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估价协议五
WTO《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WTO《海关估价协议》(1979年4月12日于日内瓦签订)关于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一般介绍性说明1.在本协议中,海关估价的主要依据是第一条规定的“成交价格”。
第一条应和第八条一起来理解。
第八条特别规定了当遇有由买方所引起的某些特别的因素被认为是海关估价的一部分,但却没有包括在该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中时,应调整实付或应付价格。
第八条还规定,在成交价格中应包括某些不以货币形式而以特定货物或劳务形式可能从买方转到卖方的支付款项。
如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了一些确定海关估价的方法。
2.如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一般地说,在海关当局和进口商之间有一个磋商的过程,以期按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求得确定价格的依据。
举例来说,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即进口商掌握有关同样或类似进口货海关估价的资料,而在进口港的海关却不能立即查到这种资料;另一方面,海关当局也可能有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的海关估价资料,而进口商却不能随时查到这些资料。
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在无损于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可以互通情报,以便为海关估价确定适当的依据。
3.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在不能按进口货物,或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海关估价时,确定海关估价的两个依据。
根据第五条第1款规定,海关估价是以进口国一个独立买方进口的条件出售货物的价格为依据来确定的。
如果进口商要求的话,按第五条规定,他也有权对进口后经过进一步加工的货物进行估价。
根据第六条规定,海关估价是按计算价格确定的。
这两种方法都会带来某些困难,因此,第四条规定进口商有权选择适用这两种方法的次序。
4.在不能按前述各条确定海关估价时,第七条对怎样确定海关估价,作了规定。
序言关于多边贸易谈判,本协议各缔约方(以下简称“各缔约方”),愿意促进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总协定”)的目标并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认识到总协定第七条规定的重量性,并愿意制订详细的适用规则,以便在实施中取得更多的一致性和确定性;认识到需要有一个公平的、统一的和中性的制度,用以对货物进行海关估价,借以杜绝使用武断或虚假的海关估价;认识到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依据,应尽量是该货物的成交价格;认识到海关估价的基础应符合商业惯例的简易和公正的标准,而且估价程序应是普遍适用的而不区分供应来源的不同;认识到估价程序不应用来对付倾销。
海关估价协议书范本
海关估价协议书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甲方(进口方):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乙方(出口方):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海关估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货物描述1.1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1.2 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1.3 数量:________________1.4 单位:________________1.5 总价:________________(以上信息应详细列明,以便于海关估价时参考)第二条估价基础2.1 双方同意,海关估价应基于交易价值,即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2.2 估价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生产成本、销售成本、利润、佣金等。
第三条估价方法3.1 双方同意采用国际通行的海关估价方法进行估价,包括比较估价法、倒扣法和计算估价法等。
3.2 如海关采用的估价方法与本协议有冲突,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四条关税和税费4.1 甲方应根据海关估价结果支付相应的关税和税费。
4.2 乙方应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协助甲方完成关税和税费的支付。
第五条估价争议5.1 如双方对海关估价结果有异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5.2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______________(仲裁机构名称)进行仲裁。
第六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6.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需双方书面同意。
6.2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法律适用和管辖7.1 本协议适用______________(国家或地区)法律。
7.2 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提交至______________(法院名称或地区)法院管辖。
第八条其他8.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海关估价协议书
海关估价协议书一、协议背景为了规范海关估价操作,确保进出口货物的准确估价,减少误差和争议,特撰写此《海关估价协议书》。
二、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确立估价协议的程序和步骤,明确参与方的权责,确保海关估价的公平、公正和准确。
三、协议内容1. 参与方本协议的参与方为进口方和海关。
