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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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方案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方案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方案
住房分配货币化作为一项政策是指,政府以货币形式向符合条
件的居民发放一定的住房补贴,使他们能够在市场上自由选择并购
买适宜的房屋,以满足居住需求。

在新时代下,住房成为人们生活
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传统的住房分配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所以住房分配货币化成为改善城市房屋供给结构、推进住房分
配机制改革的必由之路。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背景和意义
从我国国情来看,我国的住房分配方式主要是由单位分配,这
种方式虽然能保证大部分
人住房问题基本解决,但也存在许多缺陷,例如单位不合理分
配导致房源浪费,贫富分化以及低效用地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
住房分配货币化作为政策出现,以破解旧有分配方式的僵局,拓展
个人自主选择的房屋资源。

更进一步讲,住房分配货币化不仅是个人选择住房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改善住房供需结构的有效途径。

住房分配货币化可以提高
住房资源的利用率,鼓励房地产企业按需建设房屋,有效减少城市
轻轨和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成本,促进了城市经济发展。

此外,住
房分配货币化还可以减少政府的住房资金投入,让政府的资金更好
地用于社会事业,从而带动社会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发展,为广大居民创造更良好的居住环境。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方案。

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货币化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住房管理部门。

第三条住房货币化分配是指通过货币形式对职工的住房需求进行分配,实现住房消费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住房货币化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障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对象和标准第六条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对象为城镇范围内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和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

第七条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标准应当根据职工的职务、工龄、住房面积和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职工的住房货币化分配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方式第九条住房货币化分配可以通过货币补贴、住房贷款和住房租赁等方式实施。

第十条货币补贴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职工的住房货币化分配标准,定期向职工发放一定数额的货币,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

第十一条住房贷款是指职工在购买住房时,可以通过住房贷款的方式,获得一定的贷款额度,用于支付住房首付款和按揭贷款。

第十二条住房租赁是指职工在租赁住房时,可以通过住房租赁的方式,获得一定的租赁补贴,用于支付住房租金。

第四章住房货币化分配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住房货币化分配的管理制度,明确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对象、标准、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的住房货币化分配申请进行审核,确保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住房货币化分配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顺利进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5]92号)发表日期:2005 年10月21日【编辑人:zc】渝府发〔2005〕9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外地在渝单位,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已经2005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一、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意义住房货币化分配是指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将财政、单位建设和购买住房的资金转换为个人住房消费资金的住房分配方式。

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利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满足职工住房需求,推动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方式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方式包括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实行住房补贴两种方式。

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和单位,两种方式同时并行。

(一)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及我市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二)住房补贴是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要形式。

财政和单位可以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三、住房补贴的实施范围(一)住房补贴的实施单位。

本市范围内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的年平均工资之比)高于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其所在地的机关群团、事业单位可以实施住房补贴;房价收入比低于4倍(含4倍)的地区不能实施住房补贴。

有条件的企业可比照执行。

(二)住房补贴的实施对象。

1.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

(1)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试行办法(渝府发〔2005〕93号)

(1)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试行办法(渝府发〔2005〕93号)

渝府发〔2005〕9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已经2005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根据《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渝府发〔2005〕9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处主城九区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

主城九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按属地化原则,执行当地的住房补贴标准。

第三条住房实物分配系指职工(含配偶)通过下列形式取得住房的行为:(一)购买或租住单位自管公房、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二)享受经房改部门批准的集资合作建房、资助购房;(三)享受单位组织委托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四)享受单位组织购买并享受单位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商品房。

第四条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和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没有达到标准的职工。

对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发放全额住房补贴;对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发放差额住房补贴。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含公摊的建筑面积)为:(一)工龄未满16年的一般干部(含被聘助理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级及其以下职员、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工人以及16年工龄以下的普通工人)40平方米;(二)科级干部(含被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四级职员、高级工、技师、16年及其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和工龄满16年及其以上的一般干部(含被聘助理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级及其以下职员、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工人)48.88平方米;(三)处级干部(含被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三级职员、高级技师)57.5平方米;(四)局级干部(含被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二级职员)80.5平方米。

