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解析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国以来,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共经历了四次修订。
虽然历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整体规划框架仍基本保持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级,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编制办法已在规划主体多元化、系统性、由技术文件转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设计等方面发生了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解读——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孙安军副司长专访
体规划同期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 .则应与总体规
划一同审批 批准后与总体规划~同生效;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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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安军 :总体规划的编制确实是这次编制办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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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依照法律规定 组织调整 ” .调 整总体规 划都需 要原审批机 关批 准吗7
孙安军 :总体规划的调整有个认定的程序 问
记 者:孙司长 . 您好 l 建设部新颁布 的 《 城市 规划编制办法》对 19 年 9 3日起实施的 《 1 9 月 城
目 前准备开展修编的城市 总体规划 按照新办法
要 求与 十一五 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结 合 同步编制近期建设 规划 这 时如果近期建设规 划要依 据新版 总体规 划编 制至少要 等两 年 。 因 此 这种情况下 还 应依 据现行的城市总体规划
进 行编制
这 样的情况该如何解决7 孙安军 :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任务就是划定 城市规 划区 .过去是在做 中心城 区时候确定城市
是所有城市都必须编制总体规划纲要
孙安军 :设市城市必须编 制总体规划纲要 . 这是为 了防止在编制过程 中出现盲 目性和偏 差。
如果没有纲要阶段 .到了规划审批的时候才发现
总体规划 出现重大的方 向性问题 .再纠正起来就
很困难。所以.这样的规定实际上也是为了减少
我们为失误所付出的成本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 镇 的总体规 划不作强行要求 .只是参照执行。
规划区: 现在把确定城市规划区放在市域城镇体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解析共91页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修订的背景
经济体制转轨对城市发展进而对城市规划、建设、管 理的影响是根本性的。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社会的一切 资源完全为政府所控制,城市发展动力单一,利益冲突不 明显。市场体制下,有三个因素对规划产生巨大影响:一 是城市发展动力由政府扩展到企业、社会乃至个人,二是 资源配置方式由政府完全控制转变为市场发挥基础性配置 作用,三是利益格局出现多元化。这三个因素使得原《办 法》很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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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解读
山东建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学 吕学昌
2019年11月24日
一.新版《编制办法》修订情况
(一)修订的必要性
旧版《办法》的局限和不足
1)过度强调由政府统一配置资源的原则,没有考虑到市场经济体制下市 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表现在规划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强 制性和灵活性都存在明显不足; 2)过于偏重对建设开发的指导作用,对人文和自然资源环境的保护强调 不足,对社会公平和公众利益的关注也显不够; 3)在城乡关系上体现了较强的城乡二元特点,无法保证城市规划在促进 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发展方面应当发挥的作用; 4)在技术上体现了较强的工程技术属性,缺乏基本的公共政策理念; 5)在组织工作上体现的是单一政府行政部门原则,缺少其它部门与公众 参与的程序保障。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修订的背景
政府职能转变对规划的影响也非常大,过去政府就是 经济发展的主体,规划着重要安排建设项目和用地;过去 政府取代市场,资源配置由政府一锤定音,规划自然无需 过多考虑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过去政府不够重视社会管理, 社会规划内容难免会缺失;过去政府公共服务意识薄弱, 规划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和保障力度也就不够。随着政府职 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个 方面,原《办法》显然难以适应。
新旧两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条文对比
《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修订过程
2002年,国务院下发了2002年第13号文件,此后,开始启动新版编制 办法的修订研究工作。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委托了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组 成了起草组,主要工作是对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进行分析,并研究修订 的思路。建设部领导也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就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改革多次 提出可明确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组成了起草组在长达两年的时 间里,数易其稿,于2004年一季度完成了第一个讨论稿。2004年四季度城 乡规划司组织起草组对初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报送部领导审阅, 同时发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征求意见。之后,城乡规划司 根据建设部领导多次具体指示和各地反馈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做了多次修 改完善,形成最终的编制办法。2005年12月31日,汪光焘部长签发了新版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与2006年4月1日起 实施。