2. 估价操作进口方在进口货物时,应向海关提供详细的货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名称、数量、规格、材质、产地等。
海关将根据这些信息对货物进行估价。
3. 估价结果海关将根据估价操作,通过电子估价系统对进口货物进行估价,并向进口方提供估价结果。
4. 争议解决如果进口方对估价结果有异议,应在估价结果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海关将会核查申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进一步提供证据。
在核查完成后,海关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估价结果进行确认或修正,并向进口方提供最终结果。
5. 保密条款本协议中的信息双方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保密期限为协议终止后5年。
四、协议终止与变更1. 终止原因本协议的终止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双方达成一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
2. 协议变更本协议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五、协议生效与执行1.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协议执行本协议的执行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为准,如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规定,应遵守其规定。
六、附则1. 本协议的补充如对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产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及时通过协商解决。
2. 协议备份本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3. 适用法律本协议的解释和适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结语本《海关估价协议书》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准则,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进行估价操作,保证货物的准确估价和申报。
希望双方能够遵守协议,共同努力,促进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
海关估价协议书范本
海关估价协议书范本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鉴于甲方为货物的出口方,乙方为货物的进口方,双方就货物的海关估价达成如下协议:1. 货物描述:-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的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预计交货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预计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_2. 估价原则:- 双方同意按照国际通行的海关估价原则进行货物估价。
- 估价应考虑货物的成交价格、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 估价应反映货物的真实价值,不得高估或低估。
3. 估价方法:- 双方同意采用以下估价方法之一:a. 交易价值法b. 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c. 倒推法d. 计算法e. 其他双方认可的方法4. 估价结果:- 经双方协商,货物的海关估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估价结果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作为双方交易的依据。
5. 估价调整:- 如因市场变化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货物价值变动,双方应协商调整估价。
6. 估价争议:- 如双方对估价结果有异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7. 其他条款:- 本协议书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海关估价协定
海關估價協定關稅最基本的種類是從價稅(例如,進口產品價值的20%)或從量稅(例如,每公斤或每升2美元)。
對於某些商品,還徵收複合或混合稅,既按從價稅又按從量稅徵收(例如:價值的10%十每公斤2美元)。
除了少數例外情況,大多數國家按照從價稅的方式課征關稅。
各國政府更傾向於徵收從價稅,大致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第一,由於從價稅是按照貨物的價值計算的,而從量稅是按照貨物的體積或重量計算的,使用從價稅可以較容易地估算出應得多少財政收人。
第二,由於從價稅對低價產品所課征的關稅額,低於對高價產品的關稅額,從價稅比從量稅更公平一些。
例如,從量稅為1升/2美元,對於價值2美元一瓶的廉價酒來說,稅率為100%;而對於價值20美元一瓶的高價酒而言,只相當於10%的稅率。
10%的從價稅對於較廉價的酒的稅賦為0.2美元,較昂貴的酒的稅賦為2美元。
第三,在國際關稅減讓談判當中,以從價稅為基礎容易比較各國的關稅水平及談判關稅減讓。
但是,按從價稅徵收的關稅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使用何種方法確定應稅的完稅價格。
因而,假如海關確定完稅貨物價值為1000美元,那麼,按照10%的從價稅就得徵收100美元的關稅。
海關如果確定完稅價格為1200美元,那麼,進口商就不得不為同一商品交納120美元的進口關稅。
如果海關不以發票上列明的價格作為確定價值的依據,而採取其他方式,那麼,關稅減讓對貿易產生的好處就會大打折扣。
因此,為了確保進口商應納關稅不高於進口方關稅減讓表中所確定的正常關稅水平,因此,確立對貨物進行估價的規則,便顯得至關重要。
在國際貿易中,有些國家為了限制進口,對進口貨物採取任意武斷的估價,成為非關稅壁壘的重要形式,為了便於貿易,烏拉圭回合達成了海關估價協定。
一、協定內容海關估價協定由4個部分,24個條款,3個附錄構成,該協議的估價制度建立在簡單和公平的標準之上,並充分考慮到了商業慣例。