重庆市职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表

重庆市职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表

重庆市职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表填表说明:1、该表用于调查职工家庭现住房情况。

未婚职工仅由本单位填写,已婚职工由夫妻双方单位共同填写。

2、“单位性质”按以下选择填写:①机关单位;②事业单位;③国有企业;④集体企业;⑤其它。

3、“职级”按《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的职级规定填写。

对于一般干部、助理级以下被聘专业技术人员,五级以下职员、中级工以下技术工人,同时应注明工龄。

4、对于通过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资助购房形式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职工或职工家庭,“现住房面积合计”一栏填写合计建筑面积。

5、表中所称“房屋建筑面积”均包含公摊面积。

6、“一次性补贴月数”一栏的填写仅限于一次性基准补贴或一次性差额基准补贴方式;采取按月补贴方式的不填写该栏。

一般工龄满25年及其以上的,补贴月数=300个月-已补贴月数,一般工龄不足25年的,补贴月数=12个月×工龄(年)-已补贴月数。

7、栏目中有“□”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打“√”。

8、表中无此项内容的,请打“/”。

9、本表一式二份,房改办留存一份,单位留存一份。

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制住房补贴表二职工本人分摊现住房面积计算表第页年月日说明:1、该表用于计算符合差额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本人分摊的现住房面积。

2、职级”按《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的职级规定填写,对于一般干部、助理级以下被聘专业技术人员、五级以下职员、中级工以下技术工人,同时应注明工龄。

3、“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依据本人职级,按《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补贴面积标准填写。

4、“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是按《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规定填写,单身职工的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为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5、本表一式二份,房改办留存一份,单位留存一份。

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制住房补贴表三重庆市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情况汇总表2、栏目中有“□”,根据情况选择打“√”。

《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渝府发〔2005〕93号

《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渝府发〔2005〕93号

《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渝府发〔2005〕93号渝府发〔2005〕9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已经2005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根据《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渝府发〔2005〕9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处主城九区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

主城九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按属地化原则,执行当地的住房补贴标准。

第三条住房实物分配系指职工(含配偶)通过下列形式取得住房的行为:(一)购买或租住单位自管公房、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二)享受经房改部门批准的集资合作建房、资助购房;(三)享受单位组织委托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四)享受单位组织购买并享受单位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商品房。

第四条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和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没有达到标准的职工。

对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发放全额住房补贴;对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发放差额住房补贴。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含公摊的建筑面积)为:(一)工龄未满16年的一般干部(含被聘助理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级及其以下职员、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工人以及16年工龄以下的普通工人)40平方米;(二)科级干部(含被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四级职员、高级工、技师、16年及其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和工龄满16年及其以上的一般干部(含被聘助理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级及其以下职员、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工人)48.88平方米;(三)处级干部(含被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三级职员、高级技师)57.5平方米;(四)局级干部(含被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二级职员)80.5平方米。

2024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指导思想
积极发展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
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住房分配机制变革,实现住房保障利益平
等的必然选择。

2024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的总体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责任分配的作用,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政策,推
动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深入发展。

二、实施政策
1、加强统筹调度,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以财政资金为主,通
过政府财政补贴、综合补助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对城市居民尤其是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短缺条件凸现的部分职工
家庭等特殊群体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2、细化定向补贴的对象和补贴标准。

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细化定向补贴的对象和补贴标准,将低收入家庭作为重点对象,提高补贴
的定向性和合理性,以保证受益家庭的收入大幅度提高,改善受益家庭的
住房条件。

3、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引导补贴政策的正确使用。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08•【字号】渝建发[2007]223号•【施行日期】2007.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7]223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为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我委起草了《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渝文审[2007]4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委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确定。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设计必须为平层,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二)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三)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第六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购人应先到拟购的已批准销售(公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领取并填写《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持申购人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建委提出申请。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方案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方案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通过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把住房补贴理入职工工资,建立适合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

