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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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粤府[2000]2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粤府[2000]2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粤府〔2000〕2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粤府〔1995〕8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保证我省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提高城市和重要工程抗御破坏性地震的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重要工程项目是指《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项目。

(详见附件)二、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根据地震基本烈度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一)对不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可直接使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标示的烈度值。

已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或者开发区,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小区划成果审定地震基本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等抗震设防要求。

(二)重要工程项目必须根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计。

三、重要工程项目法人应于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经审查通过取得《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核意见书》)后,方可交给设计部门作为抗震设计的依据。

四、重要工程项目法人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写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方案时,必须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计的篇章。

认真学习《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法规化管理

认真学习《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法规化管理
资 质 管 理 的部 门 ” 。
第 八 条 规 定 了安 评 资 质 申请 办 理 的 期 限 。 第 九 条 规 定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单 位 应 当 在 其 资 质 许 可 证 范 围 内 承 揽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业 务 。禁 止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单 位 超 越 其 资 质 许 可 的范 围或 者 以 其 它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单 位 的 名义 承 揽 地 震 安全 性 评 价 业 务 。 禁 止 地 震 安全 性 评 价 单 位 允 许 其 它 单 位 以本 单 位 的名 义 承揽 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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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2卷
第 2期




Vo . 2, No. 12 2
20 0 2年 6月
S UT C I AJ U N L O FS L Y O H H N O R A FSJ MO OG
Jn ,20 a . 02
认 真 学 习 《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管 理 条 例》 地 加 强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的 法 规 化 管 理
安全性评价业 务。
第 九 条 规定 有 一 定 的 针 对 性 ,应 引 起 各 资 质 单 位 的注 意 , 目前 ,广 东 省 不 少 单 位 有 违 规
行 为 ,表 现 在 :
( )有 越 级 承 揽 工 程 的个 案 。 1
( )几 个 安 评 单 位 互 相 出借 证 书 。 2
1 《 例 》 与 《 章 》 的关 系 条 规
总体来看 ,《 条例 》包含 了 《 规定》 的全部 内容 ,二 者没有相抵触 之处 。《 条例》不仅具 有 更 高 的法 律 地 位 ,而 且 将 安 评 的 法律 制 度 予 以具 体 化 ,明确 了 政 府 依 法管 理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的职责 ,进一步 强调 在安评管 理 中必须依法行政 。 《 规定》 则 主要规 范 安评管 理 的具体操 作程序 。可见 ,《 规定 》是结合 我省实际对 《 条例》 的具体 化和补充 ,例如 :

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

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地震局(办)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99号),结合我省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现制订《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本通知自1998年10月25日起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震局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附件: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说明:1、本收费标准有多项是参照《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省财厅颁布的差旅费标准制定的。

如果这两个标准有调整,有关收费标准相应标准执行。

2、核电站、特大型重要工程及生命线工程因工作内容复杂,要求高、责任大,其收费由委托方与承担方根据工作内容和要求参照本标准商定。

3、凡需进行地震地质调查和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的工程项目可按一、二、三相关部分计费。

4、施工准备费,除样品分析测试费外,按地震安全性评价其它各项工程费用总和的5%计费。

5、十类和十类以上工资地区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时,或低于十类工资地区的单位,承担十类以上地区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时,可按本标准增加10%计收项目费用。

附表1 剪切波速测试收费标准注:①按测量次数计费,每米一个测点,在每测点处需按正反方向各测两次。

②钻孔费、塑管费另计。

③孔深超过50M,每增加20M为一档,按前一档的收费标准递增30%计费。

附表2 地震动参数计算分析收费标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关于修改《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关于修改《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关于修改《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4.28
•【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施行日期】1998.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8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的决定
省政府1995年10月12日以粤府〔1995〕85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不按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
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以上地震局(办)或者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第十四条,内容为:“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3.原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相应改为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2013年)