2.2 新版《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修改)
新版: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旧版: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修改内容:即将出台的《城乡规划法》中提出,城乡规划体系由省域城镇体系规 划、城市规划、镇规划、集镇和乡村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组成。新版《办法》为 其中“城市规划”的编制办法,使用范围不再含镇,而尽限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 立的市” 附:规划系统结构框架图——解读《城乡规划法》
2.第一章 总则——保留
本章主要内容: (1)修订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2)强调了城市规划的基本属性; (3)明确了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1 新版《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修改)
新版: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旧版: 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号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第二章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解读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是依据原《城市规划法》制定的,没有体现《城乡规划法》 的要求;
偏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属性,过于强调规划编制的内容,而对公众参与、专 家论证、审批备案、修改等程序,强调不够;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对控规地位作用的再认识
《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对控规地位作用的再认识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伴随着城市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其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探索期(上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 上海在开展《虹桥开发区详细规划》时,参照美国区划技术而编制的详
编制依据
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是控规的“上位规划”
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包括城市规划标准规范,也包括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
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3、编制基本内容
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
高度重视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
是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 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战略部署的关键环节 是城市规划依法行政、进行规划许可的依据 城市规划公共政策属性的具体体现 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的基本前提
(二)规划依法行政工作对控规制定提出的新要求
规范控制编制工作 ——统一编制内容的基本要求
因此,《办法》只将功能控制、用地指标、城市运行基本保障设施、“四线”作 为控规的基本内容。
4、单元规划 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地域范围大,空间层次复杂,地块的控规很难在总规批准后,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实践中的问题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不足,导致城市规 划的实施效果不佳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针对性和适应性不强,难以满足城 市发展的多样化需求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践中的挑战
• 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优化城市规划的理念和方 法 • 加强城市规划的科技创新,提高城市规划的水平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核心内容与要求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核心内容
• 城市发展战略规划:明确城市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指导城市发展的全局 • 城市空间布局规划:合理布局城市空间和资源,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发展的支撑能力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基本要求
• 法定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 综合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应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因素 • 可操作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应具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措施,便于实施和监管
城04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实践案例 分析
成功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城市的生态宜居城市规划
• 通过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生态 环境质量 • 加强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居民 生活质量
案例二:某城市的智慧城市发展规划