通過要求各成員將各自國內有關立法與該協定協調一致,進而確保這些規則在實際操作中的統一性,使進口商在進口之前,就可以有把握地判斷應繳納多少關稅。
海关估价协议
海关估价协议评述(1)海关估价的概念。
海关估价是指一国(地区)在对外贸易中为执行关税政策,根据法定的价格标准和程序,为征收关税而确定某进出口商品完税价格的行为或过程。
海关估价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为征收从价关税而产生的一项工作程序。
以货物的交易价格作为征收进出口关税基础的从价关税是世界各国和地区使用得最广泛的一种关税措施。
征收从价关税的关键是有关商品的交易价格,然而,同种商品在同一报关时间可能会有好几种交易价格。
多数商品会因交易时间、交易数量、交易方式、交易条件等方面的不同而有很大的价格差异;国际商务活动中可能存在的不正当商业行为会影响交易价格的真实性;甚至有些情况下货物在通关时根本就不存在交易价格(例如委托寄售的商品),于是就产生了如何确认合理的交易价格以便按从价关税计征进出口关税的问题。
为此,海关当局对任何一种适用于从价关税的进出口商品都必须先审核其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必要时对之进行调整,从而确定其最终的合理的完税价格,这就使海关估价应运而生。
(2)海关估价的特点。
海关估价是在商业估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虽然海关估价也是一种计算商品价值的过程,但它与商业估价毕竟有所区别,具有其自身特点。
首先,海关估价的目的主要是正确确定海关征税的税基,对有关物品征收关税,为关税政策服务。
其次,海关估价的主体只是海关一方,其客体是所有进出口的应税商品,包括一些非交易的物品,例如礼品、展览品等。
最后,为了保证统一性,保证对所有进出口的物品公平地征收税款,避免产生对不同买卖方的歧视,海关估价不仅要考虑到某一交易的买卖双方,而且要同时考虑到所有类似交易的其他买卖双方。
换言之,海关估价必须采用包括价格基础、估价方法在内的统一的估价标准。
(3)海关估价的作用。
海关估价是征收关税的前提,是海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其作用主要表现为:①正确审定进出口物品的完税价格是征收关税,尤其是征收从价关税、选择关税或复合关税等的重要前提,是征税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海关估价协议》的内容
协议的主要内容协议共四部分,24个条款和3个附件,规定了适用范围、海关估价的方法、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复议、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成员间的磋商和争端解决以及海关估价委员会和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的职能等内容。
(一)适用范围该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
对于以下情况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本协议:第一,倾销或补贴进口的货物。
也就是说,不能采用协议规定的方法确定倾销进口的货物倾销价格,从而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第二,非商业性进口。
对于非商业性的进口,包括旅客入境物品或行李邮递物品等。
第三,非直接进口,主要包括:暂时进口的货物、进入到特定自由区的货物、从自由区或加工保税区进入到国内消费的货物、退运货物、运输中损坏的货物等。
各成员自行确定如何对这类货物进行估价。
(二)海关估价的方法协议规定,海关应在最大限度内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货物完税价格。
首先,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海关估价的首要依据,但在无法使用这种方法的情况下,可使用协议规定的其他5种方法,即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倒扣价格,以计算价格,以"回顾"方法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
上述6种估价方法必须严格按顺序实施,只有在上一估价方法无法确定完税价格的情况下才可采用下一种估价方法。
海关不得颠倒适用顺序,但进口商可要求颠倒使用第4 种倒扣价格方法和第5种计算价格方法的顺序。
1.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这是海关估价时应首先使用的方法,海关用于估价的成交价格是指货物被出口到进口国,海关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后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实付或应付的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卖方已经完成或将要完成的全部支付)。
但海关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将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采用这种估价方法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买方对货物享有的处置或使用权不受任何限制,但进口国法律或政府主管机关实施或要求的限制、卖方对该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或卖方提出的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如要求汽车买主不要在新产品年度开始日前出售或展览汽车),其次,卖方不能在买方购买进口货物时设定某些影响销售或价格的条件,比如:卖方以买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或依据买方向卖方出售其他货物的价格、或根据与进口货物无关的支付方式等为条件出售货物或确定出口价格。
WTO海关估价协议及案例
协议主要内容: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复议
1.海关认为进口商申报价格缺 乏真实性和准确性时,可要 求进口商进一步提交材料或 证据,以证明申报价格是经 合理调整后的实付和应付价 格。(海关在采取这种做法 时,应向进口商陈述理由, 海关应将最终的估价决定书 面通知进口商。)
协议主要内容: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复议
协议主要内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发 展 中 成 员 的 特 殊 和 差 别 待 遇
(一)推迟实施《海关估价协议》
