且跨年度续编)。

例如:辽宁省2014年审批的某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乙级资质证书编号为“通信(招)"°四、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一)机构资质标准1、主营业务不是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如设计、监理等企业)申请增项招标代理资质,机构内应设专门负责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且负责招标代理的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9月22日公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4年5月4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取消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取消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取消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资质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4.01.27
•【文号】工信部通[2014]46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行政机关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取消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行
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通〔201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我部已取消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审批事项。

为做好通信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我部决定自2014年一季度起,将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工作交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负责实施,具体工作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承担。

相关工作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函〔2013〕314号)进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1月27日。

招标公司取消代理资质

招标公司取消代理资质

尊敬的各相关单位: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招标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研究决定,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资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标代理机构取消代理资质的原因1. 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过程中,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 招标代理机构未能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招标代理职责,导致招标投标活动出现诸多问题。

3. 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过程中,存在泄露招标信息、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二、取消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1. 某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 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 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4. 某某招标代理事务所5. 某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三、取消代理资质的影响1. 招标代理机构取消代理资质后,将不再具备招标代理资格,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2. 取消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其已代理的招标项目将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3. 招标人将重新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相关单位注意事项1. 各相关单位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时,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2. 各相关单位在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3. 各相关单位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联系方式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请与招标人联系:联系人:某某联系电话:某某-某某电子邮箱:某某地址: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特此公告。

招标人:年月日尊敬的各相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招标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决定取消一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资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取消代理资质的原因1. 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过程中,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泄露招标信息、收受贿赂等,严重损害了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大局已定!全面取消造价资质,全部废止招标代理资格...

大局已定!全面取消造价资质,全部废止招标代理资格...

大局已定!全面取消造价资质,全部废止招标代理资格...2017年,取消工程咨询资质;2021年4月,取消招标代理资质;2021年7月,取消工程造价资质。

近年来,关于招投标、注册证书以及新资质改革等涉及建筑业重要政策迭出,不难看出建筑业改革大幕,已然徐徐拉开!而建筑业作为国民支柱产业,在寻求改革突破的关键时期,针对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以及工程咨询等资质的改革已进入深水区。

《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标准》(第1115号)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造价资质全面取消、全部废止招标代理资格、工程咨询资质取消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1、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

2、继续落实《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精神,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培育具有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工程造价资质取消历程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部分工程资质审批,其中包括工程造价资质。

而造价资质全国范围内取消早有迹象:◆2019年11月6日国发〔2019〕25号文发布,试点取消工程造价咨询甲、乙两级资质认定;◆2019年11月30日住建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正式开展试点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同时试点地区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各地试点地区陆续发文明确取消资质审批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2020年12月2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本次资质改革包含监理、施工、设计等资质,唯独没有涵盖造价咨询资质;◆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试点,2021年6月3日国发〔2021〕7号文正式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工程造价资质审批。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题库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题库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题库一、单项选择1、《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于()时间开始施行?A.2014年2月21日B. 2014年4月21日C.2014年1月1日D.2014年7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

A. 法律B. 法规C.规章D.规范性文件3、()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A. 住房城乡建设部B. 招标人上级单位C.工业和信息化部D. 省级人民政府4、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超过()比例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可以邀请招标。

A.1%B. 1.5%C. 2%D. 10%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若采用自行招标,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其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

A.1B.2C. 5D. 15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外,还应当在()发布。

A. 业主官网B. 管理平台C.招标代理机构官网D. 当地政府指定网址7、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段的,投标人应当在()上标明相应的标段。

A.招标文件B. 投标文件C. 招标公告D. 资格预审公告8、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A.政府部门B. 法律C. 招标文件D. 招标监督部门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A.2B. 3C. 5D. 7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

A.5B. 10C. 15D. 3011、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所有项目实施完成之日起()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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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取消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行
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通信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工信部通[2014]46号
【失效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通信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4.01.27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取消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通〔201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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