• 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的精准 性和效率 • 加强城市规划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提高城市规划的 透明度和公信力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实施步骤与流程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实施步骤
• 明确城市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 开展城市规划的调研和数据分析,收集城市规划的基础资料 • 编制城市规划方案,进行城市规划的评估和优化 • 制定城市规划的实施计划和措施,确保城市规划的落实
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内容解读.
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内容解读主讲人:黄亚平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规学院№1 《编制办法》结构——章节条款的变化旧版《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第一章总则(10条)第二章总体规划的编制(7条)第三章分区规划的编制(3条)第四章详细规划的编制(7条)第五章附则(4条)新版《办法》共五章四十七条第一章总则(10条)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7条)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要求(10条)第四章城市规划编制内容(四节17条)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7条)第二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3条)第三节城市分区规划(3条)第四节详细规划(4条)第五章附则(3条)保留修改删除归并增加新版《办法》增加了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和城市规划编制要求两章,而对编制内容等技术性要求进行了归纳,组织为四节,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增加了近期建设规划一节,采取这样的框架,主要是为了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从编制组织、编制要求、编制内容等方面进行更加全面、严格的规范。
№2 第一章总则(保留)本章在确定新版《办法》定位的同时,特别强调了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增加了在新形势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目的是明确方向,统一认识。
旧版《办法》第一条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规划阶段第四条编制组织第五条编制资质第六条标准规范第七条基础资料要求第八条城市设计手法引入第九条部门和公众参与第十条基础资料要求新版《办法》第一条目的(修改)第二条适用范围(修改)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基本属性(增加)第四条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增加)第五条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增加)第六条编制组织原则(增加)第七条规划阶段(保留)第八条与上位规划关系(增加)第九条规范和基础资料要求(归并)第十条编制资质(保留)第二章№3 第一条《办法》制定的目的(修改)旧版《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新版《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解读
6、公众参与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 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 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 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 要新闻媒体上公告。
(四)批后的维护和管理
1、信息化建设
第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控 制性详细规划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数 字化信息管理平台。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控规编制、审批、 实施管理、动态维护的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是提高控规 管理依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实现控规管理精细化、效率 化的重要保障。
7、编制时序 《办法》第十三条提出: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 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 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 细规划。 ——总规确定的建设用地,有近期就要开发的,也 有中远期要开发的,从对土地开发规划控制要求上,客观 上并不需要在总规批准后就立即制定所有地块的控规,可 以根据地块开发时序,有计划、分批次地制定地块层面的 控规。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解读
(一)控规的地位和作用 (二)控规的编制 (三)控规的审批 (四)批后的维护和管理 (五)控规的修改
(一)控规的地位和作用 《办法》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 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 划。
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 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 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作为控规编制的一个工作层次,单元规划的具体编制内容和 作为控规编制的一个工作层次, 作为控规编制的一个工作层次 要求,以及审定的程序和形式, 要求,以及审定的程序和形式,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管理要求确 定。
《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解读
概述: 《城乡规划法》的主要特点
7.加强监督
——建立并完善规划监督机制
监督检查专设一章作出制度规范, 35条新增条文,20条 与监督检查有关:行政监督(上级对下级,第51条、57条、 55条)、人大监督(52条),社会监督(规划公开制度, 规划查询制度、举报投诉制度第9条) 确立规划、国土的相互制约机制(39条、43条) 强化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增设对规划编制单位的行政处 罚(第62条、63条),体现对违法建设的重罚原则(第 64条、第65条)、强化对临时建设工程和竣工验收报送资 料的法律责任条款(第66、67条)、政府有权采取行政强 制措施和具有强制执行权(第68条)
