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银发〔2011〕56号:关于调整我行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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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2007年9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2007年9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2007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11.26•【文号】银发[2008]339号•【施行日期】2008.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8]33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8年11月27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利率以及再贷款(再贴现)利率。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其中,一年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3.60%下调至 2.52%,下调1.08个百分点;活期存款利率由0.72%下调至0.36%,下调0.36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1)。

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6.66%下调至 5.58%,下调1.08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2)。

三、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其中,五年期以下由现行的4.05%下调至3.51%,下调0.54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59%下调至4.05%,下调0.54个百分点。

四、下调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

其中,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 1.89%下调至1.62%,下调0.27个百分点;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0.99%下调至 0.72%,下调0.27个百分点(具体水平见附表3)。

五、下调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

其中,一年期流动性再贷款利率由现行的4.68%下调至3.60%,其他再贷款利率相应下调;再贴现利率由现行的4.32%下调至2.97%(具体水平见附表3)。

资产评估报告主要依据

资产评估报告主要依据

资产评估主要评估依据资产评估工作中我们所遵循的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在评估中参考的文件资料主要有:(一)经济行为依据经济行为涉及有抵押、保险、课税、投资、清算、转让、保全、交易、兼并、拍卖、租赁和补偿等类型。

经济行为类型同时也是确定资产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的主要依据。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5.《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发布,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6.《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76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91号);8.《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1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1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2020年11月29日修改;17.《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18.《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资委、财政部32号令);1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20.《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21.《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22.《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23.《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24.《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2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26.《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27.《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28.《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29.《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1]59号);3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3月2日第四次修订);3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3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19日修订);3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1月19日修订);3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36.《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37.《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38.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发挥好金融对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凡是实行公司化管理、商业化运作、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项目自身现金流能够满足贷款本息偿还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直接发放贷款给予支持。

二、对于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下列要求予以支持:(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规定的前提下,向资本金充足、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自身经营性收入能够覆盖贷款本息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

融资平台公司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

在同一个城市只能有一家融资平台公司承贷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二)地级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符合上述条件且经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评估后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市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其他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省级政府对还款来源作出统筹安排后,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须符合国家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政策规定,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一、法律依据(一)买卖合同解释(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计算方法(一)单利的计算方法:例如:甲与乙2017年7月7日约定乙必须于8月10日前支付货款100万元,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出卖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

2017年11月2日,乙未付款,甲诉至法院。

计算至起诉日的方法:银行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是5.6%。

罚息利率标准:按加收50%计算。

逾期天数:84天。

逾期付款损失:1000000×0.056×1.5÷360×84=19600*加收50%的日利率:0.056×(1+50%)÷360≈0.00023(二)银行罚息复利的计算方法(利息利滚利)例如:2017年7月7日,甲欠乙110万,其中利息10万,还款日期8月10日,计算至2017年11月2日的利息:本金产生的利息:1000000×0.056×1.5÷360×84=19600利息计算复利:第一天:100000×0.00023=23第二天:(100000+23)×0.00023=23.00529……买卖合同中,一般不会产生计算复利的情况,一旦逾期付款,就直接根据单利的计算方法来计算逾期利息。

《359号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359号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1.22
•【字号】厦府[2013]315号
•【施行日期】2013.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厦府[2013]3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及时修改、废止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1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截止2012年12月31日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继续有效的692件规范性文件(含待修订的107件)、废止和失效的14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85件)
2.待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07件)
3.废止和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47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2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85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储蓄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银发[1986]11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储蓄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银发[1986]11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储蓄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储蓄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银发[1986]118号1986年5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最近,其些地区储蓄存款利率管理混乱,有的设在城镇的信用社提高了储蓄存款利率,有的行处开办有奖储蓄在储蓄利息之外再加奖金,有的储蓄代办所擅自提高储蓄存款利率。