《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2013年)
《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 (2013 年 11 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本规定与工作程序 ....................................................................... 2 第一节基本规定 .................................................................................................................................. 2 第二节评估工作程序 .......................................................................................................................... 4 第三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与等级 .......................................................................................... 6 第一节评估范围 .................................................................................................................................. 6 第二节评估等级 .................................................................................................................................. 7 第四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 12 第五章地质灾害调查与地质环境条件分析 .................................................................................... 13 第一节地质灾害调查 ........................................................................................................................ 13 第二节地质环境条件分析 ................................................................................................................ 18 第六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19 第七章成果编制与提交 .................................................................................................................. 26 第八章审查备案 .............................................................................................................................. 26 第九章附则 ..................................................................................................................................... 29 附录 A ............................................................................................................................................. 30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写参考提纲 ........................................................................................ 30 附录 B ............................................................................................................................................. 3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图件的编制要求 ............................................................................................ 35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粤价1998)264号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粤价1998)26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震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价[1998]264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地震局(办):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99号),结合我省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现制订《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本通知自1998年10月25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说明:1、本收费标准有多项是参照《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省财厅颁布的差旅费标准制定的。

如果这两个标准有调整,有关收费标准亦按相应标准执行。

2、核电站、特大型重要工程及生命线工程因工作内容复杂,要求高、责任大,其收费由委托方与承担方根据工作内容和要求参照本标准商定。

3、凡需进行地震地质调查和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的工程项目可按一、二、三相关部分计费。

4、施工准备费,除样品分析测试费外,按地震安全性评价其它各项工程费用总和的5%计费。

5、十类和十类以上工资地区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时,或低于十类工资地区的单位,承担十类和十类以上地区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时,可按本标准增加10%计收项目费用。

附表1:剪切波速测试收费标准单位:元/次注:(1)按测量次数计费,每米一个测点,在每测点处需按正反方向各测两次。

(2)钻孔费、塑管费另计。

(3)孔深超过50M,每增加20M为一档,按前一档的收费标准递增30%计费。

附表2:地震动参数计算分析收费标准。

广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汇总

广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汇总

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决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管理规则》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方法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减免私人非营运小汽车收费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省工业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客运班车入城进站停放管理的通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深圳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降低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洋综合开发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解决我省民办学校教育储备金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活动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深圳市物价局、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利用直通港澳车辆进行走私活动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政府文件印制管理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深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基金管理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居民收养子女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归口管理调整重组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政府资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关于征收2000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广东省顺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水利产业政策方案的通知关于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的通知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关于成立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修正)印发广东省200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关于印发《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修订稿)》的通知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关于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提高林业三大效益的决定关于废止《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若干意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烟花爆竹厂、打火机厂停产或关闭后成品、半成品和生产原材料处理问题请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转发省经贸委、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发展私营外经贸企业的通知印发《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广州市经营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法人股协议转让工作程序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关于2001年第一季度上市公司转配股上市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增资发行有关公告上网披露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关于印发《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制发《广州市各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厂矿企业防暑降温工作的若干规定颁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惩戒工作的暂行规定》通知关于市属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党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一由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市区珠江沿岸交通秩序规定的通告广州市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会[1978]193号文的通知转发市经委、财政局《关于在花县、从化的市属工厂实行职工生活补贴暂行规定的报告》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的通告广东省关于处理偷渡外逃的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关于《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教育局《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关于颁发《广州市用电防火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广东省城市建设局关于城镇私房买卖问题的通知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问题的报告广东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处理果树权属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实行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试行办法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保护鸟类的通告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几项工作制度批转市文化局《关于涉外工作中,防止发生不良现象的几项措施》印发《关于房管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报告》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关于健全农村工农教育管理体制的意见》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制造、私藏枪支和其他凶器的规定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畜禽运输兽医检疫规则批转市经委《关于加速我市工业锅炉改造的报告》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的补充通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控告和检举犯罪问题的决定关于禁止捕食穿山甲的通告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批转市经委、劳动局《关于实行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工种津贴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印发《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处理一九八二年以前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偷渡外流人员收容遣送具体办法关于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若干规定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保证运输安全的通告关于印发《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税务局《关于广州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统筹职工退休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广东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印发《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转发计委《关于加强对废钢铁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钢村市场管理打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农用柴油计划管理的通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区补贴出售给无房户住宅试行办法》的通知批转市规划局《关于部份改革建筑报建审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经委《关于疏理流通渠道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关于市区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关于简化出国和赴港澳考察审批手续的通知印发市人防办、财政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印以《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技术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转发省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布告印发《关于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区集体的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合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办公厅《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问题的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转发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印发《广州市引进项目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煤炭总公司《关于加强小煤矿的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归难侨职工及其子女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联络官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补充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广东省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施行细则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享受减免税证明问题的通知》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税收实施(试行)办法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公布保护广州市古树名木的通知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转发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减免地方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转发对外经贸部《关于严格控制赴港澳地区经济贸易小组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等七个规章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广州市跨江桥征收过桥费办法》的通知批转市外事办公室《关于做好对外国专家的接待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托幼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广东省农村缺水地区食用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发放〈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布告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征集现役军人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133号文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片改造旧城的企业免税范围的复函印发《广州市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各区绿化分和范围试行办法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关于对经营港澳航线运输业务的船舶公司和船舶的管理意见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经济合同的通知广州市汽车交通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广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广州市有偿使用排水设施暂行办法广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内电话初装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草拟地方性法规和制订行政规章程序暂行规定广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广州市社会商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拍卖等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镇近郊个人和集体房屋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汕头市计划委员会、汕头市建设委员会、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关于加强对营建商品房管理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农村用电及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广州市铺面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生产性旧金属购销管理的通告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广州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沙面地区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广东省个体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管理补充规定广州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屋办理产权登记领证和交易手续的通知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补充通知广州市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和港澳企业在我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办法的通告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驻外企业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关于广州市核牟『防治管理意见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集体所有制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及住宅开发公司不能享受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的通知广州市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条例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关于整顿我市法律服务机构的意见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的通知广州市旅游宾馆酒店闭路电视管理规定广州市市区内街小巷交通管理规定。

