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集中整顿居民住宅楼内餐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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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1]147号【发布部门】忻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0.11【实施日期】2011.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11〕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办:《忻州市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忻州市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确保全年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根据公安部、省消防总队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10月9日至2012年2月29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清剿火患”战役。

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战役目标深入排查社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社区、乡村火灾隐患,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全面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有效减少火灾,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亡人火灾,杜绝重特大火灾,实现全年火灾稳中有降。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此次“清剿火患”战役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

总指挥:张建平市政府副市长副总指挥:王连生市政府副秘书长杨梅喜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常务副局长成员:段焕义市公安局纪检书记胡海生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王立国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

办公室主任:崔奎生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三、范围和重点(一)清剿范围1.人员密集场所:(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2)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3。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市区房屋用途及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市区房屋用途及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市区房屋用途及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4]63号【发布部门】忻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5.26【实施日期】2014.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市区房屋用途及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4〕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忻州市市区房屋用途及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26日忻州市市区房屋用途及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房屋用途及安全管理,有效制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行为,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忻州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用途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城市房屋用途和建筑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实施房屋用途管理及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国土、规划、财政、公安、工商、国资委、文化、环保、卫生、税务、水务、供气、供热、消防、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用途及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将住宅改建为非住宅,将办公用房改建为非办公用房。

第五条禁止将下列住宅改建为非住宅:。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城区开展违法占地用地建设、乱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城区开展违法占地用地建设、乱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城区开展违法占地用地建设、乱倒垃圾损害设施和乱设经营摊点三项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3]149号【发布部门】忻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9.29【实施日期】2013.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城区开展违法占地用地建设、乱倒垃圾损害设施和乱设经营摊点三项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149号)忻府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区各有关单位:《忻州城区开展违法占地用地建设、乱倒垃圾损害设施和乱设经营摊点三项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29日忻州城区开展违法占地用地建设、乱倒垃圾损害设施和乱设经营摊点三项集中整治实施方案为切实防范和查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占地用地建设、乱倒垃圾损害设施和乱设经营摊点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集中两个半月时间,对忻州城区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占地用地建设、乱倒垃圾损害设施和乱设经营摊点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坚持市、区、村、居、民联动,教育、疏导、打击、规范并举,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并重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三项集中整治”行动。

1、对各种违法占地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和查处。

2、对各种乱倒垃圾和损害公共设施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和查处。

3、对各种乱设经营摊点、占道经营及乱涂乱贴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和查处。

4、建立健全查处和防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长效机制。

二、职责划分1、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集中整治,按照中共忻州市委办公厅、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范和查处市区违法建设的通知》(忻办发〔2012〕74号)中规定的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由各片区领导组牵头组织实施。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厅机关干部作风集中整顿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厅机关干部作风集中整顿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厅机关干部作风集中整顿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09]171号【发布部门】忻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9.28【实施日期】2009.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厅机关干部作风集中整顿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忻政办发〔2009〕171号)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办公厅机关干部作风集中整顿活动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办公厅机关干部作风集中整顿活动领导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市政府办公厅机关干部作风集中整顿活动实施细则为全面加强市政府办公厅机关干部作风集中整顿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活动有序进行,实现“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制度法规健全完善”的目标,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机关单位干部作风集中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目标任务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切实改进工作作风、重点解决突出问题,努力提高干部素质,扎实提高工作效率,从坚持在岗履职、优化工作秩序、推进真抓实干、提高办事效率等方面入手,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严肃机关纪律,提高机关效能,创优发展环境,加强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制度,切实解决机关干部在作风、纪律、遵守执行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广大干部争做真抓实干的表率、清正廉洁的表率、顾全大局的表率、良风美德的表率、努力学习的表率。

二、基本要求这次作风整顿活动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一)查找问题阶段(9月11日至10月5日)主要是组织好学习宣传动员和查找问题两项工作,重点把握好准备工作、组织学习、查找问题三个环节。

1. 准备工作(1)成立相应的领导及工作机构。

办公厅成立干部作风集中整顿活动领导组,由郭宝厚任组长,杨天桐、乔晋田、李召川、曹剑文、白国栋、王昕、王畯民、陈广军、董玉明、靳泽、刘云飞、安茂、邵文生、王连生任副组长,各科室科长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忻政办发〔2018〕23号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忻政办发〔2018〕23号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忻政办发〔2018〕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忻州市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9日忻州市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要求及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一套产权房出租给一户家庭居住的除外。

第三条居住出租房屋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居住出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