二、基本原则坚持在市政府制定的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坚持从我区财政和全区各单位的承受能力出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综合配套,平稳过度。

三、主要内容从20*年1月1日起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不再进行住房实物分配。

职工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有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内容是:(一)实施范围和住房补贴对象实施范围。

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团体和区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方案》,也可以参照《*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区属企业参照执行《*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和建档工作按《*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意见》执行,也可以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

我区不再另行规定。

住房补贴对象。

*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已达到住房规定面积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

20*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实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的办法,作为住房补贴,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后,单位不再给予其他住房补贴。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他形式途径取得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他形式途径取得公有住房,但没有到达规定面积的职工。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方案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方案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方案近年来,住房问题已经成为许多人最为关注的热点话题。

对于中国的城市化进程来说,住房问题的解决非常重要。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我国不断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近几年也出台了相关工作方案。

下文将从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定义、历史背景、现状、优缺点以及未来发展等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定义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在供需市场调节下的住房分配过程中,住房的使用权和产权实行货币交换。

简单来说就是政府以货币的方式代替住房分配。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房住不炒”的理想,同时实现住房市场的市场化。

二、历史背景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住房保障主要是由国家提供低廉的公共租赁房,而单位分配房。

但是,随着物价和房价的不断上涨,住房保障难以持续。

在2001年,我国推出“货币化安置”的政策,建立了以住房货币化方式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制度。

并在2004年开始推广全国,住房分配进入货币化时代。

三、现状住房分配货币化在我国的应用中,主要体现在两种形式:一是把政府制定的住房补贴转化为货币化补贴,职工在符合条件时可以选择用货币购买住房;二是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采取货币化方式,通过竞争招标等方式,来实现住房的购买和分配。

目前,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在我国的应用范围还比较狭窄,只是在少数城市、企业和省份试行,缺乏完整的操作机制和评价标准。

同时,住房分配货币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管不足、信息不对称、公平性难以保障等问题。

同时,政府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扶持力度不够、资金来源不稳等问题。

四、优缺点1.优点(1)消除了政府过多介入住房市场的问题,实现住房市场的市场化和市场调节。

(2)住房分配货币化可以更好地满足住房需求者的个性化和多样化需求,降低了住房政策落实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3)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实施可以避免政府住房保障资金过多使用,节约了政府的财政支出。

(4)住房分配货币化可以促进其他战略性住房供应手段的不断推进,提升房屋管理和住房服务水平。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08•【字号】渝府发[2005]92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5]9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外地在渝单位,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已经2005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八日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一、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意义住房货币化分配是指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将财政、单位建设和购买住房的资金转换为个人住房消费资金的住房分配方式。

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利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满足职工住房需求,推动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方式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方式包括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实行住房补贴两种方式。

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和单位,两种方式同时并行。

(一)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及我市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二)住房补贴是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要形式。

财政和单位可以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三、住房补贴的实施范围(一)住房补贴的实施单位。

本市范围内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的年平均工资之比)高于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其所在地的机关群团、事业单位可以实施住房补贴;房价收入比低于4倍(含4倍)的地区不能实施住房补贴。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方案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方案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方案住房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尤其是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今天,城市居民住房问题愈加突出。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我认为住房分配货币化是一项多费心思但非常必要的工作。

本文旨在提出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工作方案,以期为城市居民提供更为舒适的住房条件。

一、背景分析当前,城市居民住房问题愈加突出,特别是一些大城市,房价高企,住房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群众住房问题倍感烦恼。

而传统的住房分配模式,如公租房、保障性住房等,一方面分配数量有限,很难满足大部分人的需求;另一方面,分配标准过于单一,很难照顾到不同的需求。

因此,住房分配货币化成为了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原理货币化分配其实就是把分配权转给个人,由个人自主选择自己需要的住房,并以租金、房租贴补等形式给予物质支持。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原理如下:1. 以住房市场的供求关系作为分配依据:由市场价格的波动及供求关系决定。