(二)推迟采用计算价格方法
(三)最低限价的保留
(四)对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使用顺序的保留
(五)对经进一步加工货物适用倒扣价格方法的保留
(六)要求提供技术援助
协议主要内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协议主要内容: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复议
协议主要内容: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复议
协议主要内容: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复议
2.进口商认为海关估价不合理时具有申诉的权利。 第一,向海关内部主管复议的部门提出申诉,或 向海关外部的某个独立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一般来讲,进口商首先向上一级海关或海关外 部的某个独立机构提出申诉,要求行政复议。 如对行政复议不满,进口商可向司法机关提出 申诉,要求司法复议。进口商也可以直接要求 司法复议。 注:A.以上规定不妨碍海关要求进口商在上诉 前全额缴纳海关已估定的税款 B.海关不得因为进口商行使上诉权而进行罚款 或威胁罚款,进口商为申诉而支付的诉讼费用 和律师费用不属于罚款范畴
三、海关估价协议的主要内容
海关估价协议 四部分(24个条款,3个附件)
第一部分 海关估价规则
第二部分 管理、磋商与争端解决
第三部分 特殊和差别待遇
第四部分
海关估价协议解释性说明
附件⼀解释性说明总说明 估价⽅法的顺序运⽤ 1.第⼀条⾄第七条规定了如何确定进⼝货物的海关估价。
估价⽅法系按运⽤的顺序列出。
海关估价的主要⽅法列在第⼀条。
在履⾏了该条规定的条件时,进⼝货物应按这条规定进⾏估价。
2.海关估价如果不能按第⼀条规定确定时,则依次采⽤最先能确定海关估价的后⾯的条款加以确定。
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况外,只有当海关估价不能按某⼀条规定确定时,才可采⽤下⼀条款的规定。
3.如果出⼝商不要求颠倒第五条和第六条的次序,则应遵照通常的顺序。
如果进⼝商提出了此种要求,但却⼜证明不能按第六条规定确定海关估价时,则按第五条的规定来确定(如果能够这样确定的话)海关估价。
4.海关估价如不能按第⼀条⾄第六条的规定加以确定时,则可按第七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普遍接受的记帐原则的使⽤ 1.“普遍接受的记帐原则”指的是在⼀个国家的某⼀特定时间内,关于⽤资产和负债来记录经济资源和债务。
关于记录资产和负债的变化,关于如何衡量资产和负债及其变化,关于应该公开及如何公开数据资料,关于如何准备财物报告等⽅⾯公认的⼀致原则或实质上受到权威性⽀持的原则。
这些原则可以是普遍适⽤的⼴泛指导原则以及具体做法和程序。
2.在本协议中,每⼀缔约⽅的海关管理机构应使⽤适合该条款国家编制的、与普遍接受的记帐原则相⼀致的资料。
例如,可利⽤与进⼝国普遍接受记帐原则相⼀致的资料,来确定第五条规定的通常利润和⼀般费⽤。
另⼀⽅⾯,利⽤与⽣产国普遍接受记帐原则相⼀致的资料,来确定第六条规定的利润和总开⽀。
另⼀个例⼦是,利⽤与上述国家普遍接受记帐原则相⼀致的资料,来确定进⼝国在第⼋条第1款(2)项②规定的某项要素。
对第⼀条的说明 实付或应付价格 实付或应付价格指的是买⽅为进⼝货物已⽀付或将⽀付给卖⽅的⽀付总额。
付款不必采⽤现⾦形式,可采⽤信⽤证或流通票据,可以是直接付款,也可以是间接付款。
间接付款的⼀个例⼦就是由买⽅全部或部分地偿付卖⽅所付的债务。
海关货物收购协议书范文模板
海关货物收购协议书范文模板甲方(收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收购乙方所持有的特定货物,乙方愿意出售该货物,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货物收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货物描述乙方同意出售,甲方同意收购以下货物: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包装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收购价格双方同意,上述货物的收购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付款方式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________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收购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交货时间与地点乙方应在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日前,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的以下地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货物验收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________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如货物不符合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或退货,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海关估价协议》
《海关估价协议》1.本协议中,海关估价的主要依据是第⼀条规定的“成交价值”。
第⼀条应和第⼋条⼀起来理解。
第⼋条特别规定当被认为构成海关价值⼀部分的某些特别因素,由买⽅所引起但没有包括在该进⼝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中时,应调整实付或应付价格。
第⼋条亦规定在成交价值中应包括某些不以货币⽽以特定货物或劳务形式可能从买⽅转到卖⽅的⽀付款项。
在任何时候如果不能按第⼀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第⼆条⾄第七条规定了确定海关价值的各种⽅法。
2.如果不能按第⼀条确定海关价值,在海关当局和进⼝商之间⼀般应有⼀个磋商的过程,以期按第⼆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达成确定价值的基础。
⽐如,可能发⽣这样的情形,即进⼝商掌握有关同样或类似进⼝货物的海关估价资料,⽽在进⼝港的海关却不能⽴即查到这种资料,另⼀⽅⾯,海关当局亦可能拥有同样或类似货物的海关价值资料,但却不能很容易地提供给进⼝商。