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顺府发〔2002〕46号

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顺府发〔2002〕46号

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顺府发〔2002〕46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提高工程建筑抗震性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粤府[2000]20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我市贯彻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一、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一)本市辖区范围内的下列重要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均应在工程施工图设计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其工程建设场地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1、交通工程:(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隧道;(2)铁路干线(I级以上)的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工程;(3)地下铁道工程;(4)高速公路。

2、水利、电力工程:(1)市内河道的I级挡水坝;(2)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厂、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500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3、通讯工程:(1)200千瓦以上大功率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2)长途电话枢纽的程控机主楼;4、市政工程:主要供水、供气、供电等的调度控制工程。

5、医疗卫生工程:(1)500张病床以上的医院;(2)市级中心血站的血库。

6、特殊工程:重要军事工程,以及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和仓库等工程。

7、其他重要工程:(1)大型工矿企业,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以及地震时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2)建筑高度超过60米的高层建筑工程。

(3)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10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馆,500座位以上的教学大楼、培训中心、会议展览中心等大中型公共建筑;(4)位于我市地震Ⅵ烈度和Ⅶ烈度分界线(龙江镇东面、麦朗、古朗、外村一线)附近8公里范围内,以及占地范围跨越不同构造和工程地质单元的大中型厂矿。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价[1998]264号)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价[1998]264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震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价[1998]264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地震局(办):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99号),结合我省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现制订《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本通知自1998年10月25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附件: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说明:1、本收费标准有多项是参照《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省财厅颁布的差旅费标准制定的。

如果这两个标准有调整,有关收费标准亦按相应标准执行。

2、核电站、特大型重要工程及生命线工程因工作内容复杂,要求高、责任大,其收费由委托方与承担方根据工作内容和要求参照本标准商定。

3、凡需进行地震地质调查和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的工程项目可按一、二、三相关部分计费。

4、施工准备费,除样品分析测试费外,按地震安全性评价其它各项工程费用总和的5%计费。

5、十类和十类以上工资地区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时,或低于十类工资地区的单位,承担十类和十类以上地区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时,可按本标准增加10%计收项目费用。