2. 通过规范市场租金或房租贴补的方式实现住房价格平稳。

3. 通过各种政策和措施,鼓励多元化供应住房,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如实体现公平公正。

基于以上原理,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三、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工作方案1. 完善住房市场体系首先,要完善住房市场的体系,以提高住房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这是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前提。

建立公正、透明、规范的住房市场,提高住房市场的供觊能力。

同时,加快推进房地产税、土地市场和不动产登记等制度改革,确保住房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性。

应大力鼓励市场化建设,并优化楼市的调控机制,使市场体系更加完善。

2. 健全房租贴补政策对于无法自行购房的住房困难户,还需要建立适当的房租补贴政策。

具体来说,应在住房公积金体系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住房租赁补贴制度,为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一定的租赁补贴。

另外,政府还可以发放住房补贴,鼓励房主将部分空置房屋出租给低收入者,为低收入者提供更多的选择。

3. 建立住房分配良性互动机制住房市场是供求关系在市场中的体现,为了使住房市场能够更好地协调供求关系,还需要建立住房分配良性互动机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8•【字号】渝府[2002]205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2002]205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廉租住房保障的重大意义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既是深化房改和建立住房新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社会保障一样,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有利于推动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的进一步实施,有利于住房供应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表现,是重视、关心弱势群体、利国利民的一项民心工程,各级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积极开展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政府决定把廉租住房保障确定为近期开始实施的惠民重大工程,力争在5年内,逐步将全市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无房户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双困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2003年先在渝中区、九龙坡区、江北区、南岸区进行试点。

主城九区及双桥区政府应按《办法》的规定成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保障工作。

三、积极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资金筹措以区财政为主,市财政包干补助,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其他资金作为补充。

在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要坚持与危旧房改造相结合,与土地开发整治相结合,与空置商品房处理相结合,统筹考虑,精心安排,由点到面,稳步推进,把这项利国利民的惠民工程落到实处。

西南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2)

西南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2)

西南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2)第十条取得房改部分产权或全产权的职工,不能退掉原有住房而申请住房补贴。

取得房改部分产权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完善住房产权。

第十一条1.凡临时租住学院住房的职工,均可申请退掉现住房,享受全额住房补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即退即补,先退后补,退房最长时限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在此临时租用期内不计住房补贴时限。

2.学校内青年教职工周转房不出售。

住房补贴应扣除其建筑面积后余下部分。

3.租用学校住房的职工均应写出退房、租房或购房的申请(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若不退现住房,则不能享受全额住房补贴,租用房的应完善租用合同。

第十二条1.夫妻双方各自分摊的现住房面积是计算夫妻双方各自差额住房补贴的依据,计算公式如下:夫妻双方各自分推的现住房面积=家庭现住房面积×(各自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家庭现住房面积一经变化,应重新计算夫妻双方各自分摊的现住房面积。

2.享受按月差额住房补贴的职工家庭,若夫妻双方中一方职级发生变化,其变动方的按月差额住房补贴必须重新计算。

为便于操作,夫妻双方已经计算的分摊面积不作调整。

计算公式如下:变动方按月差额住房补贴=每月每平方米住房补贴×(变动方新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现住房面积)3.职工住房补贴基数的计算,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

4.职工职级发生变动后,新的住房补贴基数从职级变动的次年1月起开始调整,并补足(职务提升)或扣减(职务降低)职工上年职级变动后的住房补贴差额。

5.在职职工的职级以人事处、组织部提供的为准。

第十三条实行按月住房补贴的职工可参加本单位组织实施的集资合作建房或资助购房。

对于获准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或资助购房的职工,从房改办下达集资合作建房或资助购房批复的次月起,夫妻双方单位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应退还各自单位。

对实行集资合作建房或资助购房后符合差额住房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单位重新测算补贴额度。