吸收储蓄存款,不执行统一利率政策,而通过改变储蓄利率与其他银行信用社开展竞争,不利于储蓄业务的正常开展。

针对上述问题,特作规定如下:一、根据中共中央一九八五年一号文件中“放活农村金融,提高资金融通效益”的精神,设在农村的信用社可以根据当地资金供求情况试行浮动利率。

农村信用社试行浮动利率应确定范围、幅度,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当地农业银行报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后实行。

设在城市、城镇、城关及大工矿区的信用社暂不试行浮动利率。

二、开办有奖储蓄应在储蓄利息额度内支付奖金或实物,不得额外增加奖金或实物,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

三、委托企业代办储蓄,应执行统一的储蓄利率,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储蓄利率。

各行完成储蓄存款任务应通过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增加服务手段、加强储蓄宣传扩大储源。

没有执行统一利率政策的行处、地区,应按以上规定立即纠正,并注意做好善后工作。

——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历次调整一览表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历次调整一览表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历次调整一览表(截至2011年7月7日)调整日期存款基准利率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前调整后幅度调整前调整后幅度3.25% 3.50% 0.25% 6.31% 6.56% 0.25% 2011年7月7日3.00% 3.25% 0.25% 6.06% 6.31% 0.25% 2011年4月6日2.75%3.00% 0.25% 5.81% 6.06% 0.25% 2011年2月9日2.50% 2.75% 0.25% 5.56% 5.81% 0.25% 2010年12月26日2.25% 2.50% 0.25% 5.31% 5.56% 0.25% 2010年10月20日2.52% 2.25% -0.27% 5.58% 5.31% -0.27% 2008年12月23日3.60% 2.52% -1.08% 6.66% 5.58% -1.08% 2008年11月27日3.87% 3.60% -0.27% 6.93% 6.66% -0.27% 2008年10月30日4.14% 3.87% -0.27% 7.20% 6.93% -0.27% 2008年10月9日4.14% 4.14% 0.00% 7.47% 7.20% -0.27% 2008年9月16日3.87%4.14% 0.27% 7.29% 7.47% 0.18% 2007年12月21日3.60% 3.87% 0.27% 7.02% 7.29% 0.27% 2007年9月15日3.33% 3.60% 0.27% 6.84% 7.02% 0.18% 2007年8月22日3.06% 3.33% 0.27% 6.57% 6.84% 0.27% 2007年7月21日2.79%3.06% 0.27% 6.39% 6.57% 0.18% 2007年5月19日2.52% 2.79% 0.27% 6.12% 6.39% 0.27% 2007年3月18日2.25% 2.52% 0.27% 5.85% 6.12% 0.27% 2006年8月19日2.25% 2.25% 0.00% 5.58% 5.85% 0.27% 2006年4月28日1.98%2.25% 0.27% 5.31% 5.58% 0.27% 2004年10月29日2.25% 1.98% -0.27% 5.85% 5.31% -0.54% 2002年2月21日附表: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单位:% 调整后利率一、城乡居民和单位存款(一)活期存款 0.50(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三个月 3.10半年 3.30一年 3.50二年 4.40三年 5.00五年 5.50二、各项贷款六个月 6.10一年 6.56一至三年 6.65三至五年 6.90五年以上 7.05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下(含五年) 4.45五年以上 4.90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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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各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一‎览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定期存款是‎银行与存款‎人双方在存‎款时事先约‎定期限、利率,到期后支取‎本息的存款‎。

它具有存期‎最短3个月‎,最长5年,选择余地大‎,利息收益较‎稳定的特点‎。

定期存款可‎现金存,可定期转定‎期,可活期转定‎期。

卡可以存,现在的储蓄‎卡之所以称‎为一卡通就‎是因为具备‎活期、定期、零存整取等‎各种存款方‎式,但是在AT‎M机上只显‎示你的活期‎。

所谓定期就‎是指存款户‎在存款后的‎一个规定日‎期才能提取‎款期限可以‎从3个月到‎5年,10年以上‎不等.一般来说,存款期限越‎长,利率越高。

提取方式有‎三种:1. 到期全额支‎取,按规定利率‎本息一次结‎清;2. 全额提前支‎取,银行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3. 部分提前支‎取,提取部分按‎照活期计算‎,剩余仍按照‎定期。