在⽆损于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双⽅在磋商过程中可以互通情报,以便为海关估价确定适当的价值基础。
3.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在不能按进⼝货物或同样或类似进⼝货物的成交价值确定时确定海关估价的两个依据。
根据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海关估价以进⼝国独⽴买⽅进⼝的条件出售货物之价值为依据为确定,如果进⼝商要求,亦有权对进⼝后经过进⼀步加⼯的货物根据第五条规定进⾏估价,根据第六条规定,海关估价基于计算价格确定。
两种⽅法会带来某些困难,且正因为此,进⼝商有权根据第四条规定选择适⽤这两种⽅法的次序。
4.在不能按上述各规定确定海关价值时,第六条对如何确定海关价值作了规定。
各成员:尊重多边贸易谈判;希望促进1994年GATT的各项⽬标并确保为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利益;认识到1994年GATT第七条规定的重要性,并愿意制订详细的适⽤规则,以便在实施中取得更多的⼀致性和确定性;认识到需要⼀个公平、统⼀和中⽴的海关货物评估制度,以杜绝使⽤武断或虚假的海关价值;认识到海关货物估价的基础应尽量是该货物的成交价值;认识到海关价值应基于符合商业惯例的简易和公正标准,⽽且估价程序应普遍适⽤,不区分供应渠道的不同;。
《海关估价协议》的内容
协议的主要内容协议共四部分,24个条款和3个附件,规定了适用范围、海关估价的方法、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复议、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成员间的磋商和争端解决以及海关估价委员会和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的职能等内容。
(一)适用范围该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
对于以下情况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本协议:第一,倾销或补贴进口的货物。
也就是说,不能采用协议规定的方法确定倾销进口的货物倾销价格,从而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第二,非商业性进口。
对于非商业性的进口,包括旅客入境物品或行李邮递物品等。
第三,非直接进口,主要包括:暂时进口的货物、进入到特定自由区的货物、从自由区或加工保税区进入到国内消费的货物、退运货物、运输中损坏的货物等。
各成员自行确定如何对这类货物进行估价。
(二)海关估价的方法协议规定,海关应在最大限度内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货物完税价格。
首先,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海关估价的首要依据,但在无法使用这种方法的情况下,可使用协议规定的其他5种方法,即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倒扣价格,以计算价格,以"回顾"方法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
上述6种估价方法必须严格按顺序实施,只有在上一估价方法无法确定完税价格的情况下才可采用下一种估价方法。
海关不得颠倒适用顺序,但进口商可要求颠倒使用第4 种倒扣价格方法和第5种计算价格方法的顺序。
1.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这是海关估价时应首先使用的方法,海关用于估价的成交价格是指货物被出口到进口国,海关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后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实付或应付的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卖方已经完成或将要完成的全部支付)。
但海关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将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采用这种估价方法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买方对货物享有的处置或使用权不受任何限制,但进口国法律或政府主管机关实施或要求的限制、卖方对该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或卖方提出的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如要求汽车买主不要在新产品年度开始日前出售或展览汽车),其次,卖方不能在买方购买进口货物时设定某些影响销售或价格的条件,比如:卖方以买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或依据买方向卖方出售其他货物的价格、或根据与进口货物无关的支付方式等为条件出售货物或确定出口价格。
第5节__海关估价
第 五 章 货 物 贸 易 的 多 边 协 议
相同商品成交价格Identical Goods (二)相同商品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无法采用时,相同货物指下列情况: 成交价格无法采用时,相同货物指下列情况: 指下列情况 a)物理特性、质量和信誉的所有方面是一样的; b)与被估价货物一样生产于同一国家或地区; c)是由被估价货物厂家生产的。如松下彩电 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就以同样方法进行计算。 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就以同样方法进行计算 • 要采用这一方法,必须是出口到同一进口国 出口到同一进口国的; 出口到同一进口国 而且是在或约与被估价货物同一时间出口 同一时间出口的。 同一时间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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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类似产品成交价格 Similar Goods 五 章 相同商品成交价格无法采用时,类似产品指 相同商品成交价格无法采用时,类似产品指 : 货 物 贸 易 的 多 边 协 议
a)货物在构件材料和特征上与被估价十分相象; b)能发挥同样功能并在商业上可相互替代; c)是由被估价货物厂家生产的。冰箱和冰柜 类似产品的成交价格是以同样方法计算的。 类似产品的成交价格是以同样方法计算的。 要采用这一方法,必须是出口到同一进口国的; 而且是在或约与被估价货物同一时间出口的。