西南师范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

西南师范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

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住房货币化补贴是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为了做好这一关系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根据《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渝府发[1999]11号)及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住改发[1999]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解释的通知》(渝住改发[2001]207号)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基本原则第一条教职工住房补贴由学校合理负担,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

第二条学校住房分配制度的新、老政策相衔接;有利于尊重人才和学校稳定。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实施对象第三条住房补贴的对象1、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教职工。

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教职工是指夫妻双方在各自单位均未享受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及资助购房的教职工家庭;未享受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及资助购房的单身教职工。

2、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教职工。

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教职工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含一方在本市外)在单位已享受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及资助购房,但现住房面积未达到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标准的教职工家庭;在单位已享受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及资助购房但面积未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单身教职工。

第四条下列人员暂缓享受住房补贴1、所有停薪人员;2、违反学校住房管理规定者;3、住房调查资料不全者;4、有住房纠纷者;5、因违反法规政纪待处理者;6、学校在册教职工提出调离或辞职申请,学校已同意办理调离或辞职手续者;7、公派出国人员逾期未归者。

第三章各类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第五条行政管理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每人):第六条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每人):第七条工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每人):第八条对于一般工龄16年及其以上的一般干部、助理级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工以下的技术工人,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月住房补贴标准按高一档标准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土地房屋征收住房货币化安置的通知-万州府办〔2016〕65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土地房屋征收住房货币化安置的通知-万州府办〔2016〕65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土地房屋征收住房货币化安置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土地房屋征收住房货币化安置的通知万州府办〔2016〕65号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推行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住房货币化安置是市、区重大改革部署,是维护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工作的通知》(万州府办〔2015〕68号)印发以来,全区大力推行征地房屋拆迁货币安置,集中解决了大批征地农转非安置人员超期过渡住房问题,维护了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及区委相关工作部署及要求,推进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合法权益,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行土地房屋征收住房货币化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征地报批和统建安置房审批各征地实施单位以批次方式报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用地的住房货币化安置率原则达到100%,以单独选址项目方式报批城市规划区以外用地的住房货币化安置率原则达到90%以上。

征收住房货币化安置资金要纳入征收补偿安置总费用进行测算,在用地报批前一并打入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确保用地经批准后被征收住房安置对象得到及时妥善安置。

区国土房管局要认真审核新征用地涉及的住房安置方案,对未达到住房货币化安置比例和征地前置资金不到位的用地报件不予转报重庆市审批。

区发展改革委、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要严格控制土地房屋征收统建安置房项目立项、规划、建设和供地,原则上不再新批准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

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试行办法-渝府发[1999]12号

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试行办法-渝府发[1999]12号

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试行办法正文:---------------------------------------------------------------------------------------------------------------------------------------------------- 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试行办法(渝府发[1999]12号1999年3月2日)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根据《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处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李家舵镇和渝北区人和、龙溪两镇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

本市其他地区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按属地化原则,执行当地的住房补贴标准。

第三条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和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没有达到标准的职工。

对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按对应职级的住房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对购买、租住公有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按其差额面积占达标面积的比例发放差额住房补贴。

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为一般干部职工80平方米,科级干部97.75平方米,处级干部115平方米,局级干部161平方米。

第四条住房补贴的发放,采取按月计发的方式。

(一)发放年限:对每个实行住房补贴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最长年限为累计25年,共计300个月。

职工离退休或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中止劳动工资关系的,其工龄不足25年者,住房补贴按实际工龄年限发放。

(二)住房补贴发放起始时间:新参加工作人员为进入实施单位工作的次月,其他人员为市财政批准其单位实行住房补贴的次月。

(三)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按职级分为一般干部职工标准,科级干部标准,处级干部标准,局级干部标准。

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与行政职级人员对应的住房补贴标准见附件。

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具体做法

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具体做法

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具体做法
李英儒
【期刊名称】《中国房地产业》
【年(卷),期】2001(000)004
【摘要】为了搞好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确保住房新政策在重庆市顺利实施,我们主要从政策制定、住房调查、分类指导、资金到位、规范管理五个环节做好工作。