第四条居住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宜低于4平方米。

第五条居住出租房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影响人员疏散。

外窗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内存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出租人发现违规存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的,应当督促存放人、充电人立即搬离。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放心早餐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放心早餐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放心早餐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忻政办发[2013]124号•【施行日期】2013.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放心早餐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忻州市城区放心早餐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2日忻州市城区放心早餐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放心早餐工程的意见》(晋政办发〔2013〕56号)和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放心早餐工程的通知》(晋商服〔2013〕160号)精神,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早餐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早餐经营规模化、规范化、连锁化发展,结合我市城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从2013年开始,围绕全省“放心早餐工程”建设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连锁经营、规范发展”的原则,着力推进城区放心早餐工程建设。

通过3年时间,培育成熟的早餐经营龙头企业,形成以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中央厨房)为支撑,以连锁早餐经营网点为载体,布局合理、经营规范、品种丰富、卫生达标的覆盖城区60%街区的早餐服务体系。

二、工作任务2013年,我市“放心早餐工程”建设在城区开展,主要建设任务是培育1-2家行业影响大、实力强的大型“放心早餐工程”实施企业,支持新建或改造1-2个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中央厨房)。

经过一年的努力,根据市场需求,采用固定门店、早餐亭与流动早餐车相结合的方式,在城区发展30-50个早餐供应网点,初步形成城区的放心早餐网点布局,并及时总结经验向全市推广。

三、实施企业条件放心早餐工程实施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设立、证照齐全、信用良好;2、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配送中心有3辆以上专用配送车;3、主食配送中心和早餐网点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质量、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统一采购、统一加工、统一配送;4、生产经营方式符合商务部《早餐经营规范》要求,统一品牌、统一门面、统一管理、统一服务。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城区环境秩序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城区环境秩序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城区环境秩序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3•【字号】忻政办发[2009]145号•【施行日期】2009.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城区环境秩序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09〕145号)忻府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现将《忻州城区环境秩序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落实,确保我市城区环境秩序集中整治收到实效。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忻州城区环境秩序集中整治实施方案为提高城区居民生存环境质量,创建文明卫生城市,迎接建国60周年,市政府决定利用2个月时间,对城区环境秩序集中整治,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这次城区环境秩序集中整治,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动力,以创建文明卫生、安全有序、人民满意的城区环境为目的,按照突出重点、标本兼治、落实制度、齐抓共管、市区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改善城区人居环境、交通秩序,为建设整洁优美、规范有序、空气清新、新型工业旅游城市创造条件,迎接建国60周年。

二、整治时间从7月 30日至9月30日,集中整治2个月。

三、整治范围忻州城区、忻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顿村旅游度假村、环城道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

四、整治内容与目标要求这次城区环境集中整治,主要抓好市容市场秩序与环境卫生、环境污染、交通秩序三个方面。

(一)市容市场秩序与环境卫生整治要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忻政发〔2008〕9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集中整治市容市貌,解决广告乱设乱挂、乱涂乱画问题;整治市场秩序,解决摊点乱摆乱设,占道经营问题;整治环境卫生,解决乱倒垃圾、清运不及时的问题。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市场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市场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市场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15•【字号】忻政办发〔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市场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16〕38号忻府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忻州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市场整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15日忻州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市场整顿实施方案为加强忻州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规范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忻州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市场进行整顿,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房地产业稳步健康发展为目标,以强化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管理为切入点,严格租赁市场主体管理,规范租赁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房地产租赁市场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形成房屋租售并举的新体系。

二、整顿范围整顿范围为忻州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经营行为。

三、整顿内容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当事人到忻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地点:市政务大厅三楼)。

本实施方案出台前已租赁的房屋,在本方案出台后的一个月内由当事人补办登记备案手续。

(一)租赁房屋须具备的条件集体土地上出租的房屋,必须权属清楚,并符合以下条件:1、结构牢固,可以正常居住、使用;2、其建筑、消防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3、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站等保持安全距离;4、符合国家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其它规定。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忻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忻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忻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忻政办发〔2020〕92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忻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2020年忻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2020年忻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为全面贯彻落实《忻州市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和《忻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现就2020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如下安排:1.全力开展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阻击战行动。

坚持监管和服务并重,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强化食用农产品监管。

落实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各项规定。

严格校园食品安全监管。

从严从重从快处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

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支持和推动粮油肉奶蛋等食品、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生产经营和充足供应,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落实“党政同责”要求。

贯彻落实《忻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

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压实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

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相关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制定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

完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确保食品安全工作高效落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7•【字号】忻政办发[2009]79号•【施行日期】2009.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09〕79号)忻府区、原平市、定襄县、五台县、代县、繁峙县、宁武县、静乐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忻州市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七日忻州市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为认真贯彻省蓝天碧水工程暨环保工作会议精神,完成主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和减排任务,彻底改善汾河、滹沱河流域环境质量,依据省环保局《关于在涑水河丹河滹沱河流域和“蓝天碧水”工程范围实施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整治行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领导组”,负责对8个县(市、区)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总体指挥、统筹协调。