2
第 五 章 货 物 贸 易 的 多 边 协 议
产生的意义
从价税:关税=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 从价税:关税 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既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指海关通过估价确定的价格, 是征收关税的依据。估价规则与关税同样重要: 估价规则与关税同样重要: 估价规则与关税同样重要 高估:那么应付的关税会增加,非关税壁垒 高估: •低估:进口国关税损失 低估: 低估 海关估价是为确定进口产品的海关价格而实行的 海关估价 一种海关程序。
海关进口估价协议
海关进口估价协议◆第一种方法:交易价值。
本方法是协议规定的海关估价的基本方法,应尽量广泛地加以运用。
交易价值,是指商品出口至进口国时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这常常就是发票上的价格,但并非一定如此),但需经一些具体调整。
只有当交易满足数项条件时,本方法才适用。
其中一项条件涉及买方和卖方相互关联的情况。
根据本协议,买卖双方相互关联本身并不能构成不接受交易价值的理由,只要双方的关系并不影响价格,那么,交易价值仍可接受。
本协议提供其它可供选择的方法,借此可以建立:——海关当局审查销售方面的情况,如有必要可同进口商进行对话。
——进口商可证明有待估价的商品的交易价值非常近似于以前已为海关当局所接受的相同或相似的商品的海关估价(“标准估计”)。
◆第二种方法:相同商品的交易价值海关估价依据当时对相同商品在相同或大致相同的时间出口到同一进口国的交易价值予以确定。
如有必要,可针对商业规模以及/或数量的大小作适当的调整。
◆第三种方法:相似商品的交易价值除相似商品而不是相同商品的交易价值用于海关估价的依据外,此种方法与第二种估价方法完全一样。
◆第四种方法:扣除法估价是通过对该商品或相同或相似商品在进口国销售给不相关的购买者时的单位价值作出一定程度的扣除决定。
此种方法的变种是采用进口商品在进口国加工后用于出售实现的价格;在此种情况下还要扣除进一步加工的增值部分。
这一变种仅在应进口商的请求之下方能使用(那些已利用本协议提供给它们的,无论进口商是否已作出请求可选择适用本变种方法的发展中国家除外)。
◆第五种方法:估算价值采用此方法,海关估价包括生产成本及某些其它规定的额外费用,如润和一般费用的总和。
◆第六种方法:顺序类推法如果用上述任何方法都不能确定海关估价,应通过采用与本协议的原则或总协定第七条相符的合理方法在进口国可得到信息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禁止使用的估价方法海关估价无论如何不得依据下述方法加以确定:◆进口国生产的商品在本国的销售价格;◆可供海关从两种可选择的估价中选用较高的估价制度;◆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商品价格;◆除已确定的进口商品的估算价值,或在采用顺序类推法已确定的与上述3.5所列条款相符的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估算价值以外的其它生产成本;◆出口到除进口国以外其它国家的商品价格;◆最低海关估价;或武断的或虚假的估价。
海关估值协议书
海关估值协议书甲方(委托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受托方):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甲方需要对进口货物进行海关估值,乙方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海关估值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委托事项1.1 甲方委托乙方对以下货物进行海关估值服务: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货物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货物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货物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货物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规定,进行专业的海关估值。
第二条服务内容2.1 乙方应提供以下服务:- 货物价值评估;- 协助甲方准备海关申报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提供海关估值过程中的咨询服务;- 其他甲方要求的合理服务。
2.2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服务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服务费用3.1 甲方应按照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基础服务费:_____________________- 额外服务费(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_3.2 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应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的货物信息;- 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对乙方提供的服务提出合理要求。
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约定提供专业服务;- 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在服务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服务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5.2 如乙方未能提供约定的服务或服务不符合约定标准,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6.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6.2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均可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05海关估价制度
方法五:计算价格
• The customs value of imported goods shall be based on a computed value.