通常情况下‎,定期存款利‎率根据年限‎的不同利率‎也不一样,银行存款利‎率不是每年‎都调整的,调整是由国‎家根据经济‎运行状况随‎时进行的,每个银行的‎定期存款利‎息率都是一‎样,这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

(下面是目前‎最新的定期‎存款利率表‎,可供大家参‎考(人民币存款‎利率表20‎11-4-6调整):2011-4-6日调整后‎的定期存款‎利率注:所有利率数‎据保留更新‎中,仅供参考。

下面为您列‎出国家近年‎来的利率调‎整一览表,供参考银行利率一‎览表(2011年‎02月09‎日调整后的‎银行定期存‎款利率)2011-2-9日调整后‎的定期存款‎利率利率调整一‎览表(2010年‎12月26‎日-2011年‎2月8日)(2010年‎12月26‎日调整后的‎银行定期存‎款利率)2010-12-26日调整‎后的定期存‎款利率利率调整一‎览表(2010年‎10月20‎日-2010年‎12月26‎日)(2010年‎10月20‎日调整后的‎银行定期存‎款利率))2010-10-20日调整‎后的定期存‎款利率2010年‎各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表‎(2010年‎10月20‎日调整前)年利率%一、城乡居民及‎单位存款(一)活期0.36(二)定期1.整存整取三个月 1.71半年 1.98一年 2.25二年 2.79三年 3.33五年 3.602.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一年 1.71三年 1.98五年 2.253.定活两便按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取同档次利‎率打6折二、协定存款 1.17三、通知存款 .一天0.81七天 1.352011年‎最新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表:项目年利率一、短期贷款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5.60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 6.06二、中长期贷款‎一至三年(含三年) 6.10三至五年(含五年) 6.45五年以上 6.60三、贴现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人民银行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人民银行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人民银行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9.03.14•【文号】•【施行日期】1989.03.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人民银行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989年3月14日)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南京、成都市分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40号《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情况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出补充规定,请各行一并贯彻执行。

一、车辆购置专项贷款执行差别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二、各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地方设备储备贷款利率,各行可以参照一年期年利率按11.34%、二年期年利率按12.74%的水平自行规定。

三、对在建设银行开户的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的存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备付金存款年利率8.64%执行。

四、国家和地方专业投资公司在建设银行的存款利率,按企业、事业单位活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五、调整后的利率均从1989年2月1日起执行,并分段计息。

六、为便于工作,这次随文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42号《关于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通知》(原来已摘要转发过)。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邮电部:总行1989年1月18日下发了《关于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通知》,现就有关具体事宜规定如下:一、有关存款利率的具体问题(一)1989年2月1日前发行的大额定期存单,按原规定利率计息,不实行分段计息。

1989年2月1日前经人民银行批准,但尚未发行的和2月1日以后发行的大额定期存单,其利率一年期、二年大额定期存单,除按调整后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外,再给予保值贴补,但利率不再上浮。

人民币存款利率表(2011-07-07)

人民币存款利率表(2011-07-07)

表格:前四次存款利率前和调整后对比5次加息致100万30年贷款月供增730元央行今年第三度加息0.25% 自去年10月以来5次加息使存款基准利率由2.25%升至3.5%,累计上调幅度高达1.25个百分点。

对多数按揭购房者的月供影响都只不过在新增100元上下的负担,不过“小数怕长计”。

以30年期贷款100万元为例,此轮加息周期至今,在不到一年时间内,购房者的月供负担已经增加729.66元,其中仅今年3次加息就增加了432.58元。

按照最新基本利率计算,贷款100万元并以等额本息方式买房,20年期内,每月还款约为7780元。

如果按4月6日的基准利率计算,则每月还款约为7630元,相比之下,月供增加了约150元。

一些贷款买房的市民反映,在新政轮番轰炸下,已经对楼市渐渐失去了信心。

加息加重了购房者负担,越来越少的人能够承受房贷的压力。

专家称房价下半年可能滑坡。

STRONG>负利率达2个百分点,存钱仍不划算经过本次加息后,存款收益将有所提升,以10万元为例,如果存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将由此前的3250元提高到3500元;如果存5年期定期存款,则5年的共计利息收益增加1250元。