组长:武德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杨天桐市政府副秘书长边升阳市监察局局长罗荣华市环保局局长成员: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忻州电力分公司、市广播电视局、忻州日报社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忻府区、原平市、定襄县、五台县、代县、繁峙县、宁武县、静乐县政府主要领导。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罗荣华兼任。

办公室下设四个督查组,一个资料组,具体分工如下:督查第一组:组长贾明光(市环保局副局长),负责忻府区、定襄县;督查第二组:组长梁宣林(市环保局副局长),负责原平市、代县;督查第三组:组长李秀萍(市环保局副局长),负责繁峙县、五台县;督查第四组:组长张佩文(市环保局副调研员),负责宁武县、静乐县。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忻政办发〔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忻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4日忻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忻州市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动城市人居环境改善,提高全社会治理水平,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协同推进、教育引导、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

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宣传、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忻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忻政办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4〕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忻州市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4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14日忻州市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的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体育局《关于加强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管理的通知》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棋牌,包括围棋、象棋、国际象棋、桥牌、麻将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是指从事以棋牌活动项目为内容的营利性经营场所,包括经营棋牌活动项目的宾馆、饭店、酒店、俱乐部、茶馆、洗浴中心等场所。

第四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棋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消防、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发展适度的原则,制定棋牌活动场所的发展规划。

第六条开办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的,应当向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开办经营性棋牌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利用室内场所;(二)实际用于棋牌活动的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且每张棋牌桌占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设置封闭式单间的,每个单间实际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并应在房门或过道一侧使用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透明材料;(三)安装全方位、高清晰、全覆盖的视频监控设备,并保证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视频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四)符合消防、住建和安监等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通风良好、设施齐全;(五)管理制度规范健全,并张贴明显的禁烟、禁赌、禁毒标志;(六)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业价格管理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业价格管理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业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7•【字号】忻政办发[2007]127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业价格管理的通知(忻政办发[2007]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1号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2年10月31日发展计划委8号令)和《山西省餐饮业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省物价局、贸易厅、供销社晋价农字[1996]第109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餐饮业价格秩序,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大餐饮业价格监管力度,建立餐饮业价格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提高我市餐饮业价格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更好适应餐饮业价格管理工作的需要,规范餐饮业价格监管,市政府成立了餐饮业价格管理领导组,领导组组成如下:组长:王昕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王明生市物价局局长贾文魁市公安局副局长罗先华市卫生局副局长杨增荣市工商联合会会长赵俊英市工商局副调研员李林奎市物价局助理调研员成员:张智勇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石志宽市卫生局疾控科科长高瑞林市工商局消保科科长赵仲元市烹饪协会秘书长王建中市广播电视局科长方灵萍市物价局成本队队长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办公室主任由方灵萍兼任。

二、加强市场监管。

餐饮业价格管理领导组要依法对餐饮业价格市场实施监管,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确保餐饮业市场价格稳定。

具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全面规范餐饮价格管理。

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加强对餐饮业价格监管,规范餐饮业价格秩序。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公共场所禁止随地吐痰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公共场所禁止随地吐痰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公共场所禁止随地吐痰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07•【字号】忻政办发〔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公共场所禁止随地吐痰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忻州市公共场所禁止随地吐痰的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忻州市公共场所禁止随地吐痰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要坚决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陋习,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提高公民公共卫生意识和文明素养,营造健康卫生的公共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

广大市民都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共同维护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公共场所,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景区(点)和城市规划区内人员相对集中的下列活动场所:(一)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文体活动场所;(二)各类医疗卫生、教育教学工作场所;(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生产场所;(四)书店、超市、商场、商店、农贸市场、酒店、饭馆、宾馆等经营场所;(五)歌舞厅、咖啡厅、酒吧、网吧等休闲娱乐场所;(六)道路、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七)广场、公园和居民小区、零散住宅群、城中村的公共活动场所;(八)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九)其他公共活动场所。

第四条县(市、区)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治理工作。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3•【字号】忻政办发[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忻政办发〔201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过连续两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但是,在一些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事故总量仍然偏大,事故隐患仍然偏多。

为了加快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由明显好转向根本好转转变,为全市转型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三深化”(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深化依法监管,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深化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和“三推进”(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安全保障和救援能力;推进安全达标,强化安全基层基础;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构建安全防范体系)为重要内容,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抓手,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突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为我市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1、创新工作机制。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把专项整治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15•【字号】忻政办发〔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6〕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忻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拟订的《忻州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15日忻州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3号)精神,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加大防范和处置工作力度,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建立健全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总体思路,按照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突出重点,依法打击、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基本原则,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有效控制非法集资案件增量,逐步化解存量风险,加快形成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重点任务(一)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1、落实属地管理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人。