概述: 《城乡规划法》的主要特点
3.规划权威 ——加强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第3条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4条先规划再建设的原则; 第7条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遵守城乡规划和服从城乡规划管 理的义务;
第17、18条强制性的规划内容强制; 第37、38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位;
概述:立法背景
3.现行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包括: (1)城镇化快速发展(2006年我国城镇化率已经达
到44%),城乡二元化的分割体制不能适应统筹发 展和协调发展的需要; (2)公共政策属性强调不够,规划科学性得不到完 全保障(规划的过程,是政治化过程,是所有利 益的对话); (3)规划严肃性、权威性缺少法律保障; (4)科学的城乡规划体系需要逐步建立完善; (5)政府自由裁量权相对过大,缺乏严格的监督机 制,不适应决策民主化原则; (6)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强制措施未 建立; 还有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搞“政绩工程”“形 象工程”,城市群规划管理缺少协调等。
共五章47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是⾃2006年4⽉1⽇起施⾏的办法,那么,下⾯是详细内容。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作,提⾼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 按国家⾏政建制设⽴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
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资源,保护⽣态环境,保护⼈⽂资源,尊重历史⽂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民群众需要,改善⼈居环境,⽅便群众⽣活,充分关注中低收⼊⼈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治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作。
第⼆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条 城市⼈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
具体⼯作由城市⼈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地利⽤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综述资料文档
五、落实强制性内容和法定程序要求。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及编制与修改程序、 城乡规划实施监督都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体现了有效维护城乡规划 的严肃性的立法宗旨,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1、在编制城乡规划中要依法明确强制性内容要求。 2、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编制的程序要求。 3、城乡规划修改和备案、审批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4、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和落实强制性内容
《城乡规划法》提出的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必须遵循 的基本原则,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编制城乡规 划必须全面遵循和认真研究落实。
1、城乡统筹的原则。、 2、合理布局原则。 3、节约土地原则。 4、集约发展原则。 5、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二、高度重视社会公平和改善民生问题。
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关注和改善民生,促 进构建和谐社会,应当是编制城乡规划的重要目标。编制 城乡规划要进一步重视社会公正和改善民生。 1、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 2、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体现社会公平。 3、加强对公共安全的研究,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未 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农场、 林场的城市型居民点的规划 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县 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 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规划系统结构框图——解读“城乡规划 法”
第三条 城市规划的基本属性(增加)
旧版《办法》 缺
新版《办法》
第一章 第三条 城市划是政府调控 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 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 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综述
2008年8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6号
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解析
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解析来源:网络作者:杨保军,闵希莹编辑:杨保军,闵希莹人气:0 日期:2007-07-23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由建设部于2005年12月31日颁布,并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颁布以来,业内立即展开了学习讨论,试图全面领会其精神,准确把握其要旨,但因为新《办法》的条文十分简明扼要,相关的条文解释尚未配套出台,因此,颇有“不得要领”之感。
另外,这些年我国经济一直处于高速增长期,城市建设量大面广,规划编制风生水起,各种新思路、新观点相互激荡,各种矛盾和困惑交织重叠,规划似乎被推到漩涡之中,使规划师无所适从,有时甚至感叹自己越来越不会编制规划了。
对新《办法》的期望,或许有几分“久旱盼甘霖”的心情,实指望它能对规划的编制起到拨云见雾、指点迷津的功效,未曾想参研之后少有醍醐灌顶、甘露沁心的喜悦。