由于目前通胀不断走高,目前负利率达2个百分点。

假设未来一年的通胀水平保持在5.5%左右的高位,则目前存一年期定期存款的话,一年之后购买力将缩水2%左右。

问:2011年07月07日加息后,房贷月供需要增加多少?一年期定期转存:32天内划算根据规定,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存期无论长短银行只按活期利率付息。

根据公式,一年期定期存款的临界点是32天,也就说,存入在33天之内的一年期定期存款,转存是划算的,如果超出32天的,就划不来了。

同理可以算出3个月、6个月存款的临界点是9天和17天,二年期、三年期和五年期的定期存款转存临界点分别为49天、63天和94天。

问:“人民币存款利率”和“人民币存款利息”有什么区别?答:利率又称利息率。

货币供求与社会总供求

货币供求与社会总供求
货币供求与社会总供求
货币的供给
货币供给量——是指一国各经济主体(包括个人、 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等)持有的、由银行系统 供应的货币总量。它包括两个主要部分:现金和 存款货币。其中现金是由中央银行供给的,表现 为中央银行的负债;存款货币是金融机构供给的, 体现为商业银行的存款性负债。 M1:狭义货币供应量,即M0+企事业单位活期 存款 M2:广义货币供应量,即M1+企事业单位定期 存款+居民储蓄存款。
货币的需求
名义货币需求——名义货币需求是指社会各经济 部门在一定时点所实际持有的货币单位的数量, 通常以Md表示。 实际货币需求——实际货币需求,是指名义货币 数量在扣除了物价变动因素之后那部分货币余额, 它等于名义货币需求除以物价水平,即Md/P。
货币供求的概念
货币均衡,是指社会的货币供应量与客观经济对 货币的需求量的基本相适应,即货币需求=货币 供应。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一切经济活动都 必须借助于货币的运动,社会需求都表现为拥有 货币支付能力的需求,即需求都必须通过货币来 实现。货币把整个商品世界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使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对应。
一方面,两者在量上并不表现为一一对应的关系。 另一方面,现实的需求不仅受支付能力的影响, 而且受需求意愿的影响。
2、社会总需求影响社会总供给
社会总需求增加以后,可能通过两条途径影响总供给。 第一条途径是,当社会上存在可利用但尚未被利用的潜在 生产要素,潜在生产要素通过货币的作用,转化为现实生 产要素,形成生产能力,直接促进生产发展。 第二条途径是,当社会上可利用的生产要素都被利用、不 存在潜在生产要素时,则货币供给量的增加并不引起实际 产出的增加,仅仅引起一般物价上涨,表现为名义供给的 增加。
3、社会总供给决定货币供给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操作事项的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操作事项的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操作事项的公告尊敬的客户: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更好服务客户,我行现就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操作事项公告如下:一、调整范围2023年8月31日(含)前我行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后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二是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三是其他满足房屋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对于当地政府目前尚未明确是否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城市,可待当地政策确定后按照《通知》及本公告内容执行。

二、调整规则按照《通知》要求,调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

2023年8月,人民银行发布第16号公告,自2023年10月8日起,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为LPR。

2023年5月,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3〕115号),自2023年5月15日起,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LPR减20个基点。

本次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规则如下:1.对于2023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已按人民银行2023年第30号公告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银行间市场业务-新版本币培训教材(基础知识篇)2010.7

银行间市场业务-新版本币培训教材(基础知识篇)2010.7
1.1 货币市场........................................................................................................................... 5 1.1.1 同业拆借市场 ....................................................................................................... 5 1.1.2 回购市场............................................................................................................... 7 1.2 债券市场........................................................................................................................... 8 1.3 利率衍生品市场............................................................................................................. 10 1.4 信用衍生品市场............................................................................................................. 11
3.7.2 数据接口信息服务 ............................................................................................. 35 3.7.3 信息服务服务 ..................................................................................................... 36 3.7.4 中国货币网信息服务 ......................................................................................... 36