要有效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风险排查、案件查处、宣传教育以及维护稳定等工作。

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处置非法集资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责和任务目标,逐年检查考核,推动工作落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城区取缔营业性门店工棚门房等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城区取缔营业性门店工棚门房等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城区取缔营业性门店工棚门房等燃煤炉灶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4]36号【发布部门】忻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3.09【实施日期】2014.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城区取缔营业性门店工棚门房等燃煤炉灶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14〕36号)忻府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区各有关单位:《忻州城区取缔营业性门店工棚门房等燃煤炉灶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9日忻州城区取缔营业性门店工棚门房等燃煤炉灶攻坚行动方案为切实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为广大市民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忻州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忻政发〔2013〕45号)有关要求,结合忻州城区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忻州城区范围内开展以取缔营业性门店、工棚、门房等燃煤炉灶以及木炭烧烤等为重点的大气环境污染集中整治攻坚行动。

特制定如下方案:一、工作目标严格控制城区煤烟型大气污染,减少重污染天气产生,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提升。

二、整治范围及对象(一)整治范围:东至东外环路,西至牧马路,南至原京原路,北至旭来街。

(二)整治对象:范围内小区分散采暖锅炉、流动饮食摊点、营业性燃煤炉灶、木炭烧烤和工业企业污染源。

三、工作任务(一)集中整治现有49台燃煤锅炉。

拆除5台已停用的燃煤锅炉;对2台营业性、居民自住合用采暖锅炉和4台纯营业性锅炉实施现场督促,加快营业性、自住工程分离进度,确保营业性用途锅炉于2014年5月1日前完成更换和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对38台居民自住、单位采暖锅炉,根据实际情况,督促其尽快增设脱硫除尘设施或改善燃料结构,确保2014年10月底前使用无烟煤、低硫低灰煤种。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食品安全监管
事权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10.23
•【字号】忻政办发〔2020〕114号
•【施行日期】2020.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
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压实各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行业管理责任,根据《山西省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忻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和《忻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忻州市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

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对照清单内容,落实对主管行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责任,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治理的制度和措施,实现全链条、全流程监管。

各县(市、区)要参照市级做法,抓紧制定本地区有关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进一步压实各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行业管理责任。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3日附件:忻州市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住宿餐饮业的实施意见-忻政办发〔2017〕218号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住宿餐饮业的实施意见-忻政办发〔2017〕218号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住宿餐饮业的实施意见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住宿餐饮业的实施意见忻政办发〔2017〕2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住宿餐饮业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行业,对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等具有重要意义。

加快发展住宿餐饮业,提升住宿餐饮业发展水平,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物质生活需要、吸纳城乡就业的重要渠道,是增强城市服务功能和提高城市化水平的重要推动力量。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住宿餐饮业发展环境,促进住宿餐饮业提质、增效、升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型发展的系列要求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住宿餐饮业加快发展,以创新转型推动住宿餐饮业健康持续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宿餐饮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企业为主,市场主导。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住宿餐饮企业创新发展模式,以满足消费需求为导向,以提升服务质量为核心,挖掘自身潜力,提升发展能力。

坚持政策引导,激发内生动力。

加大对住宿餐饮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调动企业积极性,以发展绿色消费为主题,以推动行业转型为抓手,优化产业结构,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坚持突出重点,集聚发展。

围绕社区、商务区、景区、商业区、人口流动集中地区等重点区域,建设大众化、品牌化、信息化、标准化、便利化、规模化住宿餐饮服务网点,提高行业集中度,实现规模效益、特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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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集中整顿居民住宅楼内餐饮等经营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4]145号
【发布部门】忻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03
【实施日期】2014.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集中整顿居民住宅楼内餐饮等经营行为实施方案
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4〕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集中整顿居民住宅楼内餐饮等经营行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3日
忻州市集中整顿居民住宅楼内餐饮等经营行为实施方案
为有效遏制和杜绝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行为,取缔未经许可在居民住宅楼内从事餐饮等经营性活动,维护全市人民安全、健康、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整顿居民住宅楼内餐饮等经营行为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4〕80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居民住宅楼内从事餐饮等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顿,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整顿居民住宅楼内餐饮等经营行为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4〕80号)精神,以消除和杜绝居民住宅楼内从事餐饮等经营活动给居民生活造成的严重危害和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潜在威胁为目的,全面彻底地取缔住宅楼内影响群众生活秩序的一切违规经营餐饮等活动,确保住宅小区和全体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顿范围和重点
整顿范围:在城区居民住宅楼内或城中村居民住宅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虽未改变用途,而从事餐饮经营或营利性服务活动且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餐饮等经营行为。

重点内容如下:
(一)经营场所是否经过房屋用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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