方法六:其他合理方法
If the customs value of the imported goods cannot be determin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1-5, the customs value shall be determined using reasonable means consistent with the principles and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and of Article VII of GATT 1994 and on the basis of data available in the country of importation.
• 禁止使用的海关估价方法:在进口国生 产的该种货物的销售价;为海关完税目 的而提供的两种备选的价格中选用较高 价格的做法;货物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 的价格;相同或类似产品之计算价格以 外的生产成本;向进口国以外的国家出 口的货物价格;最低的海关价格;武断 的或虚假的价格。
三、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
方法二:相同货物成交价格
• If the customs value of the imported goods cannot be determin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 the customs value shall be the transaction value of identical goods sold for export to the same country of importation and exported at or about the same time as the goods being valued.
wto customs valuation agreement -回复
wto customs valuation agreement -回复什么是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海关估价协议(WTO Customs Valuation Agreement)?世界贸易组织(WTO)于1980年代制定了一项重要的协议,即《关于海关估价的协定》(Agreement on Customs Valuation)。
这个协议被称为WTO海关估价协议(WTO Customs Valuation Agreement),旨在为全球贸易提供一种公正、一致的货物估价原则。
这个协议要求各成员国在进行货物进出口时使用统一的估价方法,以确保公正的海关税收征收,并消除盗窃、偷漏税和欺诈行为。
这个协议的核心原则是“价格”,即货物的海关估价应以最终事先支付或承诺支付的价格为基础。
根据这个协议,货物的海关估价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货物的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是指货物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的实际交易价格。
这个价格应包括所有在购买或出售货物过程中支付给或为了买卖货物而支付给卖方或其他人的金额,以及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支付给卖方或其他人的金额。
第二,货物的运输成本和费用。
运输成本和费用包括将货物从出口国运到进口国所发生的运输、保险以及与货物运输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与货物销售相关的其他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与销售货物直接相关的包装、装卸以及其他服务费用。
第四,货物的关税和税收。
这些费用是进口国为货物征收的关税、进口税和其他税收。
在确定成交价格时,应采用合理的方式,遵循公平、一致和透明的原则。
成员国应确保货物的估价符合国际贸易实践和国内法律,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文件和证据。
此外,WTO海关估价协议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估价规则,以解决某些情况下难以确定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困难。
例如,当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可根据替代估价方法进行估价,如基于同类货物价格、成本加利润法或以货物的再销售价格为基础的估价方法。
WTO海关估价协议的实施对全球贸易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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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协议五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海关估价协议的主要内容。
对第二条的说明
1.在适用第二条时,海关当局凡有可能都应把在同样商业条件下的相同货物销售作为实质上与被估价货物的相同数量的销售。
如果没有这种销售,可以使用根据下述条件中任一条件进行相同货物的销售:
(1)按同样的商业条件但数量不同的销售;
(2)商业条件因素;或
(3)商业条件和数量因素。
3.“抑或”一词允许使用销售的灵活性,并可以按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一条件作必要的调整。
4.就第二条而言,相同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指的是一种已按第一条予以按受并按本条第1款和第1款(2)项调整过的海关估价。