2009年以来国家出台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

2009年以来国家出台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

2007年1月23日,建设部、央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此,北京市相继出台了资金监管、网上签约、标准买卖三大详尽并相互配合的文件。

对于二手房交易而言,提供了实质性的操作规范,对行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网上签约也在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作为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对于法律体系的完善、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例如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条打消了民众对70年使用期满后国家回收土地的顾虑,有利于提高购买不动产的积极性。

物权法对于房产市场具有深远的影响。

除了70年后自动续期外,还有最直观的一点,就是物权法为物业税的开征奠定了基础,物业税所带来的持有成本的增加,都是消费者置业投资所必须面对和重新考虑的,理性的需求无疑对房产市场的平稳发展意义重大。

2007年3月,央行2007年首度加息。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7年3月18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2.52%提高到2.79%;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6.12%提高到6.39%。

2007年5月,央行再次加息。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5月19日起,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18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

从2007年6月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07年7月,央行第三次加息。

7月20日央行在年内第三次加息。

宣布在本次加息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上调0.09个百分点。

同时,上调活期存款利率9个基点,由0.72%上升至0.81%。

这是2002年2月以来首次上调活期存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月填报利率监测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月填报利率监测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月填报利率监测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1.25•【文号】银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月填报利率监测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2008年1月25日银发[2008]26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利率监测,给货币政策决策提供及时的利率数据支持,人民银行决定,各金融机构从2008年1月起按月报备利率监测报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下同)要对人民币、外币各项存、贷款利率水平按月进行统计、分析,向人民银行总行按月报备利率监测报表(详见附件1~9)。

利率报备实行专人专机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将所在省(区、市)的城市商业银行法人、城乡信用社法人(包括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等为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法人)、外资商业银行法人或主报告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报表数据分别汇总并按月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具体填报要求详见附件1~9各表附注。

各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利率监测报表:次月8日内,应上报附件3、4、5、8、9的报表;次月10日内,应上报附件6的报表;次月12日内,应上报附件1、2的报表;每季后首月12日内,应上报附件7的报表。

同时,各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也要在上述时间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利率监测报表。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1]19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1]19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1]19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1.07.07•【字号】京房公积金发[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1〕19号)各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各管理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11〕169号)的规定,自2011年7月7日起,调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如下表: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期限档次利率调整如下表:(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文件有关规定,2011年7月7日(不含)以前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1年7月7日后仍执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1年7月7日后仍执行原利率,自2012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

(二)2011年7月7日(含)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核算主体及采用自由还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4〕95号)规定,对于不同还款方式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依据相应的还款公式确定新的月还款额。

(三)对于已经签订借款合同,且放款日为2011年7月7日(含)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借款人签订调整贷款利率的通知单后,才可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利率调整如下表: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认真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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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3.10 3.05 3.30 3.25 3.50 按 一 年 以 内 定 期 按一年以内定期 整 存 整 取 同 档 次 整存整取同档次 利率打六折执行 利率打六折执行 1.31 1.31 0.95 1.49 0.95 1.49 调整后利率 6.10 6.56 6.65 6.90 7.05 以再贴现利率为 下限加点确定
厦国银发〔2011〕56 号
关于调整我行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通知,经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自 2011 年 7 月 7 日起,相应调整我行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表 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厦门国际银行
贷款基准利率调整 现行利率 5.85 6.31 6.40 6.65 6.80 以再贴现利率为 下限加点确定
一、短期贷款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 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三年) 三至五年(含五年) 五年以上 三、贴现 五年) 五年以上
4.20 4.70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内部发送:各副总、首席官及总监、总行各部、内部稽核 抄 送:LIB、XIIL
附表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存款基准利率调整 项目 一、活期存款 二、定期存款 (一)整存整取 三个月 半年 一年 二年 三年 五年 (二)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 一年 三年 五年 (三)定活两便 三、协定存款 四、通知存款 一天 七天 项目 现行利率 0.5 调整后利率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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