(一)抓好政策制定环节重庆市的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草拟工作于1998年初开始进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下发后,重庆市根据《通知》精神并结合自身经济发展状况,提出了按月补贴和一次性补【总页数】2页(P9-10)
【作者】李英儒
【作者单位】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兼房改办主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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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住房分配货币化财政干什么——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转化财政住房建设资金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几点思考 [J], 李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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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征地政策全面推行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化安置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征地政策全面推行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化安置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征地政策全面推行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化安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九龙坡府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征地政策全面推行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化安置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7〕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高新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4 号),以及重庆国土房管局《关于全面推行征地住房货币化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209号)文件有关精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利益,确保我区全面推行征地住房货币化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经2017年4月10日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征地拆迁住房安置方式和货币住房安置对象、价格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一、调整住房安置方式(一)时间范围2017年1月1日起,全区范围新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化安置。

(二)调整对象1.住房安置对象(符合征地人员安置条件的)在征地公告下达之日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不含离婚未婚人员),属于本次征地拆迁范围且人员安置完毕的,可申请享受增购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货币安置价结算。

2.在征地公告下达之前,住房安置对象的成年子女(仅指轮换工或农村宅基地批准时的在册人口),2016年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前原为城镇户口,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在他处确无住房的,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可参照实行货币化住房安置,其标准为15平方米,其配偶和子女不予货币安置。

3.在征地公告下达之日前,再婚的征地住房安置对象及其配偶(2016年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前原为城镇户口),经审核,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在他处确无住房的,结婚登记3年以上(含满3年)或婚内有共同生育子女的,实行货币化住房安置;离婚再婚不足3年的,只能以户为单位选择优惠购买统建安置房;其再婚配偶的原成年子女均不予安置。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方案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方案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方案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不断推进,住房问题成为城市发展的瓶颈问题之一。

现行的住房分配制度存在一些不足,包括公平性不足、政策的透明度不高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住房分配公平性和透明度,我们提出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方案。

二、方案内容1. 定义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将现有的住房分配政策中的商品房分配变成货币分配,即政府为符合条件的住房需求者提供一定金额的住房补贴,由住房需求者自行选择购房或租房,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政府房源供应的压力。

2. 实施对象此次住房分配货币化主要针对中等及以下收入群体,按照家庭人口数量、收入水平、职业等情况进行补贴,帮助其更好地满足住房需求。

3. 实施范围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范围为全部城镇地区,但不包括高档豪华住宅。

4. 实施条件(1)符合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

具体包括城镇户籍、单身人员、流动人口等。

(2)符合收入标准。

中等及以下收入标准按照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等综合考虑,确定具体的补贴额度。

(3)符合购房、租房条件。

购房条件包括房屋性质、面积限制等;租房条件包括租金限制、租赁期限等。

5. 实施步骤(1)政府按照中等及以下收入标准计算住房补贴。

(2)符合条件的住房需求者通过政府指定的渠道申请住房补贴。

(3)政府审核申请人资格和住房条件,确定补贴额度并公示。

(4)住房需求者根据补贴额度选择购房或租房。

(5)购房或租房合同签署后,政府将住房补贴发放至个人账户。

6. 实施机制(1)建立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住房补贴的来源、管理方式、使用范围等。

(2)建立公开、透明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机制,对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规则、程序、结果等进行公开,便于社会监督。

(3)建立住房补贴资金监管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防止资金滥用和浪费。

三、预期效果1.提高住房分配公平性。

住房分配货币化将减少政府直接干预房地产市场的力度,采取货币补贴形式,符合收入条件的群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住房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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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
一、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意义
(一)住房货币化分配指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将财政。

单位建设和购买住房的资金转换为个人住房消费资金的住房分配方式。

(二)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利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满足职工住房需求;有利于加快住房建设,将住宅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方式
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方式包括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实行住房补贴两种方式。

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和单位,两种方式同时并行。

(一)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从1999年1月起,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上调至6%。