附表1:剪切波速测试收费标准单位:元/次注:(1)按测量次数计费,每米一个测点,在每测点处需按正反方向各测两次。

(2)钻孔费、塑管费另计。

(3)孔深超过50M,每增加20M为一档,按前一档的收费标准递增30%计费。

附表2:地震动参数计算分析收费标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粤府[2007]6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粤府[2007]6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粤府〔2007〕6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提高我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稳定大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不断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由于我省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质灾害隐患点较多,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频发,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管理体制不顺,经费投入不足,基层管理力量薄弱等问题也比较突出,直接影响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对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努力降低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高我省地质灾害防治能力(一)全面排查,加快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在全面查明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基础上,加快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级以上市的规划编制工作务必于2007年底前完成,县级规划编制也应尽快完成。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粤府[2011]92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粤府〔2011〕9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省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质灾害隐患点多,极端天气和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频发,防治工作任务艰巨。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战略部署,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落实国发〔2011〕20号文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不断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全面提升我省地质灾害防治水平,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突出抓好汛期和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发〔2011〕20号文要求,以县为单位全面开展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公布地质灾害易发区。

对重大隐患点要组织详细勘查,逐点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县(市、区)要建立隐患点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对隐患点的经常性巡回检查,特别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要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清除灾害隐患。

三、进一步提高监测预报和群测群防水平。

加快完善国土、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加强监测预报,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手段,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10•【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施行日期】1998.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地质灾害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包括国家级、省级,下同)的防震减灾工作,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地震应急、救灾与重建等活动(以下简称防震减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国务院确定。

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按以下要求建立和健全防震减灾工作管理体系:(一)省级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要建立或健全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防震减灾工作;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级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地震应急、救灾与恢复重建工作;(二)各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为本行政区内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各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协调、管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有关的防震减灾工作;(三)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草拟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政策、防震减灾目标及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广东省各级地震机构改革工作的意见》所提出的原则,合理设置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重点生命线工程、有可能因地震破坏造成有害物质泄漏的工程、人员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行政首长负责的防震减灾工作体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六)涉及邻省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其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和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与邻省有关地区、部门协商共同做好本地区防震减灾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等8个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加强建设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等8个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加强建设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等8个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府办[2007]2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3.15【实施日期】2007.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等8个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情况的通报(粤府办〔2007〕2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06年省委召开全省市委书记座谈会后,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关于严格执行征地拆迁“三条红线”的指示要求,省府办公厅及时印发了《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该规定实施一年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006年10月,经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国土资源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等部门组成四个联合检查组,分别对广州、深圳、汕头、佛山、惠州、东莞、江门、潮州等8个建设工程项目较多的市落实粤府办(2006)6号文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形成了《关于落实〈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的情况报告》(粤建基字(2007)5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在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同意报告内容。

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征地拆迁‘三条红线’。

违者,视情节,责令整改或查处。

”黄华华省长,钟阳胜常务副省长、林木声副省长也先后对报告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张德江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执行粤府办(2006)6号文,确保“三条红线”的要求落到实处。

根据省领导的批示要求,现将报告反映的情况及整改意见予以通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报告中反映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粤府办(2006)6号文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对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征地拆迁“三条红线”的要求落到实处。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11.27•【字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11月27日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条为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省地震工作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行政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地震工作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计划的部门和建设、规划、民政、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制定有利于防震减灾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措施,使防震减灾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每年六月第一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第六条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为防震减灾工作的重点地区。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灾害预防工作的领导,根据震情、震害预测结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组织制定防震减灾规划,保证防震减灾资金和物资的落实。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粤建设字[2008]93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粤建设字[2008]93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粤建设字[2008]93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市政局、公用局、水务局):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里氏8.0级特大地震,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我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地震是威胁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自然灾害,具有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危害程度大、难以预测等特点,重特大地震一旦发生,破坏性大,影响广泛。

如何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已成为全社会十分关心的敏感话题。

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表明,认真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既有工程的抗震加固,扎实编制和组织实施好城乡抗震防灾规划,是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最直接、最有效的抗震防灾措施。

为此,各级建设、规划、市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抗震设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要把抗震设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增强抗震设防工作的紧迫感和政治责任感,坚决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和侥幸心理,要居安思危,防患于未来,以对党、对人民、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做好抗震设防工作。

二、突出重点,着力抓好既有建筑工程抗震性能的普查工作汶川大地震的教训表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生命线工程是发生群死群伤的主要场地。