5.由于不同商业条件或不同数量而作出调整的一个条件是,这种调整不论是否导致价格的增加或减少,都只能在明确证据的基础上进行,而此种证据应能清楚地确定该调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例如,包括不同条件或不同数量的价格在内的有效价格单子。
举例说明,假设被估价的进口货物一共有十个单位,而唯有成交价格的相同进口货物是1笔五百个单位的销售,并且知道卖方给予数量上折扣,就要参照卖方的价格单并利用其适用于十个单位销售的价格进行所要求的调整。
这并不要求这笔销售必须按十个单位的数量进行,只要这个价格单是按照出售其它数量的真实情况制订的即可。
但是,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客观的尺度,要按第二条规定确定海关估价就不合适了。
对第三条的说明
在援引第三条时,海关当局凡有可能都应把在同样商业条件下的相同货物和实质上相同数量的销售作为与被估价货物的销售。
如果没有这种销售,可使用按下述三个条件中任何一条件进行类似货物的销售:
(1)按同样商业条件但不同数量的销售;
(2)按不同商业条件但大致相同数量的销售;
(3)按不同商业水平和不同数量的销售。
2.如按这三种条件中任一条件进行销售,将视情况仅对下述因素作出调整:
(1)数量因素;
(2)商业条件因素;或
(3)商业条件和数量因素。
3.“抑或”一语对使用销售给以灵活性,并可按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一条件作必要的调整。
4.就第三条而言,类似进口货物的成立价格指的是一种已按第一条规定予以接受并按本条第1款(2)项和第2款调整过的海关估价。
5.由于不同商业条件或不同数量而作出调整的一个条件是,这种调整不论是否导致价格的增加或减少,都只能在明确证据的基础上进行,而此种证据应能清楚地确定该调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例如,包括在不同条件或不同数量的价格在内的有效价格单据。
举例说明,假设被估价的进口货物一共有十个单位,而唯有成交价格的类似进口货物是一笔五百个单位的销售,并且知道卖方给予数量上的折扣,就可参照卖方的价格单并利用其适用于十
个单位销售的价格进行所要求的调整。
这并不要求这笔销售必须按十个单位的数量进行,只要这个价格单是按照出售其它数量的真实情况制订的即可。
但是,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客观的尺度,要按第三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就不合适了。
对第五条的说明
1.“按最大数量向…出售货物的单位价格”一语指的是向自然人或法人出售最大单位数量的售价,而买方卖方没有发生关系,因为买方是此种货物进口后进行出售时按一等商业条件从卖方那里购买此货的。
2.举例说明,某种货物是按照对大数量购买给予优惠单位价格的一个价格单子出售的。
销售数量单位价格销售数量按每种价格
出售的总数
1~10单位100五单位的10笔65
11~25单位95三单位的5笔
十一单位的5笔55
25单位以上90三十单位的1笔
五十单位的1笔80
在某一价格出售的最大单位数量是80,所以,最大数量出售的单位价格是90。
3.再举个例子,有两笔销售。
头一笔,出售了500个单位货物,售价是每单位95个货币单位。
第二笔,共出售400个单位货物,售价是每单位90个货币单位。
在此例中,最大数量出售的单位价格是95。
4.第三个例子是不同数量按不同价格出售的情况:(1)销售
销售数量单位价格
40个单位100
30个单位90
15个单位100
50个单位95
25个单位105
35个单位90
5个单位100
(2)合计
出售总数单位价格
6590
5095
60100
25105
在此例中,按某一价格出售的最大单位数量是65,所以,最大数量出售的单位价格是90。
5.如上述第1款所说,在进口国中,对某人进口货物生产和出口直接或间接免费或减价提供任何第八条第1款(2)项所列因素的任何销售,在按第五条确定单位价格时,均不在考虑之内。
6.应注意的是第五条第1款提及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应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
此种扣除的数目应依据进口商或代表进口商提供的数据资料来确定,除非此数目与在进口国出售的同级或同类进口货物的数目不一致。
当进口商提供的数目与这一数字不符时,利润和一般费用的数目可以根据进口商或进口商代表提供的资料以外的有关资料确定。
7“一般费用”包括销售有关货物时的直接或间接的费用。
8.按第五条第1款(1)项④未扣除出售该货物应支付的地方捐税应按第五条第1款(1)项①规定予以扣除。
9.在按第五条第1款确定佣金或通常利润和一般费用时,某些货物或其它货物是否属于同级或同类的问题必需参考有关情况逐一确定。
应审查能够提供必要资料的在进口国范围最窄的一组或一系列同级或同类进口货物(包括被估价的货物在内)的出售情况。
在第五条中,“同级或同类”货物包括作为被估价货物从同一国家进口的货物以及从其它国家进口的货物。
10.在第五条第1款(2)项中,“最早的日期”应是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销售在数量上是以确定单位价格的日期。
11.在使用第五条第2款的方法时,由于进一步加工增值而作的扣除应根据有关加工费用的客观的数据资料确定。
公认的工业准则、制法、建筑方法和其它工业的习惯做法应作为计算的基础。
12.据认为,当进一步加工使进口货物失去原来面目时,第五条第2款规定的估价方法一般地说就不适用了。
然而,可能有这种情况,尽管进口货物已失去本来面目,但在没有不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仍能准确地确定由于加工而增值的价值。
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有这种情况,即进口货物保持了原样,但在进口国的货物销售中只占很小的成份,也不宜使用这种估价方法。
鉴于上述理由,这一类情况必须逐一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