是新《办法》自身尚欠完善?还是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理解和认识上的偏离?本文试图结合相关背景,对新《办法》作一概略解析,希望对理解和运用新《办法》有所启迪。
一、城市规划的角色定位之所以首先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它可能是开启理解之门的第一把钥匙。
如果仅仅从工程技术的角度去发掘新《办法》的亮点,多半是徒劳的。
新《办法》的着力点并非放在总结、提炼、升华城市规划编制的纯技术方法和内容,而是贯彻了角色转型的精神。
从1905年“城市规划”这个名词问世,到1909年英国首部《城市规划法》出台,城市规划学科和职业逐渐萌生、发展、壮大。
时至今日,城市规划行业的具体业务和作用已经得到了社会公认,但城市规划行业自身仍然难以对该学科的定义达成一致①。
原因可能有多个方面,但有一点应该认识到:城市规划是在特定的历史和社会经济背景下发展起来的,这种背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城市规划提出问题的方式、解决问题的思路、预定的决策标准,乃至决策的程序和方式。
正是由于外部背景的变化,使得城市规划面对的问题、预期的目标等各不相同,因此,城市规划的社会功能也处在动态变化之中。
最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最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最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最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
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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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原《办法》的不足体现在以下方面:
1、过度强调政府对资源的统一配置,没有考虑市场经济下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缺乏了解,同时,对市场的缺陷也未给予充分重视。因此,原《办法》的“刚性”和“弹性”都不足,规划“控制”和“引导”的力度都不够。
但是,由于原《办法》是在经济体制转轨前制定的,因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立和完善,原《办法》的不足就愈发显现出来了。在实践过程中,业内早已发现原《办法》的种种缺陷,并开展了相关研究和讨论。我们不难列举出种种诟病,但这些诟病的视角不尽相同,它们分属三个范畴。既然这次修订立足于政府行政职能范畴,对原《办法》问题的剖析自然也从这个角度出发。汪光焘部长认为:原《办法》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不适应”――一是不适应经济体制转轨的需要,二是不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这是基于核心圈视角对原《办法》不足的高度概括。
二、原《办法》的作用与不足
原《办法》(建设部令第14号)是1990年代初起草,并于1991年9月由建设部颁布实施的。15年来,它在促进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推动城市规划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原《办法》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综合性,其编制内容比较完整,在很大程度上适应了我国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也大体能满足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要求。其技术方法也比较成熟,并为国内专业技术队伍所熟知和掌握。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了一支具有较好空间规划素质和技能的队伍,也逐渐总结出一系列技术标准和规范。
往往下放。例如美国,联邦政府对地方事务的管理权限小,规划权力下放到各州,州政府
又下放到各级自制机构,联邦政府主要通过基金的分配、引导来实现某些政策意图(杨保
军、胡天新,2006)。显然,新《办法》的修订思路必须符合国情,必须适应当前的形势
。经过几轮讨论,确定了“六个转变”的基本思路:
1、实现城市规划编制组织方式的转变。“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
经济体制转轨对城市发展进而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影响是根本性的。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社会的一切资源完全为政府所控制,城市发展动力单一,利益冲突不明显。市场体制下,有三个因素对规划产生巨大影响:一是城市发展动力由政府扩展到企业、社会乃至个人,二是资源配置方式由政府完全控制转变为市场发挥基础性配置作用,三是利益格局出现多元化。这三个因素使得原《办法》很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
[关键词]《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新《办法》;修订;城乡规划体系
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由建设部于2005年12月31日颁布,并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颁布以来,业内立即展开了学习讨论,试图全面领会其精神,准确把握其要旨,但因为新《办法》的条文十分简明扼要,相关的条文解释尚未配套出台,因此,颇有“不得要领”之感。另外,这些年我国经济一直处于高速增长期,城市建设量大面广,规划编制风生水起,各种新思路、新观点相互激荡,各种矛盾和困惑交织重叠,规划似乎被推到漩涡之中,使规划师无所适从,有时甚至感叹自己越来越不会编制规划了。对新《办法》的期望,或许有几分“久旱盼甘霖”的心情,实指望它能对规划的编制起到拨云见雾、指点迷津的功效,未曾想参研之后少有醍醐灌顶、甘露沁心的喜悦。是新《办法》自身尚欠完善?还是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理解和认识上的偏离?本文试图结合相关背景,对新《办法》作一概略解析,希望对理解和运用新《办法》有所启迪。
近年来,针对城市规划一系列政策、做法的剧烈变革,业内的认识不尽一致,见仁见智,这些认识的分歧可能源于对城市规划角色定位的理解不同,所以讨论起来各有所指。为了廓清认识,石楠曾经界分了城市规划的三个相关范畴(石楠,005),并用三个圆圈来图示:A为核心圈,代表城市规划的行政职能范畴;B为中间圈,代表城市规划的决策影响范畴;C为外圈,代表城市规划的学科研究范畴(参见图示1)。三个范畴都言及规划,但所指明显有所不同。需要指出的是,新《办法》主要立足于核心圈A来修订,行政管理指向十分明显,就是编制的目的主要为了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需要。了解这一点将对理解新《办法》大有裨益。
的自主权,这部分内容带有“技术性”和“弹性”色彩,对中央政府来说偏重指引、激励
而非强制。这个思路没有被采纳,原因可能是不符合国情。从国际看,规划体系跟政治体
系密切相关,中央集权体制国家,规划权力“偏上”,形成自上而下紧密制约的规划体系
,包括机构、编制、管理、实施机制都较强,如日本、法国。而分权体制国家,规划权力
{转}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解析(2008-04-30 00:51:34)标签:杂谈