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引以为鉴,认真吸取教训。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字号】粤建质函[2011]51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建质函〔2011〕515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城管局、水务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管局,省直有关单位:近期,国内一些地方和行业相继发生了多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11〕16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高度重视,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今年以来,全省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有所下降,但全省建筑施工生产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对此,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保持清醒认识,客观分析本地区当前施工安全监管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认真贯彻《紧急通知》的工作部署,并结合我厅近期印发的《关于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关于促进工程监理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安全监理岗位职责的通知》、《关于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的通知》、《关于促进工程监理企业加强对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促进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通知》等的工作要求,促进企业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施工安全隐患的自查自纠,不断加强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是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和指导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严格实施《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组织开展防范高处坠落、施工坍塌的安全专项检查,切实抓好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施工环节的监控,加强对城市桥梁、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管,特别要抓好深基坑、高支模、地下暗挖、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监管,加强对各类安全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录第⼀章总则第⼆章地震监测预报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第四章地震应急与救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民⽣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省⾏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

第三条防震减灾⼯作,实⾏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作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财政预算,经费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增长相适应。

县级以上⼈民政府的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符合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纳⼊城乡规划统筹实施,并与本地区的⼟地利⽤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建⽴健全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等防震减灾⼯作体系,建⽴和完善防震减灾⼯作⽬标管理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震减灾⼯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地震⼯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财政、建设、规划、民政、卫⽣、公安、国⼟资源、交通运输、教育、环保、⽓象、应急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领导、指挥和协调本⾏政区域的抗震救灾⼯作,其⽇常⼯作由本级⼈民政府地震⼯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提⾼公民的防震避震和⾃救互救能⼒。

第⼋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防震减灾⼯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章地震监测预报第九条地震监测台⽹实⾏统⼀规划,地震监测台⽹密度应当满⾜地震监测预报⼯作的需要。

省⼈民政府地震⼯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监测台⽹总体规划和省防震减灾规划,制定本省⾏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规划,报省⼈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地震⼯作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检查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检查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10.13•【字号】粤国土资发[2006]193号•【施行日期】2006.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检查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93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本地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检查,并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主要检查内容:(一)评估工作开展情况:按照《条例》和69号文的规定,对本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特别是人口密集区已经完成或在建的建设项目、城镇规划区和矿山企业,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全面检查。

(二)备案情况:一是检查评估单位是否按照《资质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二是检查评估单位是否按照69号文的要求进行评估报告备案。

三是检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否按照规定切实履行备案职责。

(三)资质使用情况: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资质情况进行核验,重点检查有无违反《条例》第23条、《资质管理办法》第23、24、25条规定的情况。

三、各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检查工作,并于11月5日前将检查工作的总结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建设厅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广东省建设厅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广东省建设厅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佚名
【期刊名称】《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
【年(卷),期】2008(000)008
【摘要】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里氏8.0级特大地震,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进一步做好广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广东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总页数】3页(P8-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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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2000]2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粤府[1995]8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保证我省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提高城市和重要工程抗御破坏性地震的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重要工程项目是指《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项目。

(详见附件)
二、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根据地震基本烈度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1)对不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可直接使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标示的烈度值。

己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或者开发区,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小区划成果审定地震基本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等抗震设防要求。

(二)重要工程项目必须根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计。

(三) 重要工程项目法人应于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经审查通过取得《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核意见书》后,方可交给设计部门作为抗震设计的依据。

(四) 重要工程项目法人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写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方案时,必须有地震安全性评
价和抗震设计的篇章。

在审查工程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方案时,工程项目法人应邀请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以便核查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落实情况。

(五) 省、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省、市建设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初步设计方案或者设计方案时,需查验有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核意见书》。

对必须做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做或未取得《审核意见书》的工程项目,各级工程项目审批主管部门不应办理审批手续,设计单位不得设计。

(六) 超限高层建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除应按《管理规定》和本通知执行外,还应按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 对违反有关规定,应进行而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审核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工程项目法人或者设计单位,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防震减灾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八)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向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了解辖区内拟建的重要工程项目计划,以便及时有效地实施监督检查。

省、市计划、建设、规划、地震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切实保证本通知的贯彻执行,共同做好我省防震减灾工作。

二OOO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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