按照《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05号文件)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

继续按照“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有条件的单位可报经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批准,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比率,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

(二)住房补贴是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要形式。

财政和单位可以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三、住房补贴的实施范围
(一)住房补贴的实施单位:本市范围内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的年平均工资之比)高于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其所在地的机关群团、事业单位可以实施住房补贴;房价收人比低于4倍(含4倍)的地区不能实施住房补贴,有条件的企业可比照执行。

(二)住房补贴的实施对象:
l、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和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没有达到标准的职工。

对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发放全额住房补贴;对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发放差额住房补贴。

2、职工个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含公摊的建筑面积)为:
(1)工龄未满16年的一般干部(含被聘助理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级及其以下职员、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工人以及16年工龄以下的普通工人)40平方米;
(2)科级干部(含被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四级职员、高级工、技师、16年及其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和工龄满16年及其以上的一般干部(含被聘助理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级及其以下职员、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工人)48.88平方米;
(3)处级干部(含被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三级职员、高级技师)57.5平方米;
(4)局级干部(含被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二级职员)80.5平方米。

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为夫妻双方各自对应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和。

(三)实行了住房补贴的无房职工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其个人购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

已享受实物分配的职工购买现住房,仍按《重庆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07号),执行当年度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及各项折扣。

四、住房补贴的发放
住房补贴的发放,可采取按月计发的方式,也可采取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的方式。

(一)按月计发住房补贴的方式
l、发放年限:对每个实行住房补贴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最长年限为累计25年,共计300个月。

职工离退休或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中止劳动工资关系的,其工龄不足25年者,住房补贴按实际工龄年限发放。

2、起始时间:新参加工作人员为进人实施单位工作的次月;其他人员为同级房改办批准其单位实行住房补贴的次月。

3、发放标准
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按职级分为一般干部职工标准、科级干部标准、处级干部标准、局级干部标准。

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发生职级变动的人员,从职级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级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由基准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两部分组成。

基准补贴标准根据职工工资、本地区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职工合理负担额度测定;贷款利息补贴标准根据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利率水平测定。

住房补贴标准将随上述因素的变动而调整。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定;符合实施范围的区县(自治县、市),其住房补贴标准由同级改房办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对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按对应职级的住房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对购买、租住公有住房面积末达到标准的职工按其差额面积占达标面积的比例发放差额住房公积。

(二)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方式
对一般工龄满5年的职工,单位可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

具体方式按照《重庆市单位资助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7抽号)执行。

五、住房补贴的开支渠道
(一)机关事业单位为原财政列人地方统筹基建计划中的建房(购房)资金、财政补助各单位的建房(购房)资金以及单位住房基金。

(二)企业在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后列人成本、费用。

六、住房补贴的管理
(一)各级房改办是单位实施住房补贴的审定部门。

住房补贴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

住房补贴本息免于个人收人所得税。

(二)计发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金额等情况(以下称已计发情况)记人本人人事档案,其住房补贴本息随本人工作关系转人新单位。

新工作单位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三)在职职工与单位中止劳动工资关系,原工作单位应从终止关系约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对未发满规定年限住房补贴的职工,原单位可区别情况,依据本人工龄,予以补偿,并将已计发情况记人本人人事档案。

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本人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领取。

(四)在职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出国定居)的,原工年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职工调离时一次性领取。

(五)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职工,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领取。

(六)职工离退休时如未发满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由原工作单位根据本人工龄及已计发情况,对未发满的年限,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级
基准补贴标准一次性发放,连同已计发的补贴本息余额,由本人一并领取。

(七)已离退休且符合发放条件的职工,原工作单位结合单位实际,根据本人工龄情况,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级基准补贴标准一次性发放。

七、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调整住房投资结构,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

对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售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人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发展住房金融。

扩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范围,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规模限制和贷款期限,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

(三)培育和规范房屋交易市场,盘活存量住房,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的流通,引导住房消费,提高职工居住水平。

八、其他
(一)本方案由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本方案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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