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解析
[提要]结合新《办法》修订背景,讨论了城市规划的角色定位;从行政职能角度指出原《办法》的不足及其具体体现;归纳了本次修订思路上的“六个转变”;对新《办法》的定位、修订重点和主体框架作了简要说明;最后对主要章节作了解读,对几个相关问题作了说明。
对原《办法》的施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结合形势发展需要提出修订的思路。建设部
领导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就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改革多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起草组在长
达两年的时间里,几易其稿,于2004年一季度完成了第一个讨论稿。2004年四季度城乡规
划司组织起草组对初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报送部领导审阅,同时发往各省、自
2、在城乡关系上体现了较强的城乡二元结构特点,“城市中心主义”思想浓厚,无法保证城市规划在促进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发展方面应当发挥的作用。
3、过于偏重对建设开发的指导作用,对人文和自然资源环境的保护强调不足,对社会公平和公众利益的关注不够。
4、体现了较强的工程技术特点,缺乏基本的公共政策理念。
组织原则,是北京总体规划的经验总结。将这一经验写入新《办法》,意味着规划编制要
修编规划、盲目扩大规模问题;拆迁上访问题;甚至于网吧危害少年健康成长问题也归因
于城市规划。面对这些责难,规划有不胜重负之感,“只恐双溪蚱蜢舟,载不动许多愁 ”
。实际上,这些问题与城市规划有一定关联,但又不是城市规划所能左右的。在经济生活
中,城市规划部门并非人们想像中那样强势,在国家层面受制于其它部委,在地方层面受
5、在编制组织上强调的是单一政府行政部门的责任,缺少其它部门与公众参与的程序
保障。
6、编制的目的性、指向性含糊,与行政管理脱节,事倍功半,颇有几分“屠龙术”的
特征。
三、修订背景
1、日益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城市规划既要适应市场的变化,又要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即要求城市规划更好地处理“确定性”和“不确定性”二者的关系。
2、新一届中央政府强调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要求城市规划更加关注区域协调发展、城乡统筹建设、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能源和水资源以及土地资源的节约使用,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节约型城市。
3、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要求城市规划更加关注社会公平和保障公众利益,注重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合理安排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公益设施、住房建设和交通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生活,全面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一、城市规划的角色定位
之所以首先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它可能是开启理解之门的第一把钥匙。如果仅仅从工程技术的角度去发掘新《办法》的亮点,多半是徒劳的。新《办法》的着力点并非放在总结、提炼、升华城市规划编制的纯技术方法和内容,而是贯彻了角色转型的精神。
从1905年“城市规划”这个名词问世,到1909年英国首部《城市规划法》出台,城市规划学科和职业逐渐萌生、发展、壮大。时至今日,城市规划行业的具体业务和作用已经得到了社会公认,但城市规划行业自身仍然难以对该学科的定义达成一致①。原因可能有多个方面,但有一点应该认识到:城市规划是在特定的历史和社会经济背景下发展起来的,这种背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城市规划提出问题的方式、解决问题的思路、预定的决策标准,乃至决策的程序和方式。正是由于外部背景的变化,使得城市规划面对的问题、预期的目标等各不相同,因此,城市规划的社会功能也处在动态变化之中。例如,我国的城市规划从“国民经济计划的延续和深化”到“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再到“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都意味着城市规划社会功能的转变②。新《办法》结合当前形势和城市规划发展趋势,在总则第三条开宗明义地对城市规划的角色定位做了表述――“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这一条可以作为理解新《办法》的基点。因为角色定位变了,作为城市规划运行系统中重要一环的编制工作也必然要与之相适应,包括编制组织、编制要求、编制内容等都要体现这种变化,这几部分也就构成了新《办法》的主体框架。
5、社会各界对规划的非议逐渐增多,也要求规划革弊鼎新。原计划等《城乡规划法》出台,全面修订完善相关法规体系,但由于种种原因,该法未能如期出台。而社会各界针对
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不同的规划范畴出发,纷纷把矛头指向规划。例如:
“过度”或“虚假”城市化问题;开发区、大学城、形象工程泛滥问题;圈地问题;随意
政府职能转变对规划的影响也非常大,过去政府就是经济发展的主体,规划着重要安排建设项目和用地;过去政府取代市场,资源配置由政府一锤定音,规划自然无需过多考虑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过去政府不够重视社会管理,社会规划内容难免会缺失;过去政府公共服务意识薄弱,规划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和保障力度也就不够。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
4、近年来,中央政府越来越重视城市规划,相关的政策、文件陆续出台,要求规划编制办法作出积极回应。例如,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2]13号文件的通知》(建规 [2002]204号);建设部下发《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02]218号);建设部下发《关于抓紧组织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05]142号);建设部下发《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6]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2号);《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9号);《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4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5号)。这些文件精神都必须通过新